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网上银行发展问题研究

重庆市网上银行发展问题研究

张代平[1]2002年在《重庆市网上银行发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论文是关于重庆市网上银行发展问题的研究。研究的目标有:一是要对网上银行、重庆市网上银行的含义作具体界定;二是要总结运用网上银行的经济理论;叁是要对网上银行的发展作实证考察;四是要对重庆市网上银行作出实证分析,考察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五是在前面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政策建议。本论文研究采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结论如下: 1.网上银行是指商业银行以现有的银行业务为基础,利用Internet技术为客户提供安全、完整、有效、实时金融服务的虚拟银行。简言之,我国的网上银行是商业银行在因特网上开办的虚拟银行。重庆市网上银行是特指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所发展的网上银行。 2.网上银行的理论依据是:(1)外部性:某个消费者的消费直接影响到其他消费者效用的状态。网上银行外部性表现在某个网上客户消费网上银行提供的虚拟金融服务商品的效用,依赖于消费该虚拟服务商品的其他客户的数量。(2)规模经济:随着网上银行服务品种的增加,虚拟金融服务的生产成本与消费者分享虚拟金融服务的规模之间弱相关或近似无关的成本特征,使商业银行提供的虚拟金融服务产品的边际成本不断下降,形成了典型的规模经济特征。(3)竞争优势:影响网上银行竞争力的因素主要是网络信息技术、资源、资本和政策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网络信息技术强化了这四个因素及其相互作用,使网上银行在竞争中占据优势。(4)投资的纳什均衡:商业银行推出网上银行,基于纳什均衡分析模型。 3.关于网上银行:(1)互联网用户是网上银行的用户基础,拥有广泛的互联网用户是网上银行发展的坚实的用户基础。(2)电子商务是网上银行的商业基础,网上银行保证了资金流方便、安全地在网上流动,解决了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支付结算问题。(3)网上银行是技术创新与金融创新相结合的结果,信息技术使网上银行成为可能,金融创新使网上银行成为需要。(4)网上银行与传统银行互为补充、竞争共存。 4.重庆市网上银行存在的问题和影响是:(1)安全性忧虑:网民对网上交易安全性问题的担忧一直处于各类问题之首;(2)跨行障碍:网上银行不能跨行方便地划转资金;(3)法规不明;(4)网站建设严重落后。这些问题制约了重庆市网上银行的发展。 5.引起重庆市网上银行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 (1)安全性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客户对网上银行安全性的忧虑:银行与客户在网上银行的物理安全性、技术安全性方面占有信息不同,导致对网上银行安全性的认识差异。②技术知识不够普及带来叁方面的负效应:一是重庆市的互联网用户增长缓慢;二是进一步加重了客户对网上银行的安全性忧虑;叁是客户认为使用网上银行困难和麻烦。③网上银行跨行障碍实质上是技术标准不同及网上银行软件的联网运行兼容性问题。()法制建设滞后造成了法现不明的后果。历)轻视网站建设以致比兄弟省市落后。 6.促进重庆市网上银行发展的对策与政策建议: (1)客户细分、以客户为中心。第一,把中高收入的个人客户作为目标客户;第二,对重庆市的企业客户进行排队优选,有计划地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第叁,传统商业银行在业务领域范围上各有侧重点,网上银行各有其优势;第四,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大力椎进客户经理制。 o加强网站建设。网站的网页设计要有整体规划,使之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清楚美观,并及时更新。 O)促进通用。各商业银行要结合现代支付系统的建设,把网上银行系统的建设和升级改造纳入统一规划,构建各行联网运行的整体系统。 (勺尽早立法、明确规定。尽快出台关于网上银行的专门法律 ⑤立体宣传、重在网站。第一,商业银行要采取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立体宣传活动,重点推广网上银行,第二,宣传的重点应该是放在。互联网络上。

