试论出口税的WTO规则和有关的争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出口税论文,试论论文,规则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GATT及有关协定中出口税的含义
出口税应被视为关税措施还是非关税措施?2001年《多哈宣言》第16段指出,谈判目的要达到减少或适当时取消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在多哈议程的谈判进程中,出口税是被视为与进口关税一样的关税(tariffs)措施。因为,出口税与进口税一样都由海关征收,所以出口税被视为“export tariffs”。在欧盟与墨西哥自由贸易协定中,出口税被归入有关关税的章节中。然而,在GATY和一些地区贸易协定中,出口税被视为非关税措施。乌拉圭回合达成协议,把出口税归入非关税措施而被列入“应通知措施的指示性清单”,并作为《关于通知程序的决定》的附录。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也把出口税列为协定的“非关税措施”部分。GATT第8条(进出口规费和手续)把与出口税(export duties)有关的“规费”(fees)和“手续费(formalities)”排斥在出口税之外,该条第1款指出:“各缔约方对进出口或有关进出口征收和任何性质的所有规费和费用(进出口关税和属第3条范围的国内税除外),应限制在等于提供服务所需的近似成本以内,且不得成为对国产品的一种间接保护或为财政目的而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一种税。”可见,GATT第8条把export duties与fees和formalities作了区分。即使export duties或export tariffs被视为一种出口关税,也没有列入各国应承担减让义务的减让表中。GATT第2条“减让表”涉及的是进口关税的减让和约束问题。如果出口“规费”和“手续费”不作为出口关税看待,就只能被视为“非关税措施”的一部分,因为它起到了限制出口的作用。
二、出口税在现行WTO中的规则
1.出口税没有列入减让表,不承担减让义务。《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第6段为非关税措施设定了减让表的机制,该段文字指出:“在减让的修改或撤消涉及减让表第三部分包含的非关税措施的情况下,应适用GATT第28条的规定……。”这就是说,非关税措施应列入减让表的第三部分。但GATT本身没有非关税措施的定义,因此,非关税措施的减让机制没有起作用。现在列入减让表第三部分的只是进口许可证,所以不存在任何国家承担减让表第三部分关于出口税的减让义务。GATT第2条规定了缔约方承担对其减让表进口关税的约束义务,但没有涉及出口税应承担的义务。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和第8条涉及了出口税问题,但没有规定缔约方承担象进口税那样具体的约束义务,但GATT也没有排斥缔约方承担出口税约束的可能。GATT第2条第1款(a)指出:“每一缔约方对其他缔约方的贸易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有关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规定的待遇。”因此,如果缔约方把出口税也列入减让表,GATT就存在着出口税的约束机制。
2.出口税被列入“应通知措施的指示性清单”,但名存实亡。虽然出口税被列入清单内容,需要WTO的成员方作出通知,但是指示性清单并不改变《WTO协定》附件1A所列各项协定中的通知义务的程序,因此,出口税的通知纪律取决于附件1A各项协定的具体条款。具体而言,在WTO各项协定中如没有具体规定出口税的通知义务,各成员方都不会向WTO通报。1995年,WTO货物贸易理事会作出决定,建立数量限制双边通知的程序。但是该通知的格式内容不包括出口税,似乎GATT第11条(数量限制条款)和相关的条款不适用出口税。1995年货物贸易理事会作出了关于非数量限制的反向通知决定,允许成员方为贯彻透明度原则通报其它成员方采取的非关税措施。但在实施中成员方很少使用。结果是目前WTO规则中并没有成员方应承担的出口税通知义务。
5.WTO其它条款中的出口税规则。GATT指出:“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可见,出口税原则上并不属于GATT第11条所讲的数量限制,“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与其他禁止或限制措施是有区别的,出口税的性质可以被列入出口限制。但留下的问题是:属于禁止性的出口高关税或与其他出口限制结合在一起的出口税是否属于GATT第11条的数量限制?如果是的话,是否可以援引GATT第11条第2款(食品严重短缺)、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和GATT第21条(安全例外)。GATT第10条(透明度规则)要求:缔约方迅速和公布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裁决和协定;缔约方不能在公布之前实施上述措施;缔约方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管理所有法律、法规、判决和裁定。根据透明度规则,缔约方应公布有关出口税的法规文件,但不是履行通知义务。
