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是否能提高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_债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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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07年证监会颁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业务许可、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信用评级市场逐渐发展起来。信用评级是债券投资者判断债券的违约风险、评估债券价格的重要依据。在我国大力发展债券市场的背景下,研究信用评级的影响因素尤为重要。然而,目前我国有关信用评级的研究较少,仅有的几篇文章,也主要从理论或案例的角度展开(王敏,2006),相关的实证研究较为缺乏。因此,本文从信息不对称的视角,分析审计质量与公司债信用评级的关系。评级机构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评级,审计质量越高,其信息鉴证和保险作用越大,发债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越低,信用评级越高。

本文以2007至2011年上市的公司债为样本,同时考虑债券条款和发债主体的特征,分析审计质量与信用评级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审计质量越高,公司债的债券评级和主体评级越高。此外,相比国有公司(央企),民营企业中审计质量对债券评级和发债主体评级的影响更大。本文从债权人的角度讨论了高质量审计的作用,对上市公司选择审计师有一定参考价值,同时还为我国信用评级的影响因素提供了大样本证据,陈超和郭志明(2008)利用企业债券的研究并没有发现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绩效(如资产收益率)对评级的显著影响的证据,他们还指出这种证据的缺失说明当时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评级与欧美的债券市场存在极大的差异。本文的研究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信用评级市场正在逐渐发展和完善。

全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介绍中国公司债市场和信用评级市场的制度背景;第三部分回顾相关文献并提出研究假设;第四部分中讨论本文的研究设计;第五部分展示和分析实证结果;第六部分进行稳健性检验;第七部分为全文总结。

二、制度背景

2007年起,我国大力推动公司债市场发展。公司债是以企业为发行主体的一种直接融资产品,相关的法规主要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后简称《办法》)。《办法》要求“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的公司才可发行公司债,并且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同时,《办法》还规定了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信用评级市场的主要法规,该法规对评级公司的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目前,国内主要债券评级机构有中诚信、联合、鹏元、大公和上海新世纪这五家。截至2012年底,在公司债券市场上,中诚信以35%的市场份额居首。

与公司债有关的评级包括债券评级和发行主体评级。理论上讲,主体评级是对发行主体的整体信用状况的评价,而债券评级是对特定债券的评级。在实践中,债券评级与主体评级并不完全一致。主体评级反映的是发行人偿还无担保债务的能力,债券评级则是在主体评级的基础上,根据债券契约的设计进行调整而制定的级别。例如,某一债券的担保条款只适用于该债券,该债券投资者与同一发行主体的其他债权人面临的违约风险并不同,体现为债券评级与主体评级的不同。

三、文献回顾和研究假设

审计具有信息鉴证和保险作用(Maxwell和Miller,2004)。审计可以缩小报告的会计数据和真实会计数据之间的差距(Watts和Zimmerman,1981),提高财务报表可信度,从而降低债券投资者和发债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Ball,2001)。审计还具有保险作用(薛祖云等,2004)。投资者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来进行资源配置(Maxwell和Miller,2004),当审计师因工作失误或欺诈造成债权人损失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审计事务所提供赔偿,即审计的保险作用(Dye,1993)。由于债权人的索取权优先于股东,所以债权人享受的审计保险作用高于股东(Maxwell和Miller,2004)。Smith和Warner(1979)指出保险也可降低发债公司与债券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我国的实证研究结果基本支持上述观点,胡奕明和唐松莲(2007)发现银行贷款利率与借款企业的审计意见和审计事务所规模有关,廖义刚等(2010)以2000至2005年我国A股财务困境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当公司被出具持续经营意见时,第二年银行贷款水平显著降低。

信用评级衡量的是债券或发债主体的违约风险(陈超和郭志明,2008)。评级机构根据发债公司经审计的财务信息,对债券和发债主体进行评级(Calderoni等,2009)。审计质量越高,审计事务所规模越大,其鉴证水平也越高,提供的保险价值也越大,因此降低了债券投资者面临的违约风险。基于此,提出以下假设。

