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廉政建设中如何应对国际评价的对比_廉政建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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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廉政建设现状与国际评价之间形成了反差:中国廉政建设的力度与日俱增;但国际上对于中国的廉政评价却徘徊不前。不仅如此,统计分析显示:中国廉政建设的重要指标与国际评价指数之间呈现负相关。作为WTO成员之一的中国必须尽早克服这种反差。

一、中国廉政建设的力度与日俱增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党和政府进一步坚定了反腐倡廉的立场。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力争在今后五年内使党政机关和干部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得到遏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的明显的成效”。近年来惩办了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原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宝森,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成克杰,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等一批高层领导干部,惩治腐败的深度、幅度日益加强。见表1。

表1 1983年至1997年中国廉政建设重要指标统计

 指标 1983-1987 1988-1992 1993-1997

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

偷税抗税等案件 15.5万件

 ----

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和贿赂案--214318件 172983件

追缴赃款、赃物或挽回直接经济损失

(计人民币)

16.3亿元25.8亿元 229.2亿元

立案侦查贪污受贿万元以上案件30651件 49122件

108225件

侦破贪污受贿10-50万元的案件 -- 1782件8539件

侦破贪污受贿50-100万元的案件-- 122件 797件

侦破贪污受贿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 81件 617件

依法查处犯罪的县团级以上干部1500人 ----

查办犯有贪污受贿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 --

4629人 --

查办犯有贪污受贿罪的局级干部-- 173人 --

查办犯有贪污受贿罪的省级干部-- 5人--

起诉犯有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

案件的县处级干部-- -- 2903人

起诉犯有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

案件的地厅级干部-- -- 265人

起诉犯有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

案件的省级干部 -- -- 7人

(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988,1993,1998)

二、国际评价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近年来,一些著名的国际评价机构对各国进行的廉政建设评价指数越来越受到国际上的重视。其中具有权威影响的指标主要有:透明国际(也称国际透明组织)的廉洁指数、行贿指数,世界银行的腐败控制指标,世界经济论坛的非法支付、司法腐败、贿赂和回扣指标,瑞士国际管理发展学院的贿赂和腐败、透明度指标等。这些指标在国际上运用较为广泛,在评价一国腐败状况方面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并逐步得到了国际学术界、企业界的认可,成为一国廉政建设的重要参考依据。

世界银行2000年对152个国家的腐败状况所作的评价中,中国的腐败控制指数为-0.289,属于被严重警告的黄灯国家,处于腐败状况比较严重的国家行列,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瑞士国际管理发展学院2000年的世界竞争力年鉴对各国腐败状况的评价中,中国的贿赂和腐败指数为2.222,在47个国家中名列37位;透明度为6.315,名列12位。

世界经济论坛的全球竞争力报告对中国腐败状况的评价中,中国在59个国家中名列第45位,见表2。

表2 全球竞争力报告对中国腐败状况的评价

排名

非法支付

司法腐败

贿赂和回扣

  1998年 1999年 1998年 1999年 1998年

45 3.82

3.9

 3.46

3.4

3.53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论坛,The 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 1999-2000)

透明国际的廉洁指数综合了10余种全球权威调查机构的调查结果,被称为“民意中的民意”。以2001年为例,其数据来自7家独立的调查机构:(1)世界经济论坛,(2)管理发展机构,(3)普华永道,(4)世界银行的全球商业环境调查,(5)经济学家情报组织,(6)自由之家,(7)政治与经济风险顾问机构。中国1995至2001年的廉洁指数情况见表3。

表3 中国1995年至2001年的廉洁指数(CPI)情况

份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廉洁指数 2.16 2.43 2.88 3.5

3.4 3.1

3.5

排名

 41

50

41

52

 59 63

 58

国家总数 42

54

52

85

 99 90

 91

(资料来源:透明国际,The 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 1995-2001)

三、中国的现状与国际评价的反差

我们将表1与表3结合起来,就会发现中国的重要指标与廉洁指数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进一步研究,我们运用统计分析软件(SPSS)进行定量分析。结果表明:中国廉政建设的多个重要指标与廉洁指数之间都呈现出不同程度的负相关,即一方改善另一方反而恶化。其中以有连续数据的2个指标最为严重。指标1: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指标2:立案侦查或查办的县处级干部人数。见表4。

表4 1995年至2000年的中国廉政建设的2个重要指标统计情况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指标1:挽回直接经济损失

(人民币,亿元)

 49

67.8 56.4 43.8 40.9 47

指标2:立案侦查或查办的

县处级干部人数(人) 2123 2551 --

1714 2061 2680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查院工作报告,1996-2001)

