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整本书”不是“李王仙草”_钦定宪法大纲论文

“B整本书”不是“李王仙草”_钦定宪法大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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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清末制宪,学界长期关注的是《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20世纪80年代末,王晓秋先生通过研读《汪荣宝日记》,揭示出在这两种宪法性文件之外,清廷尚起草过一部完整的宪法草案。王先生认为,这是“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并称之为“《钦定宪法》”。①这一宪法草案是由以溥伦和载泽为纂拟宪法大臣,以汪荣宝、李家驹、陈邦瑞为协同纂拟宪法大臣组成的编纂班子起草的,由于“实际执笔者是汪荣宝与李家驹两人”,②因此有学者称之为“李汪宪草”。③

      王先生的发现具有重大学术意义,此后研究清季宪政的学者,大多会注意到这一宪草。但是,由于该宪草“来不及最后钦定与颁布,清王朝就覆灭了”,④因此这一宪草的真容迄今无人知晓。对热衷于中国宪政史的学者而言,这无疑是一个遗憾。

      2013年出版的迟云飞先生的《清末预备立宪研究》一书告诉我们,他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期间(1996-1999),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发现了一部宪法草案抄本,藏于资政院全宗。据迟先生介绍,该草案“共9章81条,每条之下都有名为‘法理’的按语”。⑤这一草案,尚有别的学者注意到,且称其为“乙全本”。⑥为行文方便,本文也将汪荣宝和李家驹起草的宪草称为“李汪宪草”,将资政院全宗中的宪法草案称为“乙全本”。

      迟先生判断,乙全本就是李汪宪草。这无疑是一个令人震撼的消息。如果迟先生的判断正确,那么,困扰学界多年的一桩公案就此解决,人们以后不必劳神苦觅李汪宪草的下落。然而如果判断失误,则也可能误导学人,导致对中国宪政历史的误解。事关“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的真相,不得不慎重对待。迟先生在发现这一草案之后十多年才做出判断,无疑是非常审慎的。然笔者检索相关文献,发现迟先生的判断是值得商榷的,李汪宪草的真实面貌,还有待学人努力揭开。

      一、被忽视的学术前史

      迟先生判定乙全本是李汪宪革的理由是:⑦

      其一,两者的各章名称和顺序大略相同。乙全本共九章:(1)帝国领地;(2)皇帝大权;(3)臣民权利义务;(4)帝国议会;(5)立法权;(6)大臣;(7)司法权;(8)财政;(9)通例。而汪荣宝与李家驹在起草宪法之初商定的宪法章目是:(1)皇帝;(2)摄政;(3)领土;(4)臣民;(5)帝国议会;(6)政府;(7)法院;(8)法律;(9)会计;(10)附则。迟先生认为,汪荣宝和李家驹所设计的宪法章目,“名称和顺序与档案中的草案大略相同”。他推测,两者之所以有所不同,是因为李、汪在起草期间对所拟章目作了修改。

      其二,两者皆有按语。迟先生说,根据《汪荣宝日记》,汪荣宝和李家驹起草宪法草案的时候,每一条都写了按语,而乙全本的每一条都有名为“法理”的按语。这是他认定乙全本就是李汪宪草的“最重要的”依据。

      其三,在当时,除了清廷,应无人能撰写完整的宪法。迟先生论乙全本:“宣统年间,很难有别的什么人有时间和精力撰写出如此完整的宪法草案,而且如果不是清政府组织纂拟,不会公然放到清政府的档案里。”因此,资政院全宗中保存的乙全本,必然就是清廷组织纂拟的李汪宪草。

      迟先生论证自己观点的时候,对学术前史有所关注。他注意到,尚小明先生在2007年发表于《历史研究》的《“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质疑》一文中提出了乙全本可能为民间立宪派团体或人士所纂拟的观点。

      在尚小明先生之前,俞江先生也有过类似的判断。在1999年发表于《历史研究》的《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发现及初步研究》一文中,俞先生对乙全本的起草者做过推断:宪政编查馆的办事章程中曾明确规定“调查各国宪法,编订宪法草案”为该馆的职责,因此,乙全本可能是该馆所起草。但问题尚有复杂的一面,因为清末修订法律还有一条渠道,即民间纂拟后提交政府或资政院。因此,“在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乙全本宪草为宪政馆修纂前,只能将其修纂机构和时间暂时存疑”。⑧

      依俞先生的推断,乙全本可能是宪政编查馆所起草,也可能是民间起草之后提交给政府或资政院的。依尚先生的推断,乙全本“很可能”为民间所草拟,然后提交资政院讨论,或供清廷纂拟宪法时参考。⑨两位学者都没有排除乙全本由官方起草的可能性。迟先生则认为,乙全本不但是官方起草的,而且就是李汪宪草。但俞先生除了探讨乙全本的起草者之外,还花了很大篇幅论证一个问题,即乙全本不是李汪宪草。迟先生似未注意及此,否则不会对俞先生的观点全无回应。

      俞先生在《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发现及初步研究》一文的“清末宪草乙全本初考”一部分从四个方面论证乙全本不是李汪宪草:⑩

      第一,从条文数目看,乙全本是81条93项,李汪宪草则是86条116项。前者比后者少了5条23项。俞先生指出,乙全本基本上没有一条多项的情况,只有第85条例外。

      第二,从章目结构及名称来看,虽然两者章目分类大致相同,但“名称多有差异”。并且,乙全本比李汪宪草少了“摄政”一章。

      第三,从具体的章节条文数目来看,两者的不同也很明显。他指出,从《汪荣宝日记》可以知道,李汪宪草的“皇帝”一章共有19条,而与之对应的乙全本“皇帝大权”一章共12条,相差7条。此外,李汪宪草的“附则”是两条,(11)而乙全本的“通例”则是4条。

