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动员”到“街头抗议”——农民工集体行动失败的政治因素及其后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工论文,抗议论文,动员论文,司法论文,后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8年4月14日,云南省昭待公路昭通昭阳区布嘎乡的新街村与鲁甸县大水塘村交界处,数十名农民工坐在公路中间,竖起“还我血汗钱”的大牌子,封堵过往车辆,以此向资方讨要拖欠他们的修筑该路的工资,致使交通堵塞近两个小时。为了讨回他们应得的工钱,这些农民工曾经先后求助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但是,被拖欠了长达3年的工资仍然得不到偿还。①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企业(主要是外企与民营企业)中经常发生劳资纠纷,为了抵制企业的侵权行为(如拖欠工资、超时工作、工资过低等),那些来自农村的“打工者”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进行了大量的集体维权行动,然而,艰难的维权行动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他们不幸的命运,大量的维权行动最终以失败而告终。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这些农民工改变行动策略,他们放弃温和的法律维权行动,选择如上述案例中的激进策略,试图通过制造更大的社会影响,向政府施加压力,以求得问题的圆满解决。客观地讲,从国家的角度而言,劳动法律的出台正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这一点与农民工的利益追求是一致的,但是,农民工的司法行动却经常失败。在本文中,我们试图弄清楚以下几个问题:农民工的司法行动为什么会经常失败?国家司法改革的努力为什么会遇到执行难的问题?究竟是什么力量将农民工温和的抗议行动演变成激进的“街头抗议”?
一、集体抗议的命运与国家的关系
对抗议动员的解释,政治过程理论做出了系统的努力与创造性的贡献。通过反思理性选择理论、资源动员理论与文化认知理论,政治过程理论家将国家因素看作是集体抗议行动的关键动力,国家的力量塑造了集体抗议的方方面面,不过,集体抗议反过来也塑造着国家的品性。②尽管政治过程理论遭到了强烈的批评,③但是,这些批评无法撼动它在当今社会运动和革命研究中如日中天的学术霸权地位。相对于其他理论而言,政治过程理论的优势在于,它迎合了社会发展的历史潮流与趋势,对现代国家不断膨胀的现象做出了相对准确的判断。从18世纪后期西欧民族国家的建设直到20世纪巨型国家的诞生,底层民众集体行动的展开,在每个环节上都难以撇开国家的因素;在非民主国家,虽然国家的成长与扩张要晚于西欧社会,但是今天,任何人都无法否认国家的中心地位这个事实。简而言之,政治过程理论为我们理解集体抗议的发生、演变与衰退,提供了重要的分析工具。
在政治过程理论中,国家的作用被称为“政治机遇结构”(political opportunity structure,POS),它最早由美国政治学家Eisinger提出,④1978年Tilly将之理论化了,⑤后来成为政治过程理论的核心概念。社会运动专家认为,政治机遇结构不仅关系到社会运动的出现或消失,而且还是运动成功与否的重要条件。⑥政治机遇结构之所以对社会运动极其重要,是因为它为抗议者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开放的政治通道、具有影响的盟友、分裂的精英以及镇压/支持。⑦也有人将集权与分权这样的权力结构作为影响集体抗议的政治机遇。⑧大量的案例研究证实了抗议动员与政治机遇结构之间的关联性。
行动者在表达冤情的时候会采取各种不同的动员策略,而这些策略十分明显地影响到集体抗议的未来命运。对于政府而言,相对于激进的集体行动,温和的抗议策略(如司法动员)更容易被接受与容忍,因为这些行动不会带来公开的、乱哄哄的结果,不会对社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对于行动者而言,温和的抗议策略也使得他们的风险相对较小,因为既然行动没有对社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政府在管理这些行动的时候就不会采取强制手段,行动者因此而减少了政治风险。然而,关键的问题是,既然和平的抗议行动对政府来说相对受欢迎,而对抗议者来说成本也相对更低,但是,它们为什么会经常遭遇失败的命运呢?