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特茅斯诉讼的影响及其启示_达特茅斯学院论文

达特茅斯诉讼的影响及其启示_达特茅斯学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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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殖民地时期的高等院校大多由各宗教团体或慈善家创办,经英国王室或殖民地立 法机关特许,一般不受殖民地当局的制约,由董事会管理,具有较大的独立性。然而, 在独立战争以后,美国政府采取一定的措施关闭或改建早期设立的教会大学或私立学院 ,结果遭到强烈反对和抵制,引起无数争端,直到1817年达特茅斯学院诉讼案才暂时结 束这场争论。达特茅斯诉讼案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桩关于高等教育的诉讼案,该案的判决 导致美国公、私立高等院校的分离,确保了私立院校的自治权,并促进了院校间的竞争 以及整个高等教育多样化的发展,对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高校改革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和启示作用。

一、达特茅斯学院诉讼案的成因及其性质演变

坐落在新罕布什尔州汉诺威(Hanover)小镇的达特茅斯学院是最早建立的九所“常春藤 学院”之一,(注:http://www.dartmout.edu/about/history.htaml)由埃利沙·惠洛 克(Eleazar Whee-lock)牧师于1769年为教育当地印第安年轻人和年轻白人、培养神职 和公职人员而创办,是一所典型的教会私立学院。(注:http://www.dartmout.edu/

about/history.htaml)

达特茅斯学院诉讼案最初是由学院内部管理问题的分歧引起的。在北美殖民地时期, 该学院获得英国王室颁发的特许状并规定:学院的董事会是全院最高的决策机构,具有 自行选择继任的董事、管理学校财产的权利;校长可以选择继任的校长,并亲自负责学 校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注:http://www.dartmout.edu/~govdocs/case/

dartmoutcase.htm)作为校董事会的成员之一,惠洛克本人担任第一任校长,他毕生致 力于学院的事业,为学院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并深受尊敬和爱戴。虽然特许状规定学 院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但当时董事会出于对惠洛克的尊重并没有直接管理学院, 学院的管理大权实际掌握在惠洛克的手中。1779年惠洛克去世后,由其儿子约翰·惠洛 克接任校长职务。当时学校刚刚经历战争的创伤,小惠洛克面临着筹措学校财政和物质 资源的使命,正如其父亲那样,他对学院的工作兢兢业业,为学院的发展做出了无私的 奉献。小惠洛克在管理方式上也想继承先辈的传统,希望仍采用原来的管理方式独揽学 院大权。然而学院董事会逐渐对此不满,并希望在学院的日常事务中发挥应有的权力和 作用。因此新任校长小惠洛克和学院董事会之间产生了一些摩擦和冲突:小惠洛克坚持 认为他实际上有权不受董事会的控制而管理学院,而董事们则以解除他的职务来显示权 威。(注:[美]丹尼尔·J·布尔斯廷:《美国人(建国的历程)》,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 年版,第249页。)为此,小惠洛克向新罕布什尔州立法机关申诉,控告达特茅斯学院董 事会。

此案之前,美国私立学院的私立性质并不明确,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仍可以从州政府获 得资助,导致人们认为州政府应该拥有一所或更多的私立学院来为所有公民的教育福利 事业服务。随着美国社会“民主政治”的演进和高等教育自身的发展,政府部门越来越 要求加强对私立大学的控制。特别是达特茅斯学院诉讼案的审判过程中,新罕布什尔州 的一些官员和社会人士想乘机将达特茅斯学院改成达特茅斯大学,以达到控制高等教育 机构的目的。

此外,在新罕布什尔州,作为共和党和民主党代表的联邦集权派和杰斐逊派彼此对立 。前者不但坚持英国王室颁发的特许状是一种契约应被世人所认可的观点,而且认为学 院的董事会应是学院的最高权力机构,其权力神圣不可侵犯。后者则支持取消达特斯学 院的特许状,另建新罕布什尔州立大学。1816年,后者向新罕布什尔州议会施加压力, 通过州法令,将达特茅斯学院更名为达特茅斯大学并试图将其归为州政府管辖。但达特 茅斯学院的特许状的修改必须经过校董事会的许可才能生效。因此,州立法机关通过立 法,增加校董事会成员,使新的校董事会支持小惠洛克,以此达到修改特许状的目的。 这一举措遭到原校董事们的强烈反对,他们既不承认新的董事会,也不承认达特茅斯大 学,坚持主张只有达特茅斯学院才是合法的。一时间达特茅斯分成“学院”和“大学” 两个行政系统,分别代表了校董事会和州立法机关的利益。这一争执实际上反映了达特 茅斯学院是“私立”还是“公立”的问题。随着矛盾的加剧,这个由学院的内部管理问 题引发的诉讼演变成了学院董事会与州立法机关之间的冲突问题。

