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中的版权保护——澳大利亚基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实践及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澳大利亚论文,再利用论文,版权保护论文,启示论文,协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共部门信息蕴藏着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自20世纪80年代起许多国家都重视并加强了对公共部门信息的再利用。然而,由于公共部门信息兼有公共产品和信息产品的特点(即其生产成本高但边际成本低、在消费过程中存在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因而很难对其实施严格的版权保护措施,再加之公共部门信息来源广泛,形式多样,产权归属不明也为判定公共部门信息版权所有人增加了难度。
因此在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中,各个国家采取的版权保护政策和许可授权机制有所不同:美国政府为了激励创新,声明“联邦政府不对其根据公共投资形成的资料享有知识产权”,地方公共部门可以自主规定其信息的版权归属[1];欧盟成员国中比较典型的英国则规定“中央政府产生的文件受王室版权保护、中央政府以外的公共部门产生的信息一般拥有版权”[2],并在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中采用点击使用许可协议(Click-use Licences)作为主要的版权许可机制[3];澳大利亚也承认公共部门信息具有版权,并选取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作为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中的版权保护与许可机制。
澳大利亚较早引入知识共享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ces,以下简称CC许可),并在政府的重视与倡议下将其应用于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中,不仅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而且在政府、文化教育机构的信息再利用中加以应用,有力地推动了该国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发展。
因此本文选取澳大利亚作为研究对象,介绍其基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实践,旨在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共部门信息版权保护机制,促进国内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发展提供新的思路。
1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内容及其特点
1.1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内容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是美国非营利性的知识共享组织于2002年12月发布的版权许可机制,属于开放内容许可协议中的一种,至今已更新至3.0版本。CC许可有4种基本的授权方式用于版权作品的保护,即署名(Attribution,BY)、非商业性使用(Noncommercial,NC)、禁止演绎(No Derivative Works,ND)、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like,SA),通过对4种基本授权方式的组合可以生成6种常用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即署名(CC BY)、相同方式共享(CC BY-SA)、署名—禁止演绎(CC BY-ND)、署名—非商业性使用(CC BY-NC)、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CC BY-NC-SA)、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CC BY-NC-ND)[4]。CC许可同时还有两个专门用于公共领域作品的CC0和PDM(Public Domain Mark)标识。版权所有人如果自愿完全放弃作品的版权,可以在作品发布时采用CC0标记;已经超过版权保护期限不再受到版权保护的作品,可以采用PDM标记,当然CC0和PDM标记均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为了保证不同环境下的通用性,CC许可协议还提供了3种格式的文本(普通文本、法律文本和代码文本)和一套全球通用的CC许可标识图标。
1.2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特点
