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韬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
摘要: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经济应运而生,并成为经济行业的焦点问题,其中,互联网经济的到来不仅直接使经济行业结构发生变更,同时也对传统市场法则受到了冲击和影响。对此,文章以互联网经济发展为研究对象,深入剖析了在互联网经济井喷式发展社会背景下破产法的主要变革趋势,旨在为广大破产法研究人员提供可行的指导意见,并逐步构建一套更加符合现代经济市场的经济破产管理模式,借此有效保障当代经济市场稳定发展,同时为现代企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关键词:互联网经济;破产法;变革趋势;发展展望
引言:自互联网经济诞生至今,关于互联网企业破产处置问题的讨论从未停止,其中,由于现阶段我国仍相对缺乏与互联网经济有关的破产法律,使得互联网企业破产跑路后,政府无法及时进行法律处罚和行政追责,最终导致企业客户利益受到损害。同时,现代互联网技术发展之快已经超出我们想象,而在互联网技术给人们日常生活工作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以互联网企业非法集资行为为首的种种经济违法问题日益严重,如何进一步就传统破产法进行变革,推行一套符合当代互联网经济发展特点的全新破产法,已经成为国家乃至整个经济行业的共同难题。对此,我们以互联网经济和破产法为研究内容,通过探讨互联网经济发展背景下破产法变革趋势对未来的互联网经济发展情况进行了展望。
一、现阶段互联网经济发展的主要特征及问题
1.互联网经济新概念应用价值偏低
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广泛推广,一些全新的经济概念逐渐应运而生,而这些新概念并非完全适用于当前国内经济行业,其中,包括电子商务、投资基金、O2O在内的诸多概念便在实际使用中未对经济行业起到实质性促进作用。同时,受巨大经济效益吸引,一些企业及商家非法利用互联网经济发展背景下的新概念,借助新概念的新颖性来对普通民众招摇撞骗,而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其对于互联网经济相对陌生,再加上经济观念相对淡薄,因此很容易受到别有用心者的蛊惑欺骗,最终造成自身利益的损失。此外,在互联网经济新概念逐渐自成一体的过程中,以"皮包公司"为主、借助非法集资来让企业投资者支付"未来资金"的"空壳子"企业越来越成为经济行业的普遍现象,这种企业对外宣传自身规模很大、发展前景很好,可对内却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和员工,这使得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很容易陷入"皮包公司"所设的局,最终承担皮包公司的经济风险并造成经济利益的巨大损失。
2.互联网经济利益相关者范围扩张
所谓破产法,其实质上是在企业发生破产时,对企业涉及利益人员进行利益保障,但是在互联网企业发生破产后,破产法所强调的针对破产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补偿已经基本不可能实现。其中,与传统企业不同,互联网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并非企业债权人、债务人、员工等人员群体那么简单,而是会涉及到所有的互联网产品用户,这意味着在使用破产法进行破产程序时,必须同样也考虑到万千产品用户的利益需求,因此,就破产法的参与权进行整合变革,是互联网经济发展下的对破产法的主要影响。
3.互联网经济资产管理不够透明
对比传统企业,互联网企业的经济资产已经不再局限于包括车间、产品库存、销售收入在内的有形资产,而是会包括计算机软件、网站、知识产权、网络客户等无形资产,这些资产虽代表着互联网企业的独特,但也为资产评定和企业融资带来了影响。首先,在互联网企业进行融资时,投资者已经不能再通过考察企业固定资产来判断是否投资,而是应综合考量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股票上升前景,这意味着融资过程已经脱离了传统行业规范的限制,虽然更加灵活、多样,但也应运而生了一定融资风险;其次,在企业破产后对其资产进行评定时,传统企业只需考虑企业的固定资产即可,而互联网企业则需要具体考虑虚拟资产的利益关系,尤其是面对企业的大量客户信息,这些信息作为企业的宝贵财富,是企业长期努力发展的结果,但却因用户隐私问题并不能进行出售,因此,如何处理企业债权人与企业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互联网经济发展下互联网企业破产管理工作的重要问题之一。
二、破产法对于互联网经济的重要意义
1.有助于规范互联网资产管理
在传统企业运营发展过程中,破产法的存在能够有效规避企业市场风险,使其在破产时相关利益关系人不会遭受利益损害。同样,融合了互联网经济特点的破产法也将致力于改善复杂的互联网产品市场,使互联网企业更好的面对破产风险。一方面,基于破产法强调的优惠性清偿政策,能够有效保障企业破产时债权人得到最大公平对待,因资产无法出售或资产评定不透明导致的债权人利益受损问题将有效得到改善;另一方面,借助破产法,互联网企业在破产时能够更好的就企业资产进行评定、分配,同时,依照破产法内所规定的债务清偿顺序,债务清偿工作将会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2.有助于保障互联网市场稳定
针对新概念频出的互联网经济,全新破产法的到来为互联网企业及其相关利益人员提供了充足的利益保障。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一方面,在强制性法律要求下,互联网市场将更加稳定,因非法集资行为导致的企业破产难处理问题将得以解决,同时,由于市场环境趋于稳定,互联网企业面临的经济风险将有效降低,这使得企业能够不断整合自身资源,探索出一条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的发展道路;另一方面,基于破产法重视的资源重新配置,在互联网企业破产后政府能够就企业资源进行重整,且在适当情况下,企业的客户资源也将重新归为市常
三、互联网经济发展下破产法的变革趋势和变革方法
1.注重互联网创意保护,优化破产资源分配机制
