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_宏观调控论文

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_宏观调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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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2004年是我国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一年,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文件,并召开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决定2004年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这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坚持市场化取向,坚持“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的基本原则,提出“放开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的基本思路,初步确立了新的粮食流通体制的基本框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改革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和工作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取得初步成效,为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改革也面临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应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落实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不断完善政策,健全机制,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一、各地积极稳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初步成效

(一)全面放开粮食购销市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

2004年5月,国务院主持召开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以后,国家粮食局立即召开全国粮食局长会议,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对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进行具体安排和部署。组织召开粮食产销平衡区、部分粮食主产区、粮食主销区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座谈会,以及部分省(区、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座谈会,了解和掌握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与有关部门一起研究提出完善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议,推进改革的顺利实施。各省(区、市)按照国务院的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周密制定了改革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这项改革。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已经全面放开了粮食购销市场,实现了粮食购销市场主体多元化,初步形成了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促进了粮食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二)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等政策,粮食生产出现重要转机,农民收入实现较快增长

2004年,粮食主产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40%的资金用于落实对农民直接补贴。全年全国有29个省(区、市)共安排直接补贴资金116亿元,其中13个粮食主产省(区)安排直接补贴资金103亿元。针对稻谷供求偏紧的形势,国家及时公布了早、中、晚籼稻和粳稻的最低收购价,国有粮食企业通过多种服务方式积极收购,较好地发挥了主渠道作用,对粮食市场价格起到了较强的支撑作用,给种粮农民吃了“定心丸”。

由于政策好,粮价高,人努力,天帮忙,2004年粮食生产获得丰收,总产量达到9389亿斤,较上年增产775亿斤,增产幅度达到9.0%,创历史年粮食增产最高水平。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936元,扣除物价因素后实际增长6.8%,是1997年以来农民收入增加最多、增幅最高的一年。由于粮食增产和价格较高,种粮农民得到了实惠,全国种粮农民比上年增收约600亿元。特别是粮食主产区的农民人均纯收入较大幅度提高,黑龙江、河南、安徽省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3010元、2553元和2499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0.0%、14.2%和17.5%。

(三)着力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包袱,因地制宜推进企业重组转制,企业改革取得新进展

为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重组转制创造条件,各地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着力解决“老人、老粮、老账”历史包袱。一是妥善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采取省级财政补贴一点、市县财政安排一点、粮食企业自筹一点的办法,积极筹措解决粮食购销企业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问题。二是有计划有步骤地消化现有库存中以往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三是各地按照省级政府的统一安排,认真开展老账清理审计工作。经过努力,长期困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三老”历史包袱问题正在得到妥善解决。截止到2004年年底,全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人数已由1998年的194.8万人精减到104.7万人;18个省(区、市)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老账”的清理审计,另13个省(区、市)正在研究制定和协调工作方案;前几年收购的高价位库存粮食,目前已有近70%得到处理。

在解除“三老”历史包袱的同时,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步伐,主要探索出以下几种方式:一是以县为单位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油购销公司,负责全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资产的运营,集中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老人、老粮、老账”,承担政府委托的政策性粮食业务,并承担全部历史债务的清偿。二是对中小企业采取股份制、拍卖、兼并和转制等方式进行改造重组。同时,成立新的县粮油购销公司,承担政策性挂账债务,从事政策性粮食储备业务和其他粮油购销业务。三是通过改革解决历史包袱后,发展企业集团,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作为宏观调控载体的作用。通过调整布局和重组转制,全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总数已由1998年的30434个,调整为2004年年底的20522个。

(四)加强中央储备粮行政管理,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增强

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粮食局和有关部门先后起草和公布实施了《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及《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实施细则》。针对粮食供求出现的新变化,适当控制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安排数量和轮换节奏。根据国务院关于“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按照布局合理、管理科学、吞吐灵活、调控有力的原则,各地抓紧健全地方粮食储备管理体系,相应增加了地方储备规模。同时,推动各地建立中长期粮食总量平衡预警机制,完善地方粮食安全预案。促进粮食产销衔接,在铁道、交通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增加东北地区粮食运力,保证了主销区市场粮食供应,稳定了市场粮食价格。

(五)依法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建立粮食市场准入制度,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粮食局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全社会粮食商品流通统计制度》等规章制度,各地也相继出台了地方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开展资格认定工作,积极培育和发展多元化的粮食市场主体,搞活粮食流通。

二、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完善政策和健全机制,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经走出了非常关键的一步,但同时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改革还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粮食增产的基础还不很稳固,粮食主产区地方财政负担过重,种粮农民增收还要面对市场粮价变化的影响,促进粮食稳定增产和种粮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制度和机制尚不健全,宏观调控机制和措施有待进一步改善提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在地区间进展还不平衡,一些地方配套措施不到位,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机制还需在市场化运作下进一步磨合,企业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还难以适应市场主渠道的需要。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必须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全局,着力解决好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五个方面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这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又是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成效的关键。

