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日本、欧盟等中小企业最新定义标准的比较与启示_中小企业融资论文

美、日、欧盟等中小企业最新界定标准比较及其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盟论文,启示论文,中小企业论文,标准论文,最新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即将制定中国第一部有关中小企业的根本大法——《中小企业促进法》,迫切需要制 定合理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将对中小企业发展得较好的美国、 日本、欧盟和中国台湾省最新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进行比较,并详细分析其成因,在此基础 上得出几点启示,以期以我国合理确定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有所裨益。

一、美、日、欧盟及台湾省中小企业最新界定标准比较

美、日、欧盟和台湾省中小企业界最新界定标准的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美、日、欧盟和台湾省中小企业最新界定标准一览表

最新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美国 雇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日本 制造业等: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本额3亿日元以下

批发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资本额1亿日元以下

零售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下或资本额5000万日元以下

服务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资本额5000万日元以下

欧盟 雇员人数在250人以下并且年产值不超过4000万埃居,

或者资产年度负债总额不超过2700万埃居、并且不被一

个或几个大企业持有25%以上的股权。其中:雇员少于50

人、年产值不超过700万埃居,或者资产年度负债总额不 超过500万埃居并且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为小企业

台湾省制造业:经常雇员人数在200人以下或资本额在8000万元

新台币以下

矿业与土石开采业:经常雇员人数在200人以下或资本额在

8000万元新台币以下

服务业:经常雇员人数在50人以下或营业额在1亿万元新台

新台币以下

资料来源:美国国会:《美国小企业法》,2001年版;日本中小企业厅:《日本中小企业 白皮书》,2000年版;Activities in favour of SMEs and the craft sector (European Co mmision,1998,PP.15),及于宗先、王金利著:《台湾中小企业成长》(台湾中国经济企业 研究所,2000年版)等资料编制而成。

通过对表1中美国、日本、欧盟和台湾省中小企业最新界定标准的比较,可以发现他们当前 采用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都有各自特征,现分析如下。

美国当前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最突出的特征是简单明了。目前在美国有关中小企业的定义中 ,一般使用一种比较简单的划分方法,即雇工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这种简 单明了的界定标准有利于在各个不同的部门形成统一认识,协调行动。但也有其缺点,它不 能反映不同行业的不同特征,也限制了政府制定政策时的灵活空间。因而实践中有些部门有 可能采取相应变通措施,如规定服务业中雇工人数不超过100人的企业为中小企业以符合服 务业的行业特征,有时采用“一个企业只要在其行业内不占统治地位就是中小企业”这样的 定性界定标准以增加政策的灵活性等。

日本当前中小企业界标准具有两个特征,分行业制定界定标准和采用复合界定标准。不同 的行业资本有机构成不同,技术特征各异,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对此应有所体现。日本对制造 业 等行业、批发业、零售业和服务业分别制定了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比如从业人员标准在以上 行业中分别为300人以下、100人以下、50人以下和100人以下,这样就考虑了不同行业的具 体情况,较为合理。日本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另一个特征是采用了复合标准,即从业人员和 资本额的复合,而且符合任一个条件的企业便可视为中小企业,这样就增加了政府制定政策 时的伸缩余地。日本这种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尽管不如美国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简单明了,但 更能反映经济现实,又增加了政府的灵活性,因而应该是更为合理的做法。

欧盟当前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具有3个特征,即复合性、将小型企业界定标准单独列出和在一 定 程度上考虑了企业的法人地位。欧盟当前中小企业界标准的复合性特征不同于日本中小企界 标准的相应特征。日本规定凡符合从业人员条件或资本额条件之一的便可界定为中小企业; 欧盟则规定凡符合“雇员人数250人以下并且产值不超过4000万埃居”或“资产年度负债总 额不超过2700万埃居并且不被一个或几个大企业持有25%以上股权”条件之一的为中小企业 ,同时每一个条件其实又都是两个次级条件的复合,并且需同时具备两个次级条件。这样看 来,欧盟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复合性尽管增加了政策伸缩空间,但由于受同时具备两个次级 条件限制,其灵活性要小于日本的做法。欧盟当前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第二个特征是将小型 企业界定标准单独列出,这样就可以制定专门针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 增加了政府政策的选择空间。欧盟当前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第三个特征是在一定程度上考虑 了企业的法人地位,体现在“不被一个或几个大企业持有25%以上股权”和“有独立法人地 位”,这样就将一些大型企业(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排除在中小企业行 列之外。

