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利用外资实行国民待遇若干问题的思考_国民待遇论文

对我国利用外资实行国民待遇若干问题的思考_国民待遇论文

论我国利用外资中实施国民待遇的若干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利用外资论文,若干问题论文,国民论文,待遇论文,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增长方式的转换,要求我国利用外资的战略作相应的调整,从过去单纯追求利用外资的量转变为量与质并重,促进与外资规模增长相适应的结构的合理化、高级化。为实现这种战略调整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而对外资实施国民待遇成为我国现阶段投资环境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是否具备实施国民待遇的条件,在实施国民待遇中应注意哪些相关的政策协调,这是本文重点分析的问题。

一、我国利用外资中的非国民待遇及其影响

国民待遇是国际法范畴中外国人待遇中的一个问题,是指国家对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本国公民相同待遇(包括权利与义务),即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国民待遇的特性一般是由国家的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的,它成为国际间签订贸易条约或协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主要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活动方面。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国民待遇的基本要求是指进口产品越过境和海关以后,进口国应对该产品实行与国内产品同样的待遇,不允许一国政府利用本国有关产品的销售、运输等方面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来歧视进口产品,其目的在于防止缔约国采取迂回的保护主义措施,使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在同等条件竞争。但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之后,关贸总协定扩大了国民待遇的范围,尤其是乌拉圭回合谈判将国民待遇扩展到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规定在不影响总协定其他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任何缔约国都不得采取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例如,东道国要求外资企业购买或使用本国产品或从本国企业购买产品;要求外资企业购买的进口产品应与出口产品的价值数量上成比例等规定都是不符合国民待遇的。总协定关于投资领域实施国民待遇的规定,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环境建设将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逐步完善外商投资环境,利用外资政策在逐步向国民待遇靠拢。但是我国投资环境建设中,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状况还较为突出。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是“超国民待遇”,一方面是低国民待遇。“超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对外商的税收优惠和对外商的进出口权及关税优惠等方面。在税制改革之前,企业所得税征收上内外资企业差别很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率是30%,加地方所得税3%,合计为33%,比内资企业所得税55%大为优惠。在此税率的基础上,我国还实行了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的税收优惠办法。根据限定行业和投资项目的不同,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申请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与内资企业相比,外资企业享有大得多的进出口权,可以直接进口所需的原材料和机器设备以及与自己产品相近的零部件等半成品;可以直接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外汇全部自留,使用不受约束。但另一方面,对外商的低国民待遇状况也很突出:(1)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一般要通过比内资企业更复杂、更严格的审查审批程序;(2)外商的投资领域和经营范围受到较大限制,如中外合资银行经营本币业务要受到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在电台、电视台的广告费要高于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委派的常驻管理人员在购买机票、门票、住宿等都要高于中国公民费用。(3)对外资企业有产品外销比例限制等。

我国引资政策中的“超国民待遇”或低国民待遇对投资环境建设产生不利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利用外资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系列矛盾:

1.导致假投资愈演愈烈。由于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内资企业纷纷看好这种优惠待遇,大力与外商举办合资、合营企业,而外商实际上根本就不出资或所投资金不到位,或企业设立后不久就将资金抽回。而中方许多企业借合资之名享受种种优惠而不报,外商坐收利润,假合资严重损害了国家的根本利益,违背了利用外资的初衷。

2.削弱了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国有企业是国家的重要财源,负担着国家财政支出的大部分,但国有企业在与外商企业的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外资企业以技术、管理、经济实力和低税负的优势,与相对落后和资金积累受到相对抑制的内资在同一市场上竞争优势明显。国有企业背负沉重的税收负担,越发展、企业留成比例越小,后劲越不足,竞争力越弱。另外,国有企业及其他内资企业在进出口权等方面的限制,也妨碍它们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寻找发展机会。

3.削弱对外资的吸引力。引资政策的“低国民待遇”,在很大程度上挫伤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妨碍外商投资企业正常运转,减弱了优惠政策和引资效果。

二、我国实施国民待遇的条件问题

国民待遇原则是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条件下确立起来的。从目前国际上的情况来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利用外资,实施国民待遇方面还有较大差距。发达国家由于劳动力素质、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市场、社会文化等投资环境在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而且国内有充裕的发展资金,因此发达国家以良好的投资环境、国际分工和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自动”地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把对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优惠限定在“标准”国民待遇上,即让外资享有本国资本相同的权利和义务,除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国防工业外,外国资本基本上不受任何特别限制。发展中国家市场机制不健全,投资环境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要强化吸引外资的力度,主要是对外资提供特殊优惠,由于发展条件所限制,发展中国家国民待遇本身较差,要吸引外资,就必须向外资企业提供比内资企业更优惠的待遇,所以许多发展中国家往往实行“超国民待遇”以达到吸引外资的目的。

