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刑事证人权利义务的完善

略论我国刑事证人权利义务的完善

周东瑞[1]2001年在《略论我国刑事证人权利义务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而参与刑事诉讼的第叁人。证人因为对案情的知悉而不能被他人所代替,其证言在证明案件事实上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作证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又必不可少的诉讼活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作证的现状却十分严峻。表现在证人缺乏参与刑事诉讼的积极性、不愿作证或惧怕作证,进而逃避作证或公然拒绝作证,有些证人不如实作证甚至故意作伪证,这已严重影响案件事实的审查认定,使控辩式庭审走过场,成为刑事诉讼运行的一大障碍。究其原因,一方面,证人作证的法定义务得不到履行;另一方面,证人应享受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为了充分发挥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应有作用,迫切需要强化证人的权利,明确规范证人的义务和责任。本文试从权利义务角度出发,论证证人在参与刑事诉讼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寻找证人不愿作证、拒不作证、不如实作证、故意作伪证的原因及对策,并对即将开展的证据立法提出建议。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言。概述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和作用。第二部分论述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应享有的权利。指出刑事诉讼中证人应享有和受保护的权利包括因作证而影响到的所有权利。证人人身权利涉及证人生命健康、<WP=4>人生自由、生活秘密、亲属配偶等多方面利益,具体表现为证人的人身安全保护权、人格尊严和生活秘密受尊重权、依法作证不受非法询问权、特定条件下的拒绝作证权和污点证人的刑事豁免权。文章在分析我国证人人身权利保护方面的不足的同时,借鉴西方各国立法的规定,提出完善我国证人人身权利制度的立法构想。主张建立证人传唤制,明确证人获合法传唤权利;完善证人询问制度,保障证人依法作证权实现;完善证人人身权利的保护,确保证人人身安全与自由;尊重证人人格、保护证人隐私,确保证人人格尊严和生活秘密不受侵犯;借鉴引进西方拒绝作证权制度,保护证人的特定关系和国家的特定利益;建立刑事豁免权制度,维护污点证人的特定权益。文章还指出证人权利保护的另一方面是证人的财产权利。我国目前未建立证人财产权保护制度。但证人因作证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它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建立证人财产权保护制度是完善证人权利保护体系,促使证人依法如实作证的必要措施,应尽快建立证人财产直接损失的国家补偿制度和间接损失的国家赔偿制度。第叁部分论述证人的义务。文章全面论述了证人接受调查询问的义务、出庭作证的义务、如实陈述的义务,指出我国立法只赋予证人向侦查机关作证义务,使控辩力量严重失衡,不利于被控告人权利的保护,应明确证人向辩护律师作证的义务;证人出庭作证是查明案件事实所必要,而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现象十分普遍,应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建立对拒不出庭行为的制载措施;证人如实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所必须,而证人翻证、不如实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已严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干扰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应严密法网,加强对伪证行为的制裁。第四部分为立法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在即将开展的证据立法中,对证人作证相关制度作出规定,明确证人参与诉讼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构建科学的刑事诉讼证人作证机制。

马莉[2]2007年在《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是一个热点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以证据为调整对象的独立的证据立法。现存所有证据制度均散置于叁大诉讼法典与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而西方国家的证据立法和理论发展相对完善;目前学界对于我国证人出庭现状的实证调查研究也有范例,因此从这两方面进行借鉴,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探讨是可行的。文章的创新性在于探讨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价值;借鉴社会学中的实证研究方法,对我国现有证人出庭状况予以考察分析;通过系统论的方法,把刑事证人出庭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结合起来,以保障其顺利实施。文章首先对刑事证人出庭制度进行理论层面的探讨,然后对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现状进行了细致分析,在借鉴了西方国家保障证人出庭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主要措施。我国刑事证人作证现状是证人出庭率普遍偏低,导致此现象产生的原因既包括了立法和司法层面的,还包括了社会层面的,在对原因进行分析和国外先进制度借鉴之后,提出了完善刑事证人出庭的措施,旨在建立起规范和完善刑事证人出庭的法律制度;改进司法上的相关程序;推进社会结构和民众思想观念中关于出庭作证的看法,以解决出庭作证难的现状。