高玲[2]2003年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在西方又被称为“私人银行业务”,是80年代兴起的一项新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个蕴涵巨大机遇和广阔前景的市场,它的推出不仅适应了居民日益增长的投资理财需求,也创新和丰富了银行的业务品种,为银行的利润增长开辟了新的空间。 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过程体现了金融创新的思想。金融创新成为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强大推动力,它通过在金融领域创造和引进新的手段、新的方法,推动着个人理财业务从低级向高级发展。同时,个人理财业务也为金融创新提出了新的需求,促进金融创新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对比,分析了制约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因素:分业经营、金融市场不发达、隐私权法律保护不够、银行业务体系不健全。 结合国情,本文提出了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思路,即针对中等收入和富裕阶层两个目标客户市场,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分为个人生活理财和个人投资理财两个发展阶段。 商业银行要把个人理财业务放在战略高度来发展,辅之以专门的组织结构、专职的客户经理,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创新金融产品、丰富理财内容,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使个人理财业务成为塑造商业银行独特的企业文化,提高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一项业务。 本文以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推出的“理财金帐户”为例,展示了个人理财业务的运用过程,并提出了其局限。 为创造一个良好的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市场环境,本文还提出了分业经营、金融监管、私人财产保护、理财师资格认证等政策建议。

杨佳鑫[3]2016年在《地方性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战略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起步较晚,自1996年中国银行首个探索推行电子银行业务之后,国内其他银行也相继推出相关产品,带动了电子银行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境内几乎所有的银行(包括中央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等)都相继推出了电子银行业务,并将其纳入自身的核心业务范畴。国内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也大大推动了电子银行业务的拓展,每年电子银行业务的用户人数都保持快速增长,尤其在经济水平较高的大中型城市,电子银行相关业务的普及率更高。电子银行业务的开展是银行业追求创新的一大途径,强大的推广力度为其普及开来奠定了良好基础,再加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消费者追求便捷服务等驱动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迅速并日趋成熟。CN银行作为地方性商业银行中的佼佼者,其发展战略引领同业发展潮流。而电子银行作为CN银行核心业务之一,在其发展战略规划中同样意义重大。目前,CN银行主要开展的电子银行业务有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电子商务等多种业务形式,针对不同的消费对象,提供专门服务。针对CN银行的发展战略研究,具有代表性又指导力十足。本文通过多种战略分析手段,对CN银行的发展战略予以细致分析,以期对其后续业务创新产生一定的指导作用。本文以CN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战略研究为切入点,借鉴了战略管理研究领域的相关理论,并运用多种分析工具予以分析。首先,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银行业电子银行的发展状况,概括性的总结了我果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其次,本文以CN银行为例,概述了CN银行的基本情况及现阶段其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现状,对CN银行的发展状况有了一个综合性的把握。然后,文章从宏观环境、行业环境和CN银行内外部环境叁个方面分析了CN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战略,分别采用了PEST模型、波特五力分析模型和SWOT模型的分析方法,细致阐明了CN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整体发展战略情况。最后,根据前述分析,结合CN银行的整体发展状况以及其电子银行业务的潜在发展弊端,明确切实可行的发展战略实施举措,以更好的引导CN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良性发展及其整体战略施行。

冯政[4]2012年在《重庆银行网上银行风险评价体系研究》文中认为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信息传播方式的革命,传统的实物传递,面对面交易方式已经被多媒体存储和互联网所取代,数字化、网络化趋势象一股大潮推动了传统行业的信息化进程,网上银行——这种依托于现代信息技术的新型银行运营服务模式也随之应运而生。网上银行以其不可比拟的优势,显着提高了传统银行业的服务水准和经营效率,同时也给传统银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然而,也正是这种新型的模式,给传统银行业的经营管理带来了新的风险和较大的挑战,因此如何防范控制网上银行的风险,成为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我国的网上银行发展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很不成熟,对网上银行的风险问题缺乏系统性研究,因此,深入分析网上银行风险形成的机理,积极探索有效防范和控制网上银行风险的方法,对强化网上银行风险管理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从网上银行风险管理理论入手,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抓住重庆银行网上银行技术与业务两个层面的风险特点,构建了针对网上银行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并应用该评价指标体系对重庆银行网上银行的风险进行了评价实践,得出结论,亦针对性的提出防范与控制风险的相关对策,增强了重庆银行网上银行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能力,提升了重庆银行网上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

