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制,一个经济研究正在接近的问题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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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形成了一种固定的观念,认为社会主义不能搞私有制,公有制与私有制是水火不相容的,谁搞私有制,谁就是搞资本主义。其实,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与私有制作为一对经济范畴,不是相互对立和相互排斥的,而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和共同发展的。

第一,公有制与私有制仅仅是生产资料占有制中的两种不同的具体形式。

公有制与私有制要说明的是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即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归个人、阶级、集团或社会占有的两种形式,本身不带有阶级性,只是这种占有归谁、为谁服务、达到什么目的时,才带有阶级性。公有制存在于原始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构成原始社会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共产主义公有制。这三种公有制形式是不能等同的。同样,私有制也不是某一社会所特有的,而是存在于一切阶级社会。私有制不仅存在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而且同样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就其自然属性来讲,本身不具有阶级性,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它只是人们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方式,谁都可以利用,也只有在这个时候,才使私有制带上了社会属性,即阶级属性的性质。奴隶主私有制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占有奴隶的私有制,它的发展就是奴隶社会的发展;封建主私有制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的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的私有制,它的发展就是封建社会的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用以剥削雇佣劳动者为特征的私有制,它的发展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私有制是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的私有制,它的发展同样是社会主义的发展。这四种私有制是不同的。私有制既不姓“奴”,不姓“封”,不姓“资”,同样也不姓“社”,它是一个中性范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样可以搞私有制。正如马克思讲的:“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变了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9页)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这样一种普照的光,它能够支配、影响个体、私营、外资等私有制经济形式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使它们成为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改革开放中发展起来的个体、私营、外资等经济,就是社会主义私有制。社会主义私有制这个提法,可以减少人们对我国大力发展多种经济成份的误解,有利于坚持改革开放的人们更大胆地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财产混合所有经济,包括公私混合经济。

第二,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和共同发展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生产力结构是多层次、不平衡的,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以及各部门内部的生产力状况存在很大差别。这种多层次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不能搞纯之又纯的公有制,必须建立与多层次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和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新中国成立以后,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公有制,不过,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公有制的力量还比较弱,私有制还占有很大势力,形成一种以私有制为主体,私有制与公有制并存和共同发展的格局。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时的公有制力量大大增强了,私有制的地位却骤然下降。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现在,私有制经济在实践中得到了飞速发展,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这个时期仍然是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和共同发展的格局。不是吗?如果认为谁搞私有制,谁就是搞资本主义,搞私有制就是否定社会主义,那么请问:我国现阶段存在着大量的个体、私营、外资经济,某些经营不善的公有制中小型企业转给私人经营,它们不属于公有制经济的范畴,完全由私人经营,是不是把这些经济成份排斥在私有制经济范畴之外呢?就当代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来看,单一的私有制也不存在,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数量的国有经济,是不是把这些实行国有经济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列入社会主义国家呢?

再比如“一国两制”的和平统一祖国构想,这是运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处理国家内部关系问题的尝试。那么,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和共同发展不就更有现实意义了吗?

按传统观念,股份制、破产、私营、外资、市场经济等,都是同社会主义格格不入的。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这些“资本主义”的东西不是在中国的大地上生根、发芽、结果了吗?为什么私有制至今仍被拒绝在社会主义大门之外,并一直被当作资本主义的代名词,而与公有制相对立的范畴来使用呢?中国不搞私有制是一回事,而社会主义私有制或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和共同发展等提法在理论上站住站不住是另一回事。

现阶段,虽然还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但私有制的地位也在悄然发生变化。正如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讲的:“就全国来说,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应占主体地位,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决定》讲得很明确,给主体地位下了一注释,即“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至于某些地方、某些产业我的理解是私有制可能会慢慢地占主体地位:

那么,按这种趋势发展下去,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地位会不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呢?或形成单一的私有制呢?我想是不会的。理由有二:一是在我国自然资源、土地资源都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这些资源的价值,极大地超过了整个社会经营资产的价值;二是公有制还占据着国民经济的主要部门,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如银行、交通、通讯、能源、原材料、高科技和机器制造业等部门。这些部门的价值,在整个社会经营资产价值总额中占一半以上。

第三,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和共同发展,是由各自的特点决定的。

众所周知,私有制有其致命的弊端,即宏观上具有盲目性,着眼于局部利益,产生剥削,最终形成两极分化;而公有制却可以克服这些弊端。但目前的公有制,由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发达的或不成熟的公有制,因此也暴露出一些弊端,如产权不明、职责不分、利益间接、效率低、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经营机制僵化等,而私有制却可以避免这些弊端,因其具有产权明确、责任分明、利益直接、效率高、分配上的差别性和经营机制灵活等特点。

公有制与私有制各自的特点和功能是不可替代的,但却是可以互补的。二者并存、共同发展,可以扬长避短,形成一种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和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以实现互补效应。

请注意,这里讲的私有制,已不是原来意义和传统意义上的私有制了,而是社会主义私有制主体地位前提下,限制其剥削性、两极分化、利己性、盲目性的私有制了。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和共同发展的问题上,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这个大前提。

承认社会主义搞私有制,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经济就是完全的私有制,甚至把它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混同。因为,社会主义私有制是与公有制并存和共同发展的,是在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进行的,与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完全不同的。

直到现在,对公有制与私有制关系问题的认识,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不仅在正式文献中一直回避使用社会主义私有制这个概念,而且关于私有制、多种经济形式、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经济成份的提法很多,多次变化,这便是对私有制提法躲躲闪闪的最好佐证。用“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和共同发展”的提法多么明确、多么简炼啊。这正是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

实践在发展,马克思主义也在不断发展。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有些问题和事情马克思、恩格斯没讲过,列宁、斯大林没讲过,毛泽东也没讲过,现在我们讲了,做了,而且实践证明是对的,这就是发展了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正是靠千百万人的努力探索与实践才丰富和发展起来的,这也许是马克思主义发展的源泉吧。

私有制,一个经济研究已经迫近的问题,正等待着我们去认识它、揭示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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