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的外国版权纠纷_商务印书馆论文

民国初年的外国版权纠纷_商务印书馆论文

民国初年的涉外版权纠纷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国初年论文,纠纷案论文,版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民国建立以后,资本主义列强对中国版权保护要求的势头有增无减,从而导致民国初年涉外版权纠纷的频繁发生,并且每每酿成国际间的版权诉讼案。

一、美国商会教科书版权交涉案

1919年4月间,上海总商会接到美国商会的一封信函,内称:“华商所办印刷所,有翻印美国课本销售于上海及中国各埠者,侵夺版权,违犯法律,事实昭然,无可掩饰。兹由美国课本领袖印刷局,将华商印刷所翻印之本,编成表式。特照录一份,送请台察。其翻印之多,殊足骇异。而以性质高尚之印刷局,竟有此种行为,更为可讶。今此事已呈明美国驻京公使,与北京政府磋商办法,望警告及印刷局:倘再不停止翻印,其违犯法律,遭受困难,必有更甚于今日者。请将此意,通告各印刷所,并祈见复。”(注:《重订翻印外国书籍版权交涉案牍》,上海书业商会,民国十二年(1923年)增订印行。)上海总商会接到此函后,即于4月22日将原函及表式抄录,转致中国书局和商务印书馆,“函请查照,其所开各种课本,于版权有无侵夺关系,务祈见复,以便转答。”(注: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171页。)。

4月22日,上海商务印书馆即电呈外交部、教育部、农商部,电文内称:“据上海总商会函称:美国商会函告:华商翻印美籍已呈明驻京公使,与政府磋商办法,并指为违犯法律。查光绪二十九年《中美续议商约》第十一款所载,甚为显明,此事于学商两界前途,关系甚巨。美使如来交涉,务求据约驳拒,容再详呈。”(注:《重订翻印外国书籍版权交涉案牍》,上海书业商会,民国十二年(1923年)增订印行。)农商部当即批复,“电呈已悉。查翻印书籍,事关版权,应候咨行内务部核办。此批。”(注:周林、李明山主编:《中国版权史研究文献》,第171页。)

美国人自从1903年续修中美商约签订以后,就对其中的版权保护条款不太满意,一直想要求修订。他们认为,条约中的版权保护条款,对保护美国的原著,简直就没有什么作用。1913年,美国驻京公使要求中国加入万国版权同盟,上海书业商会上书极力反对,认为人盟会阻碍教育与工商事业发展,北京政府没有同意入盟。此后,美国人屡屡以美国书籍在中国被译印为由而挑起纠纷,但是根据1903年的《中美商约》规定,均不能构成侵权。然而,美国在版权利益这一问题上,也不愿向中国让步。中国出版界,在外人挑起的版权纠纷中,始终抱定1903年中美、中日续修商约中的“专备为中国人民之用”的书籍等才予以版权保护的宗旨,往往使自己在版权纠纷中始终取得主动。美国经恩公司在翻印《欧洲通史》案中没有获得什么实际成效,这次,美国商会又亲自出面,挑起新一轮纠纷。商务印书馆是编译西学教科书的大户,知道是来者不善,自应重新认真对待。

1919年5月,商务印书馆分别呈文农商、教育、外务三部,积极主动陈明详细情况,以免在新一轮涉外版权纠纷中处于被动地位。商务印书馆在呈文中说,查阅所开列翻印书单,确系美国出版的书籍,尤其以教科书为多。但是根据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中美商约》第11款规定,现今美商表列各书,无一本是“专备中国人民之用”的。按照条约,自然不能在中国获得版权保护。宣统三年五月,美国经恩公司曾在上海会审公堂提起翻印《欧洲通史》的诉讼,已按照《中美商约》有关条款作了了结。宣统三年五月,英国驻京公使也照会中国政府要求版权,也依约进行了答复。“综观前后各案,是美国之著作出版非专备中国人民所用者,不能在中国得有版权。暨中国人民翻印外国书籍之不能得有中国版权者,并无违犯法律之处,甚为明白。且查欧美各国加入万国版权同盟,皆几经讨论,经历多年,始行加入。即如美国,其初翻印英国书籍,毫无限制。后因著作日多,工业、发达,两面所受损失渐觉相等,始提议加入。然犹屡被议院否决,相持至五十余年,始得通过。而条文之中,犹多限制。如非在美国出版及外国人在美国出版,非与其在本国出版之日相同者,皆不能在美国受版权之保护。可见,著作之多,工商业之发达,不能与外国相提并论时,即不肯轻易加入版权同盟。是在各国顾全本国人民利益起见,无不如此。而美国尤为显著之先例。今吾国教育与工商业之程度,安敢与美国比肩?如此时加入万国版权同盟,窒碍甚多。”(注:《商务印书馆呈农商部教育部外交部文》,《重订翻印外国书籍版权交涉案牍》,上海书业商会。)商务印书馆在给予各部的呈文中,不仅据约申明,商务印书馆翻印的美国的各种书在中国并不享有版权,同时还表明,中国此时也不宜加入万国版权同盟,并详细说明了理由。商务印书馆的这一态度,在当时中国出版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一态度,在民国初年政府中得到了相当多数的支持。

