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发达国家粮食产销体制看我国粮食改革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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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正在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和要求进行改革。粮食、棉花购销制度的改革,是农村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正确认识和对待这项改革,借鉴国外做法和经验,本文试图对发达国家各种类型的粮食产购销制度与我国粮改进行比较研究。

一、发达国家普遍对农业进行较强的干预、支持和保护的原因

不少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流通、消费是靠供求和价值规律自动调节,政府不应参与经济活动。

然而,当今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即市场经济制度比较完备的国家,却一直对经济生活进行广泛的干预。对于农业,更是普遍采取较强的干预、支持和保护。如果说,在本世纪以前,有些国家比较多地在国内实行自由放任、对外推行自由贸易政策(国家也进行必要的干预),那么现在,大多数发达国家,普遍用“看得见的手”,对农业实施很强的干预、支持和保护。这里有很深的政治、经济原因:

(一)农业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农业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一个国家安全、稳定的前提,农业和农村关系到一国的生态环境和生活质量,各国政府普遍重视。

(二)农业是弱质产业

农业生产力落后于非农产业,它的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速度,在过去、现在和今后一段时期,仍慢于非农产业,而且要经受自然和市场两种风险。

(三)农产品供求弹性一般较低

农产品大多为生活必需品,无论收入和价格高低,人们都要消费,但由于生理原因消费数量又受限制。所以,一般农产品需求弹性较低。至于它的供应,也因受土地等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的制约,同样有弹性低的特点。农产品供应和需求的弹性低,使它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比一般产品要大。需求略大于供应,会使价格以更大的幅度上涨;供应略大于需求,会使价格以更大的幅度下跌。因此,为了避免生产和价格大涨大落,许多国家都实行行业管理和政府干预。

(四)农民收入大多低于城镇居民,农业劳动力转出农业往往滞后于工业和城市发展,人多地少的国家尤其如此。

如何保证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维持城乡和工农业之间的某种平衡,减少和消除农村公开和隐蔽的失业,一直是各国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

以上四点,是各国普遍对农业实行较强的干预、支持和保护的主要原因。对于粮食,表现尤为明显。但由于各国农业资源条件、经济基础、内外环境、政策取向不同,其产购销制度亦有区别,一国在不同时期的做法也会有变动。下面就美、日、澳、加等国粮食产购销制度分别论述。

二、美国、日本、欧共体的粮食产购销制度及其变革

欧美国家工业化以来,政府对农业和粮食,先是不直接干预,而至本世纪20~30年代以来逐渐转向较强的干预,最近几年又放松干预,朝市场化方向改变;农业和粮食对外贸易方面,先是由封闭向自由贸易转变,从上世纪末到本世纪,陆续由自由贸易变为保护主义,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之后,又朝减少保护、取消贸易壁垒的方向演变。本世纪20~30年代以来,欧美日等国对国内粮食和农业的生产和流通,一直进行较强的干预,形成了相当稳定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它们都对耕地、种植面积、产量、销售量、市场价格进行宏观调控。尽管其国内不断有人对此批评反对,而且各国每年要耗费大量资金,但许多届政府都实行这种调控。美国格林沃尔德主编的《现代经济辞典》中说,“美国基本上是一种市场经济。然而,美国仍有许多不受市场指导的活动,如许多农产品的产量就是由政府规定的种植面积和所支持的价格决定的”。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认为,在农业部门中,不存在自由的市场价格形成。这些看法表明,西方国家农业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体制内运营的。直到最近,一些国家才进行了更加市场化的改革。下面分别看看美、日的情况。

