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否分离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务会计论文,税务论文,应否论文,会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公布与实施,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开始出现差异,针对这种情况,不少同志主张施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建立与财务会计相独立的税务会计,认为借鉴美英等国经验建立核算这种差异的专门的理论与方法,实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①。笔者认为这种主张不符合中国会计改革的现状。
一、从税务会计本身来看
有的同志把税务会计定义为对各种税收(如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的会计核算理论和方法的总称,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就拿营业税来说吧,它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无论是理论依据还是操作技术,都没有超出财务会计的内在规定性,不可能单独成为一个分支。从世界范围来看,税务会计通常是指在核算所得税的计缴时,以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的差异为核算对象的一套会计理论与方法。因此,财务会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应税收益及应交所得税的确定,所得税费用的确定,所得税费用及应交所得税的帐务处理。从这些内容来看,税务会计就是所得税事项的会计处理。因此,笔者认为,税务会计是财务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财务会计的一个专题,而不是和财务会计相对立的一门学科,理由如下:(1)财务会计的对象是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事项, 这些经济事项当然包括所得税事项。(2 )财务会计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计量,所得税事项也未偏离这个基础。(3 )与所得税事项地位相当的还有资产事项、负债事项、权益事项等,既然人们把资产会计、负债会计、权益会计作为财务会计的一部分,为什么所得税会计又不是财务会计的一部分呢?
二、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定位看
主张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同志认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不同。财务会计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能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报告;税务会计的目标是保证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公平社会分配。如果会计规范和税法一致,则必然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因此,只有施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才可解决这个矛盾。
笔者认为将我国会计目标定位于提供客观、公允的决策相关信息是不现实的。当今世界上,将会计目标定位于提供“真实与公允”或“公允”的会计信息的国家只有美英等国,而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会计目标则不同,如法国强调的是合法性和真实性,会计准则体现国家宏观利益保护倾向,德国也要求会计遵守法定的会计规定和税法,要“合法合规”。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美英等国的资本市场很发达,这些国家的现代会计理论和方法是在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会计明显带有为投资者服务的倾向。欧洲大陆国家的资本市场不够发达,其会计并不是以面向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为主,编报财务报表的概念也有所不同。我国的资本市场很不发达,不说与美英比,连日本、法国等都不如,企业更多依赖银行存款,居民大多将钱存在银行或购买国债,而不愿投资于股票,政府在经济管理中居于主导地位,会计信息在国家税收管理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会计信息在我国主要起着反映财产操持责任和为纳税提供信息的作用②。既然如此,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应该统一。
三、从财务目标与税务目标协调看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处理会计目标和税收目标的关系时,既存在相互协调的模式,也存在不相互协调的模式,如法国、日本等国家由于会计准则的法制化,政府一般要求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制定应满足所得税应税所得计算的要求,使税法要求与会计核算趋于一致;但在美国、英国等国的情况则大不一样,这些国家里,由会计职业团体制定的会计准则,强调会计的客观性、公允性,企业在会计处理上也有很大的自由度,并不与税法要求主动协调,使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之间存在重大差异,致使这种差异的核算变得相当复杂。在我国,会计准则由政府制定,具有强制性,会计与税法之间存在更充分的可协调性。
四、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法律依据协调看
主张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另一个理由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主要依据会计准则,后者则是国家税法。两者因其法律依据不同,故其收入确认范围与确认时间不同,从而造成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的重大差异,一类是永久性差异,另一类是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由于一定期间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计算口径不同而发生,在以后各期不能转回。关于永久性差异的会计处理不涉及深奥的理论和复杂的会计处理,只在会计收益的基础上加以调整就可得到应税收益,企业的所得税费用与应交的所得税是相同的,因而一般不作为实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理由。暂时性差异是指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对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在时间和方法上的不同所导致的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具体表现为某些收入和费用项目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期间不一致,一般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转回。暂时性差异的核算涉及一定的理论与复杂的会计方法。在我国,暂时性差异主要是折旧及长期合同的收益计算等几个问题。笔者认为对这些问题是可以通过税收政策、财务政策和会计政策的协调予以控制的。
以固定资产折旧来说,主张分离的同志认为我国现行财会制度规定的折旧率6.8%—7%太低,且只有部分企业可以采取加速折旧,并因此影响会计利润的真实,误导投资决定,坏帐准备亦如此。相对世界上许多国家如日本为10%,美国为12.5%,瑞典为30%,我国的折旧率是太低了。我国1993年颁布新的财务制度时,已将折旧率较原制度平均提高了1.3%—2.3%,税法认可财务制度的规定,这也体现了国家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实力的增强,会计准则提高折旧率也并非空谈,并不要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当然,折旧率和计提坏帐准备的比例偏低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但这种影响与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计量所产生的影响相比真可谓是小巫见大巫。大家知道,影响会计信息相关性的主要是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计量。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现金流动只是一种观念上的现金流动,与实际现金流量并不一致;针对这个问题,就产生了一门和传统财务会计并列的现金流量会计。按历史成本会计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反映的只是过去的情况,在物价波动频繁的今天并不能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针对这一问题,又产生了一门和传统财务会计并列的物价变动会计。因此,要解决会计信息相关性问题,主要依靠现金流量会计和物价变动会计,而现金流量会计和物价变动会计尚处于探索阶段。既然我们仍然沿用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计量,为什么又不能容忍折旧率及计提坏帐准备率偏低对会计信息相关性的影响呢?
五、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所产生的成本看
主张分离的一些同志认为借鉴美英经验,实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工作量并未加大,只是增加了年终帐外进行调整的项目,对税务部门亦如此。笔者认为,事实并非如此。美国的经济学家Blumenthal和Slemrod在1992 年对日美实际所得税率的调查研究表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分离增加了簿记成本(bookkeeping cost )和协调成本
(compliance cost),他们估计,所调查的大公司在1989 年的协调成本(compliance cost)约占联邦应税收入的2.6%③,簿记成本还未包括在内。在美国应税收入超过1000万美元的公司才算大公司。这样算起来,这笔成本还是比较可观的,并非没有增大工作量。日、法、德等国也存在投资主体多元化,他们的企业制度也是现代化的,既然他们可以协调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矛盾,我国的总体经济环境与法、德等更接近,为什么不借鉴他们的经验呢?笔者认为,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实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很可能是成本不低,工作量不小,导致得不偿失。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实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应该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的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