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晚清外交中的“一外交两制”现象_总理衙门论文

晚清对外关系中的“一个外交两种体制”现象刍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刍议论文,两种论文,晚清论文,外交论文,体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按照美国学者费正清(John King Fairbank)的说法,朝贡关系体制不仅是历史上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的基础,而且还是近代中国与欧美国家关系的依据。①正因为如此,有关中国古代朝贡关系的研究,不仅成为古代中国对外关系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同时也是近代中国对外关系史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②从近代化的视角而言,中国近代历史无疑就是一个由传统(或前近代)向近代的转变过程,对外关系领域自然也不能例外。近人刘锦藻在《清朝续文献通考》一书中,就曾明确指出近代以前的中国对外关系不过是“(中国)自抚其藩属,非外交也”。③无独有偶,学者梁伯华也指出:“根据欧美学者一般的说法,在鸦片战争及南京条约签订以前,中国是没有所谓‘现代的外交关系’的,因为传统中国没有用西方的国际公法处理对外关系,也没有派外交使节到别的国家去。”④

因此,“条约代替朝贡制度”⑤被认为是中国历史近代化过程的一个重要内容,一部中国近代外交史被记述为中国对近代国际关系由最初抗拒到逐步接受及适应的过程,亦即中国被迫放弃朝贡制度并逐步接受西方外交制度的过程。⑥19世纪末清政府对外派出符合近代条约关系体制原理的常驻使节,也就理所当然地被解释为中国进入“外交时代(the diplomacy phase)”乃至“国际大家庭(the family of nations)”的主要象征。⑦应当看到,这样一种认识并不仅仅限于西方学界,国内学界有关中国近代对外关系的主要概论性著作无一例外地都是始自鸦片战争,⑧仿佛中国对外关系自从鸦片战争以来便立即而又全面地完成了近代性转换。

笔者认为,有关近代中国对外关系史的上述认识与记述至少存在着如下三点缺憾:

首先,将传统朝贡关系体制视为不符合近代化或西方现代化定义的现象,从而排除在中国近代历史研究范畴之外,实际上是美国学者柯文所指出的对近代中国历史的“另一种偏见”。柯文认为:“在克服了一种视中国无力自我转变而要靠西方引进现代化的偏见之后,我们是否无意中又对中国历史形成了另一种偏见,即中国历史中只有那些符合西方现代化定义的发展轨迹才值得研究?”⑨

其次,认为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只有或者主要包括对欧美列强及日本的大国关系,而忽略了具有悠久历史的对周边国家的关系。其实后者也是中国对外关系近代化历史进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近代以来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的变化以及以中国为中心的传统朝贡关系体制的逐步瓦解,直接影响和威胁到中国的国家安全,成为近代中国逐步沉沦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而也应是近代中国对外关系史研究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民国初年编成的《清史稿》属国传在历述中国周边朝贡国家被列强蚕食鲸吞的史实之后,就明确指出:“藩篱撤而堂室危,外敌逼而内讧起,藩属之系于国也如此。传曰:‘天子守在四夷’‘讵不信哉?’”⑩然而,按照上述的对近代中国对外关系认识与记述,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通常是被简单和笼统地纳入到近代中国与欧美列强(包括新兴日本)关系的范畴,如近代中琉关系史实际上成为近代中日关系史的一部分,近代中朝关系史则成为近代中日关系甚至中日甲午战争的一段前史,近代中越关系史则成为近代中法关系史甚至中法战争的一段前史,近代中缅关系史也被视为近代中英关系史的一个背景内容。(11)这样一种只重视近代中国与欧美大国关系而忽视与周边弱小国家关系、只强调西方列强侵略近代中国的历史而忽略近代中国与周边国家复杂互动关系史的趋向,其实是在对外关系研究领域中“西方中心视角”的又一种翻版。(12)

第三,认为中国对外关系体制的近代性转换是一蹴而就的简单变化,而没有认识到中国对外关系由传统朝贡关系体制向近代条约关系体制的转换,其实是经过相当漫长及复杂的过渡阶段才逐步实现的一个历史过程。应当看到,中国对外关系的近代转型过程并“不是以派遣驻外公使作为终结”。(13)即便从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促使中国历史进入近代时期算起,朝贡关系作为一种地区国际关系体制,是在半个世纪后的1895年中日签订了《马关条约》才最终瓦解的。日本学者滨下武志甚至认为,东亚传统的朝贡体制经过自19世纪中叶起亚洲各国之间国家关系与朝贡宗属关系的共存时期之后,到1912年中国通过成立中华民国而表明国家主权,才从中心与边缘两个方面宣告终结。(14)总之,在这样一个超过半个世纪的历史过程中,存在过传统朝贡关系体制与近代条约体制一度兼容与共存的过渡性阶段,笔者曾在有关近代中朝关系史的研究中将其称为“一个外交两种体制(One Diplomacy Two Systems)”。(15)拙文便是对上述“一个外交两种体制”现象进行归纳性综合分析的一种尝试。

一、朝贡关系中心视角的观察:一个由内而外的客观现实

众所周知,1842年的中英《南京条约》不仅意味着中国近代历史的开端,同时也标志着中国已经无法继续按照传统朝贡关系的原则和惯例来处理与英国等欧美列强的关系。早在20世纪初,英国学者马士就在《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中历述第一、二次鸦片战争的史实之后,断然宣称:“以前中国是处于命令的地位去决定国际关系的各种条件,而现在是西方各国强把他们的意图加在中国身上的时候了。”(16)然而,中国与欧美列强关系的近代化并没有立即和直接导致与周边国家关系的变化,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传统朝贡关系体制即使在中英鸦片战争之后仍然继续存在。一方面,“中国仍坚持传统的外交方法及仪礼,仍以天朝自居及要求亚洲诸国纳贡以示臣服”;(17)另一方面,周边国家的“朝贡使节继续前来北京,好像什么也没有发生似的”。(18)

