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改革论文,国有资产管理论文,体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新一届政府机构五大改革任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必将进一步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
科学高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性体制建设,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涉及所有制实现形式、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监督和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相互关联的体制和机制。
90年代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已取得重大进展。国有企业改革方向和基本战略已经明确: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坚持抓大放小、有进有退的方针,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根据这一精神,中小企业大多数已完成转制重组;大型企业普遍进行了辅业分离重组及内部改革、公司制改制,部分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目前国有企业在工业及商业、社会服务业领域中所占的比例已降至40%左右。但是,老的大型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和政府职能,这三者之间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一种互为依赖的“铁三角”关系,集中了旧体制中主要的深层矛盾。这种矛盾至今未得到根本解决。
因此,为实现到2010年基本完成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还需要进一步推动国有经济体制的改革。
第一,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国有经济的比重大体占5%左右,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一般占10%左右。来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数字表明,目前中国国有企业在工业及商业、社会服务业领域所占比重仍然偏高。同时,在产业领域上的分布结构也不尽合理。
十五大提出要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后,国务院针对具体行业和企业做了不少关系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决策,地方在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方面亦做了不少探索。但是由于没出台涉及国有经济进退领域及边界的总体规划和基本政策,一些地方无所适从,出现了要么用“刮风”或“绕道”方式进行重组调整,要么等待观望错失机会。这两种情况都影响了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效率。
进一步明晰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总体规划和基本政策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需要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
第二,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
十六大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同时,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解决了国有企业实际产权责任和名义产权责任不统一的问题,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调动各级政府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奠定了体制基础。
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经贸委指导国有企业改革与管理的职能、企业工委管人的职能,以及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职能整合起来形成了新的国资委。新的国资委是经过全国人大决定,专门代表国务院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管国有资产的特设机构。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但不含金融企业资产的经营性资产。
根据授权,国资委依照《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进行指导和监督;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资委的成立,从构架上基本解决了“政资不分”的问题,实现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经营的有效形式,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等的监管制度。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
但改革后的国资管理体制仍存在众多问题有待解决。
一是国资委职能的定位存在冲突。根据中央对国资委的“三定”方案,国资委既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的职能,又具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能,会在许多场合出现角色冲突。国资委既是规则的制定者,也是规则的执行者;既是出资人,也是代表国家对自己投资企业的监管人。这样的制度设计虽然可以避免多头管理的弊病,但仍然没有摆脱中国长期形成的政企不分、经营者与管理人合二为一的局面。
二是《国有资产法》亟待出台。立法先行是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国资法出台已是迫在眉睫,但法律的出台需经上下左右权衡,非一朝可成。实际上,国资法起草已历经十个寒暑,其间多有反复。5月13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为国资管理立法提供了先机。
三是现在体制设计着眼于改革原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但对于这一体制如何有效运作,还缺少操作层面的考虑。因此,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效运行还有大量问题需要解决。出资人机构的定位和运行规则问题尚不明确。出资人机构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还是“运营”机构?其职责是什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具是什么?除“监管”功能外它是否拥有“运营”的功能?如何集中统一行使所有权,做到不“缺位”又不“越位”?如何提高国有资产状况的披露水平,接受各方面监督?出资人机构在创建和维护良好公司治理方面如何充当积极角色,推进有效公司治理的进展?这些重要问题,需要有配套的系统设计,边探索边实施,逐步解决。
四是对国有资本分类监理的问题亦尚待研究。
第三,需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处理好党管干部原则、企业党组织、职工民主管理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
大型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还未到位。部分大企业改制的法律形态尚不明确。一些特大企业仍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与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相距甚远。国有企业上市普遍采用的一股独大和存续公司控股上市公司的模式,带来一系列弊端。存续公司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大幅度交叉任职和大规模关联交易,使一些存续公司凭一股独大的地位任意掏空上市公司,扼杀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一些公司“转制”但不转治理结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到位。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有效制衡的组织结构和协调机制尚未形成。企业重组和资产结构调整还存在许多认识、政策和体制性障碍。跨行业、跨地区的并购重组仍然难度较大,目前的干部人事制度也与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现实的冲突,企业党组织、职工民主管理与法人治理结构的结合还没有一个很好的模式。解决这些问题,仅靠企业自身力量是不行的。
今后几年,大型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将成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题。建议出台规范和指导大型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政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状况。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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