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民间信仰的功能及调适研究——以武陵民族地区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为例论文,民族地区论文,功能论文,民族民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14)07—0029—05 在我国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正确认识并合理引导民间信仰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社会构建,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对少数民族民间信仰的功能进行探讨,不仅可以发现少数民族成员日常生产生活和祭祀习俗中所蕴含的世界观与人生观,还可以加深我们对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深入理解,进而为当今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现代化进程提供文化支撑。前辈学者多集中于对民间信仰概念及其功能方面的研究,而对于民间信仰与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之间关系的探讨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本文在前人相关研究成果基础上,结合在武陵民族地区的田野调查材料,对少数民族民间信仰的功能及其调适进行探讨,期望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有所裨益。 一、概述 民间信仰,又称民间宗教信仰、民俗信仰。民间信仰是以“万物有灵”作为思想基础,在民众中自发产生并始终保持着自然形态的各种神灵崇拜的一种信仰心理以及由这种信仰心理所伴随的各种信仰行为、仪式和活动。民间信仰发端于原始社会,是一种较低层次的信仰形态,具有原始形态宗教的性质。作为一种独特的精神现象,民间信仰包括了自然崇拜、图腾崇拜、神灵崇拜、巫术崇拜等信仰类型,它不仅具有久远的演进历史,而且还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是人类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武陵地区地处鄂湘渝黔四省市交界地带,是以武陵山脉所覆盖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武陵地区少数民族较多,其中,土家族、苗族、侗族等30多个少数民族人口占地区总人口的49%,是我国内陆跨省交界地区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从地理区位来看,武陵民族地区是我国地势由第二阶梯向第三阶梯过渡的中间地带;从人文区位来看,该区域是中原文化与西南少数民族文化的交汇点。由于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人文区位和历史进程等特点,武陵地区各少数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形成了一整套广泛融入民众日常生产生活、文化习俗中的民间信仰体系,这些民间信仰对武陵民族地区民众的生产生活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所以研究武陵地区少数民族民间信仰的功能对于其他民族地区来说具有较大程度的普遍意义。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民族地区民间信仰及其仪式与其所在的自然环境、民众日常生活、社会组织息息相关。武陵民族地区的民间信仰在长期的形成、发展和演变过程中,不断受到本土文化滋养以及外来文化的影响,使得其在该区域文化系统中具有明显特征。从田野调查资料以及文献材料看,武陵地区少数民族民间信仰具有形成的原生性、历史发展的阶段性、诉诸现实的功利性、仪式表达的生活性、影响渗透的广泛性以及区域内信仰的差异性和趋同性等突出特点。武陵民族地区民间信仰内容极为丰富,包括自然崇拜、图腾崇拜、祖先崇拜等在内的多元信仰体系以及由这些信仰所产生的各种相应仪式活动,呈现出武陵民族地区丰富多彩的民间信仰文化系统。 二、少数民族民间信仰的功能 (一)通过仪式展演促进传统社区整合 社区整合,是指社区内不同的因素结合成为一个协调统一整体的过程。而民间信仰作为一种“准宗教”,能够为传统社区民众提供一定的价值规范标准,从而规范民族成员的行为方式,协调人际关系,达到有效的整合。 民间信仰通过仪式的展演促进人们之间的关系,增强社区和本民族的内聚力。