冀荣来[5]2008年在《重庆市现代服务业的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中国正处在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迈进的阶段,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现代服务业科技水平,形成高科技引导的、服务业全面发展的新兴产业格局,是优化国民经济结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需要。今后一个阶段,现代服务业不仅是重庆市重要的经济增长点,也是重庆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投资环境,强化城市功能的关键领域。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315”战略部署,加快重庆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重点,完善政策。为加强统筹,突出重点,提前布局,着力解决制约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关键性问题,2007年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实施了重庆市科技攻关计划项目《重庆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调研报告》,以摸清重庆市现代服务业的整体发展水平、规模、就业人数以及现代服务业各行业的具体状况。本论文的研究正是在该项目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本论文旨在通过对重庆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现状的分析,结合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重庆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对策与建议。本论文首先对现代服务业的概念进行了解释,并对现代服务业的涵盖范围进行了界定;通过分析国内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现状与策略,得出其对重庆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益启示;通过研究重庆市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现状,找出重庆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而运用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资料,通过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对重庆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进行了客观的评价分析;最后依据上述一系列分析,提出适合重庆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实际的对策与建议。

隆凡[6]2006年在《基于信息技术的商业银行产品创新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十一五”规划纲要指出,我国银行业应大力加强基于信息技术的金融创新,提高产品创新能力。 金融创新是金融业因所处的金融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打破了原有的均衡状态而进行的改革。创新已成为现代国际间金融竞争的基础,中国银行业只有以创新为中心制定发展战略,才能获得可持续的发展。银行产品创新金融创新中作活跃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是金融服务业保持活力和提供全面、快捷、高效服务的基础,是商业银行竞争的热点和关键。信息技术在银行产品创新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不仅为产品创新提供了技术支持,更为银行产品创新拓宽了空间。金融创新与信息技术密不可分,没有信息技术作为支撑,大量银行新业务的应用和普及是不可能的。因此,研究如何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促进银行产品创新,对促进金融信息化建设、提高银行产品创新能力是必要而且迫切的。 本文正是从信息技术的角度出发,在金融创新和银行信息化理论支撑下,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分析信息技术在银行创新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中的巨大作用,重点研究如何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促进银行产品创新,并提出具体的措施建议。 本文的研究思路是:首先分析金融创新理论,总结银行产品创新特点和内容,分析我国银行产品创新的动因。然后介绍金融信息化理论,分析信息技术及其在银行中的应用发展及其发挥的作用。接下来分析信息技术背景下的银行金融创新特点和发展现状。重点分析银行信息技术与产品创新的战略调配,提出银行信息技术与产品创新的战略调配的模型和综合调配方案。最后总结利用信息技术促进银行产品创新的具体措施,结合案例分析说明。 本文的重点和创新之处在于(1)分析银行信息技术与产品创新的战略调配的模型,并提出综合调配的具体解决方案;(2)从创新模式、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可持续创新能力等个方面提出了如何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促进银行产品创新的具体措施。

