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土文獻所見秦漢“多筆數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見秦漢论文,多筆數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秦漢出土文獻中有大量簿籍、符券類文書。這些文書中,數字的使用非常普遍。由於數字筆劃簡單,極易錯亂,爲了防止數字的訛誤或造假,古人對文書內容加以特殊標注、文字形態進行特殊改造、簡牘形制進行特殊處理。①另外,漢代還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會計”制度。②除此之外,後世被廣泛使用的多筆數字在秦漢時代也已初現端倪。③ 今天我們所見到的秦漢傳世文獻材料,在歷代傳抄刻印過程中,可能出現種種疏誤,未必是秦漢文字的本來面貌,而簡帛金石材料則能够反映秦漢文字的原始風貌,爲我們研究當時的數字使用情况提供了珍貴的資料。本文以出土文獻和傳世文獻相比照,試圖探尋多筆數字在秦漢時期的使用情况,不當之處,請方家批評。④ 楊聯陞先生較早注意到中國經濟史上數字的使用。⑤李均明先生的《簡牘所見數碼的演變》系統討論了簡牘所見數字字形及其演變規律,不過該文并未涉及多筆數字的問題。⑥關於多筆數字的源起,宋代學者洪邁、程大昌、陸遊,明代學者陸容、顧炎武,清代學者周亮工、趙翼、俞樾、陳其元、饒登秩、葉名澧等人早已有所關注。⑦當代學者對此又有進一步探討,大致有如下幾種觀點:一,始自先秦;⑧二,始自漢代.⑨三,始自4世紀前後;⑩四,始自唐代;(11)五,始自武則天;(12)六,始自明代。(13) 前賢已經指出若干先秦秦漢傳世文獻中使用多筆數字的文例,但對出土文獻中的多筆數字的使用并未太多留意,下面分别論之: “壹”,《說文》:“專壹也。從壺,吉聲。”可見“壹”的原意是强調“專壹”。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倉律》:“駕縣馬勞,有(又)益壺〈壹〉禾之。”(47,圖1)又《工律》:“縣及工室聽官爲正衡石贏(纍)、斗用(桶)、升,毋過歲壺〈壹〉。”(100)其中的“壹”即寫作“壺”。 李均明先生指出,“一”字秦以後簡牘皆寫作“一”,僅見《額濟納漢簡》“一切”寫作“壹切”,又秦始皇二十六年銅詔版見“壹”的寫法。其實,秦漢出土文獻中“一”寫作“壹”的情况已經十分常見。上舉秦廿六年詔版銘文中的“壹”,是取專壹之意(圖2)。類似的文例又如銀雀山漢簡《守法守令等十三篇·十》:“兵以專壹勝,以離散敗。”(壹962)整理者注:“宋本此句作‘專一則勝,離散則敗’。”(14)《孫子兵法·九地》:“散地,吾將壹其志”(壹125)。整理者注:“十一家本作‘是故散地,吾將一其志’。”(15)馬王堆帛書《經法·君正》也有“壹道同心”之語(壹17上)。 “壹”作爲數字在先秦時期就已經出現。《詩·召南·騶虞》:“彼茁者葭,壹发五豝。”鄭玄箋:“君射一發而翼五豬者,戰禽獸之命。”(16)鄭箋將“壹”釋作“一”。(17)詛楚文中有“繆力同心,兩邦若壹”之句,(18)戰國“秦駰玉版”又有“三人壹(一)家”、“壹(一)璧先之”(乙背,圖3)等文句。(19)戰國秦封宗邑瓦書中“十一月”也寫作“十壹月辛酉”(圖4)。(20) “壹”作爲數字在漢代已經廣泛使用。李均明先生所說額濟納漢簡“壹切”,原簡作“壹功(切)蒙恩,勿治其罪人”(2000ES9SF4:1),(22)整理者注:“‘功’爲‘切’的誤寫,‘壹切’又作‘一切’,如《史記·酷吏列傳》‘禁奸止邪,一切亦皆彬彬質有其文武焉’,《漢書·酷吏傳》作‘壹切禁奸,亦質有文武焉’。”(23)又如馬王堆帛書《十六經·前道》:“壹言而利之者,士也。壹言而利國者,國土也。”(壹131上)《戰國縱橫家書·蘇秦自齊獻書於燕王章》:“齊勺(趙)之交,壹美壹惡,壹合壹離。”(叁30—31,圖5)定州漢簡《論語》中“一”也有作“壹”者。如《雍也》:“齊壹變,至於魯;魯壹變,至於道。”(130)《子路》:“壹言而興國”(338)。(24)漢碑中也有數字“壹”的文例,如《西岳華山廟碑》:“是以唐虞疇咨四岳,五歲壹巡狩”。《白石神君碑》:“白石神君,居九山之數,參三條之壹。”(25) “貳”,《說文》:“貳,副益也。從貝,弍聲。”(26)見“貳”的原意是“副益”。如《周禮·天官·大宰》:“乃施灋於官府,而建其正,立其貳。”鄭玄注:“貳謂小宰、小司徒、小宗伯、小司馬、小司寇、小司空也。