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主开展党员工作的调查报告_社会管理论文

私营企业主开展党员工作的调查报告_社会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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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实际,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社会影响力。”并提出了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的任务。但是,当前社会上和党内一些同志对在新的社会阶层特别是私营企业主中发展党员暂时不理解或有疑虑。针对这一问题,在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组织工作的新要求这个重点课题的调研活动中,选取了如何做好在私营企业主中发展党员工作这个问题,组织力量对乌鲁木齐市发展相对较快的11家私营企业的党建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了这些企业的党组织和党员群众以及私营企业主对在企业中开展党的工作和在业主中发展党员的看法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私营企业主中发展党员工作的相关对策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新疆私营企业中党组织的基本状况

近几年来,新疆的私营企业发展迅速,截止2001年3月,仅乌鲁木齐市的私营企业就达到10022家,注册资金62亿元,对区域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做好在私营企业主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是对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新要求,特别是对私营企业中党的组织工作的新要求。从我们这次调研的情况来看,当前要做好这项工作,所面临的情况是复杂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发展私营企业主入党的组织工作基础相当薄弱。当前,除少数私营企业外,大多数私营企业尚不具备在私营企业主中发展党员和对“党员业主”实施管理的组织工作基础。

首先,基层党组织的建设还存在很大空白。新疆的私营企业多数仍处于创业阶段,80%以上属于规模小、员工少、经济效益不很高的小型企业,尚不具备建立基层党组织的条件。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某街道办事处的统计数据为例,该街区已注册的私营企业有479家,在总数2061人的从业人员中,仅有党员73人,占总数的3.5%。在这479家私营企业中,从业人员中没有党员的有451家,占总数的94.2%;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有476家,占总数的99.4%;已建立党组织的只有3家,仅占总数的0.6%。目前,在没有建立党组织的私营企业中,党员的组织关系分散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原住地或原单位,形成了同一个企业的党员不能在同一个基层党组织过组织生活的状况。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这种空白,使得在私营企业主中发展党员的工作缺乏必要的组织基础。

其次,已建立的私营企业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尚未理顺,管理分散混乱。目前,在私营企业中建立党组织应由哪里审批,归属哪里管理等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管理的分散混乱使我们对私营企业主的基本情况缺乏全面了解,在开展工作时难以做到通盘考虑。此外,在已建立的私营企业党组织中,有一些连一般的组织活动都不能正常开展,更不要说履行对党员的管理和教育职能了。这样的党组织已经名存实亡,根本无法承担培养和发展党员的任务。即使是在一些组织活动基本正常的党组织中,也还有许多党员和党务工作者对私营企业中党组织的地位、作用和职责认识不清,把握不准。一些私营企业的党组织缺少必要的活动时间、阵地和经费。同时,由于私营企业主在用人上有高度的自主权和一定程度的随意性,使员工缺乏安全感,员工中的党员也普遍存在雇佣观念,淡薄了自觉发挥党员作用的意识,对于在私营企业中如何把握党员的先进性标准感到迷茫。

其三,私营企业主要求入党的积极性还不高。在新疆的私营企业主中,暂时还只有少数人明确表达了入党愿望。在调研中发现,很多私营企业主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表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都很突出,企业的党组织对他们的评价也非常高。但是,这些表现不错的私营企业主中正式提出入党申请的却极少。据分析,出现这种状况,是因为大多数私营企业主多年来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还不能很快认识到“七一”讲话已经给他们带来了政治上的彻底平等,他们对自己是否应该要求入党,自己入党后对企业发展的影响等问题,缺乏思想准备,还有这样或那样的疑虑。在相当多私营企业党组织中的党员和党务工作者自身的政策水平、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私企党建工作需要,因而一时无法针对新的工作对象开展有效的工作。

2.当前少数党员干部对党员标准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在调研中发现,不少私营企业的党组织往往将私营企业主经济实力强弱、向国家缴纳税金多少、解决多少下岗人员再就业、向社会捐助财物多少甚至个人名气大小等情况,都作为其能否入党的佐证向我们介绍;而对其能否坚持党的理想、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能否严格履行党员义务,能否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等方面的情况,则很少提及。当前,有少数党员干部在如何把握党员标准上认识模糊,具体表现在用一些似是而非的“标准”取代了党员标准,实际上也降低了对自己的要求。

