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河口鸟形铭文看先秦誓言的规则_河口论文

从大河口鸟形盉铭文看先秦誓命规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河口论文,铭文论文,先秦论文,规程论文,鸟形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大河口鸟形盉是山西翼城大河口西周霸国墓地出土的青铜器之一,出自该墓地的2002号墓,器物及铭文的照片公布于《中华遗产》2011年第3期。李学勤先生和白军鹏先生根据器形都认为是西周中期器,学界无异议。这件盉的盖内铸有铭文8行51字,内容是关于器主“气(乞)”向“公”宣誓效忠的,非常特别,故而受到广泛的关注,研究者们在铭文理解上存在一些分歧。笔者认为此器铭文的主要内容是对誓约过程中两次立誓的记录,对于认识理解先秦时期的誓约规程有很重要的价值,拟在本文中论述之,先释读铭文,阐述笔者对铭文整体结构和含义的理解,然后与其他文献材料对照分析,最后评述此铭在先秦誓约研究方面的史学价值。

       一 铭文释读

       为了突出基本结构,我们可以将器铭分为三段,释文如下:

       气(乞)誓曰:“余某弗爯(称)公命。余自无则,

(鞭)身、笰(茀)传出。”

       报氒(厥)誓曰:“余既曰余爯(称)公命,

(倘)余亦改朕辞,出弃。”

       对公命,用乍(作)宝般(盘)、盉,孙子其迈(万)年用。

       第一段是器主“气(乞)”宣誓。铭文中“气”的写法与通常所见有些差别,李学勤先生认为仍是气字,且说:“‘乞’字古作‘气’……先秦人名‘乞’的甚多,如石乞、陈乞等。”①可从,此字为人名是没有疑问的。②“某弗”,“某”当读为“无”,杨树达先生在训解谏簋铭文“某不”一语时论之甚详,③白军鹏先生指出“某弗”是与班簋铭文“文王孙罔弗怀型”之“罔弗”类似的双重否定。④“爯(称)公命”,诸家皆认为是符合、顺从公命的意思。

       “余自无则

身笰传出”的断句和诠释存在很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1.李学勤先生认为仅前五字是誓言中的话,当断为“余自无,则

”,“无”读为“谟”,依《说文》训为“议谋”,“

”据《说文》是“鞭”的古文,“余自无,则

”意为“如果我所谋画与君命不合,只是我私自的策划,就接受鞭刑”。“笰”通“茀”,指“车之蔽”,“茀传”就是一种有遮蔽的传车,“身笰(茀)传出”与后面“报氒(厥)誓”连在一起,指“器主乞在立誓之后,亲自搭乘传车出行各地……反复说明自己已立的誓言”⑤。

       2.白军鹏先生也将“余自无”视为一句,但认为“无”读为“荒”,“此处指荒废其所誓”。“则鞭身茀传”为一句,训“茀”为“去除”,“鞭身茀传”指鞭打并用传车放逐。“传”后之字白先生认为当释为“造”,读为“肇”,属下句。⑥

       3.董珊先生释为:“余自无(谋),则鞭身、笰传(转)出。”认为“无”或可读为“谋”,“自谋”即自作主张。“传”读为“转”,训为“运”,“‘笰传(转)出’字面的意思就是用蔽车之席裹尸弃出”⑦。

       4.黄锦前先生释为:“余自舞(模),则鞭,身笰,传出。”认为“模”指规划、筹划,“笰”读为“弼”,“传出”与下文“出弃”意近,指被放逐废黜。⑧

       5.邓佩玲先生读“无”为“侮”,“自侮”是“自取侮辱”的意思。⑨

       6.裘锡圭先生则以“余自无则

身”为一句,并读“

”为“便”,认为“无则便身”就是“目无法纪……求一己之便”。“传”前一字裘先生释为“并”字的异体,认为应读为“屏”或“軿”,“軿传”指四面有屏蔽的传车,“軿传出”即以这种传车放逐。⑩