(一)美国粮食产购销体制及其演变

1、美国1996年以前调控农业的办法。美国经济发达, 工农业都很先进,又是世界上农业实力最强的国家。它生产的农产品1/3以上用于出口,是世界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长期以来,困扰它的是生产过剩问题。本世纪20年代,美政府试图从流通方面入手来控制农业,但不成功。1929~1932年农业危机,给农村和整个国民经济巨大打击。1933年罗斯福上台推出“新政”,对农业的主要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实行宏观调控。决策者们认为,要根本解决农业问题,只管流通不行,必须生产流通通盘地管,并侧重于管生产,为此,要控制面积、控制生产,进行价格和收入支持。当年,国会通过了农业调整法,并制定了各种具体政策和措施。从那以后,60多年来,虽然不断对此修改、补充,但基本做法没变。

它的主要做法是:(1)在农业生产年度开始之前, 确定主要农产品的生产计划,并按地区进行分配。它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确定主要农产品的种植面积和休耕面积,从而大体确定产品产量。这些安排要分配到各个地区。(2)各地区在自愿原则下与各农场签订合同, 合同农场要按计划休耕土地并种植规定的主要作物。(3 )对合同农场生产的产品,政府给予价格支持,并对其休耕土地给予补贴。(4 )政府(农业部)设农产品信贷公司,对合同农场给予农产品抵押贷款,其款额根据支持价格水平来订,利率较低,农民出售产品再还贷。(5 )生产结束后,如市价低,农场主可以把产品储存起来,到价高时再卖;如果出售时市场价格低于政府规定的目标价格,农场主可把产品卖给信贷公司,价差由政府来补。这样,可以保证农场主取得相当的收入。农产品信贷公司收购产品,如同蓄水池、调节器,产品多、价格下跌时收储起来或用于出口,产品短缺、市价高时则抛出来平抑价格。

从上可以看出,美国政府对农业生产和流通一直进行相当广泛、深入严格的调控,但它不是靠行政命令,而是在政策法规范围内,通过市场和经济措施,并采取合同办法,从上到下实行。尽管多年以来出现过许多弊病,国内一再争论,但它使美国农业此后免遭像30年代那样的大萧条,因而一直实施了60多年。在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不但没有放开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相反,长时间实行很强的干预,这对我们了解市场经济及研究我国宏观调控问题,是很有启示的。

2、1996年美国农业法的重要改变。1996年美国农业法, 对过去多年的做法作了重大的改变,其基本精神是农业市场化。主要的变革有三条:(1)取消小麦、稻米、饲料和棉花的休耕面积计划;(2)给农民以种植自由,农民可以在全部土地上种任何作物(水果、蔬菜除外),按市场进行生产和销售;(3)取消目标价格和差价补贴。 全部向市场化过渡有七年时间,在此期间对农民实行与生产和市场脱钩的固定补贴,补贴额逐年减少,七年后全部取消。对于抵押贷款,只对小麦、玉米实行,利率提高10%。它们的贷款率实际上相当于保护价格,市价低于它时,价差由政府支付。

至于对外,继续推行扩大出口政策,对参加出口计划的出口商遇到“不公平竞争”时,给予补贴。对过去实行的出口短期中期贷款继续发放。

美国要求农业市场化的呼声多年不断,许多届政府都曾试图实行,里根曾想大改但不成。这次之所以改变,有重要的国内外原因:

从国际方面讲,美国想通过市场化、贸易自由化,提高农产品竞争力,扩大其出口,并以此对欧、日等国施加压力。乌拉圭回合之后,美国一直利用农产品朝贸易自由化方向走的环境力图扩大出口,1995 、 1996年世界谷物紧缺、粮价大涨,它更想借机扩大出口抢占市场。据报道,美国通过新法案的根据之一是认为2000年粮价将比1995年上涨35%;美方预测农业出口将逐年增长,2005年将达800亿美元的历史高峰。 美国农产品成本比欧洲、日本都低,它在市场化方面先走一步,也是为了在下一次全球贸易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对欧日等国施加压力。

