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本质与现象的辩证转换及其意义_唯物辩证法论文

把握本质与现象的辩证转换及其意义_唯物辩证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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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质和现象之间能否辩证转化?在已出版的哲学教科书、著作和文章中,几乎都未从涉及。在哲学史上,曾有过激烈的争论,从古希腊哲学到黑格尔,都没能正确解决这一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没有直接提出本质和现象的辩证转化,但在他们的著作中,都表达了这个思想。列宁明确地提出了这一思想。马克思主义哲学科学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本质和现象之间的往返流动,是其间辩证转化的重要特征;本质和现象之间的对立,只在一定的范围内才具有绝对意义,超出一定范围,无疑是相对的;人的认识是从现象到本质,又从本质到现象的转化过程,这种过程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和现象的辩证转化在思维中的反映。

【关键词】本质和现象的辩证转化

本质和现象是一对重要的唯物辩证法和认识论的范畴。本质就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事物诸现象之间的内部联系,是事物内在的稳定性的东西;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是事物的本质在外部的表现形态。本质和现象范畴就是事物的根本性质及其外部表现形态在人们思维中的反映。因此,这对范畴反映着人们认识事物的不同层次和不同程度。

本质和现象之间能否辩证转化?在已出版的哲学教科书、著作和文章中,几乎都未从涉及。在《现象和本质的辩证法》一书中,只字未提其间的辩证转化。有的文章公开否认在客观世界中存在本质和现象,进而否认其间的辩证转化。笔者认为,这样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是不能迥避的,应该从理论上加以说明。

本质和现象之间能否辩证转化?在哲学史上,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论。

在古希腊,第一个表述本质和现象的哲学家是巴门尼德。他从唯心主义观点出发,认为唯一不动不变的“存在者”是真实的世界,关于它的知识是真理;作为感官对象的具体事物,是处在运动变化的“非存在者”,是不真实的世界,对它只能形成意见。这样,巴门尼德就把存在者和非存在者、真理和意见,即把本质和现象区别开来了。但他却认为它们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世界。这种割裂本质和现象的观点,为以后否认本质和现象的辩证转化埋下了种子。

亚里士多德对本质和现象范畴作了多方面的研究,他认为一事物的本质同该事物是不可分离的。他一方面认为,感觉之外的客观事物是第一性的,人们的感觉是由外部世界引起的,理性是关于一般概念的认识,它能告诉我们“为什么”。另一方面,他又认为感性认识是一种卑贱的仆从的认识,理性认识要比感性认识高贵得多。亚里士多德还认为,形式就是本质,质料与本质无关,存在着脱离质料的纯粹的形式和永恒不动的实体。这实际上就承认了有脱离具体事物现象而存在的本质。因此,他否认人们感受到事物的现象可以反映事物的本质。所以列宁说:亚里士多德“这个人就是弄不清一般和个别、概念和感觉等等、本质和现象等等的辩证法。”〔1〕他“陷入幼稚的混乱状态,陷入毫无办法的困窘的混乱状态。”〔2〕这样,亚里士多德也就否认了本质和现象之间能够辩证转化。

康德通过对形式逻辑判断的分类提出了十二种范畴,并认为这些范畴不是表明“自在之物”的属性,而是我们内心所固有的先验范畴。康德把本质和现象之间割裂开来,他说:“现象不是物自身,而只是表象活动,归根结底是内感的规定。”〔3 〕“感官永远而且丝毫不能使我们认识自在之物,而只能认识自在之物的现象。”〔4 〕康德把现象看成属于人主观认识能力所达到的此岸世界,而自在之物则属于超验的绝对无法认识的彼岸世界、未知的地带。因此,尽管康德看到了本质和现象的对立,但却在二者之间设下了不可逾越的鸿沟,自然也就否认了其间的辩证转化,陷入了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

