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法主体体系的构建_法律论文

信息法学学科体系构建刍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刍议论文,法学论文,学科论文,体系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信息法学学科建设是近几年来国内外法学界、管理学界、社会学界及信息产业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领域之一,因为研究信息法学基本理论的目标是形成区别于其他信息学科、法学分科的信息法学学科理论体系,而要形成信息法学的理论体系就必须确定该体系的基本框架。但从国内外信息法学现有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看,人们探讨的视角和范围主要集中于信息法学现象的描述、信息法制建设的呼吁,尤其是信息法体系的构建,而信息法学学科建设方法、学科结构,尤其是信息法学学科体系构建方面的研究尚十分匮乏。本文将结合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研究成果对信息法学学科建设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及扩充,目的是使整个信息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和发展。

1 信息法学概念的界定

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学科概念的界定关系到学科建设的许多内容[1],所以给信息法学下一个比较准确、科学的定义是信息法学学科建设研究的前提。我们认为,信息法学不应该被简单地划分为信息管理学或法学分支,而应当是信息科学跨学科研究系列的重要分支学科之一。用图1表示如下:

图1 信息法学概念界定图

图中两个圆形分别代表信息管理学与法学,阴影部分代表信息法学。由此,可总结为信息法学是运用信息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从法学的角度研究相关信息,分析和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学科。它对信息科学的研究是全方位的,但又不是信息科学的全部内容,而是从法律的视角,在掌握信息科学基本理论基础上,使用法学的相关理论,研究信息科学中的信息法律问题。它主要研究信息法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如信息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本质、作用、地位、体系、与相关法律的关系,以及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法律责任等等基本问题,同时还要研究信息法的发展历史、国内外信息法制建设状况以及有待建立、健全和完善的法律法规,并且对信息与法律的政策关系,信息法律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同时在研究这些具体内容的过程中,进一步从不同的角度来揭示信息法的发展规律。

2 信息法学学科体系构建的意义

在阐述信息法学学科体系构建的意义之前,应首先确定信息法学学科体系的含义。信息法学学科体系是指信息法学这一学科的全部内容,即根据一定指导思想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这种体系有助于了解本学科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了解本学科和其他学科的联系和区别,了解本学科的有关内容及其相互关系。

构建和研究信息法学学科体系具有以下意义:

首先,构建信息法学学科体系,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信息法学的本质。信息法学学科体系是一种信息法学学科的表现形式,在对于这种信息法学学科形式的研究中,我们可以进一步了解信息法学学科的内容和形式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纠正那种只注意内容忽视形式的错误,也避免过于注重形式而忽略内容的倾向。

其次,构建信息法学学科体系,可以有助于信息法学的研究,有助于信息法学教育和信息法制宣传。因为我国的信息法学学科研究和教学,是以我国的信息法学学科体系为基础和条件的,并且将重点和大部分精力放在现行法上,即使要学习和研究国外的有关信息法律法规,其目的还是服务于现实的信息法制建设。只有了解信息法学学科的研究和教学状况,才能够有效地进行信息法制的宣传教育。

第三,构建信息法学学科体系,有助于学习和借鉴外国的信息法学学科理论及实践经验。如果不懂得有关信息法学学科体系中的知识和理论,对外国的信息法律法规的认识就不可能全面、正确和科学,对各种千差万别和形式各异的信息法律形式及其演变,就会感到茫无头绪。反之,就能够立足于本国国情,有分析、有条件地去学习和借鉴外国的信息法律和法规而不是生吞活剥和生搬硬套。

由此可见,构建和研究信息法学学科体系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3 信息法学学科体系构建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3.1 信息法学学科体系构建的指导思想

信息法学学科体系构建的指导思想,是指贯彻信息法学学科体系构建活动整个过程中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准则,它关系到信息法学学科体系构建活动的根本性、全局性和方向性的问题,它既是信息法学学科体系构建活动经验的理论概括和思维抽象,又是信息法学学科体系构建活动的思想指导和最高准则。