台湾省当前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总体上说与日本相应界定标准的特征接近,都是具有分行业 特征和复合性特征。台湾省中小企业界定标准中对行业的划分与日本不同,日本采用的是“ 制造业等行业、批发业、零售业和服务业”的四分法,而台湾省采用的是“制造业、矿业与 土石开采业和服务业”的三分法,比较而言,日本的划分方法更为合理一些。就复合性而言 , 日本各行业的复合标准都是从业人员和资本额的复合,台湾略有不同,制造业和矿业与土石 开采业采用了经常雇员人数和资本额的复合,服务业则采用了经常雇员人数和营业额的复合 。

总体而言,美国、日本、欧盟和台湾省的最新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各有特色,但也都有不足 之处。通过比较可知日本和台湾省的做法更值得我国大陆借鉴。

二、美、日、欧盟及台湾省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形成过程及原因分析

美、日、欧盟及台湾省当前所采用的界定标准都有其各自的成因,对这些形成过程和成因 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深刻地理解这些国家或地区为何采用当前的界定标准,也可帮助我们科学 地借鉴其成功之处,从而为中国大陆制定合理的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提供有价值的建议。

1.美国最新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形成过程及原因分析。美国当前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形成 过程如表2所示。

表2 美国当前中草药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形成过程表

阶段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第一阶段1953年《小企业法》规定为:私人所有、独立经营

并且在所经营领域中不占支配性地位

第二阶段美国小企业管理局的最初定义:资产额在1000万美以

下或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下

第三阶段美国小企业管理局修改后的定义:雇工人数在500人

以下或营业额在500美元以下

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的定义:符合下列条件中两项

(或以上):(1)企业所有者同时也是经营者;(2)企业

的资本是由一个人或几个人提供的;(3)企业产品的

销售范围主要在当地;(4)与同行业的大企业相比规

模较小

第四阶段(当前) 雇工人数500人以下

资料来源:根据机械工业部科学技术情报所译:《美国 小企业法》,机械工业出版社,19

8 7年版;《美国法典:商业贸易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袁美娟:《世界小 企业的发展与借鉴》,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和美国国会:《美国小企业法》,2001年 版等资料编制而成。

可见,美国1953年颁布的《小企业法》规定中小企业界定标准为“私人所有、独立经营并 且在所经营的行业中不占支配性地位”。这一定义没有定量指标,使得操作起来任意性太大 。后来美国小企业管理局规定资产额在1000万美以下或从业人员在500人以下的企业为中小 企业。从业人员这一数量指标较为明确,但资产额这一数量指标在实施中存在以下障碍:(1 )中小企业尤其是家族式中小企业,企业资产与家庭财产难以区分;(2)无形资产进入总资产 的情况下,评估的技术可操作性差;(3)资产总额常随企业经营环境,负债状况和销售难易 等因素而起伏不定;(4)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一些业主为使自己的企业加入中小企业行列获 得优惠条件而可能隐瞒其资产量,而事实上这些企业不应在中小企业之列。出于以上原因, 小企业管理局对原来的界定标准作了修订,规定雇员人数在500人以下或营业额不足500美元 的企业为中小企业。营业额指标尽管比资产额指标更易于获得,但仍然要受到通货膨胀因素 的影响。于是出现了与小企业局界定标准并存的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的标准,即凡符合以下 四项指标中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的企业为中小企业,这四项指标是指企业的所有者同时也是 经理、企业的资本是由一个或几个人提供的、企业产品的销售范围主要在当地以及与同行业 的大企业相比规模较小。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和经济发展委员会的界定标准不尽一致,有时会 引起混乱,于是美国便形成了目前比较一致的单一界定标准,即规定雇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的企业为中小企业。

