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中俄农地产权制度变迁比较研究_土地产权论文

转型时期中俄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中俄论文,产权制度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同前苏联和现在的俄罗斯有着非常相似的过去和千丝万缕的联系,两国之间有比西方更多共同的特点。在曾经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几乎所有的制度均是前苏联相应制度的翻版。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中国和俄罗斯先后实行了土地改革。一般称中国的改革为“渐进式改革”,而称俄罗斯的改革为“激进式改革”。由于转轨是一个动态的实践过程,今天我们还不能仅就中俄两国的目前状况来评说哪一种方式的改革更好,不能对两国短期内所谓的“渐进”、“激进”进行比较并由此得出“奇迹”、“失败”的褒贬结论。不能以中国“渐进”的改革业绩去否定俄罗斯“激进”改革的失败,因为建设新的游戏规则的长期利益和短期收益往往并不一致。“激进式改革”在俄罗斯的主要表现是迅速摧毁了旧制度,建立了与以往完全不同的制度模式,并且国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如俄罗斯独立后最先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改变了前苏联时期单一的土地国家所有制,确立了土地私人所有权的合法地位。

农地私有产权制度在其他发达国家已经取得良好的经济绩效,但移植到俄罗斯,在制度确立之初并未取得预期效益。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其在制度移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我们需要研究和关注的。因为中国也面临同样的制度移植的问题。目前,中俄两国同处于经济制度的转型时期,因此可以将农地产权制度的比较置于这一相同背景之下。俄罗斯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二、中俄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比较

人与制度是相伴相生的。制度是调整资源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的总称。制度通过对人行为的调整,实现利益的分配。制度的重要性就在于一定制度总是对应着一定的效率。换句话说,不同的制度会使人们的行为产生不同的效率。当国家、利益集团、市场主体意识到存在制度外收益并且要获取这一收益时,制度变迁就会发生。因此,外部收益内在化就是制度变迁的动力。

中国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是农民要获取制度外收益的一个典型案例。在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对劳动产品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农民在生产中缺少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增加劳动收入、改变生活现状的愿望在既有的制度下无法实现。于是,在部分农村,农民自发地搞起了“包产到户”。1977年春天,全国只有部分生产队实行包产到户,到1980年秋,大约有2亿人口实行了农地的家庭承包经营。而后的若干个中央“一号文件”和相关的法律制度,使农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经历了试行—肯定—全面推广—通过立法确立的变迁过程。

土地制度的变革是社会的重大变革。正如俄罗斯学者所说的:“每次大的社会变革后最先颁布的法令都是与土地有关的。”1992年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私有化改革。俄罗斯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过程是整个国家私有化进程的一部分,农地私有产权的确立也是国家私有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俄罗斯私有化改革受西方理论和思想的影响。以叶利钦为首的政府认为,只有实行土地私有化,解散国有农场与集体农庄,建立如发达国家一样的大农场,才能改变俄罗斯农业的现状。1991年俄罗斯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和《关于俄罗斯联邦实施土地改革的紧急措施》的总统令,确立了土地私有产权的法律地位。而后,俄罗斯又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土地产权改革的法律文件,使土地私有产权通过宪法、民法、土地法典和总统令等形式得以确立与巩固。

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可以理解为是在特定的制度环境中,为了内化外部收益,在某一利益集团主导下,相关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与人民公社时期农地产权制度安排相比,农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赋予了农民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这样一种生产组织形式较好地解决了农业生产的激励与监督问题,因此生产组织成本较低。同时均分土地满足了农民对公平的诉求。俄罗斯土地改革进程中,国家认为农业生产绩效的提高只存在于现行制度之外,只有与现行制度不同的土地私有产权才能使俄罗斯农业得以发展,因此必须对现行制度进行改革。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中俄两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均是为了要获取存在于既有制度外的收益,也就是说使制度外收益内在化是转型时期中俄两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动力。