研究者在解释这个现象时,列举了众多理由。他们认为,动员失败的主要原因在于抗议者和抗议组织缺乏动员能力。⑨这些解释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只不过它们侧重于从抗议的内部结构来寻找原因,而不是从外部因素着手。政治过程理论从国家的角度理解社会运动与革命,正是强调了政治这个外部因素的作用。鉴于此,我们假定,国家为和平抗议带来了政治机会,但是这些机遇并不能为和平抗议带来实质性的意义,和平抗议也可能因国家内部的某些结构性因素而导致失败的命运。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在这里讨论的国家的正反角色是指一个特定政治体,而不是两个政权体系;我们讨论的温和与激进抗议事件是指同一个群体的连续性行动片段,而不是不同抗议群体的不同行动。
在一个连续的抗议事件中,国家最初是作为集体抗议的促进因素而出现的,然而,正是这个作为促进因素而出现的国家最终挫败了集体抗议,使得抗议者不得不将行动升级,提高抗议的规模和强度。国家既是促进因素又是障碍因素,这种情况表明,国家在某个抗议事件中可能存在着相互矛盾的现象,这种相互矛盾的角色和作用最后导致了和平的抗议行动失败。在抗议政治学的理论文本中,国家相互矛盾的角色与作用经常通过政治精英的相互斗争而反映出来,而权力斗争的结果则影响到对集体抗议的处理态度上。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民主化运动中,大量的案例向我们展示了政权内部改革派与保守派之间的角力,如何影响到民主转型的结果的:如果改革派占了上风,那些在街头寻求正义的底层行动者就会获得更多的抗议机会;相反,如果保守派赢得了权力斗争的胜利,对于抗议者来说,等待他们的则是残酷的镇压。⑩简言之,政治精英的内部分裂导致了相互矛盾的国家行动。除了政治精英的分裂,国家相互矛盾的行为是否还由于其他原因所致呢?
在中国农民工的集体维权过程中,我们发现了国家相互矛盾的另一个现象,这种矛盾存在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政策冲突之中:一方面,中央政府为了维护地方秩序,颁布法律来保护农民工的权益,这些法律为农民工的集体行动创造了政治机遇,鼓励了那些城市“外来者”以法律行动捍卫自己的利益,然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却常常将经济发展这个目标置于中央政府强调的政治稳定这个目标之上,采取不同的形式抵制相关法律的执行,造成农民工“司法动员”行动的失败,最终导致集体行动的升级。很明显,国家相互矛盾的角色来源于中央与地方目标冲突这个事实,正是由于中央与地方相互冲突的政策目标,地方政府利用法律执行的便利,打击农民工的“司法动员”行动,而司法维权的失败恰恰成为集体行动走向激进化的重要动力。
二、政治机遇下的“司法动员”
在众多的行动策略中,“司法动员”(legal mobilization)是一个比较温和与新颖的形式,它是行动者对政治机遇结构的一种回应。那些遭遇不幸的行动者借助于司法手段,以特定的法律为依据,控告伤害其权利与利益的对象。(11)由于司法动员具有确定性的结果,与不确定的、风险更大的街头抗议相比,抗议者更加倾向于选择法律来实现自己的诉求;由于司法动员具有和平的特性,与成本较高的、公开的街头抗议相比,国家更加倾向于面对抗议者的法律维权。基于这样的考虑,国家则愿意通过法律来解决冲突,维持社会秩序,而对抗议者来说,新法律的颁布意味着自己的权利得到了肯定与保护,一旦遭遇不公,他们会积极地选择“司法动员”。因此,根据政治机遇结构理论的观点,新法律的施行一定会带来新的抗议周期(protest cycle)(12)的出现。
在1978年之后,主要出于经济发展的考虑,中国进入了立法的高峰时期,(13)6000多部法律在短短30年的时间里完成。作为开放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说作为外商投资的一种保障与补充,劳动关系也终于在改革开放十几年之后,提上立法机构的立法议程。1995年中国颁布与实施了第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之后,2008年国家对旧《劳动法》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新法律——《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三部法律成为保护农民工权益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法律。