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尔伦理学思想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学论文,探析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03年摩尔发表《伦理学原理》,导致西方伦理学在研究的目的、主题、方式、风格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伦理学家们开始把道德语言的分析、道德研究方法的探析等作为伦理学的主要任务,而避免对现实问题发表意见,以免陷入摩尔所说的那种“自然主义谬误”。20世纪60年代以来,摩尔所倡导的元伦理学虽然逐渐走下坡路,但摩尔的伦理学思想及其分析方式对我们今天的伦理学研究仍然有着值得重视的借鉴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早在康德那里,就试图探寻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康德认为各种科学的不同之点可以是对象的不同、知识源泉的不同、知识种类的不同;或者不止一种不同,甚至是各种不同兼而有之。(参见康德,第17页)康德的目的是为形而上学知识找到先天的基础,所以他否认物理的外部经验和心理学的内部经验能够作为形而上学知识的来源。这是与康德追寻科学形而上学的立场有关的。
摩尔则采取了另外一种立场。他认为哲学上或伦理学上的争论是由于没有精确地发现所希望回答的问题是什么问题,就试图作答。很多问题是不能用“是”或“不”来解答的,因为提问的人心里想的问题不是一个。按照摩尔的理解,哲学和伦理学的问题在思考之前是要加以分别的,因为对问题的回答取决于问题本身。如果没有把要提的问题弄清楚就做出回答,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为此,针对伦理学,摩尔区分了两类问题,第一类可以这样来表达:哪种事物应该为它自身的目的而实存;第二类可以这样来表达:我们应该采取哪些行为。前一类是探讨事物本身的,后一类则是探讨行为的。“很清楚,对于第一类问题的答案,没有任何相应的证据能被推出:除了仅仅从它们自身之外,不可能从任何其他真理推论出它们是正确或错误的。”(Moore,p.34)对于第二类问题,其任何答案都是能够证明或反证的。
简单地说,摩尔认为对第一类问题的答案是不能证明或反证的,对第二类问题的答案则是能够证明或反证的;因此只有对第一类问题的答案才是伦理学论证的基本原理。用摩尔自己的话说,只要将康德命题的主旨修改一下,其理论的目的就是写作“任何能够成为科学的未来伦理学”的导论。这样就把康德的追问加以延伸,从而得出“任何科学的未来伦理学何以可能”这一问题。所不同的是,康德追问科学的形而上学如何可能,目的是为了对人类理性进行系统的反思,检视理性曾经误入的歧途。康德通过追问纯粹数学、自然科学、一般形而上学如何可能,最后才到达作为科学的形而上学如何可能这一问题。其目的是寻求一种普遍性的、带有根基性的人类知识体系的基础,以此来改变以往科学和形而上学的混乱局面。
但是这样一种追问在近代哲学产生以来已经成为不可能了。所以摩尔创立的分析伦理学采取了一种非常现实的姿态,提出伦理学所讨论处理的问题是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的问题。摩尔的立场不同于康德,他是把伦理学作为严格意义的、系统的科学来讨论的。可以说摩尔的知识论立场极为鲜明,他并不认为伦理生活本身是伦理学讨论的对象:伦理学不是研究人类行为之各断言,而是研究表示事物善的或恶的性质的各断言及其真理性。这样一来,摩尔就从根本上拒斥了各种关于道德规范的讨论,以及对于道德形而上学的讨论,甚至于实践的德性也不在考虑之内。“善是什么”的问题便成了其未来科学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进而,摩尔对伦理学的目的做了这样的说明:“伦理学的直接目的是知识,而不是实践”(Moore,p.71)。伦理学知识是为确立正确的伦理学原理服务的,但其全部目的则不仅仅是知识。由此他提出了自己的著名的“自然主义谬误”的观点,即认为把事物的某些性质当作善本身、将“善的”和“善的事物”相混淆是错误的。① 由于自然主义谬误不能为伦理学提供合适的理论基础和正确判断的理由,因而是需要加以拒斥的。从伦理学的终极意义上说,对“善的”根本性质的说明,决定着伦理学发展的方向。当然,这一问题并非在元伦理学产生之前就不存在,实际上在东西方伦理学思想史上,对这一问题的追究始终是存在的,如庄子对善、伪的辨别,苏格拉底对善的生活的追问,只不过没有如此突出地表达出来。
按照摩尔的逻辑,既然“善是什么”决定了未来科学伦理学讨论的方向,那么最容易对此问题做出断定的就是自然主义伦理学。但是自然主义伦理学能够成为未来的科学伦理学吗?