(一)要坚持市场化取向,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

当前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推动以市场化为取向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积极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所有制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要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让市场形成能够对供求作出真实反映的价格信号,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生产和需求的导向作用。粮食流通一头连着生产,一头连着消费,特别是主产区粮食生产和销售对全局的影响很大,在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的情况下,要注重发挥粮食流通对生产的引导作用,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制度和长效机制。要完善粮食风险基金政策,逐步建立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继续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机制,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推动和发展产销区之间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衔接,做好指导、服务和协调,努力营造良好的合作环境,支持和鼓励产销区双方的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促进主产区生产的粮食向主销区顺畅流通,真正使产区的粮食有稳定的销路,销区的粮源有可靠的保证。近几年来,粮食主产区的黑龙江省到东南沿海销区建立储粮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络,沿海销区的浙江等省到产区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就是在市场机制下运作的。既充实了销区市场的粮源,又为产区疏通了粮食销售渠道,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另外,个体、民营经济在搞活产销区的粮食流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要把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调动主产区和农民种粮积极性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是经济工作中的两项重要任务。妥善解决好这两个问题,既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也是落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200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作出了“我国经济总体上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的科学判断,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又进一步提出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因此,要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稳定、完善和强化各项支农政策,进一步调动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继续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两减免、三补贴”的政策,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切实加强对粮食主产区的支持,落实对主产区的各项奖励补助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粮食主产区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和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坚持立足国内粮食基本自给的方针,继续推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优化粮食生产布局,改善粮食品种结构,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加工业,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发挥现代流通业和加工业对粮食生产的促进作用。通过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和制度创新,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逐步建立起粮食稳定增产和种粮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

(三)要紧紧抓住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这个重要环节,从根本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彻底打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吃“大锅饭”体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有利于企业面向市场,主动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活力。但由于现阶段我国种粮农户的分散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等因素的制约,种粮农民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绝大多数种粮农民特别是主产区种粮农民只能是被动适应市场,加上我国在城市生活的还有相当一部分低收入者对粮食价格比较敏感,在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后,国家还需要依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这个重要载体,在粮食收购、掌握粮源、稳定市场价格、保障市场供应和服从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以更好地保护种粮农民和消费者的利益。近几年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取得明显进展,但“老人、老粮、老账”等历史包袱还未完全消除,企业组织结构和经营机制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还需要有一个过程。这些问题的彻底解决,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措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培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粮食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并担当起主渠道的重任,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要在解除历史包袱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切实做到政企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应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同时,要合理调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加快企业组织结构创新。按照“有进有退”的原则,根据国家粮食宏观调控需要,除中央政府以国有独资形式掌握一批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地方政府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形式掌握一批地方粮食储备库外,在粮食主产区的产粮大县,可以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因地制宜组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的粮食企业。在大、中城市,采取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的形式,重点掌握一部分粮食加工企业和批发、零售企业,保障国家宏观调控的成品粮供应需要。对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山区、牧区、水库移民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等,要继续保证稳定的粮食供应渠道。鼓励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培育若干个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或集产、加、销一体的粮食企业集团。要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扩大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创建名优粮食品牌,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提高粮食产业化经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例如,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金粒麦业公司的公司连基地的经济合作组织;湖南省常德市的金键米业公司的稻米深加工龙头企业;山东省章丘市面向农村,提供服务,做大做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山东省莱州市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为龙头,发展订单农业,建立优质小麦生产基地等做法,都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面向市场,转换机制,主动服务,做大做强和提高市场竞争力,从计划主渠道到市场主渠道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四)要注重依法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

放开市场和加强管理,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把两者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既不利于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粮食市场体系的建设,也不利于粮食市场稳定和改革的推进。国务院颁布施行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为规范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当前,要全面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出台粮食流通监管的相关配套办法。完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做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凡是入市的市场主体,必须由粮食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质检的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确保粮食收购市场放而不乱、管而不死、活而有序。

(五)要始终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改革的落脚点,切实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

改革粮食流通体制,其主要目的和归宿就在于实现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对于粮食这种关系国计民生和经济安全的特殊重要商品,应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尤为重要。

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必须进一步健全宏观调控的制度和机制。要进一步完善中央储备粮管理,逐步优化中央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对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实行资格认证,未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不得存储中央储备粮,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在国家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要完善粮食应急预案,保证在发生突发事件情况下粮食的有效供应。要在立足国内粮食基本自给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灵活运用进出口手段调剂国内粮食余缺。

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粮情,研究我国粮食生产和供求变化的特点和规律,研究建立和完善吞吐灵活、运转高效的宏观调控机制,实现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增强宏观调控的超前性,提高宏观调控的效率和效果。同时,各地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切实落实地方储备粮的规模,以进一步增强省级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这是改善和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和基础性工作。

三、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由于特殊的国情和粮情,我国的粮食工作实行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省长负责制,这是粮食工作中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组织保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全面负责。同时,从发展粮食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搞好粮食总量平衡,管好地方粮食储备,规范粮食市场秩序和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等六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粮食省长负责制的内容。因此,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既是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成效的关键。

改革的实践证明,全面落实好粮食省长负责制,有利于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2004年年底以来,我们对先行改革试点的山东、河南、安徽等省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进行了比较深入的调研和总结,并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以文件形式转发,供各地参考借鉴。河南省是我国第一产粮大省,“三老”历史包袱很突出,推进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是多数粮食主产区所具有的共性,通过做深入、扎实、细致的工作,平稳地推进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他们取得成功的一条很重要的经验,就是切实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确保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该省政府明确强调,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是粮食部门一家的事情,而是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各市、县政府要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及时协调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当前,各地改革的进展情况还不平衡,还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各地应该相互学习和借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有效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促进改革的顺利推进。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有关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部署,国家粮食局立即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的通知》,对下一步改革的有关工作进行了部署。各地粮食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粮食财务挂账清理审计的规定,在省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快对粮食亏损挂账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审计的步伐。尚未进行清理审计的地方,要尽快开展工作;已经完成清理审计的地方,要抓紧进行政策性挂账的认定,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和转制重组创造条件。同时,各地要继续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的指导,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和企业增效。各地要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的基本稳定,保证市场粮食的有效供应,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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