       学者们多将“自”理解为“自己”、“自我”,这样很难将铭文讲顺畅,读“无”为“谟”、“模”、“侮”、“荒”或“御”都缺乏文献证据。其实,这里的“自”是一个假设连词,袁金平先生已见及于此,但没有详论。(11)“自”字表示假如、如果,用例如《左传》成公十六年:“自非圣人,外宁必有内忧。”又如《史记·范雎列传》:“意者臣愚而不概于王心邪?亡其言臣者贱而不可用乎?自非然者,臣愿得少赐游观之闲,望见颜色。”杨树达先生认为“自”作为假设连词,“恒以‘自非’连用”(12)。观诸辞书中所列文献用例,确实如此。但“自”不与“非”连用而表示假设,也不是没有,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在“‘自’犹‘若’也”条下所举例证,有《韩诗外传》卷二“自以为罪,则寡人亦有罪矣”一例,(13)“自以为罪”即若以为是罪。除此之外,《礼记》中也有其例,只是前人未经揭出,《檀弓下》:“乐正子春之母死,五日而不食。曰:‘吾悔之。自吾母而不得吾情,吾恶乎用吾情。’”孔颖达疏以“自吾母死……”释子春之言,实为增字解经。乐正子春之言的意思,诚如孙希旦所言,是:“曾子居丧,水浆不入口者七日,子春学于曾子者也,故其丧母也,五日而不食,皆贤者之过也。然曾子则出乎至情,而非有所勉强,子春则勉强以求过礼,而情或有所不逮矣,故以不用其情为悔也。”(14)因此“自吾母而不得吾情”的“自”只能释为“如果”,连同下句可语译为:如果我的母亲得不到我的真情,我怎么用我的真情呢?“余自无则”的“自”亦是如此,句意为:我如果无则。“无则”是一个词,裘锡圭先生释为“目无法纪”,可从。

       “

(鞭)身”和“笰(茀)传出”是对“无则”的惩处,指鞭打和驱逐。黄锦前先生说:

       “传出”,与下文“出弃”意思相近,类似的话也见于散氏盘铭文,曰:“我既付散氏田器,有爽,实余有散氏心贼,则鞭千罚千,传弃出。”(15)甚是。

       第二段是对誓言的确保。“报厥誓”的“报”,学者多以“酬答”、“报告”之义解之,实非。“报”与“保”皆帮母幽部字,上博简《孔子诗论》“《甘棠》之保”、“其保厚矣”、“因《木瓜》之保”,“保”字皆借为“报”(16)。“保”可通“报”,则“报”亦可通“保”,“报厥誓”即“保厥誓”,“保”有负责、担保义,如《周礼·地官·大司徒》:“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郑玄注:“保犹任也。”(17)器主乞“报(保)厥誓”,就是对已经起过的誓作出保证,故所说的内容一开始便是“余既曰余爯(称)公命”,“爯(称)公命”正是前面发誓要做到的。

       “

”字是“襄”的声旁,白军鹏先生读为表示“过去、从前”的“曩”(18)字,李学勤先生则认为应读为“尚”,“即后来写的‘倘’字”(19),当以李说为是。“亦”字诸家多当成并列连词,非是。应依李学勤先生说,释为语气助词。(20)按杨树达先生《词诠》“亦”字条下有“语中助词,无义”一项,举《尚书·盘庚》“予亦拙谋作乃逸”、《诗经·大雅·文王》“不显亦世”、《诗经·大雅·思齐》“不显亦临,无射亦保”“不闻亦式,不谏亦人”为例证。(21)第一例与“余亦改朕辞”句式相近,则此处的“亦”正当视为无义的语中助词。“辞”即誓辞,也就是“称公命”或言“某弗称公命”,“出弃”即驱逐、放逐。

       第三段是金文常套,“对”是“对扬”之省,金文中常见。王晶先生据金文资料统计:“西周单用‘对’字的句子有38例,单用‘扬’字的句子有39例,‘对扬’连用的句子有188例,‘对扬’在句子里拆开来用的有6例。”(22)白军鹏先生用周初太保簋(《集成》4140)铭文中的“用兹彝对命”比附此铭“对公命”(23)。“对扬”的含义,学者有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仍当从古训释为对答称扬。《尚书·说命下》:“敢对扬天子之休命。”伪孔传:“对,答也。答受美命而称扬之。”(24)《诗经·大雅·江汉》:“虎拜稽首,对扬王休,作召公考,天子万寿。”郑笺:“对,答;休,美;作,为也。虎既拜而答王策命之时,称扬王之德美。”(25)“对”是应答命令,“扬”是称扬休美,单言“对”或“扬”实皆包括此二者。盉铭前文言“称公命”,此处言“对公命”,“公命”的内容却没有记录下来,仅记录了器主乞的誓言,这誓言就是对“公命”的回答。因此,此器的作器目的应该就是将誓言记录下来。