二、自然主义伦理学
康德曾经区分过自然概念的两种意义:(1)规定客体的意义;(2)一般物的存在的各种规定的合乎法则性。“因为从质料方面来说,自然就是经验之一切对象的总和。”(康德,第60页)人的认识只能考虑与经验相关的自然知识,其实在性由经验证实,它是先天可能的,并且先于一切经验而存在,因而自然的本质也就决定了认识自然的方式。康德的目的是想沟通经验对象的合乎法则性与人的认识能力,从而为其建立未来科学的形而上学奠定基础。这种对自然特性的揭示带有非常明显的理性主义色彩。
恰恰是康德提出的这种对自然的理解构成了一切自然主义的基本内容,自然主义伦理学也不例外。在摩尔看来,自然主义伦理学讨论所使用的一种特殊方法,“就是用一个自然客体的或自然客体集合的某一性质来代替‘善的’,于是,就用某种自然科学来代替伦理学。”(Moore,p.92)由于“自然”是指一切或者曾经存在或者现正存在或者将会存在的东西,“善的”就应当是某种客体的性质。“因此,那些宣称唯一善的东西就是事物在时间上实存的某一性质之伦理理论,是‘自然主义的理论’”(ibid,p.93)。由于自然主义伦理学把“善的”参照一种自然事物的性质来下定义,所以它包括很多种理论,如宣传“按照自然生活”准则的斯多葛派伦理学和卢梭的理论,进化论伦理学、快乐主义(包括利己的快乐主义和普遍的快乐主义)等。对此,摩尔作了逐一的分析和批判。
1.对于“按照自然生活”的观点的反驳
(1)我们不能说任何自然事物都是善的;(2)认为存在自然善这样的东西,由自然规定和确定什么是善的,正像认为由它规定和确定什么将实存一样。如对于健康的分析:健康是身体的自然状态,应当是正常的,但疾病也是如此。如果追求健康的正常状态,那么正常的就是善的吗?异常的东西往往都是出类拔萃的。所以“善的”并非意味着任何自然事物,任何自然的事物是否是善的始终是一个有待于探讨的问题。(Moore,p.95)
2.对进化论伦理学的批驳
进化论认为“快乐”的目的跟“增加生命”的目的在程度上是相符的。增加生命的量是善的行为,因为生命的增加是自然所指出的我们应该追求的一个目的。但这种表达存在着矛盾:进化论只是表明最适于生存者生存较长,而并不意味着最适宜于善的结局者生存较长。
3.对快乐主义的批驳
快乐(幸福)主义作为自然主义伦理学的形态出现,是由于人们把快乐包含在“善的”定义之中,快乐似乎就是该词的意义。但这种看法没有认识到“善的”具有独一无二的不能下定义的性质,因而快乐(幸福)主义犯了自然主义谬误。按照摩尔的批评,我们可以总结出这样一种逻辑推论:趋乐避苦是人们唯一值得向往的事物,而值得向往与令人愉快是一回事情,因而幸福和快乐都是值得向往的。在此推论中,快乐主义混淆了值得向往、所向往与实际向往三者的不同,与之相应的三种快乐,即观念的快乐、预期的快乐与现实的快乐,也就被混淆了,如西季威克就把快乐的目的和快乐的意识相混淆。摩尔的结论则是快乐的不等于善的。
按照摩尔的立场,自然主义伦理学显然难以成为未来的科学伦理学。那么形而上学伦理学呢?
