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长和展现中的工人主体性:一个延续30年的判断及检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体性论文,工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4X(2011)03-0206-08
2010年春夏连续发生的劳动社会事件,使我不由得回顾起30多年来自己在工人状况调查和研究中的一个判断:在改革开放后的社会阶层分化中,尽管矛盾错综复杂,工人的主体性却在形成和成长,不仅他们自身表现出自尊和自信,也有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
一、工人当事人认知和行为的本原价值
工人当事人的认知和行为是人文学术研究不能不察的,而且与学术研究者相比较他们的认知和行为有着本原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工人不是被人怜悯和同情的社会因子,而是有尊严的积极的社会力量。
1973年,我在大学读书时,一个工人技术员的经历给我留下最深记忆。我和我的同学还写了相关的调查报告发表在学报上。①这个人就是13岁进厂当童工,时任整染车间副主任的工人工程师石铨。20多年来,石铨主持和参与了50多项技术革新,在洗、染、烤、炭、起、剪、刷、蒸、裁、压、检十一道工序上都有创新。
10余年后的1985年,我开始了工人问题的职业教学与研究。2000年前后,我总结对工人状况的研究时,不由得要寻找来自“田野的支持”。我需要这种支持,因为工人问题的研究众说纷纭,只有走近他们才能使我拾起信心和理性,持守一种学术研究的定力。
研究30年改革开放中的工人问题,可以考察他们的生存状况指标,也可以考察相关的环境约束指标、劳工标准指标、经济增长指标、社会发展指标、政治绩效指标等。而在我的视野里,这些指标之间往往是相互冲突的。实际上,相互冲突的指标背后是不同权益主体在改革开放中认知和行动的不同动机和目标。通常,其被纳入到行政主导和社会参与的体制中。尽管其中充满矛盾乃至冲突,但从改革开放始直至现在,大体维持了制度性的合作而避免了原苏联和东欧的制度性危机。以矿难为例,新中国建国以来最大的矿难发生在计划经济时期,而非改革开放后。同时,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行政主导往往排斥社会参与,致使社会参与难以发育而被边缘化。2010年春夏连续发生的劳动社会事件与以往有明显不同。富士康多起员工自杀事件,反映了新一代制造业工人权益诉求的直接、公开、多样等非传统的不确定性。南海、昆山、北京等地的罢工,反映了工人诉求超出企业、地区而跨地域的呼应和联系,社会反响异常强烈。因此,有必要追问,我们有行政主导和社会参与的机制,为什么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工人不选择这些途径,而选择自发解决矛盾的办法?基本原因是,在多元权益主体形成和互动的背景下,自上而下行政化规制的主导,缺失自下而上多种社会化权利的建构。进而言之,无论是国家的劳动立法,还是政府的劳动管理,抑或是企业的劳动控制,都应该考虑劳动者的主体性需求和社会的自治性功能,在上述两方面的互动和平衡中才可能求得劳动社会问题的化解。
本文围绕工人主体性的展现,重点阐述工人的自尊与自信及其对社会变迁的积极意义,以说明尊重和守护工人的主体权益才能实现其与制度的合作并有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
二、工人的自尊及其行动与良性社会后果
上个世纪80年代中,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工人的社会地位逐渐出现了下移甚至衰落,我们在看到问题的严重性的同时也对他们持有信心。因为,他们有着对生存环境大量的知识和适应环境的认知能力;还可以说,他们有着自尊和自信,是有着自己尊严的社会行动者。②诚如英国学者安东尼·吉登斯所言,理解现代社会生活与此前的社会生活的非连贯性、非连续性,关键是要避免轻而易举地确定一个社会是什么的假设;所有的人都是具有认知能力的行动者,对他们日常生活中的所作所为的条件和后果都拥有大量的知识;对社会的研究,要更为关注社会活动中更为凡俗、更为实际的方面。③按照社会心理学者的理解,尊严是指人拥有应有的权利,是人对自我行为的价值与能力被他人与社会承认的一种主观需要。自尊或自信受到伤害,其实就是尊严受到侵犯。中国国有企业工人的自尊,与西方文化中注重自我先在性与绝对性的自尊有所不同,是与极强的承受、忍耐力粘合在一起的,其自我保护的方式相当隐蔽和委婉。④然而,它仍然需要有保障地被尊重和被守护,在现实生活世界中追求自身合理性及价值的动态平衡。有研究还揭示了国有企业工人在改制中维护自尊所使用的各种策略,包括群际层面的社会比较和社会记忆,群体内层面的社会比较和个体记忆,以及人际层面的信息控制、疏离、述说和职业修辞等。⑤
