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
侯佳利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四川 成都 610052
摘 要: 具体从宽制度的零碎以及没有达到一致性的标准,使在现有法律上完善我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尤为必要。要确保法律表现实际效用,不仅要对罪行种类、性质与有关量刑的问题进行合理分析,满足该制度的有关要求,还要密切关注在刑事诉讼程序的总体上对应的独立适用性。本论题将以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缺陷漏洞为中心,结合我国当前的时代背景并对国外优秀法律制度进行吸收借鉴,从总体上进行合理化的分析,进一步推进有关文件在社会实践中的应用,确立更加标准的量刑规范裁决,使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得到充分保障。
关键词: 刑事诉讼;体系构建;制度改革
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性质与特征
(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性质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程序性效力
“认罪”在程序法中可以启动特定的程序,是适用刑事认罪的要件之一。“认罚”既包括对未来可能受到的刑事处罚的认可,也包括愿意采纳有关机关的量刑意见。“认罚”并非对最终的审判结果予以认同,而是无论在起诉前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得出的推断性量刑结果,还是起诉后有关机关向法院提出的量刑意见予以认同。“从宽”在程序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利选择程序从简,然后法院进过审查,如果满足简易程序的条件,一般会按照简易程序来审理,这样就达到了从程序和实体上都从宽的效果。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在程序法上是相互支撑、循序渐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认罪、认罚后才可以达到从宽的法律效果。程序的形式简略与运行迅速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具有“从宽”的意义。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独立性
虽然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其他认罪制度在构成条件上有着相同之处,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独立的认定条件和处理方式,是在其他制度的基础上被升华和结合的一项制度。
丁小慧意外地发现自己的相亲对象居然是许诺的时候,她内心是惊喜的,她原本以为,即使他最初喜欢的不是自己,但他既然选择了她,她就愿意和他携手走过以后的人生。
3.审前阶段适用该制度具有可行性
因此,在高校人才培养过程中,要摒弃那种以成绩论英雄的人才培养模式,在文化建设中重视学生人文素养与健全人格的培养,重视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为社会培养出学业过硬、心智健康的健全人才。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以前需要在审判过程中处理的问题提前解决,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是节约司法资源的表现。被告人附条件认罪制度是指在具体个案中,被告人认罪以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制度。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具两种制度的核心内容,审前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更可以提高办案效率,使有限的时间用在处理更多的案件上去。
(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特征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要确保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对犯罪事实的承认、对可能受到的刑事处罚表示认可都是出于主观意愿,与此同时,还要明确法律规定的有关“认罪”、“认罚”的情形。下面讨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3.2 RT-3DE检测 采用RT-3DE检测RAA、RVDd、ΔIVC、右心室收缩末期容积(RVESV)、右心室舒张末期容积(RVEDV)、右心室射血分数(RVEF),探头型号为4 V,频率(2.5±0.8)MHz,仪器型号Vivid E9,美国GE公司。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体现在简易程序、刑事和解程序中有,近几年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也有相关体现。但是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程序的处理机制仍然不完善,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诉讼行为必须是本人亲自做出的,具有不可替代性。当事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对犯罪行为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详细描述,选择适用什么样的诉讼程序,都必须是当事人本人作出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和强迫当事人。
被告人认罪只有在自主愿意而没有在强迫下作出的才是有法律效力的,一旦被查证是在被强迫、威逼、利诱等情况下作出的,该行为无效。同时,被告人如果对认罪后的结果并不清楚,那么该认罪行为没有效力。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括必须从整体的角度去看待认罪的本质,而我国刑法却没有做到这一点。自首、坦白、立功、犯罪中止等是我国刑法的规定,他们是适用于定罪量刑的情节,在认罪认罚的时间上、方式上、程度上都有不同,但是它们却有共同的本质特征,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承认自己的罪行。当前的刑法让我们在这些制度上进行区分,这便妨碍了我们对共同特征的发现和认识,阻碍了我国制度架构的进程。
2.处理机制可操作性缺失
2.时间上的特定性
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缺陷的原因
1.实体法上缺少概括统一的制度规定