费孝通先生认为,“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1](P.1)武陵民族地区无论历史上还是当今,由于其相对封闭的地理区位和作为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人文区位,仍然保持着相当程度的乡土性。而民间信仰活动所建构的“临时信仰圈”,在武陵民族地区的乡土社会中,发挥着促进人们之间关系和谐、增强社区和本民族内聚力的作用。例如,土家族巫师“梯玛”在跳神活动中,其所唱的“神歌”,由于反映了土家族的历史与现实生活,在客观上增强了社区和本民族成员的亲近感和内聚力。梯玛在跳神过程中,有大量的民族成员参与其中。如梯玛在作“解钱”法事时,在场的观众要与其对唱应和。可以说,梯玛作为土家族的巫师,在缺乏现代媒介的传统社会中,甚至也兼具群众性娱乐活动的“节目策划人”、“活动组织者”和“娱乐主持人”的角色。通过民众与巫师之间、民众内部之间互动,增强了乡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和谐关系,进而增强社区和本民族内部的团结和内聚力。 通过各种祭祀仪式传承历史记忆和群体意识,维护传统社会的等级秩序。作为民间信仰中的祭祀“仪式”这种人类独有的文化形式,反映着某种现实诉求,强化着民族群体的历史记忆,从而凝聚群体意识,巩固家族情感。武陵民族地区各少数民族形式有别、但实质相同的祖先祭祀仪式,在祭祖时都是一方面希望祖先保佑家人平安,另一方面也起到培养后人养成“尊敬长者”、“知恩图报”等传统美德的作用,进而增强家族血缘意识和等级秩序意识。而在各种丧葬习俗中,这种作用更是体现得淋漓尽致。如死亡仪式不仅是让死者完成一种从生到死的转变,而且对于群体来说也重新确定了群体与死者之间的关系,即死者作为祖先而存在,而不是作为社会的一员而存在。……丧葬仪式表达了情感状态和家族社会关系,它按照家族内不同的社会地位,为死者家人分配不同的仪式活动。[2](P.211)由此看来,通过各种祭祀仪式的展演,加深了个体之间的联系,强化了社会和家族传统秩序,从而也维护了传统社会和家族的和谐。正如涂尔干认为,各种信仰仪式的首要功能即是使分散无序的个体凝聚成为一个团结有序的有机整体。 通过仪式的娱乐狂欢,发挥“安全阀”的功能。“社会安全阀制度”就是在不毁坏结构的前提下使敌对的情绪得以释放出来以维护社会整合的一种社会安全机制。[3](P.215)民间信仰仪式中的集体狂欢客观意义上即具有社会安全阀功能。武陵地区清江流域独特的传统文化事象——撒尔嗬仪式,是土家族为逝去的亲人举行的一种载歌载舞的跳丧仪式,随着时代的变迁,撒尔嗬仪式由原来以图腾崇拜和祖先崇拜为核心的民间宗教信仰特征逐渐向教育和娱乐功能转变。因此,它不仅仅是民间宗教信仰的载体,同时还兼具娱乐功能。撒尔嗬仪式中,“跳丧的人在一种既歌又舞的氛围中感到轻松愉快,举行仪式的人们由死想到生,由死亡者想到家族以及民族,想到男女情爱与婚姻,想到社区传统的传承,人们在其中得到精神上的解脱与平衡,感到愉悦与痛快。”[4](P.77)信仰实践活动中的人通过娱乐狂欢,达到对自我社会角色的短暂“失忆”,在某种程度上对于实现社区整合具有积极作用。 (二)民间信仰中的道德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方式 道德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较为长期、稳定的规范体系。民间信仰习俗多是历代人们生活经验的智慧总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道德往往又多寓于民间俗信和禁忌之中。民间信仰作为一种特殊的精神现象,无形规范着民众的生产生活实践。 民间信仰中长期以来形成的民间俗语以及仪式“惯例”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作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社会意识的传统民间信仰深深扎根于民族成员的精神世界,在社会中形成了民众普遍的行为标准和个体安身立命的处世哲学,在协调人际关系和促进自我身心和谐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比如,在协调日常生活中人际摩擦和冲突时,“和为贵”、“得饶人处且饶人”的俗语是人们经常挂在口边的话语,因此在人际冲突时往往倾向于采取相对宽和、忍让的态度;再如,在社会转型期,武陵民族地区的人们面对金钱的态度同样也显示出多元的价值立场,如该地区民间一贯流传着诸如“横财不富薄人命”、“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的俗信,这不仅是当地民众对于自身道德修养、行为处世的基本原则和信条,也是世界上大多数民族根深蒂固的善恶观。