对于商务印书馆呈文,教育部、农商部分别于1919年5月15日、5月24日和6月9日进行了批复。均认为应该据情转咨外交部或内务部核办。

1919年5月,上海书业商会又出具文书呈送农商部、教育部、外交部。呈文进一步认为,美商会表列各书,均非专备中国人民之用,按照条约,美国这些书不能在中国享有版权。华商翻印出售,不能被视为犯法。宣统三年二月美经恩公司在上海会审公堂控告商务印书馆翻印该公司书籍,经上海书业商会呈请外交部、学部、农工商部据约保护,均得到合理合法处理。“综观前后各案,是美国非专备中国人民所用出版之书籍,不能得有版权之保护,暨中国人民翻印外国不能得有中国版权之书籍,并无违犯法律,不应禁止。且外国出版书籍,设于中国得有版权,于现今教育及工商事业,均有障碍,久在大部洞鉴之中。今美商复以侵夺版权,蒙禀该国驻京公使。该公使难免不为所动,遂向大部、外交部交涉。为此具呈,恳祈大部俯赐主持,据情转咨外交部、大部俯赐主持,据约驳拒,学界幸甚,商界幸甚!”(注:《商务印书馆呈农商部教育部外交部文》,《重订翻印外国书籍版权交涉案牍》。)

随后,教育部于1919年5月15日批复:呈文已悉,已据情转咨外交部核办了。农商部亦于5月24日批复,“呈文已悉,业经本部据情咨行内务部、外交部核办”;后于6月9日又批示:“前据呈称:洋商蒙请版权恳转咨驳拒一案,当经本部据情咨请部核办,并批示在案。兹准复称:此事现尚未准美使来部提及,除俟美使提议,再行核办外,请查照,等因,合行批示遵照。此批。(注:《上海书业商会呈农商部教育部外交部文》,《重订翻印外国书籍版权交涉案牍》。

二、译印韦氏大学字典版权案

1923年,上海商务印书馆译印了《汉英双解大学字典》,正待出版发行,突然受到该字典原出版家美商米林公司(又译成茂里姆公司)代表克雷斯律师的指控。他于6月11日向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堂控告商务印书馆侵害了米林公司《汉英双解大学字典》的版权与商标权。商务印书馆此前曾聘请35位学者,历时4年,耗资15万元,才将美国米林公司的《韦氏大学字典》编译成《汉英双解大学字典》,并请蔡元培、黄炎培等名人作了序,正准备于当年出版发行,却出了麻烦事。上海租界会审公堂是半殖民地中国租界中处理中外法律争端的特殊机构,根据中外不平等条约,帝国主义列强在华享有领事裁判权,而会审公廨正是帝国主义在华享有领事裁判权和治外法权的产物。因此,上海会审公廨自然秉承美国意旨,听信美国人一面之词,通令上海商务印书馆,暂不得发行《汉英双解大学字典》。上海商务印书馆立即聘请律师丁榕作为代理人,根据中美通商条约第九款、第十一款的规定,进行辩护。

6月28日,会审公廨继续庭审调查。上海商务印书馆代表丁榕律师重复此前申请,要求会审公廨取消原来不准发行韦氏大学字典的禁令。陪审官,美国领事当即宣布了西文堂谕,仍然不取消禁谕。陆仲良襄谳也同时宣谕:“美国陪审官宣布之堂谕,本会审官不表同意。”嗣后,会审公堂又决定,8月21日重新开庭进行辩论。