熊云波[7]2013年在《信用卡民事债务纠纷中格式条款的效力研究》文中指出中国的信用卡市场发展迅速,有关的债务纠纷也逐年增加,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争议。信用卡债务相关的民事责任纠纷主要为两类:其一、“持卡人违约债务纠纷”:持卡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还款,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利息及费用有争议,认为银行通过格式条款,强迫其承担了过高费用;其二、“第叁方欺诈债务纠纷”:由于第叁人实施了欺诈行为,采用骗领、冒用等方式而形成不为持卡人所认可的债务,该损失在持卡人、特约商户和发卡行等机构之间的分配存在争议。从上述两种争议与信用卡格式条款之间的关系来看,与持卡人违约债务纠纷相关的格式条款主要是利息与费用计算条款,与第叁方欺诈债务纠纷相关的格式条款主要是风险分配条款。因此,本研究将相关格式条款的内容和运行效果为切入点,分析当事人的行为逻辑,讨论法律规定和司法活动的合理性问题。从统计结果来看,法院在审理信用卡债务纠纷时,对银行方提供的相关格式合同认可程度高,审判结果对持卡人相对不利,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议和理论质疑。笔者发现:其一,在两种类型的债务纠纷审理中,都出现了否定相关格式条款的情况,否定的理由并不一致;其二,第叁方欺诈债务纠纷审理中的否定情况要多于持卡人违约债务纠纷;其叁,在持卡人违约债务纠纷中,银行对欠款额度不同的客户采取了差异化的政策,间接导致欠款额度小的客户面临较高的偿还比例。其四,相同的理由,如公平原则和优势风险控制原则,既被有的法院用于认可格式条款的合理性,也被有的法院用于否定格式条款的合理性,说明法院对格式条款的定性标准存在内部冲突。本研究对来自27个城市的370个案例进行了个案分析和统计分析。以法院审理对格式条款的认可与否定为主线,系统性的分析相关格式条款的严苛性与正当性;法院对格式条款的认可情况、认可的后果和认可的理由;对格式条款的否定情况、否定的后果和否定的理由。经过实证分析,笔者发现:其一、法院对格式条款的处理存在“左右为难”的情况,司法手段在调整信用卡债务纠纷时具有局限性;其二、受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等因素的约束,格式条款的内容和执行既有严苛性的一面,也有正当性的一面,增加了法院的决策难度;其叁,现实中既存在维护格式条款效力的因素,也存在制约或否定格式条款效力的因素,对格式条款的认可与否定选择受到这两类因素的双重影响。当支持性因素的影响强度高于否定性因素时,法院会倾向于认可格式条款,反之则反是。本研究在厘清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收集大量案例进行统计和比对,发现特例;总结归纳了法院的审判理由,并进行中外的横向对比,讨论审判的合理性。此外,本文综合运用了法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对细节问题进行解释和研究。在整个研究结构的安排上,本文以导论为开头。综述了既有的研究路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阐述了本研究的背景、动机、问题、意义、方法和创新等。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以信用卡债务相关的格式条款为主线,通过系统性的分析法院在审理信用卡债务纠纷时,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情况,全面客观的解释信用卡债务相关格式条款的形成原因与运行效果。第一章分析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该部分从债务纠纷相关格式条款的形成、内容、争议和变化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从内容安排和执行效果两方面讨论了格式条款的严苛性,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两方面讨论了格式条款的正当性,形成了如下观点:其一、中国的信用卡市场是一个集中度高的非完全竞争性市场,五大国有银行占据了市场主导地位,并且其主要高管与监管机构主要领导之间存在交叉任职情况,这种背景可能有利于银行方制定并执行对其相对有利的格式条款。其二、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尽管有强化格式条款严苛性的动机,但这种动机受到逆向选择和市场竞争的约束,有序的竞争性市场结构能够降低格式条款的严苛性,而有序市场的基础是消费者对个人信用的积极维护与发卡机构之间的有效竞争。其叁、中国信用卡行业的信用风险和欺诈风险都比较低,银行因此承受的损失比较低,银行的低损失与持卡人的高责任比例形成强烈对比。其四、格式条款对法律的遵从度高,由于法律规范的变化,格式条款的严苛性在近年呈下降趋势,但这种降低也有银行方的主动行为,并还受到技术因素的影响。第二章对信用卡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从信用卡格式条款限制相对人的选择权出发,分析了公权力对信用卡格式合约的限制方式、限制过程和限制后果。发现信用卡合约相对普通商事合约有更多的复杂性,银行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是一个分层结构,申领人接受格式条款的过程中存在机会主义倾向,预期将来的用卡行为处于对其有利的格式条款范围,概括接受了全部合约内容。为了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行为,公权力主要采取立法控制、行政控制和司法控制叁种方式对格式条款进行限制。其中立法控制为其他监控确立了标准,是其他控制的基础。控制的后果是格式条款出现叁种不同的效力形态:有效、可变更或者撤销、无效。