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规则的管理-乌拉圭回合协定和未来世贸组织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世贸组织技术合作培训司参赞Raymond J.KROMMENACKER_wto论文

国际贸易规则的管理-乌拉圭回合协定和未来世贸组织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世贸组织技术合作培训司参赞Raymond J.KROMMENACKER_wto论文

规范国际贸易规则——乌拉圭回合协议实施及世贸组织未来工作计划——世贸组织技术合作培训司参赞RAYMOND J.KROMMENACKER,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世贸组织论文,乌拉圭论文,参赞论文,技术合作论文,工作计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国际性机构中,WTO是一个少有的、 以一系列规范贸易和经济政策的规则为基础的组织。这些规则已为所有132个WTO成员所同意,并通过其国内立法予以批准。实际上这使得各国的主权超越了边境,并确保成员的利益在全球范围的市场内得到保护。随着时间的进展,对这些利益的保护也将扩展到另外31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俄罗斯和沙特阿拉伯,这些国家正在进行着加入WTO的谈判。当前, 由于贸易壁垒的减少和外国直接投资的不断增加,新的竞争者不断进入市场,为生产者、消费者和寻求工作的人们提供了新的机会。全球化的趋势为处于各个发展阶段的国家提供了巨大的机遇。那些已经实行相对开放的贸易和投资政策的国家与那些仍然封闭的国家相比,经历的增长要巨大得多。

自1947年关贸总协定(GATT)成立时起,在GATT主持下进行的7 轮多边谈判中,谈判的基本焦点是削减关税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消除关税、以保证对外国市场的开放和公平的市场准入。从1973年至1979年进行的东京回合开始,到其后的乌拉圭回合,再到1986年到1994年的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谈判的重点转移到消除非关税壁垒、服务贸易的谈判、以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能开始于1999年的下一轮谈判,将议及竞争政策和投资领域新的全球性多边规则。

协议的实施

农产品协议 该协议为减少农产品贸易中的扭曲确立了基础。市场准入的促进通常是通过所有非关税壁垒的关税化、对所有农产品关税的限制和削减、以及对于特定关税产品给予最低限度市场准入机会等方式实现的。对所有商品进口壁垒进行关税化后得到的税率, 将在1986 —1988年间商品平均价值的基础上,从1995年起在6年内削减36 %(对于发展中国家,关税削减比例是发达国家的2/3,削减期间是10年。)。对非关税措施的关税化被期望能对减少农产品贸易的不稳定性发挥作用。农产品协议的另一个重要部分是有关出口补贴的使用。不仅出口补贴受到数量和价值的限制,而且不允许采取新的补贴,即在1986—1990年期间没有适用出口补贴的产品,1995年1月1日以后就再没有资格适用补贴了。农产品协议为发达国家规定了对补贴开支的36%的削减和对补贴出口数量的21%的削减义务。补贴的削减将发生于1995年起的6 年期间内,并以1986—1990年这一基础期间的平均水平为基准。对于发展中成员国,削减的截止期是2004年,削减的幅度是发达国家承担义务的2/3。

WTO成员已经承诺, 减少有利于国内生产者的扭曲贸易的国内支持行为。在这一领域内,有一种分类方法,将国内支持政策措施分为“黄区政策”和“绿盒政策”。“黄区政策”代表生产型政策和贸易扭曲型政策,而“绿盒政策”正好相反。所有的“黄区政策”措施都是“国内支持总量(AMS)”的一部分,这种措施水平将于1995年起6 年内, 在1986—1988年基础期间的平均水平上削减20%。发展中国家得益于一个更长的过渡期间,即10年的过渡期,并且削减的比例是发达国家承担义务的2/3。此外,发展中国家还得益于一个更高的“最低比例要求”,即对国内支持削减10%(而不是5%)。但是, 当国内支持措施作为农业和农村发展计划的一部分实施的时候,发展中国家的削减义务就可以免除。在协议实施期间,并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承诺削减为降低出口成本而给予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包括处理、升级、其他加工过程以及国际运输费用。发展中国家同时被免除减让承诺的还有给予出口货物国内运输和国际运费的出口补贴。

