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对建立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权力运行机制的可贵探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可贵论文,运行机制论文,党对论文,权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8273(2011)11-0053-07
自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来,近百年的权力运行实践证明,权力高度集中又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督制约,必然导致权力腐败与滥用,严重影响执政者的形象和地位,并损害国家和公民的利益。相对来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力虽然得到了较为严格有效的监督制约,但有时又难以避免权力与权力之间的摩擦与对抗,严重影响国家的决策和施政效率。原苏东社会主义国家在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中曾试图照搬西方的权力模式以克服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的弊端,但结果不仅未能解决执政党的权力腐败与滥用,反而造成执政党普遍下台,甚至国家分裂解体。显然,社会主义国家缺乏严格有效监督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已难以为继,西方的权力运行模式也不能简单照搬照抄,那么,怎样才能让权力既受到严格有效的监督制约,又能高效顺畅地运行?这是迄今为止各国政治家和理论研究者一直面临的一个世纪难题。对此,中共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健全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1]的命题将是破解这个世纪难题的有益尝试,同时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制约理论的重要发展。
一、马克思主义的权力监督制约理论及当代价值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直接论述权力监督制约的理论不多,尤其是论述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的理论很少,但这不等于说他们不重视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与制约。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创立社会主义社会的大量理论著述中,特别是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的实践中,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民主建设和民主监督的重要思想,这些思想虽然距今已有一个半世纪多了,但仍然有着弥足珍贵的当代价值。
无产阶级政党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把毕生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放在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和资产阶级政党制度的研究与批判上,但对无产阶级政党在夺取政权上升为执政党后,如何防止当选的官员由“公仆”变成“主人”也曾经作过一些初步的探索和思考。这些探索和思考主要有:一是主张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充分发挥党代会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制约作用。马克思和恩格斯把党的代表大会看成既是党内权力的最高决策机构,也是党内权力的最高监督制约机构,为了充分发挥党代会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制约作用,恩格斯在1892年给倍倍尔的信中提出:“应当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让全党哪怕一年有一次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一般说来也是重要的。这样做任何时候都是必要的,而现在则更加必要”。[2](p.474)马克思和恩格斯这一思想对党代会常任制在党内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制约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作了充分的肯定。二是实行选举和罢免制,随时更替不称职的领导人。马克思和恩格斯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明确规定:从基层到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人,都必须民主选举产生,并且可以随时罢免。恩格斯说:“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3](p.251)为了防止选举出来的官员由“公仆变成主人”,恩格斯在巴黎公社起义20年后的1891年为《法兰西内战》单行本撰写导言时提出:“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这些民主选举和罢免制既是党的干部任免的重要形式,又是发挥党的权力监督制约作用的重要工具。党的民主选举权利的充分行使,为党的权力监督制约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三是发扬党内民主,提倡批评和自由地交换意见。为了防止党的领导人滥用职权,必须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允许党员在党内充分自由地交换意见,并对党的领导人的错误行为提出批评。1890年8月9日,恩格斯在写给左尔格的信中指出:“党已经很大,在党内绝对自由地交换意见是必要的。”“不要总是过分客气地对待党内的官吏——自己的仆人,不要再总是把他们当做完美无缺的官僚,百依百顺地服从他们,而不进行批评。”[4](p.54)通过充分的民主讨论和批评,以增强党内权力监督制约的政治基础。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立无产阶级政党的初期,就触及党的民主建设和权力监督制约问题,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对党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提出系统、具体的制度设计,但他们提出的一些有关党内民主与监督的重要原则在今天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党代会常任制原则。民主决策、集体决策是保证执政党科学决策的重要前提。但民主决策、集体决策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得到落实,党代会常任制就是最有效的重要形式之一。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年提出的一年至少开一次党代会的年会制实质上就是党代会常任制。如果说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因为战争环境很难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话,那么今天到了和平建设时期,已完全有条件实行党代会常任制了。事实上,现在已有部分地方党委在试行党代会常任制,已初步落实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年的设想,这无疑有益于加强党的民主制度化建设。
第二,民主选举原则。民主选举既是党选拔优秀干部的重要手段,也是党员的基本民主权利。马克思和恩格斯从创党开始就主张自下而上地实行选举制,以确保党的优秀分子被选拔到党的各级领导岗位上,同时对不称职的官员实行罢免制,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年提出的民主选举原则在今天显得尤为重要。现实生活中,一些地区和部门之所以盛行跑官买官现象,就是因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倡导的民主选举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一旦真正实行了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这些跑官买官现象就难以滋生了。