(27)新莽印有“魏部牧貳印”(589,圖7)、“水順副貳印”(601)。這裏的“貳”,意與《周禮》同。與“專壹”相對,“貳”有不專一,有异心的意思。如《左傳》文公七年:“親之以德,皆股肱也,誰敢攜貳?”(28)由此引申,“貳”又有懷疑、不信任之意。如《爾雅·釋詁下》:“貳,疑也。”邢昺疏:“貳者,心疑不一也。(29)又如睡虎地秦簡《爲吏之道》:“令數匛環,百姓搖貳乃難請。”(135,145,圖8) “貳”作爲數字在先秦秦漢時代也已經使用。《易·繫辭下》:“因貳以濟民行”,孔穎達疏:“貳,二也。謂吉凶二理。”(30)《禮記·王制》:“喪不貳事”,鄭玄注:“貳之言二也”。孔穎達疏:“喪不貳事者,謂不爲兩事,故讀從二三之二也。”(31)戰國“秦駰玉版”有“用牛羲(犧)貳(二)”、“用貳(二)羲(犧)”(乙背,圖9)。馬王堆帛書《戰國縱橫家書·朱己謂魏王章》:“今不存韓,貳(二)周、安陵必貤(弛)”(叁169,圖10)。均是將“貳”用作數字。 傳世文獻中有“參伍”一詞,常被釋作“三五”。《易·繫辭上》:“參伍以變,錯綜其數。”孔穎達疏:“參,三也。伍,五也。”(32)《國語·齊語》:“參其國而伍其鄙。”韋昭注:“參,三也。伍,五也。”(33) 李均明先生指出,戰國簡所見有許多字可假借爲“三”字,如上博簡“參”、“晶”、“厽”、“參”等。(34)秦代“參”之類大致在表示分數時使用,漢代以後的用法也如此。文獻中的“參”確有用作分數者。如《左傳》隱公元年:“先王之制,大都不過參國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杜預注:“三分國城之一。”(35)《史記·淮陰侯列傳》:“足下與項王有故,何不反漢與楚連和,參分天下王之?”(36)又如居延漢簡:“追逐格門有功還,畜參分以其一,還歸本主”(E.P.F22:228)。“參”亦有用作倍數者。如張家山漢簡《算術書·負米》:“直(置)一關而參(三)倍爲法,有(又)直(置)米一斗而三之,有(又)三倍之而關數焉爲實。”(39) 不過,更多情况下,“參”可以作爲數字“三”使用。如清華簡《筮法》:“參(三)兇同”(7),“參(三)吉同”(9)。岳麓秦簡《算》:“乘三分∟,二參而六=,(六)分一也;半乘半,四分一也”(0410,圖11)。張家山漢簡《传食律》:“車大夫粺米半斗,参食。”(233)馬王堆帛書《十六經·稱》:“天下有參(三)死”(壹156,圖12)。銀雀山漢簡《孫臏兵法·八陣》:“用陳(陣)參(三)分,誨陳(陣)有蜂(鋒),誨逢(鋒)有後,皆侍(待)令而動。”(壹339,圖13)三川郡之“三川”,馬王堆帛書《戰國縱橫家書·蘇秦獻書趙王章》作“參(三)川”(叁227)。秦封泥又有“參川尉印”(二·二·3,圖14)。 簡牘契券有“參辨券”的形制,“參辨券”之名也出現在睡虎地秦簡《金布律》和張家山漢簡《户律》中。這裏的“參”亦與“三”通。居延漢簡又有“叁千九百一十七”(299.9B+299.32B)的內容。(37)此處的“叁”已作爲帳目文書數字使用。 “駟”原意爲四馬,如《說文》:“駟,一乘也。”(38)“駟”可與“四”通。《禮記·樂記》:“天子夾振之而駟伐,盛威於中國也。”鄭玄注:“駟當爲四,聲之誤也……每奏四伐,一擊一刺爲一伐。”(39)王弼本、河上公本、嚴遵本、傅奕本《老子·德經》:“雖有共之璧以先駟馬”。“駟馬”,馬王堆帛書《老子》甲本(壹52)、《老子》乙本(壹198下)、北大簡《老子》本(69)皆作“四馬”。(40)銀雀山漢簡《十問》:“駟鼓同舉,五遂俱傳。”(貳1558,圖15)整理者以爲“駟”即“四”。(41) “伍”原指軍事或户籍的编制單位。大通上孫家寨簡有“五人曰伍”(126)的說法。又銀雀山漢簡《守法守令等十三篇·九》:“五人爲伍,十人爲連。”(壹939)整理者注:“《周禮·地官·族師》:‘五家爲比,十家爲聯。五人爲伍,十人爲聯。’”(44)《釋名·釋州國》也說:“五家爲伍,以五爲名也。”(45) “伍”可通“五”。“伍”,《說文》:“相參伍也。”段注:“參,三也;伍,五也。”(46)上引《易·繫辭上》:“參伍以變”,《漢書·律曆志上》作:“參五以變”。(47)‘伍子胥”,馬王堆帛書《繆和》作“五子胥”(46上)。出土文獻中常見“士伍”與“士五”通用的情形。如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内史雜》:“除佐必當壯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190)張家山漢簡《户律》:“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316)。 