黑格尔批判了康德割裂本质和现象关系的形而上学观点,他说:康德“只理解到现象的主观意义,于现象之外去坚持着一个抽象的本质、认识所不能达到的物自身。”〔5〕康德观点的“主要缺点就在于,它固执地把抽象的自在之物当作一个最终的规定,并且把反思或规定性和多样的特性同自在之物对立起来;但实际上,自在之物本来在自身中就具有这种外在的反思。”〔6 〕列宁摘录的旁批是:“实质=反对主观主义,反对自在之物同现象的割裂。〔7〕

黑格尔是欧洲哲学史上第一个阐述本质和现象对立统一的哲学家。他认为:本质和现象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方面,是同一事物的里与外、底与表的关系;本质不是在现象之外,而在现象之中;凡是现实事物都是本质和现象的统一。黑格尔的整个《逻辑学》的范畴体系,正是由于内在矛盾的推动,使每一个范畴不断超越自身而耗化为另一个范畴。在《逻辑学》中,“本质”是由“存在”发展而来,本质的发展又经历“本质自身”、现象和现实三个阶段,“作为反思自身的本质”,即尚未表现出来的本质,表现为一种直接的规定性。“本质必定要表现出来”,〔8〕当本质由内部的映现表现在外部的事物时,它就转化、过渡到现象,黑格尔说:“本质最初是映现在自身内的全体,但它并不停留在这种内在性里,而是作为根据进展到实存,而这个实存的根据又不在其自身内而在他物内,也只是现象。”〔9 〕又说:“外与内是同一个内容。凡物内面如何,外面的表现也如何。反之,凡物外面如何,内面也是如何。凡现象所表现的,没有不在本质内的。凡本质内没有的,也就不会表现于外。”〔10〕黑格尔认为:本质性在现象中出现,所以现象恰恰不单纯是无本质的东西,而是本质的显现;现象世界就是表现出来的本质世界;本质世界也就是表现于外的现象世界。可见,黑格尔是承认本质和现象之间互相渗透和互相转化的。黑格尔还阐述了本质和现象之间区别的相对性,在他看来,存在是直接的东西,本质是间接的东西。它们都作为现有的存在而彼此互为他物。在这种情况下,哪一个是本质,哪一个是非本质、现象,并没有严格的界限,而“造成本质和非本质的东西,是任何一种外在的场合或考察,因此必须把同一内容时而看作是本质的,时而看作是非本质的。”〔11〕这里的“非本质的”即指的是现象。可见,黑格尔是承认本质和现象因场合不同而相互过渡和相互转化的。

此外,黑格尔还从认识论角度阐述了本质和现象范畴之间的辩证转化,他说:“当我们认识了现象时,我们因而同时即认识了本质,因为本质并不存留在现象之后或现象之外,而正由于把世界降低到仅仅的现象的地位,从而表现其为本质。”〔12〕在黑格尔看来,从现象到本质是认识深化的必由之路,他说:“知识要认识真理的东西,即什么是自在的和自为的存在,所以它不停留(注意:不停留)于直接的东西及其各种规定,却透过(注意)直接的东西深入(注意)进去,假定在这个存在的背后(黑体是黑格尔用的)还有着同存在本身不一样的东西,假定这个背后的东西构成存在的真理。这种认识是一种间接的知识,因为它不是直接在本质那里,在本质之中,而是从他物、从存在开始的,并且要通过一条先行的路,即超出存在之外或者更确切地说进入存在之内的路。”〔13〕黑格尔的意思是说,要认识事物的本质,必须从认识现象开始,透过现象才能揭示事物的本质。这是揭示本质的必由之路。

不论从本体论,还是从认识论上看,黑格尔都是承认本质和现象之间辩证转化的。但它却是建立在唯心主义基础上的,因为在他看来,自然界和社会都是绝对精神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在他手上,辩证法是倒立着。必须把它顺过来,以便在神秘的外壳中,发现合理的内核。”〔14〕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从古希腊哲学到黑格尔,都没能正确解决这一问题。