三、形而上学伦理学
在摩尔看来,形而上学伦理学真理“是从形而上学真理按逻辑推导出来的——伦理学应该以形而上学为基础。结果它们全都用形而上学的术语来描写至善(Supreme Good)。”(ibid,p.161)形而上学者主张不要把我们的认识局限于我们能触觉、能看见、能感到的事物范围之内,其研究的对象不仅包括精神事实所组成的另一类自然客体,也包括不在时间上实存、并非自然的部分,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的一类客体,或客体性质。“我说过,我们说‘善的’这个形容词所意指的,就属于这一类。”(ibid)能在时间上实存、停止、开始,并作为知觉对象的,不是善性,而仅仅是善的事物或善的质。
历史上各种形而上学最突出的特征就是自称致力于证实关于各种非自然实存者的真理。“虽然形而上学成功地得到了一些关于确非自然客体的真理,但这些客体是根本不实存的。”(ibid,p.163)由于形而上学家处理的不是单纯自然事实的真理,所以分辨其错误要比处理自然主义困难得多。
首先,摩尔指出了形而上学伦理学暗含的一个前提性错误。形而上学伦理学好做这样的断言:“某种确实实存但并非自然事物的东西,即某种具有超感觉实在之某个特征的东西必定是全善的。”(ibid,p.164)斯多葛派的合乎自然的生活、斯宾诺莎的实体、康德的目的王国、现代著作家们的真正的自我,都属于这一类断言。同时,这类命题还暗指“什么是善的”与“什么是实存的”之间有某种逻辑联系。这一点恰恰又是自然主义谬误之表现。因为形而上学试图给至善下定义,有一个暗示或公开的断言,即关于什么是实存的知识是说明为什么某些事物本身就是善的前提。关于超感觉实在的某种知识,是正确断定什么应当实存的前提。但是这种假定或前提是荒谬的。
其次,“能把伦理学建立在形而上学之上吗?”摩尔认为,宣称“这个永恒实在这样的某种东西必定就是至善”,只能意指“像这个永恒实在这样的某种东西必定就是至善”。也就是说,应该把它们理解为一种将来应当的实在,我们应力求造成的事物。
因此,即使这样的实存事物是一种虚构的乌托邦,其所暗指的和真理所暗指的也是同一类东西,对于实现伦理目的来说将是同样有用的。摩尔认为,“形而上学可以暗示各种可能的理想,这一用处也许就是人们主张伦理学应以形而上学为基础所意指的。”(Moore,p.172)但这本身却混淆了暗示一真理的东西与一真理所必须依赖的东西的区别。
摩尔作了让步的推论。他指出,“什么就其本身是善的”,其主语并不是实在的东西,我们认知一真理的原因与一真理之所以为真理的理由应当加以区分。
形而上学与伦理学的关联在于这样的假定:一事物的实在性是其善性的必要条件。而且在形而上学为伦理学奠基时,往往超过了这一假定:“形而上学是伦理学的唯一基础,即形而上学为证明某些事物是善的,不仅提供了一个必要条件,而且提供了全部的必要条件”(ibid,p.173)。这种观点意味着只要证明一事物在超感觉上是实在的,就说明它是善的,真实而实在的事物仅仅因此而是善的;进而推论出,实在的事物必定是善的,因为它具有某些特性。
这一假定的错误的原因何在呢?摩尔认为主要在于人们混淆了道德法则的命题、自然法则的命题和法律的命题;三者的相同仅仅在于它们都包含一个普遍的命题。但人们容易将三者等同起来,认为“这在一切情况下都是善的”这一断言,同“这在一切情况下都会发生”这一断言,或者同“这是命令在一切情况下都必须做的”这一断言,是相等的。(cf.ibid,p.177)
以康德为例,康德把道德法则看作与自然法则相似,这是一种错误。康德把应该存在的东西与自由意志或纯粹意志所必须遵循的法则,即与它可能采取的仅仅一种行为,视为同一。其结果是,不仅断言自由意志受到它应做的事情的必然性支配,而且也意味着它所应做的无非是它自己的法则,它必须遵循的法则。这种自律没有任何独立的标准可以评判它,故说这个意志所遵循的是一条好的法则,是毫无意义的。
同样,康德把“这是应该做的”当作“这是被命令的”,也是一种错误。两者之间的关系只能是一种假定。义务的强制应当来源于它本身非常善,它只命令和实施善的事物。不管曾经命令和强制实施与否,它所命令和实施的都必定是善的。构成法律命令的如果仅仅是被某种权威所命令,这是与道德义务完全不同的。
总结上述摩尔的批判,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形而上学伦理学把一切以某种方式被意愿的事物都是善的当作一个不证自明的前提是错误的。
2.“什么是善的”与“什么是被意愿着的”是不同的问题;把“是善的”等同于“满足愿望”是自然主义谬误。
3.未来的科学伦理学必须证明某些事物是真正善的,不能靠假定作为前提。
形而上学伦理学在分析的伦理学看来,所以具有自然主义谬误的特征,全在于它试图确立的那个基础是不能被分析的。例如上帝的存在、善良意志以及各种先验的心理状态,还有中国传统哲学中的道、良知、恻隐之心等,都只是一种形而上学的预设,或者至多只是一种理论可能性的前提;这些预设的前提不具有任何被实证分析的因素。
既然以往的形而上学伦理学违背了逻辑和认识的原理,不可能为未来的科学伦理学提供正确的基础,那么实践伦理学呢?