这些所谓的“标准”主要有:(1)“初级阶段”标准,认为现在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的思想观念不能超越这个阶段,党员标准也不宜过高。(2)“生产力”标准,认为既然现在党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那么只要干活好、创造的产值多,就代表了先进生产力,就可以入党。(3)“能人”标准,认为市场经济是“能人”经济,主张“能人上领奖台,能人当党员”。(4)“守法公民”标准,认为在当前法制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只要做到自觉守法,就可以入党。(5)“实力”标准,认为党员没有经济实力也难以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主张以是否具有经济实力作为能否入党的条件。(6)“人缘”标准,认为市场经济是“能人”经济,又是“人缘”经济,只要门路广、关系多,就能多赚钱、率先富起来,主张用“人缘”标准替代党员标准。这些所谓的“标准”模糊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利于做好在私营企业主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3.一些党组织对发展私营企业主入党具体应如何操作认识不一。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在总书记“七一”讲话发表之前,曾有一些私营企业的党组织,鉴于中央关于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的规定,对保留“党员业主”党籍的做法感到困惑不解。“七一”讲话的发表,从理论上解决了这一困惑。我们这次走访的11家私营企业的党组织一致表示,只要确已符合党员标准,就应积极做好发展私营企业主入党的工作。同时,这11家企业的党组织也一致认为,发展私营企业主入党,必须严格把握党员标准,培养的时间可稍长一些,考察的面可稍宽一些,绝不能搞一哄而上和相互攀比。

但是,对于私营企业主要求入党应如何考察、培养、审批,私营企业主入党后应如何实施管理,党组织如何赢得业主的支持,在私营企业中发挥好保证、监督、协调作用等问题,11家私营企业的党组织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和吸收其他社会阶层成员一样,由本企业党组织按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私营企业主入党,在组织程序上不宜搞特殊,不要使其一入党就成为特殊党员。另一种意见认为,私营企业主有大量业务活动是在本企业员工的视野之外进行的,一些私营企业主还分别兼任着所在社区的政协副主席、工商联主席或副主席,他们的工作和社会身分的特殊性是客观存在的,吸收他们入党,在组织程序上应该和工人、农民等其他社会成员有所区别,还是由上级党组织或所在社区党组织来培养、考察、审批为好。此外还有一种“折中”的意见,认为私营企业主申请入党,最好先由本企业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汇报,由上级党组织确定是否列为培养对象,并派出一名政治上更成熟的党员与企业党组织确定的一名党员共同作为培养介绍人。通过分析,我们认为,私营企业党组织的负责人之所以会有上述不同的看法,主要是因为这些党组织在各自企业中的实际地位不同,党组织负责人与业主的关系不同以及他们本身在素质上的差异等原因。

二、新疆私营企业中“党员业主”和“非党业主”的基本状况

1.“党员业主”的特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疆也有一批共产党员先后成为私营企业主、合伙企业主及各类经济组织的控股或参股人员(统称为“党员业主”),并在事业上取得极大的成功,如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兼党委副书记孙广信,新疆天彩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赵小林,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他们属于新时期党员队伍中的一个特殊群体。

从调研的情况看,“党员业主”有以下特点:一是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党员业主”可运作的资产已形成相当规模。目前,业主是党员的私营企业和党员控股或持大股的企业,其资产总额已占到所调查区域企业资产总额的30%以上。由于“党员业主”在企业中处于支配、控制地位,他们的自律行为和个人政治形象不仅对本企业的党员和职工有一定的凝聚作用,而且在社会上也产生了较大的正面影响。二是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对社会的贡献较大。这个群体是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带头实践者,对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有较敏锐的把握,开拓创新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普遍较强。他们所创办或领办的企业对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的贡献较大,有的已成为带动本地区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龙头。三是有较好的政治素质。他们创业之前已在部队、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中经受过较长时间的党内生活锻炼,政治上一般比较成熟,对党的信念比较坚定,比较注意发挥党员和党组织在企业中的作用。四是其数量可观,且呈增长势头。在我们这次调研的11家私营和股份制企业中,业主是党员的有4人,占企业法人代表总数的36.4%;控股或参股的党员22人,是企业法人代表总数的2倍。在国家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中,非公有制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数量不断增多,将会有更多的来自国有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军队的党员干部进入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去创办或领办企业,在企业中控股或参股,从而使“党员业主”的队伍不断扩大。

