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的几点思考_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论文

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的几点思考_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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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深圳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深圳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解放思想,推动全方位改革的重要文献。《意见》所涉及的内容,有多处引人注目的突破。仅从党的建设方面而言,最突出的是在党的组织建设中以民主为价值取向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党的各项事业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意见》在改革干部制度方面提出一系列具体措施,最大的亮点是提出制定选拔任用干部“初始提名”制度。这是一个值得我们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选拔任用干部“初始提名”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程序逐渐完善,但是,只有被提名为候选人才能进入一系列程序。如果初始提名掌握在少数人手中,那么,无论程序多么完善,其“公正”性都是大打折扣的。只有当提名权真正掌握在多数人手中,掌握在群众手中时,程序正义的力量才能彰显出来,所以,用人关键在于初始提名是否公开、民主。党的十七大提出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是选拔任用干部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初始提名”的重要性由此凸显。

首先,初始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第一道关口,也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的关键。干部工作的实践表明,初始提名直接影响和作用于其他环节,干部一旦被提名就基本意味着要被推荐、考察和任用。由此可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组织制度创新,进一步提高干部选任工作质量,就应该先从规范初始提名权、规范初始提名程序入手。其次,初始提名是监督“一把手”用人权的重点所在。初始提名是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有效行使用人权的开端。目前,在干部选任各个环节中,只有初始提名缺少详细的程序规定,由谁提名、怎样提名、提名范围如何界定,推荐者应承担哪些责任、人选有问题如何追究等内容都没有做出详细规定。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个人权力运作空间很大,而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容易产生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由于初始提名环节操作上的隐蔽性,导致初始提名成为一些领导发挥“影响”的最主要环节,其个人观点和意图可以起导向性、关键性作用,甚至导致初始提名失公失范。因此,规范初始提名权、规范初始提名程序是从源头上防止用人不正的有效措施。再次,规范初始提名权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中必须攻克的难点之一。其原因有三:一是现行的初始提名权在多年的实践中已成为固定模式,为人们所熟知和接受,渐成积习,即便有种种不满,但真要改变这种方式,仍会遇到种种阻力;二是现行的初始提名方法虽然方式单一,但形式众多,各种形式各有利弊,如何合理整合、如何引入新的更加科学的方式、如何化理论为实践,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很多;三是一些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规范初始提名方法有担心,有顾虑,怕动作过大、操之过急影响干部队伍的稳定,怕提名权交给群众有悖于党管干部的原则,不利于今后开展工作,同时也怕自己手中的权力被削弱等等。不过,虽然面临诸多问题,但规范初始提名方法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大势所趋,是落实群众“四权”的必然要求,势在必行。做好这项工作,可以比较好地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如何尊重民意的问题,解决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个人说了算的问题,也可以有效遏制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势头的蔓延。

二、当前选拔任用干部“初始提名”方面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已先后有一些地方在选拔任用干部“初始提名”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综合起来,主要通过“定岗推荐”、“公推公选”、“荐贤举能”、“公推直选”等方式,充分集中民意,逐步将干部选任初始提名权前移下放,让群众公认原则在干部选任过程中得以充分体现,有效地推进了初始提名的民主化。

(一)上下结合,广泛推荐,确保干部提名的公正、准确。一是领导干部个人署名推荐。对被推荐者的范围与基本条件,推荐的方式、程序、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领导干部的荐人行为,使领导干部能把工作中真正有用的人才负责任地推荐出来。同时也提高了领导干部直接提名的责任意识。二是“荐贤举能”推荐。不定期举行“荐贤举能”活动,通过定职推荐“候任”、定岗推荐“候选”、定向推荐“后备”等形式,把群众举荐上来的干部,分成候任、候选、后备三类,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作实绩和实际工作需要,由组织部门提名,党委研究决定任用。三是实行统战等部门推荐干部制度。充分发挥统战、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的优势,对党外干部、年轻干部、妇女干部后备人选进行推荐,拓宽了荐人的渠道,保证了推荐质量。