毛亮[3]2014年在《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保障制度研究》文中提出众所周知,证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刑事诉讼中出庭作证的证人往往面临着不同于其他诉讼制度下的证人所面临的困难,主要是由于证人有可能因为作证行为而受到侵害。同时,我国针对刑事诉讼证人的保护立法起步比较晚,而且没有单独立法规范,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一直处于搁置的状态,因此研究并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本论文框架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证人出庭制度概述,主要对刑事诉讼证人的概念和证人出庭作证的适格性进行理论界定,为后文的论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是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原因分析,具体来说是对目前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保障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对比,然后从立法、司法和传统思想文化叁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出庭现状的成因。第叁部分是新刑诉法对证人出庭制度的修改与不足,主要先从强调加强重要证人出庭保障制度、增加公安和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以及增加证人强制出庭力度和亲属拒证制度等六个方面简单介绍了新刑诉法对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修改,紧接着从证人强制出庭范围人群不明确且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缺陷等方面论述了新刑诉法中规定的证人出庭制度的不足。第四部分是对完善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建议。具体内容是在借鉴国外先进证人出庭制度并且结合司法实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目前刑事证人出庭保障制度提出建议。

徐长斌[4]2006年在《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研究》文中认为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证人证言都是刑事诉讼中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证据。特别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证人证言在证据体系中享有核心地位,“无证人即无诉讼”的谚语便是这地位的集中体现。证人证言作为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中的重要一种,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证人证言的运用规则上,我国和其他国家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因为,从诉讼理论的一般原则分析,证人证言在诉讼中的地位始终无法和证人出庭的行为相分离。所以,与奉行直接言词审理原则的国家相比,我国证人证言在庭审中的运用多数不是以言辞的方式而是通过书面的形式出现的。这主要是我国证人不愿出庭、出庭的证人太少等原因造成的。随着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全面深入地发展,公平正义观念不断深入人心,证人出庭作证必将成为强调庭审功能、坚持公正审判的关键环节之一,证人证言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进一步凸现。因此,解决我国证人出庭难的课题必将再次提上日程。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我国当前对证人出庭问题的认识和研究都存在一定的偏差,过多地偏重证人保护、强制出庭等如何正面促使证人出庭的制度研究,而忽视了对证人不出庭现象的细致分析和对证人不出庭价值的关注乃重要原因之一。本文通过我国证人出庭的“供求关系”分析,得出我国证人出庭问题的矛盾主要表现为“供不应求”的局面。并且认为当前的研究关注的是如何增加证人的“供应”的方面,而忽视了如何减少证人“需求”方面的研究。 本文立足于理论和现实,认为从减少证人出庭的需求或减少证人出庭的数量的角度思考我国证人出庭问题不失为一种相对合理的选择。因此加强证人不出庭研究是必然的趋势,它能为证人出庭以及证人保护、经济补偿、强制出庭措施等创造有利的条件。为了规范证人不出庭,避免证人出庭的随意性,本文提出可以从案件分流和证人筛选两个方向着力。案件分流功能一般被认为是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但是它客观上能减少证人出庭的需求;证人筛选是考虑证人对具体案件作用不同,有选择性地让部分证人出庭,从而减少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数。 本文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证人出庭问题始终难以得到很好地解决的原因,