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改造了黑格尔哲学,拯救了其中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其中包括本质和现象的辩证法。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没有直接提出本质和现象的辩证转化,但是,他们认为:“同一和差异——必然性和偶然性——原因和结果——这是两个主要的对立,当它们被分开来考察时,都互相转化。”〔15〕根据这个思想,本质和现象之间也应该能够互相转化。况且,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都表达了本质和现象之间辩证转化的思想

列宁是承认范畴之间转化的。他在谈到概念转化时说:“人的概念不是不动的而是永恒运动的,相互过渡的,往返流动的;否则,它们就不能反映活生生的生活。”〔16〕既然概念能够相互过渡的,那末作为基本概念的范畴和唯物辩证法范畴也应该是能互相过渡的。列宁还明确地提出了本质和现象之间的辩证转化。他说:“辩证法特别是研究自在之物、本质、基质、实体跟现象、‘为他存在’之间的对立的。(在这里我们也看到相互转化、往返流动:本质在表现出来;现象是本质的。)”〔17〕“现象是本质的显现。”〔18〕马克思主义哲学科学地解决了本质和现象之间的辩证关系,它不仅承认二者之间的矛盾性,而且承认它们之间的互相依存和互相转化。

1.本质和现象之间的往返流动,是其间辩证转化的重要特征 在唯物辩证法看来,任何事物都是本质和现象的统一。本质存在于现象之中并通过现象才能表现出来;而现象总是属于本质的现象,并受本质支配。可见,本质和现象之间是相互依存和互相渗透的。不仅如此,本质和现象之间又是相互转化的。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处在运动、变化和发展中,不仅现象是运动变化的,而且本质也是如此。事物的本质是由根本矛盾决定的,矛盾双方又统一,又斗争,推动着事物的本质运动、变化和发展。这种变化和发展表现为一个过程,即本质的展开和外在化的过程。由于本质是隐藏在事物内部的深刻的东西,它只有通过现象才能表现出来。因此,本质的展开和外在化的过程,就是本质通过现象表现出来的过程。一旦本质被许许多多现象表现出来,内在的东西就转化为外在的东西,即本质在表现出来。这就是本质向现象的流动和转化。如光的本质是一粒粒以光速运动的光量子流,其运动是波粒二象性的统一。光的微粒性通过光的反射、折射、电效应等现象表现出来;光的波动性通过光的衍射、干涉、偏振等现象表现出来。光量子波粒二象性矛盾展开的过程,就是光的本质向现象流动和转化的过程。另一方面,现象也向本质流动、转化,因为现象中有本质,每一个现象暴露本质的一个方面,许许多多现象,就能把本质显现出来,即把本质合盘托出。一旦大量的现象显露了事物的本质,外在的东西就转化为内在东西的显露,即“现象是本质的显现”,或如黑格尔所说的,现象世界就是表现出来的本质世界。总之,本质和现象之间的这种相互渗透、相互贯通、往返流动,形成了本质和现象之间辩证转化的重要特征。

2.本质和现象之间的对立,只有在一定的范围内才具有绝对意义,超出一定的范围,其间的对立,无疑是相对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上述看法,但是,在他们的许多论述中,却包含这种看法。恩格斯在论述运动和静止关系时指出:“对辩证的观点来说,这一切对立,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都只是相对的;绝对的静止、无条件的平衡是不存在的。”〔19〕列宁在论述物质和意识的关系时,同样指出了这一点,他说:“就是物质和意识的对立,也只是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在这里,仅仅在承认什么是第一性的和什么是第二性的这个认识论的基本问题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超出这个范围,物质和意识的对立无疑是相对的”。〔20〕毛泽东在批评一些同志看不到物质和精神能够互相转化时指出:“对于物质可以变成精神,精神可以变成物质这样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飞跃现象,也觉得不可理解。因此,对我们的同志,应当进行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的教育,以便端正思想”。〔21〕由此看来,承认矛盾双方对立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承认矛盾双方能够互相转化,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及其继承者的重要思想。