(二)公平竞争,好中选优,把德才当作干部提名的核心标准。为了扩大民主,积极推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和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度,探索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由“相马”到“赛马”,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拓宽组织提名的视野,增加干部选用后备库的容积。一是实行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制度。二是推行机关中层干部“缺位预告、竞争上岗”制度。对机关中层干部岗位出现空缺的,提前向本部门或面向直属机关公告,并对所缺职位的任职条件作出明确要求,由党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公平竞争,择优提名。三是推行“公开推荐、全委会票决”的提名模式。在全面公开各职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职位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民主推荐大会进行公开推荐,将公推入围的干部名单提交全委会表决通过后,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召开常委会议集体酝酿任用。

(三)“公推直选”,民主推荐与个人展示相结合,切实保证提名任用的质量。通常以“公推直选”方式选举产生副职领导干部。在“公推直选”过程中,改革候选人提名人选产生办法,由常规的组织提名转变为组织推荐、党员群众举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把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扩大到了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基层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被推荐人选可以在不同的场合充分展示自己的才能,让干部群众对他们有更加全面的认识。经过几轮推荐,由党组织提名能力较强、群众公认度较高的人作为候选人,让全体干部、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直接选举产生领导干部。这样干部初始提名的权力就实实在在地交给了广大基层党员群众。

三、选拔任用干部“初始提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选拔任用干部“初始提名”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初始提名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在深化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权工作的实践中,已有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但从总体上看,制度体系还没有完全形成,如:如何提名、怎样提名、提名范围如何界定,在操作层面上还没有制度可循,在操作过程中不好掌握等。制度的缺失导致提名环节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程序难以规范,于是就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提名推荐方式。

(二)推荐提名氛围还不够浓。一是职位空缺调配信息尚欠明朗化。就传统做法而言,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后,组织上考虑配备时,信息的对外封闭,程序、环节和时间上的开放度不够,不利于调动其他主体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而且会从舆论导向上给组织增加负面的影响。二是群众关心度不高。在近年来的干部初始提名民主推荐环节,出现了不少问题,表现为:在后备干部推荐中,存在“与己无关”思想,有交白卷的现象;在竞争上岗中,存在“与世无争”的思想,部分干部既不自身积极参与竞争,又不推荐别人参与;在民主推荐中,存在“无所谓”思想,缺乏民主参与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或应付了事,投“关系票”、“感情票”,影响了干部选任的准确度,增加了干部选任的风险成本。三是推荐票使用不到位。由于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反馈机制,群众只参与了测评、推荐过程,而不知道推荐结果,对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结果缺乏研究分析。个别地方党委领导干部对民主推荐结果,合意的就强调“必须尊重民意”,不合意的就强调“不能简单以票取人”,测评结果运用的权威性不足。

(三)其他主体在现实中直接参与提名作用发挥不够。直接制约其他主体参与初始提名的各种可能性,除了信息封闭以外,更大的原因是在机制上的障碍,从目前已经在执行的干部任用制度看,考虑干部任用初始提名渠道时,更多的是组织提名的这一途径,其他主体由于缺乏渠道没办法参与初始提名,在初始提名中的作用难以得到全面发挥。

(四)衡量标准不够科学,使民主的“度”难以把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的依票取人。这就说明不能把“得票数”作为提名的唯一依据,必须结合多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但问题在于,取消了标准的唯一性,往往就取消了标准的确定性,导致了提名的弹性和随意性,使领导干部履行提名权时有了较大的伸缩余地和弹性空间。此外,让多少群众参与推荐、在多大范围公开、才算民主?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民主推选,多少职位至少要有多少人参与竞争,才能符合竞争要求?评价一个干部究竟要有多少群众认同,才算群众公认等这些问题都难以把握其“度”和“量”。

(五)提名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失察失误责任比较难追究。提名的多样化和复杂性导致了提名权的权力主体也即责任主体的不确定性,这也是制约提名责任落实的一个重要因素。难以明确干部推荐提名环节的责任主体,使得推荐者只行使提名权力,却不承担提名责任,推荐出现失察失误无人负责、无法追究。

四、选拔任用干部“初始提名”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选拔任用干部“初始提名”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操作起来要求高,难度大,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扩大民主原则。扩大民主,是干部人事制度规范的基本方向。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规范初始提名权就是要进一步扩大初始提名环节中群众参与程度,体现群众公论,在干部工作中坚持和落实群众路线。