改革以来国有企业工人用自我保护的方式展现着他们的自尊。这种展现的起点异常复杂,他们真实社会身份与政治、经济、文化等诸指标是不匹配的。长时间以来他们的政治身份能够“领导一切”,而其他身份却并不相符。例如,有学者研究认为,“文化大革命”对教育的影响,使潜在的人力资本存量减少14.3%,城镇下岗职工中很大比例的人群深受其害;改革开始后,尤其是他们进入退休年龄和老龄时,他们中相当多数还会成为低收入人群、底层阶层或贫困人口。⑥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他们还是热忱地投入到改革中。在初期他们还是受益者,却也敏锐地捕捉到可能出现的风险。
这些风险使工人们的自尊被激活而且一再地展现,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相关政策的合理调整。这包括工会政策、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政策、企业改革政策等。
国有企业工人在改制中自尊的展现,经历了若干过程。初期,既有原始抗争,也有有质量的群众举报。像毁机器、砸产品、偷东西、骂大街、动手打人、消极怠工等。也有联名信告、集体上访、诉诸新闻舆论、散发传单、聚众交涉、请愿示威、查账算账、组织停工罢工等。通常,经行政系统、党务系统揭发的问题十分有限,而比较有质量的举报大多来自普通工人群众。⑦继而,工人与经营者关系持续紧张,而且一直也没有缓解。工人曾经对民主评议、选举、罢免干部的权利的呼声很高,职业流动中的服从组织率在明显下降,政府的职能转变、工会的群众认可程度、企业的制度治厂等都成为工人诉求中的问题。与劳动权利受到的冲击相比,他们更担心财富上的两极分化。他们希望从过去为社会积累的财富中寻找属于自己的份额,也不希望曾经给予自己生存保障感的财产假改革之名与自己失去联系。“民”告“官”的争议案在增加,劳动争议案在增加,而工人的胜诉率也在增加。工人已经产生了新的需求,原有利益格局的重大变动已经开始。⑧他们还在地位失落中保持自尊。从行为认知来看,他们知道改革的深入对自身利益的不利处境。从行为动机来看,工人总体上希冀的是有基本保障的工作和生活。从行为选择来看,除极端情况下发生激烈冲突外反而更注重自我约束。从行为控制来看,更能化解焦虑、沮丧而努力与外界互动。从行为目的来看,在看似无动于衷的表象后面是努力实现某些经济需要的追求,为生活的前景添加某种意义或亮色。从行为后果来看,他们在不利的处境中调整着自己的行为,一般而言是尊重自己而不甘人后。⑨
工人的自尊促成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工会政策的调整。由于工人停工、怠工、罢工等事件逐渐增多,这就促使工会向中央反映。1988年,中央书记处讨论相关问题时认为,在职工群众的正当权益受到严重侵犯,通过基层的民主渠道不能得到解决时,工会有权领导群众揭露、举发以至进行其他各种形式的合法斗争。还提出,工会应该有对付这类突发事件的意见或对策,可以由全国总工会把处理罢工问题的成功案例发给各级工会参考,做好处理群众性的突发事件的工作。⑩1992年颁布的《工会法》经2001年修订,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明确规定了工会在劳动冲突中的合法代表性。对现有工会的不满也在增加。例如,2009年陕西省发生了一起震惊全省的“第二工会”事件,西安市部分退休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联合签名上访,要求筹建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这给了该省工会干部很大的震动和警示。(11)
工人的自尊还促成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职代会政策的调整。就一般情况而言,企业改制中职代会的功能和作用有所减弱,但事实上地方性的差异非常大。在一些地区,职代会的职权比以前有明显扩大,甚至超出《企业法》规定的范围。例如,河南、上海、黑龙江、江苏、浙江等地,都出现了这种情况。国家经贸委在国务院授权下,2003年、2006年分别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强调改制方案中的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代会审议和共决。其基本原因,是职工群众对职代会保护自己权益的价值被认识,在企业劳动社会问题增长的情况下职代会变成一个征战之地,平时无所作为的职代会往往成为工人捍卫自己生存利益和民主权利的合法武器。(12)
