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解决模式分析_数字图书馆论文

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解决模式分析_数字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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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938(2010)03-00072-004

CLC number:D923.4 Document code:A Article ID:1003-6938(2010)03-00072-004

传统图书馆的自动化、电子化、数字化已经成为全球图书馆的发展趋势。多媒体技术的出现使得数字图书馆的数字图像、音频、视频等多媒体信息越来越丰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使网络数据的传递变得更加方便快速,用户获取和传递数字图书馆资源也变得越来越容易。但随之而来出现了许多的问题,如通过网络传输数据文献或作品时,个人或团体非法对数字化文献和作品的侵权更加容易,篡改也更加方便。因此,如何既能充分利用网络传输的便利,又能有效地保护著者的知识产权,成为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1]版权保护是数字图书馆建设面临的关键性问题之一。数字图书馆利用信息技术对馆藏文献数字化,利用网络向读者传递文献内容,读者通过网络获取并利用图书馆数字资源,在这个过程会产生一系列的版权问题。本文对现有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方法进行阐述,并分析各自的局限性。

1 技术层面的解决方法

1.1 用户访问控制技术

用户访问控制即借助用户名和密码对用户进行身份验证,只有合法的用户名和正确的密码才能进入,并根据用户账号的不同权限对不同级别的用户赋予不同的资源操作权限。访问控制的内容包括接入控制、权限控制、目录级控制以及属性控制等。[2]现在大多数网站采用的“用户名+密码”的登陆形式是一种随处可见的访问控制模式。比如网上各种数据库,如中国生物医学文献数据库,用户在注册取得合法的用户名和密码后,只需支付一定的费用便可以方便的使用数据库中的数字化文献和其他资源了,还有网络视频点播的月卡、年卡,网络游戏点卡等等都是采用的这种访问控制技术。

局限性:这种技术一般只能防止非法用户使用数字化资源,对于那些有合法账号和密码的用户得到数字化资源后,进行随意的复制、传播则显得无能为力;另外这种方法只有一个密码是保密的,一旦数字化资源用户的密码遭到破解,尤其是系统管理员的密码被破解,损失将非常严重。

1.2 信息加密技术

信息加密是指将信息或需要保护的数据(明文)经过密钥及加密算法的转换,变成不能直读的信息或数据(密文),接受方在接收到密文后,将此密文经过密钥和相应的解密算法还原成相应的明文,从而获得所需信息。数据加密技术是保护数据安全的一种有效手段。加密一般分为三种方式:对称加密、非对称加密和单向加密,另外还有近年来新提出的混沌加密技术。[3]其中对称加密主要用于对大块文件内容本身的加密;非对称加密用于在公开信道中加密传递少量关键性信息;单向加密则用于对内容正确性进行校验,防止信息本身的内容被修改;而混沌加密技术是一种刚刚兴起但没有成熟运用的新型加密技术。加密技术不但能够对数据或信息本身进行加密,它还能对信息在网络中传输的信道进行加密,防止信息在传输中被非法获取。

局限性:这种技术之所以能起到保护作用是因为在传输过程中即使通过某种不正当的途径获得传输中的信息,但信息的真实内容他们是看不到的,这就解决了数字化信息资源在传输过程中的保护问题,数字化资源用户在获得信息将其解密后进行使用,但是用户不可能为了防止该信息被非法盗用又将其加密,因为这种做法对用户来说毫无必要而且又非常麻烦,但对该数字化资源的版权所有者来说维护其权利又是很重要的,信息加密技术在这点上则显得无能为力;而且一旦数字化信息资源被加密,加密后的内容由于其不可理解性就会很容易引起好奇和注意,这也就更增加了其被破解的可能性,加密后的信息一旦被破解后,将不再受到保护,也就无法防止作品被盗、被复制、传播了。

1.3 信息隐藏技术

信息隐藏是指将需要保密的重要数据或信息隐藏到另一个可以公开的信息之中,然后通过公开信息的传输来传递秘密信息。具体来说,就是把重要的信息隐藏于一般的数字化文本、声音或图像当中,达到隐藏的目的,来迷惑恶意的攻击者。信息隐藏技术主要由两部分组成:①信息嵌入算法。它利用密钥来实现秘密信息的隐藏;②隐蔽信息检测/提取算法。它利用密钥从隐蔽载体中检测/恢复出秘密信息。[4]在密钥未知的前提下,第三者很难从隐蔽载体中发现或删除秘密信息。

与信息加密技术不同,这种技术的关键是它能在不妨碍对信息正常使用的前提下,通过嵌入特定标识性信息来跟踪和保护版权。信息隐藏的一个主要应用技术就是数字水印,[5]它可以将数字化资源的作者信息、版权信息或其他附加信息以人眼不可见的形式嵌入到数字图像、文本、音频和视频的序列中,当这种数字化信息资源被非法复制、传输、使用时,资源中的水印信息便可提供所有者的信息,也可以通过序列号追查是哪一位购买者该为此纠纷负责,从而保护了版权所有者自身的权益。近年来的新技术使这种数字水印能够自动“报警”,即当有数字水印技术的数字化资源被非法使用或复制时,数字水印会根据预先设计好的程序“通知”版权所有者,从而帮助著者维护其权利。