诸如“勤劳、诚信、正直、宽厚”等传统道德要素构成的民间俗信文化,成为广大民众价值观的基础和普遍信条,由此维系着人际关系的和谐以及社会的良性运行。以武陵民族地区“还傩愿”为例,还傩愿是请巫师为家户驱疫治病,以还之前向傩神许下的愿。还愿仪式完毕,按照惯例,户主还要举行谢神谢师仪式,盛宴款待答谢帮助自己“还傩愿”的巫师。款待结束后,户主甚至还鸣放鞭炮欢送巫师,巫师拱手作别,也表达对家户盛宴款待的谢意。事实上,所有这一切都是现实社会人际交往中利益关系和社会交换模式在民间信仰中的投射;反过来,仪式中的某些规则和惯例也进一步得以强化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普遍观念以及实践行为。 民间信仰中的某些禁忌起到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民间信仰的约束力集中体现在各种民间禁忌习俗中,这些民间禁忌习俗以多种途径和方式制约和调节着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的行为。恩斯特·卡西尔在其名著《人论》中说:“禁忌体系尽管有其一切明显的缺点,但却是人们迄今所发现的唯一的社会约束和义务的体系,它是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石。社会体系中没有哪个方面不是先靠特殊的禁忌来调节和管理的。”[5](P.138)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禁忌存在的约束作用。一些自然崇拜中蕴含了民众朴素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存智慧和经验,体现在一系列人们在处理与自然关系时的民间禁忌与规约的内容上。武陵地区内众多少数民族作为山地民族,都有着诸如严禁猎取怀孕的野生哺乳动物以保护它们物种的繁衍;禁止乱砍乱伐树木、滥挖药材以保护植物和防止水土流失等等这样的民间禁忌,这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当地自然生态环境的作用。 (三)民间信仰对于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的少数民族成员具有心理抚慰功能 当前少数民族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加速期,少数民族成员的心理素质难免受到影响,所以民间信仰对少数民族成员的心理抚慰作用愈发显得重要。众所周知,改革开放后在市场经济的剧烈冲击下,广大民众的价值诉求从一元转向多元化,而现实社会还很难满足不同群体的个性化诉求,少数民族由于其历史发展的特殊性,在现代化进程中遇到的挫折也会不断增多,难免形成心理失落甚至隔离感。 民间信仰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宗教,但信仰仪式所表达出的情感,却有着宗教式的归属感,成为特定崇信人群的精神依托。民族地区的巫师崇拜、傩神崇拜等,都是在人们处于困境时寻求神灵保佑的一种心理慰藉手段。通过各种作法仪式和群众欢愉场面,也使人们从现实生活中暂时得以解脱,从而塑造一种自信平和、积极乐观向上的良好社会心态。此外,人们往往还把严格遵守某种禁忌视为逢凶化吉的特效手段,以此满足人们某种心理需要,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保持心理平衡。如前文提到的撒尔嗬仪式因其独特的娱人功能,所以无论距离远近,无论年龄差别,人们只要听说哪里有举行撒尔嗬仪式的活动,都会自发聚集于此并通宵达旦地歌舞。在仪式中,独特的氛围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平等、自由、尽情展现自己本真个性的表演舞台,人人都融入到自己内心所想表达的本真角色当中,尽情地载歌载舞。所有参与的人自觉不自觉地失去了平常生活中自己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为自己脱去了一层“功利性角色”的外衣,暂时完成了由“规定性角色”向“开放性角色”的转变。人们没有了日常生活中的社会等级差别和职业分工,世俗的人情冲突和利益纷争在这种狂欢中被抛到九霄云外,人们置身于欢快的氛围中,彼此之间都以平等的态度与他人交往,深切地感受到人与人之间亲密无间的友谊和彼此的关爱。于是,个体不再有孤独感,个体之间也没有疏离感,人人都可以找到自己的“理想归属”。 少数民族民间信仰来源于民族成员长期生产生活中的实践积淀,是一种特殊的精神现象。它以趋利避害的实用性为根本出发点,代表着民族成员对于自然、生产生活、人我关系等的共同看法,承载着一整套朴素的宇宙观、价值观、人生观,并且通过群体规范的约束力和强烈的心理暗示对个体产生巨大的向心力、凝聚力。