与传统的版权保护机制相比,CC许可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即CC许可具有不可撤销性,经CC许可授权的信息,许可人不得根据其个人意愿随意终止许可;当被授权人违反CC许可授权的条款时,赋予其相应的许可权利将自动终止。但在承认和尊重创作者版权的前提下,CC许可主张对知识创造成果合法地分享、使用和演绎,其“部分权利保留”的版权许可模式赋予了著作权人更多的灵活性,比如允许创作者自愿根据著作权法赋予的权利授权他人在满足特定条件限制下复制、展览、表演、放映、传播、修改和发布其作品;允许著作权人只对其作品的某些片段、照片、图片等单独授权[5]。另外,CC许可在操作上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且能够适用于在多种环境下的使用,其明确的许可授权标志也便于版权作品和公共领域作品的管理和使用。至今已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与知识共享组织建立合作关系,推动CC许可在全世界的发展应用。
图1为传统的版权授权模式与CC许可授权模式的对比,传统版权授权模式是间接授权模式,作者A将其作品W的版权授予B,B再传递将版权授予C、D、E,而C、D、E都不能直接从作者A处得到授权;CC许可模式则是直接授权模式,作者A可直接将作品W以相同或不同许可条件直接授权给B、C、D、E[6]。
图1 传统的版权授权模式与CC许可授权模式对比
2 澳大利亚基于CC许可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实践
澳大利亚知识共享办公室于2005年1月发布CC许可2.5版本,至2010年6月澳大利亚开始采用CC许可3.0版本。澳大利亚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和国际通用的CC许可包含相同的基本元素及授权方式,但在具体内容上根据澳大利亚法律进行了修改,使之符合澳大利亚《著作权法(1968)》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7]。自2005年起,澳大利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中的应用。
2.1 政府部门率先倡导并积极应用CC许可
因为缺乏国家层面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政策,澳大利亚早期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活动主要集中在空间信息数据和政府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两个领域[8]。2005年澳大利亚CC许可2.5版本发布后,数字内容产业管理部门及文化创新部门首先认识到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中采用CC许可对产业发展和国家创新的重要性。2005-2009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及相关部门率先遵循澳大利亚CC许可2.5版本的授权方式发布了一系列报告,比如,《释放潜能:数字内容产业发展行动议程》(2005)、《进取的澳大利亚:建设创新实力》(2008)绿皮书、《开启思路:21世纪的创新日程》(2009)白皮书、《澳大利亚数字经济未来的发展方向》(2009)等。这些报告认为数字经济和创新产生的效益都源自于对公共部门信息的再利用[9],需要改进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以促进数字内容产业的增长[10],建议将国际通用的CC许可应用于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中的版权保护[11],并在一些重要的联邦机构开展这项工作[12],同时在实施过程中还要重视个人隐私保护、国家安全保密等问题。随后,澳大利亚统计局、地球科学局、气象局等部门也开始逐步尝试以署名形式发布其数据集和信息产品。2009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建立了数据发布门户网站,已有114个机构遵循CC许可向网站提交了1120个数据集、19个应用程序[13]。在地方政府一级,昆士兰州率先制定政府信息许可框架并将CC许可用于政府信息授权,利用署名许可向澳大利亚数据门户网站及数据整合竞争项目提交了几个重要的数据集。新南威尔士州和维多利亚州也都分别建立了发布数据的门户网站data.nsw.gov.au和data.vic.gov.au,以CC许可授权发布了大量公共信息数据。
2.2 完善法规制度规范实施CC许可
经过多年的研究与实践,澳大利亚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公共部门信息知识产权政策与标准体系,联邦级的主要有《澳大利亚政府机构知识产权声明原则》、《澳大利亚政府知识产权手册》、《联邦空间数据访问和定价政策》、《澳大利亚统计局与其他机构共享数据的最佳指南》、《公共部门信息公开原则》、《政府CC许可3.0应用指南(V3.2)》,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本州的信息共享政策框架和标准。其中,《政府CC许可3.0应用指南(V3.2)》对公共部门信息授权原则、各种类型公共部门信息授权、CC许可授权的技术操作等进行了详细说明,主要内容包括:①公共部门信息默认以署名许可授权给公众免费访问和再利用,但公共部门在采用CC许可授权并发布公共信息之前必须准确判明该信息的版权归属。②包含第三方机构实质内容生成的衍生性、合集性信息在采用CC许可授权时,必须征得第三方机构的同意,并采用与该机构相同的或限制更为严格的CC许可条款。③由大量参与者高度协作生成的信息(比如大型数据集),不能罗列每个参与者的姓名,但可以采取集体署名、创建关于所有参与者的列表或数据库、减少署名要求等方式来解决署名问题。④CC许可不能用于软件作品的版权保护。⑤对经CC许可授权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时可以收费,但费用不能超过其成本或边际成本,收费必须在透明、公开的环境中进行。⑥谨慎使用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CC0和PDM标记。⑦公共部门应在其信息、网站、数据库、数据集上醒目地显示CC许可授权声明,声明中应包含版权所有人姓名、与作品相关的许可条款,对于限制性的许可还应提供版权所有人的通讯信息[14]。
