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激励、创新效率与经济绩效&对弗里曼日本国家创新体系的分析与补充_国家创新系统论文

创新激励、创新效率与经济绩效&对弗里曼日本国家创新体系的分析与补充_国家创新系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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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编号】1000~355X(2016)01~0001~10

       一、弗里曼对日本“国家创新系统”分析的不足

       日本战后崛起达到了欧洲国家的繁荣水平,社会和文化领域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到了20世纪80年代,日本人在各方面都明显地表现出新的自信,人们甚至认为,日本可以作为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榜样[1]。于是世界把目光聚焦于日本,并开始探讨日本之所以能取得如此骄人成绩的原因。但西方经济理论往往又很难解释发生在日本社会的种种经济现象,而且日本的资本主义也并没有像美国式资本主义那样是始于亚当·斯密这一宏大理论的基础上的[2]。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为解释日本经济取得成功的理论研究提供了一个自由的空间,并产生了各种观点与学说。学术界开始为建立严肃的日本式资本主义理论而努力[2]。

       英国学者克里斯托夫·弗里曼开始从制度变革的视角寻找日本在20世纪成功赶超其他主要工业化国家的原因[3],于1987年出版了《技术政策与经济绩效:日本国家创新系统的经验》一书。该书提出了“国家创新系统”(National System of Innovation,NSI)的概念,并把“国家创新系统”描述为一种由公共和私人部门共同构建的网络,一切新技术的发起、引进、改良和传播都通过这个网络中各个组成部分的活动和互动得以实现[3]1。书中通过分析日本国家创新系统的一些特点,揭示了日本是怎样借助技术政策走向成功的,并指出了一个国家能否在技术上领先并运用基础科学的成果取决于产业组织研发活动的能力以及“国家创新系统”中其他的社会和组织等方面[3]21,进而阐释了国家创新系统对日本经济所取得的优异绩效的贡献。

       弗里曼虽然利用国家创新系统概念解释了“日本是怎样借助技术政策走向成功的”,并提出日本经济的成功取决于其高效的“国家创新系统”,但还存在如下不足。

       第一,忽视了在重塑产业体制过程中所形成的非市场治理结构在日本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交互作用。

       由于弗里曼只是想通过研究日本国家创新系统区别于其他国家的特征,来证明具有创新效率的国家创新系统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进而证明日本经济奇迹的产生是缘于日本拥有20世纪后半叶全球最具效率的国家创新系统。因此,只把日本作为证明技术政策可以影响一国经济绩效的一个案例,且仅仅选择了作者认为的日本国家创新系统区别于其他国家的4个方面,所以,在对日本国家创新系统分析的系统性方面略显不足。而系统方法的一个重要的关注点是构成创新体系的不同组织和制度之间复杂的交互作用[4]。结果忽视了在政府“制度设计”下,在重塑产业体制过程中所形成的非市场治理结构在日本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交互作用。把日本企业所形成的有利于信息传递的一体化研究体制归因于日本企业的R&D(研发)活动,始于对国外产品与技术的反求工程,而忽视了非市场治理结构对日本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企业对“反求工程”的利用只是后发展国家(地区)利用后发展优势的一种手段。由于后发展性,后发展国家(地区)的企业在创新过程中可以跨越理论研究与基础研究阶段,直接从应用研究甚至利用“反求工程”从新产品开发阶段入手,来发展本国产业[5],使企业的R&D可以在企业内部通过较少的投入得以实现,从而降低了研发风险及不确定性。有利于企业通过“干中学”来提升研发水平,实现技术与知识的积蓄。但如果没有其他相应的创新制度予以制约与支撑,机会主义就会蔓延,从而导致自主创新动力的丧失,不但不利于企业提升研发创新能力,而且容易造成产业的底端锁定。因此,对“反求工程”的利用在企业、产业、国家刚刚起步的阶段虽然非常重要,但经过一段时期后,可以支撑跨越“反求工程”实施自主创新的制度安排就显得更为重要。日本国家创新系统中的非市场机制与市场机制的有效组合,对日本企业跨越“反求工程”并实现技术升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国家创新系统理论的思维方式是一种系统化、网络化的思维,即关注的不是事物本身,而是事物之间的关系[6]。所以有必要分析日本国家创新系统中优化新知识的生产、配置和使用,并进一步分析其传播与发展的各制度安排间的关联性。因为国家创新系统中的“网络”,就其本质而言是连接各参与主体间的制度,即组织(各参与主体)间关系的制度化。