表5 中国的2个重要指标与廉洁指数的相关分析结果

 指标1与廉洁指数

指标2与廉洁指数

皮尔逊相关指数  -0.636-0.403

显著值  0.175 0.501

期皮尔曼相关指数

 -0.771-0.600

显著值0.072 0.285

(注:置信区间为99%)

表5的统计分析结果表明:中国廉政建设的2个重要指标与廉洁指数呈现出比较强的负相关,成尔逊相关系数分别为:-0.635和-0.403;而斯皮尔曼相关系数分别为:-0.771和-0.600。换句话说,当中国廉政建设的这2项指标每改善1个单位时,清廉指数可能反而会下降0.6个单位左右。该统计结论是相当消极的。

另一方面,因为廉洁指数本身是国际上10余种权威调查数据的汇总,它与其它国际评价指标具有极高的正相关。因此,中国面临的问题不仅是国际评价的徘徊不前,而且存在国际评价的反差。

四、反差的成因分析

这种反差现象的成因,首先固然应该追究中国的内因,即中国的廉政建设确实与清廉的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的确属于国际评价机构认为的“腐败较严重国家”之列。但是,若仅追究中国的内因显然无法解释国际评价与中国现状呈现较强负相关的事实,这就要涉及到国际评价机构对各国廉政建设评价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多数数据来自主观判断,反映的未必是客观事实

世界经济论坛、管理发展机构、世界银行的全球商业环境调查、经济学家情报组织、政治与经济风险顾问等国际知名调查机构对各国腐败的评价指数都来自被调查者的主观判断,而非客观现实。被调查者通常存在以下三类主要的偏差:

1.被调查者倾向于夸大本国的腐败情况,存在“放大效应”。被调查者常常会把腐败与其它曝光较少的本国问题相比较而夸大本国的腐败状况,或者依据较高的道德标准给出腐败严重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所获取的高腐败程度并非真实的腐败情况。

2.绝大多数被调查者不了解外国的国情文化,仅凭主观感觉评价。当被调查者判定外国的腐败程度时,由于绝大多数被调查者不了解外国的国情文化,他们或者是根据道听途说得来的对某国的印象,或者根据潜意识,或者根据其本国对某类性质国家的传统判断等等主观因素,进行评价。

3.被调查者在“对比效应”作用下扩大腐败的真实程度。调查中还存在“对比效应”:当清廉程度高的国家或地区的被调查者与腐败比较严重的国家有接触时,在对比之下,他们往往认为这些腐败是非常严重的。正如透明国际承认的那样,“比较性的结论可能反映的是对于特殊文化的不适当的感知”。

正因为感知的方法是主观臆断,对于中国的腐败状况,当被调查者是以下群体时与事实情况的偏差更大:

(1)当被调查者是整日钻营、寻找漏洞的外商时,他们往往一边行贿,一边对腐败深恶痛绝,他们对中国政府的印象只是腐败者的形象,这部分商人在被调查者中占的比例还很大;

(2)当中国的居民接触到制度建设好的国家或地区时,在“放大效应”的作用下,为了促进中国的廉政建设而故意扩大中国的腐败状况;

(3)当清廉国家或地区的居民接触到中国的情况时,在强列的文化差异和“对比效应”的作用之下,他们也会不知不觉地扩大中国的腐败状况。

(二)国际评价指数存在统计方面的问题

以透明国际为例,它在提供廉洁指数的过程中至少存在三方面的统计问题,而这些也是其它国际评价机构很难避免的“误差”。

1.人为地增加误差。透明国际合成廉洁指数所需的数据来源都采用不同的衡量体系,因此在汇总前透明国际不得不将十余种数据来源进行标准化处理。标准化处理不可能完全消除衡量体系的差异,反而会增加其它人为的误差。因为每年的标准数值牵涉到自身的平均值、去年廉洁指数的平均值、去年廉洁指数的标准方差与今年数据来源的标准方差的商。在此转换过程中,为求客观和科学而不得不人为地增加误差。

2.误差的积累。透明国际为了避免廉洁指数年际变动太大,采用将今年的数据来源与往年的廉洁指数进行合成的方法。这种方法使得年际的廉洁指数不会出现太大的波动,但其缺陷是将历史因素也算进了现在的廉洁指数中。这个问题再结合感知方法的误差,后果更为严重,将导致误差的积累。

3.为求客观处理而借助主观判断。透明国际在进行其所谓的客观处理时,不得不借助于主观的判断。其一,在特定的统计公式中,透明国际必须断定某国的腐败程度很高,并且在短期内不可能根治,才能判断某种数据来源是否对该国的腐败程度得出了不当的结果。其二、透明国际还要根据自己的判断,对各种数据来源进行不同的加权,其加权的依据及其科学性是无法证明的。

