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股指期货会计信息披露相关问题研究_股指期货论文

新准则下股指期货会计信息披露相关问题研究_股指期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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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0)08-0109-04

一、引言

经过3年的仿真交易后,我国于2010年4月16日正式推出股指期货。股指期货是以股价指数为依据的期货,是买卖双方根据事先的约定,同意在未来某一个特定的时间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股价进行股票指数交易的一种标准化协议合约。股指期货自1982年2月诞生以来,仅用20多年的时间就发展成为当今国际金融市场金融衍生工具中的主流品种和全球交易最为活跃的期货品种。但是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由于其保证金制度的杠杆作用,它在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的同时,也会使风险成几何倍数地增长,比如巴林银行的倒闭便是由于股指期货操作失利导致。面对股指期货所蕴含的风险,会计信息如何能够充分、有效地进行披露,使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和监管当局等作出理性评价和决策,成为亟待解决的一个热点问题。

对于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信息披露,国内外准则机构、专家学者一直在不断地进行研究。我国在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会计准则中,关于金融工具的有四项,分别对金融工具业务包括股指期货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提供了规范。美国FASB于2008年10月发布了第161号公告——《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的披露》,该项准则旨在改进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的财务报告质量,使投资者能更好地了解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产生的影响。郑明川、徐翠萍(2002)建议将风险价值VAR(Value at risk)模式纳入我国的衍生金融工具披露体系中,以便更好地揭露衍生工具所带来的风险;于卫兵(2009)认为增加一张“金融衍生工具明细表”能集中提供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的会计信息,从而有助于报表使用者对股指期货风险状况作出评价。

二、股指期货的会计属性及披露原则

(一)股指期货的会计属性

在传统会计理论中,“资产”和“负债”都是基于“过去发生的事项”形成的,而股指期货是指由交易双方签订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交割“一定点数的股价指数”的标准化期货合约。所以无论是套期保值还是投机套利交易,形成的资源或义务不在于过去发生的“开仓”交易事项,而在于未来发生的“平仓”交易事项。而且,由于期货交易所执行的保证金制度,其初始投资极低,签约时初始净投资并不能反映它的价值和风险,从开仓初始交易到平仓终止交易,股票价格指数随时会发生波动,甚至是剧烈的波动,所以传统的历史成本无法追踪股指期货的市场价值变动情况,也就无法为投资者提供及时有用的会计信息。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即采用市场价格来追踪股指期货的价值变动,这样也就能更真实地反映股指期货所带来的收益和风险。

(二)股指期货会计信息的披露原则

股指期货的会计属性决定了其信息披露为公允价值信息披露,而公允价值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目标就是向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在金融创新的今天,各种风险潜藏的渠道更加隐秘与复杂,为了保障股指期货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应遵循以下披露原则:

1.充分披露。由于股指期货所蕴含的高风险性和复杂性,企业的财务报告必须反映出与股指期货相关的定性和定量信息。表内与表外信息的结合披露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披露方式。表内列示可以充分揭示有关股指期货的风险以及它对投资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方面的影响。而表外信息除了包括对股指期货的基本情况作详细披露外,还应当对股指期货核算所采用的会计政策、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性质、企业对套期有效性的评价方法等情况进行详细披露,这类信息有助于投资者加深对股指期货风险信息的了解。

2.可理解。股指期货的整个交易以及会计核算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如套期保值和投机套利交易的区分,套期保值的种类认定、占用保证金的变动,浮动盈亏的变化等等。显然,对于非专业人员是很难清楚地理解股指期货交易所蕴含的风险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盈利状况的影响程度。因此,在企业对股指期货会计信息进行披露时,应充分考虑所披露信息的可理解性,在报表附注中进行详细说明。

3.及时披露。股票市场瞬息万变,股指期货的价格更是变化莫测,要想依据价值信息不断进行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必须披露及时,并且要具有前瞻性。

三、新准则下股指期货会计信息的披露

(一)表内列示

在传统会计模式下,以合约或契约形式出现的衍生金融工具因其不符合传统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的标准,不具有实物形态和货币形态,其主要的交易信息都无法在表内列示,往往只能通过表外附注来加以说明。这种处理方式不能反映衍生金融工具对企业资产负债关系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给投资者充分了解衍生金融工具所带来的风险造成困难。

与传统模式的信息披露相比,新准则最大的特色就是将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纳入表内确认并按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中第五条就规定:“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股指期货的会计处理和信息列报也有其相应的特点。按照持有期货合约的目的,股指期货的持仓分为投机套利和套期保值两类,对其会计处理和表内列示也应根据交易目的和准则设定的标准而定。

1.投机套利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对以投机套利为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应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确认。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在股指期货合约开仓(交易者买进或卖出期货合约)时作初始确认,按照合约的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股指期货合约持仓期间,在会计报表日,股指期货合约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反映在利润表中。