       通过以上辨析,我们可以将铭文试译如下:

       乞立誓说:“我不会不服从公的命令。如果(我)目无法纪(不服从公的命令),(愿受)鞭打、用传车驱逐出境(的惩罚)。”

       (乞)对誓言做出保证说:“我已经说了我会服从公的命令,倘若我更改了我的誓言,(愿受)驱逐出境的惩罚。”

       (乞)答扬公的命令,(为了铭记所立之誓而)制作珍贵的盘与盉,(26)子孙后代要长久地使用(这些器物)。

       二 铭文中的誓约规程与誓言结构

       铭文中的“公”,李学勤先生说:“《诗·臣工》传云:‘公,君也。’不要由于此处说‘公’,就推想乞的君主有公爵的身份。”(27)甚是。器主乞与“公”的关系,裘锡圭先生认为乞是“公”的异姓臣属,(28)可从。由于“公”的身份无法确知,乞是诸侯国之臣还是家臣也就难以确定。无论如何,这则铭文展现了臣属向君主宣誓效忠的情况,分为三步:立誓、“报”誓、铭器记誓。

       如前所论,“报厥誓”是对已经立下的誓言做出保证,说倘若我更改了誓言就应受到驱逐的处罚,这实际上是针对第一次所立誓言的第二次立誓。也就是说,宣誓效忠的过程包括两次立誓,一次表示对君主的服从,一次表示不会更改前一次的誓言(“辞”)。这是一个特例还是誓约的常规,目前尚缺乏足够的材料作论断,笔者倾向后者。王沛先生认为“‘报厥誓’是对‘誓’本身设定的维护措施”,并指出这种“对誓言本身的重视”在西周诉讼誓辞中也有表现,(29)甚是。龚军先生也论及了这一点,认为誓言本身在西周时期具有较强的法律意义和约束力。(30)这应与古人的言灵信仰有关系,正因如此,誓辞有着较为固定的规范的语言结构。

       铭文中两段誓言的结构是相同的,都由三句话组成:一句表明誓约、一句表明违约情况、一句表明违约应受的惩处。这种结构与其他金文和文献中记载的一些誓言是相同的,我们可以选取几例与盉铭中的誓辞作对照,如表1所示:

      

       “誓约”部分和“违约情况”部分可合而为一,如西周厉王时器鬲攸从鼎铭文(《集成》2818)中的誓辞曰:

       我弗具付鬲从其且(租),射(谢)分田邑,则放。

       语译为:(假如)我不全部付给鬲从租金,酬谢他租给我的田邑,(甘愿受到)流放的惩罚。“我弗具”到“田邑”都是关于违约的假设,实际上可以拆为两层,首先是“我会全部付给鬲从租金”,然后是“如果我不付租金”。又如《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载晏婴在崔杼、庆封“盟国人于大宫”时的誓辞:

       婴所不唯忠于君利社稷者是与,有如上帝。(31)

       这也可视为“婴唯忠于君利社稷者是与,若与不忠于君、不利社稷者,有如上帝”的简省形式,属于杨树达先生所言“因避繁而省去者”(32)一类。类似的例子在文献中还有不少。由此我们可以说,这种由誓约、违约、惩罚三部分组成的结构及其简省形式,是先秦时期各类誓辞的通用结构。

       三 “誓”与“命”的关系

       大河口鸟形盉铭文中两言“公命”:“称公命”、“对公命”,因为没有“命”的具体内容的记载,我们只能笼统地将其译为“公的命令”。“公命”有可能是对乞的任命,也有可能仅是要求乞忠于自己。值得注意的是,文献中命辞与誓辞有着类似的结构,且“誓”字本身可以表示命令。《尚书》中以“誓”名篇者多为命辞,就以其中可信为西周文献的来说,《牧誓》记录的是牧野之战前武王的誓师之辞,即对己方参战人员所作的战前动员和作战指令,在数说了商王受的无道之行后,曰:

