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辩手21”的哲学解读_语言哲学论文

先秦“辩手21”的哲学解读_语言哲学论文

先秦“辩者二十一事”的语言哲学解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先秦论文,二十一论文,哲学论文,语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记载于《庄子·天下》中的“辩者二十一事”是先秦名家辩者们两千多年前提出的命题。(详见刘文典,第1006-1011页)这21个命题到底在说什么,迄今仍说法不一。传统的“诡辩”说自不待言,即使是对先秦名家思想持肯定态度的现代学者,也认为其中至少一部分命题是“诡辩”(周云之等,第65-66页),或者“谬误以及毫无疑义的语词游戏” (Liu,p.300)。不仅如此,人们解读辩者命题的框架也是各不相同,甚至互相矛盾。例如,有的视“合同异”、“离坚白”代表唯物论或唯心论思想(冯友兰,第308-348页;侯外庐等,第419页)等,另一些则视名家为中国先秦的认识论和逻辑学思想家(Chan,p.232),或者认为先秦名家不是在讨论西方哲学那样的形式逻辑问题(崔清田,第63页)。还有学者提出,先秦名家的思想是古代中国科学思想的代表(董英哲等,第265页)。我认为,以上观点的纷争对立,恰好说明我们需要对“辩者二十一事”有一个更为合理的解释框架,以便更好地理解先秦名家哲学思想。

一、诞生于名实之辩并富有古汉语特征的语言哲学

周昌忠提出,“辩者二十一事”的命题表明了先秦名家的“知性的语言哲学”倾向。(周昌忠,第173页)我基本同意这种理解,但认为从“知性”角度进行解释恐怕很勉强。例如他认为“白狗黑”命题的意思就是“白东西是黑东西”,旨在以肯定的形式来否定概念词的可比性。(同上,第239页)但为什么要用肯定形式来否定概念词的可比性?这样解释可能有碍我们去探讨其深意。

我认为,从语言哲学的视角来解读“辩者二十一事”,的确是一个不错的路径。先秦名家所从事的正是语言哲学,而且是理性的语言哲学。如果说形而上学是西方哲学的核心,是由自然哲学发展而成的,然后历经认识论转向而最终发生了20世纪的语言分析转向,那么中国哲学走的可能是另外一条道路,即通过语义的反思而提出形而上学的问题来。中国哲学本可能从一开始就是自觉的语言哲学,由语义的追究而思辨人对概念、意义的把握,并最终产生出具有汉语语言特色的形而上学哲学思想。其特征就是通过“名”的指称、意义问题的思辨来反思人的认识、知识的本质,并最后形成一种没有“是”的“是论”。

中国哲学史上第一场大辩论就是先秦著名的“名实之辩”。这说明先秦思想家对于语言与实在的关系是高度重视的。这种重视完全可能导致中国哲学对于“是”与“真”的追问。理由有二:

首先,名实之辩中各种学派观点针锋相对:孔子“正名”论要求“实”符合“名”的意义标准,而“名”的意义则为先王所规定。(参见《论语·子路》)这种以圣人言说为准绳的做法理所当然引起了持经验论立场的墨家的反对。在墨家看来,“名”是“实”的描述,因而语言的意义在于与客观实践及其效果相符合。(参见《墨经·小取》)老子则提出“无名”。在他看来,“名”只是用来言说“形而下”之物的,而物赖之以生、顺之而变的终极依据却是“道”。“名”“实”的意义只有在“道”那里才得到终极的阐释,而“道”寓于万物却又不应是任何一物,因而是不可言说的。意义不在具体之物,正名也是徒劳的。(参见《老子》第一章)此外,邓析等人用诡辩命题来“以名乱实”(见《荀子·非十二子篇》),对名实关系的辩论提出了严重的挑战。虽然在名实问题上众说纷纭,但这些哲学家大都着眼于语言与实在之间是否符合、如何符合这个层面的问题。