研究结果表明(表3、图2),在该公园人均生态足迹逐年略有提高的同时,人均生态承载力仍有盈余但呈递减趋势。由于生态承载力测算时所使用的是现实的生物生产性土地面积,因而其递减趋势反映了区域经济社会增长趋势下土地结构变化所带来的生态环境变化。2005年该公园生态承载力为1.6392,2015年生态承载力为1.5767,两者相差0.0625,年均递减为0.43%。研究结果也表明,随着张家界市世界地质公园旅游地质的蓬勃发展,人均生态土地面积出现了下降情况,生态承载力将面临一定的压力。
认罪认罚程序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庭宣告判决之前启动,被告人认可检察机关所述的犯罪行为并且出于主观意愿接受有关机关的量刑意见以及将会受到的刑事处罚。
本文的研究方法并不是十分地全面,也不是十分地简洁,有许多的方面没有考虑到,以后的研究可以考虑不同情况下的电梯停放优化,比如早上、中午、晚上分别是不同的停放位置,一个电梯同时接多个人等,用多种方法的组合以到达最大化地节约时间。
同时,刑法中的刑罚制度并没有被大家普遍的接受。刑法中对“从宽”的运用,很大一部分是“可以从轻、减轻”,这在很大程度上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该制度是否得到有效的体现则无从说起。当自首、立功等多个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同时出现时,认罪认罚从宽又该如何表现?这就增加了从宽程度方面的难题。
3.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明智性
1.主体的特殊性
简易程序、刑事和解程序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均是在被告人自愿承认自己罪行接受处罚的基础上形成的,尽管如此,认罪认罚的适用还要考虑到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直接、罪行性质与种类等问题。
三、从宽制度管理完善建议
(一)检察机关严格把控建议幅度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检察机关为了使自己的检察建议被有效采纳,通常会在法定范围内,设置幅度极为宽泛的量刑建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仍要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具体的判定,该量刑建议并未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检察机关在发表量刑意见时应尽可能详尽具体。以在法定刑的范围内进行建议为基础,对量刑幅度提出合理化建议,要有理有据,不能宽泛,要使自己的建议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
(二)对量刑幅度释法说理
没有明确详尽的法律法规作支撑是量刑幅度宽泛的一大重要原因,我们都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原则,一旦量刑没有依据可循,那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也就变大了。对量刑建议缺乏制度性的规定,如果量刑过轻,很难令被害人对判决结果表示信服,从而达不到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的目的;如果量刑过重,行为人完全有可能反悔,诉讼程序又要重新启动,那样就浪费了司法成本,也与该制度确立的目标相矛盾。因此,应对量刑幅度进行细化。
(三)规范认罪案件缓刑的适用
关于如何适用缓刑在现有的量刑建议指导文件中并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缓刑的适用十分灵活。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如果同样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是否适用缓刑直接关系被告人接下来三年的羁押情况,从这里可以看出,是否适用缓刑在执行上有很大区别。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其更容易被判处适用缓刑。因此,严格规范认罪案件缓刑的适用,进一步细化适用范围尤为重要。
四、总结
综上所述,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要想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有效运行,既要对制度进行合理建构,还要从立法层面进行有效评价,既要对程序的健全进行针对性改革,也要加强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力度。只有从对总体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合理化升级,才能真正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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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 考 文 献 ]
[1]孙锦奕,陈志豪.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的反思与展望[J].法制博览,2016.01(上).
[2]约阿西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协商[J].王世洲,译.环球法律评论,2001.
[3]刘广三,李艳霞.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反思与重构[J].法律实务,2016(2).
[4]约翰·朗拜因.诉辩交易和刑事审判的消失:来自英美和德国法律史的教训[J].文江溯,译.刑事法评论,(31).
[5]约阿希姆·赫尔曼,程雷.协商性司法:德国刑事程序中的辩诉交易?[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2).
[6]陈卫东,刘计划,程磊.德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现在与未来[J].法制视窗,2004(11).
[7]齐尚民.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法制园地),2016.07(下).
[8]叶圣彬.论刑事速裁量刑观:从“认罪认罚”到“从快从宽”的内在逻辑[J].法学论坛,2016(6).
中图分类号: D92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5-0188-02
作者简介: 侯佳利(1996- ),女,汉族,四川成都人,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本科,工程造价专业。
标签:刑事诉讼论文; 体系构建论文; 制度改革论文;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