三、中俄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路径比较

制度经济学将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与此相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①。与俄罗斯不同,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是自下而上的,是诱致性制度变迁。而俄罗斯农地制度改革则是由上而下的,为强制性制度变迁。这种变迁模式的不同可以反映出中俄两国对有效农地制度的需求主体的不同。中国的是农民,土地的经营者。而俄罗斯的则是政府或国家。这与两国农民当时的处境和国家转轨模式有很大的关系。表1数据比较清晰地反映了中俄两国农民的处境。俄罗斯进行土地改革之前是一个高福利保障的国家,城乡差别小。农民与城镇居民一样,享受着免费医疗和教育。农民没有对制度变迁的需求。而当时的叶利钦政府则认为只有农业改革,只有土地私有制能够改变俄罗斯农业的现状。因此,俄罗斯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必然是自上而下的强制性的制度变迁。

由于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中“搭便车”问题的存在,因此,为了使新制度的既得利益获得者的利益获得合法化,则需要强制性制度变迁,即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具体内容通过法律确立下来。由于处在转型时期,政府往往拥有相对较多的可利用的资源(其中包括法律、法规及政策),从节约成本角度来说,政府作为制度变迁的主导是合理的。中国家庭承包责任制就是先由农民自行实施的,而后中央文件、相关法律将这一农地经营制度合法化。而俄罗斯则是由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来实施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

在中俄农地产权制度变迁过程中,路径依赖是客观存在并起作用的。由于中俄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路径不相同,因此,其路径依赖也不相同。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是在坚持农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赋予了农民一定期限的农地使用权、占有权和完整的收益权;但农民目前对其所利用的土地无处分权。而俄罗斯则突破了原来的路径,从单一的国家所有演变为今天的国家所有与私人所有共存的形式。其中国家所有包括联邦所有、联邦主体所有与市政组织所有三种形式;私人所有包括公民所有和法人所有,其中公民所有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公民集体所有,公民集体所有又分为股份所有和共同所有。公民和法人对土地享有的权利由土地改革前单一的土地无偿使用权转变为土地租赁权、有期限无偿使用土地权、土地继承权、永久使用土地权。国家则享有对土地使用和经营的管理权。图1反映了俄罗斯土地改革后土地权利与土地产权主体的变化。

图1 俄罗斯土地权利的分类和土地所有权的形式框图

制度经济学理论承认自我强化机制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是起作用的。中俄两国在这一方面具有共同性。俄罗斯通过立法确立土地私有化,使原有集体农庄的农民成为农地产权主体。但改革之初,农民拥有的是“纸”制的权利,即农民获得的只是土地份额证书。原因就在于农地不能交易,农民不能处分其依法获得的土地的权利。普京就任总统后,所面临的土地改革问题就是如何实现宪法、民法与土地法典中所规定的农民的土地权利。2002年俄罗斯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农地流转法》即是对农地私有产权制度的完善。这一法律的颁布,使农民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买卖、租赁、抵押等形式实现自己的土地处分权利。

中国家庭承包经营制赋予农民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但农民不拥有对土地的处分权。2002年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依据上述法律的关于农地流转的规定,2005年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流转。

四、中俄农地产权制度变迁的绩效比较

农地产权制度经济绩效主要是基于农地产权制度对耕地产出率的影响而进行的。农地产权制度的作用在已有的研究中已得到充分证实。如林毅夫(1994)就认为家庭承包责任制对中国农业增长的贡献率为46.89%。可以肯定,农地产权制度对耕地产出率的影响是重要的。

制度是内生的产物,农地产权制度只有与农民对制度的需求相一致时才能产生长期激励作用,提高绩效。农地家庭承包制赋予农民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因此,在制度建立后产生了极大的制度绩效。1978—1990年,也就是家庭承包制最初阶段,粮食总产量呈上升态势。1990—2000年粮食产量比较平稳,变化不明显。而2000—2003年一直下降。

