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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忧思录
事故调查组组长的“四个疑问”
3月21日,国务院山西朔州细水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成立,事故调查组组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向调查组通报情况时,从四方面提出了“四个疑问”:
一是违法违规生产、抗拒安全执法。2004年10月19日,山西省煤矿安监局朔州市安监站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平鲁区细水煤矿下达了执法文书,要求停产整改;11月5日,平鲁区人民政府责令该矿整顿,但矿主王应不管不顾,无视政府权威,打着整改旗号,一直偷偷生产。为什么非法矿主胆敢如此漠视各级政府的执法监管?
二是超能力生产、超强度开采。细水煤矿设计能力是年产15万吨,但今年该矿追求的目标是年产40万吨。矿主王应交代,从今年2月23日起生产,一天也没停过。他每日组织两班轮流生产,每班产300吨,一天生产600吨。去年11月5日全区煤矿停产整顿,公安部门停售民爆品,王应却一直从朔州市右玉县一个叫郝占义的人手中私买黑色炸药。这些问题为什么没人过问?
三是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平鲁区煤矿安监局向细水煤矿派驻了驻矿安全监察员朱义,但这位安监员坐享每年政府发给他的年薪却不愿下井。事发被拘后,朱义交代,今年2月份他仅仅下了2次井,3月份1次也没下去。调查人员问朱义:“你和细水矿是什么关系?”他回答:“监督关系。”再问他:“你监督什么?”朱义摇头说:“我不清楚,也不知道。”这位安监员甚至连煤矿的雷管炸药放在哪儿都不知道。这个安监员因何这样失职渎职?
四是开采技术落后、管理混乱。细水煤矿的开采方式落后,通风系统不可靠,“一通三防”责任不落实,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十分混乱,留下重大隐患。可是,这样的矿为什么能一直存活?
假设这“四个疑问”不存在,那么还会有这次“3·19”矿难的悲剧上演吗?赵铁锤的“四个疑问”,像一记又一记铁锤,重重地砸在了煤矿主、监督者以及山西朔州各级煤炭部门领导的心头。
2月14日,辽宁省阜新集团公司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14人死亡,令人震惊!这是继2003年山西阳煤集团、2004年河南省郑煤集团大平煤矿、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之后的又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从河南大平矿难到辽宁阜新矿难,在不到4个月的时间内,全国竟发生了3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煤矿特大事故。特别是以上事故都是发生在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相对较好的国有重点煤矿,非常值得深思。
煤矿安全欠账严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最新统计数字令人触目惊心:在去年19.5亿吨煤炭产量中,只有12亿吨是有安全保障的,而全国煤矿安全欠账已经达到500亿元左右。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占我国一次性能源消费的67%。从2001年到2004年,我国煤炭产量每年增长2亿吨以上,这在世界煤炭工业史上是前所未有的,但仍然满足不了国内需求的更快增长。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资料显示,由于整个“九五”期间和“十五”前两年,全国基本没有开工建设新井,加之安全欠账严重,全国具有安全保障的煤炭生产能力仅12亿吨,而去年实际产量却高达19.5亿吨。这意味着近四成煤炭产量是缺乏安全保障的。
在缺乏安全保障的7.5亿吨煤炭产量中,3.5亿吨属于安全生产状况不达标的,包括国有煤矿超能力生产7700万吨、无能力矿井生产6500万吨、有瓦斯动力现象但未按高突矿井管理的4000万吨(50处矿井)、高瓦斯矿井应抽未抽的5000万吨(44处矿井)以及安全评价为D类矿井的1.2亿吨;除此之外的4亿吨煤炭产量是根本没有安全保障的。没有安全生产保障的产量有三个主要来源:一是国有煤矿的超能力生产部分,主要出自华东地区和山西、陕西、内蒙古;二是无能力煤矿,包括衰老报废矿、关闭破产矿、大矿管理的小矿;三是乡镇小煤矿,共有24000多处。
经过50多年的开发生产,许多国有重点煤矿相继进入衰老报废高峰期。多数煤炭企业依靠老矿挖潜或者超能力生产来维持产量规模。目前全国约有三分之一的国有煤矿存在程度不同的采掘失调问题;主要生产设备老化、超期服役的约占三分之一,隐患相当严重。包括部分国有大矿在内的多数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仍相当薄弱,在防范伤亡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方面,仍然缺乏把握。煤矿自然条件恶劣凸显防灾系统薄弱。
美国的煤矿,一年死亡人数大约在30人左右。澳大利亚甚至做到了2003年煤矿开采零死亡。但与这些以露天煤矿为主、全机械化开采的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煤炭以井工开采为主,采煤机械化程度仅为45%。
我国煤矿的自然条件普遍比较恶劣,对煤矿安全生产威胁最大的仍然是瓦斯、煤尘、水、火等,从客观上对安全投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尽管近年来国有煤矿防灾系统有所强化,却仍显薄弱。
据安全监管局调查显示,全国国有煤矿中,大多数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局限于监测方面,缺少监控功能;三分之一的国有煤矿产能瓶颈是通风系统能力;多数国有地方煤矿通风系统存在问题,包括通风机老化、通风断面小等;机电和运输设备老化,保护装置不齐全,防爆性能差。以东北某省四大矿业集团为例,其主要设备超期服役率已高达40%,其中上世纪50年代的设备竟占到30%。
一些煤炭行业的专家指出,煤矿生产系统是一个统一协调的整体,提升、运输、通风、采掘、供电、排水等几个主要生产环节必须有序协调安排,如果某一个环节超能力生产,就可能导致矿井整个生产系统紊乱,很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甚至重特大事故。超产就是要钱不要命。超提升、运输能力生产,易发生机械事故,如绞车损坏、钢丝绳断裂、跑车等事故;超供电能力生产将导致用电负荷增大,容易引起断电、失火、损坏设备,停电后更容易引起瓦斯爆炸和井下失火;超排水能力生产将使井下涌水量增大,如果排水能力达不到要求时,就有可能造成淹井事故;超通风能力生产易导致井下风量不足,直接影响井下空气质量,影响井下作业人员身体健康,而且开采强度增大,很容易造成瓦斯积聚而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煤矿超产恶性循环
受市场和利益驱动,我国煤矿超能力生产问题非常严重,可以说是“大矿大干,小矿蛮干”。
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自2001—2003年,3年时间全国原煤产量的累计增长量已经高达7.38亿吨,累计增幅接近74%。其中近两年实现的产量增长,相当程度上建立在各类煤矿超能力生产的基础之上。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中,有52个煤炭企业在超能力生产。
2004年的数据更为可怕,全国27个产煤省区中,有20个省区超产,其中19个省区超产10%以上,福建、陕西、北京超产均在50%以上。在22个国有重点煤矿的省区中,19个省区超产,其中13个省区超产10%以上,内蒙古、陕西超产均在30%以上。
就在11·28矿难发生前一天,北京一家宾馆以“煤炭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和可持续发展”为主题的“煤炭经济论坛”如期举行。
在当天的会议上,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第一副会长濮洪九在反复强调煤矿安全欠账高达500多亿元的同时,煤矿超产现象也引起了众多参会者的热论。
“这是一个可怕的死循环。”一位参加会议的专家对这种现象表示了极大担忧:“市场形势看好,价格不断攀生,盲目超产现象随处可见,因超产而发生事故,因事故而停产,因停产而进一步超产。如此往复。”
大型煤矿如此,中小煤矿超产还要加个更字。据了解,温州商人在山西承包的煤矿中,超产现象更为严重。外来承包人急功近利,实行掠夺性开采,大多中小煤矿超产幅度都在150%以上,有的甚至翻倍。山西一位煤矿老板不以为然地说:“现在煤炭市场好得一塌糊涂,大家都想趁机多捞点,能不超产吗?”
