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老挝法院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张柏松(CHANTHANONG KHEUNVILAY)
山东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590
摘 要: 老挝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社会制度与中国有很多共通的地方,而且老挝深受中国儒家文化的影响,主张以和为贵,所以调解制度在老挝民事诉讼中深受欢迎,本文主要从调解制度近期在老挝的发展、制定、构成类型、调解原则等几个方面系统简略介绍了老挝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以勾画出老挝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基本轮廓,并对老挝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作了简要点评,随着经济的发展,调解制度在老挝将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 老挝法院;民事诉讼;民事调解;调解制度
老挝调解制度的发展,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调解是老挝社会常用的纠纷解决方式,跟中国农耕社会的传统思维一样,老挝民众多认为“去法院诉讼是一种不幸”,长久以来,村规民约成为调解的最重要规则,并被用以解决同一村落成员间的民事纠纷。
——在行动目标上,到2020年,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95%以上,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2%以上,水质达标率整体有较大提高,全面解决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省水利厅先后制定《山西省36个国定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户饮水安全和水利技术帮扶工作方案》和《有脱贫任务县农村饮水安全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饮水安全和水利技术帮扶工作。
1975年,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独立之年,遵循苏联模式建立社会主义国家,老挝人民革命党执政,社会经济的各方面均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民商事纠纷和重要社会问题由老挝人民革命党予以安排与调整,民事诉讼中实行调解制度也得以确立。
根据《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资助政策声明》的有关要求,所有变更申请均须在变更前至少30天向项目管理官员提交书面材料(可采用电子邮件)。变更申请需要获得批准,如未获批准即实施则可能导致被拒付相关经费乃至中止课题资助。
上世纪九十年代后,老挝制定并实施革新开放政策,大力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法制国家的构建。二十多年来,老挝经济一直稳步高速发展,平均GDP增长在5%以上,这背后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与民众价值追求的多元化,并导致纠纷总量不断扩大、类型日渐复杂。纠纷解决需求与司法供给之间的矛盾,制约了老挝革新开放事业的深度推进。为此,老挝积极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将司法改革作为实现国家战略的关键措施。新形势下,老挝制定了包括纠纷解决机制在内的一系列重要法律。受益于立法革新与司法改革,老挝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取得了很大发展,现代调解制度在老挝初现端倪。
村级调解:村级调解以村庄为基础,有一个公平的制度帮助解决村内的冲突,力求通过和谐的手段解决冲突。协助村政当局教育人民建立法律意识,尊重和实践法律,加强村内家庭和人民的团结,确保村庄和平安定。
《民事诉讼法》、《商事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施行,是老挝落实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促进了老挝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从2000年至今,老挝调解制度的发展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仍有不足。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老挝,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推进调解规范化的进程,有关调解的规定已经在不少法律中有所体现,但是,其调解立法仍呈现碎片化之势。老挝关于调解立法的原则性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之中:《民法》,《商法》,《企业法》,《投资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家庭法》等。[1]上述法律指出,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并鼓励当事人使用,例如,《商法》第31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应当由当事人选定的一个机构、组织或个人来进行。[2]