与中国农地产权变革在改革初期所取得的良好绩效相比,俄罗斯农地私有产权的确立并没有带来农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表2的数据显示,1992—2000年无论是实际耕种面积还是单位面积产量均呈现出下降的态势。单就农地绩效来分析,俄罗斯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并没有实现预期的目的。而中国由于粮食产量的提高,使农民的收入提高了,解决了中国人的吃饭问题。最初推动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主导力量集团的农民与国家均是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受益者。

俄罗斯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另一目的是建立大型私人农场,替代原有的国有农场与集体农庄。俄罗斯在十多年的土地改革进程中,从法律形式上确立了私人土地所有权。目前,俄罗斯5千万左右的公民拥有私有土地,全国63%的农业用地归私人所有。伴随着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俄罗斯的土地经营形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重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新的农业经营形式,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混合公司、生产合作社等。这一过程中俄罗斯还新建了大量的私人农场。表3反映了俄罗斯家庭农场的发展。到目前为止,这种形式的农场有30万个左右。每个家庭农场占有的土地面积增幅很大,2006年每个家庭农场占有的土地面积比改革初的1992年增加了近一倍。俄罗斯农产品供给主体是农业企业、居民经济与家庭农场。在表4的数据中,以2003年为例,农业企业占有农业用地的80.4%,农产品收入仅占43.9%。而家庭农场与居民经济使用20.6%的农地,农产品收入却占到了55.8%。这些变化在俄罗斯历史上是少有的,并且这种农地的经营形式符合俄罗斯人少地多的资源禀赋现状。从政府的初衷看,俄罗斯土地改革的成就不可否认。

俄罗斯农业经营主体变化的过程中,国家在确立了私有产权制度后,俄罗斯是通过土地流转制度对私有产权制度进行了强化。《俄罗斯联邦农地流转法》从法律层面确定了农地交易的形式,如买卖、转让、出租的合法性,这一法律为家庭农场与居民经济经营规模的扩大以及家庭农场与居民经济转向规模经营提供了法律保障。

从农地制度改革初期到目前的农业绩效来看,中俄两国呈现了不同的发展态势。中国是先升后降,而俄罗斯则是先降后升。当家庭承包制的制度优势完全释放后,中国农业绩效的提高需要制度的创新。受整个国家整体经济下滑的影响,俄罗斯农业绩效与大型的农业企业在农业产出中的份额并没有取得改革初预期的收益。但是能否以此就断然地认为俄罗斯农地产权改革失败了?对制度绩效的评价可以分为长期和短期的。从短期农业绩效来看,中国的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绩效要优于俄罗斯。但是从长期看,俄罗斯的制度潜力也将显示出来。俄罗斯农地私有产权制度和农地流转制度的确立,使土地产权明晰,土地可以进行交易,为土地利用行为效益最优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五、结论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以得出如表5的结论。

不同的农地产权制度确定了对农地资源不同的配置模式。农地资源配置是否最优是相对于需求结构而言的。不同的需求会产生不同的资源配置。科斯定理已阐明,无论产权的初始界定是怎样的,只要界定是明确的,如果人们愿意并且能够就这样的产权安排进行交易,资源配置必会得到改善。因此,不同的农地产权的界定只是会使一种农地资源的最优配置不同于另外一种最优配置。俄罗斯在确立了土地私有产权制度下,通过农地流转制度强化了这一制度,并在农业上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绩效。我国在目前既有的农地产权制度下,即农地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模式下,成本最小的完善模式应是通过次级制度构建及完善来强化既有的农地产权制度。农地流转制度的确立及农地流转外部环境的构建则是必要的。中俄农地产权制度的社会适应性取决于现有国家经济体制中已形成的历史的、社会的、经济的、技术的环境。农地产权制度不是孤立存在的,它的效率与其他制度安排实现其功能的完善程度有关。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项目编号:C0733),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项目编号:11524209)。

注释:

① 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4(11):37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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