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我们还可以看到工人的自尊促成企业改革政策的调整。这就是葫芦岛系列事件。在世纪交替的10年里,辽宁省葫芦岛市的中国铜铅锌集团公司杨家杖子矿务局所在地,创造了一个经验,也得出了一份教训。我曾经到那里考察过他们的经验,就是注重工人的权利和工会的作用。如1994年,300多名工人因不能及时得到规定的生活费用,占据矿房,封锁公路,准备进京上访;1996年,该矿因交不起电费被电业部门停电,一些工人认为影响了日常生活而准备游行。矿工会和市总工会都顺应工人的要求并妥善处理了这些事件。后来,让人颇感意外的是,由于问题隐藏很深,2000年春天该矿因为实施关闭破产而发生了震惊国内外的上万矿工大骚乱事件。政府、警察与矿工发生大规模激烈冲突。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就此迅速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职工下岗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就一个企业发生的这种事件专门下发文件,是罕见的。通知强调,要逐一分析国家有关政策是否得到贯彻落实,工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再后,由于工人们不间断地投诉,2005年传来了该矿百余党政干部和警察涉嫌官商勾结、霸占矿山资源、欺骗性破产被抓的消息。
三、新生代工人的自信及其行动与良性社会后果
追寻我们调查和研究的轨迹,如果说上个世纪末国有企业工人的问题十分突出,那么在新的世纪新一代工人的问题凸显出来。这包括国有企业中的新工人和大量的不断增加的农民工。他们的特点,是与传统体制联系较弱,与老工人的自尊不同而对在新体制中改善自身的地位有着自信。按照社会心理学的理解,只要你在某件事情上认为自己是对的,或者认为自己能做某件事就可以拥有自信;自信是一种自我效能感,关心的不是他人而是自身个体用其拥有的技能能够做些什么;人们在应对生活基本挑战时的自信体验会萌发出控制自我命运的意识,与作为被动的旁观者以及事件的牺牲品形成对照。(13)
与老工人不同,他们感到物质利益胜于政治荣誉,而且注重直接的具体的物质利益,为此可能与传统的管理方式发生冲突,相信凭借自己的能力可以使自身的地位有所改变。从行为认知来看,他们深知改革带来的变化对自身地位是有利的。从行为动机来看,种种限制性因素也使他们存在着实现自我的隐忧。从行为控制来看,由于自信与隐忧同在便格外注重自身的努力,或取主动进取行为,或取减少受阻的防范行为,两者互补呈现一种积极的态势。从行为后果来看,他们更看重自身的价值,更有信心于改革的前景,更愿意与企业一起承担风险,更相信制度因素所起的新作用。(14)
新世纪的新案例印证着的新一代工人自信的成长,甚至可以将之理解为公民权利的衍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发生了“国民”到“人民”的转变。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又发生着“人民”到“公民”的转变。有学者在解释2004年修正的新版《宪法》时阐述到,“国民”,是国民党时期的用法;“人民”,是革命胜利后的用法,更是政治观念,往往用于集体意义;“公民”,更适应建设时期、宪政时期,更是法律概念,往往用于以个体为基础的意义或者说个体基础上的社会群体的意义。(15)对工人来说,“国民”属性往往带有顺从的特征,“人民”属性往往带有冲突的色彩。而公民属性应该以宪法保护为基础,以相关法律为依归,既是有权利的又是可约束的。这是工人现在虽未如愿享有却可以期待的。还有学者指出,学术界的社会身份研究出现了战略性的转变。以往将公民划分在被治理的群体中,而没有将治理本身看成是一个公共活动。运用新的研究战略,要实现从机构建制到社会成员的重心转变,要求我们更加关注基层秩序如何生长和维持,各种社会身份、角色、规则和认同如何扩展并发挥作用,人们如何阐释自己行为的合法性,等等。(16)
新一代工人的自信促成了自身法律维权意识的成长、一些工会真实意义的民主选举、一些工会的社会化和群众化转型、职工类或劳动类NGO的成长和被认可、突发事件的制度化解决机制等。新一代工人的自信促成了自身法律维权意识的成长。若干年以来,一个专门替农民工维权的“职业”群体——被人们称为“公民代理人”,在东南沿海地区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他们来自原来打工的农民工,曾经有着亲身参与维权诉讼的经历。他们不再为企业打工,而专司维护农民工的法律诉讼。他们普遍实行“风险代理”和低廉收费,承诺“打不赢官司不要钱”,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工投诉无门、诉讼成本过高、判决执行无望等维权难题。