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特征与规范_股份合作制论文

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特征与规范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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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12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00)06-0061-06

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当前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下的产物,也是群众在改革实践中自我创造出来的一种企业模式,具有广泛的社会经济基础。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股份合作制是我国农村乡镇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衍化出来的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本身又进一步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泛而多样化的组织选择空间,它是对农村集体经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一种转换,也可以说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次制度性跃迁。

一、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含义

从制度层面来看,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两种不同特征的股份经济形式,它既有劳动的联合,又有资金的联合,是社会主义条件下,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以农村出现的剩余劳动和剩余资金为前提,使剩余劳动与剩余资金相结合而引入企业经营机制的一种新的社会关系。从股份合作制企业产生的途径来看,大致有这样三种情形:一种是新组建的股份合作企业。参加合作的一般以集体企业或农户个人为主体,也有部分国家企事业单位和经济技术部门渗入。这种形式的股份合作企业在组织形式上不受行政区域、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可以跨行业、跨地域、跨所有制实行股份经营。第二种是社区合作组织。把股份制的产权制度引入集体工业企业或其他行业,将集体企业的财产和其他行业的财产作价、折股,并在此基础上发动社员、社会单位或个人投资入股;或在保证集体股份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将一部分股权全部或部分卖给社员或无偿分配给社员,从而使集体经济的产权结构转变为股份制产权结构。这种形式的股份合作企业在组织上有少数打破地域、行业、所有制单位的界限,但大部分仍以原有社区合作组织为基础,不对外开放,也不吸收外单位和个人投资入股。第三种是运用股份合作的形式把个体工商企业、私营企业、挂靠集体的个体企业逐步引上股份合作企业的道路。这主要是在一些私营企业发展比较快的地方,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增强抵御经营风险能力,发展扩大再生产的需要。

鉴于此,我们可以把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含义归结如下。

第一,经营者个人行为——家庭工业的兴起,突破作坊式生产,衍生股份合作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民有了经营土地的自主权,摆脱了土地的束缚并能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在一些自然环境较好,乡镇企业有一定基础,有一定商业传统,劳动力素质相对较高的农村地区,农民们相继开始经营二、三产业,这些原本“一大二公”所排斥的经济现象一旦获得生存条件,便快速增长,并给社会带来新的变化。但这些经济现象绝大部分属于户办、户联办的家庭工业型而囿于家庭作坊式生产。其生产能力、经营方式、技术含量等同现代化生产相距甚远。为谋求更多的资金,获得足够的技术力量,首先要求突破限制它的作坊方式,而突破作坊式最直接、最简单也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家庭工业经营者寻求合作、合伙经营。当经营者以相应的资金、实物、技术、场地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以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作为分配方式时,这种合作的过程就衍生出一种新的经营形式——股份合作经济,而其财产的组织形式、经营制度,则称为股份合作制。因此,对资金、流通、生产能力等方面的需求而衍生的股份合作制,是生产力的发展对生产关系的必然选择,是生产经营能手谋求致富的一种方式。

第二,市场行为——市场竞争催生股份合作制。同家庭工业一样,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及地方国有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都属于“弱小动物”,在寻求外来资金的规模投入和国家特殊的扶持保护政策都不现实即外力有限的情况下,只有本体之间的相互吸收可供选择,而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就成为本体之间相互吸收的主要方式。这是在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尚未发育的情况下,内部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作为一种仅可选择的增强竞争能力的方式,这种选择的过程就催生了股份合作制,不少乡镇企业、城市集体企业、国有小型企业先后试行股份合作制,原因之一就是以联合的力量来扭转不利于竞争的被动局面,而凭借股份合作制本身的优势,它们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因为联合的结果是增强了实力。