(二)积极稳妥原则。要处理好积极与稳妥的关系,既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大胆实践,敢于突破原有的思维方式和具体方法,把一些切实可行的新思路、新制度、新方式引入初始提名环节,又要在坚持“党管干部”指导思想的前提下,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依据,注意保持干部工作的连续性和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

(三)规范可行原则。目前,干部选任初始提名环节从根本上来说还是缺乏规范性政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初始提名环节虽然作出了一些规定,但较为笼统,不便具体操作执行。规范初始提名权应该充分考虑这一点,既要坚持规范化、标准化,又要力求简便,易于操作,尤其是在提名的标准、程序、责任、处置等方面的规定要具体,切实可行。

(四)注重实效原则。近些年来,干部工作方面建立的各种制度比较多,但也没有完全达到预期效果。规范初始提名方法必须在见实效上下工夫,做到改必行,行必果,违必究。

(五)整体配套原则。干部选任工作是系统工程,是不可割裂的有机整体,环环相扣,层层推进,任何一环出了差错,都直接影响整体工作质量。因此,规范初始提名权也不能单纯地、孤立地就提名讲提名,必须要有整体观念,通盘考虑,注意规范后的提名环节与后续环节的衔接。同时,还要建立健全配套的制度措施作保障。

五、选拔任用干部“初始提名”需要配套解决的几个问题

选拔任用干部“初始提名”,不仅是一项制度创新,更是一项崭新的实践,需要我们在上述几条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努力运用全局观念去探索和解决一些问题。

(一)将规范初始提名权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组织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组织制度创新是一项整体的、复杂的创新工程,规范初始提名,建立和完善民主提名制度,就是要使干部选任工作整体上更加科学规范。如,搞提名改革的初衷是针对提任干部,但由于受区域经济、岗位性质等因素影响,各单位之间、各部门之间岗位差异性很大。在干部群众眼里,把一般部门领导调任热点部门,也是一种很重要的“提升”,甚至比提任更受关注、竞争更为激烈。按现行制度,这种平调是不需推荐和考察的,但如果在干部交流调整过程中针对重要职位也实行全委会委员差额提名的办法,将更有利于人才的合理使用。

(二)建立健全改革初始提名权的相关配套制度。一是要实行空岗预告制。凡岗位出现空缺时,组织部门在民主推荐前的一定时间内,对拟选任的空缺职位进行描述,把空缺职位、岗位要求、任职条件、选拔方式、选拔程序等向社会公布,扩大群众对拟选任岗位的知情权,增强提名推荐的公开性和针对性。二是要实行民意否决制。提名干部首先得过民意关,得不到群众公认的一票否决。初始提名人选必须从推荐和测评得票名列前茅的人选中产生,凡得票不在前列或达不到一定比例的,一律不得作为提名人选。三是要实行“首提责任制”,严肃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个人向市委推荐提名人选,推荐者个人为“首提责任人”;单位党委(党组)向市委推荐提名本部门、本单位可提拔使用的人选,党委的主要领导为“首提责任人”;由组织部集体研究首次推荐的提名人选,组织部主要领导为“首提责任人”。按照谁提名谁负责的原则,“首提责任人”对推荐提名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三)以创新精神推进初始提名权改革顺利进行。干部的初始提名权,一直是各级党委执行党管干部原则的集中体现。规范初始提名权,打破领导提名的惯例,把干部的初始提名权由领导手中下放到群众手中,肯定也会遇到不小的阻力。在推进过程中一定要努力克服畏难情绪,注意方式方法。具体来讲,需要争取两方面的支持配合:一是要积极争取党委主要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开展任何工作,领导的重视支持都是动力和保证,特别是这项涉及领导用人权的工作,更离不开领导本身的支持配合。二是要积极争取广大干部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注重把改革的方向与党员、干部、群众的意愿结合起来,让改革真正深入基层,深入民心。注意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让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积极参与这项改革,监督这项改革,充分行使好“四权”。同时,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把改革初始提名工作建立在群众信任的基础上,让改革中形成的各项制度真正具有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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