      第四,从已知的李汪宪草的条文安排与内容来看,也与乙全本不同。在这方面,他也举出来两条证据。一条是关于皇室大典的制订。汪荣宝和李家驹在起草宪法的过程中,起初拟将这一内容作为第2条第2项,经反复讨论,决定单独列出,作为第19条。但是,在乙全本中,则没有“皇室大典之制订”这一内容。另一条是,《汪荣宝日记》中提到,他们有过将“国务审判院”修改为“弹劾惩戒院”的举动,但是,“遍查乙全本”,也找不到“弹劾惩戒院”这一名称。

      而在“宪草乙全本的初步研究”一部分,俞先生揭示,“乙全本在相当程度上已经背离了《钦定宪法大纲》规定的原则”。(12)他指出,乙全本在四个方面与《钦定宪法大纲》有不同。(13)

      在立法权方面。两者虽然都规定议会并不享有完整的立法权,而只能“参与立法权”,但是,从提交法律案的权责这一点来看,乙全本中,议会的权力要大一些。因为《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只有皇帝有发交议案之权,而乙全本第40条则规定,政府与上下两院均有提交法案之权。“从这一意义上说,乙全本对于议会立法权是有所扩大的”。

      在司法独立方面。按照《钦定宪法大纲》的规定,“法官地位受到君主的有力控制”,而按照乙全本的规定,司法官的地位“是相对独立的”,“减少了君主随意操纵法官任免的可能性”。

      在议会与君主的权限方面。与《钦定宪法大纲》相比,乙全本“从多方面加强了对皇帝大权的限制”。

      在公民权利义务方面。《钦定宪法大纲》在这方面的内容“极不完善”,并且,第八条(“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使得其后所附的“臣民权利”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而乙全本则在事实上否定了第八条。并且,乙全本所规定的臣民权利的内容比《钦定宪法大纲》增加了很多,“有明显的完善和进步”。

      俞先生所揭示的乙全本与《钦定宪法大纲》的差异,正好显示了乙全本与李汪宪草的差别,可以作为乙全本不是李汪宪草的一项理由。原因很简单,“李汪宪草”是以《钦定宪法大纲》为蓝本起草的,不可能背离《钦定宪法大纲》所规定的原则。在任命溥伦、载泽为纂拟宪法大臣的前一天(1910年11月4日),清廷曾颁发谕旨,要求“迅速遵照《钦定宪法大纲》编订宪法条款”。(14)即使是清廷在迫于滦州军人的压力于1911年10月30日发布的同意由资政院审议宪法的上谕中,也还不忘叮嘱溥伦等人,拟定宪法条文时必须“敬遵钦定宪法大纲”。(15)可以说,严格遵照《钦定宪法大纲》,是清廷规定的制订宪法的“根本原则”,汪荣宝和李家驹等人不可能背离。实际上,他们也没有背离。王晓秋先生揭示,他们两人都“主张效法日本式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度,而不是英国式的虚君制君主立宪制度”。在起草宪法的过程中,他们虽参考各国宪法,但最终往往还是采择日本宪法,达到了“依样画葫芦”的地步。(16)众所周知,《钦定宪法大纲》也是将日本宪法“依样画葫芦”的结果。

      俞先生关于乙全本不是李汪宪草的论证本已很有说服力,然而迟先生的一些论证,仍需要加以辨析。因为迟先生的见解发表在后,虽未与俞先生的观点正面交锋,但他的一些提法,实有解构俞先生观点之处,容易造成误解。

      比如,现今学界关于李汪宪草的信息,全都来自《汪荣宝日记》。从汪氏日记判断,李汪宪草与乙全本是有区别的。俞先生注意到了两者的差别,并将其作为判断两者不是同一文件的证据。迟先生也注意到了两者的不同,但还是认为乙全本和李汪宪草是同一文件。在他做出这一判断时有如下分析:“汪荣宝与李家驹草定草稿后,还要做多次修改,而武昌起义爆发后,汪荣宝几经犹豫后,决定追随袁世凯,不再参加宪法草案的工作,对后来修改的情况不甚了解。”(17)如果迟先生的分析正确,则汪荣宝的日记未能反映起草宪法的全过程,日记所反映的“李汪宪草”与乙全本的差异,就确实不能作为两者不是同一文件的证据。不过,有证据显示,汪氏日记反映了草宪的全过程。

      二、《汪荣宝日记》反映了李汪宪草的起草全过程

      汪荣宝的日记是否反映了草宪全过程,只需弄明白汪氏正式投靠袁世凯的时间,将其与日记中记载修订宪法的最后时间一比较,便可真相大白。

      汪荣宝是在什么时候投靠袁世凯的?据王晓秋先生研究,是在清廷将宪法起草权完全交给资政院之后。1911年11月2日,汪荣宝在资政院开会时,得知了要由资政院起草宪法的上谕,“他觉得自己几个月来草宪所花的功夫都白费了,不由得感到灰心丧气”。(18)汪荣宝的这一心事,王先生是通过汪氏日记读出来的。日记中说,听到要将起草宪法权交给资政院的时候,议员们都很高兴,而他却很黯然,“未及散会,先行退出”。(19)王晓秋先生认为这是汪荣宝对自己数月草宪的功夫被否定而“灰心丧气”的表现,我觉得是站得住脚的。

