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公有制经济中杰出分子的政策需要调整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对非公有制经济中杰出分子的政策需要调整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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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党的十五大把非公有制经济从“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明确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对待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优秀分子的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在不久前对苏南地区的有关调查中我们感到,在这方面,现行政策与实际要求存在相当的距离,而且相互之间的矛盾渐趋尖锐。实际上,这个越来越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政策问题,而是一个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是加强还是削弱的问题,应当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一、现行规定的矛盾使党的建设实践出现一系列困境

1989年,在非公有制经济已有较大发展的情况下,为了防止私营企业主大量进入党内,对党的性质发生不利影响,在中央发布的《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中,明确作出了“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的规定。这个规定,从理论上说,是有依据的。但是同时必须看到,随着改革的深入,它也给党的建设实践带来一系列问题。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以后,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迅速发展,集体企业和中、小国有企业大规模转制,现实中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地摆在我们面前。这个问题不解决,势必导致党在企业中影响的急剧下降。在调查中,党的基层各级干部和党员对此普遍反映强烈。他们的主要看法归纳如下。

1、现行规定与党的基本路线存在矛盾,不利于推动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党在现阶段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因此,生产力标准虽然不能作为衡量党员的唯一标准,但却应当是重要标准之一。我们不能一方面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另一方面又把对发展经济有贡献的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优秀分子完全排除在党外。尤其是在转制过程中,企业采取何种所有制形式,是依经济发展需要而定的,不允许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优秀分子入党,等于从政治上规定这类所有制形式的不平等地位,实际上意味着广大群众(包括毕业青年、复员军人等大批有生力量)在发展经济中面临两者取一的选择:要想入党,就不能去发展私营企业;要发展私营企业,就必须做好不入党的打算。这是和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相矛盾的。

由此还出现另一个问题:不允许私营企业主入党,那么,允许不允许他们的子女入党?如果允许,那很显然,他们中的有些人要子承父业,是将来的私营企业主,这就等于间接地允许私营企业主入党;如果不允许,那就等于说,能不能入党是以身份划线的,这就很难说清楚我们的政策和“唯成分论”有什么区别。这又是一个矛盾。在一些基层党组织,已经出现了囿于政策而把私营企业主子女拒之门外的情况。

2、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优秀分子采取关门态度不利于加强党的领导。

不可否认,非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经济、乡镇企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勤劳致富,威信高,示范作用强,对普通农民群众有积极的影响。可以预见,随着经济发展,将有更多有知识、有经济头脑、会经营的人才流向非公有制经济。如果把他们一概排斥在党外,党组织借助什么力量来巩固和扩大对广大农民群众的影响,肯定会是个问题。目前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一个好的党支部书记。如果发展党员和选书记首先把那些能人排除在外,带动经济发展的可能性将大大缩小。

另一方面,党的建设也将越来越困难。随着乡镇企业转制,政企分开,党组织在农村的影响已经大为减弱。如果在党的发展问题上继续执行现行规定,农村党组织的作用将继续减弱。因为很难设想,大多数私营企业主在党的大门向他们关闭的情况下,还会积极主动地重视党的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在企业中的作用。举一个例子就能说明问题:名列全国百强乡镇前茅、在党的建设方面一直走在先进行列的锡山市洛社镇,转制后有私营企业256家(6月份统计),其中建立党支部的只有4 家。据了解,在全国其他较发达地区,情况的严重性与此相比有增无减。

3、对非公有制经济中优秀分子的政治排斥使党的工作面临困境。

一方面拒绝这些人入党,另一方面又允许原来是党员的人继续保留党员身份,客观上造成了一种不平等的状况。这使得基层党组织很难做工作。锡山市的干部向我们谈了这样一个情况:有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已被列为发展对象,正在考查。考查中遇到企业转制。所在企业由于效益不好,无人购买。在村党支部的动员下,该积极分子主动帮集体挑担子,买下了企业。由于身份变化,上级党委执行规定,认为不能发展他入党。为此,党组织多次做解释工作。该积极分子当然始终想不通,说:我主动为党组织挑担子,挑了担子党组织又不要我。据了解,这样的例子不是个别的。

党员在变成私营企业主后能不能继续担任党支部书记,也是一个难题。有关方面曾设想,已是党员的私营企业主可以继续保留党员身份,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例如,成为私营企业主的党员不能再继续担任党支部书记。但在实践中,这一条很难行得通。因为在一些地方,这些人往往是一方经济发展的带头人。撤换这些人往往立即影响这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此外,从道理上说,这一条也讲不通。党内同志完全平等,首先体现在权利平等。任何正式党员都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规定一些人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与党的民主性质是相违背的。所以,锡山市的526个行政村中,有60多个村的支书仍由私营企业主担任。 从总体上看,这对经济发展是有利的。但显然与现行规定存在矛盾。

二、政策不适应带来的消极后果不容忽视

在今后相当长一个可以预见的时期,非公有制经济的增长是必然趋势。因此,政治上对他们采取什么政策和态度,是非常重要的。政策不当,忽视其政治地位,或是一味采取关门态度,都会给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带来负面效应。