国家不遗余力地推行法律普及工作,通过各种手段、投入大量的人力与物力,例如,免费向农民工提供《农民工普法手册》,成立农民工普法学校等,使得三部法律让更多的农民工所知晓,以便农民工及时而且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部法律为农民工的司法动员提供了三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劳动调解,即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争议的双方之间进行协调,劝告当事人作妥协或让步,尽量将冲突化解在萌芽状态;如果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不接受调解方案,司法动员则采取第二种形式,即劳动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对农民工提出的要求做出类似于法庭裁决式的司法决定,但是,由于这种裁决不具有司法效力,农民工或者雇主仍然可以拒绝接受仲裁结果;如果任何一方拒绝仲裁方案,企业主或农民工则可以诉诸第三种动员形式,即司法诉讼。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规定,农民工的司法动员形式必须在前一种形式失败之后才能采取后一种形式,也就是说,农民工在维护劳动权益的时候,不能直接将企业状告到法庭,否则,劳动争议则转变性质,变为民事纠纷,三部劳动法律也不再适用,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也大打折扣。作为对政治机遇的回应,司法动员的三种形式都有类似的表现。
统计结果显示,从1996年到2004年,全国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数呈直线上升趋势,1996年为47951件,2004年则达到了260471件,增长了4倍以上;集体劳动争议数从1996年的3150件增加到2004年的19241件,增幅达到5倍以上。(14)《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动争议案件更加层出不穷,2008年达到前所未有的69万多件。(15)在庞大的争议案件中,外资企业与民营企业占的比重最大。以2000年为例,当年全国总共受理了135206件争议案件,其中涉及外企与私营企业的争议案件为41058件,超过总案件数的30%。(16)在上海,由农民工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以惊人的速度增长,仅仅在2008年,全市涉及农民工的案件数就达到64580件,比2007年同期增长了119.1%,比1995年增长了25倍。(17)
由政治机遇结构所带来的集体回应,还通过“司法动员”的具体形式表现出来。从1996年到2005年,劳动调解与劳动仲裁分别从24223件和12789件增长到104308件和131745件,分别增长了331%和930%(见表1)。劳动法律也为司法诉讼创造了机会。全国劳动争议不服仲裁而提起诉讼的案件1995年为819件,(18)1997年为1734件,(19)1998年为3119件,(20)增长幅度显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字,2008年全国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8万余件,同比上升93.93%。(21)在广东省,劳动仲裁数量从1998年的24700件增加到2002年的45790件,增加了0.9倍。(22)
深圳是中国向外资开放最重要的实验区,在那里,数以万计的农民工被各类外商投资公司所雇用,劳动纠纷也是全国最集中的地区,因此,对农民工来说,作为政治机遇的劳动法律最能够成为他们司法动员的动力。从1988年到1999年,农民工涉及劳动调解、劳动仲裁与司法诉讼的数量逐年升高,从1988年的304件增加到1999年的13280件,增幅近43倍,其中,劳动调解增加了33倍,劳动仲裁增加了45倍,诉讼案件增加了115倍(见表2)。(23)
上述统计数据表明,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全国劳动争议案件的急剧增长并不是空穴来风的,而是农民工群体对司法改革的积极回应,在他们那里,三部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恰恰是导致司法动员的政治机遇。但是,这些政治机遇是否是真实的呢?它们真地能够有效地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吗?