一些煤老板其实并不害怕矿难,因为矿难一出,按照惯例,事故矿井周边的煤矿都要停产整顿。这一停产必将导致煤炭供应短缺,价格攀升。周围矿全部停产,会逼着用户向其他矿购买,又会加大其他矿的生产压力,超额生产又可能引发连锁事故。一位矿主说:“比起因价格攀升所带来的高额利润,矿难损失简直就是毛毛雨。”因此,超产低成本与高收益的极不对称,是煤炭超产成风的主要原因之一。
据介绍,一般小煤矿发生事故后,“一条人命”也就值10万元左右,其中遇难者家属拿到的也就一半。
正是抱着这种心态,超产风所到之处,不断传来矿工家属痛失家人的哭泣。但是,那些矿主们却依然我行我素。
另外,超产之风得以盛行,还跟其“罩”着一个地方保护主义的光环有关。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实行垂直管理,尽管国家安全监管局三天一大会,两天一小会,三令五申强调安全管理,但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产煤、多产煤才是其利益所在。一方面,地方政府为了保证能源供应,必须保证辖区煤矿开足马力生产。另一方面,煤炭生产直接关系地方财政收入。因为事故是小概率事件,所以地方政府多少有些侥幸心理。
在一次以“煤炭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和可持续发展”为主题的“煤炭经济论坛”上,专家在谈到煤矿超产现象时指出,市场形势看好,价格不断攀升,盲目超产现象随处可见,因超产而发生事故,因事故而停产,因停产而进一步超产。如此往复,已形成恶性循环。
狠刹超产风是必须之举。一些煤炭专家指出,当前煤矿要狠刹超产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对超能力、无能力煤矿及整体承包的国有地方煤矿分类监管、重点监察。这部分煤矿安全投入少、装备差、管理不到位,其安全隐患较大。部分实施承包经营的国有地方煤矿问题也很突出。
目前许多国有重点煤矿相继进入衰老报废高峰期。“九五”、“十五”期间全国新开工矿井很少,多数煤炭企业依靠老矿挖潜或者超能力生产来维持产量规模。因此,限制没有安全保障的煤炭产量,是强化源头管理,推动煤矿依法、规范生产的重要内容之一。
据了解,一些地方政府和煤炭企业已开始针对超产现象采取措施。山东省对实际生产能力超过核定能力10%以上的矿井,按规定作出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理。从今年起到2007年底,山西省决定将煤炭年产量控制在6亿吨以内,煤矿个数控制在3000个左右;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单井年产能力小于30万吨的小矿井。
安全生产有章可循
随着经营状况的好转,一些煤矿用实际行动证明:只要技术和投入到位,完全可以大幅度减少事故。据安全监管局测算,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单井投资为500万元左右,目前多数企业是完全有能力办到的。
虽然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大小矿难接连不断,触目惊心,给人一种山穷水复疑无路的感觉。然而,到了山西潞安矿业(集团)公司,令人耳目一新,有一种柳暗花明又一村的体验。
在山西潞安矿业(集团)公司采访的过程中,从董事长任润厚到分管安全的领导和各矿长,反复强调着这样一个概念:安全生产无经验可谈,惟有扎扎实实地干,认认真真地落到实处。他们正是以这样务实的工作作风,使安全生产不断创新,创造了百万吨死亡率0.049的世界一流水平,生动有力地诠释了这样一个事实:安全生产,企业大有作为。在潞安集团,无论是公司总经理还是一名普通的基层员工都奉行着一个基本的安全理念,即“安全就是最大的效益”。全公司上上下下都坚持着一个信念,就是没有安全就没有企业。潞安集团建立起了以人为本抓安全、超越安全抓安全、源头治理抓安全等安全长效机制,保证了安全生产再创新水平。
董事长任润厚深有感触地说:“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是安全工作的根本。”谈到超越安全抓安全,董事长任润厚说,安全与生产历来是一种事物中的两个矛盾体,抓安全首先必须真正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可以讲,没有生产就不存在安全,没有安全也不能生产。超越安全抓安全,就是指要创造良好可靠的生产作业条件,实施严密有序的生产作业管理,使生产具有安全把握,以安全来促进生产发展。比如,近年来煤炭市场好,产量需求大,全国的煤矿都在开足马力生产,不少矿井由于井下投入不足,安全装备和设施跟不上,造成重大事故频繁发生。近年来,潞安的煤炭产量也在逐年大幅度增加,2004年原煤总产量达到2030万吨,与2000年相比,实现翻番,但这都是建立在具有相应安全系数和把握之上的。近3年,潞安累计投入井下改善生产作业条件和环境的资金达5.59亿元,主要用于装备更新、通风系统改造和其他主要生产环节系统改造,使各生产矿井都具备了可靠的安全生产条件。除此之外,近3年,潞安还累计投入资金1.5亿元,用于安全设施改造,大大增强了井下安全生产的可靠性。
对中国矿难的制度分析
不知从何时起,矿难逐渐占据了各大媒体的头条,年年“荣跃”我国十大灾难的榜单。根据政府的统计,2004年1月至11月间,我国共有5286名煤矿工人死于事故。我国从2001年到2004年10月底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煤矿事故188起,平均4到7天一起。2003年世界煤炭产量约50亿吨,我国煤炭产量为16.7亿吨,约占全球的35%;全球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约8000人,我国为6434人,占全球的近80%;我国的百万吨死亡率接近4,是美国的100倍,南非的30倍(2003年美国为0.039,俄罗斯为0.34,南非为0.13)。考虑到尚有不少瞒报和谎报的情况,实际死亡事故数和死亡人数要远大于这个官方统计数。
我国煤矿工人做出的贡献和牺牲是显著的、巨大的。中国,这个坚忍的民族一直不乏制造世界奇迹的劳动者。但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经济增长,这样的成果让人震撼,更让人痛心。矿难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却在中国演变成“恶魔的梦魇”,挥之不去。同样的工作,迥然的结果,排除技术、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矿难更像是人祸而非天灾。实际上,矿难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存在体制上的缺陷而带来的一种阵痛。
对矿工选择的理性分析
煤矿工人的处境无疑是值得同情的,美国目前共有煤矿工人9.57万人,他们的工资收入丰厚,一个经验丰富的矿工,年收入最高的可达10万美元,新手的年薪也能达到4至6万美元,而我国煤矿工人的月平均工资不到2000元。
但我们也必须承认煤炭工人的存在有经济上的合理性:首先,按比较收入计算,全国采矿业平均工资为13682元,而农林牧渔业平均收入仅为6969元,这一差额在农林牧渔业不发达的农村地区,足以吸引农村劳动力进入煤炭行业;其次,据统计,2003年,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约有1亿,除去进城务工人员,剩余劳动力仍然非常可观,煤矿行业仍然是吸引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行业,从2003年10月到2004年10月,我国采掘业从业人员就增加了8万多人,达到3875654人,同比增长2.14%;第三,近年来,农业发展落后,乡镇企业的规模不断缩小,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下降,大量剩余劳动力不得不流向煤矿行业。
理性的选择不代表选择的合理。虽然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国家都有规模不等的煤矿工人队伍,但要论矿难之高,我国的情况是最让人震惊的:2004年,先后发生了北京大安山矿难、河北邯郸矿难、河南大平特大矿难、河南平顶山矿难、四川彭州矿难以及死亡人数达166人的陕西陈家山煤矿事故。2005年以来,矿难消息仍然不断,其中辽宁阜新矿难死亡214人,成为建国以来第二大矿难。矿难分布范围之广、灾情之严重,都表明我国煤矿行业在管理上、制度设计上是存在问题的。
对矿难的制度分析