从国内方面看,长期农业补贴,政府不堪重负, 朝野意见纷纷。 1996年总统竞选,平衡财政预算,削减农业补贴就成为重要话题,克林顿为取得连任,只好同意改。

再者,60年代以来,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有很大变化,增强了农民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过去,美国农民收入大体上相当于非农户的2/3。到1992~1995年间,美国农户平均收入略超过全国家庭平均收入。

美国的改革,是在条件对它的农业比较有利时进行的,改革初期农业和农民也得到一些好处。但是它把农业推向市场、取消了“安全网”,必然使农民在今后面临更大的风险。因此,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这套办法在农业经济不景气、市价大跌时是否有效,尚需时日考验,因而采取静观态度。克林顿和农业部负责人也表示需要进一步制度出现萧条时的对策。最近两年,世界市场粮棉需求、价格疲软,美农业普遍遇到困难。1998年10月克林顿讲话承认,“美国的农场主面临着十多年来最严重的危机”。《今日美国报》1998年10月14日报道,200 万农场主的大多数,正举步维艰地渡过自80年代以来农业最困难的时期;许多农场主支大于收、劳而不获。克林顿呼吁要向农民提供巨额援助,美众议院也通过提供援助议案,农业部要求对农业法进行修改。

从以上可以看出,美国抢先在农业方面向市场化迈出大步改革,有其特殊的经济条件和经济目的,这项法令效果如何正面临考验,所以,不能以此硬套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像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土地不足、农产品(特别是粮食)偏紧的大国,更不能亦步亦趋。

(二)日本大米产购销制度及其改革

日本是人多而国土、耕地及自然资源都很短缺的国家。它的农业以水稻为主,国民的主食是大米。经过多年的发展,大米先是短缺,60年代以后已自给有余,而小麦、玉米、大豆及其他饲料等作物,则严重不足,且缺少耕地来发展这些生产。它的经济以出口导向为主,建立起了发达的现代工农业、交通运输业以及贸易经济体系。它的出口收入有大量盈余,可换取所需的各种农产品。同时,在经济高速发展、收入大大提高条件下,居民饮食需求数量、质量和结构,在不太长时间内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其具体特殊条件,它在农业方面,不像当年英国那样在相当时期对内对外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它的粮食、特别是大米的产购销体制,先是自由,然后严格的全面管制,往后在国家全面管制的前提下逐渐放开,直到最近实行只对大米部分管理间接统制。在对外方面,长期用高于国际多倍的国内价格和非关税壁垒力保大米全部自给,不许进口,而小麦、玉米、大豆等农产品则基本依靠进口,同时实行高关税办法。乌拉圭回合之后,迫于国际压力和自身利益,才允许大米进口和逐渐放开。这里着重分析一下它的粮食特别是大米产购销体制的演变。

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对粮食产购销实行自由政策,政府不加干预。后来生产赶不上需求,1918年发生“大米骚乱”,此后政府在国内逐渐加强了干预,同时大量由台湾、朝鲜输入大米。侵华战争时期,粮食短缺,政府更是实行直接统制,并于1942年出台了粮食管理法。

战后,随着农业恢复和发展,管制逐渐放松。到60年代后期,先后取消了对小麦、杂粮等的管制和大米配给制度,只保留对大米生产、收购、销售的全面管理。

随着国内大米生产能力大于需求,逐渐改变管理的办法。1969年起,将政府管理的大米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政府米,一部分是自主流通米。对于这两部分,政府都要控制面积、产量和销售量,但实行不同的收购方式和不一样的价格。前者由政府收购,政府定价(高于国际市场价6~7倍),后者则政府不收购,但需按特定渠道流通,并以政府定价为基础。后来,自主流通米中一部分的价格以大米交易所投标价为基础。