       今日之事,不愆于六步、七步,乃止齐焉。勖哉夫子!不愆于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止齐焉。勖哉夫子!尚桓桓如虎、如貔、如熊、如罴,于商郊弗迓克奔,以役西土。勖哉夫子!尔所弗勖,其于尔躬有戮!(33)

       《说文》:“勖,勉也。”并引《牧誓》此文,(34)“勖”即努力的意思。如何努力,就是“不愆于……”、“尚桓桓……”云云,可知武王所下的命令可以简化为末三句,即:“勖哉夫子”——命令句、“尔所弗勖”——违令句、“其于尔躬有戮”——惩罚句,与前面所说誓辞的三部分结构是一致的。

       《费誓》记录的是鲁侯伯禽准备与徐戎、淮夷作战时的誓师之辞,一开始就说:“嗟!人无哗,听命!”然后发布命令,各条命令基本上都是前述三部分结构或其简省形式,(35)如:

       今惟淫舍牿牛马,杜乃擭,敜乃穽,无敢伤牿。牿之伤,汝则有常刑!

       “今惟”到“无敢伤牿”是命令,“牿之伤”是违背命令,“汝则有常刑”是惩罚。又如:

       善敹乃甲胄,敿乃干,无敢不吊!

       仅有命令句,当是蒙后省,完整意思应为“……无敢不吊,敢不吊,汝则有常刑”(36)。也有仅省略表示违背命令的句子而保留惩罚句的,如:

       峙乃糗粮,无敢不逮;汝则有大刑!

       “无敢不逮”后省略了“敢不逮”,即“在否定形式的陈述句之后,隐含着一个意义相反的假设句”(37),典籍中多见。还有赏罚并举的,如:

       马牛其风,臣妾逋逃,勿敢越逐。祗复之,我商赉汝。乃越逐不复,汝则有常刑!

       这实际上可以视为两则命辞的结合,一是命令句+遵命句+奖赏句,一是命令句+违令句+惩罚句。如果我们从一个严格区分“誓”与“命”的观点来看,誓辞因为是自我约束,所以只能是后者;而命辞因为是上对下的命令,所以既可以是前者,也可以是后者,还可以是两者的结合。而且,因为上对下本来就具有实际的约束力,所以命辞更多地简省为仅存命令部分,如西周时期多见的册命金文。

       以诉讼为主要记述内容的西周金文文献,有“使某人誓”的判决程序,如

匜铭文(《集成》10285):

       伯阳父乃或使牧牛誓曰:“自今余敢扰乃小大事!”“乃师或以汝告,则致乃鞭千、

。”牧牛则誓。(38)

       又如前文已经提及的鬲攸从鼎铭文:

       (史南)乃使攸卫牧誓曰:“我弗具付鬲从其且(租),射(谢)分田邑,则放。”

       两器中的伯阳父、史南是审判者,牧牛、攸卫牧是接受判决者,前者使后者誓,是命令,命令的内容是后者所应立的誓辞,后者再按照前者命令的“范本”发誓,董珊先生称之为“命誓之辞”与“从誓之辞”(38)。我们完全可以依据铭文所记,将其转换为结构、用语相同,仅人称不同的命辞与誓辞,如表2所示:

      

       我们还可以看东周时期的材料,如《侯马盟书》和《温县盟书》,前者内容多属誓辞,而后者内容则多属命辞,两者结构相同且用语相似,正可对照。

       《侯马盟书》中60件玉片,陈梦家先生将59片基本相同的内容分辨为6句:

       (1)某敢不

其腹心以事其宗(室)。

       (2)而敢不尽从嘉之明定宫、平

之命者,

       (3)而敢□差改勋及哀卑不守二宫者,

       (4)而敢又志复赵北及其子孙、

       □□之子孙、

       □□及其子孙、

       □□之子孙、

       事猷及其子孙

       于晋邦之地者,

       (5)及群虖明者:

       (6)

君其明亟

之,麻夷我是。(40)

       这显然符合前述誓辞结构:(1)—(5)是违约情况,(6)是惩罚;(1)的内容比较抽象,包含了(2)—(5)的内容,实际上是誓约句的否定形式。

       《温县盟书》与《侯马盟书》一样存在大量重复内容,主要不同的只是人名,许多盟辞句首有“圭命”二字,说明了这是命辞,其中两则曰:

