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性经营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垄断性论文,几个问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摘要 垄断性经营行业在我国表现为法定垄断和垄断行业两类。在这些行业领域,限制竞争比实行竞争更可取,若不对其垄断经营行为加以有效控制,就可能产生垄断行业滥用市场优势等一系列社会不良后果。因而,我们应尽快打破垄断经营行业,加强对垄断行业及其决策者的规制,依法规范垄断性经营行业的行为。
关键词 垄断性经营 行业垄断 规制
垄断最早出现在19世纪60、70年代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时期,由于经济危机的周期性爆发,加快了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和高度集中,由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垄断组织的经营主要是通过垄断价格的制定,达到对某一行业的生产、经营、服务、流通等环节的控制,以获取丰厚的高额垄断利润。
我国当前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垄断性经营现象,它表现为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两种情况。行政垄断是指政府部门及其所属职能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商品地点,或建立“贸易壁垒”,限制外地客商参与本地市场竞争,阻挠商品的自由流通。这种情况,已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形成和发展完备,渐次弱化。行业垄断是指经营者依靠其独特地位和本行业的优势,对其行业的特殊商品或服务进行控制经营,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如自来水、电力、煤气、热力供应、邮电、铁路、航空、海(河)运等行业部门以及国家垄断经营的银行、保险业等行业领域。在这些行业里,从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这个角度来看,限制竞争比实行竞争更可取,即应规范其行业经营行为,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和控制市场的垄断性经营行为给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损害。
一、我国目前垄断性经营行业状况
现阶段,我国垄断性经营行业情况有两类:一类是法定垄断行业(国家垄断),诸如电力、邮电、铁路和银行、保险业等部门。这些行业垄断程度最高,其行业内部的产业特点表现为成本沉淀性大、替代竞争很小。另一类是垄断行业,诸如城市煤气、自来水、热力供应、有线电视、国内航空、国内海(河)运等部门。这些行业垄断程度较高,其行业内部的产业特点较之法定垄断行业成本沉淀性较小,替代竞争较大。所有这些产业部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都有很重要的作用,因之,国家根据这些垄断产业部门的特点,政府各部门采取了相应的规制,各产业部门内部也有一系列严格的规范性文件。但由于我国现行社会公共机构对经济主体的规制监督约束不力,加之国家对垄断行业经营主体规制的自身弱点,在现实生活中已明显暴露出许多弊端,出现了严重限制竞争的横向和垂直协议。
横向协议是法律上各自独立的企业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鉴定商品价格、销售市场、生产规模等相互达成的限制竞争或进行某种协调的协议,即卡特尔。如1993年南京八家大型国营商店对空调机限价,1994年哈尔滨51家寻呼台联合对BP机实行限价,等等。垂直协议是指处于上下生产阶段并具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所鉴定的排他性协议。一些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的国有企业强迫收购或强迫对方购买由其指定产品的行为,属此种垄断性经营行为。
二、垄断性经营产生的不良后果
(1)滥用市场优势行为,恶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基本经济规律。而垄断性经营行业,由于在某些产业部门中属于独家经营或少数几家经营的垄断地位,它们控制了市场,不受外部经济条件和市场因素的影响,难以在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引入竞争机制。它们占据市场有利条件,缺乏完善服务体系和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动力机制,也难以实现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一些在市场上居于垄断地位或拥有特权的企业以不合理的垄断高价随意盘剥消费者。如有些铁路运输部门及集团公司,利用“联营”或者“限制口”,使车皮随意涨价,轻而易举地获取垄断利润;某些银行把短期拆借资金或帐外拆借资金拆给本系统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用来做房地产开发生意。还有一些垄断行业歧视用户,随意抵制供货或强迫搭售,如邮电通讯部门强行为用户配发电话机;电力部门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配电箱,等等。
(2)容易造成特权,产生行业不正之风
垄断性经营行业,一般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为了保障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稳定提高,就必须在制度上给一些自然垄断行业确保垄断供应,赋予特定企业以垄断供给权。但因我国现行社会公共机构缺乏对垄断行业经济主体的有效监督和约束,一些垄断行业经济主体就利用其经济职能所赋予的权力,膨胀衍生为自身权利,形成生产流通领域中的特权,产生行业不正之风。象产品质量低劣、功能档次不高、实用性差及服务质量低下、服务态度恶劣等,种种不良社会行为在垄断性行业屡见不鲜。