事实上,在面对激烈的社会竞争、生活和工作压力时,人们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负面情绪以及人际关系摩擦乃至冲突,而民间信仰作为历史传统的遗留和集体智慧的结晶,能够通过群体舆论的导向对个体产生强烈的心理指引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心理调适功能。 给人们带来精神慰藉,成为人们精神依托的凭借。以民间信仰中的神灵崇拜为例,神灵崇拜之所以被先民创造出来,是为了达到支配自然,解决人们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困扰,尽管它所崇信的对象以及采用的方法并不现实和科学,但在面对人生的未知境遇和现实日常生活中的困境时,民间信仰中的神灵崇拜能够给人们带来精神上的慰藉,成为人们精神依托的凭借。 (四)民间信仰中的仪式具有文化传承功能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来看,民间信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夹杂了诸多民间信仰的因子,民间信仰及其仪式大都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重要内容。如苗族的椎牛仪式、侗族的萨岁祠、土家族的毛古斯仪式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核心要素就是民族民间信仰。 仪式主持者往往客观上兼具民族文化传承者的角色。少数民族民间信仰的仪式主持者大部分是半职业性的,且是地方文化精英阶层。如土家族巫师——梯玛、土老师等即是这样,平时,梯玛、土老师与村寨民众一样从事日常生产活动,村民“有事”时,便担任仪式主持者。梯玛、土老师通常具备一定的中医药学的知识,兼具一定的医师功能。他们在使用巫术为民众治病的同时,也兼用一些中草药疗法,把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一代代传承下来,满足了在过去地理环境闭塞、缺医少药条件下人们的需要。在主持摆手舞、毛古斯仪式时,将人类的起源、农事活动等故事情节表演出来,让年轻人在耳闻目染以及现场观摩中得到启示和教育,所以说,梯玛、土老师是土家族历史记忆、民俗文艺、传统民族医药等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传播者和保存者。正是有了民间信仰仪式主持者这一特殊的群体,民族传统文化才得以延续并传承下来。 三、和谐社会构建背景下民间信仰的调适 民间信仰所蕴含的道德价值观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民族个体成员,并建立起一种相对普遍的价值标准,指导和约束民族成员的行为。少数民族民间信仰内涵中有精华也有糟粕,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少数民间信仰不仅要进行自我调适,还要加强引导,使之为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一)正确认识民间信仰的独特地位及作用 对于民间信仰在文化系统中的地位,我们认为民间信仰归属于“小传统”的文化范畴,以与制度化宗教的大传统文化相区别。应当说,民间信仰在宏观文化体系中的地位属于小传统和亚文化,而它们与国家层面的正统文化或社会层面的主流文化完全可以并行不悖,和谐共生。民间信仰中的积极精神内涵与国家层面予以法律保护的正统宗教的积极精神以及当前和谐社会构建的精神内涵具有某种“精神结构上的嵌入性”、“精神实质上的一致性”。历史上正是通过民间信仰这种普遍流行于民间大众的文化形式作为中介,中国儒家伦理的道德秩序和道释文化的功果轮回才在广阔的社会空间中找到了真正的落脚点、生根处,甚至正统宗教的积极精神也因民间信仰文化而获得自身的滋补和丰富。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民间信仰中的诸多积极因素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具有某种程度的耦合性。 (二)对民间信仰要辩证地分析与合理地吸纳 对于民间信仰本身而言,我们必须认识到它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人类特殊精神现象,它既含有合理的一面,也夹杂着糟粕的成分。例如自然崇拜中就蕴含着人们朴素的生态和谐理念,而巫术中含有大量的封建迷信糟粕。因此,我们对民间信仰要有一个科学辩证的分析和认识,合理利用。民族地区的相关文化部门以及民众自身都应当提升对本民族地区民间信仰的“文化自觉”,增强对民间宗教信仰的科学认识,自觉在国家相关宗教法律和信仰政策框架下进行民间宗教信仰活动:一方面,要弃其糟粕,自觉摒弃或淡化本地区民间信仰活动中消极落后的因素;另一方面,要取其精华,继承和发扬民族民间信仰中积极健康向上的内容和形式,并且与时俱进,为民间信仰注入时代气息。