1、必然导致这个群体流向其他政治方向。

非公有制经济产生的这个群体,是一支重要的政治资源。已经有不少人由于入党无望,转而寻找其他政治表达途径。面对这种状况,目前各级党组织表现得束手无策。基层党组织,特别是乡镇一级的党委书记对此普遍感到忧虑。在调查中有些人坦言:当前阶段让我们执行原规定是可以的,我们能够维持现状。但是,考虑到将来,考虑到下个世纪我们党的建设,这就是一个大问题,这个越来越庞大的群体,共产党不去利用,必然为其他政治力量所利用。有的党委书记提得尖锐:这块阵地,你不去占领,别人就会去占领,在思想政治领域从来没有真空。这个群体是靠了共产党的政策发展起来的,我们不应该用自己的政策培养了他们,又把他们树成自己的对立面。

2、必然促使这个群体在各级党组织里寻找他们的代理人,为腐败现象的产生提供可能。

一些人认为,私营企业主不入党,同样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参政议政,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政治愿望,同样有光明的前途。这种看法,关键在于忽视了共产党是执政党这一基本事实。通过执政党表达自己愿望和要求,和通过其他渠道来表达,是很不相同的,是其他渠道所无法比拟的。如果无法直接作为党的成员,这个群体必然会利用自己的经济实力,通过间接途径,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地对党员、特别是党的各级干部施加影响,在党内寻找代理人。这不是耸人听闻。事实上,在一些发达地区,已经出现了在这种情况下引发腐败的案例。而且,这种腐败和经济上目的明确的贿赂不同,很难掌握界限,因而肯定会进一步发展。

3、必然导致有关部门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态度,损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严肃性。

由于实践中完全按现有规定办事使党的工作日益陷于被动,一些地方已经暗地采用变通解决的方式。例如,有的将企业转制推迟,使即将成为私营企业主的预备党员能够先转正、再买下企业。有的企业党支部书记的素质好、威信高,企业转制后镇党委为让他继续当书记,同意他以妻子的名义把企业买下来。至于从全国的角度看,一些地区的党组织迈的步子更大,有的地方把三人以上合伙的企业统统算作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不再作私营企业对待。有的地方采取明不发展暗发展的做法,把文章做在确保质量、严格审批上。但是,这些做法毕竟是与明文规定相抵触的。长久下去,必然使党的政策的权威性受到损害,使党内形成事实上可以不执行,或变通的执行党的决定的状况。这对于加强党的统一、严肃党的纪律都起着消极的作用。

4、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一部分政治要求较强烈的人,可能逐渐成为政治权力的潜在争夺者。

非公有制经济有较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会在政治上有所要求和表现。例如,随着农村普遍实行直接民主选举,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村级乃至乡镇级政权的竞争中,而且经济上的影响力增加了他们当选的可能性。如果村委会主任不是党员,村党组织发挥作用肯定要受到影响。许多干部谈到,在苏南模式的发祥地,私营企业或是长期与集体企业并存,或是从集体企业转制而来,对党的领导、党组织活动的认同有一定的惯性。但是,如果新一轮非公有制经济中生长出来的优秀分子被长期拒之门外,就很难说,这种认同能够继续维持下去,那时的党政关系,恐怕会更加难以处理。

三、关于政策调整的几点建议

实践表明,对非公有制经济中优秀分子的政策有必要作适当的调整和修正。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解决这个问题:

1、重新界定“剥削”。 认定私营企业主不许入党的基本理论依据是他们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而且剥削得来的剩余价值转化为能重新带来剩余价值的资本,其具体标准是“雇工8 人以上”。这里需要弄清两个问题:第一,150 年前经典作家作为逻辑推理的假设前提提出的东西,究竟能不能作为我们今天区分姓社姓资的标准?第二,社会主义制度前提下的“剥削”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剥削是否完全相同?它究竟只是在为资本家聚敛财富,还是也在为社会主义国家增加综合国力?如果我们依据实际作出回答,就必须重新审视已有的观念,不能再拘泥于“8人以上”的老框框。

2、发展经济不应分所有制形式,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就行。由此推理,政治上也应有与此相对应,而非相冲突的标准。不能笼统地说非公有制经济中的能人都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但至少应当把他们和企业中的工人,和其他农民一视同仁,我们不能搞能人入党,但也不能基本上排斥能人入党。这样做是不明智的。在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发展了大量农民中的优秀分子入党,并没有影响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吸收非公有制经济的优秀分子入党,同样也不会影响党的性质。

3、采取严把入口的方法, 防止另一种可能的倾向:以财产多寡作为入党的标准。如果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优秀分子入党,肯定会从另一方面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可能是:发展过滥,从而对党的性质产生消极的影响。不过,如果方法得当,把严入口,敞开出口,这些消极影响应当是可以避免的。例如,在吸收这类党员时,应当让受雇于该企业的工人多方面参与意见;业主入党须经所在企业党组织全体党员通过;须经县级以上党组织最后把关、批准;等等。

4、 用建立党的外围组织的形式吸引和团结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优秀分子。应当明确,社会主义制度下非公有制企业的业主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资本家,他们与共产党的关系不应当是敌我关系,作为执政党,应当把团结、吸引他们中的优秀分子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可以通过建立政党外围组织的形式,把这个群体联合在自己的周围。我们党不能主动放弃这块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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