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改革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所有制实现形式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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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党的十五大报告,想到农村供销社的改革。我认为,农村供销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这是所有制,应当坚持不动摇。但是,它的所有制实现形式则要改革。这样才有利于供销社走出困境,发展壮大,实现“为农”服务的宗旨。

农村供销社面貌尚未改观

农村供销社体制改革,许多人感到是个疑团。说农村供销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可农民并不这样认识。国家对于供销社改革,发过许多文件,不可以说改革力度不大。但是农村供销社一直未能改变破落亏损的面貌。它与其他公有企业,包括国有商业企业,亦包括县以上供销社系统企业不同。其他公有制企业,虽然近年也有较大困难,但是它们在十多年改革过程中,有过很长时间的好景。唯有农村基层供销社基本上没有过好日子,十多年来一直在艰难地支撑。似乎改革的春风不度这个玉门关。

回溯历史,农村基层供销社,只有建国初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是个好景,人称供销社的“黄金时代”。它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起了很好的支持帮助作用。供销合作社也在支农中不断发展壮大自己。农民与供销社有如鱼水关系。卖产品交给供销社卖,买东西到供销社买,赶集趁圩,有事没事,都到供销社随便哪个商店去喝杯水,歇歇脚,“这是咱的供销社嘛!”

可是从“大跃进”开始,情况完全变了。国家为了“纯而又纯”、“公了更公”,把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分分合合,说“不拆墙是一家,拆了墙更是一家”。实际上把供销社的财产刮来刮去,不但农民的股金不分红了,许多地方连股金登记本也不见了。随后又代政府向农民强制派购,尽管供销社“亏本支农”,农民还是不领情。农民买东西,因要凭证配给,才不得不到供销社去排队;但不再自愿把产品卖给供销社。供销社一方面亏本支农,另方面又很难收购到有利可图的农副产品,自然亏损的多。

改革开放先走一步的广东,很早就放开了大部分农产品的购销和价格,供销社基本不再承担向农民派购任务。原来规定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的城乡分工和商品经营分工被开了。农村供销社可以进城,国营商业也可以下乡。农村供销社也曾活跃过一阵子。但随着农产品和工业品放开贸易和价格,本来就大量过剩的农村劳动力,很快就纷纷进入流通领域。先是小本经营,街畔摊售,肩挑叫卖,继而远途贩运。供销社被多种所有制商贩围困万千重,还在岿然不动,守株待兔,“官商”、“坐商”,只会空叹“形势大好,生意难做”!

如此年年月月,亏损面都在50%以上。由于企业老,离退休、医疗费分担重;又由于长期亏损支农,政策性亏损包袱更特别沉重;由于原有的农村市场垄断地位消失了,不但门前冷落,而且店铺残破。随着城镇建设日新月异发展,到处拆铺建路,许多地方连供销社赖以生存的破旧铺面仓库,也被拆除或迁徙了。

中央和省对供销社改革的许多指示,有的做了,有的难以落实。最重要的是恢复供销社农民合作经济性质,已经恢复了。再次发动农民参股,这项工作花大力气干了十多年,也算做了,不过农民并非自愿,只是应付而已。截止1997年4月,广东全省社员股金总额6.4亿元,占供销社所有者权益28.8%。别看这个比重不小,是因供销社负债很重,所有者权益剩下很少。分母小了,股金比例才变大。其实区区6亿多元,对于近5000万农业人口来说,平均每人只入股12元左右,有多大利益关系呢,年终分红,依旧是一包火柴。要把供销社建成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这是极好主张,可是这项举措很难落实。

以上情况,全国皆然,广东并不见得好些。1996年统计,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上年增加17%,其中农村增加16%;而供销社系统(含城乡)却反而减少了8.81%,形成严重反差。供销社盈亏相抵,净亏5.8亿元,比上年增亏52.2%;其中基层供销社亏损面达76.68%(1997年上半年数字)。1994年经审计部门核定,全系统政策性亏损已达20亿元,差不多相当于同年社员股金2.9亿元的7倍。这笔债国家不还难道叫农民来偿还吗!实际上供销社每年要负担利息2~3亿元。1992年至1996年,被违规无偿或低偿拆占的供销社店铺、仓库、宿舍4435间,面积54.94万平方米,其中经营门店3685间,面积48.29平方米,直接损失4.84亿元,影响经营损失超亿元,由此造成职工失业8482人,影响职工住房更加困难的4235人。难怪《法制日报》发出了“救救基层供销社”的呼喊。