在唯物辩证法看来,物质世界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任何事物也都是由许多内在要素构成的系统,在大系统中又包含着若干子系统,在子系统中又有小系统。系统和系统之间、大系统和子系统、子系统和小系统之间处在普遍联系之中。由于物质的系统性、层次性及其发展的无限性,因此,“内”和“外”、“里”和“表”的对立,除了具有绝对性外,还同时具有相对性。就是说,在此时此地为内、为里,而在彼时彼地则可能为外、为表,反之亦然。本质和现象总是属于具体物质系统本身所固有的,不同物质系统有着不同的本质和现象。由于具体事物系统的存在具有层次性和相对独立性,就某一系统来说,属于该系统的本质,而相对更深层次的系统来说,则可能成为这一系统的现象;反之亦然。如在化学中,原子量是决定化学元素各种现象的本质特性,不同的原子量有不同的化学元素有不同的现象,氢有H(氢)、H[2](重氢)、H[3](超重氢)。当我们进一步研究原子结构时,原子量重量的多少是能够通过测量质子和中子总重量及核外电子排列而获得。各种元素的原子量是极不相同的,相对于深层次来说,原子量本身也是一种现象,它是由原子核的内在结构决定的,由中子和质子、原子核的电荷决定的。因此,原子核的电荷是决定原子量的本质的东西。可见,本质和现象之间的区别也具有相对意义,本质和现象之间能因一定条件而互易其位,即二者之间因一定条件互相转化。

3.人的认识是从现象到本质,又从本质到现象的转化过程,这种过程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和现象的辩证转化在思维中的反映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是在实践基础上,“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的演化的无限过程。”〔22〕人们通过对大量现象的研究,经过头脑加工制作,撇开假象,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由此及彼,由表及里,从而揭示事物的本质及其发展的规律。因此,透过现象,揭示本质是认识事物的必由之路。此后,人们又以对事物本质的认识为指导,去认识更多、更复杂的现象。这是从本质到现象的过程。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就是由现象到本质,又由本质到现象,这种形式无限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人的认识进到了比较高级的阶段。

我们认识过程中的本质和现象之间的辩证转化,正是物质世界自身本质和现象之间辩证转化在思维中的反映。因为在唯物辩证法看来,本质就存在于现象中,并通过现象而表现出来,即内在的东西转化为外在东西的显露,因此,人们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又因为本质和现象之间能“往返流动”、互相渗透,所以我们才能够从现象到本质,又从本质到现象,从而认识世界。唯物辩证法认为,客观辩证法是第一性的,主观辩证法是第二性的;主观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因此,辩证思维中本质和现象之间的相互转化,根源于物质世界自身中本质和现象的相互转化。如果物质世界自身本质和现象之间不能互相转化,即本质和现象之间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那末,认识论中的本质和现象之间的互相转化,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的了,就成了不可思议的了。

总之,不论从本体论,还是从认识论上看,我们都必须承认本质和现象之间的辩证转化。这种转化不是主观的、任意的、人为规定的,而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那种否认本质和现象之间能够互相转化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是站不住脚的,因而是错误的。

弄清本质和现象之间的辩证转化,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理论意义 是否承认并坚持本质和现象之间的辩证转化,将关系到能否把唯物辩证法贯彻到底的重大理论问题。如果仅仅承认唯物辩证法的其他范畴的辩证转化,而否认本质和现象之间的辩证转化,那末就会导致否认矛盾转化的普遍性,最终会导致否认对立统一规律是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普遍的规律,否认这一唯物辩证法的核心,以至导致否认整个唯物辩证法。这种否认会陷入三种错误:(1 )陷入形而上学。既然本质和现象之间不能互相渗透和互相转化,那末它们之间只能是互不相干的独立存在,这就势必在两者之间设下了不可逾越的鸿沟,把本质和现象人为地割裂开来,而犯形而上学的错误。(2 )陷入唯心论和不可知论。既然本质和现象之间不能互相渗透和互相转化,那末,我们就只能认识现象,而无法透过现象揭示事物的本质。这样,就会陷入康德的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3)陷入唯理论和经验论。既然本质和现象之间不能互相渗透和互相转化,那末,我们对世界的认识,就不能透过现象而揭示事物的本质,要么直接认识现象,要么直接认识事物的本质。哲学史上的唯理论和经验论,割裂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辩证关系。唯理论认为,理性认识可靠,感性认识不可靠,理性认识是对本质的直接认识;经验论认为,感性认识可靠,理性认识不可靠,感性认识是对现象的直接认识。这两种错误,究其原因就在于他们不懂本质和现象、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辩证法,不懂本质和现象之间能够辩证转化。由此看来,是否承认并坚持本质和现象之间的辩证转化,不仅关系到能否坚持彻底的唯物论和辩证法,而且关系到能否同形而上学、唯心论、不可知论、唯理论、经验论划清界限的重大的原则性问题。