(三)国际评价的落差大,波动严重

以透明国际为例,它在提供廉洁指数的同时,为了增强科学价值,也提供了反映廉洁指数偏差的指标:标准偏差、数据来源的数量和廉洁指数的分值范围,见表6。

表6 中国的1995年至2001年的廉洁指数与偏差情况

年份

廉洁指数

标准偏差

数据来源

分值范围

1995   2.160.084

--

19962.430.529

--

19972.880.826

--

19983.5 0.7 10 --

19993.4 0.7 11 --

20003.1 1.0 11 0.6-4.3

20013.5 0.4 10 2.7-3.9

(资料来源:透明国际,The 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 1995-2001)

由表6可知,2000年中国的清廉指数为3.1,但11种数据来源对中国腐败程度的评分范围从0.6到4.3不等,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其标准偏差高达1.0;其它年份的偏差波动也很大。

(四)国情差异是影响国际评价的深层因素

1.各国的腐败概念差异悬殊。国际评价机构在研究过程中已经发现:关于贿赂和腐败的精确、合法的定义在各个国家的具体国情中差距悬殊;对各国的贿赂、盗用公款和弄虚作假之间的差异区分也很麻烦;各国的相关部门在统计方法上的计算、汇总等工作方面也相应地有所不同。在中国的廉政建设中,对于腐败的界定是严格的。

2.文化的差异使得一国的礼节被另一国视为腐败。各国文化的差异导致了各数据来源的误差。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礼尚往来被崇为美德;而在另一些国家的文化中,任何馈赠都是贿赂的罪行。

3.廉洁状况的差异使国际评价可能变为反腐败的热情测试。对于廉政建设还需强化的中国绝大部分地区,居民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积极要求反腐倡廉,受到“放大效应”的影响,从而使得各项评价指数的调查因为反腐败热情高涨而主观地夸大本国的腐败程度。评价指数变成了反腐败的热情测试,而非腐败的真实程度测试。

4.新闻媒体的诱导作用。国际评价指数一个潜在的严重问题是被调查者的回答可能并非基于直接经验,而是主要依据新闻媒体。当其它国家的新闻媒体出于某些不良动机而夸大中国的腐败状况,歪曲某些事实真相时,对于不了解中国的被调查者来说,其诱导作用是很大的,他们往往会在诱导之下进行“浮夸”

五、应对反差的策略研究

国际评价机构的反差已经影响了中国的国际声誉和外贸环境,也降低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对此,我们应尽快采取相应的策略:

(一)对抗策略

对于国际评价机构的评价指数和中国的廉政建设状况,我们应该作出全方位的分析研究。

一方面,积极考察各国评价机构在提供评价指数过程中的详尽步骤,向学术界、企业界普及评价指数的知识,破除对国际评价指数的偏听偏信和盲目“迷信”。

另一方面,我们可以每年在国际评价公布评价指数之前,由国内非政府性质的研究机构,提供中国廉洁状况的白皮书。

(二)合作策略

鉴于国际评价机构各项指标的高相关性,我们在积极备战WTO的过程中,应该重视在腐败评价方面的国际接轨,加强与国际评价机构的交流沟通。

第一,指出国际评价机构在某些研究方法和统计技术方面的不足,进行技术方面的国际合作。

第二,主动为国际评价机构提供在中国内地获取数据来源的便利,改变研究中国廉政建设的国际评价机构绝大部分位于国外的局面。

第三,向世界展示中国的文化,表明中国特有的热情好客、礼尚往来的传统;更重要的是在国际交往中用事实证明中国拥有清廉的政府和良好的外贸环境。

(三)借鉴策略

目前,几大国际评价机构的评价指数已经包含了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这些机构的研究报告本身给我们提供了值得参考和借鉴的经验。

首先,我们可以利用国际评价机构提供的国际视角的资料,审视我国在某些领域可能出现的问题。惩前毖后,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其次,我们可以按图索骥,根据国际评价机构提供的评价指数情况,直接找到可供参观学习的国家,一些机构甚至已经在其详细的报告中提供了某些国家在廉政建设方面的宝贵经验。

再次,国际评价机构在量化指数方面已具备了丰富的经验,在指数中,已熟练运用了相关度、标准偏差、置信区间、置换检验等较高难度的统计技能;更有价值的是这些机构在实证研究过程中对于定量研究的设计、数据来源的检验、指标体系的建构等高层次的技术方面均已成熟。这些关于腐败的定量研究方法本身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第四,更为重要的是,把我国的廉政建设与应对WTO相结合,学习国际经验,了解国际规则,遵守国际公约,遵循通用准则。尽早克服国际评价的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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