关于晚清时期与中国保持朝贡关系的国家,清代文献的相关记载并不完全一致。据晚清时期编纂的光绪朝《大清会典》记载,所谓“四夷朝贡之国”包括朝鲜、琉球、越南、南掌、暹罗、苏禄、缅甸等七国,“余国则通互市焉”。(19)至于民国初年编纂的《清史稿》属国传,所依次列举清王朝的“属国”分别为朝鲜、琉球、越南、缅甸、暹罗、南掌、苏禄、廓尔喀、浩罕、坎巨提。以下则以晚清时期主要周边朝贡国家朝鲜、琉球、越南、缅甸为例,列表1说明这些国家在1840年至1894年期间仍与中国保持传统朝贡关系的史实。

由表1可见,中国遭受西方列强侵略并被迫与之建立近代条约关系的事实,在相当长一段期间并没有改变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传统朝贡关系,中国的册封与周边国家的朝贡依旧按照古老的朝贡关系原则和惯例而开展,中国依旧是东亚地区传统朝贡关系体制的中心国家。另一方面,作为东亚传统朝贡关系体制之边缘的周边朝贡国家,也在这一时期开始遭受欧美列强的侵略,并开始被迫与之建立了近代条约关系体制。下面仍以上述四个国家为例用表2加以说明。

由表2可见,当时中国周边诸国在继续保持与中国的朝贡关系的同时,又先后与欧美列强建立了近代条约关系。不仅如此,朝鲜与欧美列强以及琉球与法国之间签订的条约均使用汉文以及中国年号,朝鲜王朝还要在签订条约之后另附一份照会,以专门声明朝鲜为“中国属邦”。缅甸甚至是在沦为英国殖民地之后,仍于1885年7月《中英会议缅甸条款》第一款中明确规定,按照“缅甸每届十年向有派员呈进方物成例”,由英国殖民当局“允由缅甸最大之大臣每届十年派员循例举行”。(21)根据清政府总理衙门的奏报,当初英国公使欧格纳曾表示“若言贡献,有失彼国之体”,而清政府方面“坚执不允”,才争取到了上述“尚属得体”的结果,(22)可以说是清政府至少在表面上暂时维护了与缅甸的传统朝贡关系之存续。

当时的中国清政府对于周边国家与欧美列强建立近代条约关系,基本上没有采取反对和阻挠的立场(姑且不论清政府是否具有能够反对和阻挠的实力,以及是否充分意识到如此放任的立场与政策的实际意义),如朝鲜王朝甚至是在清政府的反复劝导和协助之下才开始了与欧美列强的“缔约通商”。(24)凡此种种,都表明了这些周边国家与欧美列强建立近代条约关系后,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并没有根本改变它们与中国的传统朝贡关系。

众所周知,朝鲜是晚清时期与中国保持传统朝贡关系最久也最典型的国家。关于当时朝鲜王朝既保持对华朝贡关系又与欧美(包括日本)建立条约关系的复杂国际关系现实,近代朝鲜著名开化派人士俞吉浚曾将其概括为“两截体制”,称:“此之谓赠贡国(按:指朝鲜)之体制,向受贡国(按:指中国)及诸他国(按:指中国、朝鲜之外的世界其他国家,主要指当时与朝鲜建立近代条约关系的列强国家)为前后之两截,受贡国之体制,对赠贡国及诸他国,亦为前后之两截。”(25)从东亚传统朝贡关系体制的视角而言,朝鲜王朝末期的所谓“两截体制”,与当时中国清政府的“一个外交两种体制”对外关系,恰好形成了由内而外的相互表里关系,从而表明由传统朝贡关系向近代条约体制的过渡与转变,是广泛涉及东亚地区各国的一个普遍现象。

之所以说“一个外交两种体制”现象在晚清时期一度成为由内而外的对外关系现实,还因为这一现象并不止于上述几个主要周边朝贡国家。如1855年第二次中尼战争并未改变中国与尼泊尔之间的传统朝贡关系,清政府在1902年仍能加封尼泊尔首相为“兵马果敢王”;而尼泊尔的五年一贡之例则一直维持到1908年,直到进入中华民国时期的1924年,尼泊尔还有人到中国来表示修贡愿望。(26)又如1910年1月不丹与英国签订《普那卡条约》,规定其对外关系要接受英国“指导”,而中国驻藏大臣仍能以居高临下姿态行文不丹国王,表明清政府继续视不丹为自己的“藩属”。(27)

简言之,无论是在东亚传统朝贡关系体制的中心(中国)还是在处于边缘的周边各国,19世纪末传统朝贡关系与近代条约关系之一度共存与兼容,为一个不争的客观现实。按照前述西方中心视角或者条约关系中心视角的观点,中国近代外交史不过是中国对近代国际关系从抗拒逐步转为适应的过程,亦即中国逐步被迫放弃朝贡制度而接受西方外交制度的过程。相反,如果从中国中心视角或者朝贡关系中心的视角来看,历史的真实却是近代条约关系体制逐步楔入东亚传统朝贡关系体制,并通过一定时期的共存与兼容之后才逐步取而代之。可以说,近代与传统之两种国际关系体制一度共存与兼容,正是以中国为中心之东亚传统朝贡关系体制以及中国传统对外关系向近代条约关系体制转变过程中的一种过渡性特征与现象。

二、对外关系制度层面的具体反映:

传统与近代两种对外关系机构长期共存

按照功能主义的学说,制度是需要的产物。1840年以后西方列强的“炮舰政策”,给清政府带来的是一种全新形态的对外关系亦即近代条约关系,清政府已经无法继续用传统朝贡关系的原则和惯例来处理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关系。早在1844年11月,曾经先后代表清政府签订中英《南京条约》、中美《望厦条约》以及中法《黄埔条约》的两广总督耆英,就已经向道光皇帝奏报:对英、美、法等国“若绳以藩属之礼,则彼又以不奉正朔、不受册封,断不肯退居越南、琉球之列,此等化外之人,于称谓体裁,昧然莫觉”。(28)其实,问题不在于西方资本主义列强不了解中国的所谓“称谓体裁”,而是西方资本主义各国所坚持的近代条约关系体制根本无法接受传统的朝贡关系体制。