2.现实意义 本质和现象辩证转化的原理,对于我们认识社会主义本质,并同资本主义本质划清界限,坚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信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近几年来,鉴于东欧、苏联发生的巨变,“社会主义失败论”在国际上广为流传;鉴于我国社会上出现的以权谋私、受贿索贿、贪污盗窃等腐败现象,一些人把它归之为社会主义制度和改革开放。不少的同志感到困惑、茫然。

怎样看待社会主义的本质及各种丑恶现象?怎样看待改革开放的实质?毛泽东指出:“我们看事情必须要看它的实质,而把它的现象只看作入门的向导,一进了门就要抓住它的实质,这才是可靠的科学的分析方法。”〔23〕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是在实践基础上,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本质的不断深化的过程。离开了入门向导的现象,离开了本质和现象的转化,人们就无法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及其现象。

现在,我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但它是刚刚从资本主义脱胎而来,“因此它在各个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24〕我国生产力的水平较低且发展不平衡性,就决定了生产关系的复杂性,存在着私有制的残余,在上层建筑方面,存在着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国际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还长期存在,并毒害人们的灵魂。这种状况,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中现象的复杂性、多样性,即有真善美现象,也有假丑恶现象。由于不同现象是由不同本质的外化表现,不同的本质也必然转化为不同的现象,因此,我们社会中的各种现象不都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外化表现。

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走共同富裕道路。而改革开放,就是要改革生产关系中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弊病,改革上层建筑中不适合经济基础发展的方面、弊病,引进新的先进的新科学技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增强社会主义综合国力。正是社会主义制度和改革开放,给我国的生产带来活力,使生产蒸蒸日上,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形成了欣欣向荣、繁荣昌盛的景象。社会主义制度和改革开放,不会产生腐败等丑恶现象,相反,它要求铲除各种丑恶现象。我国社会中的各种丑恶的、腐败的现象,是生产资料私有制本质的外化表现,它根源于生产资料的剥削阶级所有制;它也是国际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和旧社会遗留的旧思想、旧道德的影响。因此,把各种丑恶的、腐败的现象,强加到社会主义制度和改革开放上是不正确的。

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制度是先进的社会制度。它的产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我们要把社会主义本质及其外化的现象同资本主义社会本质及其外化的现象严格地区别开来。这样,才能认清社会主义制度和改革开放的实质,坚定我们的社会主义方向和道路,坚定我们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决心,坚定共产主义的信念。社会在前进,历史在向前发展,不管历史的发展多么曲折,社会主义必然代替并最终战胜资本主义。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注释:

〔1〕〔2〕〔6〕〔7〕〔13〕〔16〕《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版,第314、313、125、125、106—107、213页。

〔3〕康德:《未来形而上学导论》,第56页。

〔4〕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50页。

〔5〕〔8〕〔9〕〔10〕〔12〕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76、275、275、289、276页。

〔11〕黑格尔:《逻辑学》下卷,第9页。

〔1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3页。

〔15〕〔19〕〔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39、101、10页。

〔17〕〔18〕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78、184页。

〔20〕〔22〕《列宁选集》第2卷,第147—148、608页。

〔21〕《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40页。

〔23〕《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版,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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