通过文献综述发现,学者们对信用卡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冲突存在争议;并且中国关于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规定原则性强,适用性弱,存在规范弱化的现象。第叁章实证分析法院审理对格式条款的认可情况。案例统计发现:在持卡人债务纠纷案中,从终审结果来看,法院对利息与费用计算条款的认可度高。在收集到的300个案例中,法院均支持了银行的主张,认定了银行方提供的格式条款的有效性(有四个案例的一审出现了明确否定,但在二审中被改判:一个案件出现了模糊否定,但判决结果依然支持银行的主张)。在第叁方欺诈债务纠纷类案件中,法院对风险分配条款的认可度也相当高,在收集到的70个案例中,有61个案件银行方通过主张事前约定之风险分配条款的有效性,免除了责任。法院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对格式条款适用的主要是严格责任原则,较少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收集到的相应案例为基数进行统计,在300个第叁人违约债务纠纷案中,认可利息与费用计算条款(以下简称“利费条款”)的后果是持卡人被判决偿还的欠款额是其所欠本金的1.98倍(平均值),并且银行还对不同欠款额度的客户采取差异策略,导致欠款额度较小的客户将承担更多倍的还款责任;在收集到的70个第叁方欺诈债务纠纷案中,认可风险分配条款(以下简称“风控条款”)的后果是持卡人承担责任的概率为91.43%,承担全责的概率是55.71%,承担的责任总权重比例为72.71%;特约商户承担责任的概率是32.86%,承担全责的概率是0%,承担的责任总权重比例为16.71%;银行承担责任的概率是12.86%,承担全责的概率是8.57%,承担的责任总权重比例为10.57%。上述数据表明当前格式条款的执行效果是持卡人承担的责任最重,银行最次。这一结论也与近几年银行信用卡贷款的损失率数据一致。但如果责任是由多方承担,持卡人承担一半以上责任的概率是32%,说明一旦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否定或规避,持卡人的地位就会有很大的改进。法院对格式条款的认可反映出了立法不足、选择性适用法律、归责理由冲突等问题。此外,本分还从控制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维护非纠纷持卡人利益的角度,讨论了法院认可格式条款的合理性问题。第四章分析法院审理对格式条款的否定情况。在持卡人违约债务纠纷中,收集的300个案例中只有5个案件审理出现了对格式条款的否定情况,否定的概率为1.67%;在第叁方欺诈债务纠纷案例中,收集的70个案例只有9个案例没有根据格式条款的免责约定而免除银行的责任,否定的概率是12.86%。对风险分配条款出现较多否定情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该类纠纷中,法院引用了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过错来判断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没有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进行了一定的突破;同时由于法律也规定了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为法院裁判提供了新的依据,扩大了法院的的选择空间。两种纠纷中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结构与收益结构存在差异,对法院的选择会产生不同影响。通过与其他司法体系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出现了对银行格式条款进行限制和否定的情况,它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制定法规直接限制和否定;二是引用基本法律原则进行否定;或者二种兼用。第五章从一个较宽的视角讨论格式条款的控制问题。首先分析了维护格式条款正当性,支撑格式条款的效力的基础性因素;其次讨论了限制格式条款内容,否定格式条款效力的因素;最后在结合二者的基础上,提出格式条款的控制策略。其中,维护格式条款正当性的具体因素包括:格式条款内容安排符合信用卡债务风险的特点;格式条款的遵从法律的规定;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具有合理性。制约格式条款效力的因素主要包括网络化的交易结构、社会化的交易关系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之间的冲突;发卡机构的理性与持卡人的非理性之间的冲突;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传导和显示的模糊与责任分配量化需求之间的冲突。无论是对格式条款进行认可还是否定,法院审理信用卡债务纠纷都会同时受到上述两类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通过改变约束条件或者创造条件,不断提高一致性因素的强度,降低冲突性因素的强度,持卡人对格式条款的可接受性就会提高,法院对格式条款的认可程度也会提高;反之则反是。本文分析发卡行提供的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主要目标不是为了讨论法院该保护谁,该如何保护的问题。其一,通过纵向梳理格式条款的内容,格式条款的变化,法院对格式条款的处理方法、处理逻辑与处理后果,本文试图发现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存在的争议与分歧,并通过分析争议与分歧的具体内容,界定出现分歧的法律原因和事实原因。其二,通过横向对比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和案件审理情况,本文试图界定中外之间的背景差异与处理异同。本文首先解释了格式条款的内容安排逻辑;其次解释了法院认可格式条款的主要原因;再次解释了法院对格式条款进行规避或否定的理由;最后总结出约束当事人选择及法院选择的主要因素。