       第二,由于缺乏对“临界性”是国家创新系统的基本属性的认识,而对日本国家创新系统给予了不恰当的评价。

       虽然弗里曼已经意识到“技术范式”与“国家创新系统”相匹配是决定系统绩效,进而决定经济绩效的关键因素。但由于其所处时代的局限性及对“临界性”属于“国家创新系统”的基本属性的忽视,弗里曼对日本国家创新系统存在失误的评价。对于日本创新系统所具有的对技术的预见性,弗里曼给予了高度评价,并认为日本国家创新系统特别适用于“技术范式”变迁[3]4。而事实证明,恰恰是由于国家创新系统没能与IT技术革命所带来的新技术范式实现有效匹配,从而失去了如美国那样借助IT革命成为领先者的机会,使日美经济绩效发生了逆转。日本再次成为追赶者的现实说明,国家创新系统所存在的临界性是国家创新系统的基本属性之一,当革命性技术创新引致新技术经济范式出现后,如果国家创新系统不能通过适应性调整实现与新技术经济范式的再匹配、再协调,国家创新系统的创新效率就会降低,国家经济就会陷入持续的低迷,从而导致经济绩效的恶化。

       弗里曼所提出的国家创新系统的概念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了制定创新政策的理论基础与政策框架,并进一步印证了国家在特定领域的比较优势是可以通过努力建立起来的,而不仅决定于自然禀赋。而对于构建竞争优势而言,私人和公共行为都是必要的[7]。特别是保持创新优势在国际竞争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的今天。激烈的国际竞争激发了对传统市场的割据,并且加速了对相对安全的利基市场(Niche Market)的寻求。但随着新来者的能力提升,利基市场开始消失,创新优势成为唯一安全的地方[8]。

       我国正处于急需调整产业结构与改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期。我国政府正在通过大力支持创新、鼓励创业来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因此,通过补充弗里曼对日本国家创新系统分析的不足,分析日本国家创新系统的创新激励机制及其临界性对创新效率、经济绩效的影响,对完善我国国家创新系统,促进技术进步,破解我国产业的底端锁定问题,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改变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不利地位,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另外,尽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陷入长期低迷,但并不能否定日本战后40年来所取得的经济成就。因此,需要寻找一个兼容并蓄的框架来帮助我们解释日本经济绩效所发生的逆转。国家创新系统的创新效率取决于与技术经济范式的匹配程度。国家创新系统的创新效率又直接影响着一国的经济绩效。而弗里曼所忽视的国家创新系统所具有的“临界性”属性恰恰能为我们透视日本经济的成功与失败提供一个新视角。

       二、日本“追赶型”国家创新系统的创新激励机制

       战后日本为完成对欧美国家的追赶,实现明治开国以来促进工业化与贸易立国的目标[9],选择了通过实施产业政策,促进技术进步发展重点产业,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改变在国际分工中的不利地位的发展路径。在产业政策实施的过程中,日本“追赶型”国家创新系统得以形成。其中包括在政府的“制度设计”下为重塑产业体制所形成的非市场治理结构。

       国家创新系统中的非市场治理机制与市场治理机制的有效组合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产业政策虽然能为特定产业提供更多的资源,但这些资源不一定能促进企业层面的组织创新与技术创新,推动企业实现熊彼特租金[10]。为使这些资源推动企业实现熊彼特租金,就需要一个能保障开展创新活动的企业获得创新回报的激励机制。国家创新系统通过支持“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制度化的运作”所实现的“市场机制和非市场机制有目的的组合”恰好发挥了保障企业获取创新回报的作用。