我们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信息法学学科体系构建指导思想仍应该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我们社会主义信息法学学科体系构建工作只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我们就能够从思想理论的原则高度,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大局出发,全方位考虑问题,从而自觉地科学地进行信息法学学科构建决策,做好信息法学学科构建工作。

3.2 信息法学学科体系构建的原则

为了构筑具有自身特色的信息法学学科理论体系,首先应该明确研究的目的和标准,坚持一定的原则。信息法学学科构建的原则是指在信息法学学科体系构建的整个活动过程中贯彻始终的行为或准绳,它是指导思想的规范化和具体化以及是指导思想的体现形式和落实的保证,它对于信息立法和信息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3.2.1 协调统一的基本原则

协调统一的原则是现代社会信息法治国家所共同提倡和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即正确处理信息法学理论与传统整体法学基本理论、其他部门法学理论以及其他非法律学科的关系[2]。信息法学理论既要体现对传统整体法学基本理论(如法理学、法哲学、法学基础理论等)的合理继承和统一协调,以及体现与其他法学分科理论(如民法学、刑法学、知识产权法、公司法、保险法、合同法、广告法、新闻立法等)的联系,又要吸收其他非法律学科的科研成果(如信息经济学、信息咨询与决策、信息传播学等),更要体现对上述内容的创新、突破、超越和升华,特别是要对法律学科与信息管理学科做出新贡献、新发展。

(1)信息法学学科与法律学科的协调统一。

无论是传统整体法学理论还是其他部门法学理论中都体现了信息法学理论的相关内容,表现为:《刑法》中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虚假广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都是信息法学研究的内容;另外,就是我们通常所指的知识产权,随着社会信息化以及网络化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它也成为了信息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为适应社会的网络化发展《公司法》中涉及到的公司债的转让及可转换公司债券;《保险法》中保险关系的主体与客体的有关信息安全与保密问题;传统《合同法》逐渐向“电子合同”的转变等诸多法律中都有信息法学的体现。由此看来,信息法学理论无论与传统整体法学基本理论还是其他部门法学理论都有着密切相关的联系。其实从作为信息法学学科特点之一的综合相关联性也可以看出,人类的信息活动并不是一项独立的活动,经常要与其他活动交叉、重叠地进行,并渗透到人们的各项具体工作和各项领域中。这就决定了信息法学要以多种法律规范、多种方法、从多个角度对信息法律关系进行综合性研究。但是信息法学的理论与方法并不是信息科学、法学以及其他许多学科理论和方法的简单叠加,而是如上述各法律法规中所显示的内容一样,是在信息科学、法学及其他许多学科理论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对它们的综合应用。因而,凡是涉及到信息化、网络化的传统的法律法规均与信息法学学科有着密切联系。

(2)信息法学学科与非法律学科的协调统一。

信息法学学科建设理论不但与法律学科有着密切联系,而且与非法律学科以外的许多学科均有着不可忽略的内在联系。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产生了诸如信息经济学、信息咨询与决策学等众多边缘学科,它们也同时呼吁信息法律的出台,同样关心信息法学学科体系的建设问题。具体表现在:在文献[3]中记载了信息经济的发展不仅将有力地推动社会物质文明的进步,也将对文化有负面的影响。由于信息技术的“双刃剑”特性,在信息经济中,伴随着信息营销、信息传播等活动出现的不健康信息、网络黑客等不断的侵袭着健康的文化。针对着这种影响,社会各界均呼吁采取信息安全防范措施,以增强信息系统或信息网络的安全感;文献[4]中详细记载了,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的我国信息市场,随经济的发展发生过较大的波动,主要还是因规范性不够而导致的恶劣后果,如信息犯罪、信息污染、信息生态破坏等。只有提高信息立法强度、重视信息法律监控、加大执法力度,才能震慑信息犯罪、制止信息犯罪、严打信息犯罪。由此看来,信息法学学科的建设迫在眉睫,我们在认真总结信息法学学科的理论与法律学科的联系的同时也要总结其与非法律学科的联系,从而构建理论性的信息法学学科体系,意在呼吁理论联系实际推动信息立法的出台。