但是在管理方的眼里,如何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又避免消极影响成为有待解决的管理难题。其实,应该把他们吸纳到工会系统的职工法律服务机构中来,作为国家司法系统的有效补充。(17)新一代工人的自信促成了一些工会真实意义的民主选举。这在东南沿海已经有了相当的数量。以2002-2006年对福建省SD公司的跟踪调查为例。这是一家台商企业,有跨国公司人权代表驻厂,有1万多工人就业。在这样的企业里实行工会民主选举,结果是不乱反治。其中一个基本的原因,是新一代工人被唤醒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有着公民的特征。1997年该公司由上而下组建了行政化的工会,2002年上级工会、原企业工会、企业、跨国公司人权代表共同协商后,实行了工会换届的民主选举。在这种背景下,员工们有合法的权益要求,也有基于地缘形成的诉求,还有怀疑行政干预造成的怨愤,以及与跨国公司人权代表纠结生出的愿望,等等。但是,这些都没有导致乱象。一线的打工仔当选主席,一线的打工妹当选副主席。他们当选后处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积案,赢得了工人的信任,劳动权益状况和企业经营状况都有了改观。(18)
新一代工人的自信还促成了一些工会的社会化和群众化转型。例如在浙江省义乌市,首先是当地的经商传统衍生出农民工的生存权需求。其次,同乡会等地缘草根性维权反映的是向往组织权益的需求。再次,“新生代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彰显的自发行动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还有,当地工会不是消解而是吸纳草根性的原生组织,不仅避免其堕入黑社会,反而成就了自身从自上而下的行政化工会向上下结合的社会化工会转型。(19)又如沃尔玛中国公司,一直拒绝建立工会。如果说该公司对自上而下的“请求建会”敢于拖延,那么对建立在“尊重员工意愿”基础上的建会要求就不能不妥协。突破出现在福建的晋江店。在2006年的7月,全国总工会的上下组织联动,发动员工自下而上组建了工会。该店以柯云龙为首的员工,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自下而上联络和组织工会,是真正的动力所在。(20)尽管这样建立的工会在进一步推开中又有复制传统行政化工会的问题,仍然使人们体认到向群众化工会转型的可能性。
新一代工人的自信还促成了职工类、劳动类NGO的成长和被认可。这些NGO是劳动者原生态草根组织的延伸,表明劳动社会问题的解决是可以有多种形态选择的。他们为了生存和发展,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也开始得到既有体制的回应。民政管理部门已经开始试点扶持维权类民间组织。深圳市宝安区扶持了10家维权的社区民间组织,设立了扶持此类组织的专项资金。2009年7月,深圳的改革得到了民政部的认可。2009年,北京市总工会被认定为“枢纽型”社会组织,有条件协调更多的职工类社会组织一起来做好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
新一代工人的自信还促成了突发事件的制度化解决机制。2001年7月和10月,诸暨市私营企业李集团的1000多名安徽籍民工和数千名当地群众先后两次扑倒在浙赣线上卧轨拦车。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原始的“工头管理”,殴打工人、克扣工资、欺上瞒下、限制出入自由。民工在当地群众的协同下不得不以一波又一波的自殉事件相向。事后,被称为现代包身工制的工头管理被完全取缔,民工们陆续加入工会,劳动权益诉求有了表达的渠道。甚至该地区原来相当紧张的劳资关系也有了转机。(21)又如,2007年4月7日凌晨,深圳市的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280名“塔吊”和“龙吊”司机集体罢工,其中主张的权益便是增加工资和组建工会。经过市委、市政府的大力协调和市总工会的强力指导,资方同意了职工提出的主要诉求。此次罢工事件之所以在短时间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主要原因之一是工人自发行动所带来的利益诉求具有合理、合法的内容。在引导和约束职工自发群体性权益救济过程中,市总工会始终旗帜鲜明地支持职工的权益诉求,同时明确提出工会的组成要符合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利于与资方对话。(22)
四、正确面对劳动社会事件谋求社会良性发展
勾连30多年的观察与思考,2010年春夏劳动社会事件连续发生,是否表明工人的主体性认知和行动走到了一个拐点?