然而,将语言的指称、意义问题与客观实在相联系,进行“指称论”、“观念论”式的思辨,必定会遇到无法克服的困难。实在与语言是不同层面的问题,这两者必须加以清理、区分。随着名实之辩的深入,“名”、“实”本身是什么的问题一定会被提出,因为只有澄清了“名”和“实”的本质,名实之辩才可能深入下去。而脱离具体实在抽象地思辨语言及其意义的本质,极有可能走上纯粹求真的形而上学思辨之路,以关于语言的指称、意义的思辨来探讨人对世界的认识这样的根本性问题。由此可见,先秦名家语言哲学思想有其出现和发展的必然性。但遗憾的是,这种必然性并没有转变为现实,中国古代文化依然是以儒家的现实主义为主要指向的。

其次,汉语言的特点使得“名”的问题十分突出。汉语缺乏形式化的句法结构特征,西方语言的形式特征如性、数、格、时态、语态等等,在汉语中不存在。汉语甚至连词性的形态区分也没有,一个词(字)到底是实词还是虚词,是抽象名词还是具体名词,是可数名词还是不可数名词,乃至于是名词、形容词还是动词等等,无法从形态上判断。一切词类都显示为形式无差别的“名”,而“名”与“名”之间的关系也只能由听者或读者语用地推断和领悟。

这样一种语言给思想者提供的焦点就是“名”。如果说古希腊语言的句法形式化特征使哲学家们注意到了“一”与“多”的关系、语义抽象性、主谓词项等语句现象,并进而提出了诸如理念、本体的地位等哲学问题,那么先秦哲学家由于没有形式化的句法特征可以反思,只能聚焦于“名”。由于没有语素来区分不同词性的“名”,因而“名”的意义问题就是反思的中心了。先秦思想家若不是满足于在经验层面上讨论什么名指什么实,而是探讨“名”和“实”的意义本质,那么他们就会围绕“名”进行语言哲学思考。

二、“辩者二十一事”的语言哲学解读

按前述的讨论,本文拟将“辩者二十一事”的21个命题重新分组:

(1)山出口;

(2)指不至,指不绝;

(3)犬可以为羊;狗非犬;龟长于蛇; 白狗黑;

(4)卵有毛;郢有天下;马有卵;丁子有尾;孤驹未尝有母;

(5)鸡三足;火不热;轮不碾地;目不见;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凿不围枘;黄马骊牛三;

(6)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飞鸟之景未尝动也。

其中,第6组命题不是诡辩,学术界对此颇有共识。真正需要解释的是第1至5组命题,其中有些仍被视为“诡辩”(如“白狗黑”),有些则被认为无法解释(如“山出口”),解释各异。第1组的“山出口”历来被认为是不好解释的。有人认为此命题无解,干脆不解释(胡适,第171页;任继愈,第193页);有人则循传统释之为“山亦可为有口之物”(冯友兰,第343页)。这使得此命题确实像是无聊的游戏。

周昌忠认为:“这命题无疑属于语言哲学。用一个名字来标示指云的客体,乃是作为语言使用者的人所为。……凸显了作为思维者的人在‘世界——语言——心智’三元构架中的创造者地位”。(周昌忠,第237页)但我认为,辩者们所探讨的并不是用名字来指称客体这一层面的问题,而是在反思人用“名”所把握的“实”是什么。他们进行的是纯语义的思辨,所要求的是把经验实在与语言之“实”两个层面区分开来,即把哲学语言与日常语言加以区分,以澄清名实之辩中出现的因混淆两个逻辑层面而导致的混乱。这才符合名家“专决于名”的思想特质,也符合前述的先秦名实之辩的逻辑发展。

我认为,应给“山出口”中的“山”字加引号写成“‘山’出口”(以下提到相关命题时均在需要处加引号)。这是辩者们在辩论的时候,明确声明自己的命题属于纯语言性分析,并且命题句中加引号的语词是“提及”性使用的一个口语或书面语技术手段(古汉语不重句法结构,更没有标点符号,故名家很可能只能依靠这种非标点式的语言技术手段)。辩者们用类似“出乎口”的声明,把自己的辩论范畴界定在与可经验的实在没有关涉的语言逻辑层面之上①。

这一看法在“指不至,至不绝”命题中可以得到佐证:名家辩者所关注的不是具体的名与实的关系,而是人如何用语言来把握世界。一个“指”字明白无误地揭示了名家的哲学思辨层面:他们并非在讨论物,而是在讨论“物”,亦即物之“指”。