3.2.2 与时俱进的创新原则

与时俱进是一切进步的事物和现象所具有的内在品质,它表现了这些事物和现象的生命力极其发展的客观性和必然性,是一切科学的本质特征。所谓创新即重视结合实际、解决当今社会出现的新问题的信息法学理论原则。信息法学理论的生命力和活力在于对传统法学理论、法学分科理论的创新,即解释、解决传统法学理论或其他非法学学科理论所不能解决或难以解决的新问题、新现象、新观念。例如,网络的出现,对信息的产生、传播、交流、利用、管理等从技术和方式上都有革命性的影响,如何解决由此带来的如信息安全、信息侵权、信息污染、信息共享等诸多信息法律问题,就需要在信息法学学科体系构建中着重体现和把握。创新还表现为:创造性地形成信息法学特有的一系列学术规范(术语概念)和理论要素等。

(1)解决现阶段出现的新问题。

现阶段信息社会的新问题,简略地总结为以下几点:

首先,表现为迫在眉睫的“信息污染”问题。互联网在信息传播中具有开放性、虚拟性、双向性等很多特点,它实质上是一个无中心、无国界的全球化数字虚拟空间。在互联网上,每一个参与者都可以向Internet发布和传播自己喜欢的信息,这便使黄色、反动等信息在网上传播十分便利,因而出现了“信息污染”一词,所谓信息污染是指信息资源中混入干扰性、欺骗性和误导性信息的现象。信息污染具体表现为:信息失实、信息冗余、信息超载、信息过时、淫秽信息、电脑病毒。较鲜明的例子表现为“手机短信”所引发的形形色色的信息污染问题。手机短信具有移动性好、收发便捷、趣味性强等特点,一些人利用开放的通信平台发布不良手机短信息并借此实施违法行为,对社会构成危害。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已有管制,只是尚未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实时地解决“手机短信”所引发的信息污染问题。

其次,表现为“跨境数据流”问题。随着internet在全球的快速普及,跨境信息流动便成了新兴的信息课题,而信息国际流动过程中存在着相当多的信息法律关系问题,表现为:在信息的国际流动过程中,信息行为的主体首先是国家,国家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国际间的信息交流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是国家利益的代言人,它有权代表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国际组织,并通过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共同约束和规范国家或地区的信息行为。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则必须在国家信息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国际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跨境数据流是在信息通过互联网络的国际性流动过程中形成的,世界各国的入网用户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社会组织或个人。入网用户接收或发送信息的目的不同,从而形成了复杂的信息关系。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使得许多跨国数据流动的法律关系难以进行统一的规范,许多问题也难以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从目前来看,由于网络安全问题日益严峻,急需建立国际性的信息管理组织,或签订国际性的条约,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网络立法及研究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国际性法律准则,以缓解各国法律之间的矛盾,解决国内法之间及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衔接问题,为信息国际流动的有序化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另外还表现为其他几种现阶段信息社会的新问题,诸如信息安全、信息侵权、信息共享等,它们均急需相关信息法律的治理。因此,以上问题不仅成为信息社会出现的新问题也同样是信息法学界研究的前沿问题。

(2)构建信息法学的学术规范。

创新原则还应表现在:要形成信息法学特有的一系列学术规范,因为没有规矩则不成方圆。陕西师范大学新闻出版科学研究所所长、陕西师范大学学报总编张积玉教授认为,学术规范是学术活动中逐步形成的、被学者群体共同认可、遵守的行为规则。其基本含义为:一是指在长期的学术实践活动中总结出来的为大家所认可的那些维护学术活动正常秩序的学术传统;其二是由国家、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制定发布的旨在维护学术活动正常秩序的法规、政策和有关文献编写的标准、科研道德准则、有关学术成果评审规则等。信息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研究人员应以探索真理、服务人类为根本目的,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形成信息法学自身的学术规范,从而促进经典性学术成果的产生。