四、实践伦理学
自然主义伦理学和形而上学伦理学都企图寻找一种确定不变的善的事物作为伦理学可能的基础,这两种做法都没有充分考虑人的实践行为本身在伦理学反思中的地位。因此,下面转入对实践伦理学的讨论。实践伦理学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我们应该怎么办?这一问题又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问题:什么是正当的?什么是我的义务?我应当怎么做?
作为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实践伦理学不仅包括规范伦理学,也包括德性伦理学。那么,人们能够由此出发寻找到科学伦理学吗?对此,摩尔也进行了否定的回答。
1.对规范伦理学的批驳
摩尔的批评集中围绕两点展开:
第一,对义务本身及其实施的可能性的分析。规范伦理学的核心概念是义务。摩尔指出:为了证明一行为是一义务,一方面必须知道其效果是什么,另一方面必须知道在整个无限的将来此行为影响的全部事件,亦即这一行为本身的价值,以及它将怎样影响全人类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价值。
然而,伦理学无法给出一张义务一览表让人们安排自己的行为。所以,其下一步的任务就是去证明,在一个人大抵会想到的各种选择中,哪个行为会产生最大的总善。这是一件有益的工作。
但是在对义务做界定时,会对“可能的”一词产生歧解。“可能的”并不等于他所想到的。所以“我们说一个人的义务,仅仅意指他可以想到的那些行为中的最好行为”(Moore,p.200)在可以完成的与他可以想到要做的之间存在一种区别,我们可以对他没有采取某种行为感到遗憾。但我们无法说一个人履行其义务是一种遗憾,这是用语的自相矛盾。
如果把摩尔对“可能的行为”与“可以想到的行为”的区分做进一步的引申,就会发现这一区分的意义。因为就选择而言,无论选择什么,都只有一种可能性,选择本身是被决定的。这对实践伦理学来说是一种困难。一旦做出某种选择,行为一旦发生,在此发生的行为过程中,所有的一切都无可挽回地发生了。可能性对于已经发生的行为来说不再具有任何意义。所以摩尔会说,履行一项义务是一件憾事,在用语上陷于矛盾。不仅在用语上陷入矛盾,在实际行为过程中也是如此。不能说这一发生过的行为一定是义务的,或不是义务的,摩尔最后说:如果实践伦理学能够在各个选择中决定哪个选择是最好的,它就足以充当实践的向导。(cf.ibid,p.201)但是最好的断言同样也是一种矛盾的用语。因为所谓最好的一定是有区分的,但我们又如何知道在该情况下何种行为是最好的呢?事实上,对于一个人在特定时空中只发生了一种行为,不存在任何比较的可能性,从而也就缺乏得出最好断言的根据。
这一讨论必然涉及到意志自由问题。② 叔本华曾经用了两个相仿的事例来说明、论证意志自由的谬误:晚上六点钟,一个人可以做以下选择:散步、去俱乐部、看落日、到剧场、访问一个朋友、出城永不回来,还可以自由地回家,或什么都不做。这仿佛像水一样:起风浪、下流、泡沫飞溅等,但又可以自由地停在水池中。叔本华认为这种对于自由判断的错误在于“他能同时做那一件”的错误想法上。意志凭借着“我能做我想要做”,断定自己是自由的,不承认任何动机的存在,这是一种谬误。因为“我想要这一个”只是一种假设,同时还伴随着“如果我不想要别的话”的副句。(参见叔本华,第69-70页)叔本华也许走得远了一点,撇开对行为动机的考虑,对规范依赖的法则的理解仍然有着很大的讨论空间。