到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恭亲王奕等人更是十分明确地向咸丰皇帝奏报英、法、美列强“其意必欲中国以邻邦相待,不愿以属国自居,内则志在通商,外则力争体面”。(29)较之乾隆朝《会典》将西洋各国一概列入“贡无定期”之朝贡国家的传统对外认识及其制度,(30)上述奏报内容显然是更加符合与欧美列强关系发生根本性逆转的客观现实,而此后清政府逐步建立起所谓“洋务外交体制”,正是出于处理与西方列强之新型对外关系的现实需要。

早在鸦片战争之后中国与英、美、法三国所签订的第一批不平等条约中,就已经开始出现清政府对外关系制度变革的相关内容。中英《南京条约》第十一款规定,英国“住中国之总管大员,与大清大臣无论京内、京外者”可以直接文书往来;中美《望厦条约》第三十一款则规定,日后“应由中国办理外国事务之钦差大臣或两广、闽浙、两江总督等大臣”负责“代奏”美国国书;中法《黄埔条约》第三十四款也明确规定日后将由“办理五口及外国事务大臣”或总督负责“代为进呈”法国国书。(31)在这些对外条约中屡屡出现的所谓“中国办理外国事务之钦差大臣”或“办理五口及外国事务大臣”等名目,已经不是处理传统对外关系亦即朝贡关系事务的礼部尚书或理藩院,也不再是广东十三洋行体制下的广东地方督抚,而是为处理与欧美列强之新型外交关系而出现的全新型职官。这一变化,实际上意味着清政府开始被迫接受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与西方各国的新型外交关系,亦即“说明英、美、法等不同于‘属国’,也不同于过去的一般‘外国’;清政府已被纳入‘近代式’的外交关系”。(32)

此后清政府设置五口通商大臣,在其主观动机与实际作用上,可以视为上述各项条约中所出现之“办理外国事务之钦差大臣”等名目的具体落实。1844年4月,咸丰皇帝谕令对两广总督耆英“颁给钦差大臣关防”以“办理各省海口通商文移事件”,亦即“专办夷务”。(33)这个钦差大臣实际上就是负责办理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新型外交关系事务的“兼职”,“不同于过去的市舶司,也不同于已有的理藩院,乃是和‘夷官’具有对等性质的职位”,可以说在清政府对外关系体制上最早开始“具有‘近代’式外交的性质”,(34)甚至被认为是“事实上由两广总督兼职的常设外务大臣(陆上对俄除外)”。(35)对此,台湾学者王尔敏明确指出:“当时不过把夷务和通商看成一回事,也就是把通商和外交看成一回事,所以通商大臣分内须办外交……这一时期的南洋大臣,正应该是中国的外交总长,当时更没有第二个总揽外交的机关了。”(36)

换言之,通常被称为“钦差五口通商大臣”以及后来被称为“南洋通商大臣”的这一新职位,不仅其工作内容是与传统朝贡关系事务完全不同的近代对外关系业务,与所谓“夷官”相对等的性质也符合相互对等的近代外交关系原则。从此以后,清政府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新型外交关系便统交这个由两广总督例兼的钦差五口通商大臣来负责处理,如1847年琉球贡使控诉英、法势力入侵事件、英国侵略西藏问题、1850年拒绝英国公使文翰直接交涉要求以及1858年拒绝比利时使臣要求交涉照会等,莫不如此。

这种通过地方督抚加钦差衔的临时变通方式来处理对西方各国关系的临时性体制,历耆英、徐广缙、叶名琛及黄宗汉四任总督,还包括1859年1月改由两江总督何桂清兼任钦差大臣时期,(37)如果算到1861年1月设立总理衙门,则共计17年。必须指出,1859年1月改由两江总督兼任钦差大臣“办理各国事务”,在清政府国内政治方面固然是一个“很值得注意的”变化,(38)实际上仅仅在1859年春上海“换约交涉”期间起过一段短暂的作用,随后就因英国等列强拒绝与这个两江总督兼钦差大臣交涉并要求直接进京换约而被冷落,直到第二次鸦片战争爆发。尽管这个钦差五口通商大臣不过是两广总督及后来两江总督的兼职,亦即尚未在清政府统治体制内部取得一个明确而又稳定的法定地位,却也“反映出原来的对外关系引起了很大的变化。具体说,即是结束了过去片面设想的‘朝贡关系’,开始此后的‘投降关系’。虽然在清政府的意识里并不承认”。(39)所谓“投降关系”倒也未必,事实是清政府在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关系方面“割除了传统排外意识所依托的朝聘制度,使得‘蛮夷’从此成了‘洋大人’”。(40)

然而,英、法、美、俄等“西方的四个强国现在都向中国要求着同他们各自的政府和商人之间的商业与外交关系的扩大与改进”,(41)因此与清政府中央机构直接交往,便理所当然地成为西方列强的进一步要求。早在1850年春天,英国公使文翰就曾撇开兼任钦差大臣的两广总督徐广缙,试图直接照会清政府大学士穆彰阿、耆英以要求“驰赴北京面议,商订大事”,还曾派船北上天津递交交涉公文。清政府则以中英条约“并无朝中大员与英国使臣通信之条”而拒绝,并要求英国方面“如有商办之件,仍应照会广东钦差大臣”。(42)到1856年英、法两国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时,要求外国公使常驻北京以便与清政府中央机构直接交涉,已成为一个主要的要求。

1857年英国外交大臣给新任驻华公使包令的训令第一条便明确提出:“在任何与中国签订的新条约中,第一件事就是要提供公使驻京的权利,因为倘若没有这种与中国最高当局接触的保证,其他一切让与多少都是不稳定的。”(43)到1858年6月,经过第二次鸦片战争第一阶段战事之后签订的一系列《天津条约》的相关内容,就是上述要求的具体落实结果。中英《天津条约》规定清政府“皇上特简内阁大学士尚书”一人与英国“钦差大臣”直接交涉;中美《天津条约》亦规定美国驻华公使将以“平行之礼”与“大清内阁大学士文移交往”;至于中俄《天津条约》更是具体地规定“嗣后两国不必由萨那特衙门及理藩院行文”,而是由俄国驻华公使直接与清政府军机大臣或在“特派之大学士往来照会,俱按平等”。(44)