日本政府管理和收购大米的办法是:每年下达生产指标(首先是面积和休耕数)和限量出售计划,逐级向下分配到户。然后由基层农协根据政府的计划同农民订收购合同,确定交售的品种、数量、规格、时间。政府米和自主流通米都由农协收购,然后卖给政府指定的批发商、零售商经营。政府米的收购款由政府支付,所有权归政府。自主流通米则由农协收购,然后转售。前几年,日本粮食厅长官说,全国粮食产值只等于东京交易所一天的交易额,如果政府不管,由大亨掌握,会带来重大社会问题。从70年代到90年代中,这种办法基本未变,改变的只是自主流通米比例及其流通定价办法。随着时间推移,自主米的比例日益增加,到90年代自主米已达70%多,政府米比例则相应大大下降。90年代以来,开设了几所大米交易所,自主流通米在那里用投标方式确定价格。

由于日本大米国内价格高于国际价格多倍,它的生产能力又自给有余,大米市场国内严格管制且不对外开放,国内外都有许多不同看法并进行激烈争论,要求改变原有体制。乌拉圭回合之后,日本被迫同意开放大米市场,必然对原有产购销产生很大的冲击。90年代的“平成米骚动”和大米紧急进口,暴露出日本政府只考虑年度平衡没有专项储备的弊端。加之,旧的粮食管理法有些方面又同当前现实不相适应。因此,日本在1994年12月通过了新的粮食法(“关于主要粮食供需平衡及价格稳定的法律”),取代实行了54年的旧粮食法。新法从1995年12月起实施。

新粮食法中有关大米产购销体制的主要特点是:

1、将原来的政府管理米(包括政府米和自主流通米, 且以前者为主)改为计划流通米(以自主流通米为主,政府米为次)。除了计划流通米,还允许有计划外流通米。

2、政府米的产销由农民自愿按政府产销休耕计划安排, 参与者的产品由农协按政府定价收购并给予奖励。自主流通米则由农民按市价向政府指定机构——农协出售。计划外流通米也可由生产者直接卖给消费者(要向粮食管理所申报)。

3、两种定价方法。政府米价格, 由政府参照自主米价和供需情况,并由各有关方面参加的米价审议会来决定。自主流通米价则在价格形成中心用投标方式确定。

4、政府管全国大米产供销和进出口计划,并管储备、 进出口和余缺吞吐。

5、流通者(企业)由过去的指定批准制改为登录制, 合乎条件要求的企业,经申报备案后可从事大米的流通。生产者也可以直接从事流通。

日本粮食产供销及外贸管制政策的演变,值得我们注意的有两点:

1、日本是经济很发达的国家,它有充足的外汇, 但对于作为农业主体和人民主食的大米生产,却长期来一直以世界最高的价格和非关税壁垒严加保护,对于供需缺口大、国内生产基础和资源条件差的小麦、玉米、大豆等产品,则绝大部分依靠进口。在国际斗争中,对于大米保护问题,长期不松口子,且战且走,直到非放不可时,才作妥协。它对大米的高价保护,有其特殊经济条件,我们很难照搬,但它对于关系国计民生和农民收入的基本的重大问题坚决保护,在各种压力下,不轻易退让,这点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2、日本大米生产能力从60年代起已经过剩, 其产购销体制不断改革。但无论如何,政府依然保持相当强的全面管理。新的改革中,许多方面已放开,国家不直接干预,但是对大米的产购销,仍然全面管理,只不过改变了方式。对于占大米生产流通绝大部分的计划流通米,无论其中的政府米或是自主流通米,它的出售对象是特定的,自主流通法人要经过农林水产大臣指定,违反规定要进行处罚。现在,这两部分大米都是由指定的农协来收购,所不同的只是所有权是否归政府以及定价方式和价格水平的区别。因此日本大米虽已供过于求,但至今仍基本上是统一收购,并未多家经营和完全自由出售。这对于我们实施粮改方针,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新粮食法实施时间不长,成效如何需有一段时间观察。日本国内有的人认为,按照新法,政府米只占一小部分,它对自主流通米价格只起影响作用,国家储备有数量限制,遇到市场大米短缺、米价暴涨时,可以抛售,若遇价格暴跌、大米积压,则缺少应对措施。有些人要求政府扩大储备收购农民多余大米。

