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研究
王点,胡梦琦,陈思思,王玉琳,刘伊
摘要: 电子商务这一行业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就业以及便民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C2C模式作为其中典型的交易模式之一,方便了大众的生活。然而这一模式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在税收方面带来了一系列棘手的问题。本文主要针对个人所得税征收主体、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以及税务稽查这四个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解决策略。
关键词: 电子商务;个人所得税;C2C
一、国内外电子商务C2C模式下征税发展现状
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该草案明确规定了网上交易要负有纳税义务。同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实行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这给电子商务征税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依据。2016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提出国家将实行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将“个人网店征税”话题推到风尖浪口。2019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由于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且发展迅速,我国在电子商务C2C模式征税目前处于发展初期,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
据调查研究发现,大多数国家都同意对C2C电子商务交易征税,并达成征税时不应开征新税种的基本共识,即保持税收中性。欧盟在1997年的《欧洲电子商务动议》和《波恩部长级会议宣言》一致通过对电子商务征税要保持税收中性,认为开征新税种没有必要;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于1997年通过的《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挑战》同样指出不会开征诸如比特税、托宾税等新税种。
二、关于电子商务C2C模式下税收问题分析
由国内外发展现状可见,C2C模式下的征税势在必行并且开辟新税种的可能性比较低,在即有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体制下,对于如何对电商征收个税是我们现行要面临的难题和挑战。
(一)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确定合适的纳税主体,是规范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第一步。由于目前我国颁布的现行电商法对于纳税主体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确定纳税主体方面存在争议。有研究提出C2C模式下的纳税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电商平台和经营者个人。若选择以电商平台作为纳税主体,作为电商经营个税的扣缴义务人,像在淘宝上这样有上万家个人店铺的电商平台,个体数量之多可能会电商平台造成征税压力和管理负担等问题,但电商平台作为主体征税有利于税务机关集中管理;若选择以经营者个人作为纳税主体,数量多而零散的纳税个体,也让税务部门面临一定的征管难度。所以如何确定纳税主体尚无定论。
本文以目标管理在高职院校绩效考评中的实际运用为切入点,深入分析目标管理在高职院校绩效考评中存在的问题,例如,目标制定不够科学、指标体系设计不够合理、考核主体不公正、客体不均匀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科学设计绩效目标管理考核方案、明确目标,全员参与、确保形成完善的组织形式等高职院校实行绩效目标管理考核的改进措施,希望对促进目标管理在高职院校绩效考评中的实际运用能力的提升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税率的难以确定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适用于电子商务C2C模式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制度。在众多的电子商务C2C经营者中,有些经营者是全职经营,而有些经营者只是副业经营。那么如何选择适用税率对电商经营者收税呢?在2019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个税,将应税所得分为9类实行不同征收办法,其中的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使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那么对电子商务C2C经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使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所适用的税率进行征收呢?还是使用综合所得的所适用税率进行征收呢?并且电子商务C2C经营者大多走薄利多销的销售策略,假如对线上交易实行与线下交易相同的税率政策,可能会给电子商务带来冲击,打击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积极性。这对电子商务C2C模式下税率的确定提出了挑战。
(三)应纳税所得额难以确定
在大数据条件下,网络交易总是有迹可寻的。针对计税依据的问题,税务机关想要获得电商经营者的经营数据必须通过第三方的数据来解决,比如说,资金交付情况、平台销售数据、快递物流信息等。笔者认为通过法律法规来明确网络交易平台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涉税信息的义务。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税务机关对纳税主体的涉税信息数据掌握不完全的难题。
(四)税务稽查工作面临挑战
1.第三方信息报送义务
三、关于电子商务C2C税收问题解决策略
(一)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相关的法律基础
目前,税务稽查是根据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情况,各种财务账簿和报表等信息,来确认稽查对象并实施稽查的。然而,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无纸化,让网络个体工商户提供的涉税信息的充分性和可靠性非常有限。与此同时,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准确信息,以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正是因为这些数据和信息难以轻易获得,使得税收稽查收效甚微,导致资金流向难以追踪,完税情况失去监督。由此可见面对电子商务税务稽查这样一个纷繁复杂的综合性工作,如果只使用以往的税务稽查方式肯定行不通,这也是我们目前待解决的一个难题。
明确规定税务部门之间有税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的税务资料内部网,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各省,地市,县税收资料网络。但在共享资料的前提下,也要设置管理权限,部分需要保密就让有权审阅的部门掌握。在税务部门的广域网上实现税收数据、征管资料共享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进行征管和稽查工作。