各行业对劳动力的需求都有自己的特点,按照平均利润原理,从长期来看,各行业劳动力的分布肯定会达到一个均衡点。如果煤矿行业真的存在极大的不合理性,长此以往,煤矿工人肯定会消失。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资源仍然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短期内我国这一行业不存在消失的问题,因而矿难的异常性存在可以归结于行业规范和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上。在行业规范方面,煤矿行业中真正市场化的只有物——煤矿资源、劳动者,煤矿资源的所有者、管理者、生产者,包括劳动者自身,在进入市场、在市场上竞争及退出市场的过程中都存在明显的非市场化痕迹;从制度设计来看,借用公司治理的思路,可以看出煤炭行业存在严重的问题。理想的企业结构可用图1来描述。
在图1中,煤炭资源所有者、煤矿工人、煤矿公司、监督者四者之间构成了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这种结构保证任何一方都会受到其他方的制约,如果一方违反规则,就会受到其他方的惩罚,四者中一方有问题,就会导致任何三者之间形成的制衡关系破裂。比如,如果煤矿公司负责人与煤矿所有者之间勾结形成联盟,四者组成的三角制衡关系就被破坏了,只剩下煤矿工人、监督者与该联盟三者之间的制衡。由于目前我国的煤矿工人供过于求,且没有形成有效的组织,力量较为分散,很难与该联盟进行抗衡;而监督者一般受所有者的影响较大,难以保持独立的立场。这样,不仅煤炭工人的处境比较困难,且由于煤炭是一种稀缺但在短期内无限供给的资源,煤炭公司由于资源的垄断而获得暴利。正是这种垄断地位,使得一些企业过分注重短期内的获利,而忽视技术投入,疏于安全管理。
这种制度上的缺陷可以由于监督者的强大而得到弥补。如果监督者与所有者分开,比如成立像证监会、银监会这样独立的监督机构,所有者将权力赋予监督者,同时也接受它的监督。这样,上面的结构就变成图2。
在图2中,煤矿公司、煤矿工人、监督者构成两两相互监督的关系。当然这里的前提是:煤矿工人与监督者都足够强大,并且监督者能保持独立的地位。事实上,我国已于2000年设立了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但是目前这种监督力量总体上还是比较薄弱的。上面构造的三角关系事实上不堪一击。煤矿公司一枝独大。在制衡力量缺失的影响下,为了短期的利益,很多煤矿企业和公司铤而走险,悲剧也就在所难免。
矿难能否根除,取决于制度设计合理与否
三角形结构是数学中最稳定的结构。可以认为,监督、管理力量薄弱,有效、规范的制度的缺失,是目前我国矿难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要根除造成矿难的人为因素,就必须通过制度架构,对煤矿行业的无序行为加以引导,借助制度的力量使煤矿行业的管理规范化、长期化。
1.有效的制度是一种外部效应很强的公共资源,需要政府加大投资支持力度。与其他行业相比,煤矿行业分布的地方多在山区,基础设施较差。煤矿工人生活、工作环境的改善往往伴随着巨大的基础设施投资。这些投资虽然在长期内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投资产出效益巨大,但套用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的一句话——“长期我们都死了”。短期内煤矿行业的投资效益较低,在争取政府投资和获取公共资源上,煤矿行业并不具优势。加上煤炭的市场价格又没有真正反映行业的成本补偿,政府需要像对待其他公共资源部门一样,加大对煤矿行业的补贴力度。
2.开拓多渠道的技术支持途径。在发达国家,煤矿行业很早就被认为是技术密集型与劳动密集型行业。如果要保证工人的安全,就必须在技术投入上不遗余力。但目前我国的煤炭价格已经由市场决定,买一斤坑口煤只需人民币1毛钱的价格,要收回技术投资,对私营、小型企业来说,是很不现实的。何况对每一个煤矿来说,发生矿难的几率是很小的:目前全国共有600多处国有重点煤矿矿井,2600多处国有地方煤矿矿井,2.2万多处乡镇、个体煤矿,而截至2004年12月11日,矿难共43起。这种整体与局部的矛盾,使得煤矿企业更容易采取短期行为,为了获取暴利而忽视技术投资。政府对煤矿行业的技术支持可以通过税收、良好的融资体系等加以支持,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
3.制度的形成取决于监督方、煤矿工人力量的强大,应通过制度设计保障弱势群体的话语权。目前,煤矿工人的福利待遇是最差的。长期在井下工作,使他们的身体受到严重损伤,一些小型、私营煤矿企业往往没有任何保险、退休福利。短期内过剩的劳动供给,使得煤矿工人选择了这一行业,但是从长期、整体来看,煤炭工人往往会觉得自己很冤,因为劳碌一生,他们实际上仅能维持生存,与其他行业的差距太大。这种差异也就导致了一种奇怪的局面:我们一面在痛心和同情着煤矿工人的境遇,另一面却在诧异,为何仍然有无数的煤矿工人前仆后继。短期的生存本能与未来的生活向往,激化了煤矿行业与其他行业的差距。建立市场经济的根本,是解决人格问题。煤矿工人作为弱势群体,更需要依赖制度化的力量消除竞争起点、过程中的不公平。
矿难的悲剧在于,制度的缺陷使人的行为短期化。矿难能否根除,取决于制度设计合理与否。我国煤矿行业的市场化程度较低,还没有进入产业化的阶段,所有者与监督者职责不到位,煤矿工人也没有成长起来,制度的力量较为薄弱。制度变迁理论的代表人物诺斯曾经强调,技术的革新固然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活力,但如果人们没有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冲动,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包括产权制度、法律制度等)构建把技术创新的成果巩固下来,那么人类社会的长期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是不可设想的。同样,人的市场化往往也需要制度和体制的维持。而制度与体制事实上起到了引导人们、企业往前看,将正义的软力量硬化、长期化、有形化的作用,这或许也是最终解决矿难问题的持久性力量。
煤矿安全再调查
基层煤矿:安全投入欠账巨大
用“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句话来形容目前的煤矿安全问题恐怕最为恰当。
建国以来我国发生的七起死亡百人以上煤矿事故中,除两起分别发生在1950年和1960年外,其余五起均在1998年以后,甚至有三起接连发生在近五个月内。
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是:1998年煤炭行业效益陷入历史最低潮,同一年国家煤炭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安全需要投入,而在温饱难保的情况下,煤炭行业安全投入几乎为零,作业方式甚至退化到“原始社会”;安全也需要管理,但自从煤炭部撤销后,监管几乎成为真空,煤炭行业安全的天平早已失去平衡。而2003年后,随着“能源紧缺”时代的到来,煤炭行业迎来历史上第一个黄金时期。由于煤价飞涨,各地煤矿就像“叫花子”捡到金子一样陷入兴奋与躁动,密集的矿难就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发生了。
煤矿销售负责人认为,矿难频发跟煤炭的产销形势有难以割裂的关系。“大煤矿日产几千吨煤炭,现在煤价卖到300~400元,吨煤的利润至少在100元以上,优质煤利润超200元,这么难得的市场机遇,谁都不想错过分分秒秒的机会。”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发布的《全国国有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调研报告》称,2004年煤炭产量比2003年增加2.5亿吨,总量达19.5亿吨,是建国以来煤炭产量最高的一个年度,但是这其中只有约12亿吨具备安全保障能力。
安全投入长期空白
超产让隐患转化为事故的几率大大增加,而隐患则是由长期缺乏安全投入所导致。
一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告诉记者,如果以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为界,煤炭企业安全水平比之10年前大大倒退,甚至退回“原始社会”作业水平。记者所见的湖南郴州资兴鲤鱼江煤矿就是中国煤炭企业发展历史的一个缩影。
3月12日,阴雨将鲤鱼江煤矿泥、水与木屑混合的路面弄得不堪行走。危房、杂草、木屑、泥泞和坏的电车,让人无法想像这个煤矿曾是原煤炭部的特级标准化煤矿,全国煤矿赢利50强之一。1987年,当时的煤炭部推行煤矿质量与安全标准化,而从煤炭部到各省(自治区)、市、县煤炭局及煤矿企业均设有“标准化办公室”。鲤鱼江煤矿从1987年到1994年间,为标准化改造投入了至少300万元。据介绍,当时井下巷道规定2米宽、2米高,要求“高、大、直”,巷道壁就像房间墙壁粉刷过一样漂亮,人可以直着腰板走到尽头;井下支撑顶板的支护是金属材质,排列整齐,一分一毫都用尺子量,“手电筒照过去分毫不差”,墙上的布线都是笔直的,各种采掘和安全设备均配备整齐。