农村供销社从总体看如此困难,但从个别看也有很好的。例如番禺沙头供销社,1993~1996年商品销售额年均递增62.2%。1996年达到7亿多元。顺德北滘供销社,1993年销售额就达9.4亿元。南海市大沥供销社,建立了全国最大的大沥摩托车市场。供销社1994年销售额达5.2亿元。这些供销社之所以成功,主要不是因为它们地处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而是因为它们没有被供销社农民合作的传统实现形式所限制,也不局限于为本地的“三农”服务,它们也没有被供销社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捆绑了手脚。而是实行资本组织形式多样化,以资本为纽带,与各方联合协作,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企业,甚至组建企业集团。经营方式、经营品种多样化,放开手脚大干。开展多种经营,远地购销。不仅为农业服务,也为乡镇企业产前、产后供销服务。真是“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这样获得资产增值、增税、增利。既取得企业经济效益,又有利于社会利益。它们以雄厚的经济实力,支持为本地农业、乡镇企业和人民生活服务。没有丝毫违背供销社的农民合作经济性质和“为农”服务宗旨。相反促使农民合作经济巩固发展,“为农”服务得更好。

供销社的出路在于所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

经过十多年改革而未能使农村供销社面貌改观,原因是什么呢?读了十五大报告,再认真思考一下,只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唯上,不唯书,也不为上级过去发布的文件,一切从实际出发,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改革是非得失的标准。我们的头脑就会有几分清楚,有可能解答这个问题。

我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把所有制和所有制实现形式混同起来。认为既然要恢复供销社的农民合作经济性质,也就得恢复它原来的资本组织形式、企业制度、企业组织形式——这些都是所有制实现形式。既然建国初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是供销社的“黄金时代”,我们就将供销社的基本制度恢复到那个时期那样就行了。恢复农民合作商业性质、恢复“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中的“恢复”二字,就体现了这种基本意图。当然也有发展和突破,例如把供销社办成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就是个大发展。我不是反对恢复和继承优良传统,供销社的优良传统是要世代继承和发扬光大的。而只是说时代变了,客观情况发展了,只是恢复大大不够,还要发展和改革。

应当把农民合作经济的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分开,坚持基层供销社的农民合作经济的所有制,而改革其所有制实现形式。这是当前供销社改革中最为重要的问题。所有制和所有制实现形式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所有制是指资产的归属,供销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说供销社的资产归入股的那部分农民共同占有,这就是所有制。它不同于归全国人民共同占有的国有经济,所以不能把供销社合并到国有商业,不应划归镇政府,不能刮“共产风”;它也不同于私人所有,不能把供销社的资产无偿分给社员或职工个人。这一点是必须坚持的,如果不坚持就违反合作社原则。所有制实现形式,则是指资产的组织形式,包括企业制度、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等。这些与所有制没有必然联系,应随时间、地点和条件的变化而改变。同样一种所有制,可以采用不同所有制实现形式;反过来,同样一种所有制实现形式,也可以为不同所有制所采用。十五大报告说:不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应当多样化,而且城乡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也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在供销社改革中,最大的问题是把农民合作经济的实现形式简单化、凝固化,统一为全国一种模式,并与所有制混同起来,如果不是这种模式就不承认是农民合作经济。规定不能把供销社改为股份合作制。这种全国统一的传统的实现形式,与全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发育不平衡的情况不适应;与公有制、合作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原则相违反。我国农村,尤其是东南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已经比较普遍地实行了股份合作制,而供销社不准实行股份合作制,这就滞后于生产领域改革,不但不利于引导农民小生产进入大市场;而且不利于与农民联合,阻碍生产领域股份合作制发展。

供销社传统的所有制实现形式,有两个问题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生矛盾。一是只吸收农民入股,而农民股东实际上掌握不到供销社的决策、管理和监督权;而供销社职工则不是股东,是雇佣者反而实际掌握着决策权和管理权。二是只承认劳动的联合,不承认资本的联合。参加劳动联合的不出资本联合,而出资本联合的不参加劳动联合。(农民股东只通过向供销社出售产品,并以产品作为劳动载体,才体现参加供销社的劳动联合)。这种做法实质上违反了合作制原则。

股份合作社是合作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它与合作制传统实现形式的区别,不是所有制不同;而在于是否承认生产要素分配,是否允许占有集体资产多寡不同,和是否吸收供销社职工入股。传统实现形式虽然也有股金分红,但由于股金和分红微小,实际上不承认生产要素分配;而股份合作制则承认生产要素分配,从而鼓励有钱财的人多入股。传统实现形式不吸收供销社职工入股,而股份合作制则要求他们尽可能入股。所以供销社实行股份合作制能够克服传统实现形式的缺点,而与社会化生产、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十五大报告说:“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