在簡牘材料中尚未發現“陸”作為數字使用的例證。不過,“六博”又作“陸博”,如《西京雜記》卷四:“許博昌,安陵人也,善陸博。”(50)“陸博”之“陸”,正是作為數字使用。《後漢書·馬援傳》:“今更共陸陸”(51),清人饒登秩指出,“‘陸’,《樂府绿要》通作‘六’。”(52) “七”與“十”的早期寫法非常類似,極易混淆。“七”爲橫長豎短的十字形,“十”爲橫短豎長的十字形。有些情况下,從文意推理,七與十不會混淆,但當七、十單獨使用,或七十、十七單獨使用時,則極易造成錯亂。大約從東漢開始,“七”字的豎筆開始傾斜和拐彎,但仍容易與“十”相混。 《墨子·貴義》:“昔者周公旦,朝讀書百篇,夕見漆十士。”吴毓江《墨子校注》引畢沅云:“‘漆’,‘七’字假音,今俗作‘柒’。《藝文類聚》引作‘七’。”又引楊嘉云:“孔本《書鈔》九十八引‘漆十士’作‘士七十’。”吴毓江案:“明鈔本《書鈔》九十八引‘漆十士’作‘七十士’,與孔本异。”(56)“漆十士”的寫法,正是爲防止訛爲“十七士”而進行的特别處理。不過,今日所見《墨子》并不是先秦時期的原始面貌,當時的原始鈔本是否已經使用“漆”替代“七”,還存疑問。 據筆者所見,出土文獻中最早以“桼”替代“七”者,見於馬王堆帛書《十問》:“俗人芒生,乃持(恃)巫醫,行年桼十,刑(形)必夭貍(埋”(肆53,圖23)。武威漢簡《儀禮》簡“簡尾記葉數字之七,簡文皆作桼,而經文皆作七(長橫短直,近似十)。”(57)可見,《儀禮》簡的書手爲防止簡牘編號中“七”“十”相混,而特意使用了“桼”字(圖24)。漢鏡中有一類“桼言”鏡,(58)如洛陽西郊出土漢鏡:“桼言之紀從鏡始,長保二親和孫子,辟去不羊宜吉市,從金以往樂乃始。”(59)又如江蘇揚州出土漢鏡:“桼言之始自有紀,湅冶銅錫去無宰,辟除不祥宜賈市。”(60)其中的“桼言”即“七言”。 玉莽改制時,曾將“七”改爲“桼”字。新莽時期的馮君孺人墓,其主室中柱題記有“始建國天鳳五年十月十桼日”字樣。揚雄《太玄·玄攤》:“運諸桼政,繫之泰始。”范望注:“桼政,日、月、五星也。”(61)“桼政”,即“七政”。《方言》:“秦有娥之臺”,“”,華學誠匯證引顧炎武《金石文字記》以爲即“七”字。(62)揚雄大約與王莽同時,“桼政”、“娥之臺”的寫法可能正是受王莽改制的影響。 此外,簡牘材料中也有很多例證: ●甲溝候官新始建國地皇 上戊亖年桼月盡九月折傷兵出入簿(E.P.F25:2) 第十三隧長黨召詣官桼月癸丑蚤食入(26.12,圖25) 第桼隧長孫級(E.P.T59:531) 入戍卒桼人 亖月盡五月亖日積二十一月(E.P.T68:202) 三月簿餘盾六十桼 校見六十桼應簿(E.P.F22:314) 後世常用的多筆數字“柒”見於《山海經·西山經·西次四經》:“又西百二十里,曰剛山,多柒木。”汪紱云:“柒即漆字。”(63)“桼”或“漆”用作多筆數字,要早於“柒”。陸遊《老學庵筆記》卷七就說:“柒字,晋、唐人書或作漆,亦取其同音也。”(64) 十(什、拾) 與“伍”類似,“什”也是户籍和軍隊編制的一種,十家或十人爲“什”。如《周禮·天官·官正》:“會其什伍而教之道義。”鄭玄注:“五人爲伍,二伍爲什。”(65)馬王堆帛書《經法·君正》:“號令者,連爲什伍,巽(選)練賢不宵(肖)有别殹(也)。”(壹16下)大通上孫家寨簡:“什以肩章别,伍以肩左右别,士以肩章尾色别。”(374)“左什肩章青,前什肩章赤。”(362) “什”常用作倍數或分數。如賈誼《過秦論》:“尝以什倍之地,百万之师,仰关而攻秦。”(66)上引《漢書·王莽傳上》有“不能得什一”之句。又如馬王堆帛書《經法·亡論》:“所伐當罪,其禍五之。所伐不當,其禍什之。”(壹60下)銀雀山漢簡《尉繚子·三》:“令客氣數什百倍。”(壹508,圖27)又如《公羊傳》宣公十五年:“古者什一而藉。”何休注:“什一以借民力,以什與民,自取其一爲公田。”(67)銀雀山漢簡《守法守令等十三篇·九》:“什八人作者王,什七人作者朝(霸),什五人作者存,什四人作者亡。”(壹932)敦煌漢簡亦有:“糧食孚盡,吏士飢餧,馬畜物故什五,人以食爲命”(135)。 “什”又直接用作數字“十”。如《史記·淮南衡山列傳》:“什事九成,公獨以爲有禍無福,何也?”(68)大通上孫家寨簡:“虜什二人以上,拜爵各一級”(150—151)。居延漢簡:“出軍行將,兩適相當,頗知其勝敗與有功。願得射覆,什中七以上……”(E.P.T65:318,圖28)。 漢代也已經出現“拾”用作數字的例證。如張景碑:“作治五駕瓦屋二閒,周欗楯拾尺,於匠務令功堅”。