第三,企业行业——小型企业经营从自发到自觉的经济取向,滋生了股份合作制。小型企业要在现代市场中获得足够的再生产、扩大再生产条件和动力是艰难的,原因之一是,从投入到产出的诸多中介环节上往往被现代市场交换所排斥。企业经营要走出两难境地,必须在两个方面同时努力:一是选择与现代市场相匹配的生产力;二是选择与这种生产力相适应但自身又相对稳定的生产关系。然而,不仅这种生产力很难选择,因为在与现代市场相匹配的多层次生产力系统中,许多是小型企业无法承受的,而且这种生产关系的选择更为艰巨,因为不能脱离中国计划经济尚未退出、市场经济尚未成熟的特殊历史条件,这就构成了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特殊选择。股份合作制正是在这个二重选择的过程中滋生的。尤其在选择生产关系的过程中,企业不愿放弃公有制经济的某些好处,例如外部环境明显较私有经济宽松,但又不愿意放弃私有企业的灵活运行机制,二者的结合,自然选择了股份合作制方式。

二、股份合作制的制度特征

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资本组织形式,相对于股份制有更广泛的基础,作为一种劳动组织形式,既保留了合作制的性质,又有利于经济民主的实现。

从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的关系看,一方面它们之间存在许多同质的东西,这主要表现在,它们都是资本的联合,将私人资本联合为社会化的共同所有的资本形式,投资入股是参与企业表决或管理的先决条件。而且表决权多少与投资人入股的数额相关,它们都是由投资者组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聘任经理来经营企业。另一方面它们也有许多区别:一是资本与劳动的结合方式不同。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劳动者,又是资本的所有者,这种身份的一体化,使股份合作制消除了资本与劳动的对立,也消除了雇佣关系,实现了资本与劳动的直接结合。而在股份制企业中,劳动与资本处于分离状态,劳动者被资本所有者所雇佣,资本与劳动的结合是间接的,是通过雇佣劳动制度结合起来的。二是资本权利与劳动权利方面的差别。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通行资本权利,但在股份合作制中,由于实现了资本与劳动的直接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劳动的权利,所以资本权利并不是惟一通行的权利。而在股份制中,惟一通行的权利就是资本权利,谁拥有的股份多,谁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就大。三是企业生产要素开放程度的差异。股份制企业的生产要素是充分流动的和高度开放的,具有较高的市场化、社会化水平。而股份合作制企业则存在一些限制性条件,股份合作制投资入股必须是本企业的员工,他们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必须是投资企业的股份持有者,而且股份的分布相对平均、股金的退出、转让存在较多限制,股份一般不进入市场流通。因而,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相比,具有封闭的特征。四是股权的集中程度不同。一般讲股份公司具有较高的股权集中度。而股份合作制由于强调全员入股并体现合作制的某些特征,所以资本的份额是相对平均的。五是适用的范围不一样。股份制这种企业制度在企业规模和产业领域方面没有什么限制,但尤其适合大规模生产和资本密集程度高的产业。而股份合作制由于强调资本与劳动的直接结合,具有封闭性和股权集中度低等特征,所以股份合作制难以适合大规模生产和资本密集程度较高的产业部门,而比较适合于小规模的生产或劳动密集度较高、资本密集度较低的产业领域。

归纳起来看,股份合作制作为企业组织和管理制度,它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1)从总体上看,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既具有股份制某些特征,又具有合作制某些特征的股份制与合作制兼容的两合制企业制度。(2)从股权结构上看,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实行本企业劳动者出资入股,企业职工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出资人,股权结构为企业职工个人股与国家股及法人股相结合,以职工个人股为主,本企业之外的人员一般不得入股。(3)从法人财产制度方面看,股份合作制一般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企业法人财产制度,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4)在治理结构的构建上,股东当家与职工民主管理相结合。既实行股权平等的一股一票的股东大会制度,由它选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决定经营权;又同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职工大会制度,凡涉及企业公共积累、职工保险、福利基金等关系到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都由职工大会决定。(5)从企业分配制度上看,股份合作制企业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以按劳分配为主。

长期以来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即从不承认在一个农业合作经济单位内,个人(承包户)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支配权,是产品与收入分配的一个因素,更不允许股金分红的存在,而是要求实行完全的按劳分配。这就把我国生产力水平和公有化程度估计过高了。现阶段,股份合作制为要素流动打破了地区壁垒和部门割据,特别是以股权界定权利,将消费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提高了企业的筹资能力,不仅适合于各类乡镇企业,而且正在向山林、果园和农业综合开发推广。所以,上述几种股份合作制形成的途径,并没有超越社会主义企业经营的所有制前提,实际上表明了不同类型的农村工业或乡镇企业虽然各自面临的问题不同,所处的环境不同,但却作出了类似的共同选择,向我们展现了农村企业在企业形态演进上的基本轨迹。股份合作企业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偶然的,它并不来自某种先验的模式,也不是某种社会力量强加给农民的意志,而是农民群众在实践中的一种自愿合理的选择,是我国农村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新动向。

