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案件的成因及预防规制——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为视角论文_薛莹

校园安全案件的成因及预防规制——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为视角论文_薛莹

(西北政法大学2015级在职法律硕士,西安 雁塔区 710000)

摘要:近年校园安全案件频频发生,不仅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破坏了教学秩序,更在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校园安全案件频发与普法不到位、安全教育缺位、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不健全有密切关系。关注校园安全,重视法治教育,加强司法防范和社会治理,借助社会力量,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对进一步净化校园环境,营造良好校园氛围,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为视角,探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建立校园安全案件预防机制的路径。

关键词:校园安全;未成年人保护;防范机制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他们的成长关系成千上万家庭的幸福,更关系着国家的命运,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关爱至关重要。近些年,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校园安全案件频发,这些案件对在校生的身体和心灵造成了伤害,同时也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校园安全问题再次被推向风口浪尖。发生在2018年年初红蓝黄幼儿园事件,在短时间内引发舆论爆炸,虽然最终被证实属故意造谣,扰乱社会秩序,但也从另一个侧面反应出社会对未成年人成长的极大关注,也再一次证明了校园安全建设的重要性。

一、校园安全现状及特点

(一)校园安全案件类型

对校园安全案件最直接的印象是校园暴力,校园暴力又称校园欺凌,是指在学生以群体或者个人为主体的强势一方单次或多次通过各种欺凌手段对弱势方学生施以身体、财产、精神等多方面伤害的事件。[1]校园暴力案件中,加害人和被害人往往都是未成年人,轻伤害案件发生后,基于“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取得各方谅解,致使加害人不能很好地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校园暴力屡禁不止。除校园暴力以外,发生在校园案件还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类是性侵,包括学生之间发生的性侵以及校内职工对学生实施的性侵,给学生造成的身心伤害会伴随其一生;第二类是严重伤害,这类犯罪包括发生在校内及校园周边的打架斗殴和故意伤害,施暴者直接采取暴力手段剥夺未成年人生命或侵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第三是侵犯财产,高发罪名为抢劫、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嫌疑人利用年龄和身体等优势,通过暴力和胁迫等手段非法获取钱财;第四是校园教育与后勤保障设施设备的案件,这类案件较少,但仍要加强监管,做好预防工作。

(二)校园安全案件特点

1.案件类型较为固定

校园安全类案件的罪名较为集中,主要为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其中财产类犯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侵害对象具有随意性,嫌疑人以索要钱财或打击报复为目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2.暴力程度加深

一般校园暴力案件中,加害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言语谩骂,暴力程度较轻,被害人受伤程度也较轻。但近年发生的案件中可以看到,受网络游戏、影视剧的影响,暴力程度明显在加深,尤其是多人共同作案情形下,对被害人伤害程度加大。

3.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呈低龄化趋势

由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弱,受侵害的可能性很大,司法实践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低龄化趋势较为明显,尤其是敲诈勒索、强奸、猥亵等案件中,很多受害人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4.犯罪多出于报复性心理

校园周边发生的暴力犯罪中,很多犯罪嫌疑人因自身生活受挫,无法化解,加上内心脆弱敏感,对社会产生了报复心理,而未成年人抵抗能力差,双方力量悬殊,便成为其报复对象。发生在陕西省米脂县第三中学的故意伤害一案,犯罪嫌疑人对生活不满,产生了报复心理,遂持刀对刚放学的学生进行捅刺,伤害致使二十一名学生不同程度伤亡。

5.对未成年人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伤害

在校园安全案件中,行为人对受害人往往实施一些有侮辱性的行为,造成被害人心理和身体双重挫伤,短时间内难以恢复,例如性侵行为,其痛苦往往会伴随受害人终身。很多校园暴力案件,施暴者将施暴过程录制视频,上传至网络,对被害人正常生活学习造成极大影响。2019年7月,某区中学八年级三班女生刘某被同学欺负的短视频在网上流传,刘某家长称,孩子在宿舍、餐厅、教室、楼道多次遭同学殴打,视频流传到网络上后,导致孩子精神上受到刺激。

二、校园安全案件频发的原因

1.在校学生防备心理与反抗心理不强

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害人为在校学生年龄小,自我保护能力差,心理素质弱等特点,实施侵害。被害人囿于自身认识能力,缺乏防备和保护自身的意识,反抗能力和应急能力差,成为嫌疑人理想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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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校园及周边环境治理问题仍有待加强