局限性:实际应用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是:①由于数字产品的所有权证明还没有完全解决,就目前已经出现的很多水印算法而言,攻击者完全有可能破坏掉图像中的水印;②声频和视频水印解决方案还不完善,大多数视频水印算法实际上是将图像水印结果直接应用于视频领域中,而没有考虑视频应用中大数据量以及近乎实时的特性;③考虑到数字图书馆的推广应用情况,如果要大规模地认证数据库水印的版权,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策略来保障水印的嵌入、提取、检测操作,借以认定数据库的版权使用情况。需要对传播使用的数据库进行服务器端的统一水印认证。[6]

1.4 防拷贝技术

防拷贝技术主要用来防止用户在未授权的情况下对数字化信息资源相互复制与扩散,这种技术一般是正版CD或DVD光盘为防止光盘被非法复制或者盗版刻录而使用的。比如一些光盘采用了特殊的文件刻录格式,用户只能在光盘上读取信息,当把光盘信息复制拷贝到电脑上面时就会出现错误而使信息不可用。很多DVD生产厂家也是运用了某种加密技术而使用户无法简单的拷贝光盘内的信息,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防止光盘被盗版。

局限性:这种技术最关键的就是要解决好自己加密算法的技术问题,光盘加密技术被破解已经是屡见不鲜了,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几乎没有哪一张正版光盘能逃脱被盗版的命运。

1.5 数字版权管理技术

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是指在数字化信息资源(包括数字化的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的产生、传输和使用过程中,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技术工具。[7]这种技术主要包括数字内容的加密、管理与使用,其核心是通过安全和加密技术锁定和限制数字内容传播,从而能够从技术上防止数字作品的非法复制和使用,或者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复制和使用困难。

总体上说来,DRM是一种综合性的技术,它包含了用户访问控制、内容加密保护,防拷贝等功能,[8]常用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主要有数据加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电子签名技术、认证技术和数字指纹技术等,[9]但是它远比单纯的内容保护和访问控制要复杂,它是“在网络及数字化环境下,以权限管理技术为核心,旨在有效保护数字内容安全与支持数字版权贸易的新型商业模式。这种商业模式涉及技术、法律、人文等各方面的问题。”目前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通用的主要有两大类技术:一类是数字水印技术;另一类则是基于加密认证的DRM技术,[10]它主要是通过加密手段防止非法用户的使用和拷贝把数字内容进行加密,只有授权用户才能得到解密的密钥,而且密钥是与用户的硬件信息绑定的。加密技术加上硬件绑定技术,防止了非法拷贝,从而有效地达到版权保护的目的。

局限性:现有数字版权管理技术的研发中大多表现为过度关注和保护出版者、发行商的利益,而无视广大普通用户的权利和权益。[11]目前已采用的许多技术和研发中的新技术都对普通用户的信息进行控制和监督,而对他们的隐私问题则没有在技术上予以根本保障。系统记录着用户的大量私有信息,又没有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予以保障,致使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广大用户的隐私信息来牟取暴利或严重影响用户的正常生活,从而严重侵犯了广大用户的隐私权;另外,数字版权管理技术现在还处于很不成熟的阶段,各种功能并没有能真正的融为一体,还只是简单的数据加密、数字水印、电子签名等技术的简单相加。

总体来说,不管什么技术,发展到多么完美的阶段,总会存在这样那样的局限性,比如数据加密,不管加密算法多么复杂,随着技术的发展,总是会被别人破解的,所以在现实中我们不可能仅仅依靠技术来解决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版权问题。

2 法律手段的解决方式

我国已经制定了关于网络著作权的多部相关法律,如2000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法规于2006年11月20日更改并与2006年12月8日施行);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5年4月30日,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6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这些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基本形成,它们加强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促进了网络经济和网络精神文明建设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同时对图书馆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起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对于保护网络作品作者的著作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局限性:有关法律制度不完善,有的领域甚至缺少相关法律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1)纸本资料数字化复制。传统文献数字化过程中,图书馆会把自己的馆藏纸质文献资源数字化而形成电子资源,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版权条约》(WTC)第一条第四款的议定声明指出:《伯尼尔公约》第九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12]我国《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条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无论已有作品以任何形式表现与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但是《著作权法》第22条第8款同时还对这种复制行为了作了限制:即复制作品的范围只限于本馆收藏的作品,复制的目的只是为了陈列或永久保存,如果复制其他图书馆收藏的作品,或者是将数字化的资源在网络中传播、刻录成光盘发售等等,都必须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都视为侵权行为。