根据上述条约内容,“不但旧的会同四译馆、理藩院制度被撇在一边,在这以前实行了十几年的总理五口通商钦差大臣体制也被否定”。(45)清政府中央机构与西方资本主义各国按照近代条约关系原则与惯例直接开展外交活动,无论在条约义务上还是在实际局势上都已经是无法避免。于是,俄国首先开始将“照会专送军机处”,(46)中、俄之间通过理藩院交涉的旧例从此被废弃,到1860年11月中俄《北京条约》之后驻北京的俄罗斯馆更是直接转变为俄国驻华公使馆。(47)至于英、法两国,更是从1859年春天起便拒绝与新兼五口通商钦差大臣之职的两江总督何桂清交涉,其理由便是即便加有钦差衔,“总督只能管通商事务,不能管国家大事”。(48)1860年春第二次鸦片战争第二阶段战事的再起,便是与上述要求直接有关。

到英法联军占领北京并与清政府“钦差便宜行事全权大臣”恭亲王奕等人议订条约期间,英国代表卜鲁斯已经通过照会明确表示,此后绝不接受各省疆吏以钦差大臣的身份来办理外务,只愿与奕或京师的外务大臣交涉。英国全权代表额尔金更是直接函告恭亲王奕,表示不再接受沿海钦差大臣制度,进而明确要求清政府设立外务部,并希望由奕等人而不是逃到热河之主战派势力主持。(49)法国新任驻华公使布尔布隆也是在到任之初便照会恭亲王奕,直接表示自己已经将奕视“为总理各国聘商事宜、外部尚书之职”。(50)英、法等国的上述举动,实际上是在迫使清政府设立一个“专门总理外国侵略事务的所谓京师外务部”,而且“不仅确定了设立这一机构的意向,指定了主持人,甚至还大致拟定了名称”。(51)清政府与英、法、俄各国签订一系列《北京条约》,并承认1858年《天津条约》有关外国公使常驻北京的内容,则可以说是通过近代国际法的形式来具体落实上述的要求。

从此,清政府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闭关政策被全部冲跨,过去对外国的一切限制和条件则一扫而空……‘天朝尊严’已不能维持下去,甚至连‘夷’字也不能公开使用”,(52)也就是马士所谓不再是“中国处于命令的地位去决定国际关系的各种条件”,而是由“西方各国强把他们的意图加在中国身上的时候了”。(53)1860年11月8日即《北京条约》签订不到一个月之际,清政府派恒祺、崇厚在天津“办理海口通商事宜”(后来演变为三口通商大臣及北洋通商大臣),(54)又过一个月之后则在北京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这可以视为清政府从对外关系制度层面对中西关系根本逆转之上述客观现实的因应结果。

1861年1月11日,恭亲王奕等原“抚局”成员联名上奏“通筹夷务全局”折,提出对西方列强应“按照条约,不使稍有侵越,外敦信睦,而隐示羁縻”,而为此“酌拟章程六条”之第一、二条便是“京师请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专责成”与“南北口岸请分设大臣,以期易顾”。(55)当时,恭亲王奕等人已经认识到西方列强要求派遣公使常驻北京,“其意必欲中国以邻邦相待,不愿以属国自居,内则志在通商,外则力争体面”。(56)然而,清政府统治集团在主观意识上仍不肯放弃所谓“天朝体制”,总理衙门在其制度设计上一开始就强调所谓“内崇外卑”原则,并刻意使其地位低于主管对朝贡国家事务的礼部。正因为如此,先是由咸丰皇帝谕令由礼部颁给总理衙门“关防”,并谕令“所有各国照会及一切通商事宜”的奏报要由礼部“转咨”总理衙门,(57)最终仍由恭亲王奕等人明确规定了总理衙门地位低于礼部的原则:“臣等初拟于礼部设立公所,办理一切,惟礼部为考论典礼之地,体制较崇,该夷等往来其间,殊于体制未协。且大堂为该部堂官办公之所,若臣等借用,则于大堂接见该夷,尤多窒碍,如仅用司堂,该夷必不心服。因别设衙门,在该夷视之,以为总理之所,名目甚大,而在臣等则视同四译馆等衙门之例。是以议定司员官役及考查经费等事,一切规模,因陋就简,较之各衙门旧制格外裁减,暗寓不得比于旧有各衙门,以存轩轾中外之意。”(58)

换言之,作为近代中国第一个中央外交机构的总理衙门,一开始却不过是在“各国使臣驻京后”作为“汇总之地”并“以示羁縻”的一个临时合议机构,后来才由“变相的‘外交部’”演变“成为经办一切洋务的衙门以至成为实际上的‘洋务内阁’”。(59)因此,美国学者芮玛丽指出,恭亲王奕等人“成功地把一个近代外事机构—总理衙门嫁接到古老的官僚体制上”,并将其视为清政府开始“同治中兴”努力的一个重要标志。(60)应该说,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是“清政府企图在旧的政治体制基础上适应西方外交的产物”,尽管它一直“彷徨于西方强权与中国传统之间,地位起伏不定”,却也“毕竟开辟了一条通往近代外交方式的道路”。(61)

清政府设立总理衙门的初衷与实际结果如此大相径庭,恰好证明了中国对外关系的近代化并不是一蹴即就的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过程,而是在外力与内因交相作用下经过一定过渡阶段曲折且又艰难地实现的一个历史进程,实际上就是中国后发外诱型近代化进程在对外关系领域的具体反映。事实上,以外交为最主要职责的总理衙门在其存在40年间所执行的外交原则,可以归纳为“守定和约”即按照条约办理外交,而这一原则恰恰就是从所谓“羁縻”的传统思想导引而来,(62)其实际作为也远未完全达到欧美列强当初期待的水准。(63)