不少学者注意到了“指”作为概念、意义之指谓(牟宗三,第48页;周昌忠,第231页)。而我认为,这个命题是先秦名家的纲领性命题,其含义为:指称并不达于具体实在,因为实在是无法穷尽的。名家已经认识到,作为人的认识对象的世界万物是实存着的,而人不可能以一一识别的方式来穷尽对万物的认识。因此,人对世界的认识一定是用“名”来对世界进行范畴化,即以“名”作为能指,与范畴化了的作为所指的“物(类)”相结合而形成可以言说、思考的概念。

这一点在名家代表人物公孙龙的著作中可以得到支持。公孙龙在《名实论》中明确提出“天地与其所产,物也”(见王琯,第87页)的命题。这表明他不否认客观事物存在,但是他在名实关系、正名等问题上的论辩视角则是语言哲学的。同一篇文章中,公孙龙指出: “夫名实,谓也” (同上,第91页),即所谓“名”“实”,说到底是一个如何说话的问题。关于“名”的本质,他在《指物论》中说:“物莫非指,而指非指”。(同上,第49页)这个命题与辩者们的立场是一致的:客观事物原本无名,“物”由“说”而成为“物”,是人用来范畴化事物、形成对事物本质的认识的方式;语词指称的是概念性意义,而不是实在之物本身,因而“指称”并非等于把具体的物“指认”出来。

我认为,第1、2组命题明白地宣示了辩者们的论辩领域及其语言哲学的思辨层面。他们的论题超越了实在之物与语言意义的联系,而达到了语言哲学的高度,自觉地在语义分析的层面上对人的认知、知识的本质等问题进行哲学的思辨。

名实之辩中,名家的这一思想超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说哲学旨在澄清思想,那么当人们在争论“名”与“实”的关系时,就非常有必要区分实在与语言的不同逻辑层面,否则便可能导致思想的混乱。其实,现代逻辑发展之初的哲学家们,如弗雷格、罗素、卡尔纳普等人,不正是认为哲学思想的混乱是由于混淆了不同逻辑层面的概念所导致,而再三强调必须清除这类混淆吗?先秦名家虽然没有西方形而上学产生所需要的那种社会文化和语言条件,但是他们完全可能经由纯语义反思的路径,进入西方哲学那样的理性主义的逻辑严密的思辨形态。这一点,在“辩者二十一事”的其他命题中似乎可以得到进一步的说明。

我认为,第3组命题旨在说明,“名”作为语音符号,其意义与客观世界的事物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加了引号后的“犬”、“羊”、“狗”等词不再是作为“使用”而是作为“提及”出现在句中。本文赞同成玄英的解释,即在名家看来,“形在于物,名在于人”(见刘文典,第1007页),但认为名家并非是说“名实不定”。他们想说明,语词只不过是人口中说出来的语音符号,具有任意性,是语言使用者约定的。如索绪尔所说:“一个社会所接受的任何表达手段,原则上都是以集体习惯,或者同样可以说,以约定俗成为基础的”。(索绪尔,第103页)辩者们指出,被用“犬”的语音符号来称呼的那个概念,如果人们先前曾约定用“羊”这个语音符号来表达,那么它就会用“羊”来称呼了。“羊”和“犬”这两个语词并不必然指称羊和犬。因此中国语言学史应当把.“约定俗成”论最早的提出归功于名家。

然而,名家的思辨并未止步于此。语言符号的意义既然约定俗成,语词的指称既然是概念,那么就必须从语言逻辑层面上反思语义。要保证概念意义的正确性并进而保证语言交流的顺利进行,概念意义的本质、必然性就必须得到反思。“名”必须“正”,而“正名”的正确路径就是对语义本身进行考查、思辨。