李会勋[8]2015年在《保障性住房地方立法及实践研究》文中认为保障性住房向来都缺乏一个统一或者权威性的定义。对一个承载了经济、社会、民生和社会心理意义的标的物来说,赋予其人人都可信服的所谓科学定义,难免会陷入“另一层谬误”。无论是西域的公共住房,抑或儒家文化圈内的组屋、居屋,均凝练了政府和民众的智慧,体现了责任政府的担当。当前推进保障性住房仍饱含了执政党更多的情感性色彩而非法理性逻辑。公权力主导并强推的结果是满足了一部分受众群体的需要,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如效率与公平、政府与市场、自由与强制之间的矛盾。借鉴政治学的研究术语,中国保障性住房历经了否定之否定路线和修正主义路线,即“休克式疗法”到“渐进式疗法”。当前,保障性住房既面临着传统市场与政府、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张力,更面临着法治实践中法制统一与实践相悖、新型社会治理模式需求多元与公共服务手段相对单一、国家责任担当不够与个人义务履行尺度不一等矛盾。研究保障性住房至少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第一,保障性住房是个什么样子的东西?它可以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必须有外延和内涵的初步界定。至今,无论是实务界还是学术界,对保障性住房的认识仍然比较混乱,有“盲人摸象”之虞。第二,保障性住房供给的主导方应当是谁?如果是政府,政府的责任和义务限度在哪里?政府的职责主要放在需求方还是供应方?如果是公众,或者说中低收入者,各自的内容和限度如何?第叁,在中央立法缺失,地方现行立法之窘境下,各地经济实力差异较大,“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式样的制度供给会不会加剧新的社会不公,影响社会对住房公平的正常心理预期和可承受能力?第四,与缺乏顶层设计的难为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需要的是基于个人信用、技术平台、公私协力、行政审核、司法介入、权利保护等更为复杂细致的逻辑和技术承接,如何让该体系播下“龙种”而不至于产出“跳蚤”,需要怎样的理念与技术糅合?第五,除了政治学、经济学、经济法学、建筑与房地产以其视野来研究和剖析保障性住房以外,以宪法与行政法为代表的公法学科对保障性住房制度应当有什么样的理论贡献或者实践导引?住房问题在根本上是房价过高和居民支付能力较低之间的矛盾,宪行视角下的政府应如何承担并加以解决?基于上述问题,文章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详细论述或论证。第一部分,保障性住房的缘起与现状。保障性住房制度从计划经济中剥离,历经完全计划和完全市场两个单轨阶段。既有制度性因缘,又有历史性变迁,本部分从政策和制度层面解析保障房制度的缘起。现实层面,廉租房建设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停滞不前,公租房大行其道,在诸如限价房、优租房、自住型商品房、人才公寓等名目繁多的住房供给体制下,未来保障房制度的供给主体、受众范围、产权设置等顶层设计既需要地方立法和实践的试错和指引,又需要探究国家宏观调控与个人需求的微妙关系,包括其背后蕴涵的制度和法理因素。第二部分,重点论证了保障性住房基础理论,意在把握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基本性质和基本原则。本部分的论证没有从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上诸如效率与公平理论、租金管制理论、住房过滤与梯度消费理论着手,而是遵循“公共住房必须有公权力的介入,公权力介入后应当如何运行应当是公法认真研究的问题”这一思路进行研究。公权力的介入和运行应体现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各个面向上。目前国内学者对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代表性观点甚少,住房保障制度要处理好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化的关系、住房发展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关系、需要和可能的关系、住房保障和全面福利的关系。从“公”字着手,认为保障房是公共产品;保障房制度需要公权的介入和运行;保障房制度体现的是公共治理;保障房制度归结点是公共利益。根据当下实践提出了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公共性原则、有限性原则、流动性原则与市场性原则。保障性住房之国家保障义务是国家对中低收入群体拥有住房应承担的责任基础。本部分论证保障性住房之国家保障义务,而非泛化国家义务,将住房保障统统归结为国家义务。住房国家保障义务的提法既非对“权利——义务”的逻辑遵从,同时也是对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逻辑概念的混同。国家保障义务的逻辑基础与西方公共住房制度相比,从理论到实践都还没有找到一个很成熟的模式。包括经济学、法学和社会学在内的学者从多个角度对公共住房、社会住房等保障房制度进行论证,经济学学者多从国家干预理论、福利国家理论、市场失灵理论和住房梯度消费及过滤理论进行论证;法学学者多从住房权进行论证;社会学者多从公平分配理论、社会排斥理论和居住隔离理论来论证。多学科的交叉研究还不够,保障房制度相关理论和技术路线设计还没有清晰的展现在我们面前。尤其是我国保障房制度的实践线路多从地方立法与实证着手,地方先行先试的路径依赖在短期内仍将存在。对地方立法和实证的探寻有利于从根本上对保障房制度给予全面清晰的梳理。通过正当性理论和普遍福利理论论证了国家在住房保障上对公民存在的保障义务;通过对国家保障义务的规范依据、宪政基础和根本目的进行论证,指出国家在推动保障性住房制度立法与实证上的责任和义务。这一责任和义务在《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中得到了印证。