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社会变迁与现代化”国际学术研讨会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农村论文,学术研讨会论文,社会变迁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三农”问题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中国农村社会研究在海内外学术界逐步升温,成为一大热点。学者们普遍认为,深入剖析中国农村是研究中国社会现代化问题的症结和要害所在。作为农业大国,农村社会的诸多问题在历史上就长期存在、久难突破,而今中国农村的社会现状和发展取向究竟怎样,更牵动着众多学者的心绪。
为此,2002年5月4日至6日,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日本神户学院大学以及华东师范大学农村社会研究中心联合发起的“中国农村社会变迁与现代化”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华东师大举行。来自中国、日本、美国的各界学者40余人参加会议并提交了相关论文,就诸多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和辩论。
农村土地产权问题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20年期限将满,90年代后期,农村土地产权问题倍受学界关注。土地作为特殊的生产资料,对于中国农民尤其重要。其权利解析和归属问题,始终是个难解之“谜”。与会者就土地产权问题的成因、现象以及解决方式等方面展开了热烈讨论。清华大学秦晖教授在发言中着重批判了“优化配置”和“土地福利”是当前两种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思路。他认为90年代后期以来,一方面土地抛荒、农民厌耕现象严重,另一方面农民的土地权利经常受到侵犯。对此的解决思路目前大致有两种:一是主张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以提高生产效率的“积极思路”;二是主张土地福利化,将其看成“社会保障”,以缓解社会危机的“消极思路”。然而这两种思路在逻辑上并不可靠。要解决土地问题,必须澄清两大误区。其一是判定土地买卖导致兼并,将激化社会矛盾。其二是判定土地在私有制下,市场机制必然实现有效率的合理配置。针对以上思路的局限性,他提出了自己的两点看法。第一,土地私有制是否可行的讨论其实意义不大。当前地权政策的出发点应当是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权利。农民地权不受侵犯是维护农民公民权的重要“底线”。在此基础上可能对农村经济发展有一定正面作用。第二,“土地福利化”不能算是一种社会保障,相反使政府对土地的控制向“反私有”方向迈进,迫使农户自己保障自己。
华东理工大学曹锦清教授尖锐地指出中国的土地产权长期处于模糊状态,必须提请专家学者注意近年来问题的严重性。一方面,农民对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没有明晰的认识;另一方面各级行政体制被任意转换,使土地产权在“集体”与“国家”、“农用”与“非农”之间轻易跳跃。在这种模糊状态下,无地农民大多成为流动人口到城市谋生,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有关土地产权问题,需要的是国家法律更清晰的明文规定。
与前两者不同,北京大学张静教授采用“集体行为”的视角分析土地产权问题,提出农民的地权除了难以逃避来自“国家”的干涉,也难逃避来自农民集体行为的干涉。她认为前两位学者注意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而另一方面土地的集体所有和支配也影响到农民个人的土地权益。在基本温饱基础上,农民出于平均主义的动机团结起来,反对个人的既得利益。这种集体土地支配权的社会信念是一种集体共享的公平意识,它必然使村民期待村庄组织行使确保集体分享收益的监督责任,同时也极大地支持着村社组织的再分配权,并对个体利益扩张者采取措施,这是在个体安全责任不足的状态下,由村社保护村民权利而其它的政治单位目前并没有对农民承担这种义务的状况下,运用整体性社会关系限制个体分化的制度安排。所以,要力图扩大个体(农户)相对于集体的土地支配权,重要的是建立可替代村社的村民权利保障机制。
华中师范大学徐勇教授认为中国农村的土地产权问题,最终必然要通过“物权化”进行流通,所有权和使用权合并,来实现农民主动支配土地和市场配置与盈利。另外,国家必须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
与之相反,华东师范大学王家范教授不赞成使用“所有权”,而主张提“产权”概念。他认为在中国“政治一体化”的阴影下,主要表现为政农不分。解决农民的土地产权问题首先需要切实保证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未来农民出路是主动自发的成立自己的经济联合组织,维护自己的利益。经济问题不能用道德概念去考量。土地产权流转必须首先出自农民的自愿要求。物权化也好,股东化也罢,或者是合作化等等,一定要由农民自己来管理,在农民自愿订立协议组织起来后,以制度来规范人的领导。他不赞成徐勇教授的国家监护说。
