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首先从法律层面分析窃电的违法性,探讨被窃电量的计算,最后提出法律风险防范有效途径。
关键词:供电企业;反窃电;法律;途径
引言
依法打击窃电行为、规范用电秩序既是供电企业的职责所在,又涉及到企业的核心利益。本文将结合供电企业反窃电实际,从窃电的违法性入手,重点分析查处窃电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有效途径,达到维护供电企业自身合法权益、规避法律风险的目的。
1、窃电的违法性
在各国的刑法中,针对窃电犯罪活动的立法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进行扩充解释,把窃电作为窃取财务;一种是采取增设新罪名的方式。
我国新旧刑法均未对窃电是否构成犯罪作出明文规定,只是 1995年 12 月 28 日颁布的《电力法》第 71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998 年为适应刑法修改的需要,“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十一项再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由此可见,我国基本采用扩充解释的办法,将窃取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财物的犯罪适用盗窃罪。虽然立法上不够完善且未考虑上述犯罪的特殊性,使法律中隐含不少矛盾,但是毕竟将窃电列为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反窃电不同于一般性的反盗窃行为,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必须采取切实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长期以来,反窃电工作一般由电力管理部门行使,但是电力体制改革后,从法律上来讲,供电部门已经成为企业,即失去了行政执法的权利,查处窃电的权威性受到了某些用户的直接挑战。供电部门所进行的反窃电工作的思想、意识、行为,如果不及时调整,势必会产生一些不良后果,这就需要我们必须重新来认识反
2、关于被窃电量的计算
电能在电网上由供电方向用电方持续流动,标的物在供电方无法监控的状态下于用电方场所交付,只要稍加手段即可在表计前盗取,且时间、数量极难判断。由于电能这种特殊的物理形态,电力供应特殊的占有和交付方式等原因,使得反窃电工作极为复杂,特别是关于窃电量的计算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依照我国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为区分不同量刑档次的标准,因此数额在盗窃罪中的定罪量刑具有重大意义。盗窃数额之犯罪人通过盗窃行为实际占有货币及财务折算而成的货币数量,窃电量的认定由此成为对窃电犯罪定罪量刑的关键。即使是在民事案件中,对于追补电费和追补违约使用电费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由于受电能无形化的特点以及技术手段局限性的影响,供电部门在查处窃电时间上确实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在反窃电实际工作中,常常按照1996 年 10 月 8 日电力部《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按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照 12 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照 6 小时计算。”
但是这种计算如果从法律的角度讲,只是一种理论推演算,难免同实际产生差距,这种差距大了就会使供用电双方出现争议。从另外一个法律角度讲,这样的推算违背了禁止不利于被告的类推原则,刑事法律并没有对此确认。归根结底,对窃电数额的认定不准违反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有些时候,按照条款规定计算出来的窃电量,超出了窃电者所在台区或线路实际损失电量,这是不客观的。许多窃电案件,其核心问题就是窃电时间和窃电量的认定问题。
为此,我们寻求比较科学而实用的估测方法。第一,依据负荷管理终端、智能电表等先进装置自动记录的,根据窃电所造成的失压或断流次数及时间,确定窃电时间及电量;第二,对于一般的电能计量装置,要想完全查清楚既不客观也不现实,可在时间推定上尽量依据符合实际情况的证明,例如利用房屋购买和准迁证的时间以及用户在工商部门的注册时间等有说服力的证据,推断并证明窃电用户的窃电时间;第三,按同类属性、行业或产品单位正常用电时的产品单耗和单位的产量与抄见电量对比,推算窃电量;第四,根据抄见电量的突增突减等异常情况,推定窃电开始时间,按历史上正常月份用电量与窃电后抄见电量的差额,并根据实际用电变化情况,推算窃电量;第五,依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社会技术专家联合出具的鉴定结论,推算窃电量。
可以说,上述几种方法在司法公平方面体现了客观真实,可信度高,没有加重窃电行为人的责任,而且如此确定窃电量,实际上也是对《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补充和完善,其结果可能与套用规定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但是无论对供电企业,还是对窃电用户都是公平的。
3、法律风险防范有效途径
3.1严格规范反窃电查处工作。
规范反窃电检查程序。在具体用电检查中,严格按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做到依法稽查。在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人员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在执行查电任务时,用电检查人员应向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确认有窃电行为者,用电检查人员应现场开具《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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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警企联动机制。对窃电行为进行取证,是一种自主性或不确定性很强的工作,往往表现为权利与权利的冲突,很容易出现违法乱纪和侵犯人权的情况。必须尽量与公安部门、电力管理部门联合开展查处窃电工作,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提高反窃电打击的权威性。
