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变贷款”到“变贷款”_企业经济论文

从“变贷款”到“变贷款”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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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有企业负债很重,大家把原因归罪为“拨改贷”,于是有人建议用“贷改投”,即把企业所欠贷款改为债权人的投资,以解除企业债务重负。在目前我不反对这种作法,它不失为解决企业困难的权宜之计。但同时应当肯定这种作法是一种无可奈何的倒退,又退到国家的计划经济作法,企业可以无偿的使用国家的资金,国家与企业结合的更紧,不利于政企分开和两权分离。

改革初期,国家实行“拨改贷”的初衷,是以负债经营来加强企业的责任心,用信贷机制来约束企业对资金的占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以便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应当说这种作法是从计划经济的行政办法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是一种进步,只不过在开始,这种作法还不可能一步到位,因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等经济概念都还没有确认下来,“拨改贷”还带有很多计划经济的成分,如银行贷款的项目和额度都由国家计划确定,银行和企业还不能自主进行信贷,资本市场还没有形成,国家还不能用产业政策、利率和税率等经济手段来控制投资的方向。这种不规范的作法,首先,会出现一些银行奉命贷款企业奉命借款的问题,如果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无力付息还贷,其责任应由谁负责。其次,企业贷款应向银行交利息,是否还应向国家交利润。如果企业既向国家交利润,又向银行交利息,就比非贷款企业多交了一份利息,是双重负担。最后,企业在付息还贷以后,所形成的产权应归谁所有。如归国家所有,企业没有占用国家一文钱的情况,仍向国家交利润,还贷款吃亏,因而会促使企业不还贷。这种非规范的作法,本来应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向市场经济过渡逐步克服,但实践并没有这样作,如同目前的股份制一样,使其不规范长期拖下来,最后使“拨改贷”破产。有的企业讲:“不贷款等死,贷款找死”,就反映了这些企业的处境。如北京市1994年十个工业局留利只有1.5亿元,而公费医疗需1.75亿元,当然企业就无力付息还贷,更无力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使国家的政策把企业逼向死地。在这个问题上,一是国家不讲道理,企业用贷款形成的利润,企业要向国家交两份,一份利息、一份利润,企业在还债以后,其资产属于国家还照样交利润。如同列宁所讲的从一条牛身上剩下两张皮,最后牛肉也收归国家所有,完全破坏了信贷原则。二是国家不负责任。企业目前的状况,主要是由于国家政策造成的,国家应当承担责任,不应当责怪企业,把责任推给企业。三是国家不解决问题。对于企业负债问题如何解决,学术界、实际工作者,提出了许多解决办法,但国家长期提不出解决办法,使企业存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好的拖瘦了,瘦的拖垮了。现在应当下决心,到了解决问题的时候了。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将产权清晰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第一项,表明中央也认为过去我们的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这在认识上是一个重大突破,更接近现实。四项规定确定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容和方向,这对推进我国经济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这些规定还是比较原则,每一项内容都带有很大的伸缩性,人们的理解很不一样,可以有不同的标准,操作起来很难掌握量化的边界。因为类似产权清晰的一些问题,首先要有经济关系上的界定,然后才能有政策的规定,后者是不能决定前者的。除了少数股份制企业之外,大多数企业难以操作。为了适应大多数企业的需要,在经济关系上将产权界定清晰,是否可以考虑或借鉴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经济时提出的借贷资本和职能资本的划分。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从自有自营的独资资本阶段过渡到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相分离的借贷资本阶段,然后再过渡到股份所有制的法人产权制度阶段。我国目前企业发展是从国有国营向两权分离过渡,有些类似资本主义的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过渡,有些类似借贷资本阶段,应以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将二者分开。即将国家对企业的投资改为贷款,即“投改贷”。具体作用,首先将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核清企业资产的现值。其次成立信托投资公司一类的机构,国家委托该机构经营企业的国有资金,作为所有者对国有资金负责,要保证它的使用安全和保值增殖,收取贷款利息和到期本金。最后信托投资公司与原国有企业签订借贷合同,明确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债权人,具有法律所有权,企业作为债务人,具有经济所有权。这样作的好处:一是实现了多年所追求未能实现的两权分离,政企分开,双方责权分明,政府与企业没有直接关系了;二是经济利益界限清楚,不存在讨价还价的问题,既然是信贷关系就以市场提供的利息率为标准作为处理双方经济利益的客观标准,所有企业一律平等,排除了人为的任意性。在企业获取平均利润的情况下,除了交利息,余下即为企业收入,国家不能再调走企业的留利,企业就可以积累增加后劲。这样就使国家与企业的关系规范化、法制化;三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在借贷关系下,企业多得盈利不多交,企业少得盈利甚至亏损不少交。这一块财政收入不受企业盈利多少的影响,这样既能克服平均主义和鞭打快牛,又能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四是企业真正作到自负盈亏,克服了过去企业只负盈国家来负亏的问题;五是企业负债经营能加强企业的责任心,付息还本就能逼迫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节约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利用率,提高经济效益;六是这种改革不用担心私有化,削弱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七是这种改革比较简单易行,大多数企业可以采用,省时省力,交易费用低。