有关土地产权的讨论既存在共识也存在分歧。虽然学者们都认为农民的土地产权需要得到切实保护,但通过何种方式保护,却众说纷纭。另外,学者们还都注意到产权问题不是孤立的问题,它必须与其他一系列社会问题相互关联进行深入研究。
农村社会问题
农村社会问题从广义上几乎可以涉及所有的农村社会变迁课题。
华东师范大学李学昌教授发言指出,在整个20世纪,江浙沪农村社会变迁以现代化进程为主流,并呈现出阶段性、不平衡性和过渡性的特征。20世纪江浙沪农村社会变迁呈现前后相续的4个阶段:1900至1937年是现代化驱动和初步发展期;1937至1949年是停滞和缓慢发展时期;1949至1978年为中度发展时期;1979年以后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不平衡性主要表现在社会子系统进化不协调、自然地理差异广泛存在、结构与机制转换不平衡。过渡性主要表现在现代化渗透到社会各领域是一个新陈代谢的过程,社会变迁从单纯的线性增长逐步转变为结构性变革。最后他还指出,值得注意的是不同阶段、不同地域、不同程度的社会变迁反映了现代化道路的内在同一性。
复旦大学戴鞍钢教授表示,多年来他对清末以来上海周边农村社会的研究成果,恰恰印证了李学昌教授的看法。他同意李学昌教授所提出的行政干预弱化说,并对前者提出的城市经济文化辐射冲击也有补充,即区域中心及其卫星城市的建构。他还指出近代以来的江浙农村与上海的关系呈现人为行政区划的淡化现象。
另一方面,专家们颇具问题意识,提出了几个关系到当前农村社会发展的焦点话题。
焦点之一:农民生活现状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部丁宁宁部长指出,90年代以来中国农民收入增长成下降趋势。1990年后的10年间收入下降了15个百分点。还有相当数量的农民,不是收入增长幅度的下降,而是绝对收入水平的下降。
南京大学马俊亚副教授也补充说明,近10年来农村工业发展较快的地区往往也是农民癌症等恶性疾病的多发地区。目前农民的生活现状并不容乐观。
浙江大学孙达人教授对此持不同意见,他认为目前农民的生活状况是在不断改善之中,比较解放前后与今天,是天壤之别。徐勇教授也同意农民生活改善的说法,但是他补充指出,农民在应得权益上还存在被剥夺的现象。
焦点之二:农村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也是本次会议的焦点之一,从提交的论文看就有5-6篇涉及这个课题,研究成果包括复旦大学博士后冯筱才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传统与重建》、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刘芳的《农村养老问题探析》等,在会议讨论中诸位专家都有涉及。
王家范教授和秦晖教授先后从土地产权问题引申至社会保障问题进行论述。以王家范教授为代表的一批学者认为:对农民权益保障的合法化、制度化是首要条件,而后在具体操作中的切实落实更重要。王家范教授还认为农民在残酷的外部环境下主动自愿形成经济联合,未来的中国农民自己保护自己才具有可能性。
秦晖教授则在否定“土地福利化”的前提下,提出解决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第一要靠发展经济增加财政实力,第二更要靠以开明的态度鼓励乡村社会各种合法民间组织的发展,以民间组织的合作、互助保障弥补政府保障之不足,而不是只在“土地制度”上做文章,用限制农户土地处置权的办法来“官逼民自保”。
会议上冯筱才的分析比较全面,他认为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民众社会保障网络的存在是一个社区存在与维持的重要基础,也与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密切相关。明末清初以后,国家力量衰微,社会保障体系的主导权开始由中央转到民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体制变化的影响下,又转变为国家包办。最近20余年来中国农村社会问题日趋严重,农村贫富差距增大,农民缺乏基本的疾病治疗保证和教育经费。冯筱才认为解决当代中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依靠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建,首先,多元化渠道的救济网络必须恢复,其次,国家对民间慈善救济团体的活动可以再放松政策。他还提出一定要注意保障体系运作中人的作用,加强公理与监控力度。
农村自治和基层政权建设
农村基层政权建设是一种国家行为,而自治是一种社会行为,两者都对中国农村政治生活和政治参与起重要作用。90年代以来,由于村民选举逐步迈向法制轨道,乡村自治与基层政权建设成为学界研究的又一大热点。