由于日本大米生产能力多余,而世贸协定又要求日本每年必须进口大米并逐渐放开,必然加剧大米产购销矛盾,所以,一些人认为,农产品不适合国际自由贸易,主张制造舆论, 争取国际上的支持, 以便在WTO谈判中把它排除在自由化之外。

三、欧共体及后来的欧盟谷物和重要农产品产购销体制及其演变

欧共体是以西欧主要的经济发达国家为核心组建的联盟。它对内外都实行统一的农业政策。建立之初,粮食等重要农产品都短缺。共同体以强大的财力为后盾,在内部对它们进行高于世界市场价格的支持,对外则设置关税壁垒,不让外部产品冲击内部生产。

具体做法是:对粮食等产品规定最低保证价格和目标价格,市场价格只能在两者之间浮动。当市场价格低于最低保证价格时,共同体在各国设置的干预机构,按保证价格作干预性收购;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干预机构则抛售产品,保护消费者。

在德国(联邦德国),执行干预收购职能的机构称为农业市场政策执行站。干预收购是在批发环节,并且是面对谷物商而不是农民,因为收购需要达到一定的批量,单个农民的产量一般达不到干预收购的数量。

在法国,执行政策的机构是谷物管理局,具体进行收购、加工、储存、销售业务的是几百家合作社和粮商。当收购单位在市场上不能卖掉粮食时,管理局应将它买下并卖给出口商。

对于进口的低价农产品,则实行门槛价格,它的水平相当于目标价格,进口价低于目标价的价差,用征收关税办法找平。

对于出口产品,内部价格高于外部价格部分,则给予补贴以鼓励出口。

实行共同农业政策之后,欧共体谷物等重要农产品在不长时间内由不足变为多余过剩。价格支持和补贴费用越来越大,财政负担沉重,成员国之间矛盾增加,并引起国外反对。

后来,共同体便对粮食等产品降低支持价格水平,实行休耕、生产配额和销售配额制,并对超限额销售以减价和征税的处罚。每年,共同体市场农业部长会议确定总的播种和休耕面积、产量和销售数量,并按各成员国进行分配,再由各国把它们落实到各个农场。

欧共体改为欧盟后,继续执行其共同农业政策,当前它正面临两个重要的新情况,使它必须进行农业政策的改革。一是世界贸易谈判将于2000年召开,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和价格支持是重要议题,欧盟大量农业补贴将引发美欧之间发生一场大的争吵,美国贸易代表声称,下轮国际贸易谈判中,将把此列为首位问题。另一个是中东欧一些国家将加入欧盟,它们的农业潜力很大,如果享受现行的补贴政策,农产品过剩、积压、补贴负担加重等问题将更为突出。以上两点,使欧盟必须降低其农业保护水平。

近年来,欧盟公布农业改革方案,宣布要逐步减少并取消价格补贴,改用直接补贴农民的办法。最近,欧盟部长们开会,多数人赞成减少价格支持。但若是完全取消价格支持,在国际上放开市场进行农产品自由贸易,则恐怕不是短期内轻易能实现的事。

西欧各国农业,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出口大国相比,没有优势。它们的经济和工业都很发达,也不是人口大国。但它们不仅不放弃农业并完全按比较利益原则行事,相反它们对农业采取高保护和很强的政府干预,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同美国斗争了多年。后来作了妥协达成协议,也只是把原来很高的支持和保护减少一些,到现在价格支持和保护水平以及干预程度依然很高(每吨小麦补贴75美元,远高于美国的47美元,加拿大的10美元)。90年代中期,世界谷物价格猛涨,但近几年又急剧下跌,世界各国和欧盟都加强了支持和保护。下一轮国际谈判,它们不会轻易同意放弃支持、干预和保护。我国是人口众多、土地稀缺、经济落后的国家,如果农业对内对外放开,不仅会对经济政治、而且会对农业本身带来很不利的影响。