三、被抵消的政治机遇
司法改革不仅为农民工的“司法动员”带来了政治机遇,而且通过行动,农民工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自身的权利。在全国范围内,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在劳动争议当中获得了很高的胜诉率。如果撇开双方胜诉案件数量的话,各类工人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胜诉率1996年为68%,2005年为75%,企业的胜诉率分别为32%和25%(见表3)。农民工在劳动争议中胜诉的情况与全国的情况十分接近。以深圳市为例,1986年到1999年,劳动行政部门与法院共受理了70351件劳动争议案件,如果撇开双方部分胜诉的案件的话,农民工胜诉的比例超过70%,而企业胜诉率不足30%。(24)
但是,高胜诉率并不能够完全说明农民工的权利受保护的状况,因为它必须取决于法律的执行情况。例如,118名到北京打工的农民,依据《劳动合同法》状告老板拖欠半年工资,他们获得了仲裁的胜诉,但是,500多万元工资拖欠款却难以兑现。(25)相反,高胜诉率却更能够反映农民工权利被伤害的情况。我们如何评价司法改革为农民工司法动员带来的政治机遇呢?即使农民工完全胜诉并且得到满意结果,“司法动员”对任何一个当事人来说,都是一项成本极高的行动,立法机关为执行相关的劳动法律所设置的种种障碍,使劳动争议者对法律维权行动望而却步。
“司法动员”的高成本主要表现在,不管是劳动调解、劳动仲裁还是司法诉讼,都会耗费农民工大量的时间与金钱。《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得出结论: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花费;花费时间至少11~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1050元;国家支付政府工作人员、法官、书记员等人员工资至少是1950~3750元,综合成本在3420~5720元之间。如果提供法律援助,则成本最少5000元,最高将超过9000元。虽然不是每个案件都要走完全部程序,但这只是最保守的计算,还没有计算农民工不得不多次往返家乡和打工城市之间的住宿、餐饮、交通等费用。而根据对17个案件的调查情况来看,每个案件综合成本都超过10000元。(26)尽管2008年实施的两部法律取消了收取农民工司法维权的各种费用,但是,各种隐性的经济成本仍然让当事人难以承受。以河北省农民工郭增光等68人欠薪案为例。郭为追讨68人33000元的工资,用了5年时间,先后找过包工头40多次、劳动监察大队14次、区法院11次、中级法院3次。从河北老家到北京,他往返了100多趟,每次仅车票就是70多元。郭增光算了一笔账,为讨回属于自己的600多元欠薪,他承担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最低也达到13000元左右。(27)
在“司法动员”的三种形式中,相比较而言,劳动调解的成本是最低、效率最高的,对于农民工来说,这种形式适应了他们的低经济水平与工作流动性大的状况,而对国家来说,劳动调解的普遍推行也满足了国家对劳动调解的功能定位(28),通过调解,将矛盾与冲突化解在基层与萌芽阶段。但是,农民工“司法动员”出现了一个明显趋势,劳动调解越来越被当事人所放弃,而是选择难度更大、成本更高的另外两种形式,劳动仲裁与司法诉讼(见图1和图2)。2008年,福建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案件13481件,立案后的调解率只有41.97%,大量案件进入到仲裁环节。(29)但是,尽管劳动仲裁结案率很高,成功率却很低,1999年,在全国外资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劳动争议中,大约10%以上的案件进入到仲裁阶段。(30)从仲裁上诉到法院的案件也明显增加。2003年,北京和上海的劳动局官员称,将近70%的仲裁案件被上诉到法院。(31)
图1:1996-2001年通过调解解决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的百分比(单位:%)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整理。
图2:1996-2001年通过仲裁解决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的百分比(单位:%)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整理。
这种趋势对农民工而言意味着什么呢?事实上,现有的劳动法律为农民工带来了一个两难的问题:如果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调解,就意味着他们通常情况下要对自己的要求做出让步,调解对他们来说就等于利益“缩水”;如果农民工不接受调解,坚持通过仲裁与诉讼解决问题的话,那么,他们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高昂代价。由于多种原因,农民工在利用国家提供的政治机遇为自己维权的时候,经常遭遇失败,而集体行动的失败往往成为抗议升级的新动力,即使此时政治机遇已经消失。(32)“司法动员”为什么会经常遭遇失败?