2.日本最新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形成过程及原因分析。日本当前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形成 过程如表3所示。

表3 日本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演变过程表

制造业等批发业零售业服务业

1999年 从业人员300人 从业人员100人 从业人员50人以

从业人员100人

以下或资本额3 以下或资本额1 下或资本额5000以下或资本额

亿日元以下 亿日元以下 万日元以下

5000万日元以下

1963年 从业人员300人 从业人员100人 从业人员50人以

从业人员50人以

以下或资本额1 以下或资本额下或资本额1000

下或资本额1000

亿日元以下 3000万日元以下 万日元以下

万日元以下

1950年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本额1000万日元以下

1946从业人员200人以下

1940年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

注:(1)表中制造业等涵盖矿业、建筑业、电气、燃气、供热、水道业、运输、通信业、金 融、保险业和不动产业等;(2)表中批发业中包括饮食业;(3)从业人员包括经常性雇员、个 人业主,有薪管理者、无薪的家族职工等,但不包括企业各分所、分社与分店的职员。

资料来源:表中1940、1946、1950年数据取自日本官方法规,1963、1999年数据取自《中 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白皮书》和其他官方法规文件。

由表3可知,日本政府早在1940年就对中小企业有了简单明确的规定,即从业人员在100人 以下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平均从业人员增加,于是1946年日本将 从业人员标准提高到200人以下。由于单一界定标准限制政策活动空间,1950年开始日本采 用从业人员和资本额复合标准,并且将从业人员提高到300人以下。1950年界定标准比以前 界定标准有所进步,但仍没有考虑不同行业的不特征,于是1963年日本《中小企业基本法》 开始分行业制定中小企业界定标准,对行业划分采用了“制造业等行业、批发业、零售业和 服务业”的四分法。与1950年界定标准相比,1963年标准又是一个质的飞跃,但随着经济的 发展,1963年标准仍需进一步调整。1999年标准(沿用至今)对各行业的资本额标准都有较大 提高,从业人员标准基本未变(只是服务业由50人以下调高到100人以下),这是因为日本企 业平均资本额大大增加,而平均从业人员变动不大(服务业除外)所致。

3.欧盟最新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形成过程及原因分析。欧盟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演变过程 和表4所示。

表4 欧盟(及其成员国)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演变过程表

阶段 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第一阶段 1989年欧共体对中小企业界定为:企业职工人

(欧共体) 数在500人以内,固定资产值不超过7500万埃

居,被大企业所持有的固定资产比重低于1/3

第二阶段 德国:工业部门中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下、营业

(各成员

额在1亿马克以下,批发业中职工人数在200人以

国各自下、营业额在200万马克以下,零售业中职工人数 为政) 在100人以下、营业额在200万马克以下,手工业中

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营业额在200万马克以下。

法国:雇用职工9人以下为特小企业,10~49

人为小企业,50~499人为中型企业。

意大利:雇用职工100人以下为小企业,100~499

人为中型企业

西班牙: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下为微型企业,10~49

人为小企业,50~249人为中型企业。

荷兰:雇员人数在150人以下为中小企业。

第三阶段1996年欧盟委员会界定标准为:雇员人数1~9

人的为非常小的企业,10~49人的为小企业,

50~249人为中型企业。

第四阶段1998年欧盟委员会界定标准为:企业雇员人数在250

(当前)

人以内且年产值不超过4000万埃居,或者资产年度负

债总额不超过2700万埃居且不被1个或几个大企业持有 25%以上股权的企业为中小企业。

资料来源:根据欧共体企业政策文件:《斯奈西斯报告》,1989年版;罗红波、戒殿新主 编《欧盟中小企业与中—欧合作》,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Enterprises in Europe( European Commission,Fourth Report,1996)及Activities in favour of SMEs and the cr aft sector(European commission,1998)等资料编制。