《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很多消费者都没有消费后索要发票和小票的习惯,更何况电子商务交易这种虚拟的无形交易,消费者就更加没有开票和收据的习惯了,这就给经营者提供了不开发票的机会。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以票控税”的,若纳税人提供的发票数额与真实交易额不符或者不主动提供发票,这让税务机关难以确定C2C个人商家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征税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于如何确定纳税义务人真正来源于市场的所得这是我们需要面对的问题。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纸质化办公在未来将会被电子化逐渐替代,对于发票而言,纸质发票难以长期保存,容易篡改,电子化发票将会是大势所趋。在日益发展成熟的电子商务行业之中,电子发票也一定会承担着联系消费者、卖家、税务机关的桥梁作用,所以完善电子发票制度是完善C2C模式下税收问题的关键步骤。对于纳税人而言,开具纸质发票需要打印机和打印纸,是一笔财务费用支出,而采用电子发票则大大减少这一支出。同时,完善电子发票制度也将会完善电子税务。因为电子发票的盛行会推动会计电算化的发展,而会计电算化的发展又会导致税务处理电算化,电子会计数据平台的建立有利于税务机关合理准确的核定纳税主体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税务问题逐渐脱离发票这一实物形式而是趋向于依靠发票信息这一凭证, 税款的缴纳和税务问题的查询均通过电子平台进行处理。
因此采取适宜经营措施即选择正确主伐方式方法至关重要,二次渐伐既能使林分经济效益得以发挥,也能保持我县森林群落相对稳定性,同时通过天然更新也可节省造林资金。二次渐伐不但实现了森林资源的三大效益,而且使森林资金越采越多,越采越好,达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的目的。
(二)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
目前,C2C模式下只是对个人进行实名注册,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没有进行税务登记,所以要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由于电子商务是互联网发展的产物,我们也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实现税收管理网络化,对电子商务税务进行网络注册和网络登记,并且发行电子个人税务登记证,并且在税务登记证上每个人都具有一个纳税人识别号。网络办理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具有简化税务办理程序,提高税务办公效率等优点,可以让该制度更加容易推广。
在该阶段,译者的主体意识开始慢慢觉醒:不少翻译家勇敢地发挥自己的主体性和创造性,按照自己的意图对原文进行改写或改编,但反对派依旧认为译者低原作者一等,是原作者的“叛逆者”、“奴隶”、“仆人”、“戴着脚镣的舞者”,忽视了译者作为独立个体的存在;还有一些翻译家认识到了译者在人类生存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把译者比喻成“启明星”“媒人”和“先知”,译者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提升。
1.电子商务税务登记
2.完善电子发票制度
2.税务部门信息共享制度
3. 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当Y>Y*时,dX1/dt>0,dX2/dt<0,则x2=1是演化稳定策略,政府激励无效的概率为1,此时购房者购买普通房,或者政府不奖励被动房的购房者,导致原来选择被动房的购房者转变为购买普通房,博弈收敛于帕累托劣均衡。
为了形成社会良好的自主纳税环境,我们可以引导和鼓励电商个体户自行申报纳税。即在现行条件下的个税申报APP中加入电商个人收入这一选择模式,这需要电商个体户在有较强的纳税意识的条件下,自主进行纳税申报。另外对于纳税意识缺乏的个体户,或者需要一定的强制措施,对发现的偷税漏税视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程度的惩罚性税款罚金,同时这也对有较强纳税意识的个体户有威慑作用。最后涉及到个人征税问题的业务也都应该成为个人征信报告评分标准。如果电商个体户,征税意识不强,进行偷税漏税的话,这将成为个人征信报告中的“污点”。
进一步简化T-Map空间域,以获得不同交点轴线偏差的2维坐标波动范围,对T-Map的3维空间域再次进行降维。依次设定λF中和任意两项为0进行降维,可得到6个2维空间域,利用式(12)可得2维空间域边界分别为:
结语:电子商务是以网络通信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现有监管法律制度的订立或者修改速度,虽然各行政监管部门已经陆续出台相关政策,但并没有形成一体化的法律体系。制度的完善和践行可以规范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行为,我国需要加快电子商务税收监管制度完善进程,提高税收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利用互联网的大数据技术以及提高监管的信息化水平,为电子商务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参考文献:
[1]李鸿. 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8.
[2]付晓燕.“互联网+”环境下电子发票对财务工作的影响[J].纳税,2019,13(05):178+181.
[3]陶毅,韩朝胜.如何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税务稽查问题[J].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01):36-38.
[4]范年茂,郭冰.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的挑战[J].税收与企业,2003(08):24-31.
[5]王晓佳. 智能经济下C2C模式个人所得税征管研究[A]. 广东财经大学国民经济研究中心、广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广东财经大学佛山现代服务业研究院.第一届智能经济论坛(2017)论文集[C].广东财经大学国民经济研究中心、广东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广东财经大学佛山现代服务业研究院:广东财经大学国民经济研究中心,2017:5.
[6]吴琪.关于电子商务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讨论[J].商业会计,2015(10):52-54.
(作者单位:长沙师范学院)
作者简介: 王点(1998-,女)湖南娄底人
参与项目:2018年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电子商务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研究》
胡梦琦(1998-,女)湖南常德人发表论文:《纳税筹划心理成本计量的研究》
参与项目:2018年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电子商务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研究》
陈思思(1998-,女)湖南郴州人
参与项目:2018年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电子商务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研究》
王玉琳(1998-,女)湖南益阳人
参与项目:2018年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电子商务C2C模式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