正因为如此,到八国联军侵占北京之后的1901年7月24日,清政府才“降旨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按照诸国酌定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同年9月7日西方列强则将该上谕内容正式列入《辛丑条约》第十二款。(64)外务部的设立,不仅解决了此前“总理衙门所存在的症结问题——赋予专职的中央外交机关以法定地位问题,从而为外交机构的正规化开辟了道路”,(65)还标志着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制度之近代化进程的基本完成。从清政府角度而言,这是在对外关系领域由单一的传统朝贡关系体制,经过“增加一种附属性的特殊职官”即钦差五口通商大臣(历时17年)以及“添多一套双轨式的特殊机关”即总理衙门等“洋务外交体制”(历时40年)的过渡阶段,(66)并最终实现外交一元化及其近代化的历史过程。从外交一体化的角度而言,则可以看做清政府对外关系在制度层面逐步实现近代转型(modern transition),进而完全接受并被纳入近代资本主义国际关系体制的标志。

事实上,在上述“洋务外交体制”持续期间,按照传统朝贡关系原则与惯例来处理朝贡关系事务的礼部依然存在,仍在继续维持着与近代条约关系格格不入的传统朝贡关系。作为主要朝贡国家之朝鲜王朝对清朝的朝贡,一直持续到甲午战争爆发的1894年。随着中法战争之后甲午中日战争的失败,中国传统的“藩属制度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也被粉碎,这标志着帝国与外国交往的传统的彻底崩溃”。(67)然而,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之后传统朝贡关系体制的实际瓦解,并没有直接导致清政府对外关系领域主管朝贡机构的立即裁撤,两者之间存在着相当长的“时间差”。具体说来,清政府礼部具体主管朝贡国家事务的主客清吏司与会同四译馆,直到1903年清末新政时期才最终废省。(68)

如果从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签订之时算起,晚清对外关系在制度层面传统与近代两种不同体制共存的过渡局面,截至1901年总理衙门改组为外务部时则有59年之久,占据晚清71年(1840-1911)历史的83%;如果截至1903年主管朝贡关系事务之礼部会同四译馆裁撤时则有61年之久,达到晚清71年历史的85%有余。近人刘锦藻于《皇朝续文献通考》专列“外交考”,以记述与清政府“有约之国”的关系,对周边朝贡国家关系则仍列“四裔考”,并明确指出此前对周边国家的遣使册封,不过是中国“自抚其藩属,非外交也”,(69)便是对晚清时期双重国际关系共存现实的如实反映。正如论者所指出的,晚清时期“中国政府在处理外交关系中实在是施行两套外交制度,新旧两种外交制度同时并存,这也是从十九世纪中叶到末叶中国外交的特色,但无可避免地亦是中国外交的矛盾”。(70)这样一种对外关系制度与政策方面的结构性矛盾,可以说就是晚清时期传统朝贡关系体制以及“一个外交两种体制”过渡性局面彻底瓦解并最终导致对外关系近代转型的主要内在原因。

笔者认为,这样一种近代与传统两种对外关系制度共存半个世纪以上的历史事实,归根到底还是由于晚清对外关系领域“一个外交两种体制”之过渡性局面使然。也正因为如此,民国初年成书的《清史稿》于列传部分专设“邦交志”与“属国传”,开中国正史纪传体例之先,并被时人评价为“时代变迁使然”的一个“新创”。(71)应当看到,这样一种亦新亦旧、传统与近代共存兼容的过渡性局面与现象,既反映了清政府统治集团在观念与制度层面顽固坚持“昔日的‘中央帝国’的世界观”的保守性,同时也表明了清政府统治集团出于内外压力而不得不“决心履行中国的条约义务,使它的外交活动现代化”。(72)偏废其主观保守性与客观进步性的任何一面,都无法对这样一种过渡性历史现象及其相关政策与制度给予符合历史事实的客观评价。事实上,既不得不开始近代化进程而又继续坚持传统统治体制的对外政策,与晚清时期清政府试图通过“向西方学习”的“洋务自强”努力以维护传统旧体制的统治方针,可以说是互为表里,一脉相承。

如前文所述,在近代朝鲜历史上也曾出现过近代与传统两种对外关系制度共存的局面。1880年12月,朝鲜王朝高宗政府于议政府下设立统理机务衙门,该衙门所辖十二司的“事大司”继续负责对中国朝贡关系事务,而“交邻司”则负责对明治日本政府的近代条约关系,其制度设计理念便是模仿清政府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73)作为朝鲜王朝对外关系基本制度文献而一直“续纂”到19世纪80年代的《通文馆志》一书,也是将对华“事大”部分与对日“交邻”内容,继续列为19世纪末朝鲜王朝对外关系的两大主要内容。(74)到1883年1月,经过清政府推荐之外交通商顾问马建常、穆麟德的咨询与赞画,统理机务衙门改设为主管对外关系事务的统理交涉事务衙门(又称外衙门或统署)与主管内政事务的统理军国事务衙门(又称内衙门)。(75)作为当时朝鲜王朝对外政策主管机构的统理交涉事务衙门,不仅设有负责处理与日本及欧美各国的近代条约关系的“交邻司”与“通商司”,同时还设有负责处理与当时中国清王朝的传统朝贡关系事务的“事大司”,而作为近代朝鲜最早驻外使节而从1884年起派驻中国天津的天津驻扎督理通商事务南廷哲,便是由这个统理交涉事务衙门直接派出并管辖。(76)这样一种近代与传统共存的所谓“两截体制”对外关系现实及其制度,与晚清对外关系领域中新旧两种制度一度共存的现实如出一辙,实际上都可以视为两国对外关系在制度层面由传统而近代之过渡阶段的共同特征。

三、结语

众所周知,按照费正清等西方学者的研究,清政府统治集团曾经“试图把西方的新商业国家视为纯粹的朝贡国。在证明行不通时,他们没有能力改变古老的理论以适应新形势”。(77)按照这样一种西方中心乃至条约关系中心的视角和立场,“条约取代朝贡”就会理所当然地被认为是一种历史的必然结果,西方所带来的条约关系体制也随之成为近代乃至进步的代名词。对此,美国学者何伟亚通过对1793年马戈尔尼使华事件的研究而明确指出:“部分由国际法所定义的国际关系是一种已经自然化的权势话语,它作为欧洲人全球扩张的典型产物,从16世纪一直存在至今。自然化是指它已被接受为民族国家处理国际关系的一种通行方式。这种霸权是葛兰西(Gramscian)意义上的,是指那些在其传统中并没有这样的外交方式的国家,不论愿意与否,都不得不按照外国(在本例中是欧美)定下的规则参与国际交往。”(78)