目前,“党员业主”的数量虽然很少,但却有极大的示范效应。它证明:私营企业主是共产党员,既不会改变企业党组织的性质,也不会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而是有利于党组织发挥对企业经营活动的保证、监督、协调和服务作用,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有利于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

2.“非党业主”对企业党建工作的态度及对入党问题的认识。“非党业主”是我们在私营企业主中培养、发展党员的工作对象。从我们调研的情况来看,“非党业主”对在本企业建党、开展党组织的工作,在态度上有很大差异,主要有三种情况:

(1)对党组织的工作和活动给与关心和支持。持这种态度的“非党业主”,有的是出于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对党的富民政策的感激,自愿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有的是看到了党在人们心目中的威信,觉得党组织可以协助企业在员工中起凝聚作用,对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有好处;有的是发现本企业员工中的党员、尤其是曾经在党政机关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担任过干部的党员,其素质和能力要比普通员工高,认为建立党组织便于发挥他们对企业的积极作用;也有的只是出于改善企业对外公共关系的需要。

(2)愿意或者同意在本企业建立党组织,但不给党组织必要的行政权力,甚至还对党组织的日常活动加以限制。持这种态度的“非党业主”,有的是感到在私营企业建党是大势所趋,被动地顺应这一趋势;有的是把党组织当作改善企业外部形象、提高企业信誉度的“招牌”;还有的是觉得党组织在调和业主与员工的矛盾纠纷时能起点作用。

(3)不愿意在企业中建立党组织。持这种态度的“非党业主”,有的认为,自己的企业规模小,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中没有党员,普通员工党员发挥不了多大作用,建立党组织“没意义”;有的认为,办企业“赚钱”第一,党组织是搞政工的,跟赚钱毫无关系,建立党组织“没必要”;还有的担心党组织会干预业主的决策,担心党组织活动占用生产时间,增加非生产性开支,觉得建立党组织“有麻烦”。据了解,在自治区工商联的110家会员企业中,已建立党组织的只有28家,而企业中已有3名以上党员,但还没有建立党组织的有23家。这种状况和部分私营企业主的上述态度有直接关系。

在对待入党的问题上,目前,明确表达了入党愿望并正式提出申请的“非党业主”是少数,其中认识深刻、要求强烈的更少。我们在此次调研中仅遇到一例:双新电控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自1978年以来已向党组织提交了36份入党申请书(大部分是在“七一”讲话发表以前),对入党始终怀有坚定的信念和追求,当听到上级党组织根据“七一”讲话精神批准将自己确定为重点考察培养对象的消息时,她激动地流了泪。在申请入党的业主中,也有人流露了其他想法。有的想通过入党来提高社会地位;有的想通过入党来寻求精神上的寄托,以排解内心世界的孤独;也有的是为了个人和企业的名誉。目前,没有表示过入党愿望的私营企业主是大多数,有一些非党的私营企业主由于对党缺乏基本的认识,认为党的大门不好进,进了又不好出,党的纪律太严,向党组织靠拢等于给自己“套枷锁”;也有一些非党的私营企业主只满足于赚钱,不愿意参与社会活动,政治热情淡漠,感到“入不入党无所谓”。

三、做好在私营企业主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条件分析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新疆在私营企业主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条件,既有有利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

有利条件:第一,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在现有的私营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群众中得到一致拥护;第二,由于新疆的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基本上是和国企改革工作同步进行的,一些被私营企业兼并或购并的国有企业,将相当数量的党员和比较完备的党组织工作机制移植到私营企业中来,使其党建工作有较高的起点,便于今后通过比较规范的组织程序去做发展私营企业主入党的工作;第三,由于新疆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上和沿海发达省区的差距较大,私营企业主的人数较少,不会在短时期内给我们的组织发展工作造成大的压力,客观上为我们加强私营企业的党组织工作提供了时间;第四,我们已经有了几个党组织工作较规范,同时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较好的私营企业,为建立健全私营企业的党组织工作提供了成功的经验;第五,新疆的私营企业主多数是在新中国建立后成长起来的一代人,他们的事业是在党所提供的政策环境下发展起来的,这使得他们在感情上容易和党接近。他们当中的一部分人还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一定的理论修养,在政治上有上进心,客观上便于党组织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引导工作。