从1992年开始,国家对煤炭企业取消财政补贴,让企业自负盈亏。从那时开始,鲤鱼江煤矿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逐年减少,后来甚至连管理部门要求上交的“维简费”(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也长年未上交。“现在还在‘吃老本’,设备从未更新也未新增,修修补补能用就行;由于进行回采,工程质量比以前差了十万八千里。”一职工告诉记者,“过去巷道可以站着走到底,现在很多地方要弯腰甚至要爬;过去巷道喷浆粉刷很漂亮,现在只要不垮掉就不错了。”据了解,地面的房子也已成为危房,设备检修房一面墙壁的一条裂缝旁边标注着“5cm(5厘米)”的红字,有的墙和窗户都要垮了,但工人依旧在里面工作。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退化,跟煤矿企业效益低下密切相关。职工吃饭尚且困难,煤矿的安全投入自然成为空白,日积月累就形成了巨大欠账。1986年前煤炭企业的产量、销售、价格全部由国家计划,企业亏多少,财政补多少。当时,煤矿企业职工的生活令人羡慕:住得像宾馆,吃得像饭店,粮票、油票、糖票供应充足。
湖南省郴州市煤炭局一位负责人称,20年前就是因为羡慕煤炭职工才进煤炭技术学校的,但好景不长,自上世纪80年代后期国家取消财政补贴后,煤矿企业效益每况愈下。1986年开始,国有煤矿企业实施承包制,国家给予固定额度的亏损补助,由企业自负盈亏。以原国有重点煤矿——湖南省资兴矿务局为例,1986年开始6年总承包,到1992年又进行3年滚动承包。1986年起,国家给该矿务局亏损补贴为7000万元/年。1996年资兴矿务局作为94家国有重点煤矿之一下放到省一级补贴,亏损补贴减至3699万元/年,2001年减至1909万元/年,2004年减至1200万元/年。2000年后,资兴矿务局6大矿井中有5个因资源枯竭破产倒闭。
同样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由于国家实行“有水快流”政策,小煤矿滥采乱挖现象十分严重,煤炭生产逐渐出现供大于求,而到了1993年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煤炭市场则呈现萧条景象,加之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到1998年煤炭市场陷入历史最低潮。
资兴矿务局办公室主任称:“当时煤炭比河里挖出的沙子、地下挖出的黄泥还不值钱。”煤炭堆积如山,煤矿不得不停产,销售人员到处求人买煤,只要哪个单位需要煤,煤矿先垫钱把煤炭运出去,但是煤款往往收不回。据称,至今广东拖欠湖南的煤款还有3亿元。
据资兴矿务局办公室主任介绍,从1997年到2000年间,该矿务局拖欠职工工资最多的一个矿井达19个月,整个矿务局平均拖欠职工工资5~7个月,当时煤矿职工工资水平不到政府公务员一半,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生活十分困苦。在温饱尚且不保的情况下,可以说安全投入几乎为零,所谓的投入只是维持简单再生产。
技术人才青黄不接
随着煤矿企业效益全面滑坡,大量人才开始另谋出路。而安全技术人才作为企业安全的直接管理者,其大量流失造成煤矿企业安全致命漏洞。
据湖南省煤炭局副局长称,省属煤矿已经8年没有进过大专以上毕业生了。资兴矿务局办公室主任称,近10年间技术人才大量流失,现在矿务局在地质测量、通风系统、机电系统方面人才枯竭。由于没有新鲜血液输入,整个矿务局只有两个技术人员。有的矿只得让搞采煤掘进的人兼管通风系统和机电系统。
一煤矿企业销售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留下的一部分人也是“身在曹营心在汉”,例如该人士所在煤矿的生产科长自己已在外边开了一个小煤矿,“这种情况很普遍。”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人士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也从企业招聘了一大批懂煤矿的技术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让技术人才本身就十分匮乏的企业更加捉襟见肘。
以湖南省为例。煤炭系统现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通风专业技术人员2100人左右,比最低需求量还少一倍以上;郴州市作为湖南重点产煤大市,从事井下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仅181人,与最低需求量1415人相比,尚缺1234人,缺口达87.2%。
技术人才的状况尚且如此,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就更不堪了。用煤炭行业人士的一句话说,挖煤工人都是一群“宁肯炸死也不愿意饿死”找不到出路的人,他们的安全意识之淡薄、对生命价值之漠视是常人无法理解的。煤矿由这样一个人群结构进行盲目操作,隐患的产生在所难免。
乡镇煤矿安全欠账如何偿还
据统计,国有煤矿安全投入长期空白导致的欠账达500多亿元,但这一数字并未包含占中国近90%的乡镇煤矿。
尽管长期以来,行业管理部门都在用煤矿企业提留的技术改造资金或维简费来进行安全投入,但这种经费是按照最低的生产标准规定的,加之这笔钱是由企业自行掌握,根本无法确保有力执行。以资兴矿务局为例,1998年其安全投入仅160万元,但按实际情况,这笔投入需5000万~6000万元,显然160万元只是“杯水车薪”。据悉,目前资兴矿务局的安全欠账在1.2亿到1.5亿元左右。
而国有煤矿因有过国家投入,比乡镇煤矿的安全基础稍好些。据悉,目前中国的乡镇煤矿绝大多数都是在上世纪80年代国家“有水快流”的政策鼓励下开采的。“当时只要拿把锄头挖出煤就能开煤矿,产煤区一个村里到处都是煤矿老板的现象很普遍。”而这些乡镇煤矿在安全投入方面一直是空白,直到现在也未能进行有效监管。资兴市全部都是乡镇煤矿,现在乡镇煤矿的维简费以105元/吨提取,其中75%返回给煤矿要求投入安全。“但是这笔费用的监管很难,只能通过平时的安全检查进行,这笔钱究竟有没有投入,投入了多少,根本无法控制,而企业都是逐利的,可以说能省则省。”一位曾收取煤矿维简费的工作人员称。
据了解,煤矿安全投入有一个特点,就是投入资金的多少与煤矿的大小不成正比,相对而言,小煤矿的安全投入成本比例更高。我国目前有26000多个煤矿,其中23000多个是乡镇煤矿,也就是说乡镇煤矿占煤矿总量的近90%。如果说国有煤矿的安全欠账达540亿元的话,那么乡镇煤矿的安全欠账可能要翻数倍,而这些欠账还只计算了“硬件”,在“软件”特别是人力培训方面,更加无法统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梁嘉琨称,力争通过三年的时间补还国有煤矿500亿元的安全欠账。但是,这500亿仅包含国有煤矿的安全硬件,要全部解决中国煤矿的安全问题,500亿显然远远不够。而乡镇煤矿安全欠账的偿还、安全技术人才的培养、安全文化意识的营造、政府监管效率的提高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挑战。
管理部门:监管监察打“拉锯战”
从“监管”到“监察”再到“监管”,中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似乎绕了一个怪圈,不知何去何从。
1998年煤炭工业部撤销,1999年煤矿安全监察局设立,以前的煤炭部是以安全监管为主,后来成立的监察局则以安全监察为主,这显示了中国煤矿安全管理思路发生重大转变。
然而这一撤一立的衔接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导致监管、监察均不到位,煤矿安全管理出现真空。而近期频发的重大煤矿事故跟安全监督体制上的漏洞难脱干系。
2004年11月4日,国务院颁布“79号文”,提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业内人士认为这句话抓住了煤矿安全问题的症结所在。所谓“监管”就是事先预防,通过地方监管部门用行政手段配合其他手段,对煤矿企业安全问题进行跟踪、管理,督促企业改进安全;所谓“监察”,就是事后惩治,通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严厉的法律和经济手段做后盾,让煤矿企业自主地改进安全生产情况。虽然是一字之差,却有着完全不同的两种职能,目前中国两种手段并存,因此两者协调的好坏也决定了中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能否顺畅运行。