      汪氏心事如此,正好说明直到此时,他对于自己所参与起草的宪法草案还是很在意的。不过,王先生也告诉我们,从那之后,汪荣宝“对清政府与资政院越来越悲观和不信任”,“与此同时,汪荣宝进一步向袁世凯靠拢”。(20)至于他完全投靠袁世凯,王先生判断,是在1912年1月下旬。(21)

      从王先生的具有说服力的论证来看,汪荣宝之正式下定决心投靠袁世凯,是在清廷将修宪权交给资政院将近两个月之后。将修宪权交给资政院,就意味着对原起草班子工作的正式终结。汪荣宝是在清廷终结了其修宪工作之后才决定投靠袁世凯,而并非如迟先生所说,是因为决定投靠袁世凯而不再参加修宪工作。因此,他由此进一步推论出来的李汪宪草与乙全本之不同是由于汪荣宝对后期的修改不甚了解的观点不能成立。

      实际上,汪荣宝在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之后,还参加过若干次起草宪法的工作。如12日:“饭后,以预备进呈宪草入内,仍由叙斋贝子填写正文(自三十二条至三十七条),予与柳溪装订圈点。”(22)叙斋贝子即溥伦,柳溪即李家驹。这种进呈的工作,在21日也做了:“饭后到焕章殿,会议第九次进呈稿本,两邸均无异议,遂分填正文,由隐邸装订,余施圈点,事迄已近五时,各散。(此件定于初二日进呈。)”(23)隐邸即载泽。

      问题是,在10月21日之后,汪荣宝的日记中再未出现过关于起草宪法的记载。如何解释这种现象?窃以为,这是受到时局的压迫,起草宪法事宜在那以后终止了。观上引文献,为第八次进呈做准备的时间是12日,(24)为第九次进呈做准备的时间是21日,相距9天。另外,为第七次进呈做准备的时间是10月4日,(25)与为第八次进呈做准备的时间相距8天。为第二次进呈做准备的时间是8月17日,(26)为第三次进呈做准备的时间是9月3日,(27)相距半个多月。可知两次为进呈做准备之间一般有十天左右的时间差。(28)以此推算,在为第九次进呈做准备之后,也会在十天左右之后才为第十次进呈工作做准备。

      然而,在为第九次进呈做准备之后,时局发生了极大的震荡。27日,驻滦州的第二十镇统制张绍曾联合第二混成协协统蓝天蔚等人致电清廷,实行“兵谏”,提出“政纲十二条”,要求“改定宪法,以英国之君主宪章为准的”。(29)近畿军队的这种举动使清廷受到很大冲击,做出重大让步,乃于30日颁发谕旨,“著溥伦等敬遵钦定宪法大纲,迅将宪法条文拟齐,交资政院详慎审议,候朕钦定颁布,用示朝廷开诚布公,与民更始之至意”。(30)这道谕旨答应将宪草先付资政院“详慎审议”,然后才“候朕钦定颁布”,这实际上意味着,修宪的程序已经做出了重大调整,此前的由纂拟宪法大臣直接进呈给摄政王的做法已经行不通,而要先交资政院审议,然后再由资政院上奏钦定。也就是说,进呈工作实际上在10月30日以后就失去了合法性,此后自然不会再有由纂拟大臣进呈宪草之事。此时距为第九次进呈做准备的21日有9天。也就是说,按照先前的步伐,到了要为第十次进呈做准备的时候,进呈工作刚好被终止了。

      由此可见,汪荣宝在10月21日以后再无起草“李汪宪草”工作的明确记载,与其说是由于汪荣宝此时已无心参加这一工作,不如说是清廷在滦州军人的压迫下改变了修宪的程序。窃以为,汪荣宝自始至终都参加了“李汪宪草”的起草工作,其日记所载,反映了这一起草的全过程。对于起草工作,汪荣宝不存在迟先生所说的“对后来修改的情况不甚了解”的情况。

      本来,如果按照10月30日的上谕行事,汪荣宝作为资政院议员,也还会继续参与对这一宪法草案的审议(若如此,那就是自己审议自己了)。但是,因为滦州军人对这一上谕非常不满,于11月1日致电军咨府,认为汪荣宝等所起草的宪法“标君上大权,以立法、司法、行政三者概归君上,大权作用与臣等所奏政纲适成反对”,要求“收回成命,取消宪法大纲,由议院制定,以符臣等原奏”。在电报的末尾,还加上一句“荷戈西望,不胜惶恐待命之至”的威胁性语言。(31)与此同时,还传来禁卫军将与滦州军队联手的谣言,使清廷感到“岌岌可危”,“非将滦军要请各条立予决答不足以救危急”,(32)于是在2日颁发谕旨:“所有大清帝国宪法均著交资政院起草,奏请裁夺施行”,汪荣宝和李家驹起草的宪法草案被完全废弃。(33)对此,汪荣宝虽然心情黯然,灰心丧气,但也无可奈何。

      三、李汪宪草的章目名称无修改

      在起草工作开始后不久,汪荣宝和李家驹为宪法拟定了一份章目。这一章目与乙全本的章目有差别。迟先生认为是“大略相同”,(34)而俞先生则认为“多有差异”。(35)汪、李所拟宪法章目与乙全本章目之间的差别是大是小,容有主观感受之异,当然可以见仁见智。迟先生有一个判断,汪荣宝和李家驹所拟定的宪法章目与乙全本不同,是因为在拟定章目之后的起草过程中,对章目“又有修改”。(36)细读《汪荣宝日记》,发现此说不能成立。