       非市场治理结构的确立,不仅成为日本国家创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作为一种制度力量发挥着连接政府与民间(企业和银行)、企业与银行、企业与股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员工的作用,通过与市场机制及其他非市场机制(政府行政机制、收入分配机制、福利保障机制等)的有效组合,降低了企业开展R&D活动的交易成本,内化了正外部性,降低了创新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开展R&D活动企业的投资回报,提升了社会对创新获利的预期,从而推动了企业把因享受产业政策优惠所获得的更多资源运用到组织创新、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层面,使开展R&D活动成为一种企业的自组织行为。

       (一)国家创新系统支撑下以技术资源为核心的企业发展战略的确立

       企业作为追求利润的组织,其经营目标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不是追求创新,而且创新所具有的高风险性、高不确定性与正外部性,也使企业选择搭便车,而不是主动创新。换言之,只有以一定的市场条件为前提,在市场机制与非市场机制的约束与激励下,企业才会有动力把技术资源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核心资源,并主动开展R&D活动。而国家创新系统恰恰发挥了这一制约与激励的作用。

       根据“结构-行为-绩效”(SCP)范式,市场结构对企业行为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使日本厂商比起短期利润的最大化更加重视成长率或是市场份额的最大化[11]。因为,在快速成长的寡占市场中,投资的先行者利润非常丰厚。而且在寡头垄断的行业中,由于只有几家企业,使每家企业都会关心竞争对手对自己所采取的行为反应如何[12]。这就防止了企业间竞相降低价格的价格战的发生,激励了企业通过引进先进技术及创新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性能、保持产品差别或利用专利等方式展开竞争。特别是在政策保护下日本国内市场形成了仅由日本几家具有金字塔型集团化系列制产业组织结构的企业集团共同瓜分市场的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使日本企业间更容易实现默契串谋(Tacit Collusion)来自觉避免价格战这种不利于产业发展的行为。再加上按照行业分隔的从中央官厅到企业的,由审议会制度、行业协会及各种研究会所连接的信息交换与相互沟通机制对“管理价格”所发挥的作用,在贸易立国战略的支持下,面对欧美国家竞争的威胁预期,日本企业间有动力避免价格竞争而采取投资竞争[11]229。因为,政府官员与企业管理者都明白在寡占市场上企业选择价格还是投资进行竞争,对产业发展具有不同的影响。如果企业选择了价格竞争,企业就没有力量进行技术、产品的开发,扩大生产规模,更新生产设备进行投资,也就意味着失去了发展的后劲。寡头市场结构形成后,激烈的市场份额竞争引发了旺盛的设备投资[13]。正如《丰田汽车30年史》所述:日本汽车产业面对欧美先进厂家的竞争,首要的是充实经营体制。可以看出,日本企业为了对抗海外企业的竞争、增加设备投资、避免价格竞争已成为日本各企业的共识[11]229。在不能采用低价格战略的约束下,生产成本、产品质量、性能、差异性(新产品)及专利就成为了保证企业保持并扩大市场占有率的基础。而且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并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自由化压力下,在日本政府的应对自由化工作的影响下,以修改《禁止垄断法》为前提,在严格规制下六大城市银行的“系列全功能投资行为”[14]所强化的集团化、系列制产业组织结构的基础上形成的。

       在寡占市场中,市场份额还直接反映了企业的地位。特别是在产业组织结构具有集团化、系列制特征的日本,大企业具有绝对的社会优势。市场占有率的下降直接影响企业的声誉与形象,不仅会增加贷款难度及融资成本,降低对优秀毕业生的吸引力,还影响到管理层的声誉。反之市场占有率的提升除了为企业带来种种利益之外,在实施终身雇佣制与年功序列制的日本可以使管理层获得更多的物质和非物质财富[5]128。提高市场占有率也就成为了经营者维持和提升自己地位的手段。在竞争性威胁下,由于不能采取低价战略,管理层表现出了对新技术的渴求和对产品边界的突破和拓宽。创新是超越竞争对手的有效方法,而专利使得企业可以通过创新来获得市场势力。具有市场势力的企业又可以通过防御性专利阻止竞争对手进入和模仿,或者通过引入新产品来维持市场势力[15],从而防止了日本产业为扩大市场占有率而进行价格恶性竞争所导致的低端锁定。