根据研究发现,企业员工的个体差异对工作绩效有着明显的影响。梅奥等人的研究也证明了工作满意度与工作绩效之间存在一些联系,这为理论模型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因此,以研究动机与目的,并参考组织行为学、人才测评、绩效管理等相关理论和其他实证研究,以员工人格特质和工作满意度为自变量,工作绩效为因变量,提出了本文的研究假设。
一、老挝法院民事调解制度的制定
(一)自愿原则:冲突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这意味着当事人的决定是在没有被其他人强迫或施加压力的情况下达成协议的条件,当事人必须自由决定,如果通过干扰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来调解,就有可能纠纷的调解不是公平正义的。因此,尊重自愿是调解过程中的一个基本要素。
法庭调解是民事诉讼的一个方面,这是一项涉及法院诉讼和诉讼参与者的诉讼,旨在考虑解决法律规定的多种民事诉讼,包括商业,家庭,劳工和其他纠纷的投诉和诉求。政府通过分享经验教训,信息和技术,根据老挝参与的国际条约和公约提高司法机构的水平,促进民事诉讼方面与外国的国际合作。法庭调解中的所有内容均符合政府对民事诉讼的处理方式,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准确性,正当性和公正性。所有这些都反映了老挝在民事诉讼中的政策,以确保诉讼程序得到公正执行,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
二、老挝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类型
老挝如下有几种类型的调解:村级调解,调解中心和经济争议解决办公室的调解,行政机构的调解和法庭上调解。
以上句子都是具备“处所名词”、“存在动词”以及“存在主体”三要素的常规存现句;唯一不同的是例(1)、(2)存在主体位于句首,而例(3)、(4)置于句首的则是处所词语;在汉语存现句中,无论是时空词(或方位词)还是存在主体放于句首都是被语法接受的,这是因为汉语中存在容器存在句和链式存在句两大类;前者存在主体位于存在动词右边,反映的是焦点凸显和视角选择的问题,后者存在主体置于存在动词左边,体现的是一种能量传递图式,由施事者出发经存在动词抵达受事者,且二者位置关系一经固定不能颠倒;在例(1)、(2)中存在动词右向,是链式存在句;例(3)、(4)存在动词左向化,是容器存在句。
调解中心和经济争议解决办公室的调解:财产纠纷通过调解中心调解,这是在法庭外进行的,通过一个或多个调解员,找出所有最佳的调解方式来结束冲突。解决经济冲突是通过经济争议解决办公室来统一调解经济纠纷。
行政机构的调解:如果冲突无法解决或无法调解,双方均有权要求跟案件有关联的的行政机构根据其作用进行调解,包括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无法在村一级达成争议时可以提供给地区级组织来调解。
笔者将从调解制度的制定、构成、基本原则等几个方面系统的阐述老挝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我们应该充分利用雄安的地理位置优势,最大限度整合现代信息技术和京津人才优势,整合相关信息,建立信用情况的数据库,将各类企业与相关单位的环保、节能、减排、违法违规信息汇总到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中。根据各类问题纳入到案例库,引导并加强对关键指标的监测和评估。
调解包括三个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统一原则。
(三)统一原则:每个当事人的冲突解决方案是根据统一的原则来制定的,每个当事人的冲突都享有相同的权利。该原则基于《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的原则,其中规定:民事诉讼必须确保在老挝公民,非公民,外国人在法律上不受歧视,各种族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社会经济地位,语言,教育水平,职业,出生地等不同但都应受到统一的法律保护。
三、老挝法院民事诉讼中调解的原则
法庭上调解:冲突的案件可以提交给法院调解,这意味着双方在村里调解后无法和解,或在司法调解中心或相关的行政机构亦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均有权对法院提起诉讼。地区法院有权直接接收发生价值不超过250万(人民币)的民事纠纷,省法院或中级法院有权接收发生价值超过250万(人民币)的民事纠纷。[4]
老挝政府通过制定政策,规则,提供预算,人员和设备,公平公正地进行司法审判,为民事诉讼创造了有利条件。法院有责任和义务使用所有在诉讼的各个阶段能达成一致的各种方式,只要对当事人和诉讼程序有利,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任何一方或法院的意见之间进行调解。老挝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法律和法规,提供预算以及建设基础设施来促进和创造有利于法院运作的条件,使判决透明和公正。老挝政府重视倡导法律教育,使人们能够理解和熟悉司法程序。法院诉讼程序遵循基本原则,确保人民在法律和法庭上的平等,保障公民打击犯罪的权利,确保诉讼过程中的独立性,尊重司法程序,确保小组审判原则,在诉讼中使用老挝语,确保在法庭上公平审判,尊重并严格执行法院的判决。在老挝人民共和国立法总体规划中,政府加强了法律的作用,以确保人民最高法院在司法程序中的作用,并指导地方法院在法律适用和法院管理方面有效运作,提高快速审判的能力,以便法院有能力迅速解决争议。[3]为了增加司法机构的责任,为法官制定纪律规则,确保法院独立依法审判,确保法庭诉讼的民主原则,使所有法律程序符合法律,老挝政府增加了律师协助诉讼各阶段的法律要求,还保障了证人在法庭上作证的权益,使法官在法律基础上作出判决,使诉讼公平公正,为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秩序。