      7月8日拟定好章目之后,汪荣宝和李家驹即开始了对各章的起草。7月9日,起草了第一章前八条,(37)10日则将第二章的条文也起草完毕。(38)在日记中,汪氏未提这两章的标题。13日,纂拟宪法的班子在焕章殿开会。李家驹报告凡例及章目,汪荣宝则做进一步解说。溥伦和载泽听了,“均以为然”,可见他们所拟定的章目得到了纂拟宪法大臣的首肯。这就意味着,在此后的起草过程中,修改章目的可能性比较小。

      纂拟大臣在“均以为然”之后,又决定“呈递监国,恭候训示”。(39)15日,汪荣宝在日记中有“缮写凡例及章目,预备进呈”之语。(40)“缮写”即抄写,显无修订。监国摄政王载沣在“训示”的时候,当然可能会提出修改意见。但是,在汪氏日记中,没有关于载沣“训示”宪法章目的记载。汪氏日记中,关于载沣对宪草的意见,哪怕是小到对按语的修改都详加记录。(41)修改章目,这是大事,若有“训示”,汪氏日记中应该有所反映。

      从此后的起草过程可以进一步断定,载沣认可了汪荣宝、李家驹拟定的章目,没有发出要修改章目的“训示”。

      8月19日,起草第三章。(42)20日,起草第四章。(43)21日,起草第五章。(44)对这三章,起草时均未写明章目名称。但在9月12日的日记中,汪氏写道:“以原拟宪草第三章(领土)未能明确,思加修正。”(45)在9月15日的日记中,又有“将第三章(领土)修正”之语,(46)可知第三章的标题是“领土”。

      对第六章和第七章,汪氏日记未交代起草日期,但在9月8日,有“修改第六章(政府)及第七章(法院)”的记载。(47)

      9月15日,起草第八章,并用括号交代这一章的名称是“法律”。(48)9月17日:“草‘会计’一章。”(49)此处未交代这是第几章,但按照起草的顺序推断,应为第九章。这就是说,李汪宪草第九章的标题是“会计”。

      9月19日:“晚饭后,又商酌‘附则’,修改字句,为两条。”(50)9月20日:“早起,于‘附则’复加修正。与柳公商榷定稿,全部凡八十六条一百十六项。”(51)这两处所说的“附则”,显然就是他们所起草的宪法的末章的标题。并且,按照起草的先后推断,可知必为第十章。

      如此,汪荣宝在8月19日以后的日记中共交代了宪草中六章的标题:第三章“领土”、第六章“政府”、第七章“法院”、第八章“法律”、第九章“会计”、第十章“附则”。这跟汪荣宝和李家驹在7月8日所拟定的相关章目的名称完全一致。完全一致的章目标题都在日记中有反应,若有修改,更当有记载。没有关于修改章目名称的记载,说明汪荣宝和李家驹是按照7月8日所拟定的章目起草宪法的。

      因此,乙全本与李汪宪草章目之不同,实乃两者不是同一文件的重要证据。

      四、民间所拟文书是否不可能出现在政府档案中

      关于乙全本,迟先生论道:“宣统年间,很难有别的什么人有时间和精力撰写出如此完整的宪法草案,而且如果不是清政府组织纂拟,不会公然放到清政府的档案里。”

      其实不然。俞、尚两位先生都在论文中指出过,在清末,民间有起草法典的事例。如由预备立宪公会发起修纂的《公司法》和《商法总则》草案就完成于宣统元年。(52)据朱英先生研究,预备立宪公会发起修订商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该会认为商业立法活动是立宪运动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商法典,为宪政成立一大关键”,只有预先拟订实施民法、商法等各项法典,才能“无误宪政成立之期”。(53)如果说民商法典是“宪政成立一大关键”,宪法就更是宪政成立的关键了。对于民商法典尚有人如此热情,并在宣统年间推出草案,对于宪法,我们恐怕不能轻易断言在宣统年间没有人起草。

      实际上,日本人北鬼三郎的《大清宪法案》虽成稿于光绪末造,但定稿、出版于宣统元年。(54)该书不但包含了一部完整的《大清宪法》,且有非常详尽的法理说明,并标注各条之参考条文与诸家学说,远较乙全本完备。(55)张伯烈的《假定中国宪法草案》,也是宣统年间出版的。张氏所拟宪草,凡九章八十五条,每条均有法理说明,其详尽程度,也超乎乙全本。(56)另外,保廷樑有一部《大清宪法论》,也出版于宣统年间,规模宏大,为系统论述宪法学说之著作,虽非宪法草案,但长达500多页,堪称国人研究宪法学之巨制,其所耗之心血,也不亚于起草一部宪法草案。(57)在宣统二年下半年,清廷宣布缩短开国会年限之后,国会请愿代表曾发布通告,号召民间起草宪法等文献,并以此作为进一步要求缩短国会期限的先决条件。(58)显然,在宣统年间,关注中国宪法问题的并不乏其人,也确实有人在那时起草了完备的宪法草案,迟先生的判断是欠准确的。