       相互持股的股权结构,以主银行为核心的间接金融制度等非市场治理结构及法律、惯例又屏蔽了来自股东对经营者的压力,支持了日本以内部人控制为特征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使日本企业的经营目标可以不重视投资收益率(ROI),而是重视市场占有率及其关系到企业发展的新产业比率[11]114~115,这为管理层制定以技术资源为核心的企业发展战略提供了制度保障。

       另外,在严格的规制下,银行要在竞争中取胜,就要在保持优质客户的同时,不断获得具有成长性的新客户。六大银行集团获得优良大企业客户的竞争过程也就是把主要的大客户企业配置、构建成“系列全功能”的过程[14]32~33。六大城市银行把具有成长性的优良企业全部纳入自己主要客户的融资战略决定[14],不仅强化了日本各行业的寡头垄断市场结构,而且使企业的R&D活动获得了资金支持。寡头垄断市场结构对新企业进入产生了壁垒,从而又为现有企业采用新技术提供了更多的调整时间。而其中也不能忽视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政策。防止大资本、大企业通过并购等方式控制中小企业的经营,也是激发大企业重视企业内创新的一个重要原因。

       以技术资源为核心的企业发展战略的确立与政府鼓励技术引进及鼓励自主研发的产业技术政策达成了一致。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日本企业之所以没有仅停留在对国外技术的购买层面,而是积极开展了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改进,离不开日本通商产业省(Ministry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Industry,现经济产业省,以下简称MITI)的政策引导。在MITI掌握外汇分配权的时代,企业为了获得国外先进技术需要以获得更多的外汇配额为支撑。MITI外汇配额的分配依据是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能力。这就激励了企业对引进技术的研究开发,并在开展R&D的过程中构建了企业内研发体制,提升了企业的R&D能力以及对新技术的辨识能力,为以后企业开展自主研发打下了基础。另外,MITI不仅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还依据《外资法》《外汇法》对技术引进实施严格的行政管理,避免了技术进口条件的恶化及重复引进,为日本企业引进技术创造了良好的市场条件。

       在国家创新系统的支撑下,开展R&D活动已经成为了日本企业的自组织行为。产业界的研究者人数从1965年的57126人增加到1975年的143634人[16]。1985年,松下电器产业员工总数为39403人,其中从事R&D工作的人员数量为7160人(18%);在佳能15800人中有4300人(27%)从事R&D工作;花王从事R&D人员数量更是占到了员工总数的26%(员工总数5833人,其中研发部门人数1520人)[16]200。再根据1991年文部省的调查数据,截至1991年年末,在32180名工科博士中,论文博士的人数为18036人占56%,是根据企业的产品开发相关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完成的论文。而大部分国内企业的战略还可能会影响整个国家的长期技术和竞争绩效[7]8。日本民间企业R&D活动已成为日本作为制造业大国的基石[17]。

       (二)国家创新系统支撑下创新回报获取的可预期性

       当解决了企业创新动力问题之后,就需要考虑如何帮助企业化解创新的高不确定性、高风险性与正外部性问题,以增强企业对获得创新回报的预期。国家创新系统“通过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制度化的运作”实现了“市场机制和非市场机制有目的的组合”恰好有助于降低创新的不确定性,分散创新风险,内部化创新的正外部性,保障厂商获取创新回报。