注重窃电证据固定。加大对用电客户的跟踪管理,在处理违章用电、窃电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尽量与相关部门联合查处窃电,保证证据充分和程序合法。查处违章用电、窃电需要依法停电时,应严格履行告知程序,做好相关记录,并以拍照、摄像、公证等方式妥善保存证据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供电企业只能以民事主体的资格进行反窃电工作,在查处盗窃电力的用户时,我们只能以违反合同为名进行追缴违约金,追补损失,对情节严重的,可报请电力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同时对盗窃电力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应提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律师建立联系机制。主动拿起法律武器,及时掌握案情进展,为争取赢得胜诉创造有利条件,坚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3.2切实提高依法开展反窃电工作水平。
规范用电检查人员行为。在查处窃电行为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调查研究和分析问题,从而得出正确的认识和结论。在查处窃电行为中,必须要克服先入为主和偏听偏信的心理。
慎用中断供电的权力。中断供电是制止窃电的有效手段,但对嫌疑窃电户实施停电,必须满足一些前提条件,确认中断供电不会造成易燃、易爆、易腐物品发生危险和损坏;在断电后,用电户在提供了担保和承担了责任等情况下,供电企业要在24小时内对其恢复供电。注意保护人身和证据安全。供电企业查处窃电行为,必须在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且用户无异议的情况下进行。一旦发现对方有武力威胁或人身侵害以及破坏窃电证据行为时,应立即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与不法人员发生正面冲突。增加查处窃电装备投入。现在大多的窃电行为,大多都有物证可寻,如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跨越表计窃电等,都有明显的物体和痕迹。对于私自开启表计封印的窃电行为,表计强制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是认定窃电行为的重要证据。
大力开展反高科技窃电工作。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反高科技窃电研究应对工作,如安装新型反窃电计量箱,可以大大提高计量箱的防撬性能,有效防止窃电者接触计量装置的一、二次设备。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加强法律培训,对用电检查人员进行典型案例剖析,特别是可以请律师围绕查处窃电、违约用电过程中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如何取得证据等进行宣讲,并集中解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和发生的疑难问题。
以信息化提升工作效率。建立客户法律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合同管理、案件管理、证照管理等业务的网上办公和数据交互,使整体诉讼处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3.3全面加强电力相关法规宣传。
由于法规对外宣传力度不够,造成社会上熟知电力法规的人不多。供电企业应加大对胜诉案件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的正面导向作用,提高用电客户履行用电义务的自觉性,有效遏制相关类型纠纷的高发势头。反窃电工作是涉及供电企业、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等方面的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真正打击窃电行为,切实规范市场秩序,捍卫供电企业合法权益。
3.4注重法律事实
司法实践中一条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所谓的事实,应该是法律事实,绝不仅仅是发生事实或者客观事实,不能单凭窃电行为人的口供,就确定追补电费和违约时用电费的数额,因为这样做是非常不可靠的,一旦窃电行为人翻供,就会给反窃电工作带来被动的局面。
所谓法律事实,我们认为只有提取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据,来证明窃电行为人的窃电行为,才能认为是法律事实。在反窃电工作中,证据一般包括:物证,是指窃电时使用的工具或与窃电有关联的,能够证明窃电存在的物品和留下的痕迹。如窃电使用的工具,对计量装置、互感器、导线等电力设备损坏留下的痕迹。书证,是指能够证明窃电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如现场调查笔录、抄表卡、用电记录、电费收据、用户生产记录等。勘验笔录,是指力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对窃电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所做的笔录。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所记录的音像、形象以及电子计算机中所存储的数据、资料及其载体等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
鉴定结论,是指为查明案件,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或聘请电力科研、技术监督、计量单位对计量装置、互感器、导线的检测鉴定。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情的人,所作的陈述证词等。
以上几种证据经过查证属实,一般就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的依据,才能使发生事实、客观事实变成法律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所以经过公证的证据法院可以直接采信。因此,在反窃电工作中,应该在证据的合法性上下功夫,对有争议的窃电现场证据,最好要进行法律公证,使依据的关联性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再通过法律诉讼进行民事赔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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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陈琛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7年第2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6
标签:窃电论文; 法律论文; 证据论文; 工作论文; 供电企业论文; 电力论文; 事实论文; 《电力设备》2017年第2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