2.套期保值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对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应作为套期工具进行确认。但是对于套期保值交易的认定,需要符合套期关系成立、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能够可靠计量等一系列严格的标准,而且由于套期关系的不同,股指期货套期保值需划分为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按照《套期保值》准则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这两种套期来说,其初始处理是一样的,都是在股指期货合约开仓时确认为套期工具,并按公允价值计量,最大的不同是在其后续持仓期间的会计处理上,对于公允价值套期来说,其后续计量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即持仓期间的浮动盈亏)计入当期损益,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反映在利润表中;对于现金流量套期来说,套期工具的后续计量仍是按公允价值计量,只是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套期工具价值变动);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反映在利润表中。

(二)表外披露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规范的金融工具披露更加全面、详细。由于股指期货交易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其确认、计量与表内列示不容易被一般的报表阅读者所理解,因而通过会计报表附注进行详尽的披露具有更重要的意义。股指期货表外披露通常应包括如下内容:

1.股指期货会计核算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股指期货合约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包括确认标准、计量基础以及对当期损益的确认标准、套期会计的类型等。

2.股指期货合约的性质与主要条款。说明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是投机套利获取收益还是某一项目的套期保值,若是套期保值还需进一步说明是公允价值套期还是现金流量套期。主要条款包括合约的面值、到期日、成交价格、当前市价、合约份数以及初始保证金比例等。这样便于报表使用者理解股指期货交易可能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造成的影响。

3.与每类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包括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关系的描述,评价套期有效性所采用的方法,对套期有效性的评价状况等。对于将股指期货作为对预期未来交易有关的套期保值进行核算时,还应披露:预期交易的说明,包括到它们预计发生时为止的时期,对套期保值工具的说明,任何递延或未经确认的利得或损失金额以及确认为收益或费用的预计时间。

4.股指期货的风险信息。我国新准则要求企业不仅要披露股指期货的描述性信息,也要披露其数量信息。描述性信息包括: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过程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等内容。数量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日风险敞口总括数据;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方面的数量信息;资产负债表日风险集中信息,包括管理层确定风险集中点的说明、确定风险集中点的参考因素、各风险集中点相关的风险敞口金额。

四、股指期货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新准则主要面向广义的金融工具,对衍生金融工具尤其是股指期货并没有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的规定,在其会计信息的披露中存在不少局限性。

(一)股指期货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1.套期保值信息比较分散、缺乏可比性。在新准则下,套期保值交易的会计信息比较分散,不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获取集中的信息。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其公允价值变动造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反映在利润表中;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其公允价值变动造成的利得或损失要区分属于有效套期还是无效套期,属于有效套期的计入资本公积,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而属于无效套期的计入当期损益,反映在利润表中。

套期工具应划分为公允价值套期还是现金流量套期,缺乏完全客观的标准,套期关系的认定最终也就成为一个管理当局的选择问题。在相同的背景条件下,同样的股指期货交易,有的企业可能认定为公允价值套期,有的会认定为现金流量套期,有的甚至会认定为投机套利,因为不同的企业对交易实质和风险有不同的甚至可能是相反的看法,相应就会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甚至同一个企业在不同的阶段由于经济背景的变化,管理者的意图也在变化,对于股指期货的交易认定和具体处理就会有很大的不同。这使得企业在使用套期保值会计时,有很大的控制余地和自主性,由此会造成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大大降低。

2.风险信息披露不够精确有效。新准则以公允价值模式对股指期货进行计量和披露,这和传统会计模式相比,已前进了一大步。但由于杠杆作用的存在,在股指期货合约上产生的潜在损失额可能会大大超过其在报表编制日的公允价值,因此,仅仅靠披露股指期货公允价值的方法来对其所蕴含的风险进行估计是不够精确和可靠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会引起误解。

(二)完善股指期货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1.完善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准则委员会应结合股指期货交易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针对不易操作的条款,制定更明确和更细化的应用指南,建立一系列的“标准”。例如对于套期关系的认定、套期工具有效性的评价、套期保值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等方面,由此来降低企业利用套期保值会计进行利润操纵的空间。

2.采用VaR模式披露风险信息。VaR是假设金融工具的报酬率近似地服从正态分布,衡量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在给定的置信区间和特定的时间区间内,计算一个机构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的方法。这种方法建立在可靠的科学基础之上,为人们提供了关于市场风险的综合性度量。VaR方法具有公允价值和敏感性分析的功能且具有超越它们的优势,再加上这种方法相对简单和容易理解,因而近年来在风险管理中运用地越来越广泛。将VaR模式应用到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上,可以使财务报告使用者更好地了解到关于股指期货交易的动态风险信息,从而做出正确的评价和投资决策。

3.加强关于股指期货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对涉及股指期货交易发生的企业管理当局及具体操作人员,要加强其职业素养和相关知识的培训。一方面,开展新准则的培训学习活动,使各级财务人员从理论上熟练掌握新准则下股指期货的会计处理方法;另一方面,加强金融知识(如股票、期货等)的培训,有一定的金融功底会帮助其更科学合理地进行职业判断,减少主观意图对财务信息公允性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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