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及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状及论文,对策研究论文,社会论文,责任论文,小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的理念最早产生于1924年,是由英国学者Oliver Sheldon首先提出来的,主要观点在于企业社会责任就是要以股东利益为核心[1]。自“二战”后,随着西方经济的复苏,以股东利益为核心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在西方国家企业界获得了极大的响应。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掀起了以环境保护、劳动者权益和捍卫消费者权益为核心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浪潮。企业由传统的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角色,逐步转变为由多个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契约联合体”[2]。
学者们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但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则达成相对一致的结论。按照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体现在5个方面:其一,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即履行对消费者的在产品、服务、价格等方面的承诺;其二,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即承担企业员工福利、安全、教育等方面的义务;其三,对投资者的责任,即为投资者带来利润或报酬;其四,对政府的社会责任,即承担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其五,对环境的社会责任,即减少企业生产过程对环境的污染。
在以往的研究中,由于大型企业具备较多的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同时对社会、环境以及人们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所以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们把较多的精力放在对大企业的社会责任研究上,也产生了较多的研究成果,但却忽略了对中小微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探索和研究。当前,中小微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不仅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也发挥了灾难援助、扶贫救困等社会功能。因此,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将有助于加快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中小微企业的界定及重要性
不同地区和国家之间对中小微企业有不同的界定标准,而且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之内,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中小微企业的标准也是不断变化的。具体到我国,按照2011年制定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2009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标准,首次明确增加微型企业标准,主要参考就业人数、营业额、资产总额指标,在不同的行业使用不同的指标。以工业行业为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微企业的数量快速增长,不仅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为国民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重要的支柱。截止到2008年,中小微企业数量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营业收入占GDP总量达到70%以上,能够提供的就业机会占到75%,国内发明专利达65%[4]。因此,中小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于保持我国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中小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
当前,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诸方面的原因,我国中小微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存在诸多问题,总体表现在5个方面:
1.产品和商业信用缺失、相比于大企业,中小微企业品牌价值低,产品缺乏品牌增值效应,技术含量低
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下来,绝大多中小微企业采取低价竞争战略。低价竞争战略要求严格的成本控制,而很多中小微企业不具备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面对自身的利益诉求,往往通过偷工减料、使用劣质原材料,来降低生产成本,欺骗消费者,获取经济利益。近几年,产品质量问题,尤其是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地沟油、劣质奶粉事件等恶性产品质量事件屡屡见报。此外,中小微企业受设备、工艺、过程控制的影响,相比于大型企业其产品合格率较低,国家质监局在2007年对145家大中小型企业的183种冰激凌、雪糕进行抽查,结果表明:大型企业产品合格率为87%,中型企业产品合格率为45.5%,小型企业产品合格率为25%[5]。
2.劳动者权益受损
中国多数中小微企业集中在传统制造业、服务型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业人员维权意识较低,企业漠视劳动者权益情况严重。根据工商总局发布的我国企业分布情况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第一季度,第三产业实有企业667.79万户,占实有总户数的68.72%;第一产业实有企业21.26万户,占实有总户数的2.19%;第二产业282.72万户,占29.09%。劳动者在和中小微企业主之间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企业漠视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屡屡出现。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中小微企业的劳动合同签约率普遍低于大型企业,以宁夏为例,2011年宁夏中小微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签约率仅有69.63%[6];其二,中小微企业劳资纠纷问题严重,以中小微企业集中的东莞市为例,根据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数据表明,2011年上半年解除劳动关系和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分别占受案总数的48%和12%[7]。
3.生产过程中能耗大,污染严重
一方面,中小微企业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较之于大型企业而言是比较落后的,生产过程中消耗大量的能源;另一方面,多数中小微企业由于缺少环保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经过二次利用,直接排放到环境中。根据国家环保局和统计局2005年的调查数据显示:8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在工业生产中存在污染问题[8]。由于国家对企业污染环境问题处罚所带来的损失要远远低于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所以才导致企业生产等经济活动的外部不经济行为时常存在,加之经济利益的驱动,我国中小微企业污染事件常常发生。
4.国家利益漠视
我国中小微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大量的偷税漏税行为,常采用的手段有账外经营、销货不入账、虚开进货发票增大抵扣税额等。税负较重、监管不严是中小微企业铤而走险的客观原因,但更多的是自身主观原因,即一方面为了追求私利,通过非法或者灰色手段获取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伦理道德薄弱,缺乏自身制约机制。