第二,对义务法则的质疑。摩尔区分了两类法则,一类是其社会效果依赖于多少可能变化的条件之实存,另一类是其社会效果在一切可能条件下都是确定无疑的。
在现实社会中,大部分通常的道德告诫和社会舆论总是提倡一些并不加以实行的法则,这类法则有三个缺点:(1)它所提倡的行为,往往是大多数人凭任何意志都不能实行的;(2)行为本身尽管是可能的,但其预期的效果则不可能,因为这些效果必需的条件并不常见;(3)一条法则依赖的条件多半是会变化的,甚至遵守法则本身会破坏其依赖的条件。由于伦理学很难确定除实际实行的法则以外的任何法则的效用,所以对于是否遵守一条法则,并不直接影响一个人应当如何行动。
总的来说:义务的行为“不仅是存在于一些强烈的自然倾向阻碍人们加以实行的行为,而且其最显著的通常看作善的效果是对别人而产生的效果。在另一方面,有利的行为是强烈的自然倾向(禀性)极其普遍地怂恿我们采取的行为,其全部最显著的通常看作善的效果是对行为者而产生的效果。”(Moore,p.218)可见,义务的行为实际上是被引诱着逃避那些人们受自然禀性的影响难以实现的对他人有利的行为,而有利的行为则只是强调对自己有利。可见规范伦理学难以承当起作为未来的科学伦理学的基础。
2.对德性伦理学的批驳
摩尔是这样分析的:德性本身是否就是善的,无疑与快乐本身是否是善的是同一个意思。德性与义务一样,之所以不同于其他品质,不在于它具有任何优越的效用,而在于对德性这种气质加以赞扬和认可是非常有益的。同义务一样,也存在各种诱惑使人们忽视这些品质所引导的行为。“因此,德性是实行义务的行为或应成为义务的行为的习惯性品质,并且是建立在一种意志作用足以保证大多数人实行这种行为”(ibid,p.221)的前提之下。
我们能够证明的只是,对于德性和义务来说,作为手段,通常比大抵会出现的其他可能的选择好一些,而且只能是特定的社会状态能证明这一点,因为在一种社会状态下是德性或义务的,在另一种社会状态下则可能不是。
对于德性还有一个问题,即德性或义务的品质和行为是否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是否具有内在价值。对于断言德性或义务具有内在价值的伦理学来说,与快乐主义一样,犯了自然主义谬误。因为人们对于把一事物应当被完成的理由归于它本身具有的内在价值,还是归于它具有的手段价值,一直是含混不清的。
摩尔区分了三种德性的不同心理状态:(1)一个人具有习惯性地履行某些义务的特征,在履行时既没有想到它们是义务,也没有想到它会产生任何善。摩尔认为,这仅仅是一种手段的善,所以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是荒唐的。其错误在于把德性运用的实例仅具有的外在正当性当作内在价值来宣扬。(2)好的动机在习惯上引起义务的履行。存在一些德性的实例,其中包含着某种就它本身而言的善的东西,但其善的程度会因动机与其对象的真正性质不同而有差别。就其强调正当行为内心的品质之重要性而言,它对伦理学是有贡献的,如基督教伦理学。(3)一种抽象的正当性及其所激发的不同程度的特殊情感,即道德感或良心。摩尔指出,拥有良心的动机也可以做出极其有害的行为,良心也不能告诉我们:什么行为是真正正当的,甚至不能认为它比其他动机更加有益。能够承认的仅仅是,它是普遍有益的事物之一,如康德伦理学就是如此。
由此可见,义务所倡导的不见得在行为的无穷序列中是值得做的,而德性又常常只具有手段的价值,这说明义务和德性都很难作为未来的科学伦理学的基础。也就是说,实践伦理学也难以成为未来的科学伦理学。