保障房制度表现出超强的制度生命力缘于制度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国家保障义务的积极履行,国家保障义务这一命题有着清晰的制度发展脉络,这个脉络不仅与我国住房历史相契合,而且还折射着中国经济转型和社会住房制度的变迁。第叁部分,比较并分析域内外保障性住房的立法。重点考察域外的立法与成熟制度。现行保障房制度的立法主要依靠行政管理部门来主导,为应对立法民意,全国人大以委任立法的方式让国务院制定相关条例和办法,国务院根据工作分工由具体部委来主导起草,并征求相关部门(比如财政部、银行、地方政府住建部门)的意见,带有强烈的行政主导色彩。一般是在诸多主体的合力作用下运行,当前有关保障性住房的立法多以委任立法模式来进行。本部分重点考察了域外的美国模式、欧洲模式和亚洲模式中较为成熟的租金补贴,住房储蓄和中央公积金等特色制度。要确保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法治化,就必须从立法的角度研究政府供给、租金补贴、契税减免等问题,必须从保障对象、标准、方式和职责上进行框定。域内立法主要分两个层面,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住房制度具有较强的时代烙印,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观念、住房消费可支付水平等条件决定了住房政策的差异。地方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方面的共性,决定了各地在住房政策方面的相似性和演进的共时性;地方在发展水准、财政状况上的差异也决定了地方立法和政策上的差异,诸如东南沿海之立法较之于西部省份的立法就存在较大差异等。因给付能力的不同导致立法各异乃现实窘境之折射,此等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我国保障性住房立法的进度和质量。应当尊重和承认这种差异性,当下住房最高行政主管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书就是基于因经济水平存在差异而建造保障房数量的非整体划一。但此处需要申明的是,根据地方实证调研,实践上的各异并非立法各异的结果,更为吊诡的是,各地反而在立法文本的表达上出现了高度同质,文本表达与实践的背离矛盾正是当下中央立法缺失,地方注重政令的集中反映。先地方后中央的立法模式,赋予了中央立法更多的地方实证样本,也彰显着中央与地方在立法与政策、管制与服务、集权与放权关系上的不置可否之窘境。第四部分,考察了域内外保障性住房的实践。本部分将当下实践分为叁种模式,这叁种模式涵括了当下的实践类型。保障性住房本身就不是完全市场条件下的产物。它的出现与中国快速城镇化、劳动密集型产业需求、中国社会结构阶层变化等因素紧密相关。社会阶层结构体现在社会阶层位序的确立上,各个阶层在社会地位等级中的排列次序取决于各个阶层拥有的文化资源、经济资源与组织资源数量,拥有叁种资源数量越多的阶层,其阶层位序就越高,反之越低。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也体现了社会阶层序列的差别,比如在苏州,高技术人才的优租房房源质量好,面积大,装修好,设施比较齐全,而同为工业园区的其它公租房则较为次之。叁种模式有赞许,也有质疑,体现着地方政府对保障房制度的政府职责履行、保障房建设模式、受众群体的范围差异。对域内外实证研究不难发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政府在住房的实践上正在进行四个方面的转轨:一是从直接供给向间接供给转轨;二是从实物供给向货币补贴转轨;叁是政府从单方供给向利用社会组织力量转轨;四是由以传统公权力为主导向借用现代治理理念和综合运用新型行政模式转轨。上述转轨一方面可以避免政府对住房市场的直接干预,另一方面,又可以使国民平等的住房权利得到较为公正的实现,这迥异于我国当前以行政手段强行控制房价,行政命令手段强行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的做法。保障房的实践上还存在诸如主体与客体、审核与轮候、准入与退出等困境,有些困境是制度性困境,单靠保障房制度一己之力怕难以擎起整个保障与给付大厦。尤其是本部分困境中的纠纷与惩戒问题,以渝北法民初字第07396号等叁起撤诉案为例,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公益与私益的矛盾调处和适法矛盾。其实,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也在进行转轨,即从政府调控和稳定房价的工具性手段,向以保护中低收入者住房权利、履行政府职责的理念回归转轨。当下提出的“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即是这一转轨的注释。第五部分,为保障性住房的完善提供些许合理化建议。在分权化的时代背景下,地方政府掌控着地方事务的主导权。保障性住房政策成为“中央主导的地方政策实验”,其地域化特征越来越明显,地方经验在推动着中国保障性住房发展的进程。处于“稳定”和“考核”的硬指标,地方政府在立法和制度实践中一直处于和中央的激烈博弈中,这并不是说所有地方政府都在应付中央的指令性计划,更多地方正在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着制度创新和实践,比如“优租房”和“自住型商品房”的突破。调研证实,保障性住房制度推动比较好的地方,均是地方政府积极主动的自发行为,而并非来自于中央的权威,这意味着保障房制度需要在立法上、实践上和制度创新机制上进行完善。但地方积极性的发挥也存在这样一个结果:地方正在固化地域住房福利资源,地方立法在肢解着中央立法,立法的碎片化形塑了地域住房制度的碎片化。在中央打击针对商品房的投资和投机过程中,中央政府的调控措施受到了来自地方或明或暗的抵制。有鉴于此,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推进需要把握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需要市场和政府厘清并框定自己的职责。更要运用新型社会管理和手段的创新,综合运用公私协力、共有产权制度等相关理论指导保障房制度的实践。面对轰轰烈烈的制度实践,行政法学对保障性住房的理论贡献如果仍是传统行政法那些捉襟见肘的给付和行政合同理论,似乎还远远不够。