不利条件:第一,新疆的私营企业党组织建设工作的任务还远未完成,在已经建立党组织的私营企业中,相当多的党的组织工作本身也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二,对于在私营企业主中发展党员的意义,不少党员和党的基层干部的认识还停留在较浅的层次上;第三,私营企业党组织的组织隶属和管理关系尚未完全理顺,还没有形成可操作的发展私营企业主入党的培养、考察、审批程序;第四,私营企业主中,对党的认识比较成熟的较少,正式提出入党要求的更少,多数私营企业主对于加入党组织的态度暂时还是被动消极的;第五,新疆的私营企业大多数规模小、科技含量低、市场生存能力差,很多业主缺乏政治热情。

四、对策和建议

首先,应进一步加强学习教育,统一思想,提高对做好在私营企业主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义的认识。各级组织部门与党校、理论宣传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培训、讲座等多种途径,自上而下地轮训各级组织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党支部书记,深入学习和领会江泽民同志关于在包括私营企业主在内的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的科学论断,切实解决以下几个思想认识问题。一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特征已经赋予私营企业主新的社会身分,他们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解放军指战员一样,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而不再是社会主义改造以前的资本家。二是能够作为发展对象的,只能是私营企业主阶层中的那些“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优秀个体,而不可能是整个私营企业主阶层。三是辩证地看待一个人的社会职业和他的思想政治状况之间的关系,充分认识坚持把“思想上入党”放在首位,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群众性的极端重要的现实意义。四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营企业中,由于有社会主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有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和保护,“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之间的利益矛盾,已经不再具有资本主义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发展初期那样的对抗性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资”关系不再是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而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之间的自由联合劳动关系。

第二,应加快私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步骤,建立健全私营企业中的党组织,理顺其隶属和管理关系,为今后培养发展优秀的私营企业主入党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1)根据党在企业中工作的需要,在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下,设立企业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本地区企业(包括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2)各级组织工作部门尽快对本地区私营企业的党员分布情况和党建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分类。根据本地区企业规模和业务活动范围的实际,划定应分别由省(区)、地(州)、县(市)、社区属企工委直接管理的私营企业党组织。凡有条件建立党组织的私营企业,其党建工作在其应归属的企工委直接指导下进行。(3)暂时无条件建立党组织的私营企业,由其所在社区的党组织负责组建联合党支部,统一组织这类企业的党员过组织生活。(4)无党员的私营企业,由其所在社区的工会根据有关法律,帮助其建立工会组织,并由所在社区工会党组负责组织这类企业的工会干部和工会活动积极分子,定期学习党的知识,待有条件成熟者,再由该社区的私营企业党员组成的联合党支部按组织程序办理入党手续。(5)建立颁发和持有党证的制度。

第三,应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引导优秀私营企业主靠拢党组织的工作机制,以及发展优秀私营企业主入党的培养、考察、审批程序和对党员私营企业主实施管理的党内生活制度。(1)私营企业的党组织建立定期邀请非党业主列席适当的党的会议的制度;建立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所辖私营企业主学习党的知识和党的政策的制度;建立由各级党政领导同志定期与本地区私营企业主集体谈话制度。(2)大力宣传和及时报道优秀的党员私营企业主依靠党组织的核心堡垒作用,促进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3)建立由上级党组织和企业党组织共同对申请入党的私营企业主进行培养、考察、审批的程序:两级党组织各指定一名介绍人,共同实施对申请人的培养;上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在企业的业务活动所涉及的地区和部门,对申请入党的私营企业主进行考察;企业党组织主要负责在企业内部对申请入党的私营企业主进行考察;适当扩大在正式批准其入党前进行公示的范围,增加公示的时间;经考察符合入党条件的私营企业主,在没设立党委的企业,由基层党支部讨论通过后,报分管上级党委审批,设立党委的企业,由企业党委审批后,报上级党委核准。(4)建立党员私营企业主定期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的制度。(5)制定党员私营企业主按其个人所得税金额的规定比例缴纳党费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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