股份制也是所有制实现形式,是一种适应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而不是所有制。由于它只实行资本联合,不实行劳动联合,故比较适用于资本密集型和资本流动性较大的企业。而不适用于劳动密集型,且生产要素难以流动的企业。农业属于后者。从这一点看,与农业生产相联系的农村供销社本身是不适宜实行股份制的。但供销社不应笼统地否定股份制,认为供销社实行股份制就改变了农民合作经济性质。股份制企业的所有制属性,是由其控股者的所有制决定的。如果供销社投资控股与其他出资者联合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这些混合所有制企业就具有农民合作制的属性,有利于扩大农民合作经济的控制范围,有利于低成本扩张,实现规模经营,有利于组成贸工农技联合体。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大市场的要求,也是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的要求。对于这一点,1992年10月在东京举行的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0届代表大会已达成了共识:合作社自身不应成为股份公司,而可以作为控股者同其他性质的企业共同建立股份制公司。(见《中国商报》1993年4月29日报道)

供销社为农服务的关键是牵头组织农业产业化

农村供销社在以农业为主的地方,把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放在首位,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在像广东珠江三角洲一类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已经实现了工业化,逐步走向城镇化。供销社为乡镇工业和城镇居民服务,也是重要任务。这些地方实行以工补农,供销社也应以为工服务所得利润,支持微利或无利的为农服务。农村供销社改革,提出了供销社要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把供销社办成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这是一个适应农业社会化、专业化和商品化的重大举措。但是这个要求已经提出十多年,而落实得很差。究其原因,一是供销社传统的所有制实现形式没有改变,难以组建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二是供销社没有主动投身到农业产业化中去。

农业本来就是产业,为何还要提出农业产业化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得先领会这里所说的“产业”,是指典型产业形式的工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购买——生产——售卖三个环节,都是在同一个企业内部进行的。是个别产业资本运行中,依次经过的三个阶段并相应采取的三种职能。而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农业则不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售卖,是分别由不同行业、不同企业进行;生产阶段的加工、挑拣、储存、包装、运输等,也可能分由不同企业进行。作为农户,只管种养,是生产阶段中的一个小阶段。农民不但分得的产品价值很少,而且与市场隔离,只由价格引导生产。而价格是一种滞后的市场信号,且波动反复,对农民的生产行为往往起着相反的误导,所以生产存在盲目性。这是小农生产的特征。社会化大生产和大市场要求改变农业这种状态。农业产业化就是要求农业像工业那样,把购买(包括技术和信息购买)、生产、售卖,作为一个共同体内部的三个环节紧密地联系起来,共享协作和规模效益。也就是通常说的农工商、产供销、内外贸一体化,或以市场为起点和归宿的两极之间的共同体内部完成“公司→基地→农户→公司”的过程。即以市场为导向,以公司为龙头,以基地为依托,与千万农户联系挂钩,最后,产品包含着加工、技术的增值,并通过公司售卖出去,回归国内外大市场。如此周而复始循环。所以农业产业化的实质是密切农户与市场的连接,并分享流通利润。

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社会化、专业化、商品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广东出现的温氏食品集团说明了这种必然性。这个集团的发起人温伯英,原是食品站的技术员,懂技术,通买卖。他于1984年的改革大潮中,离开了食品站,牵头组织了七户农民联资联劳创办了一个养鸡场,逐渐裂变和建立许多基地,并发展成为一个股份公司。这个股份公司又逐渐建立起十七个专业公司,并组建成为企业集团。从1988年开始,实行以场带户,与周围无数农户建立了密切联系,提供资金、种苗、技术,保价包销农家肉鸡。截止1995年,组织了农户5800多家,参与供产销一体化,是年上市肉鸡3000万只。集团公司所在地新兴县勒竹镇的2600多户农家,单养鸡收入年户平均2万多元,初步实现共同小康。温氏食品企业集团年销售额达4亿多元。你道它是什么所有制?很多人说是温氏的私营企业,我认为它是名副其实的农民合作经济。不过它不是供销社,没有政府干预,采取了劳动者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的股份合作制实现形式,以资本和技术为纽带联结起来的企业集团。

在农业产业化链条中,产前和产后的以流通为主要职能的公司,可以是农村供销社,也可以不是。它由市场选择,谁干得好就由谁来充当。不过最适宜的当是供销社的专业社。农业产业化是联合起来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应实行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制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供销社应当主动牵头组织,用控股或参股的方法进入。当前广东的农产品商品率达74%,农副产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比重高达98%。这种新形势要求普遍推行农业产业化。供销社应当不失时机,参入其中,起主导作用,发展壮大自己,实现为农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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