H1a:审计质量越高的公司债发行公司,其债券信用评级越高。

H1b:审计质量越高的公司债发行公司,其发债主体信用评级越高。

国有企业往往能够获得更多的政府支持,在出现债券无法偿还的情形时,国企也比较容易获得银行贷款,所以他们的违约风险较低(Chen等,2010)。因此,我们预期审计的保险作用因股权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并提出以下假设:

H2a:与国有公司相比,非国有发行公司受到审计质量对债券信用评级的影响较大。

H2b:与国有公司相比,非国有发行公司受到审计质量对主体信用评级的影响较大。

H3a:与非央企相比,央企受到审计质量对债券信用评级的影响较小。

H3b:与非央企相比,央企受到审计质量对主体信用评级的影响较小。

四、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本文采用2007至2011年间所有在沪深两市发行的公司债为样本,去掉不在A股主板上市或大部分财务数据缺失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最终样本为126家上市公司发行的152只公司债。从代理冲突程度和约束机制来看,研究审计对债权人的价值,公司债是最好的样本。在确定样本后,我们在2007到2011年期间,每1年取1次观测,并结合债券合约中的条款设计以及发债公司特征,共得到债券评级观测395个,主体评级观测437个。所有的数据均来自WIND数据库、IFIND数据库、 CSMAR数据库与公司年报。

(二)变量构建

本文研究公司债的债券评级或主体评级与审计质量之间的关系。常见的表示审计质量的变量有:努力程度、事务所类型、审计师的经验和行业专长、审计任期、审计收费、客户重要性、非审计服务、审计委员会特征等。本文采用是否选用“四大”(BIG4)作为审计质量的代表,并在之后采用“十大”(BIG10)和审计费用(LNAUNDIT_ FLL

一、引言

价格与声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元素,它们共同推动了西方审计机制的有效运行[1]。同时,价格与声誉也是在位者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为了推动企业国际化战略的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的呼声越来越高,中注协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中明确提出“走出去”战略,为我国事务所进军海外市场吹响了号角。但我国事务所在境外市场上并不存在价格及声誉优势,因此,如何应对境外审计市场在位者的价格与声誉竞争就成为国内事务所海外扩张时亟须解决的问题。由于“走出去”战略刚开始实施,并无相关案例可供研究,因此,本文从在位者审计师利用声誉、价格与进入者审计师竞争这一普遍规律出发,采用KMRW声誉模型及垄断限价模型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我国事务所进入境外审计市场的对策[2-3]。

KMRW声誉模型及垄断限价模型自开发以来就被用于多个领域的声誉与价格问题研究,如KMRW声誉模型曾被用于研究政府的货币政策、风险投资中的激励效益、医院声誉治理及房地产中介公司欺诈分析等领域。垄断限价模型曾被用于研究政府限价房定价、限价订单市场价格发现等方面[4-9]。但几乎没有学者把这两个模型应用于审计领域,更遑论境外审计市场策略选择问题。另外,学者们对审计师声誉与审计费用的研究多集中在审计师声誉对审计费用的影响上,如Allen等、Bandyopadhyay和Kao、李连军和薛云奎分别以澳大利亚、加拿大安大略省及中国审计市场为对象,研究了在没有垄断或寡头垄断租金的情况下,仍然存在审计溢价的现象,他们认为国际大型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溢价是由品牌声誉引起的[10-12]。但鲜有学者从策略选择的角度研究审计师声誉与审计费用,本文拟就这一选题进行深入研究。