纺织品和服装协议(ATC)ATC是一种过渡型的措施,为了在2005年消除现存于加拿大、欧共体、挪威、美国与多达30个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间的配额体系。这一目的是通过一个一体化过程实现的。在这一过程中,产品将从过渡期中ATC范围内逐步与WTO一体化。由于这些产品被一体化,施于其上的任何配额都将被去除。对这一过渡期有一个为期10年、分为3个阶段的规划。从1995年起,WTO成员要将16%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与WTO一体化,1998年进一步一体化17%,2002 年再进一步一体化18%,到过渡期末的2005年最后的49%也将被一体化,ATC 协议随即终止。在每一个阶段,受到配额限制的被一体化的产品必须解除配额限制。此外,在每一个阶段中,适用于余下的配额的年增长率也将按预定的增长因素增长,从而使配额在这三个阶段中以一个逐渐增加的比率增长。

ATC还规定一个特别保护机制, 目的是保护成员国在过渡期中免受尚未与WTO一体化的产品的进口带来的损害。 这一保护机制允许进一步的双边配额,但必须符合严格的规定,并只能在限定的期间内。在此协议下采取的一切行动都在纺织品监督机构(TMB)的密切监督之下, 以确保各成员国严格遵守协议规定的义务。在第一阶段将近结束的时候,主要进口国对一体化方案的实施是从将最不敏感的纺织、 服装产品与WTO一体化,并取消其配额开始的。在以后的阶段中, 对发展中国家有出口利益的更多产品将被一体化,更多的配额将被取消。然而,大多数的配额仍会保留,尽管这些配额到过渡期临近结束的时候会日益增加。不论对于取消配额的发达国家,还是对于发展中国家以及正在改进其社会和经济状况的转型经济国家,所有这些都将预示着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整体扩展。但是,出口国的政府和企业要从中得益,必须进行更具竞争性的调整,并谨慎地制定政策。

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SPS )卫生(人类和动物健康)和植物检疫(植物健康)措施适用于国内产品和来自其他国家的产品。 SPS措施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它可以要求产品必须来自无病区,可以规定货物的检验,也可以规定农药残渣的最高水平或决定食品添加剂的允许程度。这些措施在实质上可以限制贸易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动植物的保护。SPS 协议的基本目的是允许所有政府保存适当的主权来提供它认为合适的健康保护水平,同时,还要保证这种主权不得滥用于保护主义的目的,不对贸易设置不必要的障碍。它进一步鼓励政府以国际标准、指导原则或建议为基础,对其SPS措施进行协调。这一新的措施, 或者对现存措施的变化,必须要在其被付诸实施前进行通告。这种放开的食品安全检查标准和动植物健康法规、以及WTO 成员间有组织的信息交流和经验交换被期望能够有利于SPS协议的顺利实施。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规定成员国必须提供对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协议确立了一种国际上的磋商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其规则在成员国国内得到有效实施。协议是建立在现存知识产权公约基础之上,包括巴黎公约(1967)和伯尔尼公约(1971)。其规定适用于版权和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设计和未公开信息。TRIPS协议规定了不同的过渡期, 以帮助成员国与协议接轨。对于发达国家,过渡期于1996年1月1日终止;对于发展中国家,过渡期将持续到2000年1月1日; 对于最不发达国家, 过渡期将一直到2006年1月1日为止。

TRIPS协议规定了专利保护的最低期限, 即从提交专利申请书之日起20年。专利保护通过保证一个成功的产品或一项成功的加工过程在专利期间内不被他人复制或使用,来达到刺激对研究领域投资的目的。专利期届满后,其他人就可以自由复制该产品或加工方法。许多国家的立法中规定,如果一个专利产品只能以过高的不合理价格买到或根本无法买到时,政府就会为了公共利益授权有利益关系的生产商使用该项专利,并要求该生产商支付专利所有者合理公正的专利权使用费。然而,协议对这种许可使用设定了严格的限制,以确保这种强制许可只能在例外的情况下和客观的基础上得以实施。

TRIPS 协议对商标的一个主要推动是对新型标志(通常包括地理设计、商标标识)和服务商标给予国家保护。对这些明显标志进行保护是为了鼓励和确保公平竞争,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使他们在被告知的情况下对不同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选择。只要有关的标志仍旧具有明显特征,这种保护就可能永远持续下去。在许多国家,专利与商标申请的比率严重向商标倾斜,使得商标方面的收入远远超过专利费收入。一旦对知识产权实施有效的司法强制,成员国就会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给其带来的坚实的经济利益。