宋洋[5]2011年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有组织犯罪是危害极其严重的一种犯罪形态,与毒品犯罪、恐怖主义犯罪一起被联合国宣布为当今人类的叁大灾难性犯罪。有组织犯罪的危害性较普通的刑事犯罪要严重得多,其行为特征的暴力性、残忍性,对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的渗透性和侵蚀性,威胁着整个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在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目前被公认为我国最典型的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我国特有的法律概念,这一概念是立法机关针对我国虽然尚未出现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组织犯罪,但近年来“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百姓”的有组织犯罪频发的这一实际情况,在立法上所做的特殊创制。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这四个基本特征。目前,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经成为中国大陆各种犯罪活动中蹿升最快、恶性程度最高的的一种犯罪形式,严重破坏了政治、经济、社会和生活秩序,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但鉴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打击、处理、认定和法律适用仍是刑事法律研究的一个重点和难点,不论是实体法上的定罪处理,还是程序法上的打击追诉,都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随着近年来司法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断加大打击力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越发严密、逐渐向合法的经济领域渗透、竭力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庇护、不断变换犯罪手法、提高反侦查能力、与境外黑社会组织相互勾结,这些新情况、新特点也给国家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理论研究,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正确法律适用,并进一步推动和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立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分为七章,第一章从解读有组织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义入手,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学习借鉴世界各国和地区关于有组织犯罪概念的表述,从而确定我国有组织犯罪在犯罪学和刑法学上的概念,并进一步剖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犯罪集团、恶势力等相近概念的联系和区别。第二章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点。本文从社会领域、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等多个不同角度,全面剖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人员结构、组织规模、经济基础、犯罪手法等诸多方面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第叁章至第七章分别针对上述基本特点,研究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有组织犯罪资产的查处和追缴问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追诉机制、有组织犯罪的特殊侦查手段和证人保护制度、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司法认定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并针对现有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立法缺陷,进一步提出修改、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立法的合理建议,力求对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所裨益。

魏治中[6]2007年在《论证人资格及拒绝作证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人证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此重要,然而,纵观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此证据种类的规定显然有所欠缺,许多概念和制度在立法上仍是空白,学理上也有许多问题亟待澄清,因此,笔者在本文中针对证人证言制度的特定问题发表了一些个人浅见。笔者在证人证言的主体要素中就证人主体资格的范围及证人的拒绝作证及豁免权两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文章共分为叁个部分:在文章的第一部分,笔者先就证人证言理论研究的一些基础性问题如证人证言的概念、特点及效力进行了简略的论述。在文章的第二部分,笔者首先围绕证人证言制度的核心问题—证人理论就证人的概念和特点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介绍。在文章的最后一个部分,笔者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的规定,就证人的拒证与豁免这两个相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尚有一定距离的制度进行了一定的分析介绍,并提出了在我国如何构建此二制度的构想。

柳宁凝[7]2008年在《言辞证据规则研究》文中认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讨论正在热烈的进行中,本文就我国目前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言辞证据的规定为出发点,结合司法实践过程中言辞证据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务操作过程中有关言辞证据存在的缺陷与不足,针对我国现有的实际状况提出本文认为较为适宜的解决方案。本文通过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关言辞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研究,结合我国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庭审制度、庭审结构改革后力图建立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实际情况,试图在对比分析两大法系之间有关言辞证据规定的相同与差异之处着手,从理论方面探讨在我国应如何解决言辞证据规则缺失的问题。在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中,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就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科学的借鉴国外已有的成果,移植能够在本土生长的先进的法律制度。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类似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模式,因此,我国在移植言辞证据规则时应该是与该诉讼模式相适应的规则,即应该移植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定的言辞证据有四种。本文试从法定的四种言辞证据共同特点出发,提出构建适用于所有言辞证据的相关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交叉询问规则的设想;并在此基础上,再针对各种具体言辞证据的特点,提出适合各种言辞证据的特别规则。

刘丽娟, 杨刚[8]2009年在《提高刑事证人出庭率的新思路——完善证人出庭作证促进机制》文中指出证人出庭率低的状况正严重影响着我国庭审制度改革的力度和成效,解决这一困扰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难题已迫在眉睫。只有将正面促进与反面促进相结合,建立强制与奖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才能持续有效地提高刑事证人出庭率。构建正面促进与反面促进相结合的证人出庭作证促进机制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