      至于民间起草的文件不可能“公然放到清政府的档案里”,因此清宫档案中所保存的就一定都是政府文件,这种判断也不对。清廷在一些特殊时期,会特许官民上书言事,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的意见就比较容易通过各省督抚或都察院呈递给君主,君主披览后,交给有关衙门处理,或存档,或落实。因此,民间起草的文书,在清宫档案中并不少见。在预备立宪期间,清廷为了集思广益,就曾经有过鼓励低级官员和民间人士上书的举动。(59)笔者在浏览宪政编查馆全宗的时候,在第48号档案中,看到了多份低级官员、学生的政见书,其中有一件,号称是“无敌富强举办易成效速大纲”,大肆吹嘘只要按照其策略,“不须耗费国帑分毫”,便可实现“无敌富”、“无敌强”,“使全球慑服”,完全是一派胡言。这一件,不知作者姓甚,但在文中自称“良”,又说自己“年近七旬,素志不冻馁足矣,至于功名富贵,久无此心”,可见是一个“民间人士”。连这样的呈文都“公然”出现在清王朝的政府档案里,民间起草的宪法出现在清政府档案中,就更不足为奇了。并且,民间起草的法律草案提交到政府,这在清代也是有实例的。前述预备立宪公会发起制订的商法草案,就呈交给了农工商部和法律馆,经稍事修订后,于1910年作为《大清商律草案》提交到资政院审议颁布。(60)

      反复研读乙全本,我很认可尚小明先生的判断,即这一份宪草出自民间手笔的可能性极大。(61)清代公文,有一套严格的校勘制度,极少会出现文字方面的错漏。但乙全本中文字错漏之处却颇多。如“总论”部分开篇第一句“宪法即定家统治之原则”,显然在“家”字的前面漏了一个“国”字。第六条之“法理”中,有“法律之议决,即国会会会议决定”一语,其中显然多了一个“会”字。第9条之“法理”中,“伸缩”被写成了“绅缩”。第36条之“法理”中,“被告人”被写成了“彼告人”。诸如此类的错漏频频出现,很难令人相信这是一份出自政府的文件,更不要说是郑重起草的“李汪宪草”了。

      五、“最重要的”理由也值得商榷

      迟先生断定乙全本就是李汪宪草,非常重要的一条(他自称是“最重要的”)理由是,汪荣宝和李家驹在起草宪法的时候,每一条都写了按语,而乙全本的每一条也都有按语,并且是“名为‘法理’的按语”。

      这一判断也欠准确。

      汪荣宝在日记中,确实有多处为宪法条文写按语的记载。这些记载,确实能说明一个问题,即按照他们的规划,很有可能要给所有宪法条文加“按语”。但是,根据汪荣宝日记,我们尚不能断定“李汪宪草”的条文都已经起草了按语。汪荣宝日记中记载其起草按语的内容如下(不包括修改按语之处):1911年8月2日:“草宪法第十二条按语。”(62)5日:“早起,冷水浴,草第十六条按语……六时许回寓,续草十六条按语,至十二时许始毕。”(63)6日:“早起,冷水浴,草第十七条按语。饭后至焕章殿……又草第十八条按语。”(64)8日:“草第十八条按语。”(65)15日:“以建议增加第十九条,草具按语。”(66)10月2日:“草宪法第四章按语,凡成六条。”(67)7日:“草宪法第四章按语。”(68)8日:“续草第四章按语,凡六条,饭后封送陈侍郎。”(69)17日:“草宪法第四章按语,伏案竟日,成五条。”(70)

      从这些记录来看,汪荣宝肯定是第一章和第四章按语的起草者。但第四章是否已经起草完毕,无从判断。(71)

      10月17日之后,汪氏日记中虽还有关于修宪工作的记载,但再未提起过起草按语一事。此时距11月2日清廷宣布将修宪权交给资政院(从而使李汪宪草成为废案)已只有半个月的时间。即使汪荣宝在17日之后还有起草按语之举,但按照前期起草按语的进度,在这半月之中,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将其余宪法条文的按语起草完毕。当然,在修宪过程中,汪荣宝和李家驹很有可能有分工,二人分别为不同条文起草按语。汪氏9月5日记道:“柳溪来谈,商榷招待议员事,开一名单与之。又将第三章参考条文面致,请加按语。”(72)观此可知,第三章的按语应该是李家驹起草的。纂拟班子在将宪草条文依序分批进呈给摄政王的时候,都附有按语。到10月底,已经在进呈第四章的内容了,可知前三章及第四章部分(也可能是全部)条文已经起草好了按语。问题是,第一、三、四章以外各章的按语是如何分工的?李家驹是否已将其余各章条文的按语起草好?汪氏日记没有提示。在其他证据出现之前,对于“李汪宪草”的所有条文是否加具了按语,只能存疑。“汪荣宝等起草宪法草案时,每一条都写了按语”,迟先生的这一判断匆促了些。

      更重要的是,乙全本的每条正文下,紧接着的文字不是冠以“按语”或“按”或“案”等词语,而是“法理”。迟先生认为,乙全本的“法理”就是按语,因此称为“名为‘法理’的按语”。这一判断似欠准确。

      实际上,在乙全本中,法理是法理,按语是按语,两者并存,而非同一。法理是前77条都有(“通例”四条没有),按语则只有第3、7、10、18、19、20、23、28、72条有。有法理而无按语各条,都是正文后紧接法理,法理部分以“法理”二字开头。既有法理又有按语各条,则是按照正文、法理、按语的顺序排列,按语部分以“案”字打头。

      由此可见,乙全本和李汪宪草在体例上是不同的,李汪宪草是正文加按语(是否每条都加按语,尚不能断定),乙全本则大部分是正文加法理,部分条文是正文加法理加按语,最后四条则只有正文。因此,迟先生判定乙全本是李汪宪草的“最重要的”根据,其实也是站不住的。