四、以经济增长的名义:地方主义的辩辞
中国经济发展的奇迹部分原因应当归结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放权,特别是财政分权制度的建立,地方管理经济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同时也适应了市场经济建设对行政机构的需求。然而,经济分权在创造经济神话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结果。在追逐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地方政府逐渐确立起不同于中央政府的政策目标,如果中央政府的政策目标与地方政府的政策目标发生冲突,地方政府经常以牺牲整体利益的形式,选择性地执行中央政策。(33)国家在劳动关系方面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工人的权利,避免因劳动关系恶化而造成工人的普遍反抗,从而影响到国家的政治稳定,但是,劳动法律在保护工人的同时却给企业的利益带来了影响,使得它们增加了经营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不惜牺牲工人的权利,采取各种手段削弱三部法律的司法效力,将工人“司法动员”的政治机遇逐步消解掉。农民工“司法动员”的每一个环节都受到地方政府不同程度的控制,以至于法律维权的行动经常失败。
在劳动调解阶段,为了急于达成妥协方案、减轻行政负担,地方政府不是去裁定谁对谁错,而是一味地让农民工做出让步,说服农民工接受调解方案,而这些方案大多对企业是有利的,如果农民工接受调解方案,就意味着企业违法得到了纵容。在多数情况下,由于超长的劳动时间与高流动性,农民工一般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与机会成本,将劳动争议上诉到司法机关,他们往往选择接受调解方案,对自己合理合法的工资、经济补偿等要求做出较大让步。但是,劳动行政部门倾向于企业的调解行为,使得农民工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失去了信任,不公正的调解结果迫使农民工诉诸公开的抗议行为。1997年,全国70792件劳动调解案件直接导致了854件公开抗议事件,占到调解案件的1.2%。(34)另一方面,由于调解缺乏公正性,劳动行政部门单方面操纵调解过程的做法,增加了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达成利益联盟的机会,很多企业由于有政府做后台和撑腰,它们在与农民工达成调解方案的时候,尽量地压低补偿条件。在极端的情况下,如果劳动争议涉及的是当地的重要企业,政府官员会直接干预调解的过程,通过给调解机构施加压力的做法,使得调解方案尽量地满足企业主的要求。
地方政府干预劳动仲裁的情况类似于劳动调解,尽管劳动法规定前者要比后者更有法律效力(比如,地方劳动仲裁院有权做出“一裁终局”的决定,而此类决定对企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劳动者可以拒绝接受这类决定,将案件上诉到法院系统)。由于劳动仲裁院隶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缺乏独立性,它们经常受到来自于企业与上级政府的压力,在做裁决的时候,农民工的利益经常受到伤害。调查者在深圳发现,设在乡镇的各个仲裁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其成员与乡镇干部有着千丝万缕的私人联系,他们在做裁定的时候会在很大程度上听命于地方干部,因为乡镇以及村干部要依赖于辖区内企业所创造的税收,同时,大量的乡镇干部在很多企业中拥有股份。(35)即使在那些涉及重大争议的案件中仲裁决定由行政部门联合(由工会、劳动局与经济贸易委员会派代表共同组成)做出,但是仲裁过程仍然无法避免亲企业的现象发生,因为这些机构本身就是政府的组成部分,它们不可能违背来自上级政府的决定。
既然地方政府以行政手段解决劳动争议具有明显的不公平性,因此,农民工越来越倾向于选择司法途径维权,但是,司法裁决的过程仍然无法避免地方政府的干预。在通常情况下,法院对同一级地方政府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劳动争议的裁决需要适应当地政府的政策目标。例如,考虑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近日表示,2010年,在审理案件时,法院会特别保护那些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并慎重采取强制措施,给债务企业一个合理的宽限期。(36)在经济增长这个政策目标上,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具有利益共生性,因为法院的行政经费与法官的工资收入都来源于同级政府的财政,因此,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候不得不“顾全大局”,尽量为辖区内的企业创造有利的司法环境。法院对地方政府的依附性决定了农民工维权可预见的结局,被企业侵犯的权利很难完整地得到补偿与保护。当农民工感受到来自政府与法院的严重不公的时候,工人们以静坐、集体上访、罢工、堵路等激进的方式做出回应。(37)即使地方法院系统在案件审理中维持了公平性,司法执行的不力同样能够导致农民工采取极端的形式表达不满。法院执行不力存在多种原因,例如,法庭的人力与物力的限制等,但是,地方保护主义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由于政府对地方投资的依附性,凡是涉及到相关企业与个人的时候,政府为法律执行设置障碍成为“家常便饭”。(38)