从中国的情况来看,对外开放是与经济体制改革同时起步的。在对外开放之初,我国在政治、经济环境等方面存在劣势,外国资本对我们也不了解,所以以超国民待遇为主要杠杆吸引外资是一种必要然选择,由于中国市场体系不完善,内资企业本身待遇也不相同,许多内资企业的本身待遇较差,所以严格对外资实施与内资一样的待遇,就不能产生对外资的吸引力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我国的政治、经济环境已有较大改善,应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国民待遇的提出与实行提供了理论基础与现实可能性。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这是市场经济中平等竞争原则所决定的。在市场经济中处于主体地位的各种企业,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所有制形式如何,无论是全民的,集体的,个体的,还是外商投资企业,都应一律平等对待,在公平合理的政策条件下参与竞争。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国民待遇,这也是由市场经济的效益原则决定的。目前,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些非国民待遇,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转,妨碍其提高经济效益,只有逐步改善这些非国民待遇状况,才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与设备。

从国际环境的要求来看,如果我国“复关”谈判成功,我国即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世界贸易组织章程对关贸总协定的章程和达成的协议有继承性,我们必须执行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在利用外资方面必须遵循总协定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协议。因此,给予外资企业以国民待遇,使内外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是我国目前面临的唯一选择。

当然,根据国民待遇原则适用范围的某些例外,我们并非要在一切投资领域对外商实行国民待遇,有关国家安全以及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对外资还必须实行一定限制,这是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精神的。另一方面,我们是否要在一切投资领域取消“超国民待遇”?这一点不可一概而论。在我们急需引进外资的基础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还可适当保留一些超国民待遇。由于这些领域的外资进入对国民经济整体发展促进作用较大,应对外商给予较优惠的待遇,以加大引进外资的力度。

三、实施国民待遇与开放国内大市场问题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国民待遇,逐步消除或减少超国民待遇,逐步拉平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负,使它们公平竞争,这意味着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的转换,从以超国民待遇为杠杆吸引外资,转向以其他环境为诱因吸引外资。毋用置疑,在中国众多的吸引外资的有利因素中,中国国内巨大的市场和高经济增长率日益显示出吸引外资的巨大魅力。在劳动力、资源、优惠政策等因素对吸引外资作用相对减弱的情况下,如何打好“市场牌”,通过逐步开放国内投资领域,“以市场换技术”,吸引更多更好的外资,应成为我们利用外资战略的重点。这种战略转换具有其可能性与必要性。

从可能性来看,我国的国内市场是由12亿人口组成的大市场,同时,改革开放十几年来的经济高速增长进一步展示了广阔的市场前景。这是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其它国家所不具备的特殊优势,而目前我国的市场容量与市场开放程度是不成比例的,存在着“大市场,低开放”的问题,因此,在加强对外资进行具体的产业引导的同时,我们应逐步开放国内投资领域,逐步消除对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硬性的外销比例规定,以吸引更多更好的外资和技术。

从必要性来看,开放市场是我国吸引大中型高技术含量的外资项目,提高利用外资的层次和迫切需要。过去,在对外资企业产品硬性规定外销比例的情况下,我们吸引的大多数是境外中小资本,他们出于自身产业转移的需要,利用中国廉价的劳动力及特殊的优惠政策,把中国仅仅作为其生产据点,我方虽然可以解决一部分人劳动就业,增加一定的外汇收入,但这种低层次利用外资,与我国试图获得先进技术,促使产业升级、缩短与发达国家差距的引资目的相距甚远。国际上具有先进技术的大的跨国公司来华投资首先看中的便是中国的市场潜力。跨国公司的投资活动是从其全球生产一体化的战略出发,将其价值增殖活动跨国配置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跨国公司的关注点不在于某种特殊优惠,不强求近期利润率,而是注重长远目标。不少跨国公司在华投资项目都是在提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前提下以内销其产品为条件。因此,适当开放市场是吸引高层次外资必不可少的条件。同时,开放市场是执行关贸总协定有关协议的需要。按照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发展中国家要在5年内取消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限制措施,我国要重返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硬性规定外销比例是不可行的,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开放服务贸易市场的协议,也使我国进一步开放对外商的投资领域成为必然。我们应该在国际生产一体化的大背景下重新审视和制定利用外资战略,如果继续实行严格的市场保护政策,就会被排除在一体化的国际生产体系之外,陷入低水平、低层次的贸易、投资和生产活动,从而丧失许多新形式和新来源的贸易与投资利益。

对外资开放国内市场,允许外资企业产品内销,涉及外资挤占国内市场、威胁民族工业生存与发展问题。从世界各国利用外资的经验来看,外资企业对资本输入国民族工业的影响,与资本输入国民族工业本身的实力高度相关。我国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建立较为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十几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大为加强,这是我们对外资开放国内市场的基础。同时,在开放市场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循序渐进,根据不同产业的发展阶段及竞争力逐步开放。应该牢牢遵循“以市场换技术”的原则,通过开放市场,实现国际技术创新资源在我国的重新配置,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在市场开放领域的选择上,主要应集中在近期内国家重点进口替代产品、国内短线产品领域,以及长期看国内边际生产成本较高的产品领域,高档消费品市场则应严格控制。另外,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实施与国际惯例一致的反垄断措施。