日本学者滨下武志先是通过对亚洲朝贡贸易体系的研究,指出:“以朝贡贸易关系为基础的亚洲区域贸易圈,即使到了近代,也规定着西方‘进入’和‘冲击’的内容……从朝贡体制向条约体制的变化,并不能给近代亚洲区域打上阶段性的印记”。(79)滨下武志继而通过对朝贡体制与亚洲近代化关系的研究,进一步指出:“迄今为止,亚洲的近代被认为是通过由朝贡到条约的方式来寻求国家形成的发展方向。这意味着不仅没有从亚洲自身内部来寻求其固有的历史活力,相反是从对外关系乃至按照对欧洲的文脉来议论亚洲的近代,可以说是一种极其外在的甚至是放弃思考地区固有历史之尝试的做法。”(80)

简言之,从中国以及亚洲乃至朝贡关系中心的逆向视角,对源自西方的近代条约关系进行一种他者化的客观分析与评价,不仅在理论上十分必要,在史实上也完全可行。如果从中国以及亚洲乃至朝贡关系中心的视角来重新审视晚清时期的对外关系,就不难发现与许多相关论著所认识与叙述之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大不相同的另一番景象,即不是中国及亚洲的朝贡关系被源自西方的条约关系所简单取代,而是源自西方的条约关系作为一种外来的异己体制而逐步地侵入到中国及亚洲原有的朝贡关系体制之中,并经过相当长一段相互冲突、调适甚至一度共存的过渡性时期,最终凭借其背后“坚船利炮”、“声光电化”的综合实力逐步取而代之,实现了包括中国与亚洲在内的全球范围内条约关系一元化局面。唯有如此,才能将包括中国在内的东亚地区国际关系体制由传统而近代之根本性转换的动力,不仅仅求之于所谓“西方的冲击”的外部因素,同时甚至主要地求之于中国以及东亚内部的力量与因素,从而使我们对堪称有史以来最巨大、最深刻变化之近代历史的理解和解释更为合理与全面。另一方面,即便考虑到国内外学界有关朝贡关系起源的不同观点,以中国为中心的亚洲传统朝贡关系至少存在数千年,仍可以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81)这样一种拥有数千年历史传统的国际关系秩序,当然不可能一下子就被另一种外来的国际关系秩序所完全取代。旧的传统体制不肯完全“让位”于新的外来体制的过渡性历史现象,正是具有数千年悠久历史亦即其历史远远超过西方近代条约关系体制的东亚朝贡关系体制所特有的一种历史惯性,而这样一种古老体制的历史惯性则可以说是从中国乃至东亚的视角来解释中国乃至东亚近代历史之际所必需考虑到的一个重要因素。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至少在1840年至1895年的半个多世纪期间,中国传统的朝贡关系与西方列强所强加的近代条约关系由相互冲突到相互调适、兼容乃至一度共存的所谓“一个外交两种体制”过渡性局面,是19世纪后半叶晚清对外关系的真实全景。而且,在中国以外其他非西方地区和国家接受如今“已经自然化的权势话语”之近代条约关系体制的历史过程中,上述过渡性局面也应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如在近代朝鲜。具体说来,作为朝贡关系秩序中心的中国,在通过第一次鸦片战争而被迫接受欧美列强所强加的近代条约关系之后,与周边属国的传统朝贡关系仍得以继续维持相当长一段时间,如琉球对中国朝贡持续到1862年、缅甸对中国朝贡持续到1875年、越南对中国朝贡持续到1880年,至于朝鲜对中国的朝贡则一直持续到了甲午中日战争爆发的1894年。不仅如此,上述主要朝贡国家在对中国进行朝贡的同时,也已经分别与欧美列强建立了近代条约关系,如朝鲜与美国建立条约关系甚至是由清政府直接斡旋和促成。简言之,无论是处于传统朝贡关系体制中心还是边缘的国家,都曾普遍地存在传统与近代两种不同性质的国际关系体制兼容甚至共存相当长一段时期的过渡性现象。

正是作为这样一种普遍而又客观的现象在制度层面的具体反映,晚清时期在处理传统对外朝贡关系事务的礼部会同四译馆等机构继续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同时,在处理与欧美国家新型对外关系方面,先是采取地方督抚加钦差衔的临时变通办法长达17年,继而是实行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半新半旧的“洋务外交体制”长达40年,直到1901年才改设外务部从而实现了近代外交机构的正规化。就是说,在清朝中央政府内部同时存在处理传统与近代两种不同性质对外关系事务之制度与机构的所谓“半新半旧、半传统半近代”现象,即便算到1901年也已有59年之久,占晚清71年历史的83%。同时,作为当时中国周边一个主要的朝贡国家,朝鲜王朝也曾存在传统与近代两种不同性质的对外关系一度共存的所谓“两截体制”现象,在对外关系制度层面上也是表现为负责对外关系事务的中央机构中,既有处理与欧美及日本新型条约关系事务的“交邻司”、“通商司”等部门,同时还有处理对华传统朝贡关系事务的“事大司”。

总之,无论从客观事实角度还是从对外关系制度层面,晚清对外关系领域毋庸置疑地存在着一个超过半个世纪的“一个外交两种体制”现象,而这样一种现象在本质上应是晚清对外关系由传统而近代之转型过程,是近代条约关系由西方而东方之全球化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个过渡性现象与特征。(82)必须指出,拙稿有关晚清对外关系领域“一个外交两种体制”现象的探讨,仅限于客观事实及对外关系制度两个方面极为初步的“刍议”,显然有待于今后更加深入全面的探讨与论述。

注释:

①参见John King Fairbank and Ssu-yu Teng(邓嗣禹),On the Ch'ing Tributary System,in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6,June 1941.