欧盟前身欧共体1989年对欧洲中小企业界定为:“企业职工人数在500人以内,固定资产值 不超过7500万埃居,被大企业所持有的固定资产比重低于1/3的企业。这一界定采用的是复 合标准,并且需3个条件都具备,相当严格,而且资产值这一指标操作中存在3大障碍(如前 所述),因而许多欧盟成员并不愿采用。后来许多欧盟成员国规定了自己的标准,有的是简 化 标准(如荷兰),有的以雇员人数为标准并将中小企业作进一步细分(如法国、意大利和西班 牙)等,还有的采用分行业界定标准(如德国)。为改变这种各自为政的状况,1996年欧 盟委员会制定了新的界定标准,即雇员人数单一标准,并对中小企业作进一步细分。到1998 年,为增加政策灵活性,欧盟再次采用复合标准(但不同于第一阶段的复合标准),这一标准 沿用至今。”

4.台湾省最新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形成过程及原因分析。台湾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演变过 程 如表5所示。

资料来源:根据台湾经济部中小企业处:《中小企业融资指南》,1994年;台湾省经济部 中小企业处;《中小企业发展条例》,1998年;于宗先、王金利著:《台湾中小企业成长》 ,台湾中国经济企业研究所,2000年及相关网站资料编制而成。

台湾省自1967年开始制定中小企业界定标准,采用分行业(“制造业、矿业与土石开采业和 服务业”三分法)界定法,并使用了复合标准,其中制造业和土石开采业采用经常雇员人数 和资本额的复合,服务业采用经常雇员人数和营业额的复合。这样界定中小企业既考虑了不 同 行业的不同特征,又增加了政策伸缩余地,因而1973年3月、1977年8月修订时界定方法未变 ,只是指标数值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有所提升。制造业、服务业自1982年7月至1995年9 月中断采用经常雇员人数标准13年,矿业与土石开采业自1978年2月至1995年9月中断采 用经常雇员人数标准17年,这主要是因为这段时间台湾省劳工在企业间流动性大为增加,减 少了经常雇员人数标准的准确性,但价值指标(资本额、营业额)一直采用,并逐步提升。从 1995年9月开始,界定方法又采用了复合标准,主要是考虑到单一标准限制了政策的灵活性 ,而且劳工在企业间的流动也趋于正常;同时,价值指标数值随经济的发展而提高。2000年 1月界定标准与1995年9月界定标准做法一样,仅是价值指标数值有所提高,这同样是因为随 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平均资本额和营业额增加所致。

三、借鉴与启示

通过以上对美国、日本、欧盟和台湾省最新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比较,以及对各自中小企 业界定标准演变过程的回顾和成因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大陆在制定中小企业界定标准时 ,可资借鉴之处主要有以下4点:

1.界定标准要繁简适度。一方面,按大的行业分类制定标准后,一般不需要进行过度细分 。如台湾省1973年规定制造业企业经常雇员人数在100人以下为中小企业,同时规定其中制 衣、制鞋、电子类企业经常雇员人数在300人以下、食品类企业在200人以下的企业为中小企 业。后来的界定标准便取消了这一繁琐的规定。另一方面,在中小企业内进行规模细分时, 只需分出小型企业即可,没有必要再分出特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亚类。最后,对界定标准 的动态调整要避免过于频繁,以免给人以无所适从之感。

2.界定标准要有灵活性。可从3个方面考虑:(1)经常雇员人数、资本额和营业额3项标准中 符合其中两项便可界定为中小企业;(2)不同的部门,由于特殊的政策要求,可以适当调整 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如劳动部门为扩大就业,可以放宽雇员人数标准);(3)由于我国幅 员辽阔,东西部地区发展差距较大,对不同地区执行界定标准时亦可辅之以一定百分比(如1 0%)的调整空间。

3.界定标准要具有动态性。随着各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平均资本额、营 业额往往呈扩大趋势,平均雇员人数也呈现出先上升、然后趋于稳定(并且个别行业如高科 技行业还有可能下降)的趋势,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应该随之作出动态调整。

4.界定标准要考虑不同行业的不同特征。不同的行业由于资本有机构成不同,技术特征各 异,因而界定标准也需分别规定。我国可采取“制造业、批发业、零售业、服务业和高新技 术行业”的五分法对中小企业分行业界定,这样不仅符合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也增加了政 府政策的伸缩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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