华东师范大学谢俊美教授认为20世纪以来中国的国家政权存在一个不断向农村基层社会扩张的过程,与此同时农村自治也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之中。确切的“自治”概念应该诞生于民国时期。此前传统农村社会的自身发展状况只可称为“乡村治理”。他同时强调,20世纪至今中国乡村自治无法发展的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传统乡村政教合一状态的丧失,二是乡村文化命脉难以维持,三是缺乏制度文明建设的理念。
徐勇教授从宏观角度出发,将中国的乡村社会的发展历史与未来分为“散”、“统”、“分”、“合”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家是基本生产和生活单元,户是基本的行政单元。他提出古代中国乡村社会奉行的是以家户为本位的“家—户主义”。第二阶段,是进入20世纪后,“家—户主义”为国家—集体主义所取代,农民被紧紧地吸附于国家—集体组织。第三阶段,农村改革分田到户,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家重新成为基本生产和生活单位,户成为交纳税费的基本单元。传统的“家—户主义”意识再次萌生。第四阶段乡村社会将进入一个由分化到整合的阶段,要求强化农民间的合作,增强农民的自组织性和地方治理的自治性。以个体利益为基础,建立个人与集体、农民与国家的良好互动关系的合作主义因此将兴起。他还进一步提出,乡村社会的变迁必须伴随乡村权威与秩序的重构,从而形成相应的治理体系。而村民自治制度具有现代民主的制度外形。国家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目的是试图增强乡村权威与秩序的草根性,使其具有更广泛的社会基础。然而,在许多现代性因素还相当稀缺的乡村,村民自治的民主形式在乡村社会的生长是十分艰难的,这一形式往往受制于乡村自身的逻辑。
南京大学周晓虹教授就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问题也发表了看法。他指出在“毛泽东时期”和“后毛泽东时期”,虽然中国农民政治参与在社会动员的手段和具体的措施上有一些相似之外,在实施政治参与的背景、动机、领域和具体参与者方面都有许多差异,从中体现出国家与社会关系迥然不同。在这50年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一直处于一种持续不辍的互动状态。但前一阶段的互动属于恶性。领导人不断借助包括“贫下中农”在内的基层社会以非常手段重构或改造国家,而农民的政治参与正是这种重构的手段之一。同时,基层社会出于对施行控制的国家及其代理人的不满而产生的反弹,反过来又恰恰充当了改造和重构的力量。而在后一阶段,这种互动则基本属于良性。一方面,国家主动将延伸到农村基层社会的权力收缩到乡镇,给予农村社会以一定的空间发展自己的活力或自主性,但并没有放弃对农村社会的控制;另一方面,已成为利益主体的农民或农村社会在自己的发展及与国家和集体的局部利益冲突中,强化了自己的权益,产生了通过自己的自主行为管理自己并影响国家政策的欲望。
王家范教授则认为村民自治可以用最小的政治风险获得最大的政治利益,但中国的村民要真正“自治”,必须经历一个学习的过程。秦晖教授指出中国传统的乡绅自治是在科举考试基础上产生的。几千年来,中国存在的不是一个吏的儒化过程,而是一个儒的吏化过程。这种明“儒”实“法”的现象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与之一样,王家范教授和曹锦清教授也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对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过度”导致机构叠床架屋,地方“冗员”、“劣绅”层出不穷等现象进行了谴责。
另外,专家们几乎同时注意到了,宗族和家族在乡村自治中的作用。
日本大阪大学片山刚教授长期从事对中国珠江三角洲农村宗族形态的农村社会学、人类学研究,他在会上详细介绍了这一地区农村的特点:一是宗族组织占有优势。二是里甲制直到解放前仍然存在。三是明初规定实行的随“里”设置的里社坛(社稷坛)直到现在还以“社公”神(聚落神)而存在。他还提出这样的假设:珠江三角洲农村的区域社会,是在受明朝儒教复古主义深刻影响之下形成的;而长江三角洲的区域社会在明朝之前就已形成并趋成熟,因而受明朝儒教复古主义的影响较为薄弱。
丁宁宁部长认为,目前村一级自治确有掌握在宗族手中的可能,其中也有一些成功事例,但是通过自治产生一大批良绅的可能性很小。
孙达人教授提出相反的观点:我们历来把宗族问题想得太坏,应该纠正。复旦大学姜义华教授、上海档案馆的冯绍霆研究员等众多学者都认为,中国历史上国家政权向来反对地方大宗大族势力的存在,一有抬头立即打压。如今的乡村自治存在转变为宗族家庭自治的可能,对此很难用简单的价值判断去评价。宗族势力在乡村自治中发挥正面作用,必须依靠国家法律的严格规范。
在短短3天的会议中,与会学者和专家都抱着对中国农村社会现实的强烈关怀,希望通过研讨会推进中国农村社会变迁的研究,通过学术批判从而将中国的现代化之路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