②详见权赫秀:《中国古代朝贡关系研究评述》,《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5年第3期。

③刘锦藻撰:《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37《外交考一》,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2版。

④梁伯华:《近代中国外交的巨变——外交制度与中外关系的研究》,台北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6页。

⑤John King Fairbank,Trade and Diplomacy on the China Coast:the Opening of the Treaty Ports,1842-1854,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4,pp.462-468.

⑥参见Masataka Banno(坂野正高),China and the West1858-1861,The Origins of the Tsungli Yamen,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3;坂野正高:《近代中国外交史研究》,东京,岩波书店1970年版。

⑦参见Hsü,ImmanuelC.Y(徐中约),China's Entrance into the Family of Nations:the diplomacy phase 1858~1880,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0。

⑧参见刘培华:《近代中外关系史》上、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顾明义:《中国近代外交史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王绍枋:《中国外交史(鸦片战争至辛亥革命时期1840-1911年)》,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杨公素:《晚清外交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王曾才:《中国外交史要义》,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版;于建胜、刘春蕊:《落日的挽歌——19世纪晚清对外关系简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李恩涵:《近代中国外交史事新研》,台湾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熊志勇、苏浩:《中国近现代外交史》,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版。

⑨[美]柯文著、林同奇译:《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史观在美国的兴起》(增订本),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233页。

⑩赵尔巽等修:《清史稿》卷526《列传三百十三属国》,中华书局1977年版。

(11)中国人民大学李文海教授在谈及近代中韩关系史研究时曾对笔者的上述评论表示赞同。详见[日]伊原泽周著:《近代朝鲜的开港:以中美日三国关系为中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李文海所作“序言”,第2页。

(12)参见[美]柯文著、林同奇译:《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史观在美国的兴起》(增订本),第106—165、250页。柯文在该书中指出“帝国主义(或更贴切的说法是‘帝国主义—革命’)的研究取向”正是“西方中心观”所表现的三种偏见之一。

(13)梁伯华:《近代中国外交的巨变——外交制度与中外关系的研究》,第109页。

(14)参见[日]滨下武志:《朝贡贸易体系与近代亚洲》,岩波书店1997年版,第105页。

(15)参见权赫秀:《马相伯在朝鲜的顾问活动(1882年11月—1884年4月)》,《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5期;权赫秀:《关于近代中朝关系史(1876-1910)的几点认识》,中国朝鲜史研究会编:《中国朝鲜史研究》第一辑,香港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54页;权赫秀:《陈树棠在朝鲜的商务领事活动与近代中朝关系(1883年10月—1885年10月)》,《社会科学研究》2006年第,1期;Quan Hexiu,The two systems of diplomacy of late Qing China:External relationship,Modernization and Transitional phase,Journal of Northeast Asian History,vol.5-1,pp.21-44.

(16)[英]马士著、张汇文等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696页。

(17)梁伯华:《近代中国外交的巨变—外交制度与中外关系的研究》,第37页。

(18)[美]费正清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88页。

(19)昆冈等纂:《光绪朝续修大清会典》卷39《礼部·主客清吏司》。

(20)本表有关朝鲜部分史实主要参照权赫秀:《19世纪末韩中关系史研究——以李鸿章朝鲜认识与政策为中心》,白山资料院2000年版;刘为:《清代中朝使者往来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有关琉球部分史实主要参照米庆余:《琉球历史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谢必震:《明清中琉航海贸易研究》,海洋出版社2004年版。有关越南部分史实主要参照孙宏年:《清代中越宗藩关系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有关缅甸部分史实主要参照王婆楞:《中缅关系史纲》,正中书局民国三十三年版;余定邦:《中缅关系史》,光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按:有清一代各国贡期屡有变化,此处则以晚清时期已经确定的贡期为准。

(21)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67,清季外交史料编纂处民国二十一年铅印版,第26-27页。

(22)参见王彦威、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卷67,第24-26页。

(23)本表有关朝鲜部分史实主要参照[韩]金源模编著:《近代韩国外交史年表》,檀大出版部1984年版;权赫秀:《19世纪末韩中关系史研究——以李鸿章朝鲜认识与政策为中心》。有关琉球部分史实主要参照张启雄主编:《琉球认同与归属论争》,“中央研究院”2001年版。有关越南部分史实主要参照郭振铎、张笑梅主编:《越南通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孙宏年:《清代中越宗藩关系研究》。有关缅甸部分史实主要参照王婆楞:《中缅关系史纲》;贺圣达:《缅甸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余定邦:《中缅关系史》。按:缅甸之王最后一次接受中国册封时间,意指在1840-1894年间所王。

(24)有关清政府及李鸿章“劝导”朝鲜与欧美列强“缔约通商”以牵制日、俄之史实的研究,参见[韩]权锡奉:《清末对朝鲜政策史研究》,一潮阁1986年版;[韩]宋炳基:《近代韩中关系史研究——19世纪末的联美论与朝清交涉》,檀大出版部1985年版;[日]原田环:《朝鲜の开国と近代化》,溪水社平成9年版;权赫秀:《19世纪末韩中关系史研究——以李鸿章朝鲜认识与政策为中心》;权赫秀:《韩中关系近代转换过程中的一个秘密外交渠道——以李鸿章与李裕元往复书信为中心》,《韩国学论集》第37辑;[日]冈本隆司:《属国と自主ぁぃだ:近代清韩关系と东アジアの命运》,名古屋大学出版会2004年版。

(25)[韩]俞吉浚:《西游见闻》,《俞吉浚全书》编纂委员会编:《俞吉浚全书》Ⅵ,一潮阁1995年版,第116-117页。按:《西游见闻》为韩汉混用文体,此处由笔者迻译为中文。又,韩国学者郑容和等将“两截体制”英译为“dual system or inconsistency system”,意即“双重体制或相互矛盾体制”,见[韩]郑容和:《文明的政治思想:俞吉浚与近代韩国》,文学与知性社2004年版,第219页。笔者认为,依俞吉浚关于“两截体制”的具体表述,似也可以译为“two side system”。

(26)参见刘宏煊主编:《中国睦邻史——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世界知识出版社2001年版,第325页。