比如,在武陵民族地区,通过一些民间信仰仪式等文化活动打造文化节,或者通过将少数民族神话等改编成文化节目,满足群众文化需求。如此一来,民间信仰中的元素就能够被作为民族文化资本得以应用,一方面不仅能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另一方面也传承了民族传统文化。 (三)将民间信仰纳入主流意识视野下进行调适 纵观民间信仰在中国古代社会发展中的历史境遇,其存在与发展的合法性遭到质疑,通常处于被官方主流意识形态打压甚至被禁止的处境。晚近,在中国新文化运动中文化精英们所主张的“提倡民主和科学,反对专制和愚昧、迷信”的精英话语中,更是将民间信仰等同于封建迷信和愚昧加以涤荡清扫;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之前,更是以“打倒一切牛鬼蛇神”的激进口号予以禁绝;直至改革开放之后,中国民间信仰才逐步出现回暖复苏趋势,以至于到今天呈现出“繁荣局面”。在少数民族地区,似乎人们时时处处都与各种“有形”的神灵同在,也与各种“无形”的神秘力量同在,在个人习惯、社会习俗、各种礼仪、行为禁忌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中,无不可以看到民间信仰因素。民间信仰的普遍性和顽强的生命力的确显示出它毕竟是一种客观存在。既然民间信仰与制度性宗教一样,都是一种客观存在,因而我们在承认其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基础上,在主流意识视野内,对其加以积极正确引导,使之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 以一种“大宗教观”的视野,把民间信仰纳入国家以及各民族地区有关宗教信仰的法律和政策之中。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保护以及“依法治教”的法治理念,已实现了国家法律层面的确认,得到了社会的共识。然而,对于民间信仰而言,由于它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宗教,因此始终未能够纳入国家法律层面的框架体系下予以依法保护和治理之中。民间信仰虽然与制度性宗教的确存在一定差别,但作为一种特殊意识形态观念,仍然可以作为一种“准宗教”,纳入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法律及条例体系之中,从法律层面上对少数民族民间信仰的独特地位和作用有一个准确的定位。 在国家和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占主导的前提下,在相关信仰政策导向中给予少数民族民间信仰的存在和发展一种兼容并包的开放态度。中华民族是一个多元一体的格局,民族多元意味着文化多样,同样,我们知道,宗教信仰或民间信仰的多元是历史上也是现实中的客观存在,各种信仰体系完全可以并行不悖,和谐共生。除了制度性宗教信仰外,还应以一种开放心态和一种“大宗教观”视野,把少数民族民间信仰视为一种“准宗教”纳入有关法律及系例体系之中,从法律层面实施对少数民间信仰的保护和治理。 民间信仰是民族地区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不容忽略的文化资源。民族地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在充分认识少数民族民间信仰社会功能的基础上,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积极利用其合理性的一面,摒弃与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相悖的东西。民间信仰作为一种独特的民间意识形态,是构成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重要文化要素,也是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可以利用的和谐因子。因此,必须加强对民间信仰的科学认识,正确引导民间信仰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发挥其正功能,才能更好地促进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少数民族民间信仰功能及其调整研究--以武陵区为例_民间信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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