第三,自由批评原则。开展自由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是无产阶级政党内部正常的党内民主生活,也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马克思和恩格斯倡导的自由批评原则是要置党的干部时刻处在党员群众的监督之下,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党内形成良好的批评与自我批评风气也是党内民主的生动体现。但今天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无论是同事之间还是上下级之间,除了经常听到言不由衷的恭维外,党内已很难听到畅所欲言的批评声音了。这种状况很不利于党的先进性建设。今天要激活党内民主生活机制,落实马克思和恩格斯倡导的自由批评原则已显得迫在眉睫了。
二、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结构的建立和运行特点
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社会,这种不同不仅体现在经济制度上的根本区别,也体现在政治制度上的根本区别。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立的权力运行模式相比,社会主义国家有着完全不同的权力结构和运行特点。
(一)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结构的建立与变化
十月革命胜利后,随着苏联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列宁结合无产阶级执政党的初步实践,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党内权力监督制约思想。
在加强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党内权力监督制约问题上,列宁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在党内首创了专职权力监督机构。1921年3月,在列宁主持召开的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了首届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党的专职监察机关,其地位与中央委员会平行,直接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为了加强对党内权力部门的有效监督制约,列宁还赋予这个专职权力监督机构以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列宁的提议下,1921年3月俄共(布)十大通过《关于监察委员会决议》,明确规定监委会有权出席同级党委会议,同级党委会必须执行监委会的决议,监委会有权向同级党委所属党组织布置任务。列宁对中央监察委员会职权的定位,充分显示了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及在党内权力监督制约中的重要性。
由于列宁亲身经历了无产阶级政党执掌政权的考验,因而他深切感受到加强权力监督制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列宁在领导无产阶级政党执掌政权时虽然没有明确把党和国家的权力具体分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大部分,也没有明确提出要使这三部分权力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的机制,但他在坚持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党的代表大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的基础上,创立与中央委员会并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以监督中央委员会的权力,这实际上已经萌发了权力需要分离和监督的思想。与此同时,在国家权力层面上,列宁创设了独具特色的苏维埃政权模式。1918年7月4日至10日,在列宁领导下,全俄苏维埃在莫斯科召开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该宪法明确规定,全俄工农红军及哥萨克代表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其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它由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负责。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是最高立法执行及监督的机关。苏维埃代表大会相当于西方国家的议会立法机构。最高执行机关是人民委员会,总揽苏俄一切事务,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组成并对它负责。1924年1月31日,苏联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召开,正式通过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本法(宪法)》。该宪法规定,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实行两院制,由联邦院和民族院组成。两院权力平等,均享有法律创制权。这部宪法的颁布,从法律上巩固了苏维埃代表大会制,标志着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在苏联的最终确立。[5]至此,列宁创立的党内权力结构和国家权力结构模式实际上奠定了社会主义国家具有初步的权力分离和监督制约因素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但在列宁去世、斯大林成为苏共主要领导人后,随着斯大林自身地位的巩固,在党内权力监督制约问题上逐渐偏离了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正确思想:一是弱化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架空党内权力监督制约机构的实际权力。俄共(布)十二大上,斯大林不仅没有采纳列宁生前提出加强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建议,反而强化了中央委员会的权力与地位,同时弱化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职能。大会通过的《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中规定:“中央候补委员可以兼任中央监察委员,中央委员会有权派有发言权的代表参加中央监察委员会。”1939年3月,联共(布)十八大决定把党的监察委员会改为附属于联共(布)中央委员会的党的监察委员会。这次会议通过的党章明确指出:党的监察委员会是联共(布)中央委员会的下设机构;党的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1952年10月,联共(布)十九大对党章中关于监察委员会的条件又作了修改,进一步缩小了监察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取消了监察委员会监督制约中央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权力,仅保留了监察委员会检查党员遵守党纪的情况以及对违反党纪和党的道德行为追究责任的权力。这一党内权力监督制约模式形成后,党内权力监督制约机构的实际权力被削弱和虚化,完全违背了列宁强化党内权力监督制约机构的设想。二是以委任制代替选举制,弱化和虚化党内权力监督制约机构的地位与权威。列宁时期党的监察委员会,都是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向其负责。而斯大林在1934年召开的党的十七次代表大会上,完全改变了这一原则,规定以委派的中央委员会书记为党的监察委员会的主要领导者,苏维埃监察委员会领导人也改由苏联人民委员会任命的副主席担任,常驻地方的监察代表由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任免。这样,党委会与监察委员会之间的监督制约平行关系,完全变成了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
至此,当年由列宁设计并初步建立的苏共党内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经过斯大林的调整与改造,其权力和地位不断被弱化、虚化,对权力掌握者几乎发挥不了有效的监督制约作用。尽管经过斯大林改造过的党内权力监督制约模式存在明显的弊端,但由于当时苏联共产党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的巨大影响,导致后来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共产党一开始执政就全面地照搬照抄了这种党内权力结构模式。
(二)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权力运行的特点及效果