二、策略选择与信号传递模型

(一)在位者的策略选择

声誉与价格一直是审计市场竞争的焦点。与价格相比,声誉形成后的利用成本较少,且声誉可以增加对审计服务的需求和服务报酬[1]。实证研究发现,利益相关者认为高声誉的审计师能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也能够在诉讼中为投资人提供额外担保,他们更希望企业聘请高声誉的审计师[13-14]。因此,在低成本优势与高认可度优势的基础上,境外市场审计师首先会利用声誉优势阻止竞争对手进入。然而,当高声誉审计师数量增加到一定程度时,这种优势就会消失,即整个审计市场的声誉溢价与高声誉审计师数量呈反比[15]。这表明当竞争者也具有一定的声誉时,声誉优势为在位者审计师带来的溢价与市场份额将会缩小,利用声誉已不能获利,在位者审计师不如引入价格机制与进入者竞争。因此我们把在位者审计师的策略选择分为两个阶段:在竞争初期,在位者拥有绝对优势的声誉,可采用声誉机制与进入者竞争;在竞争后期,即竞争者声誉建立后,在位者可采用降价策略来扩大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二)信号传递模型

传递价格信号与声誉信号都需要付出成本,不同在位者发送信号的能力不同,这种能力差异能够被外部竞争者观察并作为采取应对措施的依据。基于此,本文假设:第一,在竞争初期,在位者审计师存在低质量与高质量两种类型,他们均需依靠发送高质量的声誉信号来获取市场份额;第二,竞争者声誉建立后,在位者审计师的声誉优势已不再明显,只能转向价格竞争。本文以信号传递博弈为基础,对在位者的价格与声誉策略进行研究,并观察在位者的信号发送策略,以期为我国事务所在海外竞争提供应对措施。

三、传递声誉信号

审计师声誉是审计师保持独立性的动机[17],利益相关者更愿意企业聘请高声誉的审计师以保证审计质量[18-19]。审计质量是审计师发现某一违约行为并对其进行报告的联合概率[1],这种违约行为发生的概率可由利益相关者通过观察审计师出具审计报告的准确性来判断,即当在位者审计师提供了不准确报告后③,利益相关者就认为其审计质量较低,审计师的市场份额就会下降。但事实上出具不准确报告是难免的,审计师难以维护与声誉有关的“准租”[2]。因此所谓的高质量审计师与低质量审计师的区别仅在于两者在维持声誉时间上的差异,这也是进入者区分它们的依据。

(一)假设

本文假设市场只存在高质量和低质量两种审计师。相比而言,低质量的审计师会基于某种原因(如来自管理层的压力)出具虚假报告;高质量审计师不会出具不准确报告④。但二者并不存在声誉上的明显区分,因为低质量审计师往往会通过出具准确报告来伪装成高质量审计师,进而建立声誉。基于此,本文将这两类审计师的单阶段效用函数设为:

即声誉能够提高低质量审计师的效用,这也是强声誉对低质量审计师有益的原因。但是如果低质量审计师在T-1阶段出具了不准确报告,那么利益相关者会认为审计师在T阶段仍会出具不准确报告(该审计师的质量较低),阶段T-1也将成为最后一次博弈期。由此我们暂且假设低质量审计师在阶段T-1之前总是出具准确审计报告的,而利益相关者也产生如下预期⑦:

四、传递价格信号

当进入者的声誉与在位者相同时,声誉优势已不能帮助在位者获利,此时在位者必须转变竞争策略即采用价格机制重获市场。但由于在位者会随着进入者的跟随降价持续降价,而在位者的价格又不能无限制降低,因此降低审计收费是一种不可置信的承诺,单纯依靠降价是不可能挤出跟随者的。那么降价的真正意图在哪里?Milgrom和Roberts发现,在位者采取降价的方式传递他为低成本、与他竞争无利可图的信息[3]。但并非所有类型的在位者都能承受降价的成本,所以

图1 价格信号模型图

该式表示,当高成本在位者发降价信号获得的利润比不发降价信号高时,就会出现混同均衡。

(一)进入初期的对策

研究发现审计师声誉能够帮助审计师保持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与收费[1,10-11,18-19]。因而尽快在境外市场建立声誉是应对在位者审计师的最优策略。上述分析发现事务所延长声誉建立时间与提高利益相关者的质量信心对审计师声誉建设尤为重要,因此我国事务所可从控制声誉风险与加强声誉建设信心入手建立声誉。