2.3 引导公众对公共部门信息进行创新性利用
为了指导公共部门规范对其拥有的信息采用CC许可授权发布与管理,澳大利亚实施了政府开放获取和许可框架(AusGOAL)项目[15]。同时,澳大利亚还采取了诸多措施鼓励公众对公共部门信息进行创新性再利用。比如,新南威尔士州组织了命名为Apps4nsw的应用程序开发竞赛[16]、维多利亚州政府发起了总奖额为10万美元的AppMyState应用程序开发大赛[17]。新南威尔士州莫斯曼(Mosman)市政局以署名许可形式发布了社区参与战略,承诺将尽可能以开放的格式、CC许可形式发布市政数据,鼓励公民使用社会化媒体平台与政府双向交流,在包括维基百科和维基世界地图(OpenStreetMap)等在内的网络社区发布本地知识[18]。
以“丰富研究和鼓励创新”为宗旨,澳大利亚的公共文化机构也利用维基百科、网络社区等平台以CC许可形式发布了大量信息。昆士兰博物馆在维基共享资源网站以相同方式共享发布了其部分馆藏的照片[19];悉尼的Powerhouse博物馆将所有馆藏物品的信息分为描述性信息和事实性信息,分别采用署名—非商业性使用和以相同方式共享两种授权形式供公众在线获取,同时还以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授权方式发布了“一天一张照片”项目[20]和“Play at Powerhouse”儿童项目[21]的相关照片和资料,在Flickr网站发布了一些馆藏照片供公众下载与再利用[22]。澳大利亚广播公司建立了命名为池(Pool)的共享社区并采用CC许可发布信息供用户再利用,注册用户也必须选择采用CC许可的任一种授权方式上传信息,以供其他人共享[23]。由悉尼大学和悉尼市政府共同发起的“悉尼词典”项目,其网站发布的有关悉尼历史文化的资料均采用了CC许可的相同方式共享授权给用户使用[24]。
3 澳大利亚的经验总结及对我国的启示
3.1 澳大利亚的实践经验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澳大利亚政府以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作为版权保护机制,在推进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中有3个特点。
1)十分强调完善公共部门信息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的建设。澳大利亚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法规体系,将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明确作为公共信息版权许可机制,并制定了细化的CC许可操作流程,为公共机构规范应用CC许可发布本部门信息提供了法律保证。
2)公共文化机构基于CC许可的信息再利用非常活跃。澳大利亚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没有局限于政府机构,包括昆士兰博物馆、Powerhouse博物馆、澳大利亚广播公司等在内的文化机构对CC许可的积极利用,在满足公众文化信息需求的同时,也对CC许可的应用起到了宣传推广的作用。
3)重视引导公众利用CC许可参与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为了推动全国范围内对公共部门信息的再利用和创新,联邦政府和各州建立了数据发布网站,围绕数据发起应用程序开发大赛,同时还利用维基百科、网络社区等平台发布信息,为民众营造了便利的公共信息再利用环境,激发了公众的参与热情。
3.2 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大陆地区引入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后,于2006年正式发布了知识共享中国大陆许可协议(CC China)2.5版本,经过宣传和推广后,CC许可协议已在开放教育、摄影艺术、著作出版等领域得到了应用[25]。Flicker和巴巴变网站的图片以及新浪教育公开课平台[26]所有的视频作品的授权采用了CC许可中国大陆2.5版本;越来越多的艺术家采用了CC许可作为其作品授权模式,如摄影家胡武功、王文澜、张新民等[27]。2009年,首部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医学著作《孔伯华中医世家医学传习录》在北京出版[28]。据知识共享中国项目组2010年6月在CC总站上的搜索统计,使用知识共享中国大陆2.5版本许可协议的作品数量达1 165 276[29]。
我国公共部门信息存量丰富,蕴藏着巨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但在对其进行再利用的过程中,知识产权归属不清、授权许可机制缺乏、利益分配机制缺乏、增值利用开发人的权益保护问题[30]成为制约我国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障碍。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我国的应用范围正在逐步扩大,将其应用于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在明确告知被授权人权利范围、增加信息可信度、提高数字作品的可搜索性、消除版权作品再利用的法律障碍方面具有优势[31]。