“有脚无头”和“有头无脚”
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人看来,煤矿安全管理出现巨大漏洞的根本原因在于煤炭部撤销后形成的煤矿安全监管真空,而紧接着成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却未能实现“无缝”衔接。
1998年煤炭部撤销,此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国家煤炭工业局,2001年煤炭工业局再度被撤销。在中央这一轮机构改革中,煤矿安全监管主体弱化。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未消失,只是各地机构改革进度不一。比如,有的省(市、自治区)保留了煤炭厅,有的保留了煤炭工业局,有的只在各地经委或发改委下设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
煤炭部撤销后,通过对其他国家相关经验的考察和研究,1999年国家决定成立煤矿安全监察局,采取垂直管理。这一框架类似于美国的矿山安全监察体系,用严厉的经济、法律制裁措施,“让煤矿出不起事,死不起人。”但是,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成立后,却出现了诸多“乱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尚未彻底退出历史舞台,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又粉墨登场。两者之间在某些地方唱了一出并不合拍的“戏”。用一个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人士的话说,就是一个“有脚无头”,一个“有头无脚”。
“有脚无头”说的是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近年来一切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都是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利的,我们上面没‘头’,上面听不到我们的声音,很多事都办不成。”虽然上面没“头”,但是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的“脚”却不少。例如湖南省煤炭系统就有一套完整的监管班子。省煤炭工业局设有煤矿安全监督工作领导办公室,省局在4个产煤大市设有市局。以郴州市煤炭局监管班子为例,该局设有“安监处”,配有3人负责,另设“执法监察大队”,配有15人,是人数最多的部门;再看郴州所辖的资兴市,资兴市煤炭局设有5个煤矿安全监督站,共39人,分片、专职对所辖煤矿执行日常监管,监督员中抽出5人组成执法大队,进行流动监管。
而与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相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恰恰是“有头无脚”。所谓的“头”说的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设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所谓“无脚”指的是监察队伍力量不足。同样以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例,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4个分局,分别位于郴州、娄底、衡阳、常德。这4个地区分局已经是最低一层,下面再没有“脚”了。而分局的人手有限,以郴州分局为例,监察员仅15人,而郴州煤矿有500多个。整个湖南省一线监察员仅80人,而湖南省煤矿达2000多个。据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统计,2001年现场监察覆盖率只有25%,现在的现场监察覆盖率虽然达到100%,但是绝大多数小煤矿一年只能去1~2次。
监察机构对煤矿的监察可以说是鞭长莫及,监察的作用也就大打折扣。并且直到去年底才在湖北、广东、广西、青海、福建这5个省(自治区)增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底,所有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均被升格为区域性分局,但是这并不能改变现状。
监察部门兼做监管
作为监察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不“专心”监察,也包揽了许多监管职能,使得监管不像监管,监察不像监察,这也导致其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产生利益冲突。湖南省煤炭工业局负责人称,成立煤矿安全监察局为的就是让“裁判员”和“运动员”分开,现在却又混在了一起。
《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在就是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颁发,可是这些都属于监管范畴。有意思的是,这正好跟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相对。而且必须先拿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拿到《煤炭生产许可证》。这可击中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命脉”。
一煤矿矿长称,《安全生产许可证》只是从原来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条文中抽出了安全一块,“单列一个证出来完全是重复的,给企业增加负担。”因为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抵触情绪,导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受阻,如湖南省2000多家煤矿目前只有68家领取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这两个证应该取消其中的一个”,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煤矿企业都持这一观点,但到底取消哪一个,大家的看法不一。
有知情人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意识之所以如此“强烈”,跟其人马多数来自原煤炭部有关。据称,煤炭部撤销后成立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部原班人马几乎是全部搬家搬过去,因此还是按照旧的思路搞监察。例如2004年煤矿安全监察局实施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与上世纪80年代末煤炭部实施的煤矿标准化做法颇为雷同。
“监管”权下放起纷争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越权”监管,成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心头之患。“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总是以‘钦差大臣’自居,让人感觉很不舒服。”郴州煤炭局一工作人员称。
而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看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员和执法大队根本就不合法。”根据2002年实行的《安全生产法》,必须由某一个部门获得授权才能执行监管权,但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从来没有获得该授权。因此,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具备执法主体地位。
对于这一说法,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予理会,依旧实行监管职能。记者看到,在郴州、资兴煤炭局门口都挂有市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牌子。