       弗里曼的分析涵盖了:MITI在国家创新系统中的作用;日本政府通过加强对未来技术与社会变革方向预测方面的投入所发挥的降低企业开展R&D活动的不确定性的作用;通过产业技术政策中的补贴、低息投融资、优惠税制、加速折旧等措施所实现的对开展R&D企业内部化其正外部性的作用;由于集团化、系列制产业结构所发挥的研发优势,教育培训制度对研发人才保障等降低研发风险的作用等。本文对以上方面就不再赘述,仅对弗里曼分析不足的方面进行一些补充。

       1.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及创新实施过程的交易成本

       首先,把技术资源作为企业重要经营资源的企业发展战略的确立,促进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机制的建设与完善。以扩大市场占有率为目标的企业经营,强化了日本企业R&D对市场需求及开发速度的重视,使日本企业的研发活动不是由研发部门独立进行的,而是通过与生产、销售、市场等相关部门的频繁信息交换实现的。而日本“属人主义”的终身雇佣制又有利于研究开发部门与其他部门的紧密联系。所谓“属人主义”就是员工的工资不是依据所从事的岗位,而是从学校毕业后作为公司一员由年功序列(工作年限、能力、经验等)来决定的,这为员工在企业(集团)内的流动提供了可能。

       另外,日本集团化、系列制的产业组织结构有利于日本企业间形成以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为特征的采购关系。稳定的采购关系又进一步加强了日本集团化、系列制的产业组织结构。这一关系的长期化是缘于购买并不仅局限于特定的产品、服务,而是购买对象企业的未来。因此,双方并不强调交易对象的标准化,而是为今后的改进留下空间,因此,以新产品替代旧产品的可能性就大大提高了[18]。由于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在改善、开发的过程中,生产者与购买者之间就可以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而这又进一步促进了创新的产生。同时,集团化、系列制产业组织结构还大大降低了单个企业开展R&D活动的风险与不确定性。

       最后,基于日本劳动市场的非流动性及研发的封闭性,为促进产、学、官之间的交流,日本政府推出了各种共同研究项目。共同研究开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由于日本企业组织所遵守的慎重、保守与渐进式运作模式在突破性创新方面所表现出的弱势。该制度是对日本企业集团内研发体系的补充,在日本产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增加创新资源的可获得性,降低企业获取创新资源的交易成本

       在创新的过程中,只有顺利获取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创新资源才能保证创新的顺利开展。

       产业技术政策与以政府所构建的由政府与私人构成的两级银行体制为基础的、以主银行为核心的“护送舰队式”间接金融制度相互配合,为日本企业开展R&D提供了低成本的资金。

       企业依附于主银行,从银行贷款的数额远远超出其偿贷能力,甚至往往超过其本身的净值,而这些银行则从日本银行贷款。由于中央银行是整个融资体制的最终担保者,对依附于其的“私立”银行的政策和贷款决策具有全面而具体的控制权[19]。而日本银行的贷款方向则依据MITI企业局的指南(关于各类产业在具体时期所需要资本额的指南),特别是有关政府其他部门正在保护和提携的产业指南。如果日本银行或城市银行敢冒险违背MITI的指南,支持某个未指定发展的产业,那么,不仅对某个银行甚至对整个体制都将是巨大的打击[19]223。

       3.降低创新的风险

       创新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与制度风险等。

       如上所述,按行业纵向分割的层级网络化研发结构,有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性,促进合作,降低研发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加快研发速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技术研发风险。另外,产业技术行政管理体制也是按照行业划分的,以多元化官僚制为基础的产业技术行政体制中的行政主管局各科通过审议会相对应的分科会、行业组织及各种研究会、学习会,与民间企业之间建立了密切的沟通渠道。由此,行政管理部门能及时了解企业在R&D过程中、市场化过程中所遇到的技术问题及制度问题,并通过制定各种法律原案、政策、措施,安排各种共同研究项目予以解决,大大降低了企业创新的技术风险与制度风险。