5.公益意识淡薄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中小微企业的公益意识较为薄弱,参与公益活动的频率低、方式单一、目的性强。中小微企业认为公益活动时大型企业的事情,与自身没有关系。还有在企业参与捐款的问题上,中小企业普遍关注灾难捐款,也就说只有发生灾难的时候才会承担救助的责任。中小企业要深刻的认识到,企业自身的公益形象也是其综合竞争力的内容之一,是其重要的无形资产,甚至有时会为企业的发展带来机遇。
四、中小微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
1.中小微企业对企业利益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缺乏深层
绝大多数中小微企业都不是股份制企业,很多企业经营决策都是由企业主一人制定的,因此中小微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程度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现实中,许多中小微企业主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本大于企业所获得的利益,认为追求企业利益与履行社会责任是两种对立的行为[9]。2007年“中国企业CEO眼中的企业社会责任”调查结果显示,40.8%的企业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要考虑的事情,23.3%的企业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不是企业的基本责任,8.3%的企业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大企业的事情[10]。可以看出,中小微企业主认同企业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但企业社会责任对经济利益的回报期滞后,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中小微企业主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
2.中小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有限
具体而言,中小微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上存在较大的生存压力,据调查,中小微企业5年的淘汰率将近70%,其寿命是短暂的,因而中小微企业首先面临的不是长远的发展问题,而是短期内的生存问题。此外,中小微企业缺乏履行社会责任所需的资源,相比于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规模小、资金有限、人力资源不足,因此中小微企业倾向于将资源用于解决其自身生存和发展问题。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减缓,中小微企业大量倒闭,即使存活下来的企业也处于艰难的处境,更无力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3.我国缺乏完善的中小微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加入WTO后对国内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和完善,但是有关中小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依然不完善,不系统,导致中小微企业处于无法可依、有法不依、违法不纠的状态。从内部监督机制来看,多数西方企业设立企业社会责任部、环境管理部、工会、公共关系部等响应部门,来监督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但在我国仅在大型企业设立类似的部门。在我国工会缺乏独立性,很难从工人自身利益出发维护工人群体利益,基本丧失工会的基本功能。很多中小微企业甚至不设立工会。从外部监督机制来看,我国行业协会促进了行业的发展,也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实践效果上作用有限。可以说,在西方工会和行业协会对企业行为的监督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但在我国工会和行业协会没有发挥出响应的监督作用。
4.产业链上中小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与所获收益不匹配
现代经济,专业分工越来越细,供应链模式已经成为商业经济的主流模式,在该模式中具有核心地位的企业往往是大型企业,而中小微企业往往被动的遵守核心企业制定的规则。因此,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治理属于“核心企业主导”模式,一方面核心企业依靠自己的供应链地位制定采购标准,压低采购价格,获取大部分收益同时却仅承担非直接责任;另一方面中小微企业为获取采购订单,除了按照核心企业制定的采购标准进行生产之外,还要尽可能降低成本,无形之中减少了自己的获利空间,同时却加大了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产业链上中小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与所获收益不匹配,会引发自身的经营危机,并沿着供应链将风险传递到核心企业,甚至会危害整个产业链。现实中,正是由于三鹿集团采购了含有三聚氰胺的牛奶,导致公司破产,引发了整个牛奶行业的动荡。
五、促进中小微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对策
1.中小微企业要提高自身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
提高中小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不是空洞口号,企业要从最基本的义务做起,具体而言,中小微企业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只有生产合格的产品,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利益;第二,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员工最基本的利益,增进员工对企业的信任;第三,完善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生存能力;第四,提倡低碳经济,使用低能耗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二次利用,进而减少对环境的损耗。
2.企业经营者加深社会责任的认知
中小微企业没有复杂的组织结构,所以中小微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知取决于企业主个人。企业的重大决定和经营理念往往是最高决策者个人决定的,因此中小微企业主要多参加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讲座、培训等活动,增加自身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知,然后有计划地通过教育培训和文化活动引导员工形成更广泛的责任感,不仅如此还要将社会责任纳入企业考核,贯彻企业经营者社会责任的理念,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3.政府和社会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
政府要充分发挥相关监督检查机构的作用,对企业实施不定期、不定时的检查,坚决打击破坏社会责任的企业行为;新闻媒介要及时、客观、公正地揭露中小企业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充分发挥在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上的舆论导向作用;作为连接企业和政府的机构,行业协会应发挥其在引导、协调、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弥补我国工会缺失对企业的监督、评价等功能。
4.政府要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单一,没有形成系统,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缺乏约束性。首先政府要完善针对官员的法律法规,即实行“责任追究制”等考核方式,通过责任连带提高官员的执法力度;其次政府要出台明确界定企业社会责任边界的法律法规,以让企业明确自身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内容,同时也让执法人员明确执法边界;再次政府要依据奖惩相结合,能力与责任对等原则,制定激励政策;最后政府要创造有利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环境,充分发挥企业的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