对上述三点的结论是:除了应遵守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和GATT第10条透明度原则的一般要求外,WTO的现行规则对出口税几乎不存在具体的纪律约束。目前在WTO内,没有任何国家承担把出口税列入减让表的义务,也不存在通知的义务。
4.新成员的承诺也构成该成员应遵守的WT0规则的一部分。也许正因为出口税方面WTO缺乏明确的约束规则,所以,自从1995年WTO建立以来,WTO对新成员规定了纪律,新成员方以具体承诺的方式作为“入门”的代价。新成员的具体承诺也构成了该成员方应遵守的WTO规则的一部分。
使用出口税的成员方数目
接受贸易政策审议的成员方使用出口税的成员方
欧洲/中东 29 2
美洲
26 9
亚洲/太平洋
19 11
非洲
26 17
总计 100 39
最不发达国家
15 10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30 3
其他国家
55 26
资料来源:1995年至2002年的贸易政策审议报告,http://www.wto.org
三、出口税的使用
为了评估出口税对经济效应,WTO贸易政策审议报告包含了有关成员方的出口税实施情况。下表为贸易政策审议报告反映的WTO中成员方使用出口税的统计数。
上述100个成员方中有39个使用出口税,这39个成员方主要针对林业产品、渔产品、矿产品、金属产品、皮革产品和农产品实施出口税。
从100个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审议报告中得到以下的结论:(1)实施出口税的主要理由有两点,增加财政收入和促进下游产业的加工,即为本国下游产业提供廉价的原材料;(2)出口税被最不发达国家视为可靠的收入来源,出口税被发展中国家用作改善贸易条件的手段;(3)当出口税的目的是促进下游产业加工时,出口税被视为获取竞争优势的手段,出口税往往与其他出口限制措施一起实施。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对原材料征收出口税是为了鼓励外国直接投资进入本国下游产业,而在另外场合下,政府通过免除出口税而鼓励外国直接投资进入本国出口产业;(4)有些发展中国家争辩说,促进加工产业的措施是为了抵消发达国家的关税升级;(5)进口国家争辩说,原材料主要生产国征收出口税而抬高了出口产品的价格是对外国采购者的歧视,从而导致进口国不利的竞争地位;(6)废除出口税是一种发展趋势。
四、使用出口税的争议
1.出口税能改善贸易条件吗?发展中国家认为,为改变不利于自己的困境,使用出口税,提高产品的价格,增加收入。但不同的意见认为,改善贸易条件的前提是出口国家必须是大国,即出口国的出口量占世界市场较大的份额,才能取得实际效果。因为该国拥有的数量可对该产品世界市场具有价格控制力。该国对其产品征收出口税,导致产品的出口量下降,因为出口商成本上升,使该产品的世界市场上的供给减少,导致世界市场价格的上升。而小国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小国只能通过联合起来控制出口量,促使出口产品价格上升。否则,则相反。因为,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是小国,即其出口量只占世界市场很小和份额,征收出口税后,出口下降,进口国可寻找替代国,因此不足以影响世界市场的供给,出口产品的国际价格很难提高,贸易条件难以改善。
2.出口税能培植幼稚工业吗?拥有资源的发展中国家认为,自己的初级产品出口落后于制成品的出口。初级产品的附加值低,如果国家实现低附加值的专业化生产,就要被锁定在增长率低的产业,这样的发展结果不如专业化生产高附加值的产业。所以,对自己出口的自然资源征收出口税,抬高出口产品的世界市场价格,而使自己的产业得到廉价的要素,有利于发展本国的制造业。所以,出口税等于是对本国制造业的补贴,发展本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出口产品被征收出口税,出口成本增加,出口下降,国内市场供应增加,该产品的国内价格下降,下降到世界市场价格以下,使国内加工产业得到了廉价的投入要素。但不同的观点认为,通过出口税保护本国产业是保护落后,因为这鼓励了本国企业从事的是缺乏效率的生产。为限制本国自然资源出口而征收出口税往往会导致破坏环境,比如,对本国的原木征收出口税,鼓励了本国木材加工业的发展,加剧了森林资源的减少。印度尼西亚对原木征出口税的例子能支持这一观点。
3.出口税能增加财政收入吗?许多发展中国家把出口税视为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因为这些国家中的农业和畜牧业由中小农户经营,加上征税管理体制落后,所以征税困难。而产品出口被海关征收容易操作,所以,出口税稳定可靠。一些国家的出口税能占其税收收入一定的比重。这就是有些发展中国家坚持征收出口税的理由。但持反对意见的观点认为,初级产品的国际价格起伏不定,政府税收依赖出口税,只能加大收入的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