如果说两个部门过去的积怨只停留在“暗斗”,那么2004年11月4日国家发布的“79号文”则导致了“明争”。2004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俗称“79号文”,明确区分出“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
“79号文”的发布与2004年10月发生的河南大平矿难不无关系,“安全压力就是改革压力”,矿难发生,国家发现监管和监察存在互相混淆的情况,导致部门争权夺利。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率先向省政府提出方案,认为可由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设“煤矿安全监管”处,湖南省煤炭工业局的监管人员可调配到该处担任监管工作。据知情人称,该文件已批复并送到印刷厂印刷,只差盖章一道手续就要把文件发下去了,但是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出强烈抗议,将这个方案给“搅黄”了。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一位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是提出抗议者之一,谈起这件事他情绪激动,“日常监管工作一直都是我们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做,连监察机构也承认的,凭什么把安全监管交给不懂煤矿的人?”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监管权的争议成为议论最多的一个话题。据称,正是因为“地方监管权”没有最后确定,2005年湖南省煤炭工作会议至今未开,往年通常是1月份最迟2月初就开了,而煤炭局的“三定”(定职能、机构、编制)工作也拖延未决。据知情人透露,目前湖南省政府内部已经基本形成统一意见,让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地方监管,但正式文件还没有下发。
在这一场并不漂亮的“拉锯战”中,虽然大家都打出了“安全”的旗号,但是究竟谁是真正为安全着想,很难说清。一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士忧心忡忡地说,无论安全监管由谁去做,如果只是权力和利益之争,那么最终将导致执法的扭曲。
“暗战”远没有结束
“79号文”的颁布被业内人士认为算是抓对了“点”,解决了自煤炭部撤销之后煤矿安全监管主体缺位这一重大历史遗留问题。但是,地方监管责任的明确,并不能代表安全监管和安全监察的落实。中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完善之路还远没有走完。
为什么“监察”这条路没能完全走通?除了前文所述监察体制存在的种种问题外,有监察人士认为,跟监察手段不完善也有关系。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人士认为:“只有让煤矿出不起事,死不起人,让出事的煤矿倒闭,让出事的煤矿老板坐牢,才能有效遏止煤矿违规生产。”但是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人士认为,中国的煤矿90%是小煤矿,生产水平又极其落后,如果按照严格的标准来执行,可能90%的煤矿都要关闭,这显然不现实。
小煤矿面对监察也有自身的无奈。一矿长称,如果让他在“监管”和“监察”之间作出选择,他肯定选择“监管”而不选“监察”,“因为监察机构只是单纯地依据相应的标准进行处罚,而不承担帮助煤矿整改的责任。但是,小煤矿技术人才极度欠缺,如果没有人来手把手地教我们怎么整改,我们就是想改都不知道该怎么改。”而监管则不同,可以手把手地教煤矿整改。
湖南省煤炭工业局一负责人称,中国煤矿安全问题积重难返,不是通过罚款能解决的。而中国的能源结构也不允许大量关闭煤矿,这不仅仅涉及能源问题,也涉及地方财政、就业和社会稳定,原因错综复杂。
煤炭人士比较一致的意见是,监管和监察两种方式并存,并根据煤矿的特点“因地制宜”是解决煤炭安全问题最有效的途径。“不具备整改能力的小煤矿最好以监管为主,依靠监管部门的力量帮助其整改;而具备相应能力大煤矿则以监察为主,督促其自觉改善安全措施,承担安全责任。”此外,业内人士还认为监察机构应当同时加强对监管部门的监察,监督监管部门做好监管。这样“监管”和“监察”通过“两手并用”,一只手“拉”一只手“推”,让企业负起安全责任。
而这一思路与“79号”文正好吻合。在“79号”文中首次提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具体由国家监察部门负责“重点、专项、定期”监察,如目前郴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就将监察范围从过去500多个煤矿锁定到重点80个煤矿;而地方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同时国家监察机构还要对地方监管部门进行监察。这一体制,既明确了地方监管部门的职权,对监察机构而言也是一种解脱。
体制的逐步理顺并不意味着工作的落实。湖南省煤炭工业局一负责人称,过去一年四次安全生产大检查都是走过场而已,“监管”和“监察”部门权力争明白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或以权谋私、以权谋利的问题不解决,还是解决不了安全生产问题。
小资料
建国以来七起死亡百人以上矿难
1950年2月27日,河南新豫煤矿公司宜洛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死亡174人;
1960年5月9日,山西大同老白洞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684人;
2000年9月27日,贵州水城木冲沟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62人;
2002年6月20日,鸡西矿业集团城子河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24人;
2004年10月20日,河南郑煤集团大平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48人;
2004年11月28日,陕西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66人;
2005年2月14日,辽宁阜新矿业集团公司海州立井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14人。
山西偿还巨额安全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日前透露:煤矿安全欠账已经达到500亿元左右,并提出用3年时间还清。我国煤炭1/3产于山西,矿难也是频频发生。据有关资料显示,山西煤矿安全欠账为138亿元。
面对需要在3年内偿还的巨额安全债务,有人担心煤炭生产企业会在偿还安全债务后将这部分开销转移到煤炭销售渠道,从而引起煤炭价格暴涨。更有一些私人小煤矿主称:“煤矿安全投入的增加是煤价节节攀升的根本原因。”
山西是我国的重要能源基地,曾因为煤多而自豪。现在,山西却因矿难频发而出了名。频发的矿难始于4年以前的2001年11月,那时连续5天发生5起煤矿事故、死亡逾百人。2002年,矿难死亡人数突破400人;2003年,山西煤矿事故死亡496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有8起;2004年,山西各类煤矿发生死亡事故175起、死亡497人。
安全事故催生安全支付
不断的矿难意味着不断的赔付。山西省盂县发生的“12·9”矿难有33名遇难矿工的家属获赔660万元,这一消息让一些煤矿主捏了一把汗。去年11月3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落实煤矿安全责任,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规定》文件,该文件第十二条规定:“煤矿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主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12·9”矿难的赔付是山西省这一措施颁布以来第一次按照新规定赔付。赔付额度的增加使得一些矿主不得不加大安全投入,用一名矿主的话说:“再也不敢掉以轻心了!”