根据我的判断,这并不取决于工人的选择而取决于行政主导的规制如何面对,能否以此为契机构筑群众维权的社会权利基础。如果结果是肯定的,就可能延续制度性合作而有助于社会的良性发展。
20年前的实证研究就认为,工人社会阶层的变化既是有力度的又是温和的。1991年,我们申请到中华社会科学基金(即后来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进行了中国职工内部结构及其相互关系的调查和研究。当时的调查和研究对象,基本只有国有企业的工人。就社会阶层变化的判断而言,认为工人与经营者之间的分化已经出现,其趋势将呈现有力度而又温和的特征。分化有力度,源于长期被压抑的生产力要解放的推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追求效率的体制支撑,实惠胜于风险的“不可逆”的利益的驱动。分化又会是温和的,源于生产力水平基点低致使受惠者比较普遍,进程的逐步推进使差异是渐进积累的,层间等级差距拉大的同时层间流动也在增加。(23)当时,我们已经觉察到阶层分化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因为,以往企业内部的阶层差别实质是劳动分工的不同,而现在经营者与工人的差别不仅仅是劳动权利差别,而涉及经营管理权、法人财产权,属于产权、所有权范畴,即资本权利。工人阶层不仅劳动权益失落,而且资本权益失落,还有政治权利下降。同时,我们也理解,这种阶层分化是现代契约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正确地认识和处理有助于社会的效率化和组织,有利于经营者与工人之间的双向选择,也有利于增加层间的流动性,进而有助于缓解阶层矛盾。但是,我们特别关注,在其初建时期,由于新旧体制交替中出现的失范,反而会激化阶层矛盾。(24)
进一步冷静分析的结果是,上述阶层分化不是行政性的分化,更不是政治性的分化,实质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而产生的职业性分化。与传统的行政性制度规范比较,职业的契约性规范显示出其良性的结构性特征。其重要的意义在于,阶层之间矛盾的双方可以凭借契约——法制规范的平等——来自行解决(不排斥正当的行政介入)矛盾,而减少人为的不正当行政干预、政治干预等。在具体社会问题的解决上,惯用的思路和办法是关注利益主体的利益得失。要么是规定社会分化的数量指标,经营者收入不能超过多少,劳动者收入不能低于多少;要么是孤立地满足某一阶层的利益要求,避免经营者或劳动者有意见或造成麻烦。这种政府行政的做法,要么只能暂时缓解矛盾,要么反而加剧矛盾。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适宜的做法是不同阶层利益主体的得失主要由相互之间的关系决定,是多种多样的、极富弹性的。特别需要的是建立和健全相关的权利规范、组织规范、程序规范,辅之以政府的宏观调控规范。(25)
因此可以说,不怕社会的分化,就怕沿袭传统的行政化。对工人而言,沿袭传统的行政化,实质会对他们主体性认知和行动做出过度防范,不仅不利于相关矛盾的解决,还有可能扩大和深化矛盾。包括我们前面引述的众多工人推动的政策调整、社会改善、工会改革等,之所以没有有效延续或普遍化,主要源于过度防范的做法起着阻滞和抵消的作用。同样的,如果阻滞和抵消的作用不能收敛,工人主体性建构社会权利的认知和行动就不会停歇。十分客观地说,把涉及工人的生存状况指标、环境约束指标、劳工标准指标、经济增长指标、社会发展指标、政治绩效指标等真实而不是虚假地协调好,仅靠行政主导是绝对不能达至的。
2010年春夏发生的劳动社会事件,本田接纳了工人关于工资的诉求,并且通过与工人协商达成了工资协议,避免了冲突的升级和再次发生。而对工人改选工会的诉求还没有明确的回应,这就留下了隐患。富士康集团单方决定涨薪,这可能会暂时平息事态,由于涨薪没有启动协商或共决程序,工人仍然没有得到依法应该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共决权,矛盾并没有纳入制度化、常态化的解决渠道。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方,如河南的平顶山、江苏的昆山和无锡等地,动用警力回应工人的和平诉求,并不表明行政主导有力量反而暴露出其理性解决劳动社会事件的能力缺失。
多年来,我们强调尊重和守护工人的自尊和自信,并非鼓噪他们诉诸非理性。恰恰是在工人的自尊和自信之中,我们发现了与社会协调的可能性。无论是工人的自尊还是他们的自信,都是以实现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然而,自尊和自信又不能等同于自身利益。一般而言,自身利益具有刚性特征,而自尊和自信作为社会心理成分具有更大的张力。在这个意义上,自尊和自信对利益的实现起着调节的作用。由于工人的自尊和自信使利益的实现有了调节的空间,其可以与其他权益主体之间相互协调。(26)
从更为历史的、宏观的意义上说,工人的认知和行动是对市场机制的一种保护性反应,是维持社会良性发展的灵丹妙药。近年来英国学者卡尔·波兰尼在半个世纪前写就的著作《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引起人们的深切关注和重新思考。一个重要原因是它提示人们包括劳工和工会在内的社会保护运动才避免了工业化发展的毁灭。他认为,市场社会是由两种相互对立的运动组成的——力图扩展市场范围的自由放任运动,以及由此生发出来的、力图抵制经济脱嵌的保护性反向运动。他指出,就工业革命而言,经济进步总是以社会混乱为代价的,不过如果混乱过大共同体就必然在这个进程中被瓦解;确凿无疑的是,若不是保护主义的反向运动阻滞了这个自我毁灭机制的运行,人类社会可能早就烟消云散了;在保护主义反向运动中,劳动者是至关重要的,为此所需的一切不过是把他们组织成一个可以让他们汇聚自己的法团。(27)波兰尼对未来还是很乐观的,认为关键性步骤在于扭转社会生活从属于市场机制的理念,一系列新的规制机制能使人类与自然摆脱市场强力所造成的压力成为可能,包括民主政治扩展工人们形成有效结社的权利。(28)