与成员国国际贸易有关的其他协议 包括关于保障、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贸易技术壁垒的协议。保障协议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即政府在发现难以承受外来竞争的时候,可能必须采取保障行动以解救特定国内产业。但是,这种行动只能在主管机构进行调查并确认一种产品对一个成员国的进口数量(绝对值或相对于国内生产的比例)的增长对生产相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存在严重损害威胁时才能采用。在协议中,发展中国家被给予了特别的、不同的待遇,其出口在保持低于一定水平的情况下,将免受保障条款的限制。发展中国家还可以在更长的时间内适用保障条款,以及在更短的期间后再次采取这一措施。

反倾销协议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适用。如果有倾销、损害、以及倾销进口和所宣称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据,就可以发起适用反倾销措施。在一个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同类产品国内市场可比价格时,反倾销协议就认定该产品出口属于“倾销”。该协议提供了更为清楚、更加详细的关于确定倾销和损害方法的规则,以及反倾销调查中应遵守的程序和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规定。一个新的“日落条款”规定,任何反倾销税都应在其实施之日起不晚于5年的时间内终止, 除非主管机构在复查中认定有必要继续施加反倾销税以防止倾销进口继续带来损害或使损害再次发生。

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使政府补贴的影响中性化,该协议试图限制政府进行具有扭曲贸易影响的补贴。发展中成员国在2002年12月31日前有一个过渡期,以使其补贴的作法与协议规定相一致。这一过渡期可以根据该国经济、金融和发展的需要延长2年,条件是该发展中国家在2001 年与反补贴和反倾销委员会进行磋商。在过渡期间内,成员国不能提高补贴水平或对以前无补贴的产品给予出口补贴。处于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的成员国必须取消出口补贴,或在其实施该协议之日起7年内与协议规定取得一致。 该协议认为补贴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计划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最不发达国家可以保留出口补贴。发展中成员国可对工业品实施出口补贴,但不应据此对其他WTO 成员的贸易和生产造成损害。该协议进一步阐明,当实施此种出口补贴违悖竞争与发展需要时,成员国必须竭力承担减少或取消出口补贴的义务。

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规定,人类安全及生态保护的硬性标准须有科学的情报和证据为依据,不得形成不必要的贸易壁垒。该协议鼓励成员国尽量采用国际标准。WTO 成员国一般会在协商时让其他成员国有机会就这些标准提出意见。国别咨询要点的设置将会促进在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和技术壁垒协议中提及的所有领域的准确可靠信息的流通。通过这些流通渠道,有关检验检疫程序、风险评估程序及其它措施的信息均可得到。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继第一次多边谈判之后,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对大多数最为重要的服务领域(包括基础电讯和金融服务)作出了市场准入的承诺。1997年2月15日,WTO经过将近3年的谈判, 就基础电讯服务的市场准入成功地达成协议。谈判方成功地就诸如竞争保障、内联保证、许可证程序透明度以及立法者的独立性作出了阐述,人们将这些共同讨论出的文本称之为“说明性文件”。他们还同意每个谈判方将把该文件作为决定哪一类规则可视为附加义务的依据手段。谈判一开始,各方就包括所提供给用户的两端传讯方面的信息(仅指自发送者至接收者之间的声音和数据的传播)的所有公共和私人电讯服务进行谈判,还同意将由网络设施提供连同由零售商(私人租赁线路)提供的基础电讯服务都纳入减让范围。由此,市场准入承诺不仅包括跨国界电讯服务,还包括经由设立对外公司、或商业势力的存在(包括拥有在管理独立电讯网络设施的实力)所提供的服务。

附加值系统、或通过增强方式和容量或加大储存和检索为用户提供信息带来附加值的电讯没有正式地作为谈判内容。尽管如此,一些参加方仍将它们列在他们的开价单中。附加值服务方面比起基础电讯服务来更普遍更开放,已收到55个政府的44个减让表。它们作为乌拉圭回合成果一同生效,对乌拉圭回合后的新WTO成员也生效。