三、股份合作制的规范问题

股份合作企业的规范化建设是目前我国理论界与国家法制管理部门集中关注的问题。在进一步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我国相当一部分中小国有、集体企业将采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组织形式,一些新设立的小型经营体也将在扩大经营规模中寻找这样一种比较适合的组织载体。由于股份合作制是在没有规范的制度设计的情况下,由群众和基层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与转制、改制需要而创造出来的,因此,各地的股份合作企业在产权结构、内部组织、分配关系、管理制度诸方面都有较大的不一致性。要把它进行大面积推广并在相当的范围内替代现行的单纯国有、集体企业形式,其规范化建设的任务会很艰巨。

规范化建设是指股份合作制企业按照“产权清晰、权责分明、分配合理、管理科学”的原则来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经济组织制度,并通过相应的法规、条例将其稳定下来。从目前各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实际的运作情况看,在分配、管理、产权设置诸方面都还存在较多问题。

其一,股权设置的问题。

(1)按什么标准分配股权?在存量股份化的过程中,存在着按什么标准把一部分存量资产分给每个职工作为股东资产的问题;在增量股份化的过程中,存在着每个职工按什么标准认股权的问题。在目前各地的实践中,存在着按人头、按职务职称、按进本单位工龄、按贡献大小等标准认股权,而按现行职务岗位标准为更多,主要理由是领导和管理人员应负更多责任,当然也应享有更多的权利。然而,这种标准最大的问题是,现有干部的任命是过去计划经济的直接结果,是与当事人所处的条件及社会关系等有紧密联系的,并不一定与企业的贡献大小有关,而一旦用产权多少把这种关系固定下来,既有悖于公平合理原则,又不利于企业优秀人才的成长发育。应先按职工每人平均分配一部分股权(考虑集体经济的特点,这有利于激励现有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再结合职工进本企业服务年限、职务职称、为企业所作贡献(以群众民主评议为标准)等分配一部分股权,这样可以较好地、全面地考虑每个职工的过去、现在和将来可能对企业的贡献状况。

(2)认购股权应以自愿为原则,还是强制实施?党中央有关文件虽然三令五申,不准强迫职工出钱认购股权,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此类现象极其普遍。普遍职工不愿意认购股权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第一,对股份合作制缺乏认识,也不清楚认购股权后自己的责任和权利,将其视为过去的企业内部集资,甚至还要冒损失的风险;第二,企业改制后,管理体制、领导人员、产品结构依然不变,职工对企业没有信心,自然也没有享受其红利的奢望;第三,很多企业职工收入较低,根本没有余钱认购股权。然而,如果广大职工都不认购股权,股份合作制势必无法推广实施。因此,在目前阶段,政府、社会各界和企业有必要认真做好有关股份合作制的宣传、普及工作,尽早让每个职工和干部都认识到股份合作制改造的重要意义和与每个人长远利益的关系;并在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搞好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改革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使职工对企业的前途抱有信心。在此基础上,在职工可承受范围内受用一定的强制措施,以利股份合作制的顺利进行。对于一些企业还可以从存量资产股份化开始,把企业现有资产的一部分量化到每个职工名下,先改制后增资,以减少改制的阻力。