8月23日的上海《大陆报》,比较全面地报道了“字典案”的庭审辩论过程。上海商务印书馆对此案非常重视,延聘礼明、丁榕两位律师代为辩护。上海书业商会也认为,此案事关书业全体成员利益以及全国教育事业,因此也延聘罗杰律师参加辩论。

被告(上海商务印书馆)律师礼明在为商务印书馆辨护时,主要强调了以下三个问题:1、英美在版权问题上不能用过高的道德标准来要求中国人,因为英美此前侵犯版权的行为也不以为是侵犯版权;2、根据中美商约规定,原告米林公司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3、根据此前会审公堂判决的涉外版权案例来看,应判原告败诉。

首先,礼明律师在为商务印书馆辩护中强调说:“凡我英美国人在版权问题上不能以更高之道德上要求加诸华人,因在本国亦未能如此也;英国自政府奠定之日起,直至一八九一年,对于外人版权,并未加以保护;美国亦然,直至一八八六年。”(注:《译印韦氏大学字典涉讼记》,《商务印书馆通讯录》,商务印书馆1924年版。)接着,礼明又说,美国之所以力图使本国著作家、雕刻家的作品在国外获得保护,实际原因是他们的作品在国外流行日益广泛,因此更进一步促使英美两国进而保护外人的版权。论及这一事实时,礼明进而说道:“凡侵害他国人著作权之行为者,初不知加以注意,如我侪英美国人不多年以前亦当公然犯此类同样弊病,而不知其有犯道德上之定律,此正系中国今日情形。西方教育在中国现方发达,中国领袖知从各方面提倡此项教育为必要,提倡之一法,在供给国人以低价之书籍;但欲供给国人以低价之书籍,即在不能保存外人版权,否则定价将为外国出版家所挟持而不能从廉矣。”(注:《译印韦氏大学字典涉讼记》,《商务印书馆通讯录》。)

其次,礼明律师认为美国米林公司(原告)指控不能成立:“原告绝对不能证实诉状上所列之各款,原状中所申请者,为禁止被告出版及发卖与原告所有式样相同之韦氏字典,永久禁止被告冒用原告商标,更请公堂销毁该书锌版;余意纵使米林公司能证实其所控各款,但该公司能否获得法律上之救济,尚系一疑问。原告所控者为侵犯版权及商标权,就版权言,原告并未提出其在美国及中国获得版权之证据。但此项问题,规定于一九○三年在上海签字之中美条约,其中列举各项美国人民在华享有版权之出版物,所举者为专为华人教育上及享用上而作之书籍。只有此种作品,能享有版权。”(注:《译印韦氏大学字典涉讼记》,《商务印书馆通讯录》。)“米林公司所出版之字典,最初并未存心供华人教育上及享用上之用,若果专为华人用,当然有版权,但试问米林公司果为华人而出此书否?原告编著此时,心中决不想及华人常用此书,此书在华销数亦不敌在美者远甚,条约上既无规定,自不能争何版权也。”(注:《译印韦氏大学字典涉讼记》,《商务印书馆通讯录》。)商务印书馆对米林公司的指控,态度自始至终就很明确,认为原告指控不能成立,此案应予注销。

礼明律师为了进一步证明自己的主张,还援引已有成案判例加以补充,他说:“十二年前,彼曾为与此相同之案出庭辩护,当时原告亦为一美国公司,被告亦为商务印书馆。该美国公司一历史书(按:即指影印经恩公司出版的《欧洲通史》),售美洋三元,商务印书馆照样翻印,只售壹元,两者相较,为华人计,显然以能有一元之书可购为佳。于此不能使外人版权适用于中国者,实为公众利益之故;盖翻版既廉于原版数倍,当然以翻版为宜也。此中要点,在华人之需用廉价书籍,故不能在外人保有其专卖之权利如在其本国也。”(注:《译印韦氏大学字典涉讼记》,《商务印书馆通讯录》。)礼明提出先前此类案件判例,证明《欧洲通史》影印案确系原告败诉,至于对米林公司要求的商标权侵犯的补救,礼明也依据1903年条约和米林公司在美国的失败教训及事实,认为是此类诉讼为“不当”。

商务印书馆为打这场涉外知识产权官司,准备十分充足,其代理律师写出了二万余言的辩护词。后来,商务印书馆的经理王显华还专门到庭接受询问。8月23日,上海会审公堂在庭审、辩论结束以后,美方律师克雷斯自称应当补充简明理由书,要求被获准。自然,商务印书馆的律师礼明也应当补充一个这样的理由书。公堂中西方法官当庭宣布,要求双方律师在14天内将理由书交来。

