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努力因素的供应链收益分配演化契约_市场营销论文

考虑努力因素的供应链收益共享演化契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契约论文,供应链论文,收益论文,因素论文,努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0 引言

供应链契约是供应链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当前企业界和理论界研究的焦点。目前对各类供应链契约的研究也比较多,其中由于收益共享契约具有良好的特性,能够协调供应链的收益与风险,备受学者关注。Pasternack[1]针对部分产品采用收益共享,部分产品采用批发价格契约的组合契约进行了研究,发现供应商和零售商的收益都会因此而有所改善。Dana和Spier[2]研究了收益共享契约在随机需求及价格波动两种环境中应用,并以影碟租赁业进行了实证分析。Gerchak和Wang[3]提出了“收益共享加剩余补贴”新型契约模型,论证了该契约可以实现供应链协作,并能增加供应链中各成员的利益。Giannoccar和Pontrandolfo[4]论证了在三级供应链环境中,收益共享契约可以提高供应链效率,增加供应链各个成员的利益。柳键和马士华[5]从博弈的角度,论证了在信息共享条件下,利益共享契约优于其它普通契约。回顾当前对供应链收益契约的研究可以发现,他们主要讨论了在较为简单的供应链环境,收益共享契约一般能够实现供应链协调,提高供应链成员的收益。但对较为复杂的供应链环境(比如考虑销售努力因素对需求的影响)下的收益共享契约问题的研究并不多见,而且,在研究中很少讨论收益共享比例的如何确定问题。

由于在现实生活中,销售商的努力水平是影响产品市场需求的重要因素之一[6],而且Krishnan[7]指出,在考虑销售商的努力影响需求变化的情况下,由于契约会误导销售商,因此使得一些常见契约不能够实现供应链的协调。因此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对考虑努力因素的供应链收益共享契约展开研究,并在研究中讨论了收益共享比例的如何确定问题。考虑到实施收益共享契约可能会降低销售商的营销积极性[8],因此,本文在研究中引入委托代理理论,在分析过程中将销售商(代理人)参与约束和激励约束纳入其中,保证了研究结论的可行性。虽然目前已有文献利用委托代理理论解决供应链合作中的激励问题,比如赵泉午等[9]在委托代理框架下研究了如何提高第三方物流企业服务质量问题,但总体上这类文献并不多见。

本文所研究的供应链演化契约是对传统的收益共享契约[8]的创新。在传统契约下,供应商不仅需要确定一个较低的产品批发价,还需确定可行的收益共享比例,而且在契约实施过程中需要同时监控销售商的产品零售价和销量[8]。这无疑增加了供应商的管理成本,过高的管理成本会导致传统收益共享契约在实施过程失效。而在演化契约中只需供应商确定一个可行的收益共享比例参数,在契约实施过程中仅需监控销售商的产品零售价,相对而言,降低契约实施的管理成本。

1 问题描述及符号说明

在销售努力影响需求的市场环境里,对由一个供应商和一个销售商组成的简单供应链,利用委托代理理论,考察收益共享契约对供应商和销售商的影响。

在本文所研究的供应链收益共享演化契约中,供应商在供应链合作中需要确定最优的产品生产批量、选择收益共享比例和承担销售商努力成本比例,而销售商只需选择销售努力投入水平。在合作中,供应商处于主导地位,销售商处于从属地位,产品过剩损失由供应商承担①,不考虑产品的缺货损失。

2 基本模型

根据上述市场假设下,供应链的期望收益为:

这里取等式成立,结合(16)、(17)式,可得出最优的α、β分别为:

4 供应链协调

在收益共享契约下,由于引入了销售商的促销努力因素,那么供应链的协调问题,就是要保证销售商在独立决策时,促销努力水平选择与在供应链整合决策时是一致的。通过研究发现,本文所提出的基于模型(5)的供应链收益共享契约激励机制,不仅保证了销售商的参与与约束和激励约束,而且还能够实现供应链协调。具体分析如下:

(1)在供应链整合决策下,销售商的最优努力水平e使得供应链的收益最大,这时供应链的决策问题:

(2)在销售商独立决策时,在模型(5)的供应链契约激励机制下,供应商的决策变量α、β满足α+β=1,这时销售商所选择的最优努力投入水平e如(16)式所示。

(3)比较(16)、(25)式,显然销售商在独立决策时,与在整合决策时的最优努力投入水平是一致的。因此,该契约机制可以实现供应链协调。

从上述分析过程中可以看出,共担促销努力成本,是保证收益共享契约实现供应链协调的关键,否则,无法实现供应链协调。这也是本文在共担促销努力成本前提下,展开相关分析的主要原因。

5 算例分析

在上述假设下,根据式可得销售商的最优努力水平e=3.744,根据式可得供应商的最优产量Q=733,根据式可得供应商的期望收益=2147,根据、式分别有α=0.3178、β=0.6832。同时可分别得出供应商和销售商共享收益份额分别为:2626、1222,共担成本份额分别为:479、222。将上述数据整理可得表1。

如果供应商愿意给予销售商更大激励,可以通过调整α、β值实现。为了不破坏供应链协调,这一过程应满足:α+β=1。比如供应商为了给予销售商更大的激励,对α、β作适当调整:α=0.4、β=0.6,这时表1可修正为表2。

对比表1和表2,当供应商在满足α+β=1条件下,为了对销售商更大的激励,适当调整α、β值,并不会影响供应链协调。只是对供应商和销售商的共享收益份额、共担成本份额产生此消彼长的影响,实现供应链收益的内部调整,供应链的总体最优收益并为改变。显然,调整后的销售商的期望收益有所增加,对销售商更具激励效应。

6 结束语

供应链收益共享契约由于其良好的特性,在供应链管理中受到广泛重视。本文拓展了对收益共享契约的传统研究假设,将销售商的促销努力因素引入收益共享契约,在委托代理理论框架下,分析了努力因素对契约的影响,研究了契约中收益共享比例以及努力成本分担比例的确定问题,并论证在收益共享演化契约机制下可以实现供应链协调。

因此,本文所研究的供应链收益共享演化契约,既克服了Krishnan[7]所指出的,在销售商的努力影响需求的情况下,一些常见契约不能实现供应链协调这一不利现象。又克服了Cachon和Lariviere[8]所提到的,实施收益共享契约可能会降低销售商的营销积极性这一负面影响。保证了供应链收益共享契约,能够适应更为复杂的供应链环境。虽然本文一些研究结论是在一定假设下得出的,推广应用还需进一步验证,但基于委托代理理论框架下的量化分析方法,将拓展实践中的决策者的管理视角,并为其提供一种决策支持。

需要支出的是,周期补货水平是影响供应链多期合作的重要因素之。由于本文研究的是一个单期简单供应链,并没有考虑周期补货因素。显然,考虑周期补货水平以及缺货成本的多期供应链合作问题,其协调优化也更为复杂。在作者的后续研究中,将在本文研究基础上,对考虑周期补货的多期供应链合作展开深入研究。

注释:

①由供应商承担了产品过剩损失是回购合同的主要特征之一,虽然,有针对性地应用回购策略,可以改善供应链收益,提高供应链协作效率[11],并且有利于实现风险共担、品牌保护、优质产品的信号传递等目标[12]。然而,在回购合同中,对参与企业的风险敏感性度量比较困难,而忽视这一因素将可能导致供应链合作的严重失败[13],这也使得回购策略在应用中面临挑战。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考虑到收益共享契约的良好特性,本文考察在收益共享机制下,由供应商承担了产品过剩损失的相关供应链的协调优化问题。

②销售商的机会成本、供应链合作的预期收益以及销售商的讨价还价能力是决定值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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