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发展中的政府责任论文_刘志强

共享单车发展中的政府责任论文_刘志强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07)

摘要:本文主要是对共享单车行业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从共享单车行业涉及的各方定位入手,围绕共享单车发展中政府角色定位着重剖析政府在共享单车行业发展中应承担的责任。共享单车行业在给市民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大量问题也日益凸显。除了企业自身的规范之外,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城市管理者,在共享单车行业发展中承担着引导、监管、协调和规范等多方面的责任,必须着力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来规范共享单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共享单车;政府责任;发展;规范治理

1.前言

作为共享经济新领域的“黑马”,从一片平静的蓝海到仿佛一夜之间迅速崛起并很快风靡大街小巷,共享单车行业一度独占鳌头成为低迷资本市场的“宠儿”。这种最早起源于欧洲的公共自行车租赁在我国经历了政府主导的有桩单车和企业承包市场单车的阶段后,在移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共享经济模式的推动下,如同快递“最后一公里”的需求催生出寄存柜和驿站等代收服务一般,人们对出行的“最后一公里”需求使得互联网无桩共享单车应运而生。随着资本热捧下概念的迅速普及和线下投放量的迅速扩张,共享单车在很好的满足市民大量短途出行需求的同时,也暴露出各种各样的行业和社会问题。如何更好地看待和解决这些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清楚地界定共享单车服务的法律性质并明确各方角色定位,以城市共享单车发展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为主线,围绕这些问题进行讨论分析。

2.共享单车租赁合同的特殊之处和政府角色定位

2.1共享单车租赁合同的特殊之处

同一般的租赁合同相比,共享单车租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共享单车租赁不会涉及到一般租赁合同中常见的如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第三人权利主张以及所有权变动的合同效力等问题,这种新颖且特殊的经济活动方式在很多方面展现了其自身的显著特点。首先在缔约方式和合同形式方面,共享单车租赁并不强调双方当事人当面商讨和签订以合同方式留存的合约,而是通过互联网签订电子协议,用户在注册账号认可协议后享有使用者身份,在实际使用并提取单车时合同才正式成立生效。这一点与一般租赁合同存在一定差别,鉴于共享单车租赁服务的特殊性,合同生效时间和条件更多的决定于承租人即单车使用者,便弱化了共享单车企业在合同成立生效中的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其次,在合同的主要条款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可知,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等。由于共享单车租赁的特殊性,其租赁合同体现为由共享单车企业单方拟定的用户协议和单车使用协议,这些协议中有大量格式条款的存在,例如共享单车租赁本身是比较固定化的向单车使用者个人暂时性的出让单车使用权,租赁物的数量单一,用途也清晰的表现为对单车的常规使用。共享单车租赁中涉及的资金问题除租金以外,还包括预付资金和注册用户支付的押金,而关于租金及支付方式和期限,依托于高速发展的互联网经济时代和手机支付的普及,共享单车企业通过终端应用与多家支付平台合作,以用户直接向平台付款的方式替代了传统的现金支付手段,更加方便快捷。

2.2政府的角色定位

在共享单车租赁合同中涉及到两方主体,即出租人(共享单车企业)和承租人(共享单车使用者),在这一层关系里,政府并不参与到租赁合同的某一方中。但针对共享单车整个行业而言,政府作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主体和享有行政权的国家公权力主体,却无时无刻不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企业的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运营管理等环节,政府作为市场秩序管理者,需要行使相应的职权审核企业资质,监管企业经营活动运行并对违反市场经济秩序违法运营的行为进行规制和处罚;在用户通过租赁合同使用共享单车的角度,政府主要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细化和贯彻落实,并对用户违法违规使用单车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由此可见,政府是监督和管理共享单车行业,并引导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的享有国家行政权的公权力主体,它作为第三方监管主体规范和监管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而不直接参与到共享单车租赁关系本身。

3.对共享单车行业发展的建议

3.1加强宏观调控,明确监管主体

共享单车在中国的发展和各地政府应对共享单车行业的各类问题出台的相应管理办法,体现了中国智慧,也展现了中国方案。在现行发展过程中,共享单车行业的新问题不断涌现,政策落实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欠缺,但我们应当认识到,共享单车作为一个正处在蓬勃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在现阶段吸取更多有价值的经验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这也是对如今处于政府职能转变条件下改善城市管理水平的一个考验。针对现有的共享单车管理办法的落实,其根源在于需要明确到具体的监管主体,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需遵循权责统一的原则,共享单车的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首先需要明确各自的具体职责和义务并有适当的部门予以牵头,各部门协同合作才能快速明确的落实相应的管理办法,否则仅有相应的政策和管理法骨却难以落到实处。

政府作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主体,对共享单车这种市场创新应当保持宽容、鼓励和支持的态度,辅以适当的措施引导其健康有序发展并提出适当的规范性约束 。政府应当保持鼓励发展的态度,科学确定发展定位,引导有序投放车辆,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加强停放管理和监督执法,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监督,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2政府与企业协同,建立信用机制

共享经济以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的资源优化配置为核心特征,共享单车这种新经济形态的出现,除了能够解决公众对短距离出行的需求,还在于其对社会信用建设的巨大促进作用。让守信者受益,同时利用经济杠杆倒逼失信者纠正陋习并遵守社会公德,从某种程度上看,共享经济也可以称为信用经济 。但就现行共享经济市场而言,各家企业的信用市场建设未必完善,再加上管理或运作不善的问题,共享经济要升级为信用经济,需要依靠“信用解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建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此,交通部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加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与企业的协同合作十分重要,政府应当通过宏观手段,推动构建企业与政府联动的互联网信用体系,并将企业与银行等社会机构的信用数据统一联动,同时探索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打造全国性的全方位的信用共享平台,以在更大范围内规范用户行为。企业则应该在开放自身数据的同时,探索行业信用联盟和数据共享,并接入国家征信系统,让企业自身及用户享用到信用红利。

4.结语

共享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政府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共享单车的健康有序发展更离不开监管有力、多方协作。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创新管理模式,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引导其合法规范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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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金怀,曹魏强,许为敏,朱晓雪,邵长喜.四方博弈视角下共享单车市场的发展现状分析[J].科技与创新,2018(01):27-30.

作者简介:刘志强(1992年8月—),男,四川省三台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硕士研究生

程燕(1990年5月—),女,四川省三台人,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论文作者:刘志强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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