因此可借鉴澳大利亚的做法将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作为公共部门信息授权许可机制,以推动我国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进一步发展。
1)将CC许可引入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中,完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澳大利亚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法规体系对联邦机构所属信息与地方政府机构信息、单一部门生成的信息、衍生性信息与合集性信息,以及公共部门之间数据的协调授权都制定了详细的版权判定流程和CC许可操作说明。我国已经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水利、交通、地理信息数据的共享利用也有相关的法规,但对各类信息的版权判定、公共机构间信息协调利用的规范指导还有待完善。
我国欲在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中引入CC许可协议,首先要解决公共部门信息版权归属判定难题,不同公共机构产生的信息版权归属不同、性质不同,适用的CC许可授权方式也不同,因此要深入调查各个机构的信息生成流程以及现有的版权许可方式,明确不同性质信息的产权归属以及现有许可方式的优劣,划分不同的信息再利用级别并制定相应的版权管理方案和详细的CC许可授权操作指南。其次,公共部门信息的再利用离不开一系列相关主体的协调与数据加工者的参与,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公共机构间信息再利用法规和加强对信息再利用者权益的保护。
2)扩大CC许可的使用范围,强化其在公共文化信息服务中的应用。澳大利亚不仅在政府信息的授权中引入了CC许可,而且在博物馆、广播公司等文化机构的信息发布中对CC许可也有应用。公共部门信息内容涵盖广泛,除了政府行政信息,公共文化机构所拥有的大量文化信息也是公众渴望再利用的资源。我国在政府行政信息、水利、交通、地理信息的再利用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对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机构馆藏资源的挖掘与再利用还有待提高。
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在向社会提供文化信息再利用服务中也面临着版权保护障碍,因此这些文化机构也可以适时引入CC许可作为版权保护手段,但在具体操作上又要有所区别。具体而言,图书馆以社会服务为主,可以选择署名、以相同方式分享等限制较松的CC许可方式;而博物馆、档案馆在服务社会的同时,还负有保护馆藏的责任,尤其档案馆的许多馆藏都受到版权保护,可以根据馆藏作品的性质对其开放级别进行划分,从署名—禁止演绎、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等许可形式中选择合适的授权方式,将馆藏作品信息提供给公众传播与再利用。
3)调动公共机构与公众应用CC许可进行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积极性。澳大利亚基于CC许可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是在政府和公众的互动中开展的,我国虽然已经重视公共信息再利用并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是存在3个问题:一是公共机构对信息公开存在顾虑,担心部门权益受损或者发布的信息被公众滥用,而不愿意主动公开信息。二是公共机构公开的信息格式不利于对其进行创新性再利用。三是政府主导的信息公开缺乏公众的积极参与,导致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效率不高。
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离不开公共机构和普通公众的共同参与,一方面要引导公共机构认识到引入CC许可对保护部门权益及限制公众对信息滥用的重要性,鼓励公共机构自愿利用CC许可发布信息;建立公共部门信息数据门户网站,以便于公众增值利用的数据格式发布经过CC许可授权的信息。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让公众意识到版权保护对于创新的重要意义,以应用程序开发竞赛、网络社区互动等形式激励公众参与到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中,并能自觉遵守版权许可规定、主动利用CC许可发布自己所拥有的信息(作品)授权给他人共享。
4 结束语
在我国虽然单纯的政府行政管理文档及立法、司法文件不具有著作权,但并不表明所有的公共部门信息都没有版权,因此版权问题是促进公共部门信息深层次增值开发与利用必须要解决的问题。鉴于公共部门信息的特殊性,采取严格的版权保护限制反而不利于公共机构之间信息的自由流动,开放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所具有的灵活授权机制不失为公共部门信息版权保护的一种最佳选择。当然在实践中还要注意到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公众产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在加大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普及宣传的同时,还需要加强执法监督以避免利用CC许可协议的侵权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