注释:
①冯同庆、吕妙军等:《一个工人技术员的成长》,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74年第3期。
②[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第410页。
③⑨(14)(26)冯同庆:《中国工人的命运——改革以来工人的社会行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7~8、12~13、24~101页。
④张向葵、丛晓波:《自尊的本质探寻与教育关怀》,北京:《教育研究》,2006年第6期。
⑤李瑶:《下岗失业工人的自尊维持》,北京大学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⑥蔡昉、都阳:《“文化大革命”对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破坏》,北京:《经济学季刊》,2003年第4期。
⑦冯同庆:《工会在承包、租赁和股份制中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北京:工人出版社,1988年,第35~37页。
⑧(25)冯同庆:《中国新时期工人阶级内部阶层利益格局报告》,见李培林主编:《中国新时期阶级阶层报告》,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33~188、184~185页。
⑩陈骥:《改革中的工会和工会的改革》,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1999年,第143页。
(11)毛海峰:《工会必须主动为工人维权》,北京:《半月谈》,2010年第13期。
(12)朱晓阳、Anita Chan:《职工代表大会:治理时代职工利益集中表达的制度化渠道》;陈美霞、Anita Chan:《关于中国工厂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中职工及工会参与状况的调查》,见冯同庆主编:《中国经验:转型社会的企业治理与职工民主参与》,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21~57、58~89页。
(13)[美]纳撒尼尔·布兰登:《自尊的六大支柱》,北京:红旗出版社,1998年。
(15)蔡定剑:《宪法精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41页。
(16)张静主编:《身份认同研究——观念、态度、理据》,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1~18页。
(17)冯同庆:《从义乌经验看农民工维权公民化趋向》,上海:《第一财经日报》,2008年1月25日。
(18)冯同庆:《中国工人的命运——工会民主选举与工人公民权利衍生》,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
(19)冯同庆:《〈新型产业工人与中国工会——义乌工会社会化维权模式研究〉序》,见韩福国、骆小俊、林荣日、葛海有等:《新型产业工人与中国工会——义乌工会社会化维权模式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
(20)冯同庆:《沃尔玛中国建立工会:中国的劳动政治、会员社会身份变化及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启示》,见肖唐镖主编:《中国社会稳定研究论丛》(第一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
(21)汤美芳:《浙江省非公经济劳资关系的发育过程和未来展望》,杭州:中共浙江省委党校资料通讯,2006年,第3期。
(22)任小平、许晓军:《“双重受托责任”下的中国工会维权机制研究——以工会介入“盐田国际”罢工事件为例》,福州:《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5期。
(23)冯同庆、许晓军主编:《中国职工状况——内部结构及其相互关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冯同庆、许晓军:《走向市场经济的中国职工内部关系和结构》,北京:《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3期,第1993页。
(24)冯同庆:《工人阶级内部阶层规范变革及其相关问题》,北京:《管理世界》,1996年第2期。
(27)(28)[英]卡尔·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刘阳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30~131页、导言第24~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