(27)参见刘宏煊主编:《中国睦邻史——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第331页。

(28)《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73,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18-20页。

(29)《钦差大臣奕等复奏办理和议情形折》,齐思和等编:《第二次鸦片战争》(五),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269-270页。

(30)乾隆朝《大清会典》卷56“礼部”,详见钱实甫:《清代的外交机关》,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19-20页。

(31)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2、56、64页。按:该书第58页中法《黄埔条约》第四款还曾出现“总理五口大臣”字样。

(32)钱实甫:《清代的外交机关》,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58页。

(33)《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71,第18-19页。

(34)钱实甫:《清代的外交机关》,第61、72页。

(35)樊百川:《清季的洋务新政》第一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532页。

(36)王尔敏:《弱国的外交:面对列强环伺的晚清世局》,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5页。

(37)参见《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32,第15-18页。咸丰八年十二月廿六日(1859年1月29日)上谕:“至上海现办通商事宜,与广东相距较远,著即授两江总督何桂清为钦差大臣,办理各国事务,所有钦差大臣关防,著黄宗汉派员赉交何桂清祗领接办。”按钱实甫《清代的外交机关》第106-107页引用该上谕内容,其中“办理各国事务”误作“办理各国商务”。

(38)参见钱实甫:《清代的外交机关》,第107页。

(39)钱实甫:《清代的外交机关》,第62页。

(40)王立诚:《中国近代外交制度史》,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页。

(41)[英]马士著、张汇文等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第539页。

(42)《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1,第10、16页。

(43)Hsü,Immanuel C.Y.(徐中约),China's Entrance into the Family of Nations:the diplomacy phase 1858~1880,p.26.

(44)详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97、90、87页。

(45)樊百川:《清季的洋务新政》第一卷,第535页。

(46)《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72,第20页。

(47)有关理藩院与中俄关系,参见赵云田:《清朝理藩院和中俄关系》,《西北史地》1981年第3期;赵云田:《清代治理边陲的枢纽——理藩院》,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张永江:《清代藩部研究——以政治变迁为中心》,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蔡鸿生:《俄罗斯馆纪事》(增订本),中华书局2006年版。

(48)《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53,第41-42页。

(49)参见Masataka Banno(坂野正高),China and the West 1858-1861,The Origins of the Tsungli Yamen,p.210。

(50)《咸丰十年十月二十五日钦差大臣奕等奏附件一》,齐思和等编:《第二次鸦片战争》(五),第309页。

(51)樊百川:《清季的洋务新政》第一卷,第536-537页。

(52)钱实甫:《清代的外交机关》,第130-131页。

(53)[英]马士著、张汇文等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第696页。

(54)《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68,第17页。

(55)《咸丰朝筹办夷务始末》卷71,第19-20页。

(56)齐思和等编:《第二次鸦片战争》(五),第269-270页。

(57)参见《上谕》,《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八,第2691-2692页。

(58)《奕桂良文祥奏总理衙门未尽事宜拟章程十条呈览折》,《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八,第2714-2719页。

(59)钱实甫:《清代的外交机关》,第279页。

(60)参见[美]芮玛丽著、房德邻等泽:《同治中兴:中国保守主义的最后抵抗(1862-1874)》,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61)王立诚:《中国近代外交制度史》,第71页。有关以总理衙门为中心的“洋务外交体制”以及总理衙门法定地位不稳定问题的论述,详见该书第66-167页。

(62)参见吴福环:《清季总理衙门研究》,文津出版社1995年版,第147页。

(63)参见Banno,Masataka(坂野正高),China and the West1851-1861:the origins of the Tsungli yamen,pp.244-246。欧美学界有关总理衙门的研究,还可参见Meng Ssu-ming(蒙思明),The Tsungli Yamen:Its Organization and Functions,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2。

(64)参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979页。

(65)王立诚:《中国近代外交制度史》,第175页。

(66)参见钱实甫:《清代的外交机关》,第291页。

(67)[美]费正清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88页。

(68)参见王静:《中国古代中央客馆制度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54-255页。

(69)刘锦藻撰:《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31《四裔考一》、卷337《外交考一》。

(70)梁伯华:《近代中国外交的巨变——外交制度与中外关系的研究》,第109页。

(71)参见蒋廷黻:《评清史稿邦交志》,原载北平《北海图书馆月刊》第二卷第六号(民国十八年六月),转引自蒋廷黻:《中国近代史研究》,里仁书局1982年版,第1页。

(72)[美]费正清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下卷,第87页。

(73)详见[韩]全海宗:《关于统理机务衙门设置的经纬》,《历史学报》17、18辑,第687-714页。

(74)详见[朝]金指南、金庆门撰修:《通文馆志》,景仁文化社1972年影印本。

(75)参见[韩]田美兰:《关于统理交涉通商事务衙门的研究》,《梨大史苑》第24、25辑,第213-250页。有关马建常在韩活动史实,参见权赫秀:《马相伯在朝鲜的顾问活动(1882年11月一1884年4月)》,《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3期。

(76)参见权赫秀:《两截体制与19世纪末朝鲜王朝的对华外交——以首任天津驻扎督理通商事务南廷哲的活动为中心》,《韩国民族运动史研究》51,2007年6月。

(77)John King Fairbank,Trade and Diplomacy on China Coast:The Opening of Treaty Ports,1842-1856,p.33.

(78)[美]何伟亚著、邓常春译:《怀柔远人:马噶尔尼使华的中英礼仪冲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9页。

(79)[日]滨下武志著,朱荫贵、欧阳菲译:《近代中国的国际契机:朝贡贸易体系与近代亚洲经济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30页。

(80)[日]滨下武志:《朝贡贸易体系与近代亚洲》,前言,第6页。

(81)参见Yu Ying-Shih(余英时),Trade and Expansion in Han China,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7;黎虎:《汉唐外交制度史》,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陈尚胜主编:《中国传统对外关系的思想、制度与政策》,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82)有关中国对外关系由传统而近代之转型过程的新近研究,参见李兆祥:《近代中国的外交转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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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晚清外交中的“一外交两制”现象_总理衙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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