王暉石棺題字:“故上計史王暉伯昭,以建安拾六歲在辛卯九月下旬卒,其拾七年六月甲戍葬,嗚呼哀哉。”(圖29) 綜上,秦漢時代已經出現的多筆數字有壹、貳、參、駟、伍、陸(或)、桼、什(或拾)。後世通用的多筆數字中,肆、柒、捌、玖、佰、仟等字在秦漢時代均已出現,但尚未作爲數字使用。(69) 數目字的發明本是取其簡便,多筆數字却反其道而行之。多筆數字的使用,與書手的用字習慣有關。如馬王堆帛書、銀雀山漢簡、定州漢簡中,“壹”、“參”等多筆數字的使用較爲頻繁。而書手特意使用多筆數字的目的,一是防止訛誤,二是防止作僞。 總結秦漢時代的多筆數字的使用方式,可以發現如下特點: 第一,在律令、簿籍、醫方、算術等文書內容中,特别强調數字的準確性,以防錯亂訛誤。因此,在與這些內容相關的簡帛文字中,多筆數字使用的頻率較高。 第二,有的多筆數字使用的初衷并不是防止訛誤,但客觀上起到了防誤和防僞的作用,後來也作爲多筆數字使用。 王莽改字涉及的數字有“亖”(四)、“桼”(七)、“二十”(廿)、“三十”(卅)、“亖十”(卌)。從“亖”來看,“亖”字的使用較“四”更易訛誤和篡改,(71)可見王莽改字并没有防誤和防僞的用意,但“七”改作“桼”則客觀上更便於防誤和防僞。“桼”字在王莽之後仍繼續使用。如: 右□從吏孟倉建武五年桼月丙申假濟南劍一今倉徙補甲渠第七隧長(E.P.T59:574、575、576) 建武桼年四月以來 府往來書卷(E.P.F22:409) 建武八年桼月丁亥朔癸卯甲渠鄣守□□□□□□□□□(E.P.T14:14) 此外,吴孫皓天璽元年(276)所立《禪國山碑》和《天發神讖碑》中“七”亦皆作“桼”(圖26)。 第三,從字形來看,一、二、三、四、七、十等易混淆的數字,多使用多筆數字。五、六、八、九、百、千、萬則相對來說不太容易混寫,因此作爲其替代的多筆數字或者較少使用,或者出現較晚。 第四,從字義來看,多筆數字大多爲假借字。如“壹”“貳”“參”“駟”“伍”“陸”“”“桼”“漆”“什”“拾”等。有的多筆數字原用作分數,後又用作多筆數字。如“參”“駟”“伍”“”“什”等。(72) 李均明先生指出,簡牘所見每個數碼的演變軌迹都非常明顯,遵循一定的規律漸變;但亦能看到結構性突變的現象,這種突變是人爲造成的,最典型者發生在戰國與秦之間及新莽時期。前者是爲了實施標準化,而後者的主要出發點則是復古。我們注意到,秦始皇統一文字,王莽改字均是以國家强制行政力量改變人們的書寫習慣,借改字進行文化統一的意味十分强烈。而多筆數字的使用則是民衆在社會生活中長期摸索積累的自發行爲。 多筆數字在先秦時代即已萌芽;秦漢時代的使用範圍逐漸擴大,但尚未建立一套普遍認同且行之有效的多筆數字系統;這一數字系统大約在兩晋南北朝時期逐漸完備,唐代時已廣泛應用。多筆數字之所以在晋唐時期得以普及,一個重要原因是文字書寫載體發生了改變。在簡牘時代,符券文書的刻齒制度作爲一項重要而實用的防誤防僞輔助手段,曾得以廣泛應用。(73)但隨着紙的逐步普及,依附於簡牘的刻齒制度不能繼續使用,這也客觀上促進了多筆數字的普及。 本文的寫作,得到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馬怡、北京大學歷史系熊長雲、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趙寵亮、武漠大學國學院許穎的幫助。後在“出土资料與戰國秦漠社會轉型研究”國際學術研讨會(2013年11月,杭州)上得到多位學者的指導。匿名审稿专家对本文亦提出了室贵的修改意见。謹此致謝! ①特殊標注如各種抅校符號的使用;特殊改造如使用不同書體書寫文書,書手的書寫風格也可以防止僞造;特殊處理如封检和帶有刻齒的簡牘。 ②相關研究參見李均明《漢簡“會計”考(上)》,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出土文獻研究》第3辑,北京:中華書局,1998,119-128頁;李均明《漢簡“會計”考(下),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出土文獻研究》第4輯,北京:中華書局,1998,31-51頁;朱德貴《漢簡與財税管理若干問題考述》,《九江師專學報》2001年第4期;王春淑《居延簡候燧會計文書考論》,《四川師範大學學報》2003年第6期;朱德貴《漢代財政監督研究》,《中國社會經濟研究》2006年第4期;朱德貴《漢代郡縣鄉財政管理論考》,《内蒙古大學學報》2007年第1期;朱德贵《漢代會計憑證研究》,《會計之友》2008年第10期。 ③“大寫數字”是今人區分簡筆數目字與多筆數目字的術語,古人并無“大寫”“小寫”之分。本文借鑒趙翼《陔余叢考》卷三○《數目用多筆字》的說法,徑稱作“多筆數字”。 ④本文所引出土文獻材料,均出自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編著《武威漢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64;國家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編《馬王堆漢墓帛書[壹]》,北京:文物出版社,1980;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編《馬王堆漢墓帛書[叁]》,北京:文物出版社,1983;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編《馬王堆漢墓帛書[肆]》,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銀雀山漢墓竹簡[壹]》,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陳公柔、徐元邦、曹延尊、格桑本《青海大通馬良墓出土漢簡的整理與研究》,《考古》編辑部編《考古學集刊》第5集,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293-315頁;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羅福頤主編《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敦煌漢簡》,北京:中華書局,1991;陳松長、廖名春《帛書〈二三子問〉、〈易之義〉、〈要〉釋文》,陳鼓應主編《道家文化研究》第3輯,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424-435頁;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居延新簡——甲渠候官》,北京:中華書局,1994;[日]永田英正編《漢代石刻集成》,京都:同朋舎,1994;陳松長《馬王堆帛書〈繆和〉、〈昭力〉釋文》,陳鼓應主編《道家文化研究》第6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367-380頁;河北省文物研究所定州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定州漢墓竹簡〈論語〉》,北京:文物出版社,1997;周曉陸、路東之編《秦封泥集》,西安:三秦出版社,2000;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孫家洲主編《額濟納漢簡釋文校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銀雀山漢墓竹簡[贰]》,北京:文物出版社,2010;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貳]》,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編《北京大學藏西漢竹書[貳]》,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肆]》,上海:中西書局,2013。以下不再注出。 ⑤楊聯陞:《中國經濟史上的數詞與量詞》,其著《國史探微》,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110-118頁。 ⑥李均明:《簡牘所見數碼的演變》,中國秦漢史研究會編《秦漢史論叢》第12辑,鄭州:河南大學出版社,2011,390-401頁。本文所引李均明先生觀點皆出自該文,以下不再注出。 ⑦參見[宋]洪邁《容齋五筆》卷九《一二三與壹贰叁同》,北京:中華書局,2005,936-937頁;[宋]程大昌《演繁露》卷三《十數改用多晝字》,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宋]陸遊《老學庵筆記》卷七,北京:中華書局,1979,94頁;[明]陸容《菽園雜記》卷三,北京:中華書局,1985,29頁;[明]顧炎武《金石文字記》卷三《岱岳觀造像記》,新文豐出版公司編辑部編輯《石刻史料新編》,第1辑第12册,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2,9235-9237頁;[清]周亮工《書影》卷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58-59頁;[清]趙翼《陔余叢考》卷三○《數目用多筆字》,北京:中華書局,1963,617-618頁;[清]俞樾《茶香室續鈔》卷一五《壹貳叁肆等字隋唐已然》,北京:中華書局,1995,762頁;[清]陳其元《庸閒齋筆記》卷九《官文書數目字》,北京:中華書局,1989,211頁;[清]饒登秩《古歡齋泉說》,丁福保編《古錢大辭典·總論》上册,北京:中華書局,1982,124頁;[清]葉名澧《橋西雜記》,北京:中華書局,1985,33頁。 ⑧施安昌:《關於武則天造字的誤識與結構》,《故宫博物院院刊》1984年第4期;王維坤:《武則天造字的分期》,《文博》1998年第4期。 ⑨楊宗義:《“大寫數字皆武后時所改”辨》,《辭書研究》1988年第2期。 ⑩張涌泉:《漢語俗字研究》(增訂本),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367-373頁;王宗祥:《大寫數字“起源於武則天”嗎?》,《咬文嚼字》2007年第10期。 (11)張玉蘭:《漢字金額大寫溯源》,《審計理論與實踐》1999年第5期;婁可樹:《帳目正式使用大寫數字當始於唐代》,《文史雜誌》2008年第5期。 (12)莊巨川:《大寫數字說由來》,《文史雜誌》1993年第3期;黄今許:《大寫數字起源於何時?》,《咬文嚼字》2006年第12期。 (13)侯嘉亮:《大寫數字的來歷》,《咬文嚼字》2004年第12期。 (14)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銀雀山漢墓竹簡[壹]》,151頁。 (15)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銀雀山漢墓竹簡[壹]》,24頁。 (16)[漢]毛亨傳,[漢]鄭玄箋,[唐]孔穎達疏:《毛詩正義》卷一《召南·騶虞》,[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北京:中華書局,1980,29頁。參見孫關龍《〈詩經〉中的數字》,《太原師範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2期。也有學者以爲,“壹发五豝”中的“壹”,當作“專壹”之意,參見袁長江《浅谈“壹发五豝”之“壹”》,《貴州文史叢刊》1999年第4期。 (17)又如《詩·小雅·小宛》:“彼昏不知,壹醉日富”;《何人斯》:“壹者之來,云何其盱”;“壹者之來,俾我衹也”。 (18)郭沫若:《詛楚文考釋》,郭沫若著作編輯出版委員會編《郭沫若全集·考古編》第9卷,北京:科學出版社,1982,316頁。 (19)李零:《秦駰禱病玉版的研究》,收入其著《中國方術續考》,北京:東方出版社,2000,455頁。 (20)郭子珍:《戰國秦封宗邑瓦書銘文新釋》,陝西省考古研究所、中國古文字研究會、中華書局編輯部合編《古文字研究》第14輯,北京:中華書局,1986,177-196頁。 (21)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1卷),240頁。 (22)又如“壹功(切)蒙恩,勿治其罪者”(2000ES9SF4:2,2000ES9SF4:3),“得蒙壹功(切),無治其罪”(2000ES9SF4:6),“壹功(切)治其罪”(2000ES9SF4:7)等。 (23)孫家洲主編:《額濟納漢簡釋文校本》,83頁。 (24)又如《憲問》:“壹口天下,到于今……”(382)《衛靈公》:“有壹言而可終身[行者乎]?”(437)《子張》:“壹言以爲知,壹言[以爲不知,言不可不慎也]。”(594) (25)本碑文未有“燕元璽三年正月十日,主簿程疵家門,傳白石將軍教,吾祠今日爲火所燒”之句,因此關於本碑的刊刻時代,歷代争論不休。洪适《隸釋》以爲:“漢人分隸固有不工者,或拙或怪,皆有古意。此碑雖布置整齊,略無纖毫漢字氣骨,全與晋、魏間碑相若,雖有光和紀年,或後人用舊文再刻者耳。”銭大昕《潛研堂金石文跋尾》以爲:“或疑此碑爲前燕重刻,予觀其字體方整,已開黄初之先。漢隸遒逸之格,至此小變。