法院系统对地方政府政策目标的保护,更加集中地体现在对劳动法所做的司法解释上面,有些解释明显地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相违背。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条件有三个:一是规章制度的内容合法;二是经民主程序制定;三是需要告知劳动者。法律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但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在《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做出了明显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该规定明显已经修改了《劳动合同法》关于规章制度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内容。按照广东省的规定,企业完全可以不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成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只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不违法、向劳动者公示且没有异议(这一点对于企业来说是很容易办到的)就可以了。在执行劳动法律的过程中,地方法院系统的普遍乏力表明,在中国推行法治,主要的障碍不是来自于法院本身,而是更多地来自于体制与制度。(39)
五、结论
作为经济自由化的一个结果,国家逐渐地将城市的劳动力市场向数以亿计的农民开放,允许他们从农村向城市流动,在各种新型工厂里从事各种底层岗位的劳动。尽管这些新工人仍然保持着农民的身份,但是,他们的出现在城市创造了新的劳资关系,同时也极大地改变了传统意义上的中国的劳工政治。在塑造新的劳工政治的过程中,国家试图减少以政治化的方式来处理劳资纠纷,希望更多地以法律手段来规范新工人和非公企业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然而,令人失望的是,国家在司法方面的努力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劳资冲突尽管在短期内得到了一定的控制,法律却并不能有效降低冲突的程度,相反,隐性的冲突却经常由于法律的诱导而演变为公开的抗议。
农民工在面对权利受损的时候有多种选择,“司法动员”是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一种方式,也是国家试图竭力引导的一种方式,但是,我们的研究发现,大量的农民工在诉诸“司法动员”之后,经常以公开的、激进的策略来表达利益诉求。由温和的“司法动员”转变为激进的“街头抗议”,农民工抗议策略的改变并不能通过非理性加以解释,事实上,他们是一群精明的理性算计者,通常能够考虑到公开抗议的成本与风险。尽管有关劳动关系的司法改革给他们带来了行动的政治机遇,但是,由于这些政治机遇并不能保证他们行动的成功,相反,借助司法改革这个行动机遇,行动者却经常遭遇行动的失败。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农民工常常冒着风险,将抗议行动升级。
农民工“司法动员”的失败有多种原因,例如司法程序的复杂性等,但是,国家行动的矛盾性是一个更加根本的原因。在国家层面上,中央政府的政策目标更加重视经济增长过程中的社会稳定,竭力避免因劳资冲突而引起的政治不稳定;而在地方政府的层面上,如果劳资冲突妨碍了地方经济增长这个目标,地方政府常常会有选择地执行中央的政策,对劳动法律的执行大打折扣,给农民工维权增加了巨大的成本。因此,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正是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相互冲突的政策目标,才导致了农民工的“司法动员”经常性失败,也正是由于温和的抗议策略低效甚至无效,才迫使农民工采取更加激进的行动策略。
注释:
①夏云南:《云南讨薪农民工公路静坐 交通瘫痪近2小时》,载《都市时报》2008年4月15日。
②Tilly,Chares,From Mobilization to Revolution,Addison-Wesley Publishing Company,Inc.,1978; McAdam,Doug,Political Proces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Black Insurgency:1930-1970,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2; McAdam,Doug,Sidney Tarrow and Charles Tilly,"To Map Contentious Politics",Mobilization,Vol.1,No.1,March 1996,pp.17-34; McAdam,Doug,Sidney Tarrow and Charles Tilly,Dynamics of Conten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
③Goodwin,Jeff and James Jasper,“Caught in a Winding,Snarling Vine:The Structural Bias of Political Process Theory”,in Goodwin and Jasper(eds.),Rethinking Social Movements:Structure,Meaning,and Emotion,Row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Inc.,2004.
④Eisinger,Peter K.,"The Conditions of Protest Behavior in American Cities",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67,No.1,1973,pp.11-28.
⑤Tilly,Charles,From Mobilization to Revolution,Addison-Wesley Publishing Company,Inc.,1978.
⑥McAdam,Doug,Political Proces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Black Insurgency:1930-1970,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2.