这种作法,是推动国有企业向市场经济过渡,完全摆脱了对政府的隶属关系,企业只要照章纳税,合法经营,政府对企业的经营不再进行干预,企业成为独立自主的经济实体。信托投资公司不是一个政府机构,也是一个经济实体,与其他企业是平等关系。许多信托投资公司的存在,通过投资、贷款、参股,可以使企业产权多元化,就构建起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和市场经济的主体。

有人担心这种作法是否会重蹈“拨改贷”的复撤。我在前面已经讲过,“拨改贷”的失败原因不在于这种办法本身,而是政府没有不断完善信贷制度,反而破坏了信贷原则,导致“拨改贷”破产。在“投改贷”的情况下,只要国家不来破坏借贷原则,并使其不断完善和得到法律保护,借贷双方会遵守借贷合约的。对不履行合同者,也不需政府干预,经过协商无效的,可通过法律来解决,以便维护合约的权威性。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在签订合同时应以企业资产作为抵押,企业经营者应交一定的保证金或找担保。这在目前条件下,这些要求是完全可以作到的。

政府对企业的控制主要是靠产业政策和有关经济手段,可根据不同行业确定不同利息率和税率以及还贷的期限,不能搞一刀切。在实行初期还需要制定一些临时性的政策,以便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一些问题。如有个别企业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免交利息和税收,或者减免一部分,但要有时间限制,不能长期优惠,才能促使其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这样对存量资产实行“投改贷”,对增量资产使行“拨改贷”,使所有的国有企业均按市场经济来运行,只有这时企业才可以充分展开竞争,实行优胜劣汰。

在这些企业内部可以实行两权分离三足鼎立的管理体制。一是建立董事会。由债权人、企业、工会以及社会人士四方代表组成。它的任务是执行所有者的职能,维护贷款的安全和监督它的经营,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分配原则,聘任企业的经营者,代表企业的长远利益。二是企业的经营者,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企业的全面经营,交纳保证金,其任务是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这样在企业内部就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有权已人格化,不再游离于企业之外。三是工会是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对职工进行爱企业教育,并派代表参加董事会。这样企业内部三方的经济利益均有代表者,主体明确,利益界限清晰。三方的经济利益是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还是有矛盾的,经过三方的协商,最后达到一种均衡,这就是企业的制衡机制。它能避免企业的行为短期化或向某方倾斜,是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经济利益的具体途径,而不是从外部来一个正确处理三者经济利益的政策,强加在企业头上,那种作法,很难兼顾到三方的经济利益。

最后一个问题,是企业在还贷后其企业的性质如何确定。大家的看法可能很不一致,我认为企业既然用的是贷款,一定要偿还,否则“投改贷”就没有意义了。如果国有企业有二分之一能还贷,国家可以得一两万亿元的资金,这是很大一笔收入,而企业并没有私有化。企业还贷后虽然还保持公有,但已不是国家所有,它与国家没有任何经济关系。为维护这些企业正常经营,不要因为其性质一时定不下来,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企业仍然可以保留原有的两权分离,三足鼎立的管理体制。所不同的只是不再向国家交利润。这时国家可以通过法律授予董事会具有所有权,对企业的资产负责,实现保值增值。这种所有权也就是法人所有权,实现了十四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法人所有权制度。这种看法也不一定恰当,可等实践经营了一段时间之后,再对这些企业进行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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