      六、今后辨认李汪宪草时可注意之点

      综上可知,乙全本不是学者们一直以来寻找的李汪宪草。李汪宪草是清季制宪的一个重要成果,作为中国第一部由国家制定的完整宪法草案,将来必然还会有学者加入到寻找的行列中来。而已有的探索,已经揭示出李汪宪草的一些要素,可为将来辨认它提供一点帮助。

      其一,李汪宪草的基本精神未出《钦定宪法大纲》之外,强调君权,所规划的是一个二元君主制立宪政体。关于此点,王晓秋、俞江两位先生已作充分论证。

      其二,李汪宪草86条,116项,由10章构成,各章名称如下:第一章、皇帝;第二章、摄政;第三章、领土;第四章、臣民;第五章、帝国议会;第六章、政府;第七章、法院;第八章、法律;第九章、会计;第十章、附则。关于此点,汪荣宝日记有明确记载,也为王晓秋、俞江、尚小明等学者一再揭示。

      其三,第一章有19条。关于此点,俞江先生的论文中已有论及。

      其四,第二章从第20条开始。(既然前19条是第一章的内容,第二章当然从第20条开始。)

      其五,第三章的最后一条是第25条。

      其六,第四章从第26条开始。

      关于第三章的末条和第四章的第一条分别是宪草第25、26条,须从进呈过程推断。汪氏日记中对进呈宪草一事多有记载。如8月10日:“本日由两邸将第一条至第五条正文及按语进呈。”(73)8月20日:“两邸又将第六条至第九条进呈原本宣示。”同日:“先将第十条至第十五条清理,预备进呈。”(74)9月10日:“将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按语清出,由陈侍郎于明日监督誊真,预备进呈。”(75)从这些记录可以判断,第一章分四次进呈,第一次进呈第1-5条,第二次进呈第6-9条,第三次进呈第10-15条,第四次进呈第16-19条。

      对第二章的进呈情况,汪氏日记无记载。对第三章的进呈情况,10月1日记道:“叙斋贝子前蒙召见,奉谕:进呈宪草不必俟泽公销假(时以病痢请假),可接续办理。因约今日会议,将第三章缮齐,于明日进呈。”(76)由此可知,第三章(领土)是单独进呈。考虑到“摄政”、“领土”在宪法中均只有寥寥数条,第二、三章既未一并进呈,则第二章(摄政)当系单独进呈,而无分两次或多次进呈之理。即是说,第五次进呈的是第二章,第六次进呈的是第三章。

      对第四章的进呈,有多处记载。10月4日:“第四章前六条,定明日进呈。”(77)10月12日:“早起,冷水浴。以预备进呈宪草入内,仍由叙斋贝子填写正文(自三十二条至三十七条),予与柳溪装订圈点。”(78)10月21日:“饭后到焕章殿,会议第九次进呈稿本。”(79)既然10月21日预备的是第九次进呈,加上已知10月2日进呈了第六次,则10月4日所言将于次日进呈的必是第七次,10月12日预备进呈必是第八次。由此可以推断,第四章的第7条是宪草的第32条,而该章第1条是宪草的第26条,第三章的末条是宪草的第25条。

      汪氏日记中,有一处对以上推论形成挑战,须加以辨正。8月27日,汪氏记道:“拟改第三章第二十六条条文,参考各书。”(80)这不明明是说第26条属于第三章么?怎么能说第三章末条是第25条,第四章第一条是第26条呢?

      原来,在8月15日议决于第一章内新增一条为第19条之后,(81)8月21日,汪荣宝和李家驹又有在本章再增加一条的打算,且将条文都起草好了。(82)但到了28日开会讨论的时候,汪荣宝又觉得第20条文义不妥,要求“下届再商”。(83)到了9月3日再次开会的时候,索性“将增加第二十条之议作为罢论”。(84)于是,第一章最终确定只有19条。问题是,第一章是19条还是20条,将对以后各章的起止产生影响。8月27日,汪氏心中的宪草,第一章是20条,因此,他此日所记“第三章第二十六条”,在9月3日以后,就应该是“第三章第二十五条”了。故其日记中“第三章第二十六条”之记载,并不妨碍本文之推论。

      其七,第8条是关于君主命令权的。关于第8条,汪氏日记有三处记载。7月9日:“草拟第一章至第八条规定命令权,余欲采普鲁士等国宪法主义,不取独立命令,而略采俄罗斯宪法之意,加入委任命令一层。议久不决,遂搁笔。”(85)7月10日:“与柳公讨论独立命令问题,卒定议采日本宪法主义,而条件加严。”(86)8月17日:“余与柳溪讨论第八条疑义,拟加入消极条件,而以法律未有规定时为限。辨难半日,仍定议用原文。”(87)

      其八,第19条是关于皇室大典的。关于此点,俞江先生已有论及。(88)

      以上八点,希望对于今后寻找李汪宪草有所裨益。

      ①王晓秋:《清末政坛变化的写照——宣统年间〈汪荣宝日记〉剖析》,《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第73、74页。

      ②王晓秋:《清末政坛变化的写照——宣统年间〈汪荣宝日记〉剖析》,《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第75页。

      ③俞江:《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发现及初步研究》,《历史研究》,1999年第6期。

      ④王晓秋:《清末政坛变化的写照——宣统年间〈汪荣宝日记〉剖析》,《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第74页。

      ⑤迟云飞:《清末预备立宪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02页。

      ⑥俞江:《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发现及初步研究》,《历史研究》,1999年第6期。

      ⑦迟云飞:《清末预备立宪研究》,第303页。

      ⑧俞江:《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发现及初步研究》,《历史研究》,1999年第6期,第93页。