(二)平等原则:老挝法院为老挝的公民,非公民,特别是外国人提供便利,通过系统性的整理法庭证据,确保法律诉讼程序有效,法律的准确使用。法院不仅会考虑所有公民的各种法律权利,而且还要求所有公民依法生活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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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法院民事调解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老挝这些年的政治稳定,经济增长提供了坚实的基础。[5]究其原因,是因为老挝民事诉讼主要有这几个优点:为了让双方顺利达成一致,调解过程和谐有序;有严格的法律制度;有法律明确规定了法院管辖权的范围等等。但是老挝民事诉讼也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例如一些调解案件尚未成功,无法让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于一些调解员缺乏经验,调解员不能够真正调和矛盾;仲裁庭的权利和作用还不够完整;用于解决案件的法律比较松散,有些案件不能在法庭上起诉等等,但是瑕不掩瑜,随着老挝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不断完善,调解制度的前景和作用必将越来越大。
四、法院调解的方法
根据法律要求,法院的调解在诉讼中主要有两种方法:
(一)诉讼时的调解方法
当法官审理案件时,法官将给予双方再次调解的机会,调解员必须执行以下操作:
从本质上来说,税收是国家强制无偿占有纳税人的财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逃避缴纳税款即为纳税人违背义务。对于逃避税款的行为,因为“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所以有说法认为将逃避缴纳税款的罪名更加人性化。
最初的投诉审查通常由检查员来检察审核,审核诉讼的内容,价值多少,法院是否有权审议它,法官必须致电请愿人沟通,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冲突问题是研究的基础,最初的诉讼人参与必须以书面形式书写,为请愿书提供有用的信息拒绝被起诉或反诉的文件,在提交案件之前,必须调查并寻求谈判的方式。当事人同意解决在法庭调解前解决的争议,如果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减免达成协议,将导致执法立即偿还所有债务,如果不能一次付清所有债务可以分期付款,第一次的付款至少是总债务的1/3。
在调解纠纷中,如果双方同意,法官将根据合作伙伴的协议进行记录,调解员对调解结果必须作出调解说明。
(二)听证会上进行调解的方法
在法庭听证会上进行调解可以从听证程序到检察官办公室声明之前的阶段完成,或审判长宣布关闭法庭前为了考虑案件和判决是不公开审判进行的,不允许双方再调解,但是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也可以在其他法庭诉讼中解决争议,包括司法执法办公室。
在记录进行完后,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由检察院书记员和法院陪审团进行制作调解书共同签字,然后法院陪审团将发布命令并采取行动,调解结果自调解之日起,不允许双方和第三方对协议提出上诉,并严格按照相关部门的命令执行。
五、调解工作将带来的利益
对政府和法院来说,调解将减轻该法院对案件的工作,同时还可以在纠纷调解方面减少了复杂的工作环节。尤其是较小的纠纷案,避免把案件堆在法院、节省了时间以及减少了案件执行的所有费用。
对双方来说,相比于诉讼,调解能够减少各种费用,包括:律师费用、材料费以及其他费用,将给双方带来便利,节省时间,使双方具有更高的满意度、以更包容、和谐的方式找到公正和公平的结果。
[ 参 考 文 献 ]
[1]关于老挝司法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M].国会出版社,2012.7.
[2]关于老挝司法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198条[M].国会出版社,2012:62-63.
[3]关于老挝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课程培训中心[M].法院出版社,2015:1-4.
[4]PHAIMANI SAYVONGSA.关于公平建立的基本知识[M].老挝国立大学文法学院出版社,2015.1.
[5]BOUNTA SORPHABMICHAI.关于硕士学位争端解决的过程:泰国法-老挝法比较研究[M].thammasat university(thailand)出版社,2004:16-17.
[6]关于老挝法院审判执行组织法[M].法院出版社,2008年7月25日,第5条.
中图分类号: D92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12-0103-02
作者简介: 张柏松(CHANTHANONG KHEUNVILAY )(1980- ),男,老挝留学生,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2015 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