学校对校园安全案件的预防和处理重视不够,法治意识不强,出现案件时惯性思维是“内部化解”,较少走司法途径。同时校内安保和管理工作力度弱,没有健全的干预机制,学校保护与家庭保护之间没有衔接,出现“真空地带”。加强校园及周边环境治理,一方面帮助学生应对来自校内伤害,另一方面也能帮他们抵御部分校外侵害。校外侵害往往发生在校内安保鞭长莫及之处,因此校门外的安全保障仍然有赖于社会治安管理的加强,包括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和安保,且应当形成常态化制度。

3.家庭教育缺位

很多家长认为把孩子送到学校,其监护职责也随着转移至校方,这种错误认识使家长忽略了对学生良好品格、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不注重与学校沟通,对已经出现的校园安全案件不重视,往往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出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留守儿童问题越来越突出,在孩子最关键的成长阶段,家庭关爱缺失、教育缺位,造成了留守儿童自我保护意识相对淡薄、安全防护能力有限,更容易存在人身安全隐患或沾染不良习性。

4.对被害学生的帮扶救助不够

目前的刑事政策对于涉罪未成年人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注重感化和挽救,对被害学生的帮扶和救助有所忽略。基于关爱未成年人的司法理念,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不应当限于校园安全案件,应当将符合救助条件的所有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都纳入救助范围。校园安全案件中长期处于欺凌状态的学生,从心理上更加处于一种不自信、被压迫的状态,如得不到及时的心理疏导将严重影响其学习和生活,被害学生身心受到伤害,认知极可能发生扭曲,产生自卑、偏激甚至反社会心理。

5.落实有关校园安全建设法律文件中存在一定问题

在落实校园安全建设法律文件时,由于缺乏实践指引,有些制度落实情况不够好,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制度设置和实际情况之间有脱节情况发生,对在校生的法治宣传和教育未形成常态化、制度化,日常学习中缺乏应急能力训练,缺乏心理关注。目前校园安全问题虽引起了广泛关注,但家庭、学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机构之间保障校园安全的合力仍未形成,没有制度总领,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虽有强烈的保障校园安全,关爱祖国未来的愿望,但实施起来却是千头万绪,无从下手。

三、校园安全案件的预防规制

(一)加大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犯罪的力度。高度重视维护校园安全工作,把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确保一旦发生涉及校园安全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能够在第一时间组织强有力的办案力量提前介入侦查,参加公安机关对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活动,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全面、有效地收集固定证据,对犯罪分子依法从严从快惩处。

(二)强化对执行监督。加强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监外执行罪犯的刑罚执行监督和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对监外执行人员,协同、督促当地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等逐一落实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好帮教、疏导、稳控措施,密切掌握其动向,防止和纠正脱管、漏管等问题,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

(三)开展“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通过法律知识宣传和道德观念的重塑,培养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强化老师、家长法治意识,预防和减少校园安全事件的发生。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有关涉及校园安全的案件,与教育部门和学校负责人、老师等共同研究有效防范和打击校园恶性暴力事件的措施和对策,加强与机关附近学校的联系,以便及时、快速处置突发事件。

(四)积极参与维护校园安全的专项行动。针对当前危害校园安全案件的情况,进一步增强维护校园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检察职能制定具体有效的工作措施,积极参加由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开展的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的专项整治行动,配合相关部门整肃校园周边治安环境。

(五)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参与建设平安校园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构,应当结合正在办理的危害校园安全的具体案件,发现影响校园安全的漏洞,及早向学校以及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建立健全保卫、值班、巡逻、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针对校园教育与后勤保障设施设备的案件,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影响学校、幼儿园安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预防措施、消除隐患、防范风险的检察建议,提高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社会管理水平。

校园安全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每一名在校学生的安全牵动着每一个家庭,牵动着整个社会,构建校园安全案件防范机制,需要全社会积极参与,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1]贾宇帆:《校园安全事件的成因与防范机制》,法制博览,2019年2月(上).

[2]任婉晴,张耕铭:《浅析校园暴力问题及其法律规制》,法制博览,2019年1月(中).

作者简介:薛莹,西北政法大学2015级在职法律硕士。

论文作者:薛莹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0月4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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