然慕容僭僞,詎能辦此。况字體亦絕不類,要爲漢刻無疑矣。”今從錢大昕說。以上詳見高文《漢碑集釋》,開封:河南大學出版社,1997,467頁。 (26)[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281頁。 (27)[漢]鄭玄注,[唐]賈公彦疏:《周禮注疏》卷二《天官·大宰》,《十三經注疏》,649頁。 (28)[晋]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卷一九上《文公七年》,《十三經注疏》,1845頁。 (29)[晋]郭璞注,[宋]邢昺疏:《爾雅》卷二《釋詁下》,《十三經注疏》,2575頁。 (30)[魏]王弼、[晋]韓康伯注,[唐]孔穎達疏:《周易正義》卷八《繫辭下》,《十三經注疏》,89頁。 (31)[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正義》卷一二《王制》,《十三經注疏》,1334頁。 (32)[魏]弼、[晋]韓康伯注,[唐]孔穎達疏:《周易正義》卷七《繫辭上》,《十三經注疏》,81頁。 (33)徐元誥撰,王樹民、沈長雲點校:《國語集解》卷六《齊語》,北京:中華書局,200,219頁。 (34)陳偉武亦持相同觀點,參見陳偉武《試論戰國簡帛文獻中的數量合稱(初稿)》,陳致主編《簡帛·經典·古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327頁。 (35)[晋]杜預注,[唐]孔穎達疏:《春秋左傳正義》卷二《隱公元年》,《十三經注疏》,1716頁。 (36)《史記》卷九二《淮陰侯列傳》,北京:中華書局,1959,2622頁。 (37)原釋文作:“參千九百一七十”。根據文例,“一七十”當爲“一十七”。 (38)[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465頁。 (39)[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正義》卷三九《樂記》,《十三經注疏》,1542頁。 (40)此據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編《北京大學藏西漢竹書[贰]》,182-183頁。 (41)有學者以爲“駟”亦可理解爲兵車,見張震澤《孫臏兵法校理》,北京:中華書局,1984,149頁。 (42)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贰]》,107頁。 (43)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釋文51頁,釋文52頁。 (44)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银雀山漢墓竹簡[壹]》,147頁。 (45)漢]劉熙撰,[清]畢沅疏證,[清]王先謙補,祝敏徹、孫玉文點校:《釋名疏證補》卷二《釋州國》,北京:中華書局,2008,59頁。 (46)[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373頁。 (47)《漢書》卷二一上《律曆志上》,北京:中華書局,1962,985頁。 (48)參見周自强主編《中國經濟通史·先秦經濟卷》,北京:經濟日報出版社,2000,下册,1115頁;馮小紅、劉書增《春秋末年晋國六卿田制和税制再研究——以臨沂銀雀山漢簡〈吴問〉篇爲中心》,《中國經濟史研究》2012年第1期。 (49)《漢書》卷九九上《王莽傳上》,4071頁。 (50)[晋]葛洪撰,周天遊校注:《西京雜記》,西安:三秦出版社,2006,204頁。 (51)李賢注:“陸陸猶碌碌也。”見《後漢書》卷二四《馬援傳》,833頁。 (52)丁福保編:《古錢大辭典·總論》,上册,124頁。 (53)[魏]王弼、[晋]韓康伯注,[唐]孔穎達疏:《周易正義》卷五《夬》,《十三經注疏》,57頁。 (54)[魏]王弼、[晋]韓康伯注,[唐]孔穎達疏:《周易正義》卷五《漸》,《十三經注疏》,63頁。 (55)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贰]》,107頁。 (56)吴毓江:《墨子校注》卷一二《貴義》,北京:中華書局,2006,682頁。 (57)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編著:《武威漢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64,153頁。 (58)“桼”,前人多釋作“來”,誤。 (59)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洛陽發掘隊:《洛陽西郊漢墓發掘報告》,《考古學報》1963年第2期。 (60)王勤金、李久海、徐良玉:《揚州出土的漢代銘文銅鏡》,《文物》1985年第10期。 (61)[漢]揚雄撰,[宋]司馬光集注,劉昭軍點校:《太玄集注》卷七《玄攤》,北京:中華書局,1998,187頁。 (62)華學誠匯證,王智群、謝榮娥、王彩琴協編:《揭雄方言校釋匯證》卷二,北京:中華書局,2006,100、102頁。 (63)袁珂校注:《山海經校注(增補修訂本)》卷二《西山經》,成都:巴蜀書社,1993,72頁。 (64)陸遊:《老學庵筆記》卷七,94頁。 (65)[漢]鄭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禮注疏》卷三《天官·宫正》,《十三經注疏》,657頁。 (66)《史記》卷四八《陳涉世家》,1962頁。 (67)[漢]何休注.[唐]徐彦疏:《春秋公羊傳注疏》一六“宣公十五年”,《十三經注疏》,2287頁。 (68)《史記》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傳》,3090頁。 (69)《漢書》卷二四上《食貨志上》說商人“亡農夫之苦,有仟伯之得。’顔師古注:“仟謂千錢,伯謂百銭也。伯音莫白反。今俗猶謂百錢爲一伯。”(1132頁)不過,《漢書》中的“阡陌”常寫作“仟伯”(《食貨志上》中其餘三處“仟伯”皆通“阡陌”)。王先謙《漢書補注》引吴仁傑曰:“此亦田畝之仟佰耳。蓋百畝之收不過百石,千畝之收不過千石,而商贾操奇,赢取倍息,其所人豈止百石千石之得哉?《過秦論》‘起仟佰之中’,言其拔起於隴畝,正前所謂仟佰,而《史記索隠》乃以爲‘千人百人之長’,亦非也。”又引周壽昌曰:“吴說是也。言商賈無農夫之苦,有農夫之利,即下所云商人兼并農人也。”(北京:中華書局,1983,511頁)“仟伯之得”中的“仟伯”,當解作“阡陌”爲是。 (70)李均明先生以爲此法常用於戰國簡,此法也一直沿用至漢代。馬王堆帛書《二三子問》、《要》中,“二三子”連用時,“三”亦作“厽”。 (71)對於“三”“三”之誤,清人王引之、段玉裁、俞樾等多有論及。參見辛德勇《〈漢書〉趙佗“處粤四十九年”說訂訛》,《文史》2009年第4輯,收入其著《緃心所欲——徜徉於稀見與常見書之間》,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154-155頁。 (72)上引岳麓秦簡《算》中也有“四分一”“六分一”(0410)的用法,可見1/4、16的表示形式并不僅有“駟”“”一種。因此,不能僅將“駟”“”視作1/4、1/6的專有表達形式。 (73)相關研究參見[日]籾山明著,宫長爲譯《刻齒簡牘考略》,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簡帛研究譯叢》第1辑,長沙:湖南出版社,1996,206-216頁;[日]籾山明著,胡平生譯《刻齒簡牘初探——漢簡形態論》,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簡帛研究譯叢》第2輯,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147-177頁;胡平生《木簡出入取予券書制度考》,《胡平生簡牘文物論集》,臺北:蘭臺出版社,2000,99-120頁;馬怡《里耶秦簡中幾組涉及校券的官文書》,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3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191-205頁;邢義田《一種前所未見的别券——讀〈額濟納漢簡〉札記之一》,簡帛網,2008年4月1日;胡平生《中日學者合作調研里耶秦簡刻齒獲突破性成果》,簡帛綱,2012年10月12日;蕭燦《對里耶秦簡刻齒簡調研簡報的理解和補充》,簡帛網,2012年10月13日。标签:咬文嚼字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