      ⑨尚小明:《“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质疑》,《历史研究》,2007年第2期,第169页。

      ⑩俞江:《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发现及初步研究》,《历史研究》,1999年第6期,第92-93页。

      (11)其实据汪氏日记,不能断定李汪宪草的附则是两条。汪氏日记中对附则有三处记载。9月17日:“夜,与柳公讨论改正宪法程叙;草附则三条。”9月19日:“晚饭后又商酌附则,修改字句为两条。”9月20日:“早起,于附则复加修正,与柳公商榷定稿。”因为不知道20日“复加修正”的具体内容,因此,在见到“李汪宪草”真容前,不能断定其附则一定是两条。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北京大学馆藏稿本丛书1汪荣宝日记》(以下简称《汪荣宝日记》),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995、997、998页。

      (12)这是尚小明先生对俞先生观点的总结语,参见尚小明:《“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质疑》,《历史研究》,2007年第2期,第168页。

      (13)俞江:《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发现及初步研究》,《历史研究》,1999年第6期,第96-101页。

      (14)《缩改于宣统五年开设议院谕》(宣统二年十月初三日),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9页。

      (15)《著溥伦等迅拟宪法条文交资政院审议谕》(宣统三年九月初九日),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第97页。

      (16)王晓秋:《清末政坛变化的写照——宣统年间〈汪荣宝日记〉剖析》,《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第76页。

      (17)迟云飞:《清末预备立宪研究》,第303页。

      (18)王晓秋:《清末政坛变化的写照——宣统年间〈汪荣宝日记〉剖析》,《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第80页。

      (19)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九月十二日(1911年11月2日),第1041页。

      (20)王晓秋:《清末政坛变化的写照——宣统年间〈汪荣宝日记〉剖析》,《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第80、81页。

      (21)王先生引用了汪氏1912年1月28、29日的日记之后认为:“他终于看清了风向,决心投靠袁世凯。”王晓秋:《清末政坛变化的写照——宣统年间〈汪荣宝日记〉剖析》,《历史研究》,1989年第1期,第83页。

      (22)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八月二十一日(1911年10月12日),第1020页。

      (23)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八月三十日(1911年10月21日),第1029页。

      (24)关于10月12日所做的工作是为第八次进呈做准备,下文将论及。

      (25)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八月十三日(1911年10月4日),第1019页。

      (26)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闰六月二十三日(1911年8月17日),第964页。

      (27)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七月十一日(1911年9月3日),第1019页。

      (28)唯一的例外是,10月1日有一次为进呈做准备的工作,10月4日也有一次,其间只相距3天。从10月1日日记判断(下文将引用),这应是由于载泽一度请病假,耽搁了进呈的进度,所以在此时加快了速度。参见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第1009、1012页。

      (29)《陆军统制官张绍曾等奏陈请愿意见政纲十二条折》(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第99、100页。此折的上奏时间不是九月十三(11月3日),而是九月初六(10月27日)。

      (30)《著溥伦等迅拟宪法条文交资政院审议谕》(宣统三年九月初九日),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第97页。

      (31)《张绍曾致军咨府代奏电》,杜春和编:《辛亥滦州兵谏函电资料选》,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近代史资料》总第91号,第59页。

      (32)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九月十二日(1911年11月2日),第1020页。

      (33)金毓黼编:《宣统政纪》卷63,宣统三年九月丙子,中华书局影印本,1987年版。

      (34)迟云飞:《清末预备立宪研究》,第303页。

      (35)俞江:《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发现及初步研究》,《历史研究》,1999年第6期,第92页。

      (36)迟云飞:《清末预备立宪研究》,第303页。

      (37)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六月十四日(1911年7月9日),第925页。

      (38)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六月十五日(1911年7月10日),第926页。

      (39)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六月十八日(1911年7月13日),第929页。

      (40)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六月十二日(1911年7月15日),第931页。

      (41)如8月15日记道,载沣对宪草第1-5条的正文“无所更易”,“惟按语颇有删节”。8月28日记道,载沣对宪草第6-9条的按语“删削不少”,“语极简当”,“而条文一无更动”。9月10日记道,载沣对第三次进呈的宪草,“除删改按语外,又将第十二条第二项删去”。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第962、975、988页。

      (42)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闰六月二十五日(1911年8月19日),第966页。

      (43)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闰六月二十六日(1911年8月20日),第967页。

      (44)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闰六月二十七日(1911年8月21日),第968页。

      (45)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七月十二日(1911年9月12日),第990页。

      (46)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七月二十三日(1911年9月15日),第993页。

      (47)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七月十六日(1911年9月8日),第986页。

      (48)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七月二十三日(1911年9月15日),第993页;9月18日:“将‘法律’一章修改数处。”19日:“修改法律章,参考各书。”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第996、997页。

      (49)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七月二十五日(1911年9月17日),第995页。9月19日:“柳公对于‘会计’一章颇有增损。”《汪荣宝日记》第997页。

      (50)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七月二十七日(1911年9月19日),第997页。

      (51)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七月二十八日(1911年9月20日),第998页。

      (52)俞江:《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发现及初步研究》,《历史研究》,1999年第6期,第93页;尚小明:《“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质疑》,《历史研究》,2007年第2期,第169页。

      (53)朱英:《预备立宪公会拟订商法活动述论》,《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4期,第71页。

      (54)关于该书稿本与出版物之间的差异,可参考彭剑:《也谈“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中的“甲残本”》,《历史档案》,2011年第3期。