(3)是否应设置企业集体股(以下简称集体股)。在目前阶段的股份合作制过程中,绝大多数企业都设有集体股,原因大致有以下两点:第一,从中央到地方都有明文规定,公有资产必须在企业资产中居主要地位,并应继续从企业利润中留出相当比例的集体积累资金。第二,改制企业的现有资产中相当部分是过去多少年积累的结果,这部分积累已无法分清真正的所有者,将其余部分给现有职工是不尽合理的,因此,只能将其归为集体股。然而,设置集体股也会带来很多问题:第一,集体股权由谁所有?股份制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明晰产权,而集体股的所有者又是谁呢?还是没有明晰。将来企业关闭、清算时,这部分财产归谁?这也是个问题。第二,集体股权由谁控制?按现行体制,集体股往往是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也就是政府有关部门控制,但这显然违反了政企分开的改革原则;如果集体股权由全体职工通过职代会或工会控制,那么其合理依据又在哪里?控制程序和方式如何?集体财产的形成和发展是我国过去计划经济的产物,产权明晰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如何完成这一过渡,能否做到既公平合理,又方便实施,这是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设置集体股是一种合理的选择,目前可建立“职工持股会”这种机构,通过现有职工一人一票方式来进行重大决策,以后可以逐步将其交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托管。集体股资产及收益在企业关闭清算后可上交国家财政,以后新建的企业就不再设集体股。

其二,收入分配与剩余权支配问题。

各地的股份合作企业因股权结构差异很大,因而在收入分配上的做法也不一致,是否设劳动股,将劳动力折股分红,这是分歧之一。对一般员工的劳动贡献与企业家人力资本价值的估算是分歧之二。对税后利润提留以及由此形成的对企业剩余权的支配及如何支配问题,涉及对劳动与资本、短期与长期、个体与集体等利益关系的处理等,是股份合作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第三个分歧较大的问题。只有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形成一个确定的法律规定并确保贯彻执行,才能有利于它们的规范化操作。

其三,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

股份合作企业的治理结构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这种复杂性首先来自于传统的组织经营习惯的影响。其次是来自于乡镇、社区行政部门对股份合作企业的过多的行政干预,再次是由于股份合作企业的规模相差很大,少则两三个股东,数万元资本,多则数千个股东,几千万元乃至数亿元资产,治理结构的设置难以统一。因而,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既考虑节约管理成本的效用原则,又须朝着科学、民主的管理机制发展,规范操作。一般而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应与股份制企业相接近,即由股东大会(权力机构)——董事会(决策机构)——经理(执行机构)组成。然而,在实际的经营管理中,除少数大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治理程序、财务与人员管理较为规范外,许多企业无论在机构、制度设置还是在具体操作上,都存在不少问题。不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与不合理的操作,成为诱发大小股东以及劳资双方矛盾的经营性原因。

其四,规范组织管理制度。

建立在股份制基础上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其组织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机构,合理地建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组织管理制度,必须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职能、机构分离,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职能独立的原则。组织管理制度的规范是股份合作制企业能否有效组织和运营的关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健全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组织机构应包括所有权机构、经营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所有权机构是股东大会或职代会(或者二者合一),它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会选举出的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机构是经营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它们对内执行股东会决议,对经营管理进行具体决策,对外代表企业;监督机构一般是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任组成。

(2)较完备的组织章程。组织章程是企业内部重要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规范的章程在内容上要求必须载明绝对必要的记载事项,如企业的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注册资金、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规范的章程应由全体股东在上面签名,备置于企业中;另外,企业中的其他规范制度,如章程细则、企业管理方面的制度、劳动安全制度、卫生制度等也应明确制定并备置于企业,供监督执行。

(3)明确分工的职权范围。各机构的职权应明确规定在企业章程和细则中。股东大会的职权主要以维护股东权益、行使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收益分配权、股东财产权、处置权等。它从资产关系上对董事会形成必要的约束,但不直接干涉经营活动。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主要是对企业经营管理做出决策,负责聘任经营者及财务负责人。作为经营者的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管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监事会则主要对董事、经理行使职权活动进行监督,防止他们滥用职权,损害企业的利益。

(4)高效的经营决策机制和约束机制。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企业具有灵敏、高效的决策反应机制,现实中有些股份合作制企业把董事会当作“分红会”,没有发挥其作用,造成企业的决策失灵。规范的董事会应该能够决策与企业经营有关的重大事项,它只对股东会负责,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它的活动。与此同时,要加强约束机制,一是要明确规定董事和经理的法定义务及责任,对于违反者,应给予一定的法律制裁;二是真正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如列席董事会、定期查账、向股东大会报告等。

收稿日期200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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