1.控制声誉风险

近年来事务所声誉毁损事件屡见不鲜,如何控制声誉风险已成为国际审计市场关注的问题之一。与国际大所相比,本土所的声誉资本较少,一旦遭受声誉危机就很难恢复。所以为了将声誉风险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且延长声誉建立的时间,事务所应将声誉风险评估纳入决策过程。具体可采用以下方法:一是建立全球统一的服务标准及统一的员工思维方式,这样有助于统一管理,缓解合并过程中事务所与当地文化的冲突;二是要坚决杜绝那些有悖于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的决策;三是要对那些仍存在风险的各项决策制定危机管理计划,并在计划中增添声誉管理的内容,在思想、组织、行动、资源上做好危机发生前的必要准备;四是CEO与事务所主管声誉的部门要关注来自各方的批评及媒体对事务所的报道,及时发现声誉上的变化。

2.加强声誉建立的信心

加强声誉建立的信心,需要考虑利益相关者与事务所两个方面,具体来说:一是要进行信息传递工作,即我国事务所在海外市场开展审计业务之前,可采用网络或社区宣传、提供免费培训,参与当地政府审计技术的开发等方式,提高利益相关者对我国事务所专业技术的认可度,从而提高我国事务所为高质量的先验概率;二是监管机构应为本土所与境外上市企业之间建立联系提供协助、出资推动本土所的专长研发与形象宣传,加强本土所拓展海外业务的信心。

(二)声誉建立后的对策

依照垄断限价模型的研究结论,在位者审计师的策略可分为两类:一是分离均衡识别的高成本在位者;二是混同均衡中成本类型难以判断的在位者及分离均衡中的低成本在位者。第一类在位者是高成本审计师,他的特点是:混同均衡中以模仿低成本在位者为战略,而在分离均衡中以利润最大化为战略。但由于在位者的成本限制,使得价格竞争难以长时间维持,且目前我国事务所已具有参加此类审计市场价格竞争的能力。因此在价格竞争时可以:第一,采取适当降价策略。由于该类在位者审计师价格竞争实力不强,我国事务所可运用降价把在位者挤出市场。第二,建立固定和忠诚的客户关系群。价格战并不是海外竞争的“长久之计”,固定和忠诚的客户关系群才能帮助事务所维持境外市场份额。而特色化的当地服务是使客户产生情感依赖的最佳方案,如在蒙古立信五宝事务所设立后,可尽快发展生物资产审计业务。第二类在位者审计师的成本类型难以判断(或成本较低),它们的成本优势相对较高。在该类审计市场中,我国事务所需要经过长时间的价格竞争。本文建议可采取下列价格竞争手段:第一,事务所发展战略目标定位。事务所应首先考虑自己的成本类型,重新审视本所发展战略的适当性。第二,重视市场偏好的其他因素。价格竞争只是占领境外市场的一个手段,我国事务所还应采取差异化战略(如行业专长)来提升自己的声誉,获取市场声誉溢价。第三,监管者需给予更多政策支持。监管者应在适当的时候给予聘请我国事务所的境外上市公司以进出口税收优惠或审计费用补贴。

注释:

①声誉机制中为利益相关者,价格机制中为我国事务所。

②指决定外生的随机变量概率分布的机制,本文中的“自然”指选择低质量与高质量(或低成本与高成本)审计师。

③这些报告可能是由于舞弊或审计程序受限等其他原因导致。

④虽然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不存在,但这种假设可以成为低质量审计师的参照,且不会影响研究结论。

⑤本文中α=0表示出具准确报告,α=1表示出具不准确报告。

⑧当两种纯战略带来的期望效用相等时,参与人才会选择混合战略,因此纯战略条件与混合战略条件相同。

⑨通常耐心δ与审计师声誉形成的时间呈正比关系。

(11)分离均衡是指在均衡状态下,两种类型的在位者会选择获得信号以区分于另外一个群体;混同均衡恰好与分离均衡相异,它指没有信号能区分这两种类型的在位者。

(12)该条件表示进入者进入后面临高成本在位者的利润和面临低成本在位者的利润之和小于0,因此它选择不进入。

(13)此处是根据“直观法则”来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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