       辛酉,自今以

(往),

敢不

焉中心事其宔,而敢与贼为徒者,丕显晋公大冢,

(亟)

(视)女,麻

非是。(下坎1∶3780)

       十五年十二月乙未朔,辛酉,自今以

(往),鄱朔敢不

焉中心事其宔,而敢与贼为徒者,丕显晋公大冢,

女,麻

非是。(下坎1∶2182)(41)

       “自今以往”后的内容结构显然与前引《侯马盟书》同,也是“敢不……而敢……”,违约所受的惩罚也相同,惩罚的对象在铭文中是“女(汝)”,而《侯马盟书》中惩罚的对象是“我”,正表明了一为君对臣的命辞而一为臣对君的誓辞。

       又如《左传》定公十年记载了一个很有意思的盟誓事例:

       夏,公会齐侯于祝其,实夹谷。孔丘相……将盟,齐人加于载书曰:“齐师出竟,而不以甲车三百乘从我者,有如此盟。”孔丘使兹无还揖,对曰:“而不反我汶阳之田,吾以共命者,亦如之。”(42)

       按说盟誓应申述共同遵守的义务和责任,齐、鲁两国却都要将单纯要求对方的誓辞加进载书,这样的誓辞实际上无异于对对方的命令。

       《说文》:“誓,约束也。”段玉裁注:“按凡自表不食言之辞皆曰誓。”(43)将“誓”理解为对自己的约束,这不能说错,但正如上文所言,《尚书》诸“誓”所记者皆是王命或诸侯之命,而且在文献中“誓”有训为“命”的情况。《玉篇》:“誓,命也。”(44)《周礼·春官·典命》:“凡诸侯之適子,誓于天子摄其君。”郑玄注:“誓,犹命也。言誓者,明天子既命之为嗣。树子不易也。”孙诒让《正义》:

       约言为誓,引申之,凡策命有诰戒之辞,亦得谓之誓……《国语·周语》云:“鲁武公以括与戏见王,王立戏。”韦注云:“以为太子。”此即诸侯適子见天子,天子命为世子之事,所谓誓也。(45)

       “誓于天子”犹“命于天子”,指从天子那里接受训诫和任命。(46)上对下发出命令,这是“命”,下接受命令并表示遵照执行,这是“誓”。两者是相对而言又是连续发生的,所以单言君主之“命”则臣属之“誓”自不待言。单言臣属之“誓”则君主之“命”自不待言。孙诒让所言“诰戒之辞”,正是“誓”所回应的,所以受命于天子也可说成“誓于天子”。

       回到此器,铭文显然省略了“公”对“乞”的命辞,只记录“乞”的誓辞,我们可以推论前者有与后者类似的结构。我们由此也可以认为西周册命金文省略了接受册命者的誓辞,誓辞内容的基本结构应与此器铭文所记类似。

       铭文中记载誓辞,在大河口鸟形盉出土以前,只有

匜、散氏盘、鬲攸从鼎等几件器物的铭文记载了诉讼誓辞,都是作为胜诉方的作器者将案件相关情况连同对方(败诉方)立誓履行诉讼义务的誓辞记录下来,作器目的是铭记自己的胜利和由此获得的权益。以臣属对君主的效忠誓辞为内容的,专记器主自己的誓辞的,两周金文中仅有此盉铭。盉铭不仅完整记录了器主乞的立誓之辞,还完整记录了他的报誓之辞,提示我们先秦誓约包含立誓和报誓两个环节。而且,因为乞的誓辞是应答“公命”而立,提示我们审视“命”与“誓”在程序上的承接和语言形式上的同构关系,从而对相关礼仪活动有更清晰的认识。

       注释:

       ①李学勤:《试释翼城大河口鸟形盉铭文》,《文博》2011年第4期。

       ②据发掘者说,尚有同一人所作盘铭,尚未公布。

       ③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增订本)卷五《谏

跋》,北京,科学出版社,1959年,第140页。

       ④白军鹏:《翼城大河口墓地M2002所出鸟形盉铭文解释》,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488,2011年5月4日。

       ⑤李学勤:《试释翼城大河口鸟形盉铭文》。

       ⑥白军鹏:《翼城大河口墓地M2002所出鸟形盉铭文解释》。

       ⑦董珊:《翼城大河口誓盉铭文的理解》,《两周封国论衡——陕西韩城出土芮国文物暨周代封国考古学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407—416页。