(3)产生自主裁决权,滋生“权力资本”
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企业行为规制主要是以法律、政令、命令等形式实施的。由于我国法制建设不完善,相关监督制约机制不配套,经济政策运行中漏洞间隙随处可见,因之,垄断性行业于漏洞间隙中就有自主权的余地,随之也就产生了自主裁决权。有了自主裁决权,从行业或企业的利益出发,垄断性经营行业往往会想方设法寻求政府法律政令对自己有利的方面,引发寻租行为,形成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或滋生出“权力资本”。“权力资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表现为一种纯粹的“超经济资本”和“超经济暴利资本”,它对国民经济发展影响很大,对国家政府经济职能部门具有极强的侵蚀性。
(4)造成收入的再分配和行业分配悬殊扩大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社会公共机构对垄断性经营行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经济政策和企业规制有诸多的不完善和漏洞。这在市场领域就形成了垄断价格、差别价格差别对待和歧视等市场现象。如铁路部门有许多“附加费”;城市交通行业“拒载”现象严重;邮电通讯行业强配话机,广西某市邮电部门还单方面为用户开通“语音箱”功能;供电部门官民区别对待。这些欺行霸市行为使部分消费者因收入再分配遭受经济损失。与此同时,也形成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垄断性经营行业与其他行业间分配收入的巨大反差,造成行业间分配收入悬殊扩大。这种收入差别是建立在垄断行业的特权上,而不是公平竞争的机制中,因此,日趋严重的社会分配不公现象,势必造成其他行业职工心理失衡,影响人心稳定和社会环境净化。
(5)垄断行业内部低效问题严重
我国垄断行业、产业的收费水准通常是由正常成本加上合理报酬而得的总成本计算。尽管这样能实现企业的收支平衡,使经济福利最大化,但却弱化了激励企业降低成本的倾向。而且,我国垄断性经营行业内部的诸生产要素处于高度垄断状态,缺乏竞争机制,低效问题严重,形成了资源配置低效化,严重妨碍了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对垄断性经营行业的改革思路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我国针对垄断性经营行业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相比,还显得步伐缓慢和收效甚微。在此进行探讨,以求有助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
第一,打破垄断经营行业,建立竞争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打破垄断,就要给垄断经营行业的企业实行提高内部效率,包括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率的激励性经营规制。这实际是给企业以竞争刺激,促使企业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经营,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率。这就需要区域竞争机制,区域竞争可将全国垄断性经营行业划分为地区性企业,让特定地区的企业在其他地区企业成就刺激下,提高自己内部效率和生产经济效率。近十几年来,我国在这方面已迈出了一大步,如民航业已出现多家航空公司并存竞争的局面;电讯、金融已打破独家经营的垄断状况,等等。但总体上看,我国这些行业垄断性经营情况依然存在,邮电、金融、铁路等产业内部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低劣等问题仍然突出。所以,必须打破行业垄断性经营方式,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全国统一性大市场,提高这些行业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二,强化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加强对垄断行业及其决策者的规制。垄断性经营行业及其决策者因自主裁决权的存在,有可能给滥使职权、谋取个人私利者造成机会,不按经济福利最大化原则规范行为,而是出于某一目的维护某些集团利益,或凭个人主观意志决定一切。因此,要完善国家机关对垄断行业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宏观调控职能,但要严格禁止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同时,还要加强垄断性行业内部干部职工的素质培养和法制教育,完善企业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以保证这些行业能够把消费者和企业双方的利益最大化作为经营准则,使企业管理更具科学化和合理化。
第三,加快反垄断立法,依法规范垄断性经营行业的行为。西方国家对垄断经营有反垄断立法和相应的专项治理机构,德国为治理垄断设立联邦卡特尔局,日本、韩国设立了公正交易处。我国自1980年以来,已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但有关规定皆散见于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这些规定大多出自行政法规,权威性不够,其中也有许多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在法律适用方面没有可操作性,而且法规中对政府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制裁不力。所以,很难规范“官营”垄断行业的经济行为。今天,反垄断立法日显重要,我们一定要加快制定一部专门和完整的反垄断法,同时,也可借鉴国外经验,设立相应的专门行政机构治理垄断性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