四、实行国民待遇对内资开放问题

十几年引资政策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抑内让外”的效果、内外资除了税收负担不平等之外,在经营权限上,许多外资企业有的权限内资企业没有,在投资领域与投资规模的规定上,一些领域允许外商投资却不允许内资涉足。因此,在对外商实行国民待遇时,应该正确处理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的关系。对内外资实行同一待遇平等竞争。但现在降低对外商的优惠待遇,会造成引资政策的不稳定,不连续的效果,影响我们进一步开展引资工作,因此,实施国民待遇的基本方向应是内资待遇向外资靠拢,提高本国国民的待遇。在实施过程中,有两个问题须解决。

第一,国内企业的待遇统一问题。实施内外资统一的国民待遇,如果内资本身待遇都不统一,内外资也难达到统一的待遇。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把企业按所有制形式划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三种企业,我们有关的法律法规对这三种企业、在经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上都有很大差别,对其资金来源、物质供应、产品销售、税收、劳动人事和工资福利待遇等都不一样。这种状况随着改革的推进虽然有所改善,但差别待遇至今依然很大。内资本身待遇的不同,就很难对外商实行国民待遇,因此,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统一对内资的待遇,是我们对外商实施国民待遇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国有企业在我国的社会地位是最高的,对其资金,原材料供应也有优先保证,而且国有企业不能自负盈亏,预算软约束,吃国家大锅饭的状况还存在,国有企业的这些特殊待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及个体企业是无法享受的。但另一方面,由于政企分离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国有企业的经营权限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干预,国有企业也要承担更重的非经营性费用,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相比较没有其他所有制企业更大,而国内其他所有制企业的经营环境又劣于国有企业,在发展上还受到诸多政策限制。这个问题应该在观念上、政策上、法律上加以解决。

第二,对内资开放与民营资本的成长问题。投资环境建设,不仅对外资而言,同时对内资也是适用的。引资中的政策与法律安排应该是对任何潜在的投资者都适用的。我国是在经历了一场伟大的思想解决运动走向对外开放利用外资道路的,诚然,我们不再把外资进入视作洪水猛兽,而充分认识到利用外资对加速工业化进程,弥补建设资金缺口,促进国内技术创新,扩大国内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当我们各地区各部门以极大的热情积极引资时,却忽略了重要的一点,即利用外资必须是以充分利用内资为前提的,对外资开放同样应对内资开放。在现实中,我们一方面以优惠政策为代价,对外招商引资,另一方面,国内许多个体资本由于受政策所限找不到发展的出路,而转向奢侈性消费,造成大量资金浪费。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度的扩大,我们将对外资开放银行保险,商业外贸,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关系国计民生、国泰民安的重要行业。但对国内的企业在这些行业的投资却是严格控制的。除了国有资本的投资外,其他所有制资本不能进入这些领域。现实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这些行业对外资开放之后,对除国有资本之外的其他国内资本能否适度开放?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与扩大对外开放的条件下,应如何培育民族资本的成长,是我们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随着利用外资规模的扩大和国内市场的不断开放,提高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日益迫切。我们应从两个方面努力:一是加速国有企业改革,尽快实现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二是改善民营资本的成长环境,在竞争性行业应让民营资本充分发挥作用,使其成为与国际资本竞争的重要力量。否则,在国有企业经营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又抑制本国民营资本的发展,外资垄断国内市场的情况就不可避免。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扶持民营资本的成长,首先在政策上应进一步放松对私营经济发展的限制。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私营经济的成长环境得到很大改善,私营企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越来越大,但私营经济发展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政策不到位,另一方面私营经济本身经营行为不规范问题还较为严重。在今后的发展中,应将私营经济纳入整个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的统一规划之中,按照区域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发展的安排,加强对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引导,促进私营经济上档次、上水平。同时加强对私营企业的法制管理,消除其不规范、不合法行为。其次,应加大政策力度,鼓励与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成长。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在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条件下出现的,是适应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调整的需要应运而生的新型经济组织形式,近年来出现加速发展的态势,但由于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的滞后,它的发展缺乏规范和引导。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特点来看,它能够兼容不同经济成分的产权,是一种所有权开放的经济组织,因而在市场竞争中能够较所有制单一、封闭的经济组织更能适应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更能形成比较合理的经营机制,也更宜于产权属于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通过设立股份制企业或其他形式的合作、合资联营,实现在生产或经营上的互助。从我国今后一个时期所有制结构变动的情况来看,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上升将是一个趋势,混合所有制经济应当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当务之急是抓紧制定有关规范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他们的设立、运作和政府的必要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其健康发展。

标签:;  ;  ;  ;  ;  ;  ;  ;  ;  

对我国利用外资实行国民待遇若干问题的思考_国民待遇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