二、达特茅斯学院诉讼案的终审判决及其依据

在整个纠纷过程中双方据理力争互不相让,最后达特茅斯学院董事会与新罕布什尔州 立法机关不得不诉诸法律来解决这一争端。在审判过程中,州法院始终站在州政府的立 场上并一致认为:该学院属于公共机构,州议会有权修改其特许状;如果校董事会拒绝 这样做,州政府将强行接管该学院。而学院董事会成员不服判决,最终将此案上诉到美 国联邦最高法院。达特茅斯学院董事会请校友丹尼尔·韦伯斯特出庭辩论,在辩论中他 指出特许状是英皇为学院颁发的一种契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州立 法机关无权修改或废除该契约;新罕布什尔州立法机关试图修改它是对契约承担责任的 单方面损害,是直接违背联邦宪法的。他认为学院作为一个慈善性的私立社团组织,它 组成一个法人是为了按照捐助的目的而永久使用捐助人的捐赠;达特茅斯学院董事会成 员最初是由创办人任命的,他们被赋予永久自我更替的权利;他们不是公共官员,这个 社团也不是一个参与政府行政的文职机构;它是一所慈善性的学校,它组成社团是为了 保存其财产并按照创建它的目的而永久使用这份财产,所以应该属于私立学校的性质。 虽然政府出于种种目的给予达特茅斯学院一定的捐助,但学院在永久保有其财产和有权 管理学院基金方面仍是私立的,州议会无权介入它的私人事务。

丹尼尔·韦伯斯特进一步指出达特茅斯学院案件的严重性和重要性。他说,此案不仅 影响着达特茅斯学院本身,而且还影响着美国的每一所学院和所有的文化机构。他说: “如果学院受政见变化或政党兴衰的左右,就会影响学院存在的根基,这也必将导致私 人捐助者们转变他们的捐赠方向,致使学院失去大量的私人捐助。而学者们由于不能确 保自己的职位或教授头衔,也将对是否终身从事教育事业采取十分小心谨慎的态度。” (注:陈学飞:《美国高等教育发展史》,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4、44页。)所 有这些一旦付诸实践将会是一种非常危险的实验,它会危及到美国的整个文化事业,使 它们始终处于一种摇摆不定的状态,最终失去存在的根基。

在此案的审判过程中,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和其他多数法官深受丹尼尔的 感染,赞同达特茅斯学院的特许状态是一种契约的观点,指出损害它的契约义务是违反 美国宪法的,并承认达特茅斯学院属于私立学院的性质而不是公共机构。这个判决使私 立院校的自治权有了法律保障,从而使它的自治传统变得神圣不可侵犯。(注:约翰· 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35页。)该案件在美国不 过是沧海一粟,但在整个美国高等教育史上却非同一般,时至今日,其意义和影响在繁 荣发达的美国高等教育事业中仍可见一斑。

三、达特茅斯学院诉讼案的影响及其对中国高教改革的借鉴意义

1819年达特茅斯学院诉讼案的判决,一方面赋予了“文化机构以稳定性和不可侵犯性 ”,(注:陈学飞:《美国高等教育发展史》,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4、44页 。)规定州政府不得违反宪法对私立学校采取监督、干涉、侵权等措施,保持并维护了 院校自治。另一方面结束了政府试图控制高等学校的尝试,导致了美国公、私立高等学 校划清了界限。