不同的政党有不同的权力运行方式和特点。与资产阶级执政党相比,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在权力运行机制上普遍呈现出几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权力高度集中在执政党和党的主要领导人手中。从纵向来说,在中央与地方及基层的关系中,权力大都集中在上层,并最终集中在中央高层身上;从横向来说,在党、政、军和农、工、商等各部门各领域中,权力大都集中在执政党手中;在党委班子中权力又主要集中在党委一把手身上。党的一把手实际上成了各地各级至高无上的权力核心。相对来说,西方资产阶级政党无论是横向的党内决策、执行、监督部门,还是纵向的中央与地方基层组织的关系,权力都是比较分散的。相互关系也是比较松散的。而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基本上都是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体,下级党组织必须严格服从上级党组织,党员个人必须绝对服从组织。
二是党的权力与公权力紧密结合。西方资产阶级政党的权力运行范围基本上都是局限于党内,即使赢了竞选成为执政党。也只限于提名本党的成员担任政府的一些重要职务。很少以政党的身份直接干预或从事政府公共权力的运作。西方政党的主要任务就是组织竞选,一旦竞选结束,除了议会中的党团活动外,党的组织机构就基本退居幕后,甚至停止活动了。而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不仅选派党的干部担任人大和一府两院的重要职务,而且党委成员还要具体分管各行业和各领域的专项工作。此外,政府各部委和企事业单位本身还成立了专门的党组织。党的权力完全与公共权力融为一体,并处于绝对支配地位。
三是党内权力监督制约乏力。西方资产阶级政党由于很少直接参与公共权力运作,一般没有严格的党内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但任何政党包括执政党都必须接受国家的民主法制和新闻舆论的严格监督制约。而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虽然党内普遍建立了专门的权力监督机构,但由于民主法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不仅党内权力监督制约乏力,更谈不上党外力量对执政党的有效监督制约。
正是由于上述特点,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过去这种独特的权力运行方式产生了与西方资产阶级执政党迥然不同的效果。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这种高度集中、党政不分的权力运行机制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在财力物力极为紧缺,并遭受西方严密包围封锁的恶劣条件下,充分发挥了集中力量与资源办大事和高效率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随着实践的发展和条件的变化,这种与公权力紧密结合又缺乏有效监督制约的权力运行方式也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对各国社会主义事业造成了严重后果。斯大林时期发生的肃反运动严重扩大化,毛泽东晚年发生的“文化大革命”,以及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存在的个人集权和权力腐败等现象,无不与执政党的权力高度集中又得不到有效监督制约有关。
三、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权力改革的探索与创新
在经历了社会主义国家连续不断地发生权力运行失序失范的严重教训后,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权力理论,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权力运行中某些合理的思想与实践,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对现行的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进行了不断的改革与创新。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对执政党权力改革的初步探索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中国共产党在对内对外各领域都实行了“一边倒”的政策,即完全倒向以苏联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阵营,其中包括照搬苏共高度集权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客观地说,当时照搬苏共的权力模式虽然是出于无奈,但在经济文化落后又缺乏民主传统的情况下,对于集中力量办大事、办急事,这种权力运行模式既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苏共二十大披露斯大林个人专权的错误后,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到不能再继续照搬苏共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了,从而开启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权力改革的初步探索。
针对苏共党内民主缺乏造成斯大林个人专权的严重教训,中国共产党决定要大力加强党和国家的民主监督建设,1956年召开的党的八大政治报告明确指出:“无论党内的监督和党外的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发扬我们党的传统作风。”[6](p.215)为了加强对执政党的权力监督,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创立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基础上,党的八大进一步提出了与国内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并逐渐形成了社会主义国家中独具特色的共产党执政、其他政党参政议政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这是对苏联模式中一党制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改革。遗憾的是,这些可贵的改革探索未能坚持下去。
(二)改革开放新时期党对执政党权力改革的进一步探索
经过十年“文化大革命”后,中国共产党人深感权力高度集中的切肤之痛,决定对苏联模式下党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进行大胆的改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要解决权力过于集中、党政企不分、以党代政、以党代企的问题。1980年8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著名讲话中,一针见血地指出了现行权力运行机制的严重弊端,即“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7](pp.328-329)针对党的权力过大和过度集中的问题,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8]
党内权力运行机制经过20多年渐进有序的改革,在许多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一是党的最高领导职务由终身制逐步过渡到任期制,以实现党内权力交替制度化、年轻化;二是在一些地方试行党代会常任制,以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的重要作用;三是推行中央和省级巡视员制度,试行由中央纪委直接派驻各部委纪委的做法,以强化专职监督部门的权威性与独立性;四是实行党务公开,以加强党员群众对党内权力运行的监督;五是实行民主推荐、民意测验、组织考察、党委票决、任前公示制,以达到领导干部选拔程序化、透明化;六是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权力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以达到党内权力监督法制化、规范化。[9]
为了落实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格、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为人民谋利益”[10]的方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03年12月制定和颁布了《党内监督条例》;2004年9月颁布实施了《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005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这一系列条例的制定、颁布,表明党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的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
(三)党的十七大关于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理论的创新