这一思想倾向很可能反映在“龟‘长’于蛇”和“‘白’狗‘黑’”两命题中。如前所述,古汉语的形容词和名词没有形态区分,均为无差别的名。于是,要说名的意义就是其所指称的实在,就面临一个问题:名词之“名”至少还可以有某种可感的实体作为其语义的经验性依托及概念产生的源头。那么形容词的语义所依托的是什么,又来源于何处?名家的另一代表人物惠施以“天与地‘卑’、山与泽‘平’”的命题(见刘文典,第1004页),发出了追问:作为名词的“天、地、山、泽”所指称的概念,至少具有某种本体地位,我们至少可以说“‘天’指的是天”等。而“卑、平”也是名,若说“‘卑’指的是卑”,那么卑在哪儿,它具有本体地位吗?这至少是一个必须追问的重要问题。以“‘白’狗‘黑’”为例,依公孙龙的著作所论,“狗”作为名,本质是“命形”,而“黑、白”则“命色”。逻辑地说,命形之名只能命形,不能命色,命色之名必然命色。可是,“白”命色,“黑”也命色。既然都命色,且色就是色,那么说“白狗黑”可不可以呢?这绝不是普通的文字游戏,而是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追问:“颜色本身有颜色吗”?若有,那么颜色是什么颜色?若无,颜色又是一个什么概念,其所指之“实”是什么?显然,辩者们的思考已经涉及到了本体论的根本性问题。再看“龟‘长’于蛇”。按常识,蛇身比龟长。然而,同样按常识,龟的寿命比蛇长。于是问题出现了:到底什么是“长”这个“名”所指称的对象,其本质意义到底怎么确定?长度(空间)有“长”、“短”,寿命(时间)也有“长”、“短”。那么“长”之为“长”本身到底是什么?什么是“长”的问题看起来简单,实际上具有相当的思想深度。不要说古人,就是现代人也没有拿出一个圆满的回答:时间与空间特性的描述居然使用同一个形容词,那么这个形容词的所指是一个具有什么本质的对象?

现在我们来看第4组命题。本组命题都有动词“有”,句法结构均为:“x有y”。我认为,这组命题是辩者针对动词“有”的形而上学反思。“‘有’、‘无’概念是中国传统哲学本体论中的核心概念”(江怡,第80页)。由于古汉语没有系词“是”,中国哲学家无法像西方哲学那样对being的本质进行思辨,但是同样哲学性质的思考应当能以古汉语特有的方式表达,而最恰当的词就是“有”、“无”。

以“孤驹未尝有母”为例。这很可能是对动词“有”蕴含的存在同一性问题的思辨。“孤驹无母”指驹现在的存在;但驹必然曾经有母,否则它从何而来?然而说“孤驹有母”则必然导致语义矛盾。我认为,辩者们使用加了副词的“未尝有”来凸显他们的语言逻辑思辨意图,即“孤驹有母”命题蕴含的“是”与“真”的问题。

“有”若是现在时,则“孤驹有母”命题为假,若是过去时,则为真; “孤驹无母”却刚好相反。由于汉语不是屈折语,动词没有时态的形式变化,这一特征极可能导致“有”的语义的模糊,使命题意义难以确定。辩者们很可能意识到了这一点,并以“未尝有”的方式提出了一个深刻的哲学追问:驹“无母”指称“孤驹”现在的存在;驹“有母”则指称其过去的存在。这两种存在,哪一种更真实、更应当是“孤驹”之名所指称的存在本质?“孤驹”是一个超越时间的存在(being),还是一个“成为”(becoming)的过程,其所“是”由一种状态进入另一种状态?若是后者,那么其所“是”就不具有同一性。不具有同一性的“是”如何为“真”?这显然是哲学的重大问题。再以“马有卵”为例。我认为,名家在此以动词“有”的语义分析而进入对“是”与“真”的形而上学追问。形如“x有y”的陈述句的命题意义应为“y存在于x中” (另一意义是“x拥有y”,但这不是哲学层面的意义)。“x存在于y”能够经验地把握、认识。然而,“无”的意义是“没有、不存在”。这又该怎么去把握、认识?“无”的语义引起了一个重要的逻辑问题:“无”之名所指称的不存在之物是什么?不存在者如何为“真”?“无”能像“有”那样言说(“马有卵”)而具有命题意义的确定性吗?不存在者能被认识吗?提出、回答这些问题就是在进行形而上学思辨。辩者的命题指向语义的本体性问题。

限于篇幅,其他几个命题不再详述。由上可见,如果说西方哲学围绕being而进入了形而上学思辨,那么名家则在古汉语条件下,对动词“有”的语义进行反思,同样也进入了对于“是”与“真”的形而上学思辨。尽管先秦哲学的主要追问不在于知识之为真,但名家能提出“真”的问题并不奇怪。先秦的“名实之辩”一定会导致这类问题的提出,因为要弄清楚名实关系,首先得弄清楚名的本质和实的本质。而如同“长”、“黑、白”、“有、无”等“实”所引起的概念意义困惑一样,名家已经认识到日常语言所谓之“实”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特别需要梳理清楚。名家辩者们力图在逻辑的语义层面上对人们日常所用的“名”进行反思,澄清语言意义的本质,以此来准确地反思、把握“名”“实”关系,从而达到“正名”的目的。