赔偿额度加大而引发的安全投入加大只是一方面,山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还提高了煤炭生产安全费。去年5月21日,为应对频频发生的煤矿事故,财政部发布了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是每吨煤2元至10元。山西财政局规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每吨煤要列支安全费用10元至15元;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每吨煤列支安全费用15元;外省投资者在山西通过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独资等形式开办煤矿,每吨煤列支安全费用15元。在每吨煤的安全费用中,煤矿自留13元,用于实施基本的安全保障设施建设;向煤炭管理部门上缴2元,专门用于煤矿安全救护等。
煤炭企业用于矿难的开支是越来越大,而煤价似乎随着煤矿安全事故的频发也随之节节攀升。由于火电在我国电能供应中所占的比重较大,电价也随之一涨再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最新统计数字显示,我国煤矿安全欠账至少在500亿元,并提出要用3年左右时间还清。
3年时间偿还安全债
秦皇岛是山西煤炭外运的主要港口,也是我国煤炭市场价格的晴雨表。今年初,大同优质混合煤在这里的挂牌离岸价,从去年年初的每吨300元涨到了420元,创下10年来的新高。
那么,煤炭涨价是由安全事故引起的吗?“别的地方发生大的矿难后,一般20天左右就会出现煤炭涨价现象。”山西翼城某煤矿矿主宋某告诉记者,主要是一发生矿难,其余煤矿就要停产整顿。山西“5·18”矿难使全省所有煤矿关停整顿,煤供应量因整顿而大幅减少,煤炭价格上涨较为明显。山西几乎所有矿难都是领导亲临现场抢险指挥,接着是大面积停产整顿、查安全事故原因。全国1/3的煤都产在山西,山西一旦停止产煤,煤供应就会严重不足,一些小型煤矿就会提高价格。如果发生的矿难规模较小、不是大面积的关停整顿,一般煤价就没有上涨的情况。
有业内人士认为,矿难对煤价的影响根本在于,频繁的安全事故必然会加大政府对煤炭的监管力度、增加对遇难者家属的赔付额度。这些都会迫使矿主加大对煤矿安全的投入,这些投入都会间接转移到煤价上。山西灵石一名煤矿主更是将此扩大为“煤矿安全投入的增加是煤价节节攀升的根本原因”。
有关政府部门的煤炭监管人士不认同这一说法,他指出,安全投入是煤矿企业必须支付的成本,不能说煤价与安全投入绝对无关,但把煤价攀升怪罪于安全投入加大的说法过于绝对化,“难道因为煤价高就不要安全了吗?”
记者在山西采访时了解到,一家正规的大型煤矿采1吨煤出坑成本大约为100元左右(包括安全成本)。而—些小的煤矿由于对安全投入较少,甚至一些黑矿主几乎没有安全投入,1吨煤的出坑成本还不到30元。山西大同一大型煤矿企业负责人说:“市场上的煤价可不管你的煤是否有安全投入而有所区别。本应用于安全投入的钱落入了小矿主和非法矿主的个人腰包,从而造成安全事故频发,怎能反过来说安全投入造成了煤价上涨呢?难道因为煤价高而要煤炭安全监督部门放松对煤炭生产安全的监督吗?”
去年“4·30”隰县梁家河大矿难以来,临汾市煤矿全部停产整顿。12月20日,乡宁县下文同意南午沟煤矿“复工整顿”。不巧的是,当天大雪纷飞,负责启封的市矿山救护大队等部门无法到场。迫不及待的矿主便自己撕了封条,派工人下井挖煤。但掘进时不慎和已关闭的古庄矿贯通,导致瓦斯大量涌出并聚集。尽管如此,该矿仍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并继续爆破作业;加之该矿井下竟使用无任何防爆作用的明闸供电,最终引燃了瓦斯造成燃烧。假如这家企业重视安全生产,有瓦斯监测设备,他们就会停止生产,等排除瓦斯后再复工,就会采用密封闸供电,“12·22”矿难的悲剧也许就可以避免了。翻开山西煤炭矿难档案,几乎无一不是因为安全责任事故所致。
有专门人土指出,减少了安全投入会造成矿难频发,而矿难又带动了煤价上涨。如果重视了安全、加大了安全投入而减少了矿难,从长远来看,安全投入反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遏止煤价上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偿还煤矿安全债,大型煤矿企业的反响强烈。西山煤电负责人表示,安全费用增加虽然会减少利润,但是所有投入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整体安全装备水平,有利于杜绝事故。他认为,这次安全生产费用的提高还有利于将一批小煤窑淘汰出局,对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
一位煤炭知情人士分析,偿还煤炭安全债,其实就是让那些安全不达标的煤矿企业掏腰包增加安全投入,让他们把以前本应投入安全而装进自己腰包的钱拿出来偿还安全债,把一些扶不上正轨的煤矿企业淘汰出局。
据了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将用3年时间补清500亿元煤矿安全的欠账,同时关闭2亿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矿井。预计需要投入518亿元,主要由企业自筹和国家投入来解决。
矿难:触动社会疼痛神经!
从法律视野看矿难
我们之所以首先在法律背景下思考矿难的“痛根”,是因为,法律是一个社会得以正常运作的保障,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有力的手段之一。一个系统,如果频频出错,就必然有其法律上的盲点和漏洞。
从立法上看,《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为煤矿安全工作提供了依据和保障。然而,虽然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在第二章中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是具体到煤矿行业,相应的配套规定就不是很完善:例如,没有对矿业经营者和矿工的素质作具体的要求,也没有相应的安全培训机制,同时,在煤矿安全监察机制中缺乏切实有效的监察手段,也缺乏同一的安全标准……这些立法上的缺陷是矿难发生的最根本的诱因,完善立法,是防止矿难发生的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执法不到位是矿难频繁发生的另一关键性因素。面对一次次的重大矿难,煤矿业的行政执法部门似乎首先想到的不是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强调有法必依,通过法律来打击非法行为,而是通过政策措施屡屡进行所谓的“重点整顿”。但是为什么在屡屡的重点整顿之后矿难仍然不断?其根本原因在于:“重点整顿”不能代替全面执法。而要做到全面执法,首先就要避免“私了”对法律责任的规避。在许多中小煤矿的矿难中,矿主与遇难者家属的“私了”常有发生,这使矿主用民事赔偿规免了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同时隐瞒了煤矿企业安全隐患的真相,原有的安全问题得不到解决,最终反而导致安全状况的恶化,引发更严重的矿难。而执法部门强而有力的介入是防止“私了”,根除安全隐患的最有力的手段。
要做到全面执法,还需要切实有效的打击职务犯罪。矿难瞒报往往与腐败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一位安监干部说,矿难一出,企业遭殃,政府受罪,除追究矿主的法律责任外,领导干部也难辞其咎。为求自保,一些人便千方百计把事故控制在允许的圈子内。同时,个别领导与一些矿主有扯不清的利益瓜葛,一旦发生恶性事故;就可能拔出萝卜带出泥,伤及自身。因此,个别腐败干部使出浑身解数参与甚至指挥瞒报,这进一步使矿主忽视安全生产,导致更多矿难的发生。
法律的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完善立法,严格执法,更重要的是,需要树立普遍的法律意识,加强普法教育。在山西矿工中,有一句玩笑活叫“煤文化就是没文化”。矿工们称自己是两块石头夹着一块肉,命贱!他们不是不知道安全、合同、劳动保护,而是觉得那东西没用,有人能雇自己就不错了,哪里还管得了什么劳动保护呢?法律意识的缺乏,成为孳生矿难的温床,对矿工进行普法教育,是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防止矿难发生的必不可少的环节。
矿难频发的经济根源