陈前春[9]2001年在《略论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文中认为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推进审判方式改革 ,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客观必然要求。而要想对这一课题做出富有实效的回答 ,就必须充分认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以及所面临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寻找完善的措施 ,并逐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纪虎[10]2010年在《刑事被告人庭审调查程序研究》文中提出本论文由绪论和五章构成。绪论部分阐述了本论文的研究动机和研究目的。本文的研究动机主要由两个:一个是实践上的,一个是理论上的。实践中的动机主要来自于笔者对控辩式庭审的司法实践活动。在实践活动中,笔者深深地认识到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证人不出庭,当庭认证、对被告人调查等问题。理论上的动机主要来自于目前国内的研究状况。目前学术界尚未有人单独对被告人调查程序进行系统研究。本论文的目的就是要强调在深化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同时,特别要注意对被告人调查程序的完善。第一章对西方刑事被告人诉讼地位的历史演进进行了较详细的追溯。本章叙述方式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在考察西方不同历史时期庭审程序结构的同时,研究了被告人调查程序的特点,特别是对大陆法被告人调查程序的演变过程进行了较详细地考察。第二章对现代大陆法和英美法刑事被告人调查程序形成的过程、原因、思想基础和诉讼价值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考察和分析。现代大陆法被告人调查程序是在废止纠问式诉讼的司法刑讯和司法宣誓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深受孟德斯鸠、伏尔泰、贝卡利亚、康德等启蒙思想家所提出的人性主义思想的影响。英美法被告人调查程序的形成过程就是刑事被告人取得作证权的过程。英美法刑事被告人作证制度的形成深受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通过比较会发现,大陆法被告人调查程序更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而英美法被告人调查程序更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第叁章对现代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和新型混合式庭审结构的特点分别进行了考察,并进行了横向的比较研究。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想从比较中发现新型混合式庭审方式到底保留了职权主义庭审结构的哪些特征,借鉴了当事人主义庭审结构的哪些特征,期望从中找出一些基本的和规律性的东西,为第五章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完善寻求比较法的正当性。除了比较庭审结构外,本章最终把比较的视角落脚在被告人调查程序所适用的规则上。通过比较发现,新型混合式庭审程序中的被告人调查程序已经发上了重大变化:对被告人的调查已经从开头阶段移至辩方举证阶段;对被告人的调查一般采用“交叉询问+职权讯问”模式;被告人享有较完全的自由陈述权。其中,第一项内容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做法,第二项内容是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混合式做法,第叁项内容基本保持了职权主义的风格。第四章和第五章对我国控辩式庭审方式的结构特征以及被告人调查程序进行了考察。本章首先考察了我国庭审方式和被告人调查程序的演进过程;其次,着重论述了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形成和结构特点,对控辩式庭审方式下的被告人调查程序进行了论述;再次,对深化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原因进行了论证,对被告人调查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细致分析;最后提出,我国应当对控辩式庭审方式进行改革,并应当以完善被告人调查程序为中心来推进改革。本论文提出,被告人调查程序的改革应当借鉴新型混合式诉讼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比如赋予被告人辩方证据方法的地位,赋予被告人沉默权,在证据调查程序中,实行“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适当分离等。但是,我国不应当完全照搬新型混合式诉讼国家的某些做法,比如在被告人放弃沉默选陈述时,仍然赋予其陈述自由权。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被告人作为证据方法应当承担的客观义务,还容易扰乱庭审举证的顺序。因此,本论文提出,在被告人放弃沉默选择陈述时,应当科以被告人如实陈述的法律义务,即被告人作为证据方法时有真实义务。

参考文献:

[1]. 略论我国刑事证人权利义务的完善[D]. 周东瑞. 华东政法学院. 2001

[2]. 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研究[D]. 马莉. 西南交通大学. 2007

[3].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保障制度研究[D]. 毛亮. 中国海洋大学. 2014

[4]. 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研究[D]. 徐长斌. 西南政法大学. 2006

[5].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若干问题研究[D]. 宋洋.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6]. 论证人资格及拒绝作证制度[D]. 魏治中. 吉林大学. 2007

[7]. 言辞证据规则研究[D]. 柳宁凝. 厦门大学. 2008

[8]. 提高刑事证人出庭率的新思路——完善证人出庭作证促进机制[J]. 刘丽娟, 杨刚. 黔西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

[9]. 略论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J]. 陈前春. 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

[10]. 刑事被告人庭审调查程序研究[D]. 纪虎. 西南政法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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