金融服务协议(包括银行、 证券和保险)已于谈判的最后期限1997年12月12日签署。金融服务领域的GATS谈判覆盖了所有金融服务,GATS允许WTO成员采取审慎措施保护投资者, 确保财政制度的健全和稳定。GATS还允许成员国在出现严重的国际收支困难或对外支付困难时采用临时非歧视性措施来限制支付和转移。因此,在GATS内参加多边谈判进程可通过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给国家带来好处,无论如何也不会损害WTO成员实施行之有效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能力。

争端解决

关于争端解决问题,新的法律框架为国际贸易关系进一步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可预见性。WTO争端解决程序有其自动功能。 该程序包括60天磋商期、根据第二次请求自动设立专家小组、以及对WTO 裁决诉诸约束。此功能可减缓解决争端时的冲突局面,同时增加了“法庭以外”解决争端的积极性。大多数案件都未曾到达专家小组最后裁决的阶段。截至1997年12月,WTO已经收到105份要求在争端解决机制下磋商的申请,并已处理了GATT近50年所处理的案件数目的1/3。新争端解决体制的全自动功能可望消除不利于成员国裁定的障碍。在进一步审查对成员国的申诉方面,专家小组须给予发展中国家足够的时间准备和递交辩护。如果当事方是发展中国家,专家小组的报告须清清楚楚地说明采取何种方式来考虑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的关于差别和更优惠待遇的相关条款。此外,1966争端解决决议各项仍可在WTO争端解决下继续适用。 该决议具有给予发展中国家具体利益的条款,包括WTO 总干事出面调解以寻求满意结果。通常WTO秘书处会为发展中国家就争端解决提供法律顾问援助。

工作方案

关于1996年12月新加坡部长会议上达成的WTO 工作方案中的四项内容:①贸易与投资;②贸易与竞争;③政府采购透明度;④贸易促进。目前,工作组正在检查贸易与投资如何关联。工作组的工作用列明议题清单的方法来安排。该清单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因发展和经济增长为目的的贸易与投资之间关系的内在涵义:①有关宏观经济稳定的经济参数,如国内储蓄、财政定位和收支平衡;②工业化、私有化、就业、收入和财富分配、竞争、技术转让和管理技巧;③国内竞争条件与市场结构。在这个工作阶段,工作组借鉴不同发展阶段的成员的经验,考虑外资流动和不同种类外资之间关系的近期趋势。第二部分是关于贸易和投资之间的经济关系问题:①贸易和投资之间的关联程度;②贸易和投资之间的决定因素;③商务策略、做法、及决策对贸易与投资的影响;④资金流动和人员流动之间的关系;⑤贸易政策措施对投资流动的影响;⑥投资政策措施对贸易的影响;⑦有关国别投资政策的国别经验,包括对投资的鼓励和限制;⑧外资与竞争政策的关系。第三部分是关于对现行贸易与投资机构和活动分析及评估。最后一个部分是四个领域的工作任务:①共同特征和差别的分类,包括重叠、可能的冲突、以及现行国际协议中可能存在的差别;②加入双边、地区性和多边投资规则的利弊,包括从发展角度看其利弊;③投资国和东道国的权利和义务;④在投资政策领域的现行和可能未来国际合作和在竞争政策领域的现行和可能未来国际合作之间的关系。

工作组还根据四个部分清单检查贸易与竞争之间的关系,包括反竞争作法。工作组所制清单第一部分说明了宗旨、原则、概念、范围和贸易与竞争政策结构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与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关系。第二部分说明了对现行结构和贸易与竞争政策的评估和分析,这些政策包括依据国别、双边、区域、单边和多边适用的经验。第三部分说明了贸易与竞争政策之间互相关联的5 个领域:①企业和协会反竞争做法对国际贸易的影响;②国家垄断、独家经营权和调控政策对竞争和国际贸易的影响;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④投资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⑤贸易政策对竞争的影响。第四部分的说明属于值得在WTO框架下进一步考虑的领域。

考虑到国别政策而设立了一个工作组来研究政府采购做法的透明度,并通过此项研究,把它纳入适当的协议中,目前,WTO 成员认为工作组需要对构成政府采购透明度的要素加以澄清。

WTO也正动员其它相关国际组织一起工作,简化贸易程序。 目前促进贸易倡议活动的目标应该是使国际贸易交易程序象国内货物销售一样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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