为进一步推动党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的改革,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重要思想,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理论的重要突破。为了将这一重要思想付诸实践,党中央又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重要规章制度和条例,如《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7月13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年2月23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0年3月31日)、《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0年7月11日)等,至此,中国共产党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党内权力监督制约规章制度体系和理论基础。在建立健全各种党内权力监督制约制度的基础上,党的十七大前后还在部分省市实行的党代会常任制和党代表任期制的改革试点,进一步推动了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创新。
第一,对马克思主义权力理论的坚持和发展。国家权力作为上层建筑的核心内容之一,带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意识形态性。什么样的社会制度就有什么样的国家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同样,什么性质的政党也就有什么样的政党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在建立健全党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的权力理论做指导。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健全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重要思想不仅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权力理论,而且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权力理论。
首先是坚持了马克思主义一贯主张的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的权力运行原则。民主决策、集体决策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本质要求。马克思和恩格斯从创立无产阶级政党伊始就把党的代表大会定性为党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最高权力监督机构,并明确规定重大事情都要在党代会上决定,为此要求每年召开一次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十七大通过的党章和政治报告在坚持民主决策与集体决策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其次是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权力监督制约理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权力监督制约理论一是通过党代会来监督制约党的权力执行者;二是通过党员的民主选举权利来监督制约党的官员手中的权力,规定对那些不称职的官员可随时罢免;三是通过发扬党内民主,开展充分自由的讨论与批评来监督制约党的权力。这些理念和举措对于当时尚未执政的无产阶级政党来说基本上可以达到监督制约党的权力的目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无产阶级政党执掌国家政权后,仅靠这些措施就不够了。党的十七大根据世情国情党情的变化,首次提出把权力分解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并提出要使这三种权力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的重要思想,从而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权力监督制约理论基础上,形成了分工明确、配置合理的权力结构和功能完善的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权力理论。
第二,对西方资产阶级权力理论的借鉴与超越。权力需要监督制约的思想自古就有,但现代意义上的权力监督制约思想产生于资产阶级的权力理论与实践。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力虽然本质上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但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力结构是由不同的资产阶级利益集团组成的,利益集团之间在分配利益资源时必然会发生矛盾和冲突。为了防止某些利益集团利用手中的权力获取不当利益或侵占其他利益集团的利益,这就需要一种利益调节整合机制,于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监督制约思想应运而生。客观地说,经过三百多年的权力运行实践证明,这种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相对来说比较有效地遏制住了权力的腐败与滥用,维持了资产阶级权力的稳定与发展。但同时,资本主义国家在运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时却忽视了权力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与合作,乃至造成权力部门之间的摩擦与对抗,影响决策的立法与执行效率。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把权力分解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大部分,并使其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不仅吸取了西方资产阶级权力理论中所强调的权力不能太集中、必须相互监督制约的合理思想,也提出了在权力受到监督制约时,如何让权力部门之间相互协调。使国家决策得以顺利高效执行的问题。毫无疑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设想,既借鉴了资产阶级权力理论的合理性,又超越了西方资产阶级权力模式的局限性。
第三,对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运行实践的总结与创新。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从建立到今天已走过近百年的历史。近百年来,社会主义国家权力运行的实践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误和教训。最成功的经验就在于普遍坚持了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地位,保持了国家的长期稳定与统一;最大的失误就在于权力过度集中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导致了权力的腐败与滥用;最大的教训就在于有的国家在权力机制改革中简单照搬照抄西方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导致了共产党的下台甚至国家的解体。
中国共产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近百年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的历史经验教训基础上,始终坚持无产阶级政党在国家权力中的领导地位不动摇,始终抵制西方三权鼎立的政权模式不含糊,始终致力于改革不适应新形势的传统社会主义权力运行机制不犹豫,创造性地探索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和党情的权力改革思路。尤其是党的十七大突破了社会主义国家长期避谈权力分离的禁区,首次明确提出把权力分解为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并使其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现有的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高度集权的权力结构与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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