       同时,企业内部研发对市场部门意见的重视使新产品更容易被市场接受。而日本政府一直非常重视对国内市场的保护及对海外市场的开拓。根据“结构-行为-绩效”SCP范式,市场结构对企业行为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而恰当的制度安排不仅可以改变市场结构还能为企业提供一个有利于通过创新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生态环境。对日本进口和外商直接投资的限制直到20世纪70年代都是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它将已经在20世纪60年代就成为世界第二大资本主义经济体的日本不断增长的市场的竞争者限制到了仅仅是在日本公司之间激烈竞争的范围,这给予了这些企业很强的激励来对工厂、设备和研发进行投资[5]123。政府对市场的保护保证了对国内厂商而言的增长的市场,也给了他们通过规模经济、干中学和进口技术降低成本和改进质量的机会[5]120,强化了日本市场形成由日本几家企业集团共同瓜分市场的寡头垄断市场结构。另外,终身雇佣制度实现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全体就业。通过增加工资,建立有利于改善收入分配不均的收入分配体制,完善消费信贷系统,构建福利保障制度,实现消费升级,增加了国内市场对耐用消费品及其他新产品的需求。最后,日本政府还特别注意出台各种政策增加市场对新技术、新产品的需求。

       4.内部化创新的正外部性

       为实现对创新正外部性的内部化,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新所获得的垄断利润,也可由公共资金直接分担企业的研发费用。

       日本企业的集团化组织结构及多元化经营战略,使得知识产权制度为日本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垄断利润。日本的大企业并不是单一的企业,而是以母公司为核心的企业集团。根据东洋经济新报社的《日本企业集团》的数据,日立拥有679家分公司,松下有162家,富士通有98家。所以,要了解日本企业的研发机制,不能忽略企业集团所形成的“系列全功能”。由于日本大企业是由众多公司构成的企业集团,且涉及多个领域,所以有利于企业把所获得的专利应用于多个领域,而“属人主义”的终身雇佣制又有利于研究人员在多个部门间的流动,从而促进了日本企业的融合创新。这也是日本能够将最先进的技术同时运用在已有领域以及新产品领域,并很早就提出“机电一体化”[3]13的原因。

       三、“追赶型”国家创新系统创新效率的降低与日本经济绩效的逆转

       结构性危机及长期经济萧条通常是在一种技术经济范式向另一种经济范式过渡过程中,还没有建立与新技术经济范式相匹配的国家创新系统所导致的。无数的历史事实证明,过去越是成功、精密、完善的系统,实现转型就越为困难。日本在追赶期,甚至在工业经济时代,其国家创新系统是成功的,但随着其进入先进国家行列、世界经济从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迈进,范式颠覆性创新——信息数字网络技术的出现,其所带来的商业模式与生活习惯的改变,使日本封闭性的国家创新系统已经很难适应这个信息化、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创新效率开始下降。虽然高度封闭、集中的创新体制,可以在短时间内帮助日本实现追赶甚至超越,但其是以丧失发现破坏性技术的能力为代价的[20]。日本封闭性的“追赶型”国家创新体系不仅不再适应当今技术开发所需要的高水平科学、技术知识的环境变化,而且已经成为了创新的拘囿。进入20世纪90年代IT革命带来的日美经济绩效的逆转,就是对上述观点的有力证明。

       为了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产业的核心技术并将其转化为竞争优势,不论是在国家创新系统中发挥制度设计、制度供给的政府行政机构,还是作为创新主体的大公司,甚或在非市场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以主银行为核心的间接金融制度、以内部人为特征的公司治理结构、集团化和系列制的产业组织结构、终身雇佣制等,都是通过竭力维持系统的封闭性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创新效率的。从而使日本国家创新系统具有了封闭性的特征。各子系统通过保持封闭性来保证信息、资金、技术、人员在系统中的高效流动性,实现在低交易成本下对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

       在信息网络技术、模块化技术未普及之前,日本独特的主银行制、“集团化和系列制”产业组织结构、终身雇佣制度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性及交易成本,优化了信息、资金、技术、人员的配置,在封闭的体系中实现了不同组织间的研发过程的同期化及研发与生产的高度协调,降低了研发成本,提升了研发速度,获得了产业的竞争优势。但IT革命改变了信息传递的方式,加快了信息传递的速度,扩大了信息传递的范围,降低了信息成本,弱化了封闭型国家创新系统在信息沟通、资源配置方面所具有的优势。