张岱年在谈到公孙龙与墨家时指出,他们“实际上是一言指,一言物,是就不同的观点立论的”。(张岱年,第159页)确实,两者思辨的层面完全不同。先秦名家的纯语言性思辨与客观实在并无直接关涉,其立场是:“名”所指的概念来源于客观实在。不过一旦概念形成,概念本身并不等于作为其来源的某个实在。为了准确地把握人的思想认识,从而更有意义地反思名实关系,名家已自觉地区分感知经验和语言概念两个思辨的层面。

蒋运鹏认为:“‘火不热,轮不碾地’等等,其实与现代逻辑发展初期一些哲学家(如蒯因、罗素、卡尔纳普等人)再三强调的重要区分完全相同(即‘火焰是具体物体,所有火焰的集合是抽象物体,后者不具有热的性质’,或者‘丑陋这个性质本身不具有丑陋的性质’)。如果不注意这些逻辑区分,就会造成对不同逻辑级别的灾难性混淆。从某种意义上讲,清除这些混淆正是罗素类型论的核心所在。”②这应是第5组命题的真义所在。

以“‘火’不热”为例。作为语词意义,作为人关于火的概念化认识,“火”当然不是热的。火的热度是人所经验到的客观现象,而“火”是关于火的语言性抽象之“名”。这是两个不同逻辑层面的问题,不容混淆。对此,名家辩者们具有充分的认识。我认为,“‘目’不见”、“‘凿’不围枘”等几个命题都应该作如此解读。

区分出不同逻辑层面的问题之后,辩者们进一步对“名”作为语言意义,其正确性如何保证的问题进行思辨。其原则就是公孙龙提出的“唯乎其彼此”,即:“‘彼’,‘彼’当乎彼,则唯乎彼,其谓行彼。‘此’,‘此’当乎此,则唯乎此,其谓行此。”(见王琯,第90页)意思是说:言说“彼”时,“彼”必须具有一切彼必然具有、并且只有彼才具有的“彼性”。言说“此”时,“此”必须具有一切此必然具有、并且只有此才具有的“此性”。只有这样,人们使用语言表达的概念才是正确的。公孙龙还说:“知此之非也,知此之不在此也,明不谓也。知彼之非彼也,知彼之不在彼也,则不谓也。”(同上,第91页)这段话表达了名家提出的一个重要的语言逻辑定律:一个“此”要么具有“此性”,因而是“此”,可用来正确地表达此概念;要么不具有“此性”,因而不是“此”,不能用来正确地表达此概念。“彼”也如此。这几乎就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逻辑定律,即排中律(p∨┐p)的先秦古汉语版本。据此还可推知,名家一定接受不矛盾律(┐(p∧┐p)),因为一个“此”不可能同时具有“此性”又不具有“此性”。这样,名家的语言哲学反思不仅把他们带到了“相”本体论的门槛上,而且也使他们靠近了创立形式逻辑的原点。辩者们关于“相”的思想就是以“唯乎其彼此”的原则,在语言逻辑层面反思意义的本质规定性而产生出来的。