      (55)北鬼三郎:《大清宪法案》,东京经世书院明治四十二年版。

      (56)张伯烈:《假定中国宪法草案》,并木活版所(日本东京)宣统元年印行。此书除张氏私拟宪法草案外,尚附有“日本十八大家清国立宪问题评论”。

      (57)保廷樑:《大清宪法论》,公木社(日本东京)宣统二年印行。汪荣宝读过保廷樑的这部书,并有评论:“阅云南保君廷樑所著《大清宪法论》,瑕瑜互见,足供参考。”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八月二十日(1911年10月11日),第1019页。

      (58)“国会为立宪机关之根本,必须举办,非以为立宪庶政之观成,行斯典礼。其所当提前办理者,只有宪法及议院法、选举法而已。乃者纂拟宪法业已钦派大臣,而议院法、选举法亦大率责成宪政编查馆即日编订。顾宪法寥寥数十章,关系颇巨。京师报界有要求人民参预之议,未审海内政法家意见如何?径行请愿将推举人员参预其间则允准与否尚难逆料,或私家纂拟成书呈备采择是亦一说。”“诚能代为编纂,克期告成,则筹备纲要业已毕举,三年期限或尚可变更。朝廷初无成见以靳国会,所以迟迟不即举办者,只此数端之未备耳。能举此数端而代为设备,令彼持缓进主意者无所设辞,关其口而夺之气,则异时请愿,度尚可再举。诸君子于政法学理研究有素,惓念国会之前途,倘亦奋然为之,以成鸿制乎。”参见《国会代表团再通告书》,《时报》,宣统二年十月二十八日,第2版。

      (59)如1907年7月8日颁发了如下一道谕旨:“自今以后,应如何切实预备,乃不徒托空言,宜如何逐渐施行,乃能确有成效,亟宜博访周咨,集思广益,凡有实知所以预备之方施行之序者,准各条举以闻。除原许专折奏事各员外,其余在京呈由都察院衙门,在外呈由各地方大吏详加甄核,取其切实正大者选录代奏。”参见《立宪应如何预备施行准各条举以闻谕》(光绪三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44页。

      (60)尚小明:《“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质疑》,《历史研究》,2007年第2期,第169页。

      (61)其实,从迟先生的一条注释判断,他也无从完全否定乙全本出自民间的可能性:“但如果系民间人士所拟,并放到档案里,显然是清廷相当重视,汪荣宝在日记中应该提及。因此,此宪草来历还应进一步研究。但至少这部宪草与清政府有关系。”参见迟云飞:《清末预备立宪研究》,第303页。迟先生的第一句想表达的是,既然汪荣宝日记中没有提及此宪草,说明它不应该是民间起草。但后两句则明确传达出,他也认为乙全本究竟是谁起草这一问题,尚待研究。这与他在正文中明确主张的乙全本就是官方起草的李汪宪草之说,显有出入。

      (62)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闰六月初八日(1911年8月2日),第949页。

      (63)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闰六月十一日(1911年8月5日),第952页。

      (64)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闰六月十二日(1911年8月6日),第953页。

      (65)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闰六月十四日(1911年9月8日),第955页。

      (66)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闰六月二十一日(1911年8月15日),第962页。

      (67)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八月十一日(1911年10月2日),第1010页。

      (68)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八月十六日(1911年10月7日),第1015页。

      (69)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八月十七日(1911年10月8日),第1016页。

      (70)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八月二十六日(1911年10月17日),第1025页。

      (71)10月9日:“第四章按语已经清出,二公各无异词,惟删去一句。”观此,似乎第四章的按语已经起草完毕。但17日又记:“草宪法第四章按语,伏案竟日,成五条。”可知9日所记“已经清出”的第四章按语,是指已经起草好了、准备进呈给摄政王的部分而言。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第1017、1025页。

      (72)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七月十三日(1911年9月5日),第983页。

      (73)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闰六月十六日(1911年8月10日),第957页。

      (74)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七月初五日(1911年8月20日),第975页。

      (75)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七月十八日(1911年9月10日),第988页。

      (76)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八月初十日(1911年10月1日),第1009页。

      (77)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八月十三日(1911年10月4日),第1012页。

      (78)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八月二十一日(1911年10月12日),第1020页。

      (79)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八月三十日(1911年10月21日),第1029页。

      (80)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七月初四日(1911年8月27日),第974页。

      (81)“早起,冷水浴。以建议增加第十九条,草具按语。九时入内……旋又议决以制订皇室大典之事于本章内特设一条,为第十九条。”参见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闰六月二十一日(1911年8月15日),第962页。

      (82)“又与柳溪讨论第四章,修改文字,增加一条。傍晚,就寺旁散步。柳公以日本宪法第三十一条,余未经采入,颇有疑义。余因谓此条殊不可解,与其于第四章内采用此条,不如以大权事项非列举所能尽之旨,酌采依藤及穗积诸人学说,明白规定,列入第一章之末,作为第二十条。柳公大以为然。因酌拟条文,彼此商定而罢。”“依藤”原文如此,当为“伊藤”,指伊藤博文。参见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第968页。

      (83)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七月初五日(1911年8月28日),第975页。

      (84)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七月十一日(1911年9月3日),第981页。

      (85)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六月十四日(1911年7月9日),第925页。

      (86)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六月十五日(1911年7月10日),第926页。

      (87)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稿本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汪荣宝日记》,宣统三年闰六月二十三日(1911年8月17日),第964页。

      (88)俞江:《两种清末宪法草案稿本的发现及初步研究》,《历史研究》,1999年第6期,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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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整本书”不是“李王仙草”_钦定宪法大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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