针对当前互联网企业破产后的资源分配问题,未来一段时间破产法的主要变革趋势将呈现于注重互联网企业创意产权保护和客户资源分配优化。首先,从现有老牌互联网企业发展规律可以看出,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并非一蹴而成,而是在计算机技术创新和市场体制变革的逐渐带动下所诞生的时代产物,其与传统企业最大的不同在于需要依托于良好的技术环境和不断的技术创新,因此,破产法的变革也应围绕互联网经济注重的创新性来进行,其中,如何帮助互联网企业做好企业产权规划,明确技术、创新、资源等多方面隐性资源的配置方法,是破产法在后续变革中需着重注意的要点;其次,不同于传统股份制公司或有效责任公司,互联网企业更加依赖于创新和实践,而正是因为如此,才有了创新入股这一入股模式的诞生,但是,从以往互联网企业运营情况来看,由于缺乏详细破产法制度保护,创新入股的风险十分巨大,因此很多互联网企业虽然能聚集各方人士共同成立企业,但在破产清算资产时却会时常发生因创新效益分配不均所致的责任推诿、互相扯皮现象,对此,破产法变革需更加注重保护互联网创新,给与创新入股更多制度保障,切实保障行业新鲜血液,鼓励技术工作者不断就互联网技术进行创新。
2.注重互联网用户保护,规范用户资源整合过程
一直以来,关于互联网客户信息是否能够进行出售的讨论从未停止,而从现有我国法律体系来看,包括《刑法》在内的诸多法律均已经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一犯罪行为的具体处罚方法,但是,基于实际互联网企业破产资源再分配工作,客户资源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不可出售,相反,为保障债权人利益,客户资源尤其是客户喜好情况也应在适当情况下得到出售,而整个出售过程需依托于足够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要符合破产程序,切不可胡乱出售。一方面,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法律已经渐渐放宽了对客户资源出售问题的强制性要求,其中,现有法律或司法解释都指出可依照科学的破产程序来就客户资源进行整合,这意味着互联网企业破产后客户资源难处理的问题得以解决,同时也将有效帮助互联网市场资源进行重新整合,确保互联网市场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在"互联网+"时代到来后,破产法的变革倾向也随之改变,其中,依托于互联网技术所应运而生的各种破产申请及管理平台越来越十分普遍,尤其是以美国"法院电子记录公众入口"为主的破产申请网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为企业破产管理提供了有利渠道,同时也简化了破产申请过程,有利于保障企业破产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性,对此,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的破产法变革过程中,破产法将更加与破产申请平台相紧密联系,并且对用户资源进行的重新配置也将借助互联网平台得到更加合理、规范的处理。
3.注重互联网利益整合,扩充破产资源管理范围
事实证明,任何潮流的兴起都并非强制性管理手段所能制止,同样,针对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下所诞生的电子商务、增值服务以及广告业务等诸多新概念,我们无法依照破产法限制其发展,能做的只有通过变革破产法来为互联网新概念提供规范的发展空间,使其能够在不影响传统经济行业的基础上得到健康发展。对此,现阶段破产法变革将基于互联网企业破产所呈现的高风险特点转变为更加注重多资源整合管理的法律机制,其中,涉及互联网用户群体的利益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破产资源再分配考虑因素将明显增多。同时,由于现代互联网软件开展付费服务功能已经成为互联网企业营运的主要渠道,因此如何保障互联网企业破产后用户利益能够得到补偿,是破产法的主要变革研究方向。具体来说,根据包括共享单车事件在内的近几年频发的互联网软件用户群体不满事件可以看出,当互联网企业破产后,受到利益损害最为严重的并非互联网企业,绝大多数却是广大公众,但是,用户并不应为企业的错误决策而买单,因此,在未来破产法的发展过程中,国家应就用户利益进行切实保障,并且,未来的破产法应与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紧密结合,重点针对"众筹"等涉及互联网用户群体利益的互联网概念进行规范。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特征及发展问题,指出了破产法于互联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影响,同时也根据问题产因从三个角度深入探讨了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社会背景下破产法的主要变革趋势和变革方法。其中,破产法的存在毋庸置疑为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政策环境和规范市场氛围,但这并不意味着以往破产法依旧适用于新兴互联网经济概念。相反,在互联网经济发展过程中,只有不断参照互联网企业破产具体情况,制定更加适合的破产法条令,才能有效保障互联网企业破产管理的科学性,才能真正实现互联网产品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贺丹.市场化的破产法与破产法的市场化[J].人民法治,2017(11):24-27.
[2]吴国栋,刘海波.互联网经济背景下的破产法变革趋势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28):71-72.
[3]孙伟平.互联网经济发展与破产法变革趋势[J].法制博览,2017(17):248.
[4]孙伟平.反思《破产法》对合同的处理[J].法制与社会,2017(14):83-84.
论文作者:孙韬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西部科技》2019年第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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