煤矿是一个投资周期长,见效慢的产业。矿井的后劲是否足,取决于前期投资的比例:如矿井的开拓延深,矿井通风系统改造,矿井安全设施设备配备等都可以说是“前人种树,后人乘凉”的工程,正因如此,追求短期利益往往成为矿难发生的温床。目前相当部分国有煤矿也以承包集团形式租赁、承包、独立核算方式经营,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实行目标考核。承包集团的经济利益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任期政绩与效益密不可分!大家知道煤炭企事业最大效能就是少投入、多产出,受利益驱动和本届班子政绩影响,在上级部门监督不力的情况下,往往出现后续工程尽量少做或不做、采煤挑肥拣瘦,造成采掘关系紧张,设备带病运转,安全设施不能及时补充等情况。长此以往,问题积重难返,成为矿井沉重负担和安全重大隐患。
国有煤矿尚且如此,各种私营的中小煤矿就更是存在安全隐患。
来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信息显示,尽管近两年我国已经关闭了15400多处乡镇小煤矿,但目前仍有23500多处在生产,占全国煤矿总数的90%。大量小型煤矿的存在首先所反映出来的是整个采矿业的发展畸形。我国多数乡镇小煤矿技术落后,设施简陋,生产力较低,导致矿产资源的巨大浪费。一方面丰富的矿藏得不到有效的利用;另一方面,小型企业的大量存在,也是对人力资源和财力资源的浪费,不利于集中优势力量寻求规模效益,大多数企业竞争力薄弱,最终导致整个矿业发展的滞后。同时,小煤矿安全设施简陋,井下作业人员又绝大多数为临时招聘的农民工,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然而,尽管大量小型煤矿的存在严重制约了煤矿业的发展,但其之所以屡禁不止又有其经济根源。
一方面,大小煤矿忽视安全大肆超产,缘于诱人的暴利。近两三年,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了巨大的能源需求,煤炭价格因而大幅上扬。面对20年一遇的市场机会,煤炭企业无不超负荷生产。此次孙家湾矿难发生在春节长假期间,本身就是一个超负荷生产问题。
黑色的煤块导演了一幕幕“一夜暴富”的“喜剧”。在利益的驱动之下,一切都可以换算成金钱。钱能通权,钱能买命,只要有利可图人命就只是一块垫脚石,甚至可以置法律和良知于不顾:对每天拼命为其卖命下井工作12个小时的矿工,老板只给30元钱的工资,而且不负责食宿。死了一个矿工往往也只要区区两三万元就可以私了。
暴利驱动滥采,滥采导致事故,事故牵连腐败,腐败瓜分暴利,这是一个血腥的循环,同时也是另一个谬论:为暴利而进行的犯罪其实也就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伤害。
另一方面,小煤窑的苦力大多来自贫困地区,他们并不认为在地底下七八百米的地方挖煤是最受苦的事情。农民矿工们也并不是不知道危险。他们知道,自己不干,马上会有大批人来干。在小煤窑干一年的收入要抵在家种田五六年,为了保住这个“高收入”的饭碗,他们可以把一切危险都置之度外。倘若这些小型煤矿一夜之间全部关闭,那么,这些劳动力该何去何从,政府又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来进行善后工作?况且,一部分小煤窑已经成为不少贫困地区唯一的经济支柱,一旦关闭,首先面临的就很可能是一个村乃至一个镇的吃饭问题。
企业兼并也许可以给不少的小型煤矿提供一条出路,但是,有能力进行兼并的煤矿企业显然屈指可数,而小型煤矿却不计其数。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将是未来几年内整个国家经济发展所面临的挑战,我们希望,正在进行中的产业结构调整可以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契机。
提高死亡赔偿标准也是另一良策。2004年底,煤炭大省山西出台新规:从当年12月1日开始,因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赔偿金不得低于20万元。这是目前国内煤矿事故死亡赔偿的最高标准。
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安全机制?
既然矿难是一根疼痛神经,那么它的频频发作就不只是这根疼痛神经本身的问题,而需要对整个“神经系统”作全面的思考。
从国外的经验看,建立煤矿业安全预警机制是发达国家煤矿业的普遍经验,它涉及多方面的问题,贯穿煤矿开办到开采的全过程。包括,对煤矿经营者自身素质的高要求,对于没有达到本科学历和没有开矿经验的矿主不应发放采矿执照,从源头上保证煤矿业的安全;对矿工进行强制性的安全培训,提高其素质,鼓励他们直接参与煤矿业的安全监督;有的国家甚至在矿井下设立直通劳工部门的举报电话……“天灾不可逆,人祸应能防”,与其事后制裁,不如及时预防,煤矿安全预警机制的建立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而煤矿安全机制的建立还需要切实有效的监督系统。这不仅仅要求矿工积极参与监督,更首先要求政府建立相应的煤矿业安全监督机构,并保证其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我国2000年出台的《煤矿安全监督条例》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设立煤矿安全监督机构,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但在近几年的实施中,中央和地方的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管理机构均来自统一的煤矿行业,这就不免产生左手监督右手的尴尬,令煤矿安全生产的力度大打折扣。因此,要防止矿难的发生,首先就要求对政府监察机构进行重建,以确保发挥其监察作用;其次,遏制矿难的发生,需要落实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谁应该对安全生产负责,出了事故应该承担怎样的后果,这是必须明确的;再次,安全生产举报机制尤为重要。爱惜自己的性命是人的本能,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矿工当然也不例外。如果煤矿的安全检查设立、畅通了安全生产举报机制,遏制矿难会有效得多。这种举报机制,不但要在各产煤省份设立煤矿安全生产举报中心,国家安监局也应该设立专线,以便矿工们及时举报;最后,应该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其宣传作用,鼓励新闻机构对煤矿业安全状况的监督,保证煤矿行业安全状况及其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开、透明。
政策和立法上的完善是我们建立煤矿业安全预警机制的前提和保障,是“硬件”。而要使这套机制真正运作起来,发挥其作用,就需要有配套的“软件”——需要普遍人群素质的提升。过去的许多事故中,真正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事故微乎其微,绝大部分是人为因素导致的。主要表现在管理者违章指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贪婪和侥幸心理酿成大祸。要改变这种局面,加大执法力度固然是当务之急,但要“治本”就必须加强社会主道德教育,树立起良好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矿难发生,才能谋求国家的长治久安。
“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这是江泽民同志对我国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矿难之痛,固然是“痛”,但只要我们能从痛的表象中挣脱出来,思考“痛源”,寻找“痛根”,从而反思整个社会的弊病,那么,我们就有可能防范于未然,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资料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2005.3.25王火召坤 陈忠华
《中国企业报》2005.3.8王京华 赵云丽
《中国经济时报》2005.4.15杨宜勇 李宏梅
《中国经营报》2005.3.21田彦红
《中国商报》2005.3.1邓大洪 李效增
《新远见》2005.3杨丽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