四、加拿大、澳大利亚的粮食购销制度及其演变

加拿大、澳大利亚都是经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它们的经济不如欧美和日本,但人少地多,是重要的农产品出口国。它们的粮食生产,很大部分用于出口,对农民和整个经济有重大影响。从30年代开始,它们的小麦、大麦,都依照法令由官方或半官方机构(加拿大是小麦局,澳大利亚是小麦局和大麦局)收购。

加拿大的小麦和大麦的销售及定价,都由加拿大小麦局控制,它是将大草原地区生产的小麦、大麦收来对外出口和供给国内人民消费的唯一机构。加拿大小麦局于1935年按小麦局法建立,属政府机构。在1966年以前,小麦局法每隔五年修订一次,此后变成长期固定的立法。

小麦局调控的办法,一是制订价格和统筹分配农民销售收入,二是对农民规定交售定额。小麦局向农民收购,实行初步订价和最终结算价及两次付款的办法。初步订价由政府规定,并由小麦局于生产之前公布。小麦局还根据参加小麦(等)协会农民的种植面积,规定每个农场的交售定额。农民送交小麦(等)时,按初步订价取得收入。到作物年度过去之后再根据实际销售价(扣除各种费用)得到一次最终付款。有时,市场价格较高,农民也可能得到一次期中的付款。小麦局对所有农民送交的小麦的销售收入,实行统筹统支。在作物年度内,每个生产者无论何时交售,其初步价格都相同(各种等级有差价)。小麦局出售产品后的实际收入,扣除管理费、储运费等各项开支之后,再通过最终付款支给农民。如果最初价格高于最终价格,差额由联邦政府来补。不过,这种情况不很多,因为一般情况下,初步价格都低于最终实际价格。此外,加拿大还在多年内实行一些办法,由农民统筹及政府补助相结合来稳定农民收入,减少各种灾害风险损失。

澳大利亚实行的办法与加拿大基本相同,只是近来作了些改变。澳大利亚小麦和大麦分别由小麦局和大麦局收购和销售。这两个局,是依法在30年代后期建立的官方半官方机构。长期以来,它们对小麦和大麦在国内外实行垄断收购和独家销售与出口。在生产方面,它们向农民提供国内外情况,一般不干涉农场生产,除指定适合当地的品种以适销对路之外,对农场种什么、种多少由农民自己定。收购价格由国际市场决定。但对农民要事先公布预定价,并与愿交售的农民签合同,交售后分两三次付款结清。所需资金除农民统筹外,由政府补贴。

1989年,澳通过和颁布了新的小麦局法,要求在十年内逐步将小麦局过渡为农民合作性组织。对国内小麦收购放开,但出口仍统一经营。对于大麦局则未加变动。当前,小麦的大部分、大麦的全部,分别由小麦局、大麦局收购。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都是经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小麦、大麦等是其重要粮食作物,对农民和整个经济有重大影响,且大部分用于出口,为了掌握货源统一对外,由官方或半官方机构统一收购统一出口(有的国家甚至国内也由小麦局销售)。这两国经济实力不如欧、美、日本,不能像它们那样给农民以高价补贴。为了不过分增加政府负担,又保证给农民以稳定的收入,它们实行市场定价、分期付款、农民统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办法。这更直接说明,政府部门统一收购粮食,并不违反市场经济原则。加、澳实行的定价、付款、稳定和保证农民收入的办法,也值得我们参考。