李东森[9]2005年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重庆分行发展战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银行业改革正不断加速,并将最终实现与国际接轨。在此大环境下,我国银行的经营环境、银行体制和功能都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表现在:银行面对的经营环境将更加复杂多变,市场结构从垄断向垄断竞争转变;银行体制、公司治理结构正与国际接轨,国有独资银行股份制改造提速,股份制商业银行通过引入外来战略投资者,使公司治理不断加强;银行功能日益趋于完善,并向全能化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在此新形式下,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先行者,面对国有独资银行的在位优势和外资银行的进入威胁,可谓是前有强敌,后有追兵,如何在白热化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并做大做强,是各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亟待解决的问题。上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商业银行的管理经验表明,通过对商业银行进行战略管理,能有效规避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保持核心竞争力,取得竞争优势。本文通过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重庆分行面对的宏观环境、行业环境和内部条件等进行全面的分析,综合运用了SWOT分析法、五因素模型、价值链模型,归纳出浦发重庆分行的优势和劣势、面临的机会和威胁,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浦发重庆分行的发展战略,同时提出了战略实施对策。

杨谊[10]2003年在《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浅析》文中指出网上银行作为我国银行业中的新生事物 ,在近 5年来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 ,但相应的监管一直处于非常滞后的状况 ,本文拟对网上银行监管面临的问题、监管的内容、监管的对策与原则和当前应做好的几项重要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和说明。

参考文献:

[1]. 重庆市网上银行发展问题研究[D]. 张代平. 西南农业大学. 2002

[2].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研究[D]. 高玲. 重庆大学. 2003

[3]. 地方性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战略研究[D]. 杨佳鑫. 西南财经大学. 2016

[4]. 重庆银行网上银行风险评价体系研究[D]. 冯政. 重庆师范大学. 2012

[5]. 重庆市现代服务业的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D]. 冀荣来. 重庆大学. 2008

[6]. 基于信息技术的商业银行产品创新研究[D]. 隆凡. 重庆大学. 2006

[7]. 信用卡民事债务纠纷中格式条款的效力研究[D]. 熊云波. 西南财经大学. 2013

[8]. 保障性住房地方立法及实践研究[D]. 李会勋.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重庆分行发展战略研究[D]. 李东森. 重庆大学. 2005

[10]. 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浅析[J]. 杨谊. 西南金融.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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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网上银行发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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