(2)数据库建设。《伯尼尔公约》认为:“所有的信息(数据事实等)的编纂物,不论其以印刷形式、计算机单元形式,还是以其他形式存在,都应视为数据库”。《欧盟数据库指令》规定:“凡在内容的选择与编排方面,体现了作者自己的智力创作的数据库,均可根据该指令获得版权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国内关于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主要来自于《著作权法》第12条,即把数据库当作汇编作品来保护。换句话说:数字图书馆开发的数据库只有在内容的选取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原创性,才能使自己开发的数据库受到版权的保护,同时也避免侵害他人的数据库版权。但眼下,由于网络的普及大大推动了网络数据库的发展,各个学科的各种数据库不断涌现,由于网络数据库开发周期长、成本高,而套录容易、复制成本低,[13]甚至还有通过技术手段攻击收费的网络数据库,从而获得免费的数字文献资源的情况出现,因此网络环境下如何对数据库实施知识产权保护非常重要。

(3)网络下载与链接。数字图书馆虚拟馆藏的信息资源通常以网络信息资源的下载与链接的形式存在,通过建立相应的知识导航库、专业信息指南来开展相关服务,对本馆的读者能起到推荐和导引的作用。[14]这些虚拟“馆藏”主要的扩展方式是通过动态链接技术来完成的,这个过程同样涉及复杂的版权问题。

图书馆经过特殊的技术处理,直接引用他人二、三级网页内容,或者把所链接的网页缩小然后嵌入到自己的网页内容里面(即所谓的“加框”技术)。这个过程如果相关的链接技术运用不当同样会引起版权纠纷。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也有不少图书馆将互联网上有价值的资源下载至本地服务器,然后通过建立本地镜像的方式为读者提供服务,以此来扩充馆藏。《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下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以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目的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用其支付报酬;但若未经版权人同意私自利用下载后的作品对外提供服务,不管服务性质如何,都应属于侵权行为。”

(4)其他情况。相关的专业数据库资源开发过程中同样存在版权问题:二次文献数据库是根据一次文献开发而来的,其中的权利所有应该如何分担;[15]硕博士学位论文数据库的权利归属问题等。[16]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况,但图书馆所需要的版权例外涉及数字作品搜集、加工、贮存、服务等各个方面,比如在对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向读者定向传递数字作品、提供数字作品浏览服务、以缓存方式搜集贮存信息、用超链接作信息导航、开展电子论坛、电子布告板服务等活动中都存在数字版权问题。法律如果不能从图书馆的公益性主体性质出发,对图书馆就数字化作品的使用做出更宽泛的例外规定,图书馆也就有可能受到侵权指控或在因读者违法利用作品行为而引发的侵权纠纷中承担连带责任。[17]

最后,我们还应注意到,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时是滞后的,不管法律制度多么完善,也总会有新的侵权行为发生,所以仅仅依靠法律保护是不够的。

3 版权集体著作权组织

所谓著作权集中管理,是指著作权人(包括邻接权人)授权著作权集中管理组织来管理他们的权利,即监视作品的使用,并与未来使用者或使用单位洽谈使用条件,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在适当条件下收取费用并在著作权人之间进行分配。[18]它是联系作者与作品使用者的“中介人”。通过著作权集体组织这一中介,作者的著作权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作品使用单位也省去了寻找作者并与之谈判的麻烦。著作权人创作的优秀科学文化成果可以通过数字图书馆这一有效途径公布传播;同时数字图书馆建设者可以获得有关信息资源建设、传播和利用的授权,从而解决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符合著作权保护发展趋势的解决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有效手段。

目前,美、欧、日等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功能完备、管理科学、运转良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体系,这些国家的集体管理组织一般都按照相关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建立了自己的作品数据库,有些组织还实现了在线询问、在线许可以及在线收费的系统。例如,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管理系统就可以办理在线许可、征收版税、分配版税等业务,制定合理的付酬标准,建立完善的费用结算与支付体制。

局限性:我国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只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各种法律和法规很不健全,成功的范例甚少。因此,在我国要创建这样一个较为理想的集体著作权管理体制,还应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分类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最好一个行业或一类作品在全国只有一个这样的机构,避免各自为政,多头设置;第二,明确集体著作权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或行政上的权利;第三,应尽快制定统一的网上作品付酬标准。[19]

4 结语

我国在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问题上,由于起步相对较晚,在法律、技术措施和管理方面都与国外发展有着相当一段距离,因此我国图书馆界应继续努力、积极探索,争取在技术上及早取得突破,为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找到更好更合适的技术方法;另外还应加强与我国版权立法机构的联系和合作,力争在新法制订或修订过程中,制定出既能促进我国科技、文化、教育、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又能保护版权人利益的新版权法。

收稿日期:200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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