3.2.3 总结国内实践与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图2 信息法学学科体系图

认真总结、积极吸取国内外信息立法实践的经验教训,是信息立法活动少走弯路、沿着正确轨道前进的重要保障。信息立法活动,可以说是总结经验的活动。所谓总结经验,包括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我们要研究怎样吸取教训。对于外国的经验要认真借鉴和吸取,但是必须采取分析的态度,有选择地借鉴和吸取,决不能照抄照搬。

4 信息法学学科体系构建设想

一门学科就是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每一门学科所包含的大量的各方面知识内容,均由若干相对独立的知识单元结合而成。这些知识单元按学科知识的内在联系和一定的逻辑关系组成一个系统的知识集合,这一知识系统就是该学科的学科体系。

文献[5]中构建的信息法学学科体系是:(1)信息法学总论;(2)信息法学核心理论研究:信息犯罪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管理、信息自由与公开、知识产权保护;(3)信息机构;(4)信息法律制度;(5)法律责任;(6)信息法律纠纷及其解决、信息法案例研究。

为了更好地贯彻文章上述的“与时俱进的创新原则”,以及受启发于李晓明先生主编的《刑法学》——该书一改传统注释刑法学的总论、分论两部分的旧体系结构,将刑法学的内容科学地划分为八个部分,构建了一个全新的刑法学结构体系,具有明显的新颖性。我们认为,建立一个怎样的体系结构,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或固定的模式,这既取决于整个学科的研究状况,也取决于各学者对信息法学的不同理解。因而我们提出,科学的学科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几部分:基础理论研究、学术研究、应用研究、比较研究和发展研究。并且在构建信息法学学科结构时,必须要考虑这样几个问题:其一,如何科学地表述信息法学的内容;其二,如何正确地解决信息法学各项具体内容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并使之成为一个系统的有机整体;其三,如何处理与现行信息法律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法体系的关系。这三个问题能否得到很好的解决是衡量该体系结构是否科学合理的重要标准。

在上述思路基础上,我们根据信息法学的具体内容按照其内在的、应然的逻辑联系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宏观性构想,目的是使整个信息法学的学科体系建设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和发展,概括表现如上图(图2):

如图所示信息法学学科体系中主体构筑是指信息法学学科体系特定研究对象与核心领域的系统理论结构,即信息法学学科体系基础理论研究中要解决的最基本、最关键的理论问题。而前沿领域则是当前信息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中最具有发展方向性、前瞻性和战略性的理论问题。这些问题构成了信息法学学科体系基础理论的基本要素,也是推动信息法学学科理论继续向前发展的核心领域。除前沿领域若干问题可以使读者一目了然外,需要说明的是:学科体系结构从形态方面可反映学科体系的功能与特征,因而在构筑信息法学学科体系时,首先必须阐明信息法学学科体系的结构模式。信息法学学科体系结构是指信息法学学科的概念、原理、定律等学科内部构成要素之间相关联系、相互作用的表现形式。从总体上说,信息法学学科理论体系结构可分为总体结构、门类结构、分支结构和知识结构:总体结构是信息法学学科理论体系知识的概括;门类结构是理论信息法学、应用信息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分支学科结构是特殊信息法律现象及其信息法律运行过程中构成的分支学科知识;知识结构是信息法学理论体系的微观结构,即构成各分支学科理论体系的知识单元。另外方法论可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分析与比较方法、实证分析方法、“三论”方法、历史调查及社会调查方法、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方法、移植方法等。

总而言之,本文的目的不仅是关注信息法学学科的建设问题以及对信息法学学科体系提出创新性的宏观构想,而且是关注信息法律研究,目标是分析信息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与主要成果,考察信息法学研究的不足,服务于信息社会的法制建设,最终推动我国专门性信息法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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