       ⑧黄锦前:《大河口墓地所出鸟尊形盉铭文略考》,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472,2012年5月4日。

       ⑨邓佩玲:《读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鸟形盉铭文札记》,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613,2011年8月4日。

       ⑩裘锡圭:《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出土鸟形盉铭文解释》,《中国史研究》2012年第3期。

       (11)白军鹏《翼城大河口墓地M2002所出鸟形盉铭文解释》一文的回帖,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gwz.fudan.edu.cn/SreShow.asp?Src_ID=1488,2011年5月4日。

       (12)杨树达:《词诠》卷六,北京,中华书局,1954年,第270页。

       (13)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9年,第695页。

       (14)[清]孙希旦撰,沈啸寰、王星贤点校:《礼记集解》卷一一,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307页。

       (15)黄锦前:《大河口墓地所出鸟尊形盉铭文略考》。

       (16)参见李学勤《〈诗论〉说〈关雎〉等七篇释义》,《齐鲁学刊》2002年第2期。

       (17)《周礼注疏·地官·大司徒》,《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0年,第707页。本文所引《十三经注疏》皆用此本,不再注出。

       (18)白军鹏:《翼城大河口墓地M2002所出鸟形盉铭文解释》。

       (19)李学勤:《试释翼城大河口鸟形盉铭文》。

       (20)李学勤:《试释翼城大河口鸟形盉铭文》。

       (21)杨树达:《词诠》卷七,北京,中华书局,1954年,第365页。

       (22)王晶:《“对扬”再释》,《北方论丛》2007年第3期。

       (23)白军鹏:《翼城大河口墓地M2002所出鸟形盉铭文解释》。

       (24)《尚书正义·说命下》,《十三经注疏》,第176页。

       (25)《毛诗正义·大雅·江汉》,《十三经注疏》,第574页。

       (26)与此盉一同出土于2002号墓的还有一件盘,应即盉铭所言之盘。

       (27)李学勤:《试释翼城大河口鸟形盉铭文》。

       (28)裘锡圭:《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出土鸟形盉铭文解释》。

       (29)王沛:《西周的“井”与“誓”——以兮甲盘和鸟形盉铭文为主的研究》,《当代法学》2012年第5期。

       (30)龚军:《翼城大河口墓地出土鸟形盉铭文与西周法律》,《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4年第5期。

       (31)《春秋左传正义》襄公二十五年,《十三经注疏》,第1984页。

       (32)杨树达:《古书疑义举例续补》卷二,《古书疑义举例五种》,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219页。

       (33)《尚书正义·牧誓》,《十三经注疏》,第183页。

       (34)《说文解字》卷一三,陈昌治刻本,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63年,第292页。

       (35)参见《尚书正义·费誓》,《十三经注疏》,第255页。

       (36)“善敹乃甲胄”云云,在“今惟淫舍牿马牛……汝则有常刑”之前,故为蒙后省“汝则有常刑”一句。今文《尚书》多蒙后省,钱宗武先生有论述,见氏著《今文尚书语法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37页)。

       (37)杨伯峻、何乐士:《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下册,北京,语文出版社,2001年,第845页。

       (38)伯阳父的话,第一句是以牧牛的口吻说的,后面两句是以自己的口吻说的。

       (39)董珊:《翼城大河口誓盉铭文的理解》。

       (40)陈梦家:《东周盟誓与出土载书》,《考古》1966年第5期。

       (41)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河南温县东周盟誓遗址一号坎发掘简报》,《文物》1983年第3期。

       (42)《春秋左传正义》定公十年,《十三经注疏》,第2148页。

       (43)[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卷五,经韵楼藏版,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81年,第92页。

       (44)《宋本玉篇》卷九,张氏泽存堂本,北京,中国书店出版社影印本,1983年,第165页。

       (45)[清]孙诒让著,王文锦、陈玉霞点校:《周礼正义》卷三九,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1613页。

       (46)“命于天子”的文献用例如《礼记·王制》:“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札记·杂记下》:“夫人之不命于天子,自鲁昭公始也。”(《礼记正义·杂记下》,《十三经注疏》,第1325、15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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