达特茅斯学院诉讼案的判决确保了私立院校的合法性,使私人办学、助学的积极性受 到极大鼓舞。任何团体、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建立私立学院或大学,特别是教会院校更是 如雨后春笋。在19世纪前20年,私立大学仅有12所,在“达特茅斯学院诉讼案”判决后 的10年中,又成立了12所。到1860年左右,美国共有182所大学,其中116所皆为私立。 1820年至1860年成为美国教育史上私立大学发展的鼎盛时期。这一判决使私立院校的自 治权有了法律保障,有效预防了代表全国性规范和标准的“顶级”大学的出现,而这种 大学的存在势必限制美国院校的多样化。这一判决还使私立院校免受外部政治、经济和 宗教势力的任意干预;调动了办学的积极主动性,使它们通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形成各 具特色的办学模式。这一判决也为私立院校营造了一个自由、宽松的精神文化氛围,从 而能够真正基于真理的目的探究高深学问。

私立院校合法地位的确立促进了院校的竞争,推动了高等院校多校化的发展;而自治 和竞争又反过来促使高等学校特别是私立高校对周围环境的变化做出积极灵活的反应, 它们不断调整课程设置以吸引足够多的生源来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同时提供不同的 服务以满足社会需要。

与此同时,达特茅斯学院诉讼案的判决结束了州政府试图控制高等院校的努力,只能 另行拨款创建州立高校,从而促使州立高校也得到相应的发展。比尔德(Charles Beard )在《美国文化的勃兴》一书中认为,这项判决给私立院校和州立院校的前进都廓清了 道路,它使教会掌握的学院在风暴中感到安全,又提醒州政府不能违反原有学院的意愿 而把它们改为州立学府。(注:滕大春:《美国教育史》,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第205、207页。)1776年,弗吉尼亚州在州立宪法中规定可以独立设置州立大学,之后 州立大学在各州相继建立并保持着迅猛的发展势头。到19世纪60年代,美国的州立大学 多达66所,致使美国赢得了学院之国的美名。州立大学和私立大学竞相发展的局面促使 了美国高等教育的兴旺发达,以至于耶鲁学院院长斯泰尔斯曾称当时为“学院热”时代 。(注:滕大春:《美国教育史》,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05、207页。)正是18 世纪美国政府创设州立大学这一创举,使大学的行政管理权从教会全部垄断到部分政府 直接管理,开了美国历史上高等教育公有的先河。州立大学问世之初正值美国独立战争 结束之时,当时国家建设急需大量实用的建设人才,这使得州立大学在课程设置上沿了 一条与传统私立大学不同的方向发展,它更注重传授实用的课程和科目,坚持面向现实 、学以致用的办学方针,为当时美国的国家建设提供了大量实用人才,加速了美国现代 化的进程并为它的发展输送了新鲜血液。

达特茅斯学院诉讼案的判决使美国公、私立高等院校相互分离,促使整个美国高等教 育系统进一步朝着多元化、多样化的方向发展。自此以后,美国各州普遍出现了放任高 等教育自由发展的局面。虽然大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学院也纷纷创立,但全美高等教育 系统出现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多样性不仅保证美国高等教育能够适应美国经 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使美国大学形成一种自主发展的逻辑,整个高等教育系统之 间充满激烈的竞争,在这种激烈竞争的环境中,为了赢得市场,他们特别注重塑造自己 的个性和特色。美国开国以来并未建立起中央集权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制度,也为这 一时期及以后美国高等教育的多元化和多样化奠定了基础,促使一个具有美国特色的高 等教育体系初步形成,为整个美国高等教育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重新审视达特茅斯学院诉讼案的判决所确立的精神,即尊重院校自治权、肯定高教系 统多元化和多样性价值的精神,对于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高等院校结构改革来说,颇有 教益。

我国高等学校最缺乏的不是一致性而是多样性,如何保护和发展高校的多元化和多样 性是高等教育决策者和经营者面临的重要挑战。

当然,我国目前实施的改革措施,如合并、升级等,都是从提高大学的办学水平、促 进大学发展这一目的出发的,但反观美国的高等教育,会发现他们的高等教育之所以世 界一流,之所以值得效仿,正是由于他们有繁荣发达的高等教育事业,而蕴藏在这繁荣 发达背后的,正是美国高等教育多样化的及各具特色、鼓励竞争的教育模式和教育机制 。显然,充分发挥优势,形成不同特色,促进了美国高等教育多元化和多样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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