⑦Tarrow,Sidney,"States and Opportunities:The Political Structuring of Social Movements",in Doug McAdam,John D.McCarthy,and Mayer N.Zald(eds.),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on Social Movements:Political Opportunities,Mobilizing Structures,and Cultural Framing,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 Power in Movement:Social Movements,Collective Action and Polit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
⑧Tocqueville,Alexis De,The Old Regime and the French Revolution,New York:Doubleday,1955; Democracy in America,New York:Harper & Row Publishers,1966; Tarrow,Sidney,Power in Movement:Social Movements,Collective Action and Polit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p.55-57; Della Porta,Donatella and Mario Diani,Social Movements:An Introduction,Wiley-Blackwell,2006,p.203; Kriesi,Hanspeter,Ruud Koopmans,Jan-Willem Duyvendak,and Marco Giugni,New Social Movements in Western Europe,Minneapolis: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UCL Press,1995,p.31.
⑨Tilly,Charles,From Mobilization to Revolution,Addison-Wesley Publishing Company,Inc.,1978,p.84; McCarthy,John D.and Mayer Zald,"Resources Mobilization and Social Movements:A Partial Theory",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82,1977,pp.1212-1241; Della Porta,Donatella and Mario Diani,Social Movements:An Introduction,Wiley-Blackwell,2006,p.148; Gamson,William A.,The Strategy of Social Protest,Belmont,CA:Wadsworth,1990,p.172.
⑩O'Donnell,Guillermo and Philippe C.Schmitter,Transitions from Authoritarian Rule:Tentative Conclusions about Uncertain Democracies,Baltimore: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86.
(11)Burstein,Paul,"Legal Mobilization as a Social Movement Tactic:The Struggle for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Vol.96,No.5,March 1991,pp.1201-1225.
(12)Tarrow,Sidney,Power in Movement:Social Movements,Collective Action and Polit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
(13)Lubman,Stanley,Bird in a Cage:Legal Reform in China After Mao,Standford: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
(14)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05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年版。
(15)王俊秀、刘梦泽:《劳合法实施2年劳动争议案井喷》,载《中国青年报》2010年2月28日。
(16)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01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年版。
(17)《6万多起劳动争议案带来的启示》,载《劳动报》2009年2月28日。
(18)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室(编):《中国工会统计年鉴(1995-1996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6年版。
(19)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室(编):《中国工会统计年鉴(1998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版。
(20)中华全国总工会研究室(编):《中国工会统计年鉴(1999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版。
(21)同注(16)。
(22)广东省统计局(编):《广东统计年鉴(2002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年版。
(23)深圳市劳动局:《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北京: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年版,第170页。
(24)同上。
(25)陈晓英:《“利剑”在手,农民工讨薪依旧艰难》,《法制日报》2008年10月6日。
(26)佟丽华、肖卫东:《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2005年10月,http://justice.fyfz.cn/art/23439.htm.
(27)彭电子:《农民工维权仍跋涉艰难》,载《农民日报》2009年2月28日。
(28)Lubman,Stanley,"Introduction:the Future of Chinese Law",The China Quarterly,No.141,1995,pp.1-21; Lubman,Stanley,Bird in a Cage:Legal Reform in China After Mao,Standford: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
(29)沈汝发:《福建: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仲裁结案率达95.96%》,新华网,2004年4月9日。
(30)国家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劳动统计年鉴(1999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版。
(31)Gallagher,Mary E.,"Use the Law as Your Weapon!",in Stanley B.Lubman and Kevin J.O'Brien(eds.),Engaging the Law in China:State,Society,and Possibilities for Justice,Standford: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73.
(32)Kitschelt,Herbert P.,"Political Opportunity Structures and Political Protest:Anti-Nuclear Movements in Four Democracies",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Vol.16,No.1,Jan 1986,pp.57-85.
(33)O'Brien,Kevin J and Lianjiang Li,"Selective Policy Implementation in Rural China",Comparative Politics,Vol.31,No.2,Jan 1999,pp.167-186.
(34)同注(20)。
(35)Lee,Ching Kwan,Against the Law:Labor Protests in China,Ewing: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7,p.183.
(36)张楠:《今年法院办案将慎用 强制措施》,载《北京晚报》2010年3月11日 。
(37)Lee,Ching Kwan,Against the Law:Labor Protests in China,Ewing: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7,p.189.
(38)Lubman,Stanley,Bird in a Cage:Legal Reform in China after Mao,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268.
(39)Peerenboom,Randall,China’s Long March toward Rule of Law,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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