       具有“封闭性”特征的国家创新系统,虽然有利于政府、企业对技术转化制定“整体建构方案”,但由于创新所需要的资源往往被国界、学科划分、产业划分、企业集团、行政机构等的各种边界所限制,因此,这种封闭性往往会扼杀创新,特别是非连续性的或范式颠覆性创新。事实上,像互联网、组织与产品建构创新这样的非连续性创新已经重塑了全球高科技竞争的环境,而大多数这样的创新都非日本企业所为[21]。日本封闭的创新系统无法在具有开放模块型特征的ICT产品的生产、研发过程中维持竞争优势[22]。例如,非市场机制所具有的以组织为边界的具有封闭性的组织内调整范式制约了IT技术在日本的出现与传播。从而造成了日本企业对IT技术应用的迟钝及IT相关产业发展的迟缓。日本企业利用IT和大数据的程度也远远落后于美国。根据对大数据利用的日美问卷比较,美国90%以上的企业已经开始利用大数据技术,而日本70%以上的企业表示“没有听说过,不怎么知道”或“虽然讨论了,但不打算使用”[23]。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革命性信息网络技术所推动的知识生产方式的弥散化,知识的生产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的周期越来越短,而且创新过程不再是一个简单的线性过程,而是复杂的连锁模式。随着研发项目的复杂化与巨大化以及技术生命周期的缩短,“封闭的企业内研发体制”不管是从知识储备还是资金供给方面都已达到极限。组织内研究(In-house Research)在很多时候都不能满足竞争性的需求。为了使知识商业化,公司必须寻找与大学、政府实验室以及其他公司之间的新型联系[8]40。而日本国家创新系统的封闭性特征阻碍了资源在组织间、跨领域间的移动,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技术知识是编码知识(Codified Knowledge)与默会知识(Tacit Knowledge)的混合。默会知识的传播依赖于人员的流动。流动性是科学观点和专有技术(Know-How)之间能够相互激荡的一个最根本的前提条件[8]33。但作为非市场治理制度之一的日本雇佣惯例,大大降低了人员的流动性,不仅影响了知识扩散也降低了生产新知识的可能性。日本雇佣制度已经在发生着悄然的变化。而各子系统的局部改进,会影响到整个系统的系统性,从而在还没有形成新的系统平衡之前,也会降低国家创新系统的创新效率。

       信息、网络及数据技术的快速进步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工业经济时代的技术经济范式”正在被“知识、信息经济时代的技术经济范式”所替代。在新的技术经济范式下,科学的、技术的和工业的知识生产的联系正变得更加紧密,使知识的发现、应用和使用被紧密地整合在一起,知识生产则成为其中一部分。随着新模式的传播扩散,那些在传统上与学科研究相关的规范和价值观变得宽泛或者被重新诠释。所以许多最具活力的科学领域中学科之间的界限正在消除并且让位于一种更加开放的结构,在这个结构中,多样化的知识和能力以新的配置方式被结合以及再结合[8]42。特别是近年,随着IoT(Internet of Things)、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普及,新商业模式呼之欲出。构建与新经济范式相匹配、相吻合的国家创新系统的重要性越发重要。

       在追赶期形成的具有“封闭性”特征的日本国家创新系统正在受到由革命性信息网络技术所引发的新技术经济范式所要求的“开放性”的挑战。日本国家创新系统所具有的以组织为边界的组织内调节的“封闭性”与新技术经济范式所要求的“开放性”产生了矛盾。由于国家创新系统不能满足新技术范式对开放性的要求,降低了国家创新系统的创新效率,导致了日美经济绩效逆转,甚至导致了日本经济的长期低迷。综合而言,日本国家创新系统与技术经济范式从匹配、协调走向不匹配、不协调的转变,成为了日本经济绩效发生逆转的制度性要因[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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