五、几点结论
1.问题的实质
由摩尔开启的元伦理学思潮是对整个近代以来哲学转向的回应。伦理学集中反映的是对人类整体生活的一种安排,元伦理学的转向表明人类对自身生活的反思已经摆脱了传统的路线。拒斥形而上学伦理学表明的是人类对道德理想主义信念的动摇,对自然主义伦理学的批判则是困扰人类自身的事实与价值二分理论的再次复活,而实践伦理学的困境凸显出人类生活世界的多元化追求。
2.可能的取向
摩尔虽然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伦理学的理论,但他提出的“自然主义谬误”问题,以及对先前各种伦理学理论的批判,却指出了伦理学发展的一种可能方向。其实,被摩尔所批判的各种伦理学显然都难以作为科学伦理学的基础出现,但却都在人类思想史上发挥了自己的作用,并且对现实的人类社会生活产生了影响。就此而言,每一种曾经存在过的或者目前存在的伦理学理论都是未来的科学伦理学所需要的。置言之,任何未来的科学伦理学都无法回避人类对自身伦理生活反思的成果,这是未来科学伦理学健康发展的前提。为此,也就需要对各种伦理学理论进行综合性的反思。
3.一种可能的综合性反思
任何一种理论都有自身的限度,超出这种限度就可能导致错误。摩尔虽然批评了各种伦理学,但他所追求的科学伦理学也是难以实现的。他试图排除对人类伦理生活实践的考虑,把伦理学问题置于语言分析的基础上。这一做法虽然有助于澄清伦理学问题的实质,但却不可能根本解决问题。我们需要在一种新的理论视域中,综合以往的各种伦理学,这样才能为未来的科学伦理学提供基础。以下对这种可能的综合性反思提出简单的说明。
这种综合性反思的领域包括:(1)事实的生活;(2)底线的伦理生活;(3)现实的伦理生活;(4)理想的道德生活。在这几重伦理生活的时空边界变换中,伦理学的各种理论会以不同的方式和需要出现,并且实际地产生作用。要言之,在事实生活时空中,人类社会生活不可避免地发生着,而价值考虑尚未进入这一领域,也不存在纯粹的伦理反思。到了底线伦理的生活时空中,义务论就成了一种伦理反思的出发点,也是人类社会生活价值色彩显现的开始。其所以是底线的,是说越过此伦理价值,人类社会生活便趋于瓦解。因而此底线可以是普世的,甚至是一种永恒的价值诉求。但现实的伦理生活却未必总是在底线之上的,有可能会突破底线,如同经济学的价值规律,现实的伦理生活是在底线上下波动的。因而现实人类社会总是治乱相随、盛衰同行的。此时,实践伦理学、自然主义伦理学等等皆可存世。人类生活之价值不全然是现实的要求,还有趋向理想的一面,这就是人类伦理反思的理想主义所在。此一理想不仅有形而上学的基础,也有人类作为德性存在的支撑。在对道德理想生活的追求过程中,形而上学伦理学、信念伦理学甚至叙事伦理学等都可以有其积极的作用。
注释:
① 叔本华在对康德伦理学进行批判时,曾经指出康德提出的“绝对的责任、纯粹的义务都只是形容词和形容物结合的矛盾”(叔本华,第144页),这一批评接近摩尔此处所说的“自然主义谬误”。
② 意志自由的问题不仅是近代哲学的重大问题,也是一切时代哲学的问题,而在现代社会更加显示其重要性。一切自由的发生都与意志自由相关。寻找现实自由的根据最后都会追问意志的自由。哲学的千古之思指向的意志自由是哲学本身生命力的一种表现,由意志自由导引的其他自由则在更多的方面规定了人作为一种哲学存在物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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