再看“鸡三‘足’”。其字面意义的解释没有多少异议。说“鸡足”就预设了一“足”,再数鸡的两足,加起来就是三“足”。这说明辩者们认识到,“鸡足”当然可以用来实指具体的鸡足。但同时作为“名”,“鸡足”具有其独立于任何具体鸡足的概念化意义。在古汉语中,实指具体物的名与指称一类物的共相本质的名在形式上同一,因而无法像西方语言那样从形式上把“此”与“此性”分开(如:英语的one和oneness)。所以,辩者们采用了将实指某具体物的词与指称该类物之共相的词并列起来的办法,即用“鸡三足”、“黄马骊牛三”等表达手段,让人一目了然,认识事物的现实存在与事物概念的抽象“存在”。辩者们用这个命题巧妙地说明:“物”的语义并不是现实中的物,而是思维的结果。具体的鸡足作为实在物,在每一只鸡都不一样(颜色、肥瘦、长短等等),并且迟早都会消失的(鸡总是要死的);每个人生活中所见到的鸡足也不会一模一样(有的鸡足甚至是残缺的)。具体的鸡足是可逝的、不完善的、非定型的,因而并非真的关于“鸡足”之“是”的理性认识。但是,如果一物被称为“鸡足”,那么它必定具有一切鸡足(无论其外观和状态如何)所共有的本质;否则该物不能被称为“鸡足”。这种一切鸡足必须具有、并且只有鸡足才具有的本质,作为语义,是永恒的、完善的、不变的,因而是“鸡足”的意义。这才是人用“鸡足”之名把握住的“实”,即理性的认识。“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也当作此解释。用圆规画出来的只能是具体可感的“这个圆形”,无法画出所有圆形必然具有、并且只有圆形才具有的“圆”的本质。用矩尺画出来的只能是具体可感的“这个方形”或“那个方形”,无法画出所有方形必然具有、并且只有方形才具有的“方”的本质。

“‘轮’不碾地”命题也是如此。它不是在表达极限问题,因为当n(n=n边外接正多边形)趋近于无穷大时,lim△S[,n](S[,n]为n边外接正多边形的边长)无限趋近零,但不等于零。也就是说,无论轮与地的接触点如何小,理论上总归有一点。若是辩者们真是在对极限问题进行思考,他们反而不会下结论说“轮不碾地”。这个命题真正说的是:只有作为语言理性认识的“轮”才具有永恒性、确定性和普遍性,才应该是人使用“轮”这一语词所指称的确定的意义。“轮”作为“名”所表征的“实”是一切轮必然具有、并且只有轮才具有的“轮”的本质。

名家是否具有了柏拉图式的“理念”或“相”的实在论思想尚可质疑;目前还没有证据表明他们明确提出“理念”作为唯一真实的存在。我认为,辩者们类似于“理念”的讨论主要着眼于从纯语言逻辑的层面反思意义的理性认知本质。若一定要给他们的思想倾向贴上一个标签的话,不妨称之为“语义二元论”,因为他们并不否认客观事物的实在性。

三、几点小结

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得到如下几点认识:

1.“辩者二十一事”不是诡辩,而是先秦名实之辩中产生的哲学命题,意在从语义逻辑的层面上论证:“名”的本质是语音与概念性意义的结合而实现的对世界的认知切分,而“实”的本质就是人的范畴化认知所形成的概念性意义。

2.“辩者二十一事”的哲学精神是追问人的认识之为真。这一“真”并不是经验层面上的语义与实在的符合关系,而是语言符号的指称和意义的本质。先秦名家对于“真”的追问已经超越了经验性直觉,而进入到理性思辨的层面。这就使他们的命题成为了货真价实的语言哲学命题。

3.如这些命题所示,名家的思想已经来到了形而上学的门槛上。如果再深究一步,追问这些“实”是否具有实在性或本体性,那么具有汉语言特色的西方哲学那样的形而上学本体论、认识论思想,一种没有“是”的“是论”,在中国古代哲学中诞生是完全可能的。只不过中国哲学特有的形而上学“是论”将不是经由自然哲学而产生,而是经由语言哲学而产生。若此猜想合理,那么名家就是中国古代哲学中形而上学的先驱。

注释:

①这也可以说明为何辩者单说“山出口”,而不说“人出口”或者“水出口”等等。这里,“‘山’出口”不是关于山的命题,辩者们并不是在讨论客观实存的山,而是在语言层面上谈论“山”,作为“名”的问题。他们完全可能也用过“水出口”等等,只不过庄子只记录下了一个比较常用的例子而已。“‘X’出口”之类的表达法真正重要的是,它是一种对于“提及”的声明,名家用这类句子来声明自己的命题反思不涉及实存之物,而是在语言层面上的关于语言本身的皮思。同时,我认为,庄子出于其相对主义立场,并没有真正理解名家论辩命题的实质,更没有认识到名家的思辨层面,因而断章取义地记录下了被后人称为“诡辩”的只言片语。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②此段引文出自德国海德堡大学哲学系的蒋运鹏博士于2008年10月给我发来的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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