五、几点启示

(一)就国际趋势看,我国不宜对粮食和农业实行内外自由放任政策

从19世纪后期到本世纪30年代,各国在农业领域普遍从内外实行自由主义向加强支持、干预和保护的政策转变,二战后这种趋势还有所加强,领域在扩大。战后多年,关贸总协定一直把农业作为特殊领域,由各国独自实施其对内对外政策,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协议。随着保护主义的支持、干预日益扩大和加强,农产品过剩和积压增加,财政补贴加重,过高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阻碍着各国之间的流通,国际上特别是发达国家要求减少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和 预,并在国际间贸易朝自由化方向进行改革。乌拉圭回合的重要内容就是试图解决这一问题。但由于各国利益不同,谈判进行了八年。会上进攻方是以美国为首、加上加、澳等农业资源大国的“凯恩斯集团”,它们土地多,生产成本低,谷物等重要农产品在世界市场上占重要地位,力图使别国放开市场,以利它们扩大出口减少补贴并增加收入,因而强调和要求各国在国际上自由贸易,同时也在国内减少支持和干预。防守方是西欧和日本,它们没有资源优势,生产成本很高,虽想逐步减少补贴和支持,但不愿短期内作过大的变动。因此,相互之间讨价还价,你争我斗。西欧、日本、韩国,一直是且战且走。最后达成的协议是折衷的产物,西欧、日本、韩国只是从原先很高的支持、保护和干预的现实中,向某种程度的减少干预和减少支持保护改变,离农业内外自由化尚有遥远的距离。西欧、日本,至今仍给农业相当大程度的干预和保护。近几年,粮食和其他农产品价格走低,各国干预和保护加强,估计今后仍会有相当大的斗争。我们是人口众多、土地资源少的发展中大国,我国农业对内对外政策,不能听任国内外一些人的主张,走自由放任主义道路。

(二)我国农业中,国家干预和保护的重点是粮食

各国干预和保护的共同点是集中在对本国有重要意义的粮食和农产品上。不同点是干预和保护的品种、方式、强度有差别。如在日本,大米是重中之重,加拿大、澳大利亚主要是小麦、大麦。在方式上,加、澳实行官方半官方机构统一收购,由国内外市场定价。日本采取农协统一收购,两种(或三种)方式定价。欧盟实行市场定价和统一规定最低、最高价格及进口价的制度。干预和保护的强度也不相同。例如,就补贴程度来看,日本最高,欧美次之,加澳少些。以上几种差别取决于补贴产品在各国的地位、作用、各国资源条件及经济实力等等。我国人多地少、粮食具有特殊地位,经济实力又不够强大,农业中,干预和保护的重点应是主要粮食作物。

(三)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统一收购粮食,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的正确抉择,不完善之处要逐步地改

由官方或半官方机构统一收购最重要的粮食,是一些经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实行至今的办法,它并不违反市场经济制度。市场经济非但不排斥国家干预,相反它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来弥补和纠正市场经济的缺陷。农业和粮食这种特殊部门,更需要政府和行业的管理。对供求弹性很低、供求略有变动就会带来价格较大(或很大)变动的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农民收入的重要产品,实行官方或半官方机构为主的统一收购,避免多家经营、盲目竞争,保护农民利益,并将政府补贴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是个好办法。我国多年以国企为主收购粮食,它在全国已形成了庞大的收购网点、仓储设施、人员、技术及装备,当然不应抛开它另起炉灶再搞一套。为了避免国营收储企业利用其独家经营地位,上吃国家下吃农民,要对收储企业本身以及其运行机制进行彻底的改革。它对农民的定购要采用合同制,定购价、保护价、最高限价要以生产成本、合理利润和市场供求为基础。

各国产购销制度的改变,由建立到成型完善,再到进一步的改革,都要相当长的时间。美国、日本原来的体制,实行了五六十年,中间只是定期作些小的或大的修改,加、澳的购销制度,五六十年没大的变化,澳大利亚只是近年才作了局部改变。欧共体从成立至今,基本上实行同一种购销制度。

我国粮改和购销制度中的许多不完善之处,应逐步改革。今后,在一定条件下,对农民合作组织或农民兴办的农工商企业,以及加工特定品种优质粮的企业,是否可以自行收购、加工、销售,可以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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