双方律师代表都按期递交了申辩状。9月21日,会审公堂又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堂宣布了北大新技术公司结果,大略谓:“原告既不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中美两国境内获有版权,本公堂自应驳回不理;但原告书面所列之宇及花样,虽未当堂提出注册证明,然既经使用多年,被告之说明书内似不应疏忽利用,应判令被告不得将前项说明书再行散布,并不得将说明书内类同原告所有图记用于所印各种字典,所有此项版模及印成未曾散布之说明书,一并销毁;原告因被告散布之说明书内所刊图样与其字典上商标类似,于营业上不无损害,着被告赔偿银一千五百两,前次所发之临时禁谕,应予注销。”(注:张静庐辑注:《中国现代出版史料(甲编)》,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338-342页。)商务印书馆在这场涉外知识产权官司中,虽然在版权侵害指控问题上据约驳斥并获得胜诉,但是在编译西书的封面设计使用上,没有完全重新设计,借用了两个圆圈,因而被判定侵犯了商标权,被判罚了1500银元。上海会审公堂关于译印韦氏大学字典案的审理曾经轰动一时,此案判定后,商务印书馆重新开始发售它费四年之功编译的《汉英双解韦氏大学字典》。

三、民初涉外版权纠纷的特点

清末民初,尤以民国初年为主而频繁发生的中外版权纠纷,是以1903年中美、中日续修通商行船条约和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的产生为契机,并且大都是由于外国人首先挑起的。这些版权纠纷发生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代的中国,自然具有它的时代特点。

中国在当时经济、文化发展比较落后,本身还没有实施版权立法保护,更没有加入国际著作权公约组织,因此在译印外国书籍方面最初还比较随便。这种情况,在西方其他国家先期也都曾出现过,也都是不是问题的问题,更不会酿成国际间用涉外法律来解决的版权纠纷。但类似情况发生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就不太一样了。因为西方列强在中国设立有租界,有不平等条约规定的领事裁判权。上海外国租界犹如在中国的国中之国,会审公廨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畸形法律审判机关。一旦某一帝国主义国家感到自己的权益受到影响,就动用不平等条约庇护下的工具,来挑起纠纷。像译印外国书籍这些事情,在无版权立法和没有加入国际版权盟约的国家中是正常的事情,但发生在中国就成了问题。落后的中国,虽然在诸多重大方面受到帝国主义的掠夺和剥削,但帝国主义列强对此微小利益也不向中国让步。中国又处于“弱国无外交”的劣势地位,这也是清末民初屡屡发生涉外版权纠纷的原因。

上海是旧中国文化中心城市之一,那里设立了众多的出版机构,像老资格的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等都将总部设在上海。以商务印书馆为例子,它是老牌的出版机构,又以编印新学教科书为重要业务。中国新式教育如果没有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等上海众多出版机构的支持是不可想象的。它们编印新学教科书自然离不开西书,因此,当时的涉外版权纠纷也集中发生在上海,又以商务印书馆牵涉的案件为最多。

清末民初的数起涉外版权纠纷,是发生在中国社会政治最为动乱、黑暗的时期。外国人往往以中国出版界为指控对象,要挟中国政府向出版界施加压力。纠纷一旦闹到法律裁决的地步,很明显,外国人的要求都缺少法律依据,但由于中国处于被奴役侵略的弱国地位,他们无论如何也要无理纠缠一番。中国出版界主要以商务印书馆和上海书业商会为代表,往往能以中国民族利益为重,以既有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和《中日通商行船续约》为依据,抱定“专备为中国人民之用”的法定条款,除此之外的外国书籍均不能在华享有版权,又都能在版权诉讼过程中胜诉,使外国在版权纠纷中难以获得实际成果。只有商务印书馆翻印韦氏大学字典案中,由于在使用封面时,没有注意,借用了原著的两个圆圈,因而被判定侵犯了原著的商标权,故被罚款1500银元。

巴黎和会中国政府外交的失败,引发了中国伟大的五四运动。从此,中国无产阶级开始登上政治舞台,它开始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武器,领导并推动了中国人民的反帝反封建运动,这一运动如汹涌波涛,在全国各地一浪高过一浪。在这种反帝运动的冲击下